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2024-08-12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精选7篇)

1.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一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一、管理标准:

1、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

2、职责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

3、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

4、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让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卫生标准

1、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2、厕内持续“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4、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5、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二)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众,依据____《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__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___)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___)。

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补偿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

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

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

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

(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应当在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对外开放,并且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厕,应当全天对外开放;具体开放时间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季节变化和公厕所处位置予以确定并公布。除活动式公厕外,不得收取入厕费用。

第十六条:下列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

(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厕;

(二)活动式公厕;

(三)单位自建但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公厕。

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并自担费用。对在公厕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中成绩优秀的职责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由市、区财政负担费用的公厕实行考核管理,并按照考核分数拨付经费。___分以上的,由市财政承担全部经费;___分以上不满___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不满___分的,由区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以上考核分数划分标准每年提高___分,直至上限稳定在___分。

考核计分和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对经营性公共场所公厕职责单位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爱国卫生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卫生保洁的公厕,用水、用电按照行政事业用水收费标准、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关于公厕规划、设计、建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责令职责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恢复原状,能够并处该公厕造价一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责令改正,每次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三)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对职责单位处以___元以下罚款,并责令___小时到现场处置___小时内清掏干净。

逾期未到现场处置的,罚款___元;___小时内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天,罚款___元;

(四)除第(三)项规定外,日常卫生保洁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对职责单位处以___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____月___日起施行。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四)

景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为持续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景区公共场所卫生

1、景区路面: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景区办公室:地面干净,无污渍,桌面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4、工作区:工作区内无积水、无油渍,清洁整齐,无异物,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5、园林:无枯朽树枝,无杂草。

6、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二、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到达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

公厕周围净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三、游览区卫生

1、游客集中区域地面整洁,无瓜果皮、纸屑等杂物。

2、景区内通道平整、干净、无异味。

四、垃圾池卫生管理

1、进场的垃圾要及时平整填埋,当天倾倒,当天推平。

2、及时做好灭蝇、灭鼠工作。

3、做好污水处理、排放工作。

4、严禁在场内乱烧、乱堆废品垃圾。

5、做好场内绿化工作。

6、持续周边的道路清洁干净。

7、及时清理路边沟渠的污泥、杂草、疏通渠道。

五、公共卫生管理

1、主管领导负责制,人人动手,共同监督管理。

2、明确卫生职责区,实行门前工作场所包干制度。

3、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

4、景区全体人员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5、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一天进行打扫;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持续地面干净、无积水。

6、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注意持续公共设施清洁、整齐,无尘埃、蜘蛛网等。

7、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确保人行步道无枯枝败叶、无杂草等障碍物,持续步道畅通无阻。

8、景区卫生清洁人员应按要求每一天清理景区公共场所垃圾箱,确保公共场所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9、景区卫生清洁人员打扫卫生后,认真填写《景区公共场所卫生打扫登记簿》,以备上级部门查阅考核。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五)

1、厕所管理有专人负责,并进行定期检查。

2、禁止在厕所里随地吐痰、乱扔瓜皮果核、纸屑等废弃物。

3、禁止厕所的墙壁、隔板乱涂乱画。

4、大小便池要随时冲洗,并及时清查厕所内纸篓垃圾。

5、持续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洁干净,做到无积水、无尿碱、无污物、无异味。

6、加强对群众礼貌卫生教育,注意卫生、礼貌如厕。

2.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武汉,公共厕所,问题,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公厕, 根据《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可知, 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的, 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城市的基础设施从宏观层面来看, 它决定着一座城市的张力;从微观方面来看, 它刻画着城市的每一个细节。城市公共厕所作为城市的必须基础设施之一, 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但由于它的特殊性, 经常不被人所重视, 因此面临着许多问题。因而对城市公共厕所的研究也有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城市公共厕所存在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 为城市规划建设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出有效的措施和建议, 使其能通过合理布局、整洁卫生和服务功能, 来体现一座城市对公众细微的体贴和人文关怀, 折射城市文明水准, 体现城市文化品位。

二、研究区选择与介绍

武汉为湖北省省会, 是中部唯一的副省级城市, 华中地区最大都市及中心城市, 中国长江中下游特大城市, 面积达8494平方公里, 拥有人口数978.53万 (2010年末六普数据) 。

因此, 公共厕所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设施, 对于拥有广大面积和众多人口的武汉来说具有十分突出的实用意义;此外, 作为中部地区的典范城市, 武汉的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也体现着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 本文选择武汉作为研究区域。

三、研究过程与分析

(1) 武汉公共厕所数量探究

1. 公厕数量理论值预测

本文用人口分布分析法来对武汉市的公厕总体数量情况进行分析。人口分布分析法是指按建设部颁布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中规定:城镇公厕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3000人设置1座。依据此规定, 我们可以得到:

公厕数量最大预测值=常住人口数/2500;公厕数量最小预测值=常住人口数/3000

根据上述方法, 本文将武汉根据行政区划分为武昌、汉口、汉阳三个地区进行研究, 三镇下又分为13个小区。由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可知各区常住人口数;实际公共厕所数量则为武汉市地图资料统计所得。经计算, 可以得到预测公厕数量范围。通过图1, 可直观比较武汉市各区域公厕数量实际值与预测值。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投资管理力度等因素的差异导致城区与郊区之间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存在差异, 所以我们将1、城区与郊区;2、武汉三镇进行比较研究。此处我们引入相对偏差值来表示各区域公共厕所不足的程度。其中:

最小相对偏差值= (最小预测值-实际值) /实际值;

最大相对偏差值= (最大预测值-实际值) /实际值。相关计算结果见表1、表2.

2. 公厕数量分析

武汉市公厕问题首先表现在总体数量不足上。

由图1所知, 武汉市实际公厕数量比人口分析法规划的公厕数量明显偏小, 即各区域公厕数量都存在明显的数量不足水平差异。而且, 公共厕所的有效数量比真实数量要少, 更加加剧了其数量上的紧缺程度。

由表2可知, 郊区的相对偏差值明显大于城区的相对偏差值, 说明郊区的公共厕所紧缺程度比城区的紧缺程度要大。这与郊区经济发展次于城区有关。

由表3可知, 汉口区相对偏差最大, 其次为汉阳区, 再其次为武昌区。这与武昌区郊区面积相对较大有关。

(2) 武汉男女厕位比例探究

1.男女厕位比理论值预测

根据美国康奈尔大学的亚历山大·基拉的计算结果, 男性和女性小便时的平均消耗时间依次为:39秒 (±6秒) , 89秒 (±7秒) ;根据武汉市2010年统计年鉴, 武汉市男性人口比重为51.4%, 女性人口比重为48.6%, 本文认为理论上较为合适的男女厕位比应服从如下计算:

经计算, 武汉市男女厕位比的理论合理值为1:2.2。值得提出的是, 考虑到通常无论什么性别的儿童都会跟着母亲进入女厕所如厕, 本文虽未对此进行精确地定量计算, 但女厕位的比例应在上述计算值的基础上相应提高。

相关研究对我们的这一结论做出了佐证。胡杨洋等基于简单的排队模型对武昌市火车站公厕进行研究表明为了体现男女厕位数量在分配上的公平原则, 男女厕位的叫理想比例为1:3.5。

2.男女厕位比分析

新的规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3.1.8条规定:根据女性上厕时间长、占用空间大的特点, 增加了女厕的建筑面积和蹲 (坐) 位数。厕所男蹲 (坐、站) 位与女厕蹲 (坐) 位的比例以1:1~2:3为宜。据悉, 2010年上海世博园内男女厕位比达到了1:2.5, 这样的比例基本保证了游客不需要花很长时间排队上厕所。而爱知世博会上1:1.5的男女厕位比则造成了女性如厕难的大问题。

然而, 目前武汉男女厕位比大部分为1:1, 有的甚至大于1:1。以前, 江城公厕男女蹲位往往是男多女少, 比例约为3:1。在一些人流集中的商业区、景区内, 一到节假日, 如厕矛盾就显现出来, 有的公厕甚至会出现女士“借用”男厕的现象。2007年江城新建公厕男女蹲位比例达到1:1, 但依旧不能很好地满足女性如厕需求。

(3) 公共厕所标志牌设计不当

武汉市公共厕所标志牌五花八门, 而由此带来的问题也比比皆是, 武汉市公共厕所标志牌问题主要如下:

厕所标识牌不统一, 标识牌难于识别:武汉公厕在过去是用男、女汉字标牌, 而近年来, 在武汉市一些经营场所内, 厕所的标识则变得五花八门:烟斗、高跟鞋;长发、短发等, 虽然标牌很有创意, 但加大了如厕者的辨识难度。

指示牌没有夜间照明功能:武汉市内除了建筑内的公厕, 街道附近的公共厕所几乎都是简单的铁质指示牌, 没有夜间照明的设施, 这样一来对于冬季昼短夜长的情况下, 市民找厕所又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单面指示牌:武汉市现在大部分的公厕还是沿用单面指示牌, 这会导致有些市民从反方向看不到或注意不到指示牌, 使该公共厕所的功能覆盖的范围大大降低, 很多人可能会因未注意到标识而舍近求远。

四、武汉公共厕所问题解决方案

针对以上武汉公共厕所存在的几个问题, 本文提出了一下几点解决方案。

(1) 增加公共厕所数量

针对武汉公共厕所总体数量过少的问题, 武汉市政相关部门应该按照人口数量分布,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增设公共厕所个数;同时还要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 增加其有效数量, 保证公共厕所这一基础设施的实际可用性。

(2) 结合实际情况, 增加女性厕位

针对男女侧位比例适当问题, 武汉市政府应当结合武汉本地人口构成, 旅游发展程度等各方面因素, 调整全市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 主要是适当增加女厕厕位, 切实解决女性如厕难的问题。

(3) 公共厕所指示牌合理设计

根据武汉公共厕所的标志牌问题, 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将公厕指示牌设计的更加醒目:可以从指示牌的尺寸、文字和图案等方面入手, 寻求解决方法。如扩大尺寸, 使用更醒目的字体字号。另外可在指示牌上添加简明的地图, 标明公厕详细方向和距离, 根据地图, 行人就能很方便找到最近的公厕。

对公厕配夜光指示牌:公厕的指示牌加以夜光的效果, 可以使晚上出行的人们更加快捷的找到厕所。如武汉市城管局环卫处有关负责人透露, 某一新制的标牌, 其表面就覆有一层进口反光膜, 在夜间昏暗的灯光下, 也可在50米以外的方位看清。

采用双面的公厕标识牌:双面公厕标识牌可以满足不同方向的视线, 减少附近就有厕所却没有看到的情况发生的概率, 如汉口区中山公园的指示牌就采用这一理念, 是比较人性化的设计, 值得借鉴。

五、结论与展望

通过上述研究, 不难看出武汉公共厕所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些问题亟待解决。上述问题只是武汉市公共厕所诸多问题中的几个方面, 武汉市乃至整个中国公共厕所的问题远不止这些, 还包括诸如的视线干扰问题、乱收费问题、内部设施问题 (内部装潢、照明设施、通风设施、专为残疾人准备的配套设施) 、与外部环境的协调问题、管理不当问题等等。

公共厕所所存在的问题是长期的, 系统的, 这既是个历史问题也是个时代问题。公共厕所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综合的、全面的任务, 它与城市的建设密不可分, 每一个环节都得以实施是保证公共厕所系统完善的前提。公共厕所是城市空间的一部分, 也是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我们要重视公共厕所的建设工作, 长期综合考虑公共事业的发展, 从人民切身利益出发, 做到真正的以人为本。

参考文献

[1]赵晖, 城市基础设施供给中的政府角色[J].人民论坛, 2010, 308:14—15

[2]邱志成, 城市公厕人性化设计的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 2009.

[3]谢金宁, 谭勇, 刘怡妃, 城市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性分析——以湘潭市雨湖区为例[J].环境卫生工程.2011, 19 (6) :4—6.

[4]李婧婕, 中国城市公厕相关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 2010.

3.我为何在公共厕所解不出小便? 篇三

我有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向您请教。由于我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白天上班时,我都是在公共厕所解小便。最近我在厕所小便时,总好像有人在注意我,使我紧张不安,解不出小便,有时虽然勉强解出了小便,却感到下腹部隐隐作痛。其实我也知道不会有人注意我解小便,可一进公共厕所我就紧胀害怕。我想咨询一下,我究竟患了什么病?有什么治疗方法?

吴平

吴平先生:你好!

根据你在信中叙述的情况,我认为你患了恐怖性神经症,具体恐怖的对象是公共厕所里的人。对于恐怖性神经症,行为疗法是主要的治疗手段,一般疗效较好。

首先,你要解除自己对这个病的思想负担,如你谈到这个病时觉得难以启齿,不能和任何人讲,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你应该对知心朋友讲出你的病症,取得他们的同情、理解和帮助。

其次,在知心朋友的陪同下,由远而近地逐渐接近恐怖时象,若在一定距离出现恐怖时,就退回原处,再逐渐接近恐怖对象,反复训练,直到不出现恐怖为止。

再次,独自重复上述训练,由远而近地接近恐怖对泉,每接近一次就自我勉励一次,直到自己单独接近恐怖对象而不出现恐怖为止。

在进行行为治疗的同时,还可口服阿唑轮或丙咪嗪莼配合治疗。同时还应坚持体育锻炼和音乐疗法,你每天可听自己喜欢的乐曲1~2次。每次不短于30分钟。

4.公共厕所管理规范 篇四

根据成都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与管理规范,乙方应按照该规范执行:

一、开放时间

春冬季:每日6时30分-22时;夏秋季:每日6时-23时。汽车站、火车站周边公厕24小时开放,旅游景区周边公厕的开放时间与旅游景区的开放时间同步。

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适时延长开放时间。

二、设施要求

标志牌明显、规范;管理制度上墙。标志牌清洁、不歪斜。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日常管理部门、监督电话等公示。发放时间公示;免费开放公厕标识公示;收费公厕《公厕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公示。

室外指示牌指示准确、明显,有中英文标识,标识符合国家公共标识相关规定,建(构)筑物整洁、无破损、无乱写乱画、无张贴物。

各类设施配置齐全,功能完好、整洁,自来水通、照明电路通、排污管道通,无障碍设施(缘石坡)、残疾人厕位、坐便器扶手等功能完好。

三、作业人员

管理员专职保洁。

管理员服装整齐、整洁,佩证上岗,文明服务。

四、作业工具

毛巾、塑料扫帚、拖把、撮箕、垃圾袋、橡胶手套或一次性手套、洁厕净、硬质塑料刷、消毒剂。

五、作业内容

擦洗门窗、灯罩、洗手盆、水龙头、小便站位隔板、大便厕位门及隔离板;清楚墙面积尘、污迹、蛛网;清除蹲位槽沟尿垢;清洁地面、蹲台;清楚公厕室外周边废弃物。

六、作业流程

使用清洁工具清除公厕内的蛛网及墙面积尘、污迹,每日1次。使用干净毛巾擦洗门窗、洗手器具、小便站位隔板、大便厕位门及隔断板、瓷砖墙面,每日1次。

使用塑料扫帚清楚地面及蹲台废弃物、使用干净湿拖把(不滴水)清洁地面、蹲台;每日2次并见脏及时清洁。

使用洁厕净清洗大、小便器,每日2次。

废纸容器内的废弃物即满即清。

清除室外周边(5米)废弃物,每日3次。每周全面清洁、消毒、除尘1次。

七、质量要求

无烟蒂纸屑、无阻塞、无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无蛆蝇、无恶臭;门窗、隔板、蹲位、便池、地面、周围环境(含管理用房)洁净。

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异味或明显臭味。公厕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建设红线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以及乱堆杂物。

管理房(工具间)物品摆放有序,整洁无杂物,无闲杂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八、其它要求

检查公厕水龙头、烘手器、冲水箱等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报修,每次检查3次。

5.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五

一、公共厕所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应每天中午、晚上各打扫一次,保持地面、便槽、冲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垃圾桶每天清理一次。

三、公共厕所应确保正常供水和下水道疏通。

四、每周两次对公共厕所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无异味。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

五、干部职工要文明入厕,爱护公共厕所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及时放水冲槽,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

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持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创造一个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一、办公楼的卫生管理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对各责任区进行检查,对卫生工作提出促改意见。

二、卫生管理责任区划分

1、各办公室内的卫生工作由本办公室人员负责。

2、县领导班子办公室、大会议室、小会议室卫生由保洁人员负责。

3、走廊、楼梯、水房、厕所均由保洁人员负责。

三、卫生工作要求

1、各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纸屑、果壳等杂物。

6.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篇六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2号 【发布日期】2013-07-19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

《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3年7月19日

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

(一)市政公共厕所,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公共厕所;

(二)社会公共厕所,是指在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公共厕所;

(三)协议公共厕所,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内部厕所进行改造升级,达标后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 公共厕所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境协调、功能完善、卫生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厕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公共厕所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是本辖区公共厕所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厕所的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市政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共厕所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协议公共厕所的确定和监管。

第六条 规划国土、财政、发展改革、人居环境、住房建设、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厕所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编制本市公共厕所专项规划。

鼓励利用公共绿地、立交桥下等空间规划建设市政公共厕所。

建设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共设施的同时,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市政公共厕所。

公交场站、口岸、地铁、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规划配套建设社会公共厕所。

第八条 公共厕所的规划与设计应当遵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

市政公共厕所应当规划建设在临街和低楼层位置,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适当提高公共厕所中女厕位数量。

第九条 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没有包含公共厕所或者有关公共厕所的设计达不到规划要求的,规划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在规划验收时发现没有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或者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达不到规划和设计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应当移交主管部门管理,但尚未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的,规划国土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第十一条 公共厕所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

第十二条 在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在城市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公共厕所排放的污水需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市政公共厕所,未达到国家和深圳市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

鼓励社会公共厕所进行达标改造,其改造由产权单位负责,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社会公厕改造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在难以建设固定式公共厕所且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区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保洁服务。

举办大型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时,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公众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临时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厕所规划用地、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阻挠已规划的公共厕所的建设。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社会公共厕所应当在其所属公共场所的服务时间内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七条 在公共厕所严重不足又难以规划新建公共厕所的地段、人口密集的城中村等区域,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其内部厕所进行改造升级或者给予适当补贴,达标后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

协议公共厕所应当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在服务协议约定时间内对外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全市公共厕所电子地图和宣传手册,方便社会公众通过公共电话服务平台、手机、电脑等方式及时查询公共厕所位置。

公共厕所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范要求在公共厕所入口处及其附近区域,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引导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厕所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区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招募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将市政公共厕所委托给专业服务机构维护管理。

产权单位应当在公共厕所醒目位置公示开放时间、卫生质量标准、管理责任人、监督电话等维护管理信息,便于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通风、照明良好;

(二)地面无积水、痰迹、烟头、纸屑等杂物;

(三)无蛆、无明显臭味;

(四)便器内无污垢、杂物和积存粪便;

(五)配备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垃圾桶等;

(六)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政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经费、现有社会公共厕所达标改造以及协议公共厕所运营补贴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厕所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维护管理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禁止以下违法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吸烟、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物和废弃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拆除公共厕所,不得破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

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时间,并及时维修。

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的,产权单位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并采取就近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等方法解决公众需求。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提出还建方案,征求区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共厕所还建标准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用于减灾避险的应急场所应当预留应急公共厕所用水、用电、排污管接驳口,做好活动式公共厕所等设备材料的储备,遇有突发事件,及时提供应急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收取费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开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引导标识或者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未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正,处5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文明使用公共厕所的,由区主管部门处100元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用公共厕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使用,每擅自停用一天处500元罚款;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重建,处2万元罚款,逾期未重建的,处5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公共厕所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区主管部门处2000元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7.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篇七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厕所猝死”事件:3月,安徽合肥一位近90岁的老大爷拿着收音机上公共厕所,没过一会,头便靠在隔板上不动了,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老人已经死亡;5月初,在浙江义乌打工的22岁曹小姐准备洗漱后去上班,十几分钟后,同事却发现她穿着睡衣躺在厕所地上,已经呼吸、心跳全无;7月,江苏南京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50多岁的消化科医生毛翠华,在家中做完早饭后去上厕所,但久久没出来,子女查看时才发现她已经倒在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专业人士眼中,厕所一直是紧急情况频发的地方。“这些年,我们没少往厕所跑。”从事急救工作已经27年的北京急救中心资深急救专家贾大成说,厕所既是急救人员常常“光临”的地方,也是生活中最容易忽视的危险地带。

上一篇:四季之歌串词下一篇:让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