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DOC)

2024-10-19

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DOC)(通用9篇)

1.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DOC) 篇一

XXXX小额贷款公司公开承诺书

XX公司是经陕西省金融办公室批准成立的,由XX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贷款业务的法人机构。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全体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现向社会公开承诺:

1.坚持服务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的经营理念,为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户解决融资难问题。2.自觉遵守《XX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X金融发【XXXX】XX号)的各项规定,坚持合法合规经营。3.不违法违规借入资金。公司绝不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绝不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批准不拆借资金。4.不从事高利贷活动,不通过为贷款客户办理评估、公证等事项代收手续费及佣金,或者通过收取其他费用变相提高利率。5.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的委托资金入股。6.不抽逃资本。注册资本金足额到位时要实行封闭运行,保证不将资本金以外的资金转入公司账户,也不将资本金通过发放虚假贷款、虚假投资、给出资人和与其关系关联者发放贷款或其他方式转走。7.不非法催贷。要切实做好贷前调查、贷中跟踪等各个信贷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发生信贷风险后绝不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贷款。8.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法人代表将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9.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电话XXXXXXXX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

2.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DOC) 篇二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中小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已经成为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新渠道,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为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四川、贵州、陕西、内蒙古五省区启动了“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陆续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5月4日,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立法层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终止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从业人员数70343人,实收资本5146.97亿元,贷款余额5921.38亿元。然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时间毕竟很短,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只有正视并克服这些问题,才能够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功能。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定位不清,较沉重的税收负担

《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因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显著区别于商业银行,因而,其不适用《商业银行法》。但小额贷款公司又发放贷款,实质上是在经营金融业务,因而,不等于一般性的公司,不能完全适用于《公司法》,且《公司法》中没有相应的条款。虽然,《指导意见》中也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但在目前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被排除在了金融机构体系之外,很难享受金融机构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国税总局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但没有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上述减税、免税的目录范围。所以,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按照一般工商企业缴交25%的企业所得税、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负要比其他金融机构高很多。

(二)后续资金严重不足

《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实际上,绝大多数的小额贷款公司都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只能依靠自有资金来放贷,在中小企业发达地区的绝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都出现了“无钱可贷”的窘境。尽管一些地方政府放宽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率,但整体的融资环境未有明显的改善。广东省金融办在2012年年初启动了融资比例弹性化试点,《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额度达资本净额的50%后,对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与融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可再增加融资额度至资本净额的100%。”因当地人民银行、银监局没有制定针对上述文件的指引性规定或配套措施,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不敢轻易放开。截至2012年10月,广东省仅有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突破了《指导意见》中50%的限额。其次,尽管《指导意见》中规定,“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事实上,因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无法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成本往往需要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准上加成10%-30%,融资成本较高。另外,《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一些地方政府还对资本金上限限额进行了规定,因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解决后续资金的方式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三)外部监管体系不健全

《指导意见》中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目前,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和监管模式不一,有的省份把金融办确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有的省份则归属于经贸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的省份的小额贷款公司则由以上几个部门共同监管,存在着“多头监管,无人监管”的情形,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另外,监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往往来源于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专业人才匮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的现场检查力度不够,使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不完善。而且,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框架。

(四)经营风险大,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

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通常是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不愿意涉足的低端客户,客户违约的概率大,经营风险很大。在面临较高的经营风险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机制却很不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往往没有金融机构的从业经验,管理层风险意识淡薄,专业技术人才短缺。甚至在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中,没有贷款发放的评价标准,没有建立起内控或信贷审批部门,贷款放与不放完全凭公司负责人的经验判断。

(五)转制村镇银行的限制条件过多,前景未明

2009年6月9日,银监会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明确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成村镇银行,这也是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动力和盼头。而事实上,至今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功,原因就是转制的限制条件太多。首先,《暂行规定》中规定,“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这一条几乎将中小企业发达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升级村镇银行的大门关上了。以广东东莞为例,农业只占当地GDP的4%,小额贷款公司所发放的涉农贷款的比例是很低的。其次,《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们辛苦经营几年后,拱手将成果让给他人。因此,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放弃转制村镇银行的想法。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管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只有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一部门规章,在《公司法》、《合同法》中并没有对这一创新性的金融组织做出特别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该行业的发展,有必要制定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监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与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不吸收存款,但也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履行金融机构的职能,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一道,为缓解三农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首先,可以进一步调整资本金上限限额和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吸收当地有实力的企业的投资。其次,扩大从银行贷款融资的额度。尽管很多地方政府不同程度上提高了融资比例,但各家银行仍在执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统一的规定,因而,有必要对《指导意见》中50%的融资比例的限制进行修订。另外,政府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拓展其他的融资渠道,比如,广东省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投资基金融入资金;温州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计划的政策已经获国家批准,相当于局部解决了小贷公司的再融资渠道。

(四)完善外部监管体系

当前,各个省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一,建议应在国家层面确立一个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个人认为,应该由银监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公安局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参与管理。因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贷款的金融业务,银监会对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有着丰富的监管经验,可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体系、依法合规经营。

(五)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比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都要高,因而,小额贷款应该更加重视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流程和规范,公司内部应设置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对每笔贷款的贷前、贷中、贷后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和审查,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六)进一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门槛

2012年5月,银监会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但按照目前的相关规定,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果不对上述条款进行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难度依然很大。因而,在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门槛,充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改革。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以中小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 已经成为了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新渠道, 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完善外部监管体系;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门槛。

关键词: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正平, 等.促进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之政策性见解[J].现代财经, 2011 (11) .

[2]李宪.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现状及发展建议[J].法制与社会, 2012 (11) .

3.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DOC) 篇三

摘 要 在金融危机导致经济急剧震荡的背景下,积极发展小额贷款是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内需、振兴经济的切入点。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从其试点成立至今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受到各地民营企业众星捧月般的热情追捧,小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但是,与其他国家已经逐渐形成规模化、制度化的小额信贷产业相比,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成为制约我国小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如何正确的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关注的焦点,本文着重从法律监管主体和内容两个层面进行阐述,以更好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监管

一、引言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小额贷款是一種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服务方式。它既是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金融创新,从其试点成立至今短短五年多的时间,受到各地民营企业众星捧月般的热情追捧,小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小额贷款试点公司在各地迅速展开,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争夺也异常激烈。但由于处在尝试阶段,与其他国家已逐渐形成规模化、制度化的小额信贷产业相比,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上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不足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那么,钱从何来?银监会指出了三条路: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即最多从两个银行批发资金)。但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着现实的筹资难题。

(二)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地下钱庄的竞争

对于一部分民间资本来说,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把钱贷出去,比通过地下钱庄这种方式更加安全、更有保障。与体制外的竞争对手即“地下钱庄”相比,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合法地位,央行等有关部门也为满足风险收益平衡提高了其贷款利率浮动空间,但能否有效取得风险补偿的效果,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面对民间信贷的高利率诱惑,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

(三)小额贷款公司缺少现代银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一些非金融企业组建的,对金融行业不甚了解,处理业务的经验不足,容易造成风险失衡。另外,由于其贷款对象的特殊性(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信用水平相对较低,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信贷风险会进一步放大。因此,要在笔数相对较多而信贷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控制信贷风险,需要支付的成本要更高些,即营运成本相对较高。

三、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在法律监管层面的对策

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必须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这些措施主要有:

(一)坚持小贷款公司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商业化小额信贷是指政府对于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准入、信贷的利率、以及机构资金的来源都适当放开,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能够相对自由地确定自己的贷款利率,能够实现多渠道的资金供应。也就是说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创造足够的收入,以弥补资金成本和其他的相关成本,能够实现财务自立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试点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取向,以较高的利率去覆盖贷款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从而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明确商业化的发展方向,小额信贷才能够对商业资本的注入产生足够的吸引力,才能被迅速的复制和仿效;只有商业性资本,才能在保持盈利能力和机构可持续性方面有着最充分的动力。

(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目前,试点中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大至有以下几种:①由金融办负责监管。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③新设立独立的机构负责监管。④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目前,《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既然是贷款授信组织,就应当是金融机构,性质上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性质上属于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业务就应当由银监部门统一监管。

其次,明确监管内容。在修改《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时,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合义务,是现阶段完善小额贷款法律制度的当务之急。我们应当按照《公司法》及《破产法》的有关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关闭撤销、清算事宜进行一定的监管。同时建立风险救助制度,具体包括风险救助的条件、救助原则、救助方式等,以保障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扶贫的性质,但是我们应该更注重它自身的独立性,地方政府不应对其过度的干预,甚至由于政绩等原因而强制其开展哪些业务和不开展哪些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在促进其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操之过急,要有效地加以引导和规制,进而推动其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绍瑞.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与挑战.中国金融.2006(14).

[2]刘维红.农村推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黑龙江金融.2008.2.

4.中国农村小额贷款问题研究 篇四

D08590232邬晓锋08金融(2)班

摘要:通过借鉴孟加拉国的农村小额信贷体系对中国农村小额贷款问题进行研究。孟加拉国的农村小额信贷体系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的农村小额贷款问题的发展有许多的帮助,了解其运作模式并加以运用。在比较国外的一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孟加拉国农村小额信贷扶贫

一、国外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模式

1、孟加拉国的农村小额信贷体系

孟加拉国是小额信贷的诞生地。目前,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已经发展为一个包括两个专业性机构:乡村银行(GB)和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BRDB);一个批发性机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三个兼营性非政府组织(NGO):孟加拉农村进步委员会(B)、社会进步协会(ASA)和普罗西卡(Pmshika);两个基金项目:政府小额信贷项目、国有商业银行小额信贷项目;一个托拉斯组织——孟加拉乡村托拉斯等五大板块、九大部分构成的完整体系,其中GB是孟加拉国小额信贷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形式。

GB的特点是专为贫困群体主要是农村贫困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综合服务。获得GB贷款的借贷人从得到贷款后的下周起,每周分期还贷一次,贷款期一般为一年,每周还款率为总贷款本息的2%。GB贷款实行连带责任制。借贷人需参加由不含直系亲属的5人组成的互助互保贷款小组,再由6~8个小组组成一个中心,分别选出组长和中心主任,主任任期1年,不能连任。为了建立小组成员间的相互帮助和监督,发挥联保作用,形成组内制约机制,要求借贷人和GB各拿出少量资金,共同建立救济基金,用于紧急情况时帮助借款人;同时双方还再拿少量资金,为借款人办理医疗保险。中心主任每周(或每旬、每半月或每月)召集中心会议,检查贷款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等手续,并交流经验。GB目前基本能自我实现持续发展,贷款回收率高达98%。BRDB是孟加拉国政府的专门性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开展政府与国内外机构合作进行的各种项目,通过为合作社和农村民间小组网络提供金融和技术支

持,推动扶贫和农村发展。PKSF由孟加拉国政府于1990年建立,目的是:(1)通过向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半政府和政府机构、自愿机构和团体、地方政府机构提供金融支持。(2)协助加强上述组织的机构建设,以利于改进营运水平。实现为农村穷人提供资源,帮助穷人就业,改善穷人生活的目标。因此,被称为批发式小额信贷机构。Proshika建于1976年,其项目有贷款支持渔业、畜牧业、养蚕业、灌溉、卫生、营养、饮用压水井、生态农业、社会林业、建房等多种,现有客户290万户。孟加拉乡村托拉斯主要是提供小额信贷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目前已向3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119个小额贷款项目,提供员工培训、现场技术支援、软件服务以及资金帮助。这些项目共向140万贫困户提供了总额超过5.422亿美元的小额信贷,仅在亚洲,孟加拉乡村托拉斯就向其小额信贷合作伙伴提供了1000多万美元。这些资金通过贷款一还贷一再贷出的方式进行循环流通,从而使这些NGO的小额信贷总额达4.034亿美元。孟加拉乡村托拉斯于1991年开始推广GB模式,并在菲律宾和印度开展了两个项目。如今,其在亚洲的会员数已由1994年的9258个增加到2008年的167.78万个。70%的实施项目还贷率超过95%。

2、农村小额信贷的多种实践模式

小额信贷在迅速推广到广大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有效扶贫方式的同时,也适应各国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典型的成功模式有:(1)NGO模式。(2)正规金融机构模式。(3)正规金融机构+农户互助组织模式。(4)国家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

孟加拉政府的BRDB和PKSF是国家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模式的典型。BRDB和PKSF是孟加拉政府为集中管理国内外捐助机构和政府的扶贫资金,推动小额信贷持续发展而建立的。BRDB的职能在于开展政府与国内外的发展机构合作,PKSF仅对符合其标准的合作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免于担保的小额信贷批发业务,并通过现场调查、审计和会计报表对合作机构实行监督,帮助其制定长期发展规划,促进了小额信贷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模式的推广,推动了小额信贷机构的良性竞争和可持续发展,也大幅度减少了小额信贷资金运作的设计成本。

3、经验借鉴

1)、以穷人为对象,提供以免担保贷款为主体的综合服务。小额信贷首先是

信贷额度小,需要这种资金的人,一般是穷人。盂加拉国的小额信贷主要面向贫困地区的极贫户,尤其强调以贫困妇女作为主要贷款对象。由于贷款对象是穷人,而且一般是贫困地区的极贫户,因此,自然无担保能力,所以,贷款只能是免担保的,并且为了提高贷款偿还率,就必须围绕小额信贷开展吸收存款、办理保险、选择发展项目、进行教育与技术咨询等综合业务,以提高贷款对象的还贷意识和能力。

2)、以自愿为原则,建立穷人自己的组织和相应的运行机制。盂加拉GB是非政府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自愿参加、相互帮助、相互监督、责任连带、高效运行的特点。大部分国家的小额信贷都严格按GB模式组织小组和中心,即使变更,但其基本特点一致。

3)、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建立依赖于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体系。尽管成功的小额信贷模式都有政府支持,但以NGO为主体,以金融市场规则为基础独立运行是其基本特征和当前主流。

4)、以政府支持为前提,主动与政府保持密切合作和良好关系。盂加拉国不仅政府对GB的发展在态度和政策上是宽容和支持的,而且GB也始终和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

5)、指导穷人投资,鼓励穷人储蓄,帮助穷人理财,提高穷人素质。缺少资金和收入只是贫困的表现,而非原因。贫困更多的是因为素质低下,在有少数收入时不善投资和管理。对于没有储蓄观念的穷人来说,在提供信贷支持时帮助其寻找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获得收入后,要求他们定期、少量储蓄,不仅是小额信贷机构扩大资金来源的手段,更是帮助穷人了解储蓄和资本积累方式的一种手段,从而树立理财观念。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问题

1、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与问题 1994年小额信贷机构被引进中国,在当时,只是国际援助机构和国内NGO针对我国政1986年开始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尝试。因其成效显著,1996年受到政府重视,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2000年以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我国小额信贷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目前基本形成了外国援

助机构有期限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用扶贫贴息贷款实施的小额信贷项目;专业性NGO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要求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实施的小额信贷;慈善性或非盈利性的试验性的小额信贷项目等五种模式。扶贫攻坚任务的艰巨性和紧迫性要求中国政府对信贷扶贫方式进行变革和完善。在推动扶贫工作进村入户、促进贫困地区群众尽快解决温饱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丰富了中国扶贫工作的观念和手段。发展小额信贷机构有助于促进农村家庭收入水平的增加,使贫困人口可以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增强贫困人口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小额信贷机构提供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企业收入水平的提高、增加就业。小额信贷可以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1998年6月以前政府扶贫贴息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施,政府的扶贫办或扶贫社负责代理,1998年6月后全部转归农行,但仍由扶贫办或扶贫社代理。1998年底代理制停止,扶贫办(社)只是围绕小额信贷活动提供服务。1999年4月农行正式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1999年7月和2001年1月、12月央行分别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政府小额信贷到1998年就涉及全国22个省,605个县。

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没有专门的扶贫功能,基本做法是将辖区的农户划分为不同等级,再根据其决定贷款额度(1000~20000元),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整贷整还”的政策,一般以中等收入以上的农户为对象,低收入农户只能获得小规模贷款,而且贷款只能用于生产,不能用于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是小额信贷的改良。2002年全国有30710个信用社开办了小额信贷业务,占92.6%,辖区内25%的农户获得了贷款支持,当年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967亿,年底余额754.7亿元,发放农户联保贷款475.1亿元,年底余额253.3亿元。成为农村小额信贷的主体

2、我国小额信贷的问题

1)、所有小额信贷几乎都直接模仿了孟加拉的GB模式,在贫困地区面对贫困农户,一些项目强调了以妇女为对象来实施,但未能有效地与当地实际相结合,一些联保和贷款小组的制度留于形式,在整体上也未形成孟加拉式的小额信贷体系化,而且几乎所有小额信贷计划都是以具有期限性的项目为基础,依赖财政或国内外的援助进行贴息而设计的,没有确立可持续发展宗旨,一旦离开财政或国

际援助项目的支持就难以维持,缺乏持续发展能力。虽然,近年来开始注意小额信贷项目的持续发展问题,但还没有任何一个项目能实现金融持续。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一直被作为一种扶贫方式,而非特殊的金融形式看待,缺乏专门针对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政府主导的,由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直接实施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虽然起步晚,但由于具有正规制度保障和合理规章与政策环境的优势,发展很快,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主体。

3)、与国际上普遍通过适当提高利率,来排除非小额信贷对象贷款人的做法不同,我国政府一般规定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实践中,其实际利率差别很大,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小额信贷大多是贴息或无息的小额贷款,而其逾期90天的拖欠率高达50%~70%。NGO等小额信贷利率高于央行规定利率,但低于农村高利贷,而其还款率一直保持在90% 以上。因此,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小额信贷,在理论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具有金融属性的小额信贷。

4)、政府和农业银行共管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农村信用社和农行以自身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支持下进行的小额信贷,虽然还贷率较好,但管理和经营水平以及资产质量不高,小额信贷被非小额信贷对象贷款人以各种名义挪用的现象十分普遍。

5)、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规模小。一是贷款余额规模非常小。二是覆盖范围小。

三、总结

1)、要认识到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金融形式。我们应该参照他国经验,统一规范,调整小额信贷机构的认定标准和方式,在提高项目型小额信贷可持续性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为机构型小额信贷。

2)、将贷款支持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扶贫、高还贷率和机构持续发展三者的协调。为小额信贷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加强交流、合作与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水平。

3)、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区分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将小额信贷从单一的扶贫中解放出来,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在法律监管下自由决定利率,取消政府的小额信贷贴息政策。

4)、制定相关法律,运用法律形式保证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构造良好的小额信贷体系。

5)、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引导各种小额信贷机构实行商业经营,实现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

6)、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为其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创造条件,发挥扶贫政策的诱导性功能。

参考文献:

[1]熊德平《农村经济与金融理论及政策研究》 2004.12版

[2]詹原瑞、丁云娜 《中国农村小额贷款研究》 2007.5

[3]《农村经济与科技》 2008年06期

5.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DOC) 篇五

朱子云 原创 | 2006-05-20 07:27 | 获1票 投票 投票人 标签: 小额贷款 邮储

邮政储蓄银行主要从事对个人的存贷款、保险及其他特殊业务,不能经营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对于邮储机构来讲,发展个人贷款业务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经营转型,不仅需要尽快转换观念和思维,而且必须认真研究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策略和经营机制。

一、发展小额贷款是解决邮储系列问题的必由之路

国家邮政总局在9月刚召开的全国邮政局长座谈会上首次公布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计划,给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定下了基调即邮政储蓄银行将定位为特殊商业银行,从发放小额贷款业务做起。截止2005年6月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12285亿元,储蓄市场占有率达9.25%,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之后,列第5位。

由于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制度安排,使得邮政储蓄从农村吸纳了大量资金但又缺乏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机制,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点早已被多方诟病。进入2005年,中央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并要求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邮政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此前,在央行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规定迫使邮政储蓄改变过去多年奉行的“只存不贷吃利差”的经营模式后,考虑到邮政储蓄的实际情况,邮储资金陆续被允许进入三个领域: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购买商业银行转让的资产。目前尽管已经有3500亿元邮储自主运用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当中,资金主要用于对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国内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国债和金融债的承销,以及银行间债券交易。尽管如此,仍有剩下的约一万亿储蓄资金投向的问题摆在监管者面前。

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小额信贷成为比较现实的选择:一是能够引导县及其以下区域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二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邮储资金出路问题,减轻央行的利息负担;三是有利于扩大现实收益,增加邮储机构盈利。

二、邮储发展小额贷款的策略取向

邮储发展小额贷款的策略选择,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个方面因素:

一是需要考虑贷款的担保方式。从贷款的担保方式看,小额贷款可以划分为4种,即:小额质押贷款、小额抵押贷款、小额保证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其中,小额质押贷款、小额抵押贷款和小额保证贷款,统称为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质押贷款,是指发放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等权利作质押,到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其特点主要在于办理速度快捷,风险程度最低。

小额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以实物作抵押的贷款。其特点主要在于办理手续繁琐,风险程度较低。

小额保证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由自然人或企事业法人提供保证的贷款。其特点主要在于办理较快,但因愿意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的自然人或企事业法人很少,而使得该产品的市场空间很小,且其风险往往大于小额抵押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无须提供担保的贷款。其特点主要在于办理速度较快,但在中国目前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置信度不高的情况下,其风险将大于小额保证贷款。

二是贷款的经营方式。从贷款的经营方式看,小额贷款可以划分为3种,即:自营小额贷款、代理他行小额贷款、委托他行代理小额贷款。

自营小额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邮政机构)自己直接经营的小额贷款。其特点是自己直接经营、自担风险、自收利息、盈利率较高。

委托他行代理小额贷款,是指其他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受某甲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委托而代理经营办理的小额贷款。其特点是他代本经营、承担风险、收入利息、支付代理手续费、盈利水平通常比自营小额贷款低。代理他行小额贷款,是指某甲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受其他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委托而代理经营办理的小额贷款。其特点是本代他经营、不担风险、代收利息、收取代理佣金、盈利水平通常比自营小额贷款和委托他行代理小额贷款低。

三是小额贷款的发展目的。邮储机构因何发展小额贷款?是为了稳定和增加邮政储蓄存款而发展小额贷款,还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转存央行资金利率接连大幅下降而引起的邮政储蓄盈利锐降问题。如果目的在于前者,那么,近期重点应当发展和自主经营以邮储定期存单质押的个人小额质押贷款,并以代理他行经营为主;若目的在于后者,则近期重点应当发展委托他行代理和自主经营以定期存单及凭证式国债质押的个人小额质押贷款(不应当限定为邮储定期存单质押)。

四是小额贷款的经营能力。发展个人小额贷款,决定于两个方面因素:小额贷款的需求市场有多大、自身有多大的经营能力。从浙江的情况看,小额贷款的需求市场很大,由于行际之间壁垒的影响,使得邮储定期存单在绝大部分区域还没有用来办理质押贷款,因此,以邮储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需求市场还是比较大的。然而,目前邮储机构小额贷款的经营能力却非常之弱,还远远不具备大范围、大幅度自主经营小额贷款和代理他行小额贷款的基本能力。

基于目前邮储机构的实际情况,自营小额贷款尽管收益水平高,但自担风险也大,需要较多的人力、较大的物力、较强的技术、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完善的制度来支撑,近期内邮储机构难以达到这些要求。是以,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区别对待,差别定位。

邮储部门近期发展小额贷款的策略取向:“三先三后”、“三重三轻”。

“三先三后”:一是先城市后乡镇,先在城市发展小额贷款业务,后向乡镇推开;二是先练兵后上阵,人员素质是决定性因素,要先抓好业务培训,通过小额贷款业务上岗资格考核,再开办小额贷款业务;三是先规制后营销,先建章立制,再开展小额贷款营销业务。

“三重三轻”:一是重他代轻自办,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初期,必须重视运用他行的人才、物力、技术和经验为我所用,委托他行代办小额贷款,同时自办一些小额贷款业务,并以委托他行代办小额贷款为主体;二是重集约轻粗放,应将邮储小额贷款业务的重点放在城市区域;三是重长效轻规模,邮储存款规模已经非常大,应当将经营重点放在拓展小额贷款,以解决邮储经营盈利乏力问题,发展小额贷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积极平衡规模与质量、盈利与风险之关系。

邮储部门中长期发展小额贷款的策略取向:“三个定位”、“三大发展极”、“高速稳健”。

“三个定位”:在区域定位上,城市和乡村共同发展,以城市带动农村业务发展,以农村促进城市业务优化,并以城市业务为主体。在贷款担保方式定位上,以质押和抵押小额贷款为主体,适度发展保证和信用小额贷款;在经营方式上,整体以自主直接经营小额贷款为主体,同时经营代理他行小额贷款业务。

“三大发展极”:城市发展极、城郊发展极、乡村发展极。积极培育“三大发展极”,以城市发展极为主体,通过城郊发展极的发展,来拉动城市发展极和乡村发展极的共同发展。

“高速稳健”:运用比较成熟的营销和风险经营管理技术,主动平衡规模与质量、盈利与风险之关系,从而实现小额贷款业务的高速稳健发展。

三、邮储发展小额贷款的运作机制

1、邮储小额贷款的产品营销机制。一是按照市场营销的内在要求设置组织结构,建立专业化的市场营销调研、分析、开发部门,围绕市场营销的过程和环节,强化组织机构的联动性。特别是可组建一支专业化、营销能力强的贷款市场营销队伍。二是制定一整套效率较高、职责明确、手续简便、内控严密的贷款审批制度和操作流程。担保贷款(包括质押、抵押、保证)必须实行双人核保,至少双人签批;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时限,属于邮储定期存单质押的不超过1个工作日,他行定期存单质押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小额抵押贷款的审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小额保证贷款的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三是个人小额贷款审批权宜放在县级邮储机构。县级邮储机构对借款人的信誉度、贷款的风险状况比较了解,对质押物、抵押物、保证人的核查比较方便,如果由县级邮储机构直接审批发放,既有利于借款者在第一时间得到贷款,也有利于强化基层机构的贷款责任意识。四是建立“三包一挂”的小额贷款营销机制。所谓“三包一挂”,是指对单笔小额贷款实行信贷员“包收、包放、包管理”,并实行信贷员收入与贷款效益挂钩,即在落实贷款责任的基础上,允许贷款利率上浮部分按一定比例提成。

2、邮储小额贷款的“三查”操作机制。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确保“三查”质量,是防范贷款风险的根本环节,是及时准确预警贷款风险和缓解或消除贷款风险的基础保证。一是制定完善明晰的贷款“三查”流程图、贷款“三查”规范以及检验“三查”工作质量的标准,使贷款“三查”制度执行有路径、有标准,检查贷款“三查”工作落实执行的好坏评判有依据、有准绳。二是贷前调查要重点抓贷款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要对借款人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纳、分析和判断,关键是要通过行之成效的途径和方法验证借款人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以增强贷款审查决策的有效性。同时,贷前调查应当实行双人制,即贷前调查至少要有2人一起参与,共同完成贷前调查报告,以提高贷前调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三是贷时审查要重点抓风险预防控制管理。要论证贷款发放的风险隐患程度,根据风险度判断掌握是否同意发放贷款,选用适当的贷款方式,使贷款决策从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以增强贷款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关键是要使审贷分离制度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贷款审批要实行双签制,以确保贷款审查工作做深做细,增强贷款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四是贷后检查要重点抓贷款风险生长的预警和处置管理。要强化贷后跟踪检查制度的刚性,贷后检查的行动、内容、质量要到位,对于贷后检查工作薄弱的机构,要坚决取消其新放贷款审批权;要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反馈贷款风险生长情况的预警信息,并根据贷款风险预警信息,区别各种贷款风险生长节点,及时果断地采取与之相适宜的贷款风险处置途径和措施,以提高贷款风险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邮储小额贷款的风险监管机制。要以制度形式规范贷款风险监管流程核规则,重点监督检查贷时审查是否严格,有否重形式轻内容,有无进行核保;贷后检查是否及时,质押(抵押)物是否还充足、贷款担保手续是否健全等。实行定期监督检查与突击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与非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发现问题,严令下级机构及时整改到位。

4、邮储小额贷款的绩效考评激励机制。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贷款营销专项奖惩机制,考核内容可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贷款质量、因贷款而带来的存款收益与中间业务收入,实行绩效与下级机构的运行性费用和工资性费用分配挂钩,与信贷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挂钩,激发贷款市场营销的积极性,以促进邮储小额贷款又快又好的可持续大发展。

6.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篇六

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其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却不可忽视。怎样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未来的发展空间,以及能否真正解决当前我国金融体制中存在的农民和小微企业贷款难、民间资金富集但缺乏投资渠道的“两难”悖论。

一、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性质定位不明。《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贷公司“只贷不存”。这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只是依照《公司法》的要求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特殊法人。但在《公司法》中对于经营贷款这类特殊商品的公司却没有专门的规定。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以工商企业之名进行金融业务操作时,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小额贷款公司与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承担支农责任,却享受不到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定向补贴政策;无法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融资,享受相对较低的同业拆借利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也因企业性质问题面临诸多不便。

(二)后续融资能力不足。可贷资金不足已成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大的瓶颈因素。按照现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存不贷,主要靠资本金发放贷款,融资杠杆率只有0.5,与担保公司的10倍、银行平均的12.5倍相差很大。(我后附一片分析文章,可以简单地比较银行与小贷公司盈利能力)。有的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不足一个月,资本金即全部放完,只有争取银行融资或等待一年后增资扩股,难以形

成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尽管人民银行、银监会《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升级为村镇银行,但在实际操作中限制非常严格。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要想升级为村镇银行,必须放弃控制权。这大大降低了小贷公司发展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其后续融资能力的扩大。

(三)税负水平偏高。按现行税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交纳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25%的所得税,税收上无优惠政策。这对冲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只能尽量选择高利率,影响了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效果。以一家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的公司为例,以平均贷款利率18%和资金使用效率90%计算,按营业额的5.6%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再除去营业费用以及缴纳25%的所得税后,在不产生坏账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年收益率比传统制造业略高,与银行业相比相距甚远。而且,农商行(农合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还可以以3%左右的极低成本从人民银行获得再贷款,无形中降低了税负负担。

(四)风险分散机制缺乏。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第一,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域开展经营活动。由于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和自然灾害,再加上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使得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的小额信贷回收存在较大风险。第二,小贷公司作为几乎以贷款为唯一经营业务的金

融企业,却不能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更不能登录,严重影响了小贷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随着小贷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贷款金额越来越大,全国数千亿的贷款游离于征信系统监管之外,这对整个金融行业都将是个越来越大的风险隐患。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金融机构定位。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企业,理当属于金融业范畴。应明确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金融机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一是对信贷投放支持“三农”达到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与农村金融机构同样的财税政策,并允许税前计提风险准备金,鼓励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拓宽贷款资金渠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制,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率。三是适当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如允许经营规范广、管理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拆借、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加强与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分享客户资源,实现利益捆绑,风险共担。二是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每年拿出原给予企业的贴息成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尽职的,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完善的征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除了通过组建行业协会,着重加强县域内公司间交流与信息共享外,还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的客户信用信息。可适时将小额信贷公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提高审贷效率,防范信贷风险。

(四)适时放宽对小贷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严格限定。这一规定是在银行业监管能力和监管资源有限情况下的一个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民间资金办银行还存在种种疑虑和担忧。对小贷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实行严格限制,也与这种不信任的心理有关。其实,真正的金融监管不是控制“准生证”,而是对金融机构实行合规监管。所以,当前需要做的是如何进一步制定适应村镇银行特点的监管标准,加强监管力量,而不是限制小贷公司升级为银行,行政性地限制其发展的空间。

三、站在具体经营的角度,我还想特别补充如下建议:

1、小额贷款的发展虽有障碍,但并非不可为,只是难为。要发展,必须找准定位、找准市场、找准目标客户。要在银行的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利用大股东自身的产业链、上下游客户,首先依托“圈子型”的客户开拓市场,逐渐拓宽业务渠道。股东一般对圈子型的客户比较熟悉,甚至有长期合作关系,知根知底,对客户的资信状况比较了解,贷款的前期调查比较方便。由于实业方面有业务合作,相互有资金兑付,通过合法的约定,可以方便扣收贷

款本息。

2、这里谈点内幕。很多人认为开小贷公司会赚大钱,如果严格按照4倍利率,按一年期6%算,4倍24%的利息收入。我测算过我们公司4年来每年的利息收入及费用,大概各种费用(包括税费、工资、办公费用、计提准备金等),要占10个点多点,也就是还可剩不到14%左右,但获得这个利润率的前提是没有任何风险损失。短期能保证,长期你能保证没有呆坏账?所以必须得违规,我们公司实际是按三分在放贷。踩了红线,就得做两套账。两套账就有很多需要特别小心的地方,不然会露马脚。

7.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DOC) 篇七

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 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的经济发展, 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运而生。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小额信贷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从本质上说, 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与扶贫到户项目有机结合成一体的金融活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中指出,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 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概况

2005年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以山西省平遥县作为首批试点地区, 在全国率先成立两家小额贷款公司。2006年, 试点扩大到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内蒙古5个省、自治区, 成立了7家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指导意见》发布后, 民间资金较丰富的江苏、浙江等省份迅速行动, 各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发展。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 截至2012年6月末, 全国已开业5267家小额贷款公司。江苏省从2007年开始组织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工作, 截至2012年6月, 江苏省己有430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 注册资本总额达716.08亿元, 贷款余额达969.13亿元, 试点区域从最初的8个市15个县 (市、区) 扩大到目前的13个市115个县 (市、区) ,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总数量接近500家。

(二)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具有以下作用:

1. 采取低门槛策略, 有效补充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盲区。

相对于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而言,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门槛低。此外, 在目前各银行信贷资源较紧的情况下, 各银行提高了贷款客户的资质要求, 而“便捷、灵活”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信贷特色, 有效弥补了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服务盲区。

2. 有效缓解“三农”经济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实现中小企业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双赢。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 紧扣“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的经营宗旨, 得到了广大贷款对象的称赞,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了服务全国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的重要金融力量。

3. 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化, 促进全国金融秩序稳定。

近年来, 我国大力发展金融产业, 加快金融创新,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逐步架构起了民间资金与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的农村资金需求者之间的桥梁。

三、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自2010年以来, 武进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规模迅速扩张, 业务发展迅猛, 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截止到2011年5月中旬, 武进区共有7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获准开业并正式营运, 其中6家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1家是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还有3家正在筹备申报。已营业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注册资本23.5亿元, 平均每家注册资本3.36亿元, 注册资本最高的一家达6亿元。截止到4月末, 6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短期贷款30.25亿元, 比2010年年初增加27.31亿元, 增长928.91%, 比今年年初增加7.31亿元, 增长31.87%。2011年1-4月武进区6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结益累计8619万元, 超出去年全年结益232万元。2012年开始,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相继增加4家, 总数为10家。2012年末, 累计发放贷款4.62亿元。

四、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分析

(一) 不良贷款总量分析

截至2012年12月末, 武进区共有10家开张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 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 10家被调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贷款余额合计达46.2亿元, 其中不良贷款余额3.55亿元, 比上月增加0.7亿元, 比年初增加3.37亿元;不良贷款率达7.69%, 比上月增长1.47%, 比年初增长7.34%。不良贷款率高出全区2.12个百分点, 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有较大的增长趋势。

资料来源:武进人民银行

从图中可以看出,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 头两年不良贷款余额均没有较大幅度, 但从2011年至2012年期间, 不良贷款余额迅速增长, 其增长额竟然高达惊人的33653万元。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下文会详细说明。

(二) 各类不良贷款分析

1. 五级分类不良情况表

主要分析不良贷款在五级分类发下, 给类贷款余额与涨跌幅, 下面按五级分类法进行统计分析。

资料来源:武进人民银行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 在五级分类法下, 截至2012年末, 正常类贷款余额达3.80亿元, 比上年减少了1.16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达4.62亿元, 比年初增加2.48亿元;次级类贷款余额1.16亿元, 比年初增加了0.98亿元;而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在2011年是没有的, 但是截止2012年末, 可疑类贷款余额高达2.12亿元, 损失类贷款余额高达0.29亿元。这一现象表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正在面临高风险、高不良贷款率的现状, 如果这一现象仍不能改善,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会面临破产的危险。因此,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着重关注于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不能让它继续增长下去。

2. 不良贷款品种结构分析

通过本次调查, 分析整合出给类期限贷款与个人、企业贷款的基本情况, 详细数据请见下表。

资料来源:武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通过表2可以看出, 自2010年至2012年, 从期限上来说, 常州市武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主要分布在3-6个月期间, 分别占全部不良贷款的61.6%、69.7%、64.7%;其比重相近。从贷款主体上来说, 企业不良贷款较个人不良贷款占了全部不良贷款的较大比重, 具体比重是80.4%、70.1%、78.9%。因此,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期限上不能过多投放3-6个月期限的贷款, 着重投放短期或者较长期的贷款。

五、产生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 资金来源问题突出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 资金来源成为其规模扩大和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问题之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零售”多层次资金供给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着增资扩股难的问题, 未来还有可能继续困扰其发展。虽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但受到融资总额不超过资本金额50%的限制, 并且在银行信贷资金不断收紧的情况下,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及便利程度将影响其运作。

(二) 出资人对经营干预过多, 管理层经营独立性不够

以开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该公司出资人与管理层相互间存在矛盾, 双方缺乏沟通, 出资人介入日常经营管理, 干预贷款较多。如大股东强制指定向长丰内燃机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 目前长丰内燃机公司已经破产, 尚欠贷款1900万元难于收回。

(三) 专业人才缺乏, 贷款审查与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

近2年,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其数量快速增加,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以广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例, 该公司截至2012年6月末的不良贷款余额为4865万元, 不良贷款率为17.17%。导致其资产质量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专业人才的缺乏。

六、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对策建议

(一) 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完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体系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建立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工作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力度, 调整优化客户结构, 密切关注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落实有效担保, 防范信贷风险。

(二) 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专业技能培训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下降, 不良贷款率的提升, 在一定程度上源自于公司职员专业技能的缺失。由此, 我们可以根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 采取相关措施, 召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职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职人员的专业素养。

(三) 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征信业务管理,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贷款逾期、五级分类及拨备计提等报表, 所发放的贷款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真实掌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情况和贷款质量情况, 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郭剑平.从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反思中国的农户小额信贷制度[J].商业研究, 2007 (365) :146-149.

[2]曹玉玲, 宦连英.发展弱势金融破解农村“金融贫血”[J].新疆金融, 2007 (9) :47-49.

[3]张劲松.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小额信贷发展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所, 2009.

8.小额贷款发展研究问题(DOC) 篇八

2011年4月24日,犯罪嫌疑人胥某某冒用“李某”的身份信息虚拟了自己的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向四川省成都市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单位四川某电器有限公司办理了一单总价9100元(其中向某贷款公司贷款7100元)的苹果笔记本电脑的消费贷款业务,该消费贷款合同以四川省成都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犯罪嫌疑人自贷款成功购买苹果笔记本电脑后,一直没有按合同要求进行还款,人员不知去向。该担保公司在向该贷款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清偿贷款后,无法向犯罪嫌疑人胥某某追偿,遂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以胥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行为是以虚假的证明文件来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贷款诈骗的立案标准是2万,因此应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以贷款诈骗罪法定不诉。

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依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同样,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为2万元,因此应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以合同诈骗罪法定不起诉。

第三种观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小额贷款诈骗行为,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但是触犯了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因此,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三种,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胥某某提起公诉,理由如下: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适格的贷款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1款界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该定义,可以分析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两大基本特征,首先是一般的工商企业,其成立的依据是《公司法》,并不受《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管控;其次经营业务为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其可以经营小额贷款的金融业务,但无需申领金融许可证。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贷款诈骗罪,适格的主体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上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论述,其身份是普通工商企业,只是从事了法律规定内的特定金融业务,仅仅为小额贷款。但并不能因此将其认定为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立需经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的批准,并获得金融机构编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结合本案例,胥某某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自然也不能适用刑法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

第二,法条的竞合原则与犯罪金额的认定。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达到了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但是没有能达到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是一种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骗取贷款是目的,而签订贷款合同是手段的体现。从这样的层面来说,合同诈骗罪是贷款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只要有贷款合同都能以合同诈骗罪来论处。但这样的理解,又会使得贷款诈骗罪的设立毫无意义,这样的法条运用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即贷款诈骗罪的设立目的是专门打击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这一点可以从二者分属的刑法章节看出,贷款诈骗罪是属于金融诈骗罪的章节,而合同诈骗罪是属于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关于贷款诈骗与普通诈骗罪,二者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的罪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贷款诈骗相对于诈骗罪是重罪,依照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先适用重罪,即适用贷款诈骗罪定处。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司法界历来争议不断,主要分歧在于:第一种观点,应坚持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原则,以贷款诈骗来评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只是其犯罪的金额并没有达到该特殊法所要求的数额标准,因而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第二种观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诈骗罪所规定的各项主客观、以及数额的要求,理应构成普通法所规定的诈骗罪。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说服力。法条的竞合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既满足普通法条的规定,又满足特殊法条的规定,则应按照特殊的法条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因为犯罪金额的限制,并没有构成特殊法条所规定的贷款诈骗罪,仅仅构成了普通法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因此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直接以普通法条的诈骗罪定罪量刑更为合适。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问题非常常见,比起法理上的分析数罪之间如何适用,找不到法条的支撑,因此,简单的按照数额的标准来划分数罪,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加于法可依照。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3000元的犯罪金额即可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要求,直接以诈骗罪定罪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上述规定从犯罪金额的角度,解决了理论界争议的问题,如果犯罪金额没有达到特殊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则按普通法条来定罪论处。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多次用相同的手法,多次的骗取小额贷款,每次的金额都达到了诈骗罪的金额要求,累计的犯罪金额也达到了贷款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的金额要求,这样的情况应以何种罪名认定?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出于同样的犯意,采取相同的手段,多次的诈骗小额贷款,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首先,小额贷款公司因贷款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并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其次,犯罪的金额已经达到了特殊法条合同诈骗的金额要求,此时应适用法条竞合的原理,以重罪合同诈骗罪论述。在这种观点下,即认为合同诈骗的金额是可以累积计算的。综上,因为犯罪嫌疑人胥某某的行为从实际来说并不适用法条竞合的原理,因此因按照金额进行数罪的区分,以诈骗罪定罪。

第三,打击犯罪的平衡与法益保护的选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普通的企业法人,从事的又是金融的放贷业务,其金融主体的资质问题存在争议,如果以贷款诈骗或者合同诈骗来对骗取其贷款的行为进行刑事苛责,很有可能大部分的骗取小额贷款行为则不能构罪,不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如果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则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此外,就贷款诈骗与普通诈骗罪而言,诈骗罪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为简单的财产,而贷款诈骗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不仅包括财产,而且更包括我国的金融秩序。按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造成的危害性越大,则刑法的评价就更为严格。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没有适格的金融机构的资质,但因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如果骗取其贷款,侵犯的不仅是其合法财产,更是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因此,从打击犯罪,以及保护我国金融秩序的法益角度来说,不能机械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罪就不予追究,而是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9.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问题分析 篇九

摘要:近年来,我国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农村金融的衰败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开展农村小额贷款,是解决该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在农村小额贷款方面已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将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

关键词:小额贷款;收入分配;农村金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占全国人口60%以上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面貌如故,经济增长的好处无法为我国大多数人所分享。农村金融的衰败是农村经济发展停滞的重要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农村有限的储蓄被用于城市的发展,资金逐渐远离农村。近年来,作为农村金融的一个重要方面,小额贷款得到认可和重视,联合国将2005年定为小额贷款年,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我国已经开展了多年的农村小额贷款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贷款,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应起重要作用。

一、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新发展

小额贷款模式是针对消除孟加拉国农村绝对贫困而提出的一种信贷资金支持模式,由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在20世纪70年代发明,现已正在全世界得到大规模的推广。这一模式通过五至十家农户为一组的相互联保的方式发放小笔贷款。小组成员互助互促,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都失去再贷款的资格。目前全世界有上千万人在接受小额贷款,资金投入达数亿美元。由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等组织建立的“国际小额贷款协作集团”计划运用小额贷款模式在全球解决一亿贫困户的问题。

在我国,小额贷款已经小规模地开展了十多年。1994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率先在河北省易县开始进行小额贷款试验,完全按照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贷款模式运作,并已经有数百个小额贷款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与许多其他国家一样,这些试点都比较成功。从1999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也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信用贷款,截止2005年初,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到了1 644亿元。最引人瞩目的是,人民银行太原支行于2005年年中拟定了《山西省NCO小额信贷试点实施方案》,2005年年底山西平遥“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以明清票号方式命名的小额贷款公司揭牌成立并开始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这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约在1 000万至2 000万元之间,与社科院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性贷款公司,以在支农中获利为主要目标,其最高贷款利率可高于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倍,靠高利率弥补贷款风险,但目前按照规定尚不得吸收存款。虽然山西试点的整体规模仍相当小,但可以说这是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一个突破。

我国开展小额贷款的经验表明,农村小额贷款是农村金融非常有效的一种模式,对提高农民收入效果显著,比较适合于消除绝对贫困,同时对贷款者而言,小额贷款兼具坏帐率低、收益高等优点。例如,从社科院的试点情况看,平均一户借贷2 000元每年可以增加净收入400元~800元。我国占20%农村人口的低收入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仅为850元左右。小额贷款如果能够大范围推广,可以提高我国低收入农民年纯收入10%~20%。而且,国际经验与我国众多的试点经验均表明,小额贷款所采用的联保方式,即通过邻里的压力往往比财产抵押的效果还要好,因此小额贷款的坏帐率较低。社科院的试点表明其回收率均达90%以上,大部分的试点高达98%以上。此外,从平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短期经营情况看,其盈利的前景相当可观。

二、我国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的制约因素

虽然小额贷款存在着巨大的优势,而且我国也已经积累了一定成功经验,但是在我国小额贷款并没有象在许多国家一样能迅速地成为大规模的运动,其原因是我国开展小额贷款观念和政策、资金和人才等因素的制约。

小额贷款无法大规模推广,观念上存在着误区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在我国,小额贷款往往被当成一项扶贫措施,将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户,从而大大限制了小额贷款在我国的发展潜力。由于小额贷款被视为一种扶贫措施,其资金来源非常有限。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小额贷款试点项目是由国际多边与双边组织或是由地方政府,群众团体出资进行的,而没有象许多其他国家一样,一开始就与商业性资金结合起来,如成立一个独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进行。而在国外,商业性资金往往是小额贷款最重要的资金来源,而在我国由于观念上的误区,政策严加约束,商业性资金难以参与小额贷款,更进一步缩小了资金的来源。

另一方面,我国的民间金融一直以来没有合法地位,也限制了小额贷款的推广。由于我国仍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对于高利贷仍相当敏感,而民间借贷利率一般明显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被认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对于小额贷款来说,如果无法采用高利率,其经营往往难以持续。由于从正规金融难以得到信贷支持,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温州,以血缘或地缘关系的民间借贷非常发达,放贷只需写个借条即可,借贷人非常重视信用。由于利率管制和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小额贷款模式实际难以与民间非正规的发达的信贷进行竞争。农户的资金需求相当大,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首先是向亲朋近邻筹借,其次是向农信社等国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甚至求助于高利贷,在管制条件下,小额贷款模式根本无用武之地。国际经验证明,没有商业性资金(或金融部门)参与的小额贷款是既不易持久,也很难在较大范围内推广的。山西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开展业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商业性资金参与小额贷款的不足,但其是否能够进一步推广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山西平遥的试点在政策上仍加以严格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只允许贷款而不允许吸收存款,目前其规模相当小,数量有限。在监管机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山西的小额贷款试点是由人民银行主导,而贷款公司究竟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其性质如何,应人民银行还是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这些关键问题仍悬而未决。

此外,小额贷款的开展还直接受到人才的约束。资金的匮乏必然导致人才的匮乏,参与小额贷款的无论是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还是其它机构遇到的最现实的难题是人才问题。农村小额贷款的特点决定劳动密集型的业务性质,参与农村小额贷款的人员既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相应的农业知识。人才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显然从正规金融机构挖人才不太可能,大多数人员没有金融专业知识和具体操作经验。此外,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是崭新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和规章制度可以借鉴,如果不能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也可能爆发贷款和人员风险,甚至导致破产。

三、理论思考和政策建议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农村小额贷款是既能增加低收入

农户的收入,又不需国家太多投入的最佳选择,是可以大规模开展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农村金融形式。要扩大农村小额贷款的规模,必须要解决各种因素的制约。

最重要的是必须消除对民间金融的认识误区,承认民间借贷高利率的合理性,从而从根本上解除推广小额贷款的政策约束。对于民间金融一味视而不见或严加约束均不是正确的做法,既管不了也管不好,而应逐渐将民间信贷加以规范,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承认民间信贷的合法性最重要一点的是允许其收取较高利率,这是开展小额贷款的基础。小额贷款的成本比较高,且存在着一定的系统风险。小额贷款提供了很多银行不能提供的服务,如技能培训,上门送款收款等等。这些服务方便了借款者,但也增加了操作成本。而且,由于小额贷款发放集中于农村并用于农业,一旦出现自然灾害,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对于低收入的农民来说,正规金融的贷款对他们是可望不可及的,高利贷往往是他们借款的唯一渠道,而相对高利贷来说,小额贷款的利率还是较低的。

如何规范小额贷款的高利率行为是关键。对此,可以借鉴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做法。南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21%是违法的。但是,对于5 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是组织还是个人,不管利率是多少,到小额贷款管理机构登记并缴纳一定的登记费即可。只要登记就被认为是合法的。因而,正规金融也可以发放高于21%利率的贷款。因此,我国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由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进行登记,为减轻费用负担,可以采取集中或定期登记的做法。

政策上的放开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小额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我国民间借贷本身的规模已经相当大,在政策约束解除之后,农村小额贷款的规模必然会大幅增加,这实际上也是民间信贷的由地下转向公开的表现,如建立更多的小额贷款公司。一旦给予合法性,必然吸引正规金融的商业性资金进入。因为国际经验与国内试点均表明,小额贷款本身就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业务。商业性资金除了民间资金外,最重要来源应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组织开展小额贷款方面具有特有的优势:一是农村信用社具有密集的农村金融网络。与其它小额贷款模式比较起来,信用社的小额贷款的操作成本比较低;二是信用社有庞大的储蓄网,可以自筹贷款资金;三是相对其它的小额贷款的机构来说,信用社为国家金融系统的一部分,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密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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