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廉洁执法公安(精选8篇)
1.公正廉洁执法公安 篇一
公安交警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专项活动自查
报告
通过深入开展“整治突出执法问题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教育,使我对新时期公安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为了进一步把“整治突出执法问题推进
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教育落实到工作中去,本着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我根据教育方案的要求,结合 “四查四看”,对自身进行了认真的查摆剖析。对以往工作情况的全面回顾,通过政治学习,交流讨论,个人分析等形式的认真查摆,发现自己在各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一、存在的不足之处:
1、在为人民服务方面有脱离群众的现象。认为水平比较深,老百姓大都很愚昧,很难与之打成一片。因此,有时心情不好时,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便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对群众的求助与本职无关时往往有推委现象,没有设身处地地为人民群众着想,对人民群众的疾苦不太关心。
2、在学习方面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作为交警大队的负责人,工作难免很忙碌,有时不愿挤出时间学习,甚至即使有了时间也坐不下来、学不进去。在理论学习上还不够用心,理论素养还比较浅薄,与本职业务有关的就学一点,与本职业务联系不紧的就很少学,还不善于研究思考问题,没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好习惯。
3、在思想方面解放力度不大,工作思路和方法创新力度不够,仍然满足于听领导安排的工作方法和思路,缺乏主动创新精神。从实际工作中看,自己能够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上动脑筋、想办法,既力争完成工作,也不失有一些创新的举措。但从目前看,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创新的思路还不够宽阔,层次还不高,还没有完全脱离过去的老路子,没有走出照搬照抄、生搬硬套的误区。
4、有时顾全大局、就案办案现象。只注重法律效果不
注重社会效果或者只注重社会效果不注重法律效果。
5、由于熟人关系,有时在工作中存在不公正、吃请现象。虽然白天不会饮酒,但毕竟有失一个警察的光荣形象。
二、整改措施:
1、是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学习是终身的事情,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今后我不仅要学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而且更要学习精读有关重点文章,及时学习领会有关党的文件精神,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修养。
2、是牢固树立宗旨观念,主动热情的为群众服务。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在岗位是为群众服务的。
3、是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各项工作做到认真细致,不怕麻烦;填报数据和材料,确保准确无误,对领导交办的工作高效率的完成。
4、是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个人服从集体、私事服从公事为原则,减少请假等可能影响工作的个人问题。认真做好手头工作,不延误、不混乱。
2.公正廉洁执法公安 篇二
关键词:公正执法,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
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 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 其中之一是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既有自身公正廉洁执法的内在要求, 又肩负监督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任务。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履行双重使命,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这是我们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
保障和促进检察机关自身公正廉洁执法, 要求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三个至上”, 恪守检察职业道德, 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求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要求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可以从不同角度, 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按照监督主体与对象是否属于同一系统的情况, 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来自本组织系统以外, 如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的监督等等。
本文试就检察机关为什么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基本现状和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等问题, 谈些认识。
一、检察机关为什么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一) 外部监督对于公权力良好运行的普适意义
孟德斯鸠说过,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走向滥用权力, 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历史经验充分表明, 公权力的良好运行有赖于外部监督的有力和及时。资本主义的国家与社会主义的国家均如此, 这是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一般规律。中国共产党人至迟在抗日战争胜利前夕, 就已开始探索“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问题。毛泽东与爱国民主人士黄炎培关于“周期率”的著名对话中, 毛泽东表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 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 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 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 才不会人亡政息。”显然, 这里的“政府”就今天来说, 除了各级“政府”的含义外, 还包括一切具有公共管理权力的国家机关。建国以后,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成为我们的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被载入首部宪法。”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由理念变为了现实。检察机关受人民委托, 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当然不例外地要接受人民的监督, 防止滥用权力。
(二) 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接受外部监督
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 与西方国家检察权有本质区别。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将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检察机关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 依法行使检察权, 是保证检察事业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 检察职能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接受外部监督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等手段,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 监督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依法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 维护公平正义。检察职能“人命关天”, 检察职能构筑起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是有效促进和保证检察人员正确行使权力, 慎用自由裁量权, 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的需要。
二、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基本现状
检察机关不乏外部监督。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不断发展的进程, 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 内容愈益广泛, 形式更趋多样。
(一) 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对此, 我国宪法已作明确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 (简编版) 》明确提出了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的主要方式和主要任务。检察机关是政法机关的一支重要队伍, 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检察机关在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过程中, 要经常地和定期地向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接受党的检查、监督, 对于重大的或疑难的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二) 人大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每年的人大会议上, 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 提出意见, 进行表决, 是监督检察机关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 抓紧办理落实。实践中, 为了更直观感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评价, 每年的人大会议上, 检察院往往都会派员直接听取人大代表讨论检察院工作报告, 收集意见、建议, 再进行梳理研究和有针对性的整改、反馈。此外, 检察机关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 配合执法检查, 邀请和接受人大代表视察等, 都是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三) 民主监督
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政协章程规定, 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检察机关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接受监督。政协会议每年与各级人大会议基本上同时召开, 政协委员列席人大有关会议, 听取包括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内的有关报告, 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络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共中央统战部于1990年10月联合下发《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意见》, 特约检察员的职责任务之一是反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建设和执行政策、法律情况, 以及检察干部遵纪执法情况的批评和建议;2009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 要求各地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该办法的出发点包括“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检察工作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 社会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10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有一段概括表述:“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强化人民监督员对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大力推行‘阳光检务’, 完善和落实不起诉、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等机制, 探索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和服务窗口, 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 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机制, 注重听取律师意见, 促进自身公正执法。重视接受舆论监督, 把互联网等媒体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 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
(五)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本属社会监督范畴。本文之所以将其单列出来, 加以展开, 是因为它具有正在试点中的一项崭新制度的突出地位和丰富内容。2003年, 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同时也为了更具针对性地回应社会上有些人提出:“检察机关监督别人, 谁来监督检察机关”的质疑,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 (试行) 》 (以下简称《试行规定》) ,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内容主要是:
1.“三类案件”。包括:
⑴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⑵拟撤销案件的;
⑶拟不起诉的。
2.“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出意见:
⑴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⑵超期羁押的;
⑶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⑷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⑸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 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 全国3137个检察院选任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近3万件, 对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监督意见783件。”
实践证明,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公正执法、规范办案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试点工作受到党中央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普遍好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指出, 深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适时加以推广, 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
三、进一步完善外部监督的思考
根据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的来源, 可以从全方位、多角度对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部监督进行思考。在此, 笔者从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角度切入, 谈些建议。
(一) 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的进程
将人民监督员制度上升为法律, 可以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主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向同时又有部门法为具体依据转化。从循序渐进考虑, 第一步可以在检察院组织法或刑事诉讼法中原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 有利于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二) 制定监督“三类案件”的程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 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三类案件”的数量已具相当规模。《试行规定》中的程序性规定为办理监督“三类案件”的运作提供了很好的基本规范, 但根据实践所需, 仍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为此,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适时制定类似《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范性文件, 下发全国检察机关, 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更加规范有序办理监督案件, 又为日后人民监督员制度程序性立法作一些铺垫;此外, 与此相配套, 在原有工作文书的基础上, 看哪些需要增、改, 使其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 鼓励有前提、有条件创新
支持和鼓励各地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 在不与法律相冲突的前提下, 在秉承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精神实质框架内, 尝试适当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和方式, 为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探索可拓空间, 积累得失经验, 提供可行范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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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12 (1)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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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正廉洁执法公安 篇三
关键词:公安院校;警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
为适应新的政法工作形势,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启动,并于2009年在全国公安院校全面铺开。公安招录体制改革,为公安法学教育带来了全新的课题,值得公安法学教育工作者认真地思考和探索。据统计,目前在湖南省各级公安机关担任县、市局领导的干部中,我院培养的学生占70%,中层骨干占80%,从警人员90%以上毕业于我院,我院已成为三湘警察的摇篮。从一定意义上说,我院培养的学生素质决定了我省警察的素质。从全省警察的整体情况来看,我省警察不愧为人民卫士的称号,但也有极少数人员滥用职权,违法犯罪,严重损害了警察的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公正执法意识的淡薄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公正执法意识已成为能否培养合格警察的关键。
在公安院校警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问题上,公安法学教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公安院校教学模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如何解决公安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仍需不断地探索和改革。
一、公安法学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传统的法学教学较为单一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在我国许多公安院校已有所突破,特别是在教学方法上已有所创新。主要表现在:
1.案例教学法被普遍采用。目前,在公安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被普遍采用。案例教学以真实案件为载体,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和学生互动的形式以案说法、以法评案,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消化,通过讨论和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多媒体课件教学法引入课堂。多媒体课件教学法是指运用计算机实时综合处理文字、图像、声音等各种媒体信息的系统技术,通过多媒体教学信息的收集、传输、处理和分享来实现教学目的的教学方法。多媒体课件教学法的优势在于,通过网络技术的运用,可以突破地域位置和教学资源配置的限制。目前,在我国公安法学教育中,多媒体课件教学法因其直观性、立体性和生动性而被普遍采用。
3.模拟法庭教学法穿插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以人民法院已审判的真实案例为蓝本,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依据刑事审判程序,模拟审判案件的一种教学方法。该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学以致用,在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
二、公安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尽管许多公安院校不断推进公安法学教育的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然与公安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
1.教学手段传统、单一。目前,在公安法学教学中,教师满堂灌的传统讲授法依然是主导的教学方法,在课题教学中,教师居于主导者的地位,教什么学什么完全由教师决定。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学生缺少学习的主动权。这种教学法使教师与学生处于相对对立的地位,师生关系是一种学习上的从属关系。这样一来,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就会局限于教师的讲述和解释,学生发散思维的空间受到很大限制。该教学方法不利于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无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在公安法学教学中,我们也能看到新技术新方法在教学中的运用,如多媒体教学等。但多媒体教学等方法往往流于形式,不少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等同于电子板书,缺乏鲜明性、立体性、动感性。大量的课件表现为讲授式课件,是传统教学手段的一种投影式表现,体现不出多媒体教学应有的互动性、交互性和现实模拟性等优势特征。
2.重课堂,轻实践,理论与实践脱节。当前的公安法学教学,主要采用课堂教学方式,将知识强制性地灌输给学生。教师按事先备好的教学内容,按课堂教学授课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公安院校所有法律课程均是在教室里通过教师讲授的方式完成。即使有实践演练活动,基本上也是以教师为主,教师很少引导、指导学生自主开展实践活动。公安院校通常都建有模拟法庭,但利用率不高,一个学期甚至一年才开展一次模拟审判活动,不能达到综合演练、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效果。学生假期见习采取放羊的方式,由于没有有效组织和管理,有些学生假期根本就没有到见习单位见习,从而使假期见习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3.实习环节单一且流于形式。实习环节是全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的重要实践过程。但目前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地点通常安排在各级公安机关,实习的重点是公安业务知识的检验和运用。由于实习部门单一,且公安机关注重的是公安业务知识的训练,因而这种实习对于促进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司法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没有多少帮助。此外,学生实习的时间得不到有效保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学生通常是最后一个学期安排实习,时间通常在3个月左右,但这3个月实习期间还不能完全保证。因为在这期间学生还必须要完成毕业论文,看书复习准备参加公务员考试。这样一来,学生无法安心搞好实习,致使实习流于形式。
三、警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路径
1.应将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放在首位。公安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懂法律的公安专门人才,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的学生绝大部分将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他们素质的高低和执法效果直接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作为一名警察,如果不具有公正执法意识,那么他就不可能成为一名高素质的警察。因此,培养高素质、懂法律的公安专门人才,是公安法学教育的使命。国外警察教育也非常重视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在美国警察教育体制中,设置有警察培训中心,对警察开展职业教育。在对警员的教育中注重突出敬业精神,经常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荣誉展览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培养警员的“荣誉、责任、服务”意识。德国注重警察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一些警察学院专门设立有“职务价值”的课程。在日本,无论是短期培训还是长期培训,都要把职业道德教育列为培训内容。在公安法学教育中,传授法律知识固然重要,但核心应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公正执法意识,使忠于法律成为执法活动中的一种信念。对一所公安院校来说,培养出来的学生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均强是为“正品”,业务素质强而公正执法意识弱是为“次品”,业务素质和公正执法意识均弱是为“废品”,业务素质强而公正执法意识无则为“危险品”。因此,公安院校应尽最大努力培养“正品”,尽量避免培养“次品”“废品”,坚决杜绝培养“危险品”。要做到这一点,公安院校就必须将公正执法意识贯穿于整个公安法学教育的始终。通过将一些母校毕业的警察队伍中的反面典型案例引入课堂的方式,以此警示学生。或者请母校毕业的优秀人民警察回母校举行英模报告会,以职业荣誉感动和激励学生,还可以将母校毕业的优秀校友聘为客座教师,为在校学生举办专题讲座。事后组织专题讨论或举行主题班会,谈感想或感言。总之,学校应将培养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合格人民警察放在公安教育的首位。
2.科学合理设置法律课程。法律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对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影响深远。对于普通招录的公安专业学生来说,应注重法律知识的系统性,法律主干课程必须全部开齐,因为他们在校学习四年,在时间上有保障。而作为两年制的改制生不可能开设太多的法律课程。笔者认为,在改制生法律课程的设置上应注意两点:第一点,突出重点法律课程。其中《法学基础理论》课必须开出且必须保证足够的教学课时,因为该课程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法律课程,在所有法律课程中,该课程对于学生公正执法意识的培养和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与公安工作关系非常紧密,在改制生中应当开设,这些课程对于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也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军人生源的改制生中,从公安部确定的改制生开设课程来看,没有开设《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课程,而相对比较次要的一些课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警察执法战斗法规》等课程却成为了公安专业的必要课程。笔者认为,这是本末倒置之举。由于改制生在校学习的时间只有两年,且有许多公安业务知识要学习,因此,留给法律课程教学的时间很少,学生不可能系统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因而法律课程教学应重点放在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上,不必拘泥于知识的系统性。第二点,应保障所开法律课程的教学课时。在目前法律课程教学课时偏少的情况下,开始几门重点法律课程,将有些课程加以整合甚至砍掉,以保证重点法律课程教学课时,不能蜻蜓点水,面面俱到。否则学生既学不到法律知识,更无法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
3.强化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实践教学既是学生在校所学知识的一次系统实战演习,也是学生公正执法意识培养的重要环节。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脱节的现象是目前公安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传统公安法学教育注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首先,实践课程设置不科学。在实践课程的设置上,实践教学从属于理论教学。在一些公安院校中,有的教师本身缺乏实践锻炼,实践能力比较弱,无法有效开展实践教学,因而不太重视实践教学。有的公安院校虽然在教学中也有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和内容,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落实到位,使实践教学停留在形式上。其次,毕业实习渠道单一。目前,公安院校实习点均为公安机关,主要进行公安业务方面的实习。该实习模式虽然对于公安业务知识的巩固有一定的帮助,但对法律知识的消化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为克服公安院校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必须将实践教学提高到理论教学同样重要的位置。要根据法律课程的特点制订出针对性较强的实践教学训练大纲,将较为分散的实践教学课时适当集中,采取课堂训练与课后训练相结合,分散训练与集中训练相协调,“教、学、练、战”一体化训练模式。在实习方面,立足公安实际,同时鼓励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多途径培养学生公正执法意识。只有这样,公安法学教育才能达到其教学的真正目的。
4.公正廉洁执法公安 篇四
一、公安行政执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公正执法就是要求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执行法律。公正的标准是以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为基础的,以法律规范为约束的,公安行政执法领域的公正标准主要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理性公正三个方面。行政实体公正指行政行为的结果本身符合公平、正义等自然法则。它解决的是执法活动的正当性、合理性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当事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目的。公安行政执法领域实体公正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认定事实清楚,即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靠证据和推理认定的事实足以证明该行政行为的前因后果和正当性,而且这些内容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采纳的每个证据都必须同时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而且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在逻辑上没有冲突或冲突得到合理排除,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三是适用依据正确,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应的条款准确、全面。四是内容适当,即公安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作出的裁量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符合合理性的要求。行政程序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过程,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对行政权力的最有效制约和监督不是源自事后的制裁,而是源自对权力事先设置的程序”。公正的行政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徇私、武断等不良行径,促使其实体行为的公正。其独立的价值还在于行政程序可以向当事人展示行政主体公正、公开地行使权力,从而起到行政实体法所没有的约束行政权的功能。行政程序公正还具有缓解当事人对抗行政权的情绪,促使其自愿地接受行政决定的功能。诚如美国杰克逊大法官所说的“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英国学者威廉•韦德也曾说过:“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大,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以变得让人能容忍。”如果行政程序没有遵循有关公正的要求,那么仅从形式上看,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的合理性就将受到质疑,由此产生可以被感觉到的“不公正”不论对行政相对人还是对公众都可能造成一种心理上的信任危机。[!--empirenews.page--]现实生活中,有些行政执法活动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但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并没有达到实际意义上的公正,有的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权的实现,也影响着执法的社会效果,不能不值得人思索:除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公正?有的学者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不仅是指实体公正,而且还包括程序公正以及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情感公正。”笔者以为不妨将这种公正的内涵定义为“理性公正”。所谓理性公正是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以社会正义和法治宗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产生的对法律的尊崇和对当事人的情感、态度。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对法律的珍视和尊重,视法律为至上、神圣的最高准则;要求执法人员立场坚定、不徇私情,在执法活动的每一环节都能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四)越权行政越警种或越辖区抓赌、打嫖的越权执法现象还是有存在。有的领导为上缴罚没款,完成一个较为固定的数额,下达上缴罚没款指标,基层单位只有完成上缴指标后剩下的才能由自己支配,为了完成上缴任务并留够自己所需经费,越权执罚就是必然的了。有的派出所辖区内没有娱乐场所,没有出钱的地方,甚至赌博的都少见,就只好到其它地方去“敛财”,甚或将不正当两性关系也当做卖淫嫖娼处罚。上述行为都会造成执法的不公正。
(五)行政不作为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拒绝履行、拖延履行或或不予答复的违法行为都可能构成不作为,行政不作为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是执法不公正的体现。由于办案程序的日益规范,部分民警怕麻烦、怕考核扣分,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倾向,当前,公安机关因为行政不作为被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案件也有所增长,值得引起重视。表现为:对群众报案、报警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对应当办理的有关证照、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对应当立案的行政案件不立案或不及时立案;对“在逃”或“另案处理”的违法嫌疑人,不立即或积极查处,任其不了了之。
(六)适用法律不准,效力把握不当具体表现为该用甲法却错用了乙法,该用此条文却错用了彼条文;该同时援引数个条文却引用不全;有的还错误地适用了已经废止、撤销的法律规范。还有些民警对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的引用规则不清楚,该用高层级规范却引用了低层级规范、该用新规范却引用旧规范、该用特别规范却引用了一般规范。
(七)涉案财物处理上存在的问题一是证据登记保存不符合规定。有的有来路没有去路;有的有去路无来路;有的来路和去路都不清。有些案件办理中无证据登记保存,涉案财物收支不清;有些无返还清单;有些证据登记保存和扣押混用。二是收缴的运用不合法。不符合收缴范围的予以收缴;收缴物品未按规定处理或实物已按规定处理,但处理情况没有在案卷中反映。三是不符合收取预交款条件而收取。有的单位在办案中普遍采取预交款的方式,有的把预交款作结束传唤或留置的条件。三是一些单位对扣押的财物处理不及时,造成财物的长期滞留积压,失去使用价值。有的甚至因为时过境迁、找不到原主。[!--empirenews.page--]
三、影响公安行政执法公正的原因
(一)执法依据不完善近年来,随着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公安行政执法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有些行政法律规范本身有疏漏,规定不够明确,过于笼统;或未考虑实践中的特殊情况以致于操作有难度;有的自由裁量过大,致使执法随意性较大.此外公安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也有与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还有些立法的规定注意了观念的超前性而现实条件又跟不上,例如刚刚实施不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显现出许多类似的缺陷,该法规定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1][2][3]下一页 不扣证,并且要求罚缴分离,但以某市的一个交警大队为着眼点,今年5月作出罚款决定2500多人,到6月底,只缴纳了200多人,外地驾驶员基本没缴纳。又如该法规定对于造成一般事故后逃逸的,有的主张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二款作了终身禁驾处理,有的则认为按照该法第99条只作罚款处理。对此公安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员认识也不统一。而同时某些领域的立法又严重滞后,不能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例如对出租自行车车库、无证公共场所、旅馆业的管理、处罚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实践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持,执法人员往往束手无策.对上述法律法规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公安干警在实践操作中不得不“不公正”。
(二)频繁的严打专项斗争专项斗争是针对当前较为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这种措施对于解决突出问题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但其消极作用也是明显的,尤其是对于公正执法的影响。真正的法治应该做到法律面前时时平等、处处平等,而现有的严打斗争所采取的集中性的大规模群众运动机制其实是一种以政治形态代替了法治形态,是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符的。
(三)执法主体的观念和素质的不适应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是通过执法者的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来实现的,执法民警在适用和执行法律上的任何偏差,都可能造成执法上的不公正.就目前情况而言,公安民警的整体素质尚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依法行政的观念淡薄,法治意识欠缺。自觉不自觉地靠行政手段或强迫命令的办法解决问题;服从领导意志多于服从法律精神,维护领导权威多于维护法制权威。有的民警仍习惯于从防范性思维出发,而非从法律的规定出发,遇事先考虑危害性,忽视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法律素养与依法行政有差距。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地修正、完善,每年都有许多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与公安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依据已形成一个庞大的体系,不少民警对法律的学习不及时、领悟不够深刻,在具体实践运用中由于不熟悉、不精通,机械理解条文,势必造成这样那样的不公正问题。三是道德思想素养的影响。执法工作的严肃性要求执法者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道德修养和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民警工作不够细致、深入、责任感不够强,还有一些道德素质不够高的民警难以抵制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特权观念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执法中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徇私枉法。直接损害了执法的公正。[!--empirenews.page--]
(四)内部机制的因素警务保障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公正执法所必需的条件。基层警力不足和经费紧张也是制约公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警力不足造成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经费短缺往往又会造成有的领导和民警受利益驱动,把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定罚款指标,有的甚至出现以罚款创收来保运转现象,从而导致执法活动中在把握法律规定、采取处罚措施时出现偏差。一些没有经济收益的报警案件往往被忽视而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此外一些不合理的考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而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缺乏合力、监督权威未树立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五)外部环境因素现行条块结合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使公安机关的人、财、物权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对公安工作是关心和支持的,但也有一些行政长官法治观念淡薄,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了不合理的干预,使办案民警的正确意见无法得到实施,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有的还对基层公安机关施加压力,为某些不正当的城管执法、拆迁、群政矛盾撑腰,把公安机关提升到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恶化了警民关系,也导致了行政执法的不公正。此外社会环境因素也是一个原因。目前,法制意识尚未深入人心,法律权威也还未真正树立,群众的法律意识还较薄弱,象一些群体性事件引起的伤害案件、涉及单位领导和集体、家族利益等行政案件,其执法活动难以得到群众的配合。而当前盛行的“说情风”、“生意经”也影响了民警办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实现公安行政执法公正的途径
(一)改革公安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现有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是非正常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经费状况的制约等影响公安行政执法公正的症结所在,因此应改变目前这种“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横向体制改之为地市级以上以块为主,县区级以下以条为主的纵向体制,确保公安机关依法相对独立性地行使职权。
(二)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一是加快行政立法的步伐。为适应迅速发展变化的确治安形势,应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从执法标准、执法范围、执法程序等进行全面规范,逐步地解决自由裁量权过大、在特定领域无法可依等问题。二是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努力实现良法之治。一方面法律规范本身应具有可知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把制定法律规范和修改、清理法律规范加以结合,在加快行政立法的同时提高立法质量。从基层公安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仍有政出多头的现象,有些规范性文件本身就与行政基本法相抵触,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应统一归口到内设的法制机构审核制定,并可邀请有关行政法研究人员考察并按照新颁布的《立法法》有关规定或法律原则,共同加以讨论和修订,提高规范文件的法律品位。
(三)加强执法民警的综合素质教育民警自身的执法素质直接影响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实现公正执法的关键。一是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执法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意识,以民为本的执法理念。把尊重和保护人权放在执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增强程序意识,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以程序保公正;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以复议和诉讼为标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二是要加强民警基础法律学习,适时进行有效的培训,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不断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新时期的公安工作需要民警既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又要不断学习和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公安干警养成良好的法律知识接受能力和思维方式,注意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整体领悟,具备面对纷繁复杂的实践工作能灵活驾驭法律法规的素质。三是提高民警的法治意识,注重培养对法律的忠诚。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树立法律至高无尚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对于一个执法者而言,法律知识的掌握固然重要,但对法律的忠诚更为重要,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要作依法行政的表率,通过公正的执法活动,影响人民群众的行为规范和对法律的信仰。[!--empirenews.page--]
5.公正廉洁执法 篇五
“公正廉洁执法”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每名法官都应将其视为自己遵守的最基本准则和工作生活底线。没有队伍的清正廉洁,就没有司法的公正,就没有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我们掌握着社会利益的均衡器,掌控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如果让贪念腐蚀了我们的公正之心,让私欲操控了我们的司法行为,不仅会破坏人民法官、人民法院作为公正守卫者的形象,甚至会动摇整个社会对法律权威的信仰。
我认为,坚持公正廉洁执法,是一个不断净化心灵,不断修炼品德,不断克服自己的私欲、惰性的过程,我们要在心里筑起一条坚固的城墙,阻挡各种诱惑,坚定的守卫着心中公正的净土。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的修养:
一是要修德,要加强学习,筑就防腐拒变的思想防线。只有拥有远大理想、坚定信念的人才能真正守廉卫善,只有拥有崇高品质和高尚道德的人才能抵得住各种诱惑。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在这个灯红酒绿的世界,要想保持一份清醒,耐得住寂寞,守得住底线,就必须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和素质。我们看到许多受党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甚至是在司法第一线上的执法者,正是由于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丧失了理想信念,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才会在各种诱惑和考验面前丧失操守,最后堕入犯罪的深渊。我们必须加强马克思理论学习,加强对党的理论、纲领、宗旨、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通过学习,不断加深对马克思主义基理论的理解,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基本方法,用以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要戒贪,要以案为戒,时刻警钟长鸣。壁立千仞,无欲则刚。人一旦贪欲膨胀、欲壑难平,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名逐利、利欲熏心,就会被欲望所操控,在欲望的深渊中沉沦。我们看到很多贪官污吏都是重权在握,却不思为民谋利,只想攫取暴利,甚至变得心灵扭曲,甚至变得疯狂。原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的贪念达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他贪欲的魔掌不仅伸向了当事人、律师、法院的每一个工程项目,甚至连象征着法律公正和权威的石狮子都成了他腐败的祭品。是贪欲让他一步步走向疯狂,是贪欲毁掉了他为之奋斗一生的司法事业,是贪欲葬送了他作为一名法官最宝贵的生命——廉洁与公正。作为一名司法干警,我们应该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选择了法官这个职业,选择了在法院工作,就注定与富贵无缘,与清贫相伴,我们追求的不是高收入,不是物质享受,而是为人民服务的自豪感,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成就感,为司法事业贡献力量的使命感。做一个顶天立地的人,做一个守正不阿的清官,这份荣光将引领着我们超越个人私欲,走向事业的辉煌。
三是要律己,要时时自省,处处严于律己。没有人生下来就会贪赃枉法,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贪官们很多都曾意气风发,立志成就一番事业,也确曾在自己的岗位上成绩斐然,然而眼前的成绩让他们沾沾自喜,身居高位让他们麻痹大意,面对一包烟、一瓶酒、一顿饭的小“人情”,他们没有提高警觉,面对小恩小惠的步步侵蚀,他们渐渐放松了原则,丧失了底线。勿以恶小而为之,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抵御腐败潜移默化的侵蚀,必须防微杜渐,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五个严禁”规定,严格遵守法官道德操守,排除非份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官之德,始终保持一名司法干警的浩然正气。
6.公正廉洁执法心得体会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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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公正廉洁执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以来,我在县司法局集中教育学习整顿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为重点,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认认真真地学完了《重庆市政法系统公正廉洁执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学习资料》,现将自己近段时间学习的心得体会陈述如下。
一、以三项工作为重点,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修养。
今年以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我始终把“执政为民、服务发展”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好务。一是始终把“三项重点工作”贯穿于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之中,加强理论学习。通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种法律法规等,用理论知识来武装自己。二是通过学习、讨论和交流,明白了司法行政人员必须树立公正廉洁的执法理念,树立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的理念。三是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逐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积极为民谋福利、为民办实事,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与时俱进,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转变工作作风,积极投入党的中心工作。
大走访、三进三同、万元增收,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作为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我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积极投身于以上工作之中。一是通过“大走访”,收集民情民意,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及意见,尽自己的能
力化解社会矛盾。二是通过“三进三同”结穷亲,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亲身体会弱势群体的现实处境,为他们早日走出困境,尽快脱贫致富出谋划策。三是通过“万元增收”工程,为联系镇乡的农户送去致富信息和技术,以及必要的资金、物资等,帮助他们解决“万元增收”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圆满完成“万元增收”计划添砖加瓦。
三、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通过学习,我深切领会了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形势下开展“公正廉洁执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使自己成为一名具有较高素质的司法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就必须做到不偏、不贪,公正廉洁,勤政务实。
及时化解各种民事纠纷,是基层司法所的基本职能之一。我作为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除了及时调解各种民事纠纷以外,还要通过“大走访”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经常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结合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广大农民工和普通百姓送去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
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也是基层司法所的基本职能之一。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就必须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首先是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实行“一对一”重点帮教。其次是抓好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7.公安院校改制生廉洁教育问题探析 篇七
1 公安院校改制生基本情况与特点分析
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因招录的对象是大学毕业生和部队转业的士官,这些改制学生与以前从普高招录的学生相比,在生源、年龄、学历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变化。以湖南警察学院的改制生为例,在生源方面,09年学院招收改制生821名,其中只有177人来自公安院校的公安专业,占21.56%,其他都来自部队或地方院校;在党员比例方面,821人中有正式党员252人,预备党员47人,党员人数占总人数的36.42%;在学历结构方面,学生中有全日制本科学生206人,占25.1%,自考本科86人,占10.5%,两项合计占35.56%;硕士研究生和在读研究生4人,占0.49%;专科357人,占43.48%,高中学历168人,占20.46%;在婚姻状况方面,结婚42人,占5%。从以上我们可以发现,改制学生有以下特点:
1.1经历的复杂性
“体改班”的学生来源于部队退伍士兵和高校毕业生。在转业士兵生中,有的是刚从部队转业,有的转业多年,或在地方单位工作,或经过商;在高校毕业的学生中,也有的刚毕业,有的已毕业多年,从事过各种工作,个别的甚至在大型企业担任过主管等。他们中有的学生年龄偏大,其中部分学生结了婚,有些有了小孩。他们经历丰富,自主性强。
1.2价值观念的多样性
由于改制生经历的多样性,加上他们的学历层次和知识水平差异大,有的是高中毕业,有的是研究生学历,因此他们在文化素质、个人品德修养、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1.3身份的特殊性
公安政法院校改制生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他们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他们在学校学习,是在校学生,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是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取得了公务员身份、已确定了工作单位的预备警官,他们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安政法机关工作。
2 公安政法院校改制生廉洁教育的重要性分析
由于改制学生学制只两年,真正在校学习的时间只一年半左右。同时,由于其经历的复杂性、身份及毕业后从事的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对他们加强廉洁教育,可以说时间短,任务重。因此,如何改进改制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改制生廉洁教育,确保改制学生在进入公安政法单位工作前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阵线,实现反腐败关口前移,将防腐倡廉的因子根植于思想意识当中,这是当前公安院校面临的一个全新而又紧迫的课题。
2.1开展改制生廉洁教育,是公安院校培养合格警用人才的需要
公安院校必须加强改制生廉洁教育,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光荣使命。作为为公安机关培养人才的公安院校,必须把廉洁教育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要求学生把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思想深深植根于头脑里,无论任何时候都要做到廉政勤政,廉洁自律,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和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的大无畏精神。
2.2开展改制生廉洁教育,是确保改制学生廉洁从警的需要
目前,从整体来看,改制学生的状况是好的,他们虽来自各行各业,但为了一个人民警察梦,走到了一起。应该说是目标明确,理想坚定。同时,大部分改制生文化素质高,年龄比普通大学生大,已基本形成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但是,由于改制生来源的复杂性,经历的丰富性,社会的一些不良现象也对他们造成了一定影响,一些不良思想倾向在他们身上也有所反映。当前,影响改制学生廉洁从警意识的培养与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消极的因素对改制生道德素质的养成过程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尤其是当前腐败现象比较严重,致使个别学生对整个社会风气缺乏信心。二是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原则使个人利益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肯定,金钱作为财富的象征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得更加充分。这些将直接影响作为消费者的大学生对个人物质利益和金钱的认识。三是很多改制生来自不同的高校,而现在一些高校有关学生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够,公开透明度不高。如有的学生干部的选拔公开竞争不够,不是由学生的能力决定的,而是凭与辅导员的个人关系好坏来决定;有的奖学金评定的制度不健全,人为操作空间比较大,学生干部容易被评上;再如有的发展学生党员标准把握不严,公开公示程度不高。这些都容易造成学生心理不平衡,形成一种趋向“搞什么都靠关系、走后门”的扭曲心理。因此,只有加强公安院校改制生廉洁教育,牢固树立廉政意识,他们将来才能正确对待自身所从事的职业,才能在今后的职业生涯里有正确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
2.3开展改制生廉洁教育,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一方面,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不断加剧;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正处于深刻的调整变化之中,多样化发展趋势日益显著,这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各种新的不安定因素明显增加,公安事业面临的挑战和压力进一步加大。在这样一个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安机关所担负的任务愈加繁重和艰巨。要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就必须着力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从公安队伍现状情况看,我国公安队伍的主体成员大都是由公安院校培养出来的。现在,改制生已占公安院校中公安专业学生的很大比例,而且改制生又都是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已确定了岗位的准人民警察,毕业后即走上人民警察岗位,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人民警察是特殊的职业,警察在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如何,直接影响到公安队伍整体形象,直接影到其他行业职业道德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的好坏,关系到公安机关能否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建设”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如果在校期间不加强廉洁教育,没有形成正确的执法理念和职业道德,一旦参加工作,就不会在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就不可能为社会主义公安事业勤奋工作,相反还可能成害群马,破坏人民警察的声誉,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进而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甚至危害社会主国家政权的稳固。
3 公安院校改制生廉洁教育的途径分析
3.1不断加强改制生管理制度建设
制度因其利益的现实性和刚性的规定成为大学生廉洁教育的长效机制。学生管理制度是学生在大学期间生活学习所遵守的各种规范,涉及学生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对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和影响丝毫不逊色于其他的廉洁教育活动。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学籍管理制度、教学考试管理制度、各类奖励制度、学生违纪处理制度、学生宿舍生活管理制度、学生一日生活制度等。加强改制生管理制度建设,重点是需要根据公安院校招录体制改革的需要和改制生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现有管理制度中一些不足之处,杜绝一些在学生管理、学生干部选拔、学生党员培养等方面的违纪违章及暗箱操作行为,重点抓好大学生日常生活的廉洁教育,提高素质。如:严格考试制度,要求诚信参考,提倡无人监考;教育学生不恶意拖欠学费,并诚信贷款,及时还贷;在毕业教育活动中,进行以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为重点的廉洁教育;学校各类评优评先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选聘学生干部要民主、公开,并加强对学生干部,特别是党员学生干部的监督、教育等。确保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以制度来影响、引导学生树立公正严明,廉洁奉公的思想观念。
3.2大力营造校园廉洁文化氛围
校园文化氛围是一种潜在的教育因素,对学生的思想情操、行为习惯起着潜移默化的熏陶感染作用。首先,学校可充分运用校内教育阵地对学生进行廉洁文化教育,如:在学校走廊、礼堂大厅安排廉洁事迹展览,张贴廉政警句等等。其次,可把廉洁教育寓于校园文化活动中,通过“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传播廉洁知识,弘扬廉洁精神,营造良好的校园廉洁文化氛围。如组织开展廉洁格言警句的学习活动、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学习格言警句座谈会,使学习、运用廉洁格言警句形成风气等。再有,可组织开展“廉洁教育主题活动月”活动,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兴趣小组创造性地开展自我教育,引导学生读有关廉洁教育方面的书籍,组织“敬廉崇洁”为主题的活动,观看反腐倡廉内容的影视电教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用文化导向、活动引领、自我教育等方法,增强廉洁教育的实际效果。
3.3科学设置改制生廉洁教育课程,因材施教
目前,从我国改制生来源和组成看,改制生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高校毕业生,约占改制生的70%左右,另一部分是部队退伍的士官生,约占30%左右。而在高校毕业生中,有少数学生又是毕业于公安院校。由于改制学生来源的差别很大,文化程度也差距较大,决定了廉洁教育也需根据其受教育的情况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部队退伍士兵生,因为普遍未接受过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在廉洁教育中,首先应加强基础道德教育。以马列主义为基础,深入进行基础道德教育,对于帮助和促进士兵生形成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年级时,应把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廉洁教育的主要课程来学习,在士兵生中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并把道德实践活动融入学习生活之中,引导他们自觉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在二年级时,着重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地方高校毕业的改制生,因其在读大学时就已系统学习了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因此入校后着重学习警察理伦理学、警察职业道德修养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内容,重点加强警察职业认同感、廉洁从警等方面的教育;对于公安院校毕业的改制生,由于在读大学期间已学习警察思想道德教育的理论,现在主要是加强廉洁从警的实践教育,可以组织他们参观看守所、监狱,观看公安机关内部警示教育片,挖掘廉洁教育的社会资源,积极织和指导学生深入社区、企业或到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廉政社会调查,参加反腐倡廉宣传,开展人民警察违纪违法情况调研等,设身处地了解廉洁从警的重要性,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参考文献
[1]赵建宾.对公安院校大学生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思考[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09, (10) .
8.公正廉洁执法公安 篇八
一是建立推行“三监督三合作”推动刑事执法规范运行。该院侦查监督部门与派驻检察室联合建立推行“三监督三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对公安刑事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有效解决了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有案不立、不应立案而立案等问题。
二是构建“三位一体”强化审判监督。该院积极探索创新刑事审判监督方式方法,构建以中止审理案件为切入点,以刑事抗诉为主、以检察建议为辅的“三位一体”刑事审判监督模式。强化中止审理案件的法律监督, 建立研判防范机制,结合案件具体办理情况采取预防措施。同时,建立同步追踪机制,与法院、公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案情分析会、联席会议、个案调查会议等,同步跟踪了解中止审理案件办理情况。运用刑事检察建议的纠偏补正,对个案中发现的违法情形较轻、偶然出现或急需及时纠正的,通过口头方式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加大刑事审判案件抗诉力度,纠正错误裁判。
三是现场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近日,枣庄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区学校周边的“小餐桌”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市中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干警参加活动并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提出了要强化监督措施,提高检查强度和密度;细化监督内容,确保“小餐桌”食品质量安全;创新宣传形式,构筑全方位监管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等建议。
今年以来,该院民行部门将全省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与该院开展的“走基层、送服务”大走访活动相结合,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积极作为,服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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