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共8篇)
1.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篇一
青海省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2010〕93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 公正文明执法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发至县)
主题词: 法制 行政执法△ 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月19日印发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促进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二○一○年十月)
为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统筹发展大局,现就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我省依法行政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依法行政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部门认识不到位,依法行政自觉性不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还未真正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行政执法制度不健全、程序不完善、行为不规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监督乏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等,影响了行政执法严肃性和公信力。
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必须牢固树立以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合法、合理行政;要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执法手段合法、正当,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抵制简单、粗暴和随意执法;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多层次、全方位做好法律专业知识、依法行政能力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文明素养、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要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结合起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科学界定行政执法职责,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
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对直接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约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将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听证、决定、执行等职能分离,交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及执法人员行使。
(二)推行联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主体内部应当实行归口统一执法,行政执法权交叉较多的领域,可以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主体联合执法,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联合执法的,由参与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再行使已被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和措施。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因查办案件需要外,不得对同一检查对象重复、多头检查;对上级已经做出监督检查安排的,下级不得重复进行。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对重大行政处罚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应当进行重大案件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并由“三定”规定予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系统内行政执法机构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等。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定期向其报告行政执法情况,接受指导和监督,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他人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监督措施及书面委托协议等向社会公告,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到期年审或者换领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应当登记。临时聘用的协助执法人员,除从事说服教育等执法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五)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基本要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大裁量幅度的处罚规定、法定条件不具体的许可规定等,制定并公布本系统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健全重大事项裁量的集体决策制度。
在法定权限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控制和合理设定行政管理措施,并对行政权力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减少行政裁量权自由裁量空间。对已经设定且不合理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每年至少汇集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定期分析、研究解决行政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案例,处理相同行政事务。
(六)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因行政执法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遵循合理配臵行政执法权、提高执法效能的原则进行协调。涉及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地区行政执法主体间因管辖区域等问题产生的争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综合管理领域内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因管理事项分工以及执法衔接、配合等问题产生的争议,由省或者州(市、地)政府归口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涉及具体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时发生的争议,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间因管理职能交叉产生的争议,由县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
发生行政执法争议时,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解决,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难以协调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相关协调机关不能协调解决的,由同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管辖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定。争议未协调或者管辖权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的外,不得单方作出处理决定。协调机关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由某个行政执法主体先负责执法。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正文明执法
(一)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流程。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进行梳理,编制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权力操作流程,明确不同类型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权限和程序等内容。行政执法权力流程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要求解决的事项,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受理。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明确告知办理的时限及程序,并在时限内依法办理完毕,不得推诿或者刁难当事人;对不属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释、说明,必要时出具书面材料。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政执法的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事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的,应当听取陈述、申辩,记录并归入案卷。当事人提出听证、回避请求事实及理由的,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事程序、时限,以及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行政执法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听取第三人意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当事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的,应当予以记录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归入案卷。
(三)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行政执法主体收集违法证据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证据必须质证,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证据证明的,不能定案。调查取证必须采取合法方式进行,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无效。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制作笔录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或者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依法实施现场实地勘验、调查取证或者核实证据时,有条件的要做好全过程影像等证据资料记录。制作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照片等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事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制作询问笔录等证据保全措施。保全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开列相应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必须出具书面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
证据鉴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部门或机构以及人员进行。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或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或机构以及鉴定人资格说明,并由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或机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四)推行行政指导工作。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据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政策,适时灵活地采用说服、教育、告诫、建议、提示等非强制性行政指导方式,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指导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以及背景资料等事项,应当对当事人或者公众公开。
行政指导由行政执法主体主动实施,或依当事人申请实施,一般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当事人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执法主体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论证。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通过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应当通过提供服务发展建议,开展项目辅导等工作,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实施行政指导,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增进合法利益。对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采用教育、告诫、引导等方式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由于内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出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市场主体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与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监管谈话劝勉等方式,督促完善制度、整改问题。在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和易发领域,开展政策法律宣传解释等行政执法事项提示,督促行政管理相对人加强自律,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被处罚对象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告知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
(五)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在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处理决定作出前,应当公开听证,听取、收集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加强行政执法的法律论证说理工作。行政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或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咨询、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重大事项决定要结合事实运用法律原理展开论证,进行深入透彻说理。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现场即时执法的,要增强当场执法的说理工作。在具体行政执法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的,应当进行劝解并告知其利害关系。
(七)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格式,或者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并报送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执法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在行政执法完结后,按规定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资料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一)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法制机构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逐步形成自上而下,分级、层层评议考核的监督体系,实行考核评议结果与奖惩挂钩。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负责考核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其内设执法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评议考核可通过专项调查、定期检查、明察暗访、案卷评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开展,并注重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或者复杂案件的处理决定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行政执法主体集体讨论决定。
政府法制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复议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或者意见,明确具体整改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二)加强专门监督。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加强监督,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
(三)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和政协视察工作,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调查、认真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质询;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处理重大案件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各级政府应当就辖区内发生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行政执法主体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诉讼,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积极回应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
(四)注重社会监督。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开通邮箱、聘请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座谈会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权利,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舆论反映、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追偿制度,依法追偿责任人的赔偿费用;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主体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并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报告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统筹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相关工作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积极发挥在推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交流,善于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成功做法,大力宣传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先进事迹,推动全省依法行政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均衡发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
2.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篇二
1 政府电子文件管理理论介绍
1.1 电子文件及其特点
电子文件是利用计算机进行输入、存储、传输等一系列操作的数字化产物,与纸质文件相比,电子文件具有存储体积小、检索速度快、传输距离广、可满足多用户共享等优点,因此已经在社会的生产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同时,电子文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如信息与载体处于分离状态,无法直接阅读,需要借助配套的软件和硬件设备才能被识别和利用;电子文件容易被修改和复制,其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难以保证。
1.2 政府电子文件分类
政府在制定政策、执行政策及其他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电子文件,其产生途径、运行方式不同,分类也具有一定差异。政府电子文件种类繁多,按不同标准可划分为多种文件(见表1)。
2 对政府电子文件进行管理的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电子计算机在党和政府的工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电子文件的保存、管理和利用也就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电子文件的管理工作对我国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有重要意义。
2.1 电子文件管理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进程也越来越快,对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成为必然发展趋势。随着政府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网上审批、邮件传输等手段已取代了传统方式,极大提高了政府的办公效率,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已成为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件的归档、管理、开发和利用也成为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2 做好电子文件管理有利于提升政府办公效率
在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飞速发展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工作的电子化程度也逐渐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各项工作的处理都需要利用电子文件,也将产生大批文件,电子文件成为政府施政的重要工具,做好这项工具的管理工作,可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支撑,提升政府办公效率。
2.3 做好电子文件管理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速度逐渐加快,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政府改善职能、提高服务的重要手段,做好电子文件的管理工作就成为政府部门面临的新课题,这一课题不仅会为领导决策服务,还能为各级部门工作服务,最终实现政府服务广大人们群众的目的,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
3 我国政府电子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子政府建设起步较晚,电子文件管理方式相对落后,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政府电子文件管理整体规划性不强
3.1.1 政管理制度不完善
电子文件管理的制度还没有统一制定,更没有从法律层面确定其地位。当前政府信息资源的主要关注点在于数据资源是否具有价值及其价值大小,没有对文件的保存引起足够重视。现有的《CAD文件管理》《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等文件远不能满足现代电子文件管理的需要。我国政府电子文件管理仅局限在政府机关内部,没有对某一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的电子文件管理进行系统研究,中央和地方、各地区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至今还没有得到有效发展,信息孤岛现象严重,无法满足政府综合性、跨地区、跨部门的业务需求。
3.1.2 电子文件管理缺少整体规划
政府电子文件管理在国家信息化建设中的地位不明确,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多数机构还没有将电子文件视为正式文件,因此在管理过程中缺少规范性;电子文件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对邮件、网站、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缺少足够认识;没有意识到电子文件管理对当前政府政务的影响,仍采用原有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3.2 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不完备
3.2.1 文件管理模式落后
我国政府电子文件管理模式较为落后,现在实行的双套制和双轨制都是以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的相互对应为基础的。双套制是后端共存,是纸质文件的数字化副本,缺少完整的文件属性和证据力,没有经过运行出处理,更没有在现行期发生效力,没有发挥电子文件的实际意义;双轨制是全程共存,参与了相关事务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但与纸质内容一样,这种重复性的劳动造成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3.2.2 文件管理系统功能不完善
我国关于电子文件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比较落后,有很严重的纸质文件管理流程迹象,没有真正实现现代办公条件下的文件、档案一体化管理,档案管理是系统末端的一个独立模块,没有将“前端控制”理念融入到系统流程中;电子文件前后之间缺少联系,无法记录和保留电子文件产生至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文件内容、文件结构和背景信息。
3.3 电子文件安全性无保障
电子文件信息传输实现了有形向无形的转变。大部分机关单位对纸质文件的管理极为规范,保密措施十分到位,但却忽略了存储在软盘或硬件中的电子文件的保密;电子文件的传输多通过网络技术,而安全一致是网络技术面临的巨大挑战,网络运行过程中很容易受病毒、黑客、不法分子的破坏,影响电子文件的安全性;电子文件的存储和传输对设备的依赖性较强,存储文件的磁盘受外界影响较大,环境的改变、运行导致的材质老化都会导致信息丢失,影响电子文件的安全性。
3.4 管理人员素质较低
3.4.1 文件管理人员专业素养较低
政府电子政务的顺利实施,需要熟悉业务处理程序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现有机关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复杂的电脑应用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影响了电子文件管理的推进。对某市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档案管理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不足5%,而熟悉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档案管理人员更少。专职岗位不专业,工作职能停留在现有档案的管理层面上,难以形成电子文件的全程管理。
3.4.2 管理人员之间缺乏协调性
政府部门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严重,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联系。政府机关领导和业务缺乏档案意识,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文件管理系统研发人员没有对业务需求进行充分调查,忽视了电子文件长久、真实、完整、可读等要求,只关注电子文件的形成和处理过程的技术开发。
4 政府电子文件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4.1 加强政府电子文件管理的统一性
4.1.1 管理制度的完善
首先,制定并发布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功能需求规范,为提高各级政府机关电子文件的质量和性能提供标准,避免低水平的重复性研究,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其次,实时开展电子文件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推动我国电子文件管理水平的提升。立法是解决电子文件管理的核心问题,当前阶段的标准和规定缺少针对性和指导性,无法适应现代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4.1.2 电子文件的统一规划管理
政府部门要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引起足够重视,逐步建立健全我国电子文件管理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为电子文件的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指导;进一步确定电子文件的管理原则,使电子文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有效的组织和推进电子文件管理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将电子文件管理评估纳入到政府信息化建设评估系统中;启动“国家数字档案馆”计划,构建国家电子文件管理体系,从管理制度、管理技术、管理方法方面为全国电子文件管理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4.2 电子文件管理模式的改进
4.2.1 电子文件文档一体化管理
政府电子文件文档一体化管理是指文件从形成、办理、归档、利用等多处都是连续、不间断的,属于全程管理,实施前端控制。政府电子文件一体化管理需要以文档信息网络化和全国文档机构组织体系为基础。信息技术改变了以往文件、档案程序脱节的状况,实现了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的统一,既有利于文件管理的控制,又有利于提高档案管理和利用的质量,为电子文档一体化管理提供了技术条件。
4.2.2 加强前端控制原则
前端控制可利用元数据使电子文件的内容、结构和背景保存下来,使不同系统的管理者都能阅读电子文件,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前端控制使档案部门提前介入电子文件生命周期,减少了其他环节对文件的影响,防止泄密事件发生。要实现电子文件的前端控制,需要更新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从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设计和标准规范的建设与实施方面进行前端控制,研究和使用功能齐全、性能稳定的电子文件管理,使电子文件一经产生便纳入到档案管理的范畴,防止管理不当导致文件失密、分散、失真、不可读等风险发生。实施前端控制时,要做好提前归档、提前鉴定、提前著录、提前接收4 个环节。
4.3 加强安全管理
我国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时间较短,技术防护比较薄弱,为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性,应采取措施提高电子文件的安全性。第一,制订电子文件安全管理办法,解决电子文件的非法访问、拷贝、篡改、非法打印等问题,具体措施可设置入口密码、口令或注册登录等。第二,做好文件开放与保密的界定工作,对于一般的信息可发布到网上,而其他关系政府机密的信息则应严格控制,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技术对政府电子文件进行篡改或窃取,危害国家的正常秩序。第三,实施内网、外网并行制,双网实施,既可保护电子文件不受损坏,还能实现部门之间的共享,提高办公效率。第四,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通过防火墙、过滤器的使用,消除病毒对电子文件的损坏,及时检查系统漏洞,更新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第五,文件载体的安全防护。做好信息存储载体的选取和维护工作,防止信息丢失,选择时,要充分考虑载体的可删减性、对外界影响因素的抵抗能力,定期更新文件的格式,确保文件的可读性。
4.4 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
电子文件管理活动中,文件、档案工作者需要文件形成者的帮助,而管理电子文件更是离不开信息技术专家的辅助,且信息技术专家开发文件管理系统也需要了解文档管理知识。因此,现代文件管理工作对人员的综合素养要求较高,需要相关人员主动学习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满足现代化政府办公的需求。另外,不同部门或不同专业人才之间要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政府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进程。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单人或部门的能力有限,难以完成大的工程体系,需要不同部门之间加强合作交流,发挥各自团队的专长,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进程。
5 结语
我国政府在信息化建设中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电子文件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以确保我国电子政务工程的健康发展。整体而言,我国电子文件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安全管理及人员素质方面入手,逐步完善电子文件管理体系,通过文档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实施,提高电子文件在信息化建设中的功能,加快我国政府机关的办公效率。
摘要:电子文件是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输入、存储、传输等一系列操作的数字化产物,是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必然产物。政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电子文件,若不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就会削弱信息化系统的功能,降低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本文将对新形势下我国政府电子文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展开论述,希望能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定帮助。
关键词:电子政务,电子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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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莉.电子文件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城建档案,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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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殖民政府为遮丑曾销毁文件 篇三
由军情五处官员监督执行
根据指示,当时在新加坡的海军基地销毁了来自马来西亚几卡车的秘密文件。许多文件必须被装入沉重的货柜,投入没有海流的深海,防止这些文件重见天日。代号为“遗产工程”的销毁行动大多由英国军情五处的官员亲自监督执行。
这些所谓的“肮脏”文档大部分是关于殖民时期发生屠杀的记录,诸如镇压上世纪50年代肯尼亚发生的茂茂起义和马来西亚紧急状态期间对马来西亚共产党和马来西亚人的镇压。
巴东卡里屠杀
英军在日本投降后重新占领马来西亚,并在1948年公布了紧急条例,镇压马来西亚的反殖民武装斗争和共产党游击队。紧急条例允许殖民当局在未经审讯、不经公开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扣留“危害国家安全”者。
马来西亚的紧急状态持续实施了12年,直到1960年结束。期间“巴东卡里屠杀案”是马来西亚发生的最著名的一次暴行,该屠杀后同越南的美莱屠杀相提并论。
受害者家属指称,1948年12月英军和殖民当局警察包围了巴东卡里村的橡胶园宿舍,他们把被拘押的男子同妇女和儿童隔离进行审讯。在此期间发生了枪杀,24名被拘禁的华裔男子被当作马共成员打死。
半个多世纪以来受害者家属一直要求伸张正义,他们呼吁英国政府就此道歉并赔偿。
英国《独立报》报道称,随着外交文件的解密,受害者家属也再次前往伦敦,希望上诉法庭推翻英国政府对此屠杀没有责任的判决。
镇压“人民战争”
马来西亚共产党在日军入侵马来西亚后成立了武装组织展开游击战。日本投降后,马共武装同英国当局关系逐渐紧张。1948年马共开始了武装斗争。英殖民政府宣布马共为非法组织后,在马来西亚全面清剿马共游击队。马共丛林游击战一直持续到上世纪60年代。
虽然游击战并非某一意识形态独有,但在冷战时期,游击战也同共产党划上了等号。
为了有效镇压马共游击队,英军在马来西亚紧急状态期间将大批马来西亚华人强制迁移到由英军设立并受他们保护的“新村”。到1951年底,大约40万马来华人被迁到这类防御村庄,使马共游击队很难实践“人民战争”策略。
(蒙克)(编辑/立原)
4.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篇四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 —1—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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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和
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
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 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
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
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
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内完成投资额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
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内完成了项目剩余
—2—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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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奖励项目业主。在建项目依据专业审计机构的工程量
审计报告给予奖励;竣工项目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给予奖 励。
八、新竣工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
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市
场园区和商务楼宇,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
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
由同级政府给予50%奖励。
九、统规统建、只租不售,且年实际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企业总部集聚区,从市外新引进入驻的企业法人机构上交
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50%奖励 投资建设业主。
十、从市外新引进年实现上缴税收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企
业法人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本意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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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按
每月8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享
受补贴的面积,每个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享受补贴的用房5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十一、支持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中调”)。积
极支持“中调”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
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
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在依法履行相关改建施工报建手续
—3—时,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鼓励“中调”区域内的传统批发市场等改造重建,原土地使用
权人实施的原址改造或重建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
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项目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含
增加容积率)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改变前后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价差额的60%收取。
十二、支持中心城区市场搬迁。对按规划和时限要求,整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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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到新建市场园区的中心城区商品市场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
户),从迁入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的地方留成部分,在本意见有效期内由同级政府按80%奖励搬迁 商家。
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上市(含境内和境外)融资成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产权分割出售
面积不超过20%的商务楼宇,其入驻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首
次突破1亿元人民币的,给予项目业主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根
据销售额、税收、就业等综合贡献率对餐饮、批发、零售、再生资源
回收等大企业大集团进行表彰奖励。
十四、支持服务业协会建设。支持我市服务业重点领域组建 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标准制订、行业
统计监测、职业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建立“政府购买服
务成果”机制。
十五、支持扩大节会消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发挥节会引导
和拉动消费的作用,全力办好成都购物节和中国国际美食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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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节。
—4—对我市及各区(市)县和行业协会发挥本地文化旅游资源优势,举
办扩大消费的品牌节会,给予承办单位奖励支持。
十六、支持扩大农村消费。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乡 镇、农村新型社区设立直营店并经验收合格,按新增直营店每个1
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新建农村商贸综合服务中
心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
日止。凡执行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
十八、各区(市)县政府应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纳入
本地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规模。本意见涉及税收地方留成奖励部
分,市与各区(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十九、本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意见未涉及的 服务业其它领域,按各领域既定的专项政策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5—主题词:商贸 服务业 发展 政策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更多资料请访问 提供文章来源
市法院,市检察院,成都警备区,市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27日印
(共印150份)—6—
5.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篇五
苏政办发〔2007〕10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对于建立健全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
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三、业务管理
(一)贷款总额。各地各高校贷款总额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于每年3月按上高考录取人数和在校生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适当向苏北、黄桥、茅山老区和其他经济薄弱地区学生倾斜,向紧缺、艰苦专业学生倾斜。
(二)资格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属高级中学分别
成立“学生信用和生源地贷款资格评议小组”,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工作。各高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把关。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共同制定。
(三)业务网点与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会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尽快完成对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委托工作,按县级行政区划逐一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网点,同时注意解决老城区和农场的网点配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一采取向资助对象所在高校汇款的方式发放,不得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向其他账户转账。
(四)贷后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代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计息、回收和访谈等贷后管理工作;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依照覆盖代理成本原则,按协议确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用,并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代理机构采取激励措施。各高校应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诚信教育,指导其树立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意识。省教育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发使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贷后管理水平。
四、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有关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三)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足额划拨。
五、工作要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各地政府共同开展。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定措施,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使这项惠民
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主题词:教育生源地△助学贷款△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8月16日印发
6.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篇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19号)精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信用辽宁”建设的总体要求,持续推进“信用大连”建设。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强化督导考评,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坚持守信践诺,提升我市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府守信践诺专项督导机制。市政府要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检查其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的兑现情况,对依法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所作出的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执行情况,并将政务
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软环境办、市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大连民意网”和“12345市民热线”,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受理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政府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工作。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运用大数据手段,将确认的政务失信记录进行整合,依据评价标准对政府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诚信整体状况进行排序,以此推动我市软环境建设。(牵头单位:市软环境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信用大连”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完整— 2 —
地将相关政务信用信息报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重大决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二)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专题研讨、进修等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政府及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将纪检、司法、人社、督查等部门所掌握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和违背信用承诺等政务失信信息纳入平台,建立政务失信信息报送及共享机制。同时,依托“信用大连”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等
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更正或撤销有误的信息。探索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法院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虚假招标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并纳入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失信记录。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与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相关信用记录的披露和管理制度,优化政府— 4 —
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信用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加强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代理机构和重点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探索拓展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依规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抓好政策落地落实。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大连”及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市外经贸局、市经合办;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开展各级政府债务信息征集工作,作为政府信用评级的依据之一,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
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六)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领域诚信建设。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起部门要及时推送激励和惩戒对象,各配合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经签订的备忘录进行相应的激励和惩戒,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实施情况反馈机制,将未执行相应措施等失信行为纳入相关责任人失信记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
(七)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救助、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建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 6 —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制定政府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三)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
7.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篇七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实践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现状分析
当前政府法制机构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活动,有时会涉及多部门、多内容,所以存在着工作量较大、工作任务较重的问题。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通过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根据2014年全国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工作谈会公布信息能够看出,当前我国每一个省、市地区均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过程中,却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1]。虽然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较为重视,但因为审查制度不够明确、审查方式不够科学等,进而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应用效果,不利于规范性文化的有效审查与全面监督[2]。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关注程度逐渐提升。尽管我国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式在不断发生着改变,但是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仍然存在着管理制度较为匮乏、可操作性法律制度较少等方面的问题[3]。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逐渐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仍然会由于审查规范制度不够完善而造成审查实践活动价值难以突显的问题,在实践活动中,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相关范围不够明确,审查的标准不够统一。另外,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够有力等问题,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促进政府法制机构的有效构建。
二、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构建
新时期背景下,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以及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等方式开展。
(一)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
政府法制机构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活动,需要明确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会直接影响行政备案审查的质量。但是当前我国相关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的规定仍然没有统一的标准[4]。
相关研究学者认为,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行政目的性特点。结合相关研究学者的理论研究内容可以看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活动较为注重法定主体、法定程序以及反复适用等特点,在详细了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内容与特点的基础上,能够清晰划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
其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需要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行政机关,例如国务院、人民政府等等;其二,规范性文件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而依法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等,具有规范性、科学性以及民主性特点[5]。其三,规范性文件需要包含一定的外部性特点,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能够涉及到公众、法人以及各类行政组织的权益。其四,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性特点,能够针对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时期以及不同的场合进行反复使用,并产生行政性约束与管理的效果。
(二)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
当前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活动主要具有合法性审查以及合理性审查的原则[6]。在合法性审查方面,需要对规范性的文件进行全面了解,判断其是否具有明确的科学标准,在实践中应用的价值如何等等,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的审查管理对策是提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前提。但是当前很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中,由于仅就合法性进行审查、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不足、审查人员自身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会出现备案审查理解方面偏差的问题,所以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遵循着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原则,还需要适当增加协调性审查原则,进而全面提升规范性文化备案审查的质量。
协调性审查主要指的是审查规范性文件与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存在协调一致性特点,分析其是否会造成行政机关关系不够清晰等问题,能够有效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避免各类不良问题的发生。行政文件备案审查的过程中,可以积极学习广东省的做法,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遵循着“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问题,兼顾审查合理性和协调性问题”的理念,进而保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果。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主要包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可以结合不同的情况实施不同的处理方式。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能够对审查人员产生一定的职务约束作用,使每一位相关工作人员都恪尽职守,进而从根本上消除问题的发生,构建良好的政府法制机构环境。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终止审查、准予备案以及不予备案等方式,针对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实施处罚。比如针对于不合理的问题或者违法的问题,必须实施不予备案,终止机关单位相关活动的处理方式;针对于存在一定问题并且具有可改性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暂停备案的处理,在修改合格并审查同意即可实施备案。新时期背景下,需要加强对各项规范性文件的全面监督与管理,针对于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改正,注重监督的价值,彰显管理的意义,避免不良问题的产生。
三、结语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全面构建能够产生重要的影响。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以及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等方式,对规范内的文件内容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全面提升规范性文化备案审查的质量。
摘要:在简单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案审查制度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拓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原则以及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罚的制度等方式,构建完善的政府法制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关键词:政府法制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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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 篇八
改变以前政府以管理为主的状态,建立服务政府,不仅要从观念上树立服务于人民的理念,在具体的政府文件工作中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创造良好的民众与政府交流的环境,以更好提供对广大民众的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讲,政府文件工作是一种工具,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纽带和桥梁。通过政府文件制度的创新,可以做到方便政府与民众的平等交流,
在实际工作当中,对于政府文件制度的许多创新方式,让我们看到了政府文件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办文制度
服务政府不仅能够得到群众的认可,而且对于投资的软环境也有重要改善作用。随着“窗口式”办文制度的出现和推广,各地还纷纷出现一些其他的办文制度提供便民服务,比如首问责任制、便民服务窗口、办文承诺制、全程办事代理制等等,虽然名称有异,但本质是相同的,那就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手段,最终服务于民众,实现了政府文件制度的创新。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也有一些地方没有能够通过这种政府文件制度创新的方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这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执行,流于形式,没有真正体会到服务政府的内涵。“窗口式”办文制度不仅仅是一个说法,而更重要的是一种做法。在各地推行的过程当中,完全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于“窗口式”办文制度进行推广,如政府部门可在街道和乡镇广泛推行“政务超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多种方式,将原有的服务类别梳理成几大类,集中提供政务服务;在区县推行“一站式服务”、“联合办公”和“套餐式服务”;在市级政府部门推行“统一窗口”服务。政府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树立为公众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树立对公众负责的责任意识,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服务,提供办文办事的便利。
在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实施的《深圳市国土规划局窗口式办文暂行办法》,就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并且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这就是“窗口式”办文制度。深圳市国土规划局推出该制度的初衷就是“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实际上也就是受理业务文件时实行窗口办理,群众直接在窗口交办,直接在窗口领取。局内做好文件处理的衔接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群众办事。“窗口式”办文制度从以下几个角度有利于服务政府的建立:
第一,以群众为中心。“窗口式”办文制度实行文件窗口进出,群众不需要进入政府内部进行交涉就能够办事。只要必备文件由“窗口”递进去,其他都由政府负责,内部按照一定规程进行协调办理。免去了群众的很多麻烦,也减少了很多环节,节约了资源。群众不用再“跑断腿”。收文人员也会告诉你必须补齐的资料,避免在办理过程中因资料不齐导致退文,而延长了办文时间,提高了收文质量。基本保证了收进来的申请都是能够办理的。对于文件的办理程度还能心中有数,当然对于政府的印象就会有所转变。这样的政府才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政府。
第二,提高办文效率。“窗口式”办文制度不仅仅是简单的窗口进出,更主要的是办文程序的创新和改革,利用对于办文时限的控制,文件在政府内部进行有序的运转,整个过程规范有序合理,权责分明,可以随时咨询,既避免了文件的漏办、错办、重复办。也避免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窗口式”办文制度带动了整个政府机关能够活跃起来,可以改变政府机关工作日休息,休息日工作的状态。从一定程度来讲,“窗口式”办文制度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第三,增强了办文透明度。“窗口式”办文制度实行封闭办公,办文人不能够与申办人直接接触,一般通过电话联系避免了“吃、拿、卡、要”的不良作风。当然,如果在办文的过程当中,有比较复杂的问题,申请人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预约接访。加强与群众联系,提高了办文透明度。此外,还设立了咨询组。它是为民服务的最前沿部分,其正体现了这个说法,需要工作人员要“不惜千言万语、不怕千辛万苦、想尽千方百计”。一些办事单位和办事群众在与政府工作人员面对面的交谈过程中了解了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而我们政府工作人员也在答疑解惑、提供政府法规咨询服务的同时,了解到了群众关注的问题及其呼声。这无疑起到了一个沟通民意的桥梁作用。也有利于决策者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掌握来自于基层的第一手资料。
二、文种制度
建国五十年,文种基本上是“大稳定,小调整”,它既是人民政权稳固性的反映,也是文种本身科学性的反映。而且,新中国法定文种的划分,以简化、确切、便利公务活动为原则,这是新中国政府文件种类由繁到简的根本原因。我国现行的13种法定行政机关政府文件中,除“会议纪要”是建国后总结政府文件实践活动经验的新创造外,其他12种名称都或多或少从前人那里沿用或演变而来的。其中“命令”、“报告”、“批复”、“函”来自古代公文;“议案”、“公告”、“通告”来自辛亥革命诞生的南京临时政府和随后的国民党政府;“决定”、“指示”、“通告”、“通报”来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府。当然,这些文种的服务对象及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现在都发生了新的变化。
面对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文种必须创新才能够适应发展的需要。在文种的使用当中“函、意见、会议纪要等体现平等性、民主性的文种的使用呈扩大化趋势;指示、决议、布告、指令等指令性、命令性文种的使用在不断萎缩甚至被淘汰”。针对这种形势,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文种制度必然会进一步创新,而且应该朝着民主、平等、公开的方向发展。原因如下:
第一,政府与民众的关系转变。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经常的、广泛的和普遍的、复杂的。国家行政组织与公民之间这种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有机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建立服务政府需要政府明确“服务是政府的天职”,“管理就是服务”这种新的理念,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发生转变。政府不再是强制的管理,而是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尤其在电子政务的实现过程当中,政府与公民通过网络增加了交流的机会。政府与公民的距离拉近了,在处理相关的事务当中会产生文字资料,这些文字资料可能是公民对政府的,也可能是政府对公民的;可能涉及的是公民申办的事项,也可能是政府征求公民的意见。这一类文件并没有统一的文种进行规范,随着服务政府建立的基础日益完善,政府与民众间交流的文种的出现是必然的,体现了服务政府的根本理念,即服务群众。同时,增进政府与民众的交流,也有利于政府的科学决策。
第二,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转变。职能转变对于政府和企业关系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其二者之间的行文关系和文种的使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是关键。建国以来。由于我们缺乏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较长时间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发展商品经济对立,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对立,忽视了价值规律的作用,逐步形成高度集权的产品经济体制,而与之相适应的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则是按产品对象设置管理部门,按条块隶属管理管理企业,核心问题就是政企职责不分,对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80年代以来,政府在转变经济管理职能方面逐渐迈出步伐。十多年来,随着整个社会发展的步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也渐渐深入,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角色转换不到位,政企分开很难实现,这是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障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正在加大力度,从企业改制方面着手,进行转变。政企分开,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逐渐趋于平等,政府将不再会是企业的指挥者,二是与企业平等的服务者。那么政府与企业之间,伴随着政企分开的深入,体现平等关系的文种的使用频率会逐渐增加。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表现,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辅助工具。
第三,政府机构关系的转变。传统的政府机构设置是科层官僚制,传统科层官僚制强调法定的、明确的权力结构,责权一致,不得有随意性。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层层授权,一级管一级,像金字塔一样。科层制强调对职能部门的管理,而不重视与外界环境及其他组织部门的联系。因此,无论是在组织的内部还是对外界环境而言,科层制组织都是孤立运行的,较少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换,形成了严重的封闭性,难于调动人员积极性发挥创造力,从事实际工作的基层人员比高层决策者更了解改进工作过程及其效率的方法,但缺乏相应权力:而高层决策者较少接触实际工作,制定的政策又不利于下层实际操作。不符合政府完善自身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转变的进行,电子政府的建立,组织机构逐渐趋向扁平化,政府组织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关系,也就意味着政府机构间的行文关系平行关系增多,平行文文种会使用较多。
需要明确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文种创新,并不是指各个政府部门自身进行创新,“各行其道”,而是指文种的变化趋势,也就是实际应用当中会产生的变化,从而将会影响到国家对于政府文件文种的进一步创新改革,来适应这种变化。也就是说。不是独立的创新,而是整体的创新。从而有利于文种的规范化。
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各个阶段,政府文件制度都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协助了政府机构对国家事务进行有效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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