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2024-06-19

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精选8篇)

1.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篇一

公安消防部队机关正规化管理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机关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对机关正规化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日生活

(一)早操。支队机关原则上按《内务条令》规定执行,需减少早操次数的,由支队确定。总队机关早操每周不少于一次。

指挥学校机关早操每周不少于三次。

各级机关要按要求出早操,清点人员,建立考勤登记制度。在营区和营区附近居住的机关干部应参加早操,具体人员由支队以上单位首长确定。应当参加早操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总队机关由直接首长批准,指挥学校、支队机关由部门首长批准。早操应按队列要求组织实施。

(二)开饭。要按作息时间表规定的时间就餐,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迟。

(三)办公。通常保持8小时工作制(上、下午各4个小时),上、下午的工间休息(15—20分钟)通常组织做工间操或个人体育活动,机关作息时间表分别由总队、支队、学校制定。

节假日,干部担负执勤、值班等任务不能正常休息的,应视情安排补休。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班或提前下班的,必须请假。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支队机关干部由部门首长批准;总队机关和学校由直接首长批准。请假一日以上的,按《内务条令》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业余活动。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应适时安排一些体育比赛、文化学习等集体活动。

(五)留营住宿。不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和家属已随军未随队且未在营区外分配住房家不在当地的机关干部,应当在营区留宿。非办公时间外出应在就寝前归队。留营住宿的具体规定由各总队确定。

(六)点名。对留营住宿的机关干部每月点名不少于一次(由单位主官指定人员组织实施)。

(七)查铺。对留营住宿的机关干部,每月查铺不少于一次,休息目和节假日应重点加强(由单位领导轮流 组织实施)。

二、办公室设置

(一)部门以上领导办公室。通常设单人办公室。室内可放置桌椅、文件柜、计算机、电视机、碎纸机、报架、沙发、茶几茶具、饮水机(暖瓶)、衣帽架(柜)、脸盆架、痰盂,有条件的也可放置床铺(应与办公室隔开)、衣柜(床头柜)。室内可摆放适量花卉。国旗的插置按《内务条令》规定执行。

办公桌上可放置玻璃板、电话(传真)机、台历、笔筒、墨水、胶水和水杯。玻璃板下通常铺垫绿色布(毯),可压放电话号码表、作息时间表、工作计划安排表(图)和保密守则。办公桌抽屉内、柜内的物品应分类存放,整洁有序,符合保密、卫生要求。窗台、柜上不准堆放物品。

室内墙上可张贴悬挂世界地图、全国地图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图和驻地地图,其他不得张贴悬挂。窗帘颜色应统一。

放置床铺时,支队以下领导应当使用部队配发的军绿色被子(使用被罩时颜色应与被子基本一致),铺白色床单,衣帽和床下物品放置同基层一致。

(二)处、科领导办公室。处、科领导通常设双人办公室或与部属同室办公,有条件的也可设单人办公室。室内物品的摆放和墙上张贴悬挂的物品同部门以上领导一致,(三)机关干部办公室。通常以处、科为单位设集体办公室,也可设置单人隔断办公区式

办公室。室内可放置桌椅、文件资料柜、计算机、碎纸机、复印机、报架、沙发、茶几茶具、饮水机(暖瓶)、衣帽架(柜)、痰孟。办公桌通常靠墙、窗对放(设单人隔断办公区式办公室除外),桌上可放置玻璃板、电话(传真)机、台历、笔筒、墨水、胶水和水杯。玻璃板下通常铺垫绿色布(毯),可压放电话号码表、作息时间表、工作计划安排表(图)和保密守则,其他不得压放。办公桌抽屉内、文件资料柜内的物品应分类存放,整洁有序,符合保密、卫生要求,窗台、文件资料柜上不准堆放物品。室内不准放置床铺,不准摆放工艺品,墙上只准悬挂地图、业务职责、奖状、流动红旗。

三、各类库室设置

(一)会议室。设置桌椅或沙发、茶几、茶具柜、痰孟等。桌上可摆放花卉、暖瓶、水杯、笔筒。需铺垫桌布(毯)时,一律用单色,墙上可悬挂钟表。

党委会议室墙上悬挂党的三代领导人题词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匾及江主席对本单位的题词匾(红底色,金黄色字),匾的大小适中,庄严大方。室内适当位置插置党旗,旗面自然下垂。

司、政、后、防部门会议室墙上悬挂党的三代领导人题词和江主席对本单位的题词匾(未题词的,统一使用江主席“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题词)。匾的规格、要求同党委会议室牌匾一致。

(二)荣誉室(馆)。设置存放奖品的架(柜)。也可在墙上张贴悬挂队史、锦旗、奖状、奖匾或将锦旗、奖状等拍成照片,设专栏悬挂或用架(柜)摆放。墙上张贴悬挂《荣誉室(馆)管理规定》。

(三)图书阅览室。设置书柜(架)、报架、桌椅,墙上张贴悬挂六位英模画像和《图书阅览室管理规定》。

(四)俱乐部。设置文体娱乐、健身器材(械)。墙上张贴悬挂《俱乐部管理规定》。

(五)值班室。设置桌椅、床铺,桌上放置电话(传真)机、台历、笔筒、墨水、胶水、等用品并摆放整齐,建立《值班登记簿》、《电话记录簿》。墙上张贴悬挂驻地 地图、《保密守则》、《值班员职责》、《有关制度规定》、电话号码表和值班安排表。

(六)会客室。设置桌椅、沙发、茶几茶具等。墙上张贴悬挂《保密守则》和《会客室管理规定》。

(七)收发室。设置工作台(桌)、椅和报刊(信件)柜(架)。工作台(桌)上用品的放置同值班室。墙上张贴悬挂《收发室管理规定》。

(八)理发室。设置理发椅、工作台、墙镜、理发工具等设施,墙上张贴悬挂《内务条令》规定的参照发型示意图和《理发室管理规定》。

(九)食堂。应配备餐桌、椅凳、碗柜、消毒柜等,保持清洁、整齐。餐桌上通常放置调味品壶。墙上张贴悬挂《伙食管理制度》、《食堂管理规定》或与就餐气氛相吻合的装饰画。

(十)厨房。设置操作间和主食库、副食库,操作间炊事用具齐全、清洁;主食库米面柜和副食库副食柜(架)等应放置整齐,保持清沽,墙上分别张贴悬挂《主食库管理规定》和《副食库管理规定》

(十一)储藏室。机关干部宿舍住房紧张的单位,应设储藏室。建立《个人物资存放登记簿》和《出入人员登记簿》,储藏室设双锁,钥匙分别由机关管理部门指定二人掌管,墙上张贴悬挂《储藏室管理规定》。

(十二)浴室。室内整洁,设施设备良好,墙上适当位置悬挂《浴室管理规定》。(十三)专业库室。支队以上机关和学校需设置的各类专业库室,根据用房条件设置。通常应设置放物架(柜),物品分类摆放整齐,保持清沽,建立必要的物品登记和出入库登记,墙上可张贴悬挂有关专业库室的管理规定。

上述库室,除按有关规定必须独立设置的以外,其它可根据用房条件视情合并设置。

四、机关干部宿舍内务设置

(一)凡不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和家属已随军未随队、尚未分配单独住房的机关干部,必须实行集中居住,统一管理。

(二)集中居住的机关干部通常二人以上使用一间宿舍。

(三)宿舍内应放置桌椅、床铺、物品柜、农帽架、脸盆架等,也可摆放电视机,桌上可放置台灯、台历、文具盒、暖瓶、水杯,使用玻璃板时不准压放生活图片,铺上、床下内务设置应按基层规定执行,室内不准摆放工艺品,墙上不准张贴悬挂物品。

五、门牌标志设置

(一)各总队、学校、支队及单独驻防的非保密直属单位,可在营门悬挂单位门牌,门牌为长方形,标准宋体或黑体字,纵向悬挂,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设置民族文字。

(二)办公室和各类库室(不含军械库)应统一张贴悬挂门牌标志,名称准确、规范,大小、质地应一致,通常为自底色、红色宋体或黑体字。部门以上首长办公室的门牌应标明职务,如“参谋长”,单独办公的处、科领导办公室,门牌应标明单位与职务,如“警务处处长”。各处、科无论有几间集体办公室,均应悬挂单位名称门牌,如“警务处”。

(三)房门上除张贴悬挂门牌标志外,其他不得书写、张贴和悬挂。

(四)机关办公楼大厅可视情设置江主席为本单位的题词

匾(未提词的单位可使用江主席“隐患险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题词)、警容镜、宣传栏或壁窗。各楼层显著位置应设置楼层标志,楼道内不悬挂张贴或书写标语。

六、国旗升挂

支队以上机关通常在营区显著位置修建旗台、旗杆。升挂国旗的时机按《内务条令》执行。

七、警徽管理使用

警徽使用范围应参照《内务条令》第二十章第三节规定的精神执行。制作警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按照规定的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在警徽上增设霓虹灯等装饰。

八、警容风纪检查纠察

警容风纪检查,支队机关和学校每月、总队机关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建立《警容风纪检查登记薄》。每逢重大节目、换装季节必须进行检查。

机关的门卫哨兵,应负有对出入营区官兵进行警容风纪纠察的任务。

九、营区管理

总队、支队机关根据情况需要可在营门外显著位置设立“军事管理区”标志牌。

(一)机关营门外围墙上通常不书写标语口号。

(二)营区内显著位置上应设置江主席“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五句话,总要求标牌。在操场可设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标牌。其他场合通常不设置标语牌。不得在营区内张贴、设置商业性广告和宣传字画。

(三)上级来部队检查工作时,通常不设置和悬挂欢迎条幅、标语牌,不插置彩旗。

(四)为体现部队营区特点,通常不在营门、房门上张贴对联。为配合某项庆祝活动需要时,待活动结束后随即撤掉。

(五)机关办公楼(区)通常应与家属居住区分开。家属、子女及非本机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办公楼(区),更不准在办公楼内留宿。

(六)机关营院应划分卫生责任区,坚持每日清扫,通常每周五下午大扫除,保持清洁。

(七)机关营院内应统一规划,搞好绿化、美化,适当位置可修建花坛、花池或花园,努力达到营区园林化标准。

十、警卫

(一)机关营门卫兵设哨形式、着装和枪支弹药的佩戴,由总队首长确定。哨位应有岗亭(台)、通信、照明和报警等设备,建立《哨位登记簿》和《出入营门人员(车辆)登记簿》。岗亭内通常张贴悬挂《营门哨兵职责》、《哨兵守则》。

(二)机关营门应安装质地坚固的大门,通常在起床时开启,就寝后关闭。

(二)各级机关应制定《机关警卫工作方案》。

十一、车辆管理

(一)车场,机关凡有条件的应设置车场,场内通常设有洗车场(台)、保养间、车库、器材间、加油站,有车场大门或启闭杆。场内设置车速限制、禁止烟火等标志,消防设备齐全,车场适当位置悬挂车场消防规定和“爱车、守纪、安全、节约”标语牌。不具备设置车场的机关,应当执行车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日。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通常在星期五上午进行,由汽车队(驾驶班)组织实施,分管车辆管理的领导和车管人员监督执行。

(三)车辆管理使用。驾驶员挑选、训练考核、教育管理、车辆动用批准权限、车辆出场执勤管理、干部开车、奖励与处罚等,应按照条令和公安部消防局有关规定执行,(四)车容。不得随意在车身上张贴、设置字图。风档玻璃上除张贴审验标志、放置规定的车证外,其他一律不得张贴摆放。

十二、公勤人员管理

(一)总队机关的公勤人员通常编入警勤中队(分队、班)统一管理。也可以由司令部管理处长或助理员统一管理,行使相当于中队的职权。公勤人员在机关办公时间由各业务部门管理使用,下班后和休息日、节假日由警勤中队(分队、班)管理;或管理处长(助理员)管理。在非办公时间需公勤人员加班时,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并对其加班期间的管理负责,防止失控。

(二)支队机关和学校公勤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总队机关公勤人员管理办法执行,十三、官兵间的称谓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执行。不准用“老大、老板、老总”或“×总、×局、×处、×支队、×大队、×副、x参”等不规范称呼。

十四、附则

(一)所有张贴(悬挂)的管理规定、标牌牌匾、镜框材料等应以总队为单位统一。

(二)各库、室有关管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张贴(悬挂)在墙上。

(三)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000年八月

2.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篇二

★★★银川市消防支队特勤二中队“条令条例”教育学习教案★★★ 题 目: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地 点: 学习室 授课人: 中队长 参加人:全体官兵

目 的: 为加强消防部队部队安全稳定,提高战斗力,更好地完成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内 容:《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有关兵员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兵是部队的基础,是战斗力的源泉,是警官的主要来源。第三条、兵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使用兵员;优先保证基层满员,确保基层士兵在岗在位;确保兵员结构配置合理;士兵补充、退役、调配、使用,技术兵学拴的选调、分配,士官的选取等,要按级负责,归口管理,符合程序。

第四条、兵员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公安部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国消防部队兵员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腾兵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兵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

★★★银川市消防支队特勤二中队“条令条例”教育学习教案★★★ 解决办法;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兵员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抓好检查落实;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兵员余缺调整工作;适时分析兵员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兵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常性兵员管理工作;按时呈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各支队要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负责兵员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单位兵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据编制定额,做好兵员补退调配工作;抓好日常兵员管理,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按时呈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二章

士兵补充

第六条、士兵补充必须依据编制,严格执行补兵计划,严禁计划外多接新兵,严禁调换男女兵数量,不准搞异地入伍。

第七条、新兵到达部队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及时组织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

第八条、新兵训练结束前,兵员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兵员超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基层单位满员,超编单位少补,非编单位不补”的原则,合理拟制新兵分配计划。

第三章 士兵退役

第十条、士兵退出现役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力求保证各兵比例平衡和技术兵衔接。

★★★银川市消防支队特勤二中队“条令条例”教育学习教案★★★

第十一条、士兵退出现役前,支队以上单位要统一组织体检,发现退役士兵得病的,要及地治疗,在退役时间内不能离队的,要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原征集地安置部门,并说明原因,必要时要签协议,愈后即刻离队。

第四章 士兵调动、借用

第十六条、士兵调动必须统一由各级警务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七条、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通常情况下,超编单位不调入,缺编单位不调出。

第十八条、士兵在总队范围内的调动,由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的士兵调动,每月研究一次。

第二十二条、士兵调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凡不符合调动规定程序的,各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接到公安部消防局〈士兵调动通知〉,应立即承办,被调士兵应在20天内到调入单位报到。

第五章 技术兵培训、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使用技术装备和从事其它技术工作的士兵统称技术兵。第三十二条、担负技术工作的士兵,必须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技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志愿长期在部队服役。

第三十五条、技术兵培训湔应由培训对象本人填写〈技术兵继续服役志愿书〉。

第六章 女士兵使用与管理

★★★银川市消防支队特勤二中队“条令条例”教育学习教案★★★ 第七章 生产用兵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章 士兵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士兵档案管理是部队兵员管理的组成部分,凡正常入伍的新兵,在新兵训练期间都应建立起士兵档案。

第四十二条、士兵档案中应具备的材料,义务兵一般应有: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兵登记表〉;入党(团)志愿书;优秀党(团)员登记表;士兵警衔报告表;任职报告表;个人奖励(处分)登记(报告)表;结婚申请表;专业技术等级评定材料;专业技术训练考核材料;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他需装入档案的材料。

士官除具备上述有关档案材料处,还应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公安部政治部印制的〈士官选改报告表〉;士官选改对象考核表;士官薪金级别报告表;士官述职报告书;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九条、士官的管理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制度〉执行。第五十条、本规定中“家门口”按地、市、州、盟行政区域划分;对于不在同一地区,但相距“家门口”较近的,按一百公里以远掌握。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3.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篇三

公安消防部队: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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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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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单位和城市公园绿地管理单位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 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创作优秀消防安全文化产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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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掌握事故基本情况,总结汲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致因分析,研究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遵循及时、准确、详实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漏报、误报、延报。

第四条 公安部消防局警务部门主管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除本规定明确授权外,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由各级警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发生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社会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上报事故情况:

(一)利用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事故的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并明确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一般亡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总队级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严重事故、亡正团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非工作时间报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其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应当同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发生事故引发群体性警民纠纷、聚众上访等社会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

第六条 总队级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前对上半年、翌年1月10日前对全的事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填写事故统计报告表(附事故致因分析),报告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

总队级以下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总队级单位规定。

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类别进行统计:

(一)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列入车辆交通事故统计;

(二)在训练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的事故,列入训练事故统计;

(三)在执行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事故,列入灭火救援事故统计;

(四)消防装备在使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事故,以及非船艇事故造成的装备损坏,列入装 2 备事故统计;

(五)因失火造成的部队人员伤亡和所属的装备、财产损失,列入火灾事故统计;

(六)船艇发生碰撞、触礁以及浪损、搁浅、舱室浸水等,造成船体倾覆、沉没、毁损或者装备损坏、人员伤亡的事故,列入船艇事故统计;

(七)在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和私自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洗澡不慎溺水死亡,列入淹亡事故统计;

(八)人体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以及电容器放电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列入触电事故统计;

(九)因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水中毒等造成的事故,列入中毒事故统计;

(十)公安消防部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列入医疗事故统计;

(十一)上述十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以及冻伤、中暑等季节性事故,列入其他事故统计。

第八条 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并统计上报。

在事故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作为另外一起事故统计上报。

第九条 发生事故所致后果特殊、难以直接按照《安全条例》 3 的事故等级标准衡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一)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的,按照《安全条例》中的事故等级标准确定事故等级。一个伙食单位或者有相同食物来源的多个伙食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但无亡人的,参照解放军《军队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规定》明确的下列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1、食物中毒患者300人以上,或者发生中度和重度患者100人以上,或者发生重度患者50人以上,作为特大事故统计;

2、食物中毒患者100人以上不足300人,或者发生中度和重度患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或者发生重度患者10人以上不足50人,作为重大事故统计;

3、食物中毒患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或者发生多人食物中毒并有重度患者,作为严重事故统计;

4、其他食物中毒作为一般事故统计。

(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作为严重事故统计;发生二级、三级、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残的,作为一般事故统计。

第十条 因地震、海啸、台风、洪水、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沙尘暴、冰雪、雷击、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列入自然灾害统计。

自然灾害分为一般自然灾害、严重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特大自然灾害,其等级标准比照《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确定。

自然灾害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一条 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不作为灭火救援事故,但列入救援伤亡统计。

救援伤亡分为一般救援伤亡、严重救援伤亡、重大救援伤亡、特大救援伤亡,其等级标准比照《安全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确定。

救援伤亡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二条 社会事故,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人员非因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发生既属于社会管理范畴又属于个人行为、完全由社会或者个人负责而不涉及单位管理责任的事故。

社会事故的统计范围包括:

(一)现役军人节假日驾驶家庭自购车辆发生的事故;

(二)现役军人离开部队驻地探亲休假期间发生的事故;

(三)现役军人乘坐(不含集体租用)民用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

(四)现役军人自宣布退役命令后至报到前发生的事故;

(五)现役军人节假日外出旅游发生的事故;

(六)公安消防部队在编职工和聘用的地方人员非因公务发生的事故。

第十三条 社会事故的认定,由总队级单位负责。认定社会事故,必须严格把关,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限定的条件和范围

第十四条 社会事故应当单独列项统计,其起数、伤人数、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单位事故总数。

第十五条 装备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装备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火灾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营房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中毒事故、医疗事故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后勤卫生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训练事故、灭火救援事故和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由各级警务部门会同战训部门负责报告与统计。

第十六条 对涉及多个单位的事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统计:

(一)公安消防部队人员调动未到单位报到之前发生的事故,由其调动前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二)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借调、代职、学员实习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借调单位和代职、实习所在单位负责统计;

(三)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在公安消防部队院校或者训练机构培训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承训的院校或者训练机构负责统计;

(四)公安消防部队聘用人员发生的事故,由聘用单位负责统计;

(五)公安消防部队人员配属其他部队发生的事故,由被配属单位负责统计;

(六)出借警用车辆发生的事故,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统计;

(七)涉及公安消防部队内部两个以上不同建制单位的事故,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负责统计。

第十七条 事故登记统计,通常包括下列要素:

(一)死亡(失踪)人员情况,主要包括死亡(失踪)人员的 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出生年月、入伍(工作)年月、籍贯、民族等自然状况,以及死亡(失踪)原因和遇难位臵;

(二)受伤人员情况,除前项内容明确的自然状况外,还包括伤情分类、损伤部位、损伤程度、医疗救治机构等;

(三)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装备、物资、财产损失,伤亡人员赔偿、补偿,以及事故救援、伤员救治等各项消耗,统计时应当列出损失清单;

(四)事故统计表,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事故起数、亡人数、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合计、全年总计、与去年比较等;

(五)事故登记报告表,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事 故等级、直接经济损失、简要经过(包括发生事故的具体单位、时间、地点和伤亡情况等),以及直接原因、处理结果(可以视情补填,作为事故专题报告的附表上报);

(六)无事故(不含社会事故)建制单位统计表,主要包括无事故的支队级建制单位的数量和名称,此表由各总队负责登记统计,与事故统计表一并上报。

第十八条 总队级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致因分析,主 7 要分析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观原因、客观原因,并总结梳理事故发生的特点规律,研究制定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1、公安消防部队事故统计表(表一)

2、公安消防部队事故统计表(表二)

5.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篇五

行)》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总结

自开展宣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活动以来,我镇按照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宣传发动活动,有效促进了全镇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宣结合镇党委对《规定》宣传发动工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制订方案,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在认真学习《规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全面部署安排《规定》主题教育暨创先争优活动具体内容,把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使全镇干部职工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提高了宣传效果,形成了廉洁从政的大氛围。

二、多种方式,精心部署

宣传发动工作开展以来,多措并举,创新工作方式,通过深入的学习和宣传,使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了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营造氛围。我镇要求各村将《规定》宣传挂图张贴悬挂在村委会干部坐班办公室、宣传栏和会议室等位置,通过标语、横幅、板报等途径,大力营造贯彻实施《规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确保做到干群皆知。

二是开辟一块宣传阵地。以“学规定、守规定、用规定”为主题,在镇党务政务公开栏开辟反腐倡廉专栏。不定期刊登全镇在反腐倡廉、学习贯彻《规定》活动动态和经验做法,形成了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

三、整改提高,成效显著

通过宣传《规定》,调动了基层干部的学习热情,加深了对《规定》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全体党员的党性意识、角色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镇干部对照《规定》中的“19个不准”和“22个不准”规定,深入查找在廉洁履职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在廉洁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加以整改。同时,健全各项制度,进一步在全镇范围内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权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让权力在阳关下运行。

6.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篇六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若干规定

(津公消〔2005〕73号)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抽查的组织

(一)市公安消防局应根据全市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及公安部、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公安分局消防处(科)应根据本辖区的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及市公安消防局、区(县)政府的有关指示,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三)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市公安消防局对公安分局消防处(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公安分局消防处(科)对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第三条 消防监督检查抽查标准

(一)公安分局消防处(科)和市公安消防局有关业务处每季度组织一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抽查,其中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塘沽监督抽查单位数量不少于100家;红桥、大港、环城四区及武清监督抽查单位数量不少于80家;汉沽、开发、宝坻、蓟县、宁河、静海、重点保卫处、危管处监督抽查单位数量不少于50家;保税、科技园区、铁城监督抽查单位数量不少于20家。

(二)公安分局消防处(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单位数量不少于同期抽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的25%。

(三)消防监督抽查要将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以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易燃易爆单位等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列为消防监督抽查的重点。

(四)公安分局消防处(科)和市公安消防局有关业务处应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制定下一季度的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并报市公安消防局备案。

(五)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复查不计入消防监督抽查单位数量。

(六)公安部和市公安消防局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的消防监督抽查,可计入消防监督抽查单位数量,但应单独进行统计。

第四条第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抽查的公告

(一)每季度组织的消防监督检查抽查,可以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公安部消防局和市公安消防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抽查,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公安分局消防处(科)每季度组织消防监督检查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消防监督抽查的结果书面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市公安消防局应当每半年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将全市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第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抽查的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抽查内容的数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有多栋建筑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抽查时,抽查建筑的数量不少于3栋。

(二)对单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的配置、消火栓等应全部进行检查。

(三)对多层建筑消防监督抽查不少于3层,对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抽查不少于5层,每层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材等的配置应全部检查,抽查室内消火栓数量不少于5个,室外消火栓的抽查数量不少于2个。

(四)对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等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3个(处)。上述抽查部位和抽查数量不足标准要求的应全部检查。

第七条第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申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及抽查部位和抽查数量: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其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抽查内容,与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相同。

第八条第八条 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及抽查部位和抽查数量: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为《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五)本条规定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抽查内容,与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相同。

(六)对于室外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对活动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和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重大火灾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科学、准确、合理确定重大火灾隐患,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改正,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以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条第三条 公安分局消防处(科)或市公安消防局有关业务处主管领导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组织集体讨论,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讨论情况及结果应当填写在《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记录表》中,并存档备查。

第四条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限期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并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

(一)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二)虽经整改仍不能完全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需要组织专家论证采取其他消防安全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组织专家对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论证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

第五条第五条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由公安分局消防处(科)或市公安消防局有关业务处主管领导签发。

第六条第六条 公安分局消防处(科)或市公安消防局有关业务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根据需要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市公安消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保的保险公司、责任消防中队及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

第七条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或者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当在检查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问题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第八条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地铁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在检查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条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整改单位在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期间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

第十条第十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建立专卷,交由消防监督内勤统一保存。重大火灾隐患专卷主要包括:《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存根、《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记录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方案、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情况报告、申请延期整改报告、《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的报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报请政府审批表》、停产停业执行情况、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公安消防局应当每半年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将全市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市公安消防局以公消〔2004〕53号文件印发的《重大火灾隐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工作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主要是指可能造成火灾、火势蔓延或人员伤亡以及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安全疏散的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主要形式包括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来访、批转、移交等。

第三条第三条 根据消防监督管辖分工,按下列规定受理、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受理、查处涉及局有关业务处的、上级机关批转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转办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二)公安分局消防处(科)负责受理、查处本单位消防监督管辖区域内的、上级机关批转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转办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查处本管界范围内的、上级机关转办的涉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第四条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接到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由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批转和回复。

(一)受理人员应按规定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二)对受理的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由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受理人员直接批转所属公安分局消防处(科)或市公安消防局有关业务处进行核查。

(三)受理的除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以外的其他一般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由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主管领导批示后转所属公安分局消防处(科)或市公安消防局有关业务处进行核查;对上级批转、其他有关部门转办和经媒体曝光的重要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报市公安消防局主管领导批示后,批转有关公安分局消防处(科)或市公安消防局有关业务处进行核查。

第五条第五条 公安分局消防处(科)直接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由受理人员按规定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由消防处(科)主管领导批示后进行核查;对上级机关批转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详细记录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后进行核查,并在核查后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报上级机关。

第六条第六条 市公安消防局接到的涉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通过所属公安分局消防处(科)转属地公安派出所核查;

公安分局消防处(科)接到的涉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转办单》并转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核查。

公安派出所受理的涉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 上级机关受理的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属于下级机关消防监督管辖的,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转办手续,并做好督办工作,下级机关应按照要求的时限向上级机关恢复查处结果。

第八条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举报、投诉,在转交有关单位处理的同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举报、投诉,也可先受理后再移交有关机关查处。

第九条第九条 对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 对留有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的举报、投诉,应在核查、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告知情况应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无法告知的,也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对举报、投诉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重要的举报、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一般的举报、投诉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处承办人要认真拟写报告,并报查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需向上级批转机关和有关领导报告查处结果的,由查处承办人拟写报告,报查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批转机关和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确因举报、投诉问题复杂难度大,在期限内不能查处办理完毕的举报、投诉,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查处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意见,申请延长办结期限,其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应在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和核查处理单位非同一单位的,应按受理和核查处理的阶段内容,分别存档备查。

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对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第一条第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旱冰场、桑那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网吧。

第二条第二条 建筑面积在100m2(含本数,以下同)以上的酒吧、咖啡厅、茶座、健身房等休闲健身服务场所。

第三条第三条 容纳30人以上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等人员住宿场所及建筑面积在100 m2以上的餐饮场所。

第四条第四条 建筑面积在1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以及占地面积500 m2以上或者摊位在5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第五条第五条 建筑面积100m2以上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企业和场所。

第六条第六条 床位数在3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住宿床位数在50张以上的学校。

第八条第八条 建筑面积100m2以上的汽车、家电等维修服务场所。

第九条第九条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和场所。

第十条第十条 生产、储存部位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上(含丙类),且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单位和场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其他建筑面积在100 m2的个体工商户。

对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制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树立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确保消防安全。

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

为加强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监督管理,依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对具有一定规模、在使用或者开业前须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如下:

第一条第一条 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旱冰场、桑那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网吧。

第二条第二条 床位在50张以上(含本数,以下同)的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

第三条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300 m2以上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第四条第四条 建筑面积在400m2以上的商场、超市、室内市场,以及占地面积1000 m2以上或者摊位在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第五条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第六条第六条 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7.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篇七

行)》测试卷

(满分100分)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20分)

1、除总则外,《规定》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的规范、、、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和附则五章。

2、《规定》强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

建设,造就

的重要内容。

3、《规定》禁止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违反规定

、群众款物或者

群众。

4、农村基层干部遵守《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

、考核评价、、考录的重要依据。

5、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

、通报批评、、、、等处理。

6、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7、禁止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

、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

、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8、《规定》由

、监察部负责解释。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A、《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B、《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D、《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A、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 B、基层站所负责人 C、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 D、乡镇党委和政府

3.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的规定予以罢免。A、《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B、《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D、《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4.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A、没收 B、追缴 C、赔偿 D、退还

5.()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A、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 B、纪检监察机关

C、基层站所负责人 D、村监督委员会

6、()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A、乡镇党委、政府 B、同级纪检机关 C、村民代表 D、村务监督委员会

7、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处理。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D、《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8.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9.以下哪种行为是拉票贿选、破坏选举。()A、仿造选票 B、受人委托代写选票 C、放弃选举 D、按程序参加选举

10.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辞职、免职的,()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A、完善村规民约B、建立廉政承诺制度C、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D、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

A、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减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C、扣发绩效补贴(工资)D、扣发奖金

3、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决议内容和 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A、村党组织提议 B、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 C、党员大会审议 D、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4、《规定》禁止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是向村民()

A、乱集资 B、乱摊派 C、乱收费 D、乱征费

5、《规定》禁止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A、选举权 B、被选举权 C、知情权 D、举报权

6、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的必然要求。A、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B、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 C、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D、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7、《规定》中禁止乡镇领导班子非法()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A、征占 B、侵占 C、“以租代征”转用 D、买卖

8、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等处理。

A、诫勉谈话; B、通报批评; C、调离岗位; D、责令辞职; E、免职; F、降职; G、开除党籍。

9、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等处理。

A、警示谈话; B、责令公开检讨; C、通报批评; D、停职检查; E、责令辞职; F、免职; G、降职;

10、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A、警示谈话; B、责令公开检讨; C、通报批评; D、责令辞职; E、免职; F、取消当选资格; G、降职;

11、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A、没收; B、收缴; C、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D、没收或者退赔。

12、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的重要依据。

A、奖励惩处 B、考核评价 C、提拔任用 D、考录

13、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制度。

A、党务公开 B、政务公开 C、村务公开 D、财务公开

14、以下哪些党务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A、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B、省党委和政府 C、市党委和政府 D、县区党委和政府

15、各级党委和政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A、开展教育培训 B、对照检查 C、民主评议

D、完善考评激励 E、落实待遇保障 F、加强监督检查

四、判断题(每题3分,共15分)

1、村干部可以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物资款项分配发放等方面优亲厚友。()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基础上,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3、党政机关可以用公款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外出考察或旅游。()

4、违反《规定》并涉嫌犯罪的,应该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赵某是××村支部书记,该村连某生了二胎。为了规避罚款,连某找到了赵某,希望其能活动活动,免除罚款。事成之后,连某为了感谢赵某,给其1000元现金作为感谢费。赵某的行为是给村民办了好事,并未违反《规定》。()

五、简答题(共25分,其中第1题10分,第2题15分)

1、《规定》中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哪些行为?

2、结合实际,谈谈学习本规定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

2、先进性、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

3、扣押、收缴、处罚

4、奖励惩处、选拔任用

5、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6、欺骗、贿赂

7、救灾救助、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

8、中央纪委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A

4、C

5、B

6、C

7、B

8、B

9、A

10、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

2、BCD

3、ABCD

4、ABC

5、AB

6、ABD

7、ABCD

8、ABCDEF

9、ABCDEF

10、ABCF

11、AC

12、ABCD

13、ACD

14、AB

15、ADEF

四、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对

5、错

五、简答题

1、答: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8.公安消防部队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 篇八

毛集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宣传发动阶段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县纪委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规定》的宣传,强化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洁意识,保证基层干部队伍纯洁性,维护群众利益,为我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时间安排

从3月2日开始至3月17日结束

三、工作方案

(一)加强前期宣传,发放学习教材。4月底前由镇纪委在镇政府宣传栏中张贴《规定》的宣传材料,做好《规定》的宣传工作。各参学单位负责人到镇纪委领取《规定》的相关材料、宣传图册、法律读本等,保证基层干部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强化廉政知识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镇党委要加大党风廉政知识宣传、宣讲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网络、宣传车、廉政知识竞赛、廉政歌曲传唱、标语等形式,切实加强党风廉政知识宣传,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激发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廉政监督活动,营造良好的廉政舆论氛围,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干群人人讲廉政,齐抓共管促廉政新局面,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在我街更加深入扎实的开展,取得更大成效。

三、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学部署,周密实施,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规

定》的各项工作。要把《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系统学、深入学、反复学,切实做到清楚明白,自觉遵守。通过学习,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口中常说《规定》,心中常想《规定》,自觉遵守《规定》,切实把《规定》内化为规范自己的权力行为、促进内省、自律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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