法官检察官遴选试题(精选9篇)
1.法官检察官遴选试题 篇一
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历史考究
司法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是高素质的。要成为一名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的遴选。在国外,法官一般都是社会的精英。反观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在目前有关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状之成因探究的论著中,往往将其归咎于历史。事实并非如此。其实,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比较重视法官遴选的,尤其是民国时期,法官遴选程度甚至已超过今天。研究法官遴选制度的历史,有助于当前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改革。一、中国古代法官遴选制度
据史料记载,中国古代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是从商周时代开始的。商朝把“政务、民事、执法”作为选拔和任用官吏的标准予以规定,形成“三宅三俊”选任法。要求司法者做到执法严明、公正无邪。西周时期比较强调法官依法办案。为保证依法办案的贯彻落实,西周统治者非常重视司法人员的任选,要求司法官的入选,必须要有“德”,具体德行标准是“三俊”:一是“敬于刑、有德惟刑”;二是“哲人惟刑”,三是“兹式有慎”。强调避免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吕刑》指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其中。”此外,该时期还对司法官员的选拔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秦朝厉行法治,官员大多从熟悉法律的刀笔吏起家,直到汉代,“以吏为师”的传统依然在发挥影响力。据《文献通考?选举考》的统计,《汉书》所记载的人物中有二十九人是小吏出身,占了各类人物出身的第一位。而西汉的五十七位廷尉中,《汉书》有传的有十一人,其中六人是掾吏出身,另有二人是以学律令治刑名而著称。东汉时,律学兴盛一时,颖川郭氏“家世衣冠”世传律学,郭弘任颖川太守的决曹掾三十多年,其子郭躬聚徒讲学,后以郡吏起家而两任廷尉。郭氏在百年之中出了七位廷尉。与郭氏齐名的是沛国陈氏,也家传律学,而陈宠官至廷尉。据统计,东汉的二十二位廷尉,就有十七人被誉为“明习法律”。以至于形成廷尉必选于律学世家的`习惯。东汉末年,经学世家的杨赐被命名为廷尉,杨赐即以“代非法家”为由推辞不受。总之,在秦汉时代,司法审判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专业化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一蹶不振,不再是儒家经学的组成部分。世家大族子弟依靠“九品中正制”,举孝廉为官如探囊取物,不屑于学习律学。司法审判也被士族视为“浊务”,不愿担任司法审判官职。但自魏明帝时起,为增加司法官的法律知识,提高审判效能,采纳卫凯建议,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人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机构和官员。该项制度为西晋以后所继承,并在北齐时由一人的编制增至四人,表明当时的统治者比较重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并开始注意对司法人员进行专业培养。
隋唐确立科举制后,在国子监保留了“律学”,由三名律学博士教授法律,学生定额五十名,通过考试后可由吏部授予从九品上、下阶的官职。科举中也设有“明法”一科。隋初通过一系列制度来普遍提高官吏知法、用法水平,督促各级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涌现了一批执法严明的官吏。唐朝对司法官的委任,设有特定的程序,须由吏部与刑部尚书共同研究决定,然后注拟。
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比较重视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法律考试的朝代。选用司法官员时,把法律考试作为重要内容。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八月诏规定选用各道司寇参军,“皆以律书试判”。选拔刑部的详复官和三法司的法直官时,要试以断案几十道。就是选拔低级的司法官,也要举行律学考试。宋神宗时,还规定进士也须经过“试法”才能授官。另外,朝廷也累累下诏:“今中外臣僚习读法令”。有的学者指出,宋代以注意司法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为后世所重视,具体表现在:第一,置律学,设明法科考试;第二,革新司法队伍,选明法,任清廉;第三,严赏罚,惩赃官。
明朝中央及地方的官办学校教学完全为儒学内容,科举仅进士一科,进士及第后往往即派往各地担任知县或担任监察御史巡抚按一省,所读、所考与法律毫无关系,而一任官职就要审判案件。为防止官员不懂法律造成冤案,《大明律?吏律?公式》专设“研读法令”条,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使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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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检察官遴选试题 篇二
10月6日晚上,苏力教授在武汉大学珞珈山第一会议室作了一场题为“中国法官教育培养和遴选的几个问题”的讲座,场面照例是人山人海,火暴异常。我早早过去,非常幸运地抢到一个位置坐下来,望着前面后面那许多站着的兄弟姐妹们,我感觉自己很舒服了,虽然因为人多之缘故,空气显得有些混浊闷热。
时至今日(10月14日),我想把苏力教授那晚的讲座内容整理出来,发到网上供网友享用。但是依武大法学院的惯例,讲座一般是没有录音的,一般也是没有人整理讲座内容的;如果是著名如苏力教授之类的人来做的讲座的话,也许可以享受法学院通讯员于事后发一篇通讯报道的待遇。现在这篇通讯报道已经发在法学院网站上,有兴趣的人可以去看看,至少可以通过这篇通讯报道知道一下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新闻要素,法学院在有限的经费和精力的限制下,能搞出这样一篇报道来,大家已经需要感恩戴德了。但我知道许多人想了解那晚讲座的具体内容,所以我也想在我自己有限的经费和精力的限制下,将那晚讲座的具体内容复述出来。然而时间已经过去了8天(因为要先忙司法考试),虽然苏力教授的观点依然清晰地留在我脑海中,但分析论证的细节与过程早就模糊起来了,我又没记笔记,所以不可能复述讲座的原样了,我只能把讲座的内容拆成一个个小观点,凭借记忆中的残存部分加上我的理解,争取把这一个个小观点讲述清楚。根本不可能是原滋原味了,也许已经是面目全非。但实在是没有办法啊,因为是与我们法学院一样,我也是在有限的经费和精力的.限制下工作的,你们还能要求更多吗?
下面是讲座的大概内容。
一、对法官素质要求的两种模式。
普通中国老百姓心中的理想法官是包公式的集各种优秀品质于一身的超人,他正直无私,不畏强权,不受利诱,扶弱除奸,智慧超群,无所不能,并且权高位重,不受束缚。这种理想型的法官正如柏拉图所谓的“哲人王”,是人治思想在人们心中的反映。被压迫惯了的孤弱的老百姓总希望有这么一位救世主式的超人法官来为他们伸张正义,而现实是,这样的理想型的法官是不存在的,至少是几百年几千年才能出来一个的。现实中的法官也是凡人,拥有凡人的种种欲求,“争名于朝,夺利于市”,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一有贪污受贿的机会并且可以逃避惩罚的话,便要贪污受贿。希望法官个个具备理想型法官的素质,这是绝无可能的。中国有21万的法官,他们与你我一样,都是凡人,中国司法制度的设计及改革措施必须是基于这样的凡人法官的基础上。制度的改革必须基于现实的条件,理想型的法官是不可能具备的条件。一项运行成功的制度,必然是基于凡人的特性来设计的,将制度的良好运行寄希望于超凡入圣的人,必然是会失败的。须知是制度在运行,而不是人在运行制度。在良好的制度下,人们可以不管是谁呆在上面,人们只关心规则是怎样的,而失败的制度差不多总有这么一个特性:人们关心的不是规则是怎样的,却总是责怪为什么没有一个“圣人”呆在上面,而总是小人得志?拥有几千年人治传统的中国,这样的心理实在是根深蒂固。
二、中国法官素质不足的深层原因从80年代初到现在,中国的司法制度可以分两个阶段,其分界点是1991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条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推翻了以往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至少是推翻了“以事实为依据”这前半句,因为谁主张谁举证意味着法院不再负有追究真实事实是怎样的责任,适用法律只是根据当事人证据所证明了的事实。这条民事的诉讼规则的意义再怎么高估也不算过分,它是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起点,它导致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如律师制度的逐渐形成(因为谁主张谁举证必然刺激当事人对律师的强烈需求,有需求就有了供应,进而需要规则的调整),法院审判更加程序化,当事人权利意识更加增强等等。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化呢?这要从中国的经济体制变化上找原因。
90年代以前,中国基本上是一个计划经济的社会,而此后,中国逐渐转入市场经济社会了。80年代的法官任务轻,责任也轻,法官所审理的案件很简单。民事方面无非是离婚、小额财产纠纷,没有知识产权案件,也没有公司、海商、票据、破产等纠纷,也没有复杂的金融案件,甚至没有担保纠纷,因为那时中国还没有这些市场经济的制度,当然也就没有这方面的纠纷。经济方面的
3.法官检察官遴选试题 篇三
建议人: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汉宇
“学校的主体应当是教授,而不是校长、院长。同理,法院的主体应当是法官,而不是行政序列中的院长、庭长。”说到为何要提交关于尽快设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的提案时,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打了这样一个比方。
长期在法院工作的李汉宇对这个问题有着切身体会,他说:“现在职务序列和行政序列捆绑在一起,到不了一定行政级别不能当审判员,这是不合理的。”
“法官、检察官是对技术性、专业性、职业性要求很高的特殊群体,应该特殊对待。”李汉宇说,“我建议把职务序列和行政序列分开,法官、检察官应当有单独的职务序列。”这一提案引起了各方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对中组部作出正式答复意见,称:“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制定职务序列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抽调专人组建工作小组;积极配合中央组织部到部分省区进行实地调研;主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成立联合起草小组,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政策问题。”答复中还指出,“两高”经多次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起草了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文件框架,包括主件《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附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职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法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法官职务与级别并行管理办法》。目前,“两高”已就该方案征求中央组织部的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完善。
4.法官检察官遴选试题 篇四
国人部发〔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务局,最高人民法院人事、财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
二、津贴标准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人员,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法官审判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其他问题
(一)法官审判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取消法官等级的,其法官审判津贴即行取消。
1(三)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法官等级的法官,从晋升或
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法官等级对应的津贴
标准执行。
(四)法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
行法官审判津贴。
五、经费来源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
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执行时间
法官审判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领导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法官的关怀。为保证法官审判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
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
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
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国人部发〔2007〕
106号)关于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财务部
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实行检察官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检察官等级的在职人员。
二、津贴标准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的人员,按检察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等级检察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检察官340元;一级大检察官318元;二级大检察官298元;一级高级检察官278元;二级高级检察官262元;三级高级检察官246元;四级高级检察官233元;一级检察官220元;二级检察官210元;三级检察官200元;四级检察官190元;五级检察官18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检察官检察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四、其他问题
(一)检察官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
(二)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
规定取消等级的,其检察官检察津贴即行取消。
(三)晋升检察官等级或降低检察官等级的检察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检察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
(四)检察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检察官检察津贴。
五、经费来源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六、执行时间
检察官检察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七、组织领导
实行检察官检察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检察官的关怀。为保证检察官检察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事部 财政部
5.法官检察官遴选试题 篇五
因工作需要,区委、区政府决定面向全省公开选调法官5名、检察官3名、司法局律师1名(最后选调人数将根据报名人数按不低于1:5的比例确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
1、法官、检察官:全省范围内的检察院、法院在职专业人员;
2、律师:全省各级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事业心、责任心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会普通话,熟悉计算机操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文字综合能力;
3、具有公务员(或参照)资格,年龄在35岁以下(1974年5月1日以后出生);
4、身心健康。
(二)各职位的特殊条件
1、法官、检察官应具备: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具有检察官或法官资格,有2年以上的办案经历。其中检察官限男性。
2、律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男性,通过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步骤进行。
1、报名和资格审查
应聘者于4月11日到13日到芙蓉区政府五楼人事局513房报名,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学历证书、身份证、工作证和其他资历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近期同底免冠两寸照片2张,对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当场发给准考证,不收报名及考务费。
2、笔试
参考者于4月19日上午8:30-11:30到芙蓉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教室参加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主要考法律专业知识的运用和相关业务知识。笔试成绩分职位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法官、检察官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律师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
3、面试
由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面试小组负责面试工作。面试对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后,分职位以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合成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法官、检察官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律师按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综合成绩相同者,以面试成绩高者入围。
4、体检
考察对象集中进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5、组织考察
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考察小组,到考察对象原单位对其现实表现和实际能力等进行全面考察,并查阅个人档案,落实选调资格中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录用人选。
四、待遇与管理
对考察合格人员按组织程序讨论确定后办理调入手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享受机关同等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经试用胜任者留用,经区委组织部确认,保留原职级待遇,5年内不得调离本区;不胜任者,可回原单位或自行联系工作。所有录用人员不负责解决家属随迁。
附:芙蓉区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
联系人:区 法 院关长新4784806
区检察院蔡铃4748619
区人事局段向阳4683261
区司法局龙群锋4683240
6.法官检察官遴选试题 篇六
第二条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第三条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招录一定数量的律师、法学专家从事法律法规起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把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招录、遴选法官、检察官时,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预留适当数量的岗位用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第五条公开选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专业化、职业化;
(四)公开、公正、竞争、择优。
第六条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
(三)具有独立办案能力,执业经验丰富,或者通晓境外法律制度并具有成功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经验,或者精通某些特殊专业领域的法律实务;
(四)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从业声誉良好。
第七条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法律;
(二)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优良的师德和学术品行,公道正派;
(三)自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善于理论联系实际;
(四)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从事教学或者科研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优秀研究成果,具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优先。
第八条律师、法学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拔: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有妨害司法公正行为的;
(三)因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惩戒、处罚的;
(四)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员编制限额内制定公开选拔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公开选拔的岗位、条件、程序。
第十条对参加公开选拔人员能力和素质的考察考评工作应当科学规范,注重能力素质、职业伦理、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学会,应当在充分听取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工作单位、从业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就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拟任法官、检察官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律师对入围人选进行专业能力评审。评审应当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承办案件卷宗或者论著、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公开选拔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在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营利性机构兼职。
律师、法学专家被选拔为法官、检察官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在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从事司法鉴定、司法拍卖等与司法活动利益相关职业的,应当按照任职回避的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
在一年试用期内未能按照本条规定要求不再担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或者退出股份、调整工作的,视为试用不合格,不予录用。
第十四条鼓励法学专家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挂职锻炼。上述单位应当为法学专家挂职锻炼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被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律师、法学专家,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央政法委负责解释。
7.法官检察官遴选试题 篇七
面试题及解析
3道题,15分钟
1、如果我们录用你,在实际工作中谈谈你如何结合十九大精神,促进检察事业新发展?
总书记指出: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做好检察工作,必须适应新时代的新特点、新形势、新要求,科学谋划新时代检察工作奋斗目标,并朝着这个目标不懈努力。
实际工作中,要以十九大精神为统领,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要坚持新发展理念,提升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找准检察机关保障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坚决贯彻各项重大战略部署,细化完善服务保障意见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改进民生检察工作,依法严惩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领域的犯罪,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好检察职能,保障扶贫政策和资金真正惠及贫困群众。
五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抓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过硬队伍建设。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持之以恒正风肃纪,落实“两个责任”,用好“四种形态”,坚决抓好自身反腐败工作。
2、工作中出现失误,怎么办?
人们常说“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实际工作中出现失误不可怕,关键是面对工作失误后的态度,如何改正,避免今后类似失误再次出现。
首先,实事求是的向领导汇报,对于工作当中暴露出的问题,积极想办法进行解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错误进一步扩大,争取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同时找到领导,向领导承认错误,并表态。
其次,调整整个工作的节奏,认真寻找自己工作失误的原因,一方面自己要多学多思,通过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向书本求知、向实践求教等方法,不断积攒经验,充实知识,提高能力。另一方面要时时自查自纠,日常工作完毕之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查找问题所在,并采取有效方法加以解决以获得更大提升。
最后,完成工作后向领导汇报,并再次真诚道歉,反思并吸取教训,防止以后发生类似的事情。
3、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工作方案不一致,你怎么办? “其他领导和主管领导意见不一,以主管领导的意见为准,上级领导与分管领导意见不一,以上级领导的意见为准,领导个人与集体决定的意见不一,以集体决定为准。”这是公务员工作的原则。
实际工作中遇到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工作方案不一致这种情况,不应该以自己的主观判断为准,而应本着工作第一的原则,客观冷静的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分管领导和上级领导站位不同,分管领导更多的站位当地实际,上级领导更多的考虑全局,方案都具有合理性,我要虚心采纳、接受。
第一,对工作方案不一致的地方列出明细,自己先要研究清楚、搞明白、能说上个一二三,对不一致的地方经过客观认真的思考,存异求同,适当的时候可以与这两位领导主动沟通交流,汇报本人接受建议后所采取的改正方案,征求领导的支持。
第二,多与老同事商量,因为老同事经验丰富,同时旁观者清,老同事对我的为人和工作方法会给出客观的评价。我会和老同事协商,吸收两位领导的建议,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拿给第一位领导审核,按照领导的最终意见进行修改,改正。再给另一领导汇报自己的改正方案。我在工作中是追求精益求精的,所以无论是领导,还是同事的意见、建议我都会虚心的接受,认真改正。
8.法官检察官遴选试题 篇八
职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普遍存在提前离岗、离职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加大了队伍管理的难度。为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现就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今后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职务层次的审判员、检察员,继续从事执法办案工作。
二、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自愿提前退休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现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检察官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优势,针对提前离岗、离职后的管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他们的工作内容。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对现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检察官进行管理和考核,明确考勤纪律,要求其做到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五、现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检察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从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法律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采取严格的监督落实措施。
六、为缓解当前东部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多人少和中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断层的突出矛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本院身体健康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帮助工作。
七、地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上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坚决纠正。未予及时纠正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法官检察官遴选试题 篇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10月12日
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二、法官、检察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适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
三、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
五、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
(二)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
(三)受理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
(四)审议决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管理、诉讼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中,发现法官、检察官有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需要认定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应报请惩戒委员会审议情形外,法官、检察官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七、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供当事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事实和证据,并就其违法审判、检察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
八、惩戒委员会经过审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规定,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对当事法官、检察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提出审查意见。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送达当事法官、检察官和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九、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提出。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当对异议及其理由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回复当事法官、检察官或者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十、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十一、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十二、本意见所称法官、检察官,是指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对司法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