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4-11-14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精选7篇)

1.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篇一

青阳镇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道路交通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镇各有关部门领导本区域道路交通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道路交通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实行目标考核,对道路道路交通考核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根据镇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制定道路道路交通工作方案和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全镇道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组织道路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安监、交通、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道路道路交通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实施道路道路交通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督促全镇道路安全责任的落实;

(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整治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实施提出意见;

(四)指导开展全镇道路道路交通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安、安监、交通等相关部门建立道路道路交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工作内容是:

(一)协调指导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以及涉及道路道路交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通报道路道路交通状况和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意见;

(三)对道路道路交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六条 每年6月份为本镇道路道路交通宣传月。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道路交通教育,制定本单位道路道路交通责任制和机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落实奖惩措施,保证机动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建立、落实道路道路交通责任制工作负责指导。

第八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从业条件和有关道路道路交通的相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对车辆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进行检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应当加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为营运的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建立技术档案,按规定淘汰不适合从事客运服务的营运车辆。

第十条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对学生进行道路道路交通常识和相关法律

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 单位接送人员的班车应当经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其驾驶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驾龄,并在每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均未达12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档案信息,及时公布机动车违法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者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因下列因素危及道路交通,导致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交通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毁损后未及时更新、修复;

(二)道路出现坍塌、水毁或者严重的坑漕、隆起等损毁未及时修复;

(三)对事故多发地段、重点路段未采取有效的工程防护措施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单位接送人员的班车及其驾驶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属机动车驾驶人员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0日起施行。

2.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篇二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高票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有力地弥补了当前法律在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为消费者追究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对现有立法的重大突破。但是该条规定对明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后续立法加以完善。

二、不足

1. 适用范围太狭窄。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太狭窄,仅限于食品安全领域。事实上,明星代言的问题广告不仅在食品领域存在,在药品、保健品、美容护肤品乃至房地产领域同样屡见不鲜。不仅食品安全很重要,药品、美容护肤品的安全、建筑质量等也很重要。伪劣药品可以害人性命,伪劣美容护肤品可以毁人容貌,而建筑质量不合格更是直接威胁所有在其中的人的性命,汶川大地震中有多少人死于豆腐渣工程!但是《食品安全法》不是《广告法》,不能越权规定食品安全领域之外的事项。因此,该缺陷是《食品安全法》本身所难以克服的。

2.“个人”的范围太宽泛。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是“个人”,而“个人”的范围太宽泛,除了明星之外,还包括“盗版明星”、模特、临时演员甚至群众演员等。这样“一棍子打死”是否合适?笔者认为,应对“个人”进行分类,以个人是否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为主要标准,将“个人”划分为“明星”和“非明星”两类。“明星”是指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的人,一般包括电影演员、导演、运动员、教练、电视台主持人等。而“非明星”是指不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的人。“盗版明星”因为借助其所模仿的明星的知名度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也应划入“明星”的范畴。临时演员、群众演员等因为不符合在较广泛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这一要求而划入“非明星”的范畴。当然,这里要排除一些“非明星”由于形象良好或者演技尚佳并且接拍了很多广告而为人们所熟知从而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的情况,这类特别的“非明星”同样具有“明星”的特性因而应被纳入“明星”的范畴。

笔者之所以将个人划分为“明星”和“非明星”是因为“非明星”与“明星”在代言广告方面有着非常巨大的差距。

第一,“非明星”和“明星”在广告中的地位悬殊。“非明星”由于知名度极低因而一般在广告中不表明身份,连名字也不标示。反之,“明星”拍摄广告一般都会标示名字以表明“明星”的身份,甚至部分有一定知名度但知名度不太高的“明星”为了增加人气,还在屏幕上打上“著名国际影星或著名运动员某某”等字幕。打个不恰当的比喻,“非明星”只是广告中很普通的一个道具,而“明星”则是广告中经过粉饰、施加了很多特效、带着闪亮光环的“主角”。正是地位上的巨大差距决定了“非明星”与“明星”在对观众施加影响方面作用悬殊。

第二,“非明星”与“明星”在广告收入方面也极其悬殊。“非明星”拍摄一场广告的收入仅数千元,能收入万元以上的寥寥无几。而“明星”的收入则远远超过“非明星”。在被媒体曝光的一份演艺名人代言的价格目录上,近百位明星的收费令人咂舌。其中周润发以两年1 200万港币的价格排在首位,张学友以每年500万港币列第二,刘德华、梁朝伟、金喜善、宋慧乔都以每两年800万港币的价格,排在一线。同时,“超女”也成炙手可热的代言明星,李宇春、何洁、张靓颖每两年的身价分别是180万元、150万元、150万元,她们与李冰冰、陈好每两年160万元的价格相当。另外,据悉最近王菲复出后接拍一个洗发水的广告,代言费超过千万!在收入相差如此悬殊的情况下,要求“非明星”同“明星”一样承担连带责任是严重不公正的,严重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3.“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

这主要表现在:(1)法律未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2)法律未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连带方式;(3)法律未规定明星们在承担责任时的具体份额;(4)法律亦未规定“连带责任”的具体形式,“连带责任”是仅指民事责任呢,还是包括刑事责任在内呢?这也亟须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三、完善措施

针对以上三点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快修改《广告法》的进度,填补法律漏洞,按照权利义

务相一致原则,在《广告法》中增加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将明星代言责任的使用范围从食品安全领域扩展到所有适用《广告法》的领域,以实现法网的严密。

2.

在后续立法中对“个人”的规定进行细化,严格限制“个人”的范围,明确地将“个人”限定在“明星”的范畴内,排除“非明星”,以免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3. 针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的不足,笔者认为应该加以细化。

3.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新规定 篇三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逃逸的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套牌车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妨碍通行的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 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一条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民用航空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机场安全运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以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意见。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一定高度以及有民用航空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管理人应当确保障碍灯和标志的正常使用;发现障碍灯和标志损坏,应当及时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障碍灯和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高压输电塔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设置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八条 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禽和其他动物对航空器安全产生危害;发现鸟禽和其他动物进入民用机场飞行区内,可能危及航空器运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驱赶或者猎捕,必要时可以捕杀。

第二十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将受干扰情况和已采取的排查措施情况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民用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五条 发生民用机场突发事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管理人未按要求设置障碍灯和标志,或者未保证障碍灯和标志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及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影响障碍灯和标志正常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改正,并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1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禁止活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区县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处罚。

5.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现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级领导实行安全生产任期目标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第三条 公司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坚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在各自岗位上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要形式,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应结合本岗位特点制订。本规定是公司奖惩或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主要依据,个人收入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

第二章 公司党政领导安全职责

第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列入生产经营重要议事日程;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营、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四、按规定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在选聘干部时,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坚持对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不予聘任的原则;

六、批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决定及奖惩等;

七、主持或委托安委会副主任主持公司安委会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八、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演练和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安全事故管理;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 公司党委书记安全职责

一、依照党规党纪的要求监督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在选聘干部时,坚持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不予选聘;

三、指导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引导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教育党员模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七条 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协助公司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紧密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实施公司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组织排除事故隐患;

四、支持公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督促、检查、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五、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主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报表的审定;

七、组织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工作,定期检查监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八、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推动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创新和安全管理创新;

九、主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公司其他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其他副总经理是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促和检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部门和人员落实安全职责。第九条 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职责

一、协助公司党委书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依照党规党纪,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及时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三、在选聘干部时,坚持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对安全工作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不予聘任。

四、组织指导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 公司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一、协助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承担技术管理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审定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督促下级技术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编制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技术措施,组织安全技术专题研究;审批公司直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与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使用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组织解决施工生产中的疑难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四、负责组织有关安全科技和职业危害防治的课题研究;

五、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召开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

六、负责组织公司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资料的编写和修订工作,组织审定公司自制设备和改造设备的安全性能;

七、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审定事故技术方面的鉴定意见和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总会计师安全职责

一、组织做好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审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优先安排安全生产资金;

三、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抚恤等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安全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济师安全职责

一、参加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审定;

二、组织开展有关安全技术经济分析活动。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依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各级工会开展和参与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过程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总监安全职责

一、协助公司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规章制度的审定;

三、指导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二、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维护其有效性;

四、研究、部署和督促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或整改工作;

五、组织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六、研究决定重大安全生产投入;

七、研究决定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职责

一、每年组织召开二次及以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起草会议纪要;

二、研究提出改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直属各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防汛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规章制度,保持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常联系和沟通;

二、起草和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办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换发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公司三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培训以及合格证书的管理工作,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委派,并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五、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公司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工作;

六、负责公司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汛期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危化品、自然灾害防治(台风、滑坡、泥石流…)等专项安全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日常管理,组织内审和管理评审,做好外审的配合工作,保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八、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以及机动车年检的协调工作;

九、统筹管理和协调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保险工作;

十、组织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汇总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编发安全生产简报,负责安全生产日常资料报送,起草安全生产考核报告和奖罚意见。

第十八条 安全督查员职责

一、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帮助项目部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公司领导批准的督查计划,对公司在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对新开工项目和危险性较大项目可适当增加督查次数;

三、对每个项目部督查结束后,应形成一份完整的安全督查报告,报分管副总经理阅批,并及时送安全监管部备案;

四、每季度末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一份安全督查报告(季报)。

第四章 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部(应急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及时传递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指示和文件;

二、负责公司总部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公司信息安全,监督办公楼电梯使用安全以及办公楼用水、用电和冬季取暖安全;负责大客车往返天津-德州的交通安全和总部工作人员交通工具在办公楼停放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组织起草、修订公司层面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公司应急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协助安排安全生产会议;

六、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网络服务平台。第二十条 市场开发总公司安全职责

一、负责对拟投标工程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形成评估报告,为公司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把安全、环保列入标书评审及合同评审的内容,负责对项目部进行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合同交底;

三、负责做好投标公司内部人员的安全培训,对公司内部人员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参与审核较大规模和直属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讨论和决策;

二、负责对质检员、施工员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三、指导各单位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施工进度的关系,指导、监督各单位和项目部选择合格的分包商,建立公司合格分包商资源库;

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统筹公司工程一切险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设备物资部安全职责

一、建立并管理公司机械设备台账和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公司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和重要物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采购设备物资时保证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标准要求,负责新购设备技术交底;

三、负责组织制定和修编各种设备(包括自制和改造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设备专业技术培训;

四、负责公司机电设备的专项安全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分包队伍自带设备及租赁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

五、负责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监督检查特种和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方案的落实,必要时参与验收;

七、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起草和修订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培训列入公司职工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建立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卡,做到安全培训档案卡随人员一起调动;制订部门职责时,应明确安全生产和环保方面的内容;

二、在干部推荐、选聘、考核时,把安全生产管理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记入绩效考核档案;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和项目部的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公司职工的工伤保险事宜;

四、负责组织做好新员工、出国工作员工、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做好公司各单位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好项目安全总监的选派工作;

六、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产权部安全职责

一、按照股份团公司和公司规定,认真做好安全基金的收支,监督合理使用,并及时统计上报,每季度将公司安全基金的收支情况通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二、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费用的正常开支,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三、负责落实公司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罚款的及时收缴和管理,负责公司风险抵押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统计管理。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计安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二、负责审计各类事故处理费用。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安全职责

一、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各单位、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监管;

二、监督、指导公司各单位及时支付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基础设施事业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所管理的投资项目中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

三、监督、指导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九条 企划经管部安全职责

一、对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预算、立项和竣工结算等环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

二、在与直属单位或项目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之前,确认是否已与公司总经理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负责编制公司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在兑现直属单位或项目部的经济责任制时,应首先考虑安全生产责任制条款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部安全职责

一、指导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律事务,为公司领导、职能部门、各单位及时提供法律咨询;

二、及时组织对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规性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

三、参与处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案件。第三十一条 技术中心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核较大规模和直属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讨论和决策,承担有关技术管理责任;

二、负责施工过程中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的评审;

三、负责把安全生产技术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新技术成果的应用,支持安全技术方面的科技立项和落实;

四、负责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 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识别并评估公司现阶段所面临的重大、重要的安全风险,确定公司重要安全风险清单;

二、提出公司安全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三、督促有关部门对重要安全风险解决方案的落实。

第五章 公司党群部门安全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党委工作部安全职责

一、参与公司重大安全问题、安全活动的研究和监督工作;

二、组织党、工、团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三、考核干部时坚持把安全生产业绩列入考核内容;

四、充分利用报纸、有线电视、局域网等媒体,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五、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实施舆论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工会安全职责

一、依照《工会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二、参加公司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负责公司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在评先树优活动中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第三十五条 团委安全职责

一、组织团员、青年开展“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活动;

二、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教育团员、青年遵章守纪、安全生产;

三、负责公司应急抢险队(义务消防队)的日常管理和演练,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应急抢险工作。

第六章 后勤部门安全职责

第三十六条 德州管理中心安全职责

一、负责公司所属各基地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用水、用电、供暖、治安保卫等安全工作和环保绿化工作;

二、负责公司属各基地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监视物业管理范围内天然气、暖气管道的异常情况、火灾隐患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当地主管部门;

三、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职工、家属进行生活安全常识教育,在醒目位置张挂安全警示标识;

四、对进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实行准入、限速等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在须减速地方设置减速槛,在弯道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牌;

五、负责“基地防汛抢险救援预案”和辖区内重要危险因素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六、负责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的实施并保存完整记录,负责培训期间的安全管理,保持培训处的各项培训资质。

第三十七条 离退休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用电安全和防火安全;

二、在辖区内有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向离退休人员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居家安全常识,做好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安全工作;

四、做好人员聚集场所的其他安全工作。第三十八条 医院安全职责

一、负责公司医疗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演练,充分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二、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本院范围内的各项安全工作;

三、承担公司职工的健康体检工作;

四、承办公司下达的其他应急事项。

第七章 二级单位(区域经理部)领导安全职责 第三十九条 经理(厂长)安全职责

一、作为公司授权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组织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与公司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层层落实到作业人员;

四、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备符合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大力支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五、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有效使用;

六、按照股份公司“一个强化、一个支持、一个落实、三个坚决反对”的工作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本单位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七、定期召开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八、掌握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因素,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各类事故风险;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演练;

九、定期督促、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做到各级各类人员的个人收入和安全生产绩效挂钩;

十、及时、如实地报告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承担应负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二级单位(区域经理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安全职责

一、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协助正职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根据股份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四、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

五、主持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工作,定期对监控工作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推进本单位安全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八、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二级单位(区域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审定本单位的重要安全技术措施,督促下级技术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技术措施,组织安全技术专题研究;负责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危害问题的课题研究;

五、参加并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召开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和修编;

七、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第四十二条 二级单位(区域经理部)其他副职安全职责

一、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正职和分管副职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促、检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部门和人员落实安全职责。第四十三条 二级单位(区域经理部)党群领导安全职责 参照公司党群领导的安全职责,结合本单位分工,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及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四条 二级单位(区域经理部)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参照公司部门的安全职责,结合本单位部门设置和分工,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及时报公司备案。

第八章 项目部领导安全职责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一、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对项目部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二、及时与上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本项目部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把安全技术交底书面交到每一位作业人员;

三、设置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具有相应资质、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力支持安监人员行使职权;

四、负责股份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项目部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并实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计划,结合项目现场实际,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确保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有效使用,按标准配备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实行文明施工,做好环境保护,接受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使用和管理,确保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程序合法;

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及奖罚办法,确保项目员工个人收入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

八、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订本项目部的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负责组织制定项目部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九、督促做好安全记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报告上级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分管副经理安全职责

一、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协助项目经理做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本项目现场实际,组织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四、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落实;

五、主持召开本项目部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负责组织对本项目部各种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监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认真抓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得当、状态良好、管控有序。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主持所在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保证科学施工,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二、负责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同时有针对性地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并随时跟踪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落实效果;组织项目施工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三、对施工中采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要及时上报,经上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同时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完善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主持项目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特种个人防护用品的验收,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投入使用;

五、参加项目部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

六、参加项目部事故调查,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第四十八条 项目部其他副职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项目部做到安全生产;

二、有责任提醒项目经理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下属人员遵章守纪;

三、积极配合项目部分管副经理或安全总监的工作,对分管业务和部门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安全总监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

三、负责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危险因素辨识监控,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管,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信息管理和报送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督促设备管理部门开展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五、参与或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处理决定的落实工作;

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与考核,对存在事故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部位、设备、设施和作业,有权下令停工。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由项目部结合本项目部的分工情况,制订相应的安全职责,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项目部施工队长和施工员安全职责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作业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现场组织管理责任;

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现场施工特点和职责范围,向作业队、班组或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保存好有关记录,并对交底内容进行跟踪落实;

三、作业前应对施工现场展布、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防护设施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四、督促检查施工队或班组做好作业前的安全检查活动,提示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对安全防护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五、组织所辖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接受上级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的检查,及时落实上级和项目专职安全员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意见,对不能自行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分管副经理,严禁冒险作业;

七、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主管领导,组织做好现场保护,及时抢救伤员;

八、拒绝违章指挥,随时制止纠正违章操作和盲目蛮干行为,监督检查现场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九、负有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内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好项目部的安全记录和资料管理,对所在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二、参与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审、交底和会审,依据有关安全规程和标准,及时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三、参与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制定,在主管领导的组织指导下,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目标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做好检查记录,建立考核档案,协助抓好项目部员工的岗前和转岗安全教育;

四、参加定期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专项治理检查,认真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按时填报安全生产月报表和事故报表;

五、对所在项目部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抓好有关制度措施的检查落实;

六、对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整改,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做好隐患整改的建档工作;

七、发生事故后,依法做好事故报告,组织抢救伤员,做好现场保护,参加事故调查,参与事故整改措施的制定和检查落实,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第五十二条 项目部兼职安全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项目部安全生产计划;

二、对现场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安监部门报告,及时消除隐患;

三、做好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与有关人员配合,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班组开展好班前安全活动,检查指导电工做好每天的安全巡检工作,并督促做好巡查记录;

五、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按规定及时分发个人劳保用品,并指导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六、会同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职工保护工作;

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参加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并督促整改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第五十三条 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所辖务工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严格履行法定的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所辖人员的岗前、工前安全培训教育,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能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三、保持所辖人员相对稳定,教育所辖人员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文明作业,清洁作业;

四、负责组织所辖人员参加项目部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认真做好作业环境、设备、设施、机具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

五、严格执行施工、生活用电、用火规定,严禁私拉电源、私设用电器、私设用火点,严禁私自拆改电器设备和机具,下班前切断设备电源;

六、发生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伤员,迅速报告项目部负责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五十四条 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对自身的违章行为和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自觉接受安全监管人员的监督指导,积极参加安全活动,爱护安全设施和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和佩戴,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三、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施工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四、努力学习安全技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认真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作业规程;

五、进入施工现场前或转岗前应接受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发现不安全因素、事故隐患或事故,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现场负责人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九章 附 则

6.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篇六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2006-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和防范义务,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适用本规定。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和追究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必需的资金投入,督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整治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农机、建设、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车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汽车产品公告组织生产,保证出厂车辆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不得非法改装车辆和拼装违规车型。

报废车辆回收单位拆解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销售回收的报废车辆,不得非法改装报废车辆和利用报废车辆拼装违规车型。

车辆维修单位应当保证修复后的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维修肇事车辆或者有肇事嫌疑的车辆,应当登记车牌号码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条第六条 车辆产权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内部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内部交通安全检查,接受监管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车辆维修、保养、检测、更新制度,杜绝使用违规车型。

车辆产权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报废车辆移交政府指定的回收单位处理。

第七条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举报道路交通事故和肇事车辆、人员。

第八条第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机构,下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上级机关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接到报告(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告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道路交通事故,不得干扰、阻挠道路交通事故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形;

(二)肇事双方车辆及其驾驶人(以下简称事故当事人)和肇事双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单位);

(三)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判断;

(四)事故抢救和现场处理情况;

(五)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对前款规定情形有新的掌握的,应当随时续报、补报。

第十条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按照下列规定组成: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4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二)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不足3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发生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县或者市有关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派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技术专家或者邀请工会组织、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具备相应知识、经验和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事故当事人和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行政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由有关部门重新调配人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事故直接原因、经过、后果和事故根源;

(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事故单位和其他有关责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确定的责任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职责的情况。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或者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享有下列职权:

(一)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现场调查或者核实事故现场调查情况,核实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结论及其证据;

(二)核实事故直接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三)溯查事故根源,向有关单位、人员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责任人员有无失职、渎职或者不履行义务情形的证据,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干扰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的调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全面掌握事实、科学分析、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当事人和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善后处理情况;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结论,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及其教训;

(四)对行政责任的认定结论及其理由、依据,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经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结束后,由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结案报告,说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有关内容的落实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涉及不在我省同一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单位的道路交通事故,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单位为军队、武警部队或者属于外省的,负责批复结案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后的结案报告抄送其主管机关或者外省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行政监管部门有关人员有失职、渎职情形的,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分管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或者对已经查明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部署检查的;

(二)发生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后果严重扩大的;

(三)阻止或者授意有关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事故的;

(四)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碍、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以及对事故单位和其他有关责任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机关实施。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应当发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事故单位和其他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不属于行政任命(聘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建议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比照本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同时建议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事故单位和其他有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50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市人民政府必须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事故调查组其他成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行政责任调查追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7.安全责任规定--草稿 篇七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古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地考核个人安全责任,制定本办法。

一 一岗双责制度。单位领导班子对单位安全、综治、维稳工作负总责;领导按分工对单位和分管的部室的安全、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单位职工对主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综治、维稳工作负责,并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单位搞好安全稳定工作。

二 领导班子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综治、维稳工作会议。通报本月工作情况,传达学习相关政策法规、重要文件或领导讲话,部署安排单位相关工作。保证经费落实。

三 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和季节特点,安全监督检查要坚持有所侧重、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好实地检查。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文化活动期间,切实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安全记录。及时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四 做好安全培训工作。一年四次消防、安防类培训。五 职工安全责任清单

(一)值班工作责任

1如因个人原因导致单位值班出现重大漏洞,使我单位受到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由个人全部承担;若个人受上级部门行政处分,责任自负。

2空岗、脱岗、擅离职守、值班表不签字,一经发现,全所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年底统一扣除安全生产奖金。3切实负起责任,注意值班纪律,做好值班交接工作,妥善应对检查。值班期间须及时掌握全楼情况,进行全楼巡检一次,对公共区硬件设施进行查看。注意关闭后门(10:00-19:20),知道当天进出、加班人员情况。

4访客登记,必须由值班人员查看证件,亲自登记,不能由访客自己登记填写。处理好值班垃圾。乱堆垃圾者一经确定,在一楼值日一周。值班必须在监控室,带班最好在一楼司机办公室,方便互相照应。如需要在各自办公室或整理室值班,须与监控室值班人员协调好,确保监控室24小时不离人。

(二)个人日常责任

1各自主管、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综治、维稳工作。包括办公室、修复室、整理室、库房、监控室等,一经发现有问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全所通报。

2办公室无人情况下,必须关灯、断电、关好门窗,否则无论多晚,通知个人晚上自己回来处理。

3办公室无人情况下,发现不关电子设备、不关电、不拔插座、继续给设备充电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X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济责任自负。

4节约用水,停水时特别注意,凡发现不关水龙头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济责任自负。

5办公楼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尤其是在监控室,绝对禁烟。发现一次,罚款X元。6管理好个人的门禁卡、钥匙等。如丢失、损坏门禁卡、钥匙等重要物品,照价赔偿。备用钥匙是为了全所安全工作需要,不随便外借。

7发现往卫生间洗手台、拖布池下水乱倒垃圾者(茶叶、果皮、剩饭等),全所通报,打扫卫生间一周。收发快递,自行到大门口。快递员不进楼。9 进出办公楼尽量自己刷卡。尤其节假日期间,进出刷卡。

10接待相关访客,须做好陪同工作,有责任向来访者告知安全要求。

11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办公室。

12公用设备(如复印机)等,使用完毕请关闭并断电。如有卡纸等故障请及时告知办公室。

13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培训和义务劳动。

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全责任告知书

(临时人员)

欢迎您来到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为了加强安全工作,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您在考古所的人身安全和有序工作,特将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一、请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等资料交于办公室备案。工作结束离开时请告知办公室,可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下班时间:周一到周五10:00-13:30

16:00-19:30

周末或平时加班请主动告知值班室值班人员。

三、午餐时间:工作日13:30-14:00 请按约定签字或刷卡就餐。

四、工作完毕离开工作场地前,关闭电子设备并断电,关灯;关窗锁门。使用大功率设备请提前告知办公室。

五、用完卫生间请随手关灯、关闭换气扇,节约用水。

六、保持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不乱丢垃圾。

七、安排职工宿舍住宿的人员请遵守《职工宿舍守则》。

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宿舍日常管理规定

为规范职工宿舍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职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便更积极的投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八、办公室职责

单位职工宿舍管理由办公室全权负责,管理职责包括:单位职工及临时人员入住安排,宿舍公共设施的购买、维护及统计保修,监督检查员工宿舍的各种安全、卫生情况等。

入住人员如遇问题在个人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报办公室协调解决。

九、宿舍日常管理

(一)安全重于泰山

1、注意用电、用气、用火安全,电器每次使用完毕后,切记关闭电源、开关及阀门;结束充电后,切记拔掉电源插头;每天离开宿舍前认真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如因未认真履行安全规章,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所在宿舍全体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日常管理微且重

1、不留宿:原则上,任何职工、临时人员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留宿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至办公室报备。

2、勿多占:原则上,每位入住人员配臵床位、柜子、桌椅各一,请勿多用多占;洗漱、卫生等个人用品需自备。

3、讲卫生:注意个人及宿舍卫生,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做到勤清理、勤打扫:垃圾及时倾倒,地面、卫生间经常打扫,以免滋生蚊虫细菌,危害健康;

4、要规范:规范操作电器(主要是热水器),临时入住人员要正确掌握电器的使用方法,如因自然损耗引起电器损坏,更换及维修费用由单位承担,如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电器损坏,则费用由当时住宿人员均摊;

5、做点交:临时住宿人员离宿时请将床单、被罩、枕巾等物品归臵一边,方便后期集中清洗;将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方便后期其他人员入住;将宿舍钥匙、暂借物品等一并归还办公室;

6、调作息:宿舍成员之间协调好作息时间,原则上十二点半(北京时间)之后避免有洗衣服、洗澡、高声打电话、大声放歌等可能产生较大噪音的行为发生,以免打扰他人休息;

7、促和谐:居住期间宿舍成员之间要和谐共处,遇事相互协调,绝不允许有造谣滋事、打架骂架等情况发生;个人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宿舍是单位无偿提供给单位职工及临时人员的住所,请大家报着相聚有缘的心态,在确保宿舍及人身安全、保持宿舍卫生的基础上,彼此和谐相处、相互协调作息时间,自觉遵守宿舍各项规定,以最佳的状态投入工作和学习中去。

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宿舍日常管理规定(临时人员)

为规范职工宿舍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职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1、单位职工宿舍管理由办公室全权负责,入住人员如遇个人无法解决的与住宿相关的问题,可报办公室协调解决;

2、注意用电、用气、用火安全,电器每次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开关及阀门;结束充电后,记得拔掉电源插头;每天离开宿舍前认真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任何职工、临时人员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留宿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至办公室报备;

4、每位入住人员配臵床位、柜子、桌椅各一,请勿多用多占;洗漱、卫生等个人用品需自备;

5、注意个人及宿舍卫生,勤清理、勤打扫:垃圾及时倾倒,地面、卫生间经常打扫;

6、要正确掌握热水器、煤气等的规范操作方法,如有损坏,维修、更换费用自理;

7、离宿时请将床单、被罩、枕巾等物品归臵一边;将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将宿舍钥匙等物品一并归还办公室;

8、宿舍成员之间协调好作息时间,原则上十二点半(北京时间)之后避免有可能产生较大噪音的行为发生;

9、宿舍成员之间要和谐共处,绝不允许有造谣滋事、打架骂架等情况发生;个人贵重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

请入住人员认真自觉履行上述规定。

天然气使用规范:

1、天然气总共有三个阀门,总阀门平时不用关,其余两个阀门呈倒“八”字时为关闭状态;

2、左侧与燃气灶相连,使用时将阀门右转;用完将阀门左转;

3、右侧与热水器相连,使用时将阀门左转,依次打开墙上的开关和热水器上的开机按钮;用完依次关掉热水器按钮、墙上开关,并将阀门右转;

注意:热水器一定要按照上述规范操作,否则极易造成损坏;避免频繁开关机。

文物库房及标本室卫生、安全检查制度

一、文物库房及标本室实行定期打扫、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二、文物库房每月打扫一次,标本室每周打扫一次,同时进行安全检查。

三、按照部室人员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卫生区域,两人一组,指定专人负责。

四、打扫卫生应认真细致,门、窗、柜架、展柜、文物箱及走廊等均须认真打扫,清扫时须注意展柜玻璃及文物安全。

五、全部室人员互相配合,积极参加卫生工作,无故不得不参加劳动。

六、爱护劳动工具,用完放回指定位臵,不得乱放,不得与其他卫生区域工具混用。

七、库房及标本室安全检查每周一次,重点检查水、暖、电以及文物安全、损毁情况。节假日前后进行重点、全面检查。

八、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所领导汇报。

考古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考古工地勘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二、项目负责人为工地第一安全责任人。

三、设立专人排查安全隐患,督导安全工作,并定期汇报。

四、定期对考古队员和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加强考古工作者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

五、在考古现场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六、考古工作现场工作间歇及夜间均设专人值班。

七、原则上无成年人陪同的儿童不得进入工地;对进入工地的老人,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八、考古队员手机24 小时开机,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九、发生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查处。做到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措施或措施不力不放过。

考古工地文物库房管理规定

一、库房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文物提取、入库的有关规定。提取文物进行保护、修复、研究应及时做好记录,注明文物的现状、损坏部位和损伤程度,拍照留档。

二、文物一经交接到库房,库房工作人员全面负责文物的安全。工作室无人时,必须锁门关窗。每天下班前,须将文物存入库区,因保护修复而不能入库的文物,要在当日安排值班。

三、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同意,不得将非库房人员带入存有文物的库房。

四、在对文物进行保护修复之前,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在保护修复和处理过程中,要预防可能破坏文物的因素,如果出现新问题和损伤,应保持原状,及时报告,并做好照相记录。

六、不得在文物上使用未经试验的材料和技术,文物的技术保护处理,均应以不改变文物原貌、最小干预、预防性保护为原则。

文物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为加强文物安全管理,防范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应对可能发生的文物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国家文物和人员财产的损失、伤害,保护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及文物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文物安全工作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好日常发掘、库房文物的巡检、督查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文物安全监管

1.考古项目负责人总体负责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协调、处理;

2.根据各级相关要求,积极改善安全防护条件,逐步完善必要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

3.强化考古人员防范意识,提高防护技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4.畅通信息渠道,发现文物安全隐患,要及时逐级上报,及时处臵,防范于未然。

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1.在考古工地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拨打公安、消防等部门紧急处理电话。项目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和现场保护,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损失。

2.考古项目负责人接到文物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程序逐级上报,不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故意破坏毁灭事故现场和证据,不在事故处理和调查间擅离职守或逃逸。

3.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考古队要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考古工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人员安全、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和影响,依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考古队进入工地之后,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考古发掘期间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指挥、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参与应急响应活动,下达应急处臵任务。

二、运行机制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的要求,考古队员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文物和人员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三、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考古队立即启动本预案,领导应急处臵工作。重大事件发生后,在参与应急处臵的同时,将事件情况核实后及时上报。

1.工作人员受伤后,要迅速处理,如情况严重,要立刻向当地医疗和其他职能部门请求救援。

2.考古工地发生盗窃、破坏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有效的保护好现场,以利于公安人员侦查工作。

3.发掘工地发生塌方事件,若人员受伤,应立即停工抢救伤员,并迅速查明是否仍然有塌方隐患。

四、应急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考古队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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