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精选4篇)
1.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篇一
办公区域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保持办公区域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构建安全、和谐、文明的办公环境,公司决定禁止在办公区域公共场所吸烟,特制定本规定。
一、禁烟范围
办公区域公共场所(会议室、楼梯、过道、厕所、食堂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二、禁烟对象 1.公司所有员工; 2.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
三、管理职责
(一)办公室
1.办公室门卫值班室人员负责向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宣讲禁烟规定;
2.办公室负责对办公区域公共场所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违规行为,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
(二)各部门
1.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禁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责任区的禁烟管理,对外来人员做好禁止吸烟宣讲,发现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规定进行制止和处理(提交公司月度考核会考核)。
四、处罚条例
1.凡发现在办公楼公共区域内吸烟者,对当事人、责任区管理部门、接待部门进行罚款,每次罚款50元;违规吸烟、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可视情况进行行政处分。
2.凡在各部门责任区内发现烟头、烟盒,对责任区管理部门每次每个罚款50元。
五、附则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办公室。
2.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篇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禁止吸烟(以下简称为禁烟)的基本原则、职责,禁烟区的范围、规定、处罚及检查考核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禁烟的管理工作。
2、基本原则
严格流动火种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职责
3.1禁止吸烟的工作由生产副总负责。
3.2公司安环部负责禁止吸烟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理。
3.3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范围的禁止吸烟的日常管理。
4、禁止吸烟的范围
公司大门内,四周以围墙和驳坎为界。
5、规定
5.1生产性用火、动火按“用火和动火管理制度”执行。
5.2特殊情况下如需设吸烟点,由部门申请,经安环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5.3员工在上班时间内,不准离岗到厂区外吸烟。
6、处罚
6.1公司所有员工在禁烟区内吸烟一经查实,一律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部门管理考核挂钩。
6.2各施工队人员在禁烟区内吸烟一经查实,一律不得在本公司从事任何工作,同时对施工队负责人罚款200元,年累计2次以上取消施工队的资格。
6.3凡在各部门所管辖的卫生区内发现烟头(烟灰或闻到烟味),在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的情况下,按《车间管理考核细则》执行。6.4外来人员未登记进入厂区吸烟的,对本公司门卫值班人员行政警告一次(扣除两个月的责任工资)。
3.校园内禁止吸烟规定 篇三
规定
学校教师是学生的直接施教者,有义务、有责任做学生行为的正确榜样,自觉摒弃不利于自己和他人身体健康的不良行为习惯。“教师不应在学生面前抽烟、饮酒;校园内各处不得见有烟蒂。”为进一步保证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公德意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特制定以下规定和措施:
一、学校禁止吸烟的规定
(一)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提高社会公德意识,不在公共场合吸烟,严禁在校园内的任何场所吸烟,特别是严禁在学生面前吸烟。
(二)全体干部、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成为学生模仿的正面榜样,自觉控制自己的行为。
(三)学校干部、教职工,第一次被发现或被举报有吸烟行为,进行教育;再次发现或被举报(行为属实),取消当年参与各项评优、晋级及其它受奖的资格。
(四)“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吸烟”。在校园内,来访的学生家长和客人不相互敬烟、不吸烟。
(五)学校干部、教师和工作人员在招待来访的学生家长、上级领导和客人时不准敬烟。
(六)学校的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宿舍内不得备置香烟和烟具。
(七)禁止学生吸烟,如有违犯,严厉批评教育。
(八)鼓励学校全体干部、教职工,积极向学生及其家长宣传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有害健康方面的常识,努力为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做贡献。汤阴县职教中心关于校园内禁止饮酒和使用非法药物的规定及措施
为了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师、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促使教师、学生健康行为的养成和身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学生饮酒和使用非法药物的管理,学校特制订如下规定与措施:
一、规定
1、教师禁止在工作期间饮酒,学生禁止饮酒。
2、禁止教师和学生使用非法药物、麻醉品、毒品等,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
驱虫药和卫生保健用品。
二、措施
1、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宣传阵地,对学生进行不得饮酒的教育,说明青少年饮酒的危害性。
2、学校联络家长及周边社区,共同来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劝阻青少年儿童不要饮酒。
3、学校不得擅自订购驱虫药和卫生保健用品给学生使用,服药及防疫针由防疫站统一管理。
4、每学期请防疫站保健教育所医生对学生作禁止饮酒与使用非法药品教育。
5、建立相应的健康教育学校领导小组及实施小组,明确职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应的基本情况调查。
4.辽源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级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酒店的会议室(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
(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六)金融、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的经营场所;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八)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九)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三条 辽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爱国卫生运 1
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消除禁止吸烟场所内的烟草广告;
(四)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五)根据本规定和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吸烟者不得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七条 非吸烟者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的各项职责;
(三)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委托的组织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由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提出警告或者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委托的组织应当责令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行为,并可以处以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委托的组织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禁止吸烟制度,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提倡开展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办公室、无吸烟车间和无吸烟工厂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辽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推荐阅读:
社区禁止吸烟管理制度09-29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10-07
关于禁止吸烟的通知09-26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11-13
公共场合禁止吸烟提示语11-06
禁止操办酒席规定细则06-27
禁止请假公告09-06
禁止焚烧秸秆检查08-04
两非两禁止制度07-04
禁止非法宗教活动场所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