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艺人合同

2024-11-22

经纪人艺人合同(精选10篇)

1.经纪人艺人合同 篇一

艺人经纪合同范本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 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代理的事务为:作为歌手身份的演艺活动,包括现场舞台演唱,影视节目、广播电台等非现场的演唱。且此事务活动为商业性的。该项授权是独家的,具有排他性。乙方为甲方签约歌手,凡涉及到任何商业活动、电视节目等以演唱形式进行的活动,都需告知公司。

1.2 甲方可以非独家代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主持活动和电视节目

(2)出演电影,电视剧,戏剧

(3)所有已知和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如: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

(4)出席参加的各类商务及公关活动

(5)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的一切事务活动

(6)著作权,销售权和演唱权方面:

(7)其他一切可能会对甲乙双方的权益和收益产生影响的商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会对甲乙双方在公众和媒体产生影响的一切事务

1.3 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协议在第1.1条约定的范围内是独家的排他性协议,在涉及第1.2条事项及其它演艺活动方面为非独家的。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与除甲乙双方外任意第三方就本协议1.1项下所涉及任何范围及内容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合作,亦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自行行使和处置相关权利、进行业务安排及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

1.4 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间,乙方创作完成的专辑或者单曲,包括作词和作曲,则乙方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乙方可以自行制作成音乐制品并授权他方使用。由甲方投资制作的音乐作品,则由甲乙双方讨论分成。

第二条 代理区域

甲方代理的地域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

第三条 合作期限

3.1 甲方代理的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 年。

3.2 代理期限届满前,如双方均不提出拒绝续签的通知,则本合同自动延续X 年。任何乙方拒绝续签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出书面通知。

3.3 代理期限届满前,在每一个合同内,甲方如果没有完全履行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则该结束时,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合同继续。若甲方完整履行相关义务或取得乙方谅解,则合同自动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一年。至X年合作期限结束止。

第四条 收益和分配

4.1 甲乙双方的收益是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进行的各项合作和活动而产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不退预付款、利润分成等。

4.2 所有收益由甲方代收;

4.3 甲方经纪的第1.1项范围内独家代理的事务,交通、运输、通讯、法律服务、中介等费用由甲方自己负担。不属于乙方演艺合约收益的扣除事项。

4.3 甲方代理乙方事务成功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并得以实际履行和支付,甲、乙双方依据如下标准进行提成和分配:

A、演唱活动:第一年至第三年:甲方 %,乙方 %;第四年及以后:甲方 %,乙方 %。

B、其他项目活动:第一年至第三年:甲方 %,乙方 %;第四年及以后:甲方 %乙方 %。

4.4 上述收益的分配基数为税前,甲、乙双方各自负担税负,由甲方负责相应票据的签发。

4.5 除以上收益分配之外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形式的酬金。

4.6 甲方代理的演艺活动同时包含独家代理的演唱部分和非独家代理的其他事项时,上述分配基数按照两部分平均计算。

4.7 收益的数额依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甲、乙双方分配时均有权查阅与第三方的合约费用。

4.9 甲方在每次实际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应付乙方金额按乙方指定付款方式付给乙方。

第五条至今其它合作的项目 乙方按照甲方的安排,在第一个合同内参与甲方的 工作,进行 商演。每一场商演税后的报酬至少为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按照第4.3条进行分配。该项目的报酬不包含任何其他费用(交通费,律师费用等等)

第六条乙方经纪人和助理

6.1 乙方可以指定相应人员为自己的专属助理或者化妆师,并自主安排助理或化妆师的全程陪伴。

6.2 乙方助理的工资由乙方负责。交通费、食宿费用等由甲方负责。且交通、食宿标准须同乙方一样。交通工具优先使用飞机,特殊情况下可以为高速列车。住宿标准不低于三星级。

6.3 甲方可以指定相应人员为乙方的专属经纪人。该经纪人不得同时为三人以上担任经纪活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6.4 甲方指定的经纪人被乙方认为不称职时,乙方有权要求更换。

6.4 乙方经纪人的酬金及其在履行职务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7.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1.1项下所规定的范围内的所有业务合作方面全权独立的进行有关安排、规划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

7.2 甲方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本协议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

7.3 甲方有权在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前提下,解除合约。

7.4 甲方在代理乙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乙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5 甲方有权对乙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乙方事务有关的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7.6 在独家代理事项中,甲方有权根据有效的策划方案对乙方进行包装、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影迷会或歌友会、拍摄写真集、拍摄宣传照、媒体公关等。

第八条甲方义务

8.1 甲方应认真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乙方寻求机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乙方汇报,并为乙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8.2 甲方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乙方利益。8.3 甲方代理乙方事务,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甲方应尽最大的可能保护乙方的隐私,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乙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私人信息。

8.4 甲方应事先对相关的演出、代言资料进行核实,确保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乙方在履行甲方独家经纪代理的演出活动时,甲方应保障其演出活动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提供相应的安保防护措施,因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意外则有甲方负责所有的医疗费用。

8.5 为实现甲方独家代理的演唱经纪目的,甲方保证给乙方提供如下的宣传项目:

上这些内容不包括乙方自己或通过他方接洽的活动或宣传机会;

8.7 在未与乙方协商沟通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代理的商演主持费用不能低于税后X万元(不包含飞机票等任何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开销),乙方唱歌的演出费用不能低于税后X万元(不包含飞机票等任何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开销)。

8.8 所有演出活动的伴舞、道具开销由甲方负责安排。

8.9 在所有的经甲方代理的活动中,甲方应保证乙方均不负担飞机票等任何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开销,包括乙方助理人员和乙方同样标准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9.1 乙方应对甲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应甲方的要求。

9.2 乙方应严格实施甲方经过乙方的同意代理或代表乙方签订的合约。

9.3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1.1条的演唱独家排他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同第三方私自进行本合同1.1条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形式上的合作。

9.4 乙方应当在甲方为实施本协议所需时,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披露,并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方面的监督和指正。

9.5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保密条款,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

9.6 乙方应在可能面对媒体和公众的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仪表、言行和礼仪,树立和维护本人和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损害甲方声誉。

9.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与甲方非独家代理方面介绍的相关当事人进行私下签约,否则甲方有权利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享受收益。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

10.1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第1.2条规定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第三方。(关于本条范围内的活动如果第三方代理和甲方代理有冲突,则按照通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当乙方受到第三方活动的通知,应该第一时间告知甲方。

10.2 在代理过程中,因甲方过错致使乙方和其他各方受到损害,乙方及其他各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 甲方提供的歌曲或mv,或者任何一个演出及非演出项目,如果乙方认为对自己的形象、身份、人身安全有危害,乙方有权拒绝。

10.4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的与多于两个人共同担任同台主唱的商演。

10.5 鉴于乙方与湖南省歌舞团的相关人员的师徒关系,乙方有权在空闲档期内随前述单位出演,甲方不会干涉。

10.6 为保证乙方适当的履行甲方经纪的涉及第1.1条规定事务,乙方须单独持有一份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合约或协议,且为同样的文本。甲方不得隐瞒。

10.7 乙方如有需要,可以自行雇佣律师。

第十一条保密责任

11.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内容、以及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相关的一切法律、商业、合作义务的所有资讯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双方以外的任意第三方披露。11.2保密期应为:自合同生效之日到合同正式解除以后 年。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

12.1 经甲、乙双方协议本合同可以变更、解除。

12.2 甲方在每一个合同内没有完全履行第8.5、8.6条约定的所有事项,则本合同在该合同结束时自动终止。

12.3 如果甲方没有尊重第8.2、8.4、8.7条的重要的事项,那么乙方有权利通知甲方合同解除。

12.4 甲方未尽代理义务,损害乙方的商业利益,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赔偿该事项的预期利益。

12.5 乙方没有履行甲方代理的相关活动事务,造成了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赔偿相当于完成该项目所获得的收益损失。

12.6 甲乙任何一方非因客观过错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须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违约金。

12.7 遇有不可抗力使合同约定事务无法履行的,甲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合同约定事项转让给第三方。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4.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4.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议与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双方已正式授权其代表于本协议文首注明的日期及地点签署,以昭信守。

本协议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2.经纪人艺人合同 篇二

关键词: 能力本位 影视艺人经纪 课程改革

高职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是高职教育的重要出发点和归宿点。《影视艺人经纪》是湖南大众传媒学院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专业(文化经纪方向)的专业核心课程,承担着培养影视艺人经纪人的重要任务。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围绕该课程进行了一些关于课程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一、《影视艺人经纪》课程改革的前提

(一)行业岗位调研情况。影视艺人经纪是伴随着国内影视和娱乐产业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职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从事影视表演的专职(兼职)演员达到200万以上,而签约了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的连一半的比例都不到,主要原因是专业的经纪人特别缺乏,即使是已经有经纪人的艺人当中,因为各种原因,亲属占了很大的比重,专业水平较高的职业经纪人比例并不大。可以说,影视和娱乐市场迫切需求大量专业的经纪人才。

(二)课程现状分析:重知识体系梳理轻职业能力培养。影响课程教学效果的要素有三个。其一,教学内容偏理论化,实践性教学显得较为薄弱;其二,缺乏设置合理的实训项目和实训平台,尤其是实训平台,实训项目的设置很大程度上要依托各个实训平台;其三,教学方式上比较传统,没有充分整合教学资源,采用项目式教学的方法。因此,学生虽然对影视艺人经纪人的职业内容都能说得头头是道,但是一旦动起手来,便捉襟见肘,实际操作能力不强。

(三)课程能力分析:影视艺人经纪人的职业能力与素养。高职影视艺人经纪人才的核心能力是影视艺人经营与管理能力,包括职业能力和一般能力两个部分。其中职业能力包括影视新人发掘能力、影视艺人宣传能力、影视艺人包装能力、剧本解读和分析能力;一般能力包括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市场调查能力、活动策划能力、文体写作能力等。因为影视行业的专业性非常强,所以,相对于其他职业,对学生的影视文化素养、艺术素养、美学素养要求比较高。

二、《影视艺人经纪》课程改革的理念与思路

(一)课程改革的理念。《影视艺人经纪》课程作为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专业(文化经纪方向)的核心课程,对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通过这几年的教学实践,结合深入的行业调查,笔者拟用“能力本位、职业导向、任务驱动及四位一体”这几个关键词表述该课程的改革理念。能力本位是指课程教学的核心任务是培养学生的影视艺人经营与管理能力。职业导向是以影视艺人经纪人作为本专业学生未来就业的主要工作岗位,根据这个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和流程安排课程内容和其他教学活动。任务驱动是指专业教师在课程教学中通过布置工作任务,驱动学生配合完成工作任务的教学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能有效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四位一体是指把专业教师、教学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学生四方力量整合成一个教学管理和实施整体,共同参与课程改革的各项活动。

(二)课程改革的思路。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专业(文化经纪方向)对应的职业岗位是文化经纪公司、影视公司、娱乐公司的艺人助理、艺人经纪人。根据该岗位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分析和明确该工作岗位的综合职业能力构成,具体表述为影视艺人经营与管理能力。根据综合职业能力再细分为各个单项职业能力,并分别指向不同的课程教学内容,形成该课程的内容体系。同时,以职业能力训练为目的建设好相关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并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总之,该课程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内容板块化、教学项目化、实训职业化、考核过程化”四位一体课程改革模式。

三、《影视艺人经纪》课程改革与实践

(一)围绕影视艺人经纪职业内容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是课程教学的核心和根本,课程改革首先要改革课程内容,课程内容设置的首要依据是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所包括的具体工作内容,然后分析完成这些工作内容所要掌握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要求。根据影视艺人经纪职业工作过程,可大致把课程内容设置成影视艺人经纪知识和影视艺人经纪实务两大板块,其中实务板块包括素养篇、发掘篇、宣传篇、包装篇、剧本篇、演艺篇、活动篇七大篇章。

(二)采取“艺人经纪工作室+工作项目”的教学方法。全班学生按人数成立若干艺人经纪工作室,在一学期内先后完成8个仿真工作项目,即发掘校园艺人1名(或艺人组合1个)、艺人经纪合同拟定、校园艺人形象调查及分析报告、校园艺人宣传方案及实践、校园艺人包装方案及实践、剧本分析及角色定位、校园艺人演出及视频制作、校园艺人活动策划。教师在学生完成各个项目的过程中予以指导,既讲授知识,更注重能力培养。

(三)建设旨在进行职业操作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实训基地是学生巩固课堂教学效果,培养职业操作能力的物质载体。建设实训基地,要充分考虑实训内容的职业性、实训条件的实用性、实训环境的仿真性和实训指导的有效性。本课程的校内实训基地包括艺人摄影棚、视频编辑室、演艺剧场、校园化妆室等;校外实训基地主要指湖南本土的艺人经纪公司、演艺公司、剧院等。

3.经纪人艺人合同 篇三

即将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会成为我国A股市场首家上市的娱乐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约了近百位知名演员,从事艺人经纪服务,是国内最大的艺人经纪机构。但笔者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披露的招股材料中,却没有看到文化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如果没有,那么华谊兄弟应尽快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合法经营艺人经纪业务,做出良好表率。

文化部新修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第三款首次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这意味着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凡是从事舞台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均应当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以上行政法规表明:我国对演出经纪机构实行特许经营,要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艺人经纪机构与艺人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做出如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如果演艺经纪合同无效是由于艺人经纪机构没有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导致的,则艺人经纪机构属于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演艺经纪合同被认定无效,即便艺人经纪机构已经在艺人身上花费了大量投资、即便在合同中规定有艺人提前解除合同须支付巨额违约金的条款,艺人也无须向经纪机构支付任何款项,即可获得自由;而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艺人经纪机构将会损失惨重。

4.艺人培训合同 篇四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身份证件号: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地址:

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为乙方的(演员、歌手)经纪公司,因无经验参加公司培训班,在(速成班、半年班)毕业后,甲方则为乙方经纪公司。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开始直到(速成班、半年版班)培训结束自动作废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在培训班的课程安排和剧组实习

2、甲方有权在培训班对每个学生的学习进展进行监督

3、甲方负责乙方在培训后的(演员、歌手)经纪一事

4、甲方有权教导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如旷课、早退频繁的学生,如教导不成,超过5次旷课、早退的学生可开除,不退任何费用,性质恶劣的学生甲方可开除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热爱并希望从事演艺事业,经甲方面试认同乙方潜质,同时乙方对甲方公司资质、教学条件、师资及课程设置等完全认可的前提下,乙方自愿委托甲方提供艺人(速成班、半年班)技能培训,并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

2、乙方有权对培训导师的培训导向提出要求

3、乙方在(速成班、半年班)培训完之后可选择不用公司经纪,自己发展

4、乙方在培训课程期间因有事不能到达培训班上课,有权提前向老师请假

四、双方职责

1、培训期间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培训计划按时参加培训,如乙方不能按时参加培训或因乙方自身原因中途退出,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费要求。如因甲方原因中止培训服务需将未完成部分的培训费用退还乙方。

2、甲方应严格执行培训计划,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师资和教学条件,以保证培训和服务质量。甲方若因需要调整培训计划和时间安排应提前通知乙方

5、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习内容,掌握培训技能。如未完全掌握培训技能,不能适应实习工作需要,可向甲方申请,在甲方相同培训课程存续的情况下由甲方安排免费重学。

6、为了使乙方在演艺事业上更好地发展,在培训和实习工作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作品、肖像和姓名等进行宣传,同时培训结束后就甲方自动成为乙方的经纪人,具体内容按甲方经纪人制度执行,双方另行签定《经纪协议》。

7、培训班之外的艺人人身安全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

1、违反协议其它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相关培训事项

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按甲方约定培训计划执行。

七、费用及付款方式: 1.培训费用

速成班:¥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元整)半年班:¥_________(大写人民币_____元整)2.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在公司内付完足够款项

八、其他

1.本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签章

手印

年 月 日

5.艺人合同 篇五

地址:

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邀请知名艺人 参加甲方举办的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活动事宜:甲方通过乙方邀请 参加甲方定于 20xx年5 月 日在 (地方)举办的 活动甲方向乙方支付演出劳务费用(税后)共计人民币:整(0000.00元)。

二、支付方式:甲方于合同签订时,即支付给乙方演出总费用的50%)作为演出订金,并于演出前向乙方付清剩余50%(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元 )的演出费用,所有费用均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乙方提供账户。否则,乙方艺人有权拒绝参加演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帐户为:

账户名称: 有限公司

帐号:6222 888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支行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演出所需全部合法手续,并承担演出所需全部费用,如因甲方原因,未办理合法演出手续而致的演出停止或演出推迟,甲方应全额支付给乙方酬金。

2甲方负责为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提供北京 至 深圳 的往返公务舱机票至的往返头等舱/公务舱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艺人在演出地期间的餐饮、交通及安全,包括彩排及演出的专车接送。

4、甲方应做好演出场所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演出场所符合安全标准,如因此导致乙方艺人或随行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甲方应先行垫付全部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待明确责任后,再由甲方向直接责任者追偿。

5、甲方如有正式演出外的活动安排,应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参加。

四、乙方的责任:

1、乙方保证乙方艺人应于活动正式开始前 日抵达活动所在城市,并按于活动正式开始前 30分钟 到达演出地点;

2、乙方负责提供相关宣传资料供甲方用于此次演出的前期宣传;

3、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节目单内容高质量地完成演出;

4、如因乙方演员毁约,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演出,乙方双倍返还酬金给甲方。

五、违约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演出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六、免责条款: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演员不能参加演出或甲方停演(如:地震、火灾、洪水、战争、罢工、交通中断、停电、演员突发疾病、车祸以及因为天气或者航空公司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无法准时抵达演出现场等),双方可互不负违约责任,或推迟本合同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已经支付的订金,乙方不予退还。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于订金到达乙方指定帐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签名) (签名)

6.艺人签约合同书 篇六

(一)石家庄飞鱼音画工厂和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一、立约人:

1.1 飞鱼音画工厂(以下简称甲方),法定登记地为:石家庄桥西区礼让街联邦名都小区C座西单元3306 法人代表为:经纪人:联系方式:

1.2乙方姓名: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二、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具体

如下: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被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2.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视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三、签约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具体包括:

3.1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一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其他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存在、产生或出现。

3.5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6乙方自备有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8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他工作。

四、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内的其他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4.1甲方

1、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5、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6、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7、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8、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他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1、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

2、了解及遵守甲方属下演员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任何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等。

3、按甲方安排,在制定时间,准时守约抵达甲方指定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演艺工作场所,按约定完成工作事项。

4、向甲方提供乙方所在地的最新地址及通信联络电话号码,使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论日夜均能与乙方联络并发出通告。

5、遵守甲方与其他公司、私人或团体所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约和协议。

6、若某项演艺工作于本合约有效期内签署,而本合约期满时又未能完成该工作,乙方应继续为甲方完成该项工作,但双方要另行商定合作条件,甲方应以经纪人的身份为乙方争取合理补偿。

7、接受甲方认为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如歌唱、舞蹈、形体、表演、化妆及有关的专业培训,其费用由甲方支付,但由乙方自行报读的课程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8、负责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合理事项。

五、乙方承诺承担下列义务:

5.1乙方有绝对法定权利、年龄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5.2乙方没有在此前及不会与任何人、机构、公司订立任何会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或承诺(不论是否以书面记录或口头承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声明本合同生效前与第三者的任何承诺。

5.3乙方获得任何与发展其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向其接洽等事宜,乙方须以第一时间知会甲方,不得擅自或容许任何人为乙方接洽任何有关演艺事项的事宜。

5.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与第三者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5.5乙方应当经常保持身体健康,以应付演出事项的工作,不参加对身体或生命有危险或对人寿保险投保有影响的活动。

5.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

5.7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影响甲方及其子、母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5.8乙方确认甲方为其独家经纪人公司,甲方拥有安排、洽谈乙方演艺事业的决策权。

六、乙方报酬

6.1甲方对乙方在合约期内的演艺收入做出保证,有关演出收入在每年结束后的第一个月结算。

6.2因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净收益(扣除甲方支付的有关费用及税费后),甲乙双方按3:4:3的比例分配,其中:

1、上述收入的30%作为甲方辅助乙方并致力于推介乙方在演艺事业发展,及代乙方安排工作事项的甲方佣金。

2、上述收入的40%份额由乙方获取。

3、上述收入的30%用于乙方的服装、化妆、摄影机宣传广告费用,该笔款项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共同管理。

双方按比例分配的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包括:

1、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裁、广播、灌录唱片、舞台表演、模特儿工作、电台、电视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介、创作及其他台前幕后工作。

2、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声音等权益收益。

3、在履行合约时产生的或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

4、各项其他收益,但非合同预定范围产生的收益除外。

乙方参与非甲方演艺活动获得的收益支付时间:每半年支付一次。

6.3乙方应当依法纳税,因缴纳税费所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乙方负全部责任。

6.5乙方保证并承诺不擅自或经第三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演出收入,若有任何第三者向乙方给予任何形式的演艺收入,乙方承诺以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七、转让

7.1经双方协商,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转让、授权甲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7.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让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

八、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1一方故意或疏忽而不尽职责,违背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合理要求。

8.2一方严重违反或不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8.3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所列有关事项。

8.4一方涉入本合同外的法律纠纷而严重影响工作。

8.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及工作地区。

九、违约

9.1由于一方的损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由双方分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9.2过失方应当赔偿无过失方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不可抗力

10.1由于伤残、战争、天灾人祸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是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旅行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知会对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照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本合同唯一全部关于甲乙双方于本合同涉及的事宜的协议、承诺,在此之前有任何形式的合约或承诺关于同样或相近事宜,甲乙双方确认及同意本合同由即日取代任何以往的合约或承诺。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十周年。如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经协商,可延长合作期限。

十三、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

7.经纪人合同 篇七

甲方:

乙方:

本着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振兴中国书画产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多次友好协商,甲方决定选择乙方作为包装对象,对乙方所有收藏作品和本人作品进行市场推广。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经纪人代理区域是指甲方代理乙方事务的地域范围为全球所有国家。

1.2 经纪人代理范围包括乙方所收藏的所有艺术家作品(以下简称藏品),以及乙方本人已经完成的作品和合同期限内创作的所有作品(以下简称作品)。

第二条 合同期限

2.1 委托时限为50年,从2010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2 代理期限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与甲方续约。

第三条 代理权限

3.1 甲方为乙方具有排他性的唯一经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业务活动及利益。

3.2 甲方依授权对乙方进行包装和市场推广。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式

4.1 甲方对乙方所有藏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35%:65%比例分成。

4.2 甲方对乙方所有作品进行第三条所规定的所有运作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扣除成本后的纯利润由甲乙双方按50%:50%比例分成。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及其作品和藏品的市场推广及媒体宣传工作。

5.2 甲方提供专用画室用于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的收藏。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藏品和作品进行专家鉴定和价格评估。

5.3 甲方有权将乙方作品、藏品以及参加业务活动的资料(照片、影视片或局部材料)做商业性使用。

5.4 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无论是表面还是私下的。

5.5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代理画家收回所有合同的款项。

5.6 甲方代理乙方事务,不得干涉乙方私人生活。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住址、电话、收入、兴趣爱好、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5.7 甲方应对乙方事业发展定位、与所代理乙方有关事项提出合理化指导与建议。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可接受其他经纪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聘约。

6.2 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艺术家,恪守职业道德。同时要维护自身形象,不做任何与艺术家身份不相符和有损甲方形象和权利的事情,不做违法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事情。

6.3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一切展览、宣传及创作工作安排。乙方需在甲方安排下无条件建立、参加、维系除商业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培养。有责任为自己的藏品和作品推广积极与甲方合作。

6.4 乙方在对外活动中,无论接受媒体采访或进行业务交流,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否则,将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6.5 乙方自行联系的商业活动,如属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全部业务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签约后,方可实施。甲方提取乙方该收入税后50%的费用。该活动若与甲方业务活动冲突时,以甲方活动为先。

6.6 未经甲方同意,严禁乙方私自参加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没收乙方全额收入,或从乙方应得收入中扣除。

6.7 由于乙方行为造成客户毁约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如需赔偿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6.8 乙方有权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有权拒绝执行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工作。若发生被他人侵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事件,由甲方负责处理,以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给予配合)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6.9 乙方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等,应通过甲方的安排进行。

6.10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应无条件提供3-5副刘海粟先生的作品给甲方作为市场推广启动之用。该3-5幅作品在以后的商业推广中完全由甲方负责安排展览、在媒体中发表、出版和买卖等。此过程所需花费和所得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保密

7.1 甲方保证对所有关于乙方的事务保密,除非乙方授权揭露事实。

第八条 有效期和终止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8.2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权力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

8.2.1 另一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而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30天内未能纠正;或

8.2.2 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

8.3 本合同因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终止日前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

第九条 保证陈述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9.1 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9.2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

第十条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终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罢工、劳工运动、疾病或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对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

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在发生与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成条例的申诉程序。如果该申诉没有取得任何结果,双方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该组织的决定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并成为最终决定。

12.2 如果相关仲裁机构不能协调解决,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特快专递(需要有回执)发出三天后视为正式生效。

13.2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

13.3 甲乙双方确认,在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只在展行本合同时对同样知道该等资料是保密资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资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围为限。保密责任不包括非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而已为公众所知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本合同终止之后保密责任继续有效。

13.4 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并特别指明是对本合同的修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不得修改。

13.5 一方未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或之后的违约行为作出反对或采取行动不得视为弃权。本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方式是累积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项权力或补救不排除或放弃其对其他权利和补救方式的行使。

13.6 本合同中标题是只为方便查阅,不构成本合同的实质内容。

13.7 任何一方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或授权本合同下的权利和/或责任。本合同和其中所有条款对双方有效,也对双方各自的继承和批准的转让人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允许的转让都不能免除出让人的责任。

13.8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

13.9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13.10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国泰君安经纪人劳动合同 篇八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乙方:经纪人 甲方:国泰君安

1: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

2:每天工作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24小时。

3:乙方薪酬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乙方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4:甲方对乙方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5:甲方代扣乙方的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6:甲方所给的报酬包含乙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乙方应自行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7: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乙方应有效的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公司管理和考核。

8:无论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9: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履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10.佣金率

在1.2‰(含1。2‰)以上的,提成比例为50%;

佣金率在1。0(含1。0)-

1。2‰,提成比例30‰;

2.佣金率在0。8(含0。8)-1。0之间的,提成比例20%;

3.佣金率在0。8‰以下的,提成比例10%。

名下权证交易:0。4‰(含0。4%)以上计提比例50‰,0.4‰以下计提比例30‰。

9.经纪人委托合同终止确认函 篇九

海通证券__________营业部:

本人________自愿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终止与营业部签订的《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原委托合同用印号__________,合同开始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到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日),本人确认营业部已经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完报酬并已履行相关约定义务。

特此确认

10.影视剧导演聘用合同(经纪合同) 篇十

甲方(制片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导演所在单位/经纪公司):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正在计划摄制电影(电视剧)《_________》(下称电影(电视剧));乙方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经纪公司,_________导演为乙方的签约导演,该导演是具有相关资质的影视导演,并成功执导了多部影视剧;

2.甲方决定聘用乙方的_________导演担任其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导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工作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指派导演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向甲方报到。导演工作正式开始。

导演工作结束的时间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

1.电影(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完成,工作即告结束;

2.制作完成后的电影(电视剧)依法经相应的电影(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取得《电影(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乙方的全部工作结束;

3._________。

第二条 工作要求

导演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指导,但甲方不得干预导演的正当权限或违反行业惯例。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导演的工作,但不得影响导演的正常工作,导演应予以配合。

导演应当按照拍摄预算和拍摄计划,审慎、经济、高效、负责地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工作。甲方也应当对导演的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条 工作内容

导演工作分为拍摄筹备期、实拍期和后期制作三个阶段,其中:

1.导演拍摄筹备期的工作包括:

(1)研究文学剧本,统一创作意图;

(2)组成创作班子,写出分镜头剧本;

(3)拟定摄制计划和导演阐述;

(4)初选全片外景;

(3)选择演员,提出候选名单,组织确定的演员体验生活;

(4)与演员商讨并确定对于剧中相关角色的要求;

(5)与摄影和美术部门讨论、确定,绘制布景气氛草图和平面草图;

(6)审定制景、化妆、服装、道具等部门的设计和制作结果;

(7)选定全部演员,并进行重场戏的排练,确定人物造型,拍摄必要的试镜头片;

(8)其他需要导演参与的筹备期的工作。

2.导演拍摄期的工作为:

(1)完成全部内景、外景、场地景、特技镜头、片头字幕和预告片的拍摄;

(2)按计划拍摄工作照和剧照;

(3)搜集音响资料和画面镜头资料;

(4)完成全部样片的精修剪辑工作;

(5)完成全部对白的配录工作;

(6)对白双片送审后,完成一般性的个性补拍;

(7)完成韵作曲工作。

3.导演后期制作的工作包括:

(1)剪辑与后期配音;

(2)完成全片音乐录音工作;

(3)完成混合录音;

(4)完成全片其他音响效果录音工作。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

经甲乙双方协商,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1.固定酬金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___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2.固定酬金加分红方式: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______内起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________(税前/税后)酬金¥_________元。

若电影(电视剧)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和导演已经履行了本合同下全部义务,除上述酬金外,甲方应将其获得的此部电影(电视剧)纯利润的百分之_________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分红,此分红为_________(税前/税后)。

甲方应将上述酬金直接支付至乙方,导演无权就其依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的工作向甲方索取任何性质的酬金,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乙方支付报酬。

乙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若导演向甲方出具其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业已终止的书面证明,且乙方对此证明并不否认,甲方有权将截至收到此证明之日尚未发生的酬金直接向导演支付,乙方不得干预。

第五条 剧本的提供与修改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向导演提供电影(电视剧)的文学剧本等相关资料,并向导演介绍其对所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总体设想和要求。

导演可以对文学剧本提出修改意见。经甲方同意,可请原作者或编剧按导演修改意见对文学剧本进行修改,亦可由导演亲自执笔修改,报酬另议。

导演应依据甲方认可的导演脚本进行拍摄和制作;未经甲方同意,导演不得擅自对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和导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导演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____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文学剧本及相关资料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六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署名

若乙方与导演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乙方与导演因委托代理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亦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乙方与导演的连带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不论因乙方或导演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与导演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导演仍应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作为电影(电视剧)导演的职责;若导演因其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终止而拒绝继续履行其作为本合同中电影(电视剧)导演的职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与导演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

为确保导演在执导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甲方应为导演办理商业保险,具体包括: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导演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_________天;

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或为实现的;

3.导演部分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其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4.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5.甲乙双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甲方被依法吊销《电影(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导演的工作全部结束,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六条 保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和导演不得在电影(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

乙方和导演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乙方和导演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乙方和导演应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甲乙双方和导演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电视剧)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该情况致使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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