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财产保险考试试题

2024-10-16

北京财产保险考试试题(共6篇)

1.北京财产保险考试试题 篇一

湖北省2017年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投资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____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保险。A:保险费 B:赔偿费 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

2、附加费率主要是根据保险公司的__来确定的。财产保险公司的__主要包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业务费、企业管理费、代理手续费及缴纳的税金;支付的职工工资及附加费用。A.管理费用 B.销售费用 C.营业费用 D.成本费用

3、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情况不包括__。A.卫星交付客户使用,卫星在轨道正常工作并运行时 B.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 C.卫星发生全部损失

D.星在发射过程中宣布发射成功

4、通常,在可以附加配偶、子女的团体保险中,配偶、子女的附加比例达到__以上,团体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A.65% B.75% C.85% D.95%

5、在职业活动中,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尊重经营规则,不诋毁、贬低和负面评价其他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待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这是诠释职业道理中的____ A:法人代表 B:团体成员 C:团体本身 D:被保险人

6、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____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向享有权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A:5月9日零时 B:5月11日零时 C:5月15日零时 D:5月16日零时

7、持有人应当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__前申请换发。A.20日 B.30日 C.3个月 D.6个月

8、以__为客户基础的保险经纪人,必须具有精深的保险专业知识与经验、雄厚的技术咨询力量。

A.小型商业保险购买者 B.大中型商业保险购买者 C.团体保险购买者 D.个人保险购买者

9、根据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达成的保险市场开放承诺,入世后()内,我国应取消对外资寿险公司经营的地域限制。A.一年 B.二年 C. 三年 D.五年

10、关于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

A.各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B.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C.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D.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1、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____ A:不可抗辩条款 B:年龄误告条款 C:中止、复效条款 D:自杀条款

12、依照我国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__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A.法定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

C.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D.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13、下列方式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A:继承财产 B:购买财产 C:受赠财产 D:添附财产

14、以下关于信托关系中受益人说法不正确的是:__。A. 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B.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不可以是非法人团体 C.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 D.可以是受托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15、寿险公司在每个会计期末,需要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体现了会计核算原则中()原则的要求。A.重要性 B.谨慎性 C.配比原则 D.历史成本

16、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是否提供良好服务的标准之一是____ A:健康保险

B: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年金保险 D:万能保险

17、__要求“保险营销员要讲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A.勤勉尽责 B.守法遵规 C.专业胜任 D.如实告知

18、下列各项中,__不属于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方法。A.起运地发货票价 B.起运地成本价 C.到岸价

D.目的地市价

19、在我国大多数生产企业里,目前的实践较符合哪种工资理论__ A.分享工资理论

B.边际生产率工资理论 C.工资基金理论 D.生存工资理论

20、在__范围以内,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A.保险金额 B.赔偿金额 C.保险利益 D.实际损失

21、下列不属于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扩展承保的损失及费用是__。

A.根据与邮政当局签订的邮件运输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B.与被保险人无雇佣关系但乘坐被保险人飞机的授权观察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C.由于错误或不按规定而进行工作、设计、生产而造成的损失

D.为了减少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或为了避免事故扩大而使用灭火剂后引起的费用,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__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23、建筑工程保险中,在保险期限届满__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值。A.6 B.4 C.3 D.1

24、下列哪项关于风险的说法是错误的__ A.从总体上看,风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B.风险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C.风险具有普遍性,渗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D.风险具有稳定性,所有风险都不会改变与消失

25、在国外,保险理算人或保险理算局通常被称为__。A.保险公估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关系人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____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A:附加条款 B:担保条款 C:保证条款 D:特殊条款

2、根据《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利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经客户同意保险机构也拥有这项权利。__ A.对 B.不对

3、>确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是____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智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甲乙丙丁四人均取得了《资格证书》,现四人的资格证书即将到期,四人欲申请换发,根据下列情况,换发的申请能够被批准的是__。

A.甲取得《资格证书》后,由于事务繁忙,没有参加过任何后续教育

B.乙去年为了给母亲治病,借朋友20万元,由于手头拮据,现在仍然未还 C.丙两年前由于贷款诈骗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D.丁原是某银行信贷科主任,去年由于渎职被银监会撤销职务

5、机动车辆保险中,关于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合理确定

B.按照出险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C.按投保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

D.按照出险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不同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6、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这所诠释的是职业道德原则中的____ A: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组织结构 B: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场所 C:变更委托代理合同、变更经营场所

D: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变更组织形式

7、以下关于承保管理的程序,正确的是。

A:核保一作出承保决策一缮制单证一复核签章一收取保费 B:作出承保决策一缮制单证一复核签章一核保一收取保费 C:缮制单证一复核签章一核保一作出承保决策一收取保费 D:复核签章一核保一作出承保决策一缮制单证一收取保费

8、__是风险估测的最终目的。A.进行风险识别 B.进行风险评级 C.进行风险评估 D.进行风险决策

9、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__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的一定时期(如 180天或90天等)。A.追溯期限 B.责任期限 C.扩展期限 D.保障期限

10、若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那么。

A: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B: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C:保险人不再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D: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1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按照委托要求,根据和确认事故原因,下列不得作为保险公估人员确定事故原因的依据是__。A.查勘情况 B.调查分析结果

C.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D.出险人的口头陈述

12、承运人在提单或租船合同中加上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是为了保护其自己能够按照____取得利益。A:港到港条款 B:仓至仓条款 C:航程条款 D:仓到港条款

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__。A.自然人 B.会计主体 C.会计客体 D.会计内容

14、以下不属于寡头垄断保险市场模式的特征是__。A.保险产业集中度高

B.政府对新公司控制严格,进入壁垒较高 C.市场严重缺乏竞争,服务质量极低

D.垄断者之间可能达成协议,保险消费者信息不充分

15、__,可将税收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这是一种最重要、最常用的税收分类方法。A.按课税标准

B.按税种的隶属关系 C.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 D.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16、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项目。A: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B:电器、电机、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造成的本身损毁 C:遭受盗窃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D: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

17、通常情况下,一国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本币汇率就会__。A.上升 B.下降 C.不变 D.不确定

18、消费者为__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A.生产需要 B.生活消费需要 C.个人需要 D.家庭需要

19、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我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道德主休部分包括7个道德原则,其具体内容是____ A: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C: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D: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0、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A:生产者 B:销售者 C:服务者

D:消费者协会

21、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进行调整的原则属于__。A.稳定性原则 B.合理性原则 C.公平性原则 D.弹性原则

22、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分红保险费率和不分红保险费率之间的大小关系是____ A:建筑工地意外伤害保险 B: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C: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 D:游泳池意外伤害保险

23、在智利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由三大支柱构成,其中第二支柱是__。A.收入关联的现收现付制 B.最低养老金制度

C.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计划 D.自愿储蓄计划

24、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__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A.高于 B.低于 C.不等于 D.偏离

25、从现代企业理论的分析视角来看,以下不是企业剩余产生的原因的是__。A.企业参与者签订的契约不完备 B.由团队成员共同创造 C.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D.是人力资本专用性产生的“收益外溢”效应

2.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问题浅析 篇二

【关键词】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保险法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涵义

关于财产保险利益涵义的相关问题研究,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都没有形成共同的观点。我们根据历史时期与地域空间的不同,主要概括为以下两种学说:一是以大陆法系为基础的财产保险利益学说,另外一种就是以英美法系为基础的财产保险利益学说。

(一)大陆法系财产保险利益涵义的学说

根据大陆法系中财产保险利益的涵义,我们一般将其分为三种:其一是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其次是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三是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其中,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强调投保人只能就属于所有权的那部分损失获得保险赔偿,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则在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得到。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保险利益分为直接保险利益和间接保险利益两种。

(二)英美法系财产保险利益涵义的学说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财产保险方面的研究截然不同,英美法系在理论研究领域对保险利益的研究很少,他们主要是在实践领域中不断总结判例,然后形成英美法系理论。根据我们的归纳总结,主要将英美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相关研究分为以下三种理论,一是存在合法关系的实际利益理论,它在判断被保险人对保险是否有利有两个主要依据标准:首先是看被保险人在权利方面是否合法,其次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实际利益。第二种理论是实际利益理论,它主要关注的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实际利益。第三种理论是法定关系理论,法定关系理论认为,法定权利,作为具有某种约束力的权利,它决定了保险利益存在。而对于预期利益,不论其实现的概率有多么高,我们都认为它不属于保险利益。

通过以上我们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保险利益内涵的总结,我们可以将保险利益准确定义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立法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不断进步完善,特别是在保险方面的法律不断涌现。《保险法》的出现,它对财产保险的利益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也做了很大改进。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仅扩大了它的业务范围,同时也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些进步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在新时期财产保险立法中不断存在的新问题。

(一)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修改后的《保险法》在保险利益的范围方面没有作具体规定,它仅仅停留在关于保险利益的相关概念的规定里面。而原来《保险法》与现行的《保险法》规定的范围都可以理解成“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仅仅是这样的规定,会使得它的范围没有原则并且过于笼统,而且在问题设置方面不够明确,在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财产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不同客观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移转而引起的保险利益的转移。我们根据保险利益转移原因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法定原因导致的利益转移,法定原因的转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发生而引起的保险利益的转移,它可以分为继承和破产两种情形;另一种是由于约定原因导致的利益转移,约定原因的转移则是指因双方约定的事项而转让标的物。在现行法律规定情境下,现行《保险法》对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财产保险利益转移方面做了明文规定,同时现行《保险法》第49条对由于约定原因发生的转移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保险法》在财产保险利益转移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未对财产保险利益因转让而发生转移的承继时间作明确说明;第二没有对继承发生转移的相关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财产保险利益立法的建议

通过以上我们的分析,本节将就针对我国在保险利益立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逐步提出相关完善立法的对策,希望通过这些对策,对我国在完善保险利益立法方面发挥作用,同时有助于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不断进步。

(一)重新界定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它在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方面过于笼统,同时对于在实践中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笔者在第一节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财产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可确定的经济利益。根据这个规定,被保险人是作为保险收益的主体存在的,主要是由于被保险人是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终极受害人,那么他作为一个有请求权的人,有可能会导致各种道德风险,因此,我们应该对被保险人的情形加以限制。而作为不为法律禁止利益,在这范围内,我们可以将法律所规定的经济利益与未来可能产生但是在法律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的利益放进保险利益中,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不断扩宽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损害的目的就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填补,所以,只有保证经济利益是可以确定的,我们才能在发生事故时做出正确的评估,最终保障赔偿金的金额。

(二)增设对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首先明确规定保险利益范围的原则,然后采用同时兼顾同意主义与利益主义的原则,对它们进行概括例举,明确界定保险利益范围。也就是在通过上述概念的立场上,同时通过列举它的具体情形和具体类型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才能让保险利益范围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及其全面。

(三)完善对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的规定

3.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 篇三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

暴雨袭来,企业财产搬迁转移,搬迁费用属于财产保险的赔付范围吗?

1995年11月,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第二天,保险公司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理赔结论】

法院认为,在洪水来临的时候,柳州市政府下达了《应急转移方案》,这完全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错施,而在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切都是以不让财产受损为目的,这也是一个双方共赢的策略,所以双方都应对此次财产转移负有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偿此次转移费用78000元,制衣厂承担兜ooo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点评】

1、制衣厂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举故而举前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在洪峰到来之前,向制衣厂发出《隐恩整改通知书》,要求制衣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制衣厂发出的新要约。制衣厂履行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的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问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惰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书面约定。这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封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制衣厂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相应的,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一部分。

相关解释:企业财产综合险—是指保险标的为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保险。责任是指„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事帮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小孩无聊屋内玩烟花致朋友家发生火灾,该不该赔?

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

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答:

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

2、另外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

3、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2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 赔还是不赔?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答: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游客下车后被自己乘坐过的旅游大巴撞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吗?

2007年5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

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旅游公司因已给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江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合同对江某的损失予以理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乘客下车后被车辆撞伤,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对此,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按照与旅游公司签订的第三者保险合同,应当承担对第三者所受的损害的责任险责任。但游客江某是乘客,即江某属于搭乘人,因此,江某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加以理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旅游公司已经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当对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邹某已经将车开到目的地,因此游客下车。江某下车后与其他车外游客不存在任何差别,即应当属于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就应当对江某所受的损害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予以理赔。

【评析】

责任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偿。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性质上是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只有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责任请求时,保险公司才对旅游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承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江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此种直接支付中的第三人,即江某仅仅是保险合同中纯受益人或源于法律的规定,江某和保险公司并不构成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公司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应当确认何为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由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者搭乘该车的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意外事故发生时,一切处于保险车辆下的人都是第三者呢? 在本案中,游客江某在搭乘该车前往旅游景点的途中,是车辆上的乘客。但当其到达目的地之后,江某一旦下了车,就不再是车辆上的乘客。虽然其在参观结束后,仍然要搭乘该车,但江某下车后,其游客身份就暂时性地消失,并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因此,江某应当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江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承运方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该不该作为共同海损赔偿?

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吨,保险金额365.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作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分析:根据通行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抛弃货物的规定:“抛弃的货物除按照公认的贸易习惯运送的以外,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本案中,货物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而且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显然不是按公认的贸易运送货物。因此其抛糖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本案中,B船的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时限,在开始此次航程前也未作船况检查,属于承运人责任。而糖烟酒公司A作为托运人对B船的适航性能无核查权利,也无核查义务。无义务就承运人情况告之保险人。故不能以B船不具适航性得出糖烟酒公司A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结论。

我国《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即只有托运人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才负责赔偿,反之,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但是,船方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而且由于B船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向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的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

结论:

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因疏忽忘盖井盖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

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本案分析如下:

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约定的事故,为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责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所以,在本案中市政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每起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险种为公众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要承担10000元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市政公司向受害人支付16756元,而保险公司只赔偿10000元,那么中大财经律师网公司法律顾问、石家庄法律顾问、石家庄律师认为剩余部分应该由市政公司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雇员公务出差期间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负责?

2007年5月17日江苏徐州B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向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责任险,保单扩展条款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保单记载:保险期限为07年5月18日至08年5月18日,死亡赔偿限额为8万元。2007年6月4日,律所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07年5月31日因公务出差其间,因工作劳累,出现感染症状,于07年6月4日凌晨意外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本起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范围,请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申请金额为8万元。

因根据沛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心原性卒死,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杨系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予以拒赔处理。07年8月律所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当事人争议

律师事务所认为:杨律师与律师所存在聘用合同关系,系该所所聘雇员,该律师在履行律师事务所分派的任务过程中,意外卒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杨律师07年6月2日身感不适,并首次就诊,6月4日凌晨突然死亡,应当视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另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保险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内容没有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则则认为: 死者系非职业疾病死亡,律师事务所对死者并不负任何法律赔偿责任,该事故亦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另保险条款免责部分也明确对因疾病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该免责条款涵义清晰明确,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强于一般人的法律理解能力,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从宽掌握。

法院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两项条件,首先,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其次是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等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除外责任部分明确约定: 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对此原告是明知的,原告所雇员工杨律师死亡是因为在出差期间因旅途疲累受感染而产生疾病所致,不是遭受意外也不是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该情形符合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定机关确定,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被告的答辩意见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一)被保险人对受害者依法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对雇员的死亡或伤害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

结合本案,本案原告实际是对死者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首先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提出疾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这个说法无法成立,根据保险原理及法律规定,意外事故指指遭受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所谓外来的即伤害是由身体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车祸致死致伤,而本案死者是身体的内在原因引起。非疾病的涵义自不必解释。

其次该疾病不属于职业病,根据沛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的死者死亡原因为:心原性卒死。根据<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该疾病不属于职业病范畴。

事实上本案所涉的死者家属并未在诉讼之前并未向原告提出过索赔要求,原告也未对死者家属作出任何赔偿。因此,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死者因疾病死亡,原告对死者依法无须担任何赔偿责任。本起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 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必要条件。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缺少这一要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责任险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不具有实体性,保险人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的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也不可能约定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所以,在成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原告索赔8万,但未提供证据说明8万元的组成及其依据,本案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受害人向其提出索赔及自己已作出赔偿的任何证明材料,其自身利益并无任何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保险人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限制条件。正如本案判决书所述:原告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定机关确定,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

(三):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

保险责任条款是具体约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即承保范围。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损失时,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共存于同一份保险合同中是保险行业的通例,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常见的有两种:一,责任免除条款将保险责任条款已承保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之下予以剔出,如车损险中,碰撞责任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的承保范围,但因酒后或无证驾驶导致的碰撞在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剔除。二,某些危险本就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界定的承保范围,但容易与保险责任混淆,为避免误会及歧义,在责任免除部分再次予以明确排除。

在本案所涉及的条款中,就存在第二种情形所述的情况,该条款第一条即为保险责任条款,其明确约定: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该责任条款显然不承保职业病以外的疾病导致的损失,疾病本也不属于意外事故。但为防止投保人误认为疾病属于承保范围,雇主责任险第三条规定,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医疗、诊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由此可见,这种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风险,本来就未约定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即使没有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也是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

机动车辆赔款计算题:

1.有甲乙两车,甲车为载货汽车,乙车为小型载客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使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丙)受伤,并造成路产管理人(丁)遭受损失。

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

甲车车辆损失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乙车车辆损失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费医药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5万元;

骑自行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3万元,死亡赔偿金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路产损失5000元。甲乙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其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各赔偿限额分别为2000元、10000元、11万元。

请分别计算甲乙两车的交强险赔款(一)交强险赔款计算 I.甲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金额二乙车辆损失金额+路产损失//2 =10 000 + 5 000/2 =12 500元>2000元

所以甲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二2000元其中乙车辆得到的赔偿二10 000/(10 000 + 2 500)x 2 000 =1 600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二2 500/(10000+2500)x2000二400元

说明:路产损失属于非机动车的损失,应由交通事故所有机动车参与方共同分摊,所以本案例甲车分摊到2 500元;计算出乙车和路产管理人分别得到的赔偿金额,便于进行后续的商业险理算(以下计算中相同之处,不再赘述)。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二20 000 +30 000/2二35 000 > 8 000元所以甲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蜡偿金额二8 000元其中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 20 000/(20 000 + 15 000)x 8 000 = 4 571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二15 000/(20 000 + 15 000)x 8 000 = 3 429元(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所以其中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金额二50 000+120 000/2二110 000 >50 000 甲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二5000()元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二50000/(50000+60000)x50000二22 727元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二60 000/(50 000 + 60 000)x 50 000 = 27 273元总计甲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 000 +8 000 +50 000 =60 00()元

2.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相撞。

甲车车辆损失5 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 000元; 乙车车辆损失4 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 0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免赔率为15%),承担70%的经济损失,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经济损失(免赔率为5%)。

试计算:

(1)甲乙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2)(假设甲乙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承保甲乙车的保险人应承担的赔款。

3.甲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身险,保额10万元,乙车按实际价值投保车身险,保额20万元,此时新车购置价为30万元。

两车相撞,甲车车辆全损失,车上货物损失2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8万元。乙车车辆损失修复费用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7万元,驾驶员受伤医疗费用3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15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70%责任,乙车负30%责任。请问两车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赔款 v

4.甲车投保三者险保额10万元,乙车投保三者险保额20万元

两车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2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8万元。乙车车辆全损,车上货物损失7万元,驾驶员受伤医疗费用3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15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70%责任,乙车负30%责任。(1)请问两车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赔款?(适用人保条款)

4.北京财产保险考试试题 篇四

本卷共分为1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①理赔人员收到索赔单证后需要对单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②理赔人员对保险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包括两方面内容: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和保险合同是否还在有效期限内③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满足全部生效要件,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A.①

B.②

C.①②

D.①②③

2.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

A:广告宣传

B:有奖推销

C:长期广告

D:虚假宣传

3.对于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益范围,下列叙述正确的是____ A:失效

B:成立

C:无效

D:生效

4.投保人不得自行质押以____为给付条件的保单。

A:经济利益

B:合同

C:附属

D:保险

5.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活动的证明文件是__。

A.资格证斗

B.执业证书

C.聘书

D.劳务合同

6.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是指__。

A.公众责任

B.行政责任

C.侵权责任 D.违约责任

7.关于下列因素对团体保险费率的影响,描述正确的是__。

A.员工对保险计划选择权越大逆选择倾向越大

B.员工对保险计划选择权越大逆选择倾向越小

C.员工对保险计划选择权大小对费率无影响

D.员工对保险计划选择权大小对费率的影响是不确定的8.____是对被保险人的一般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和手术医疗费用等提供全面保障的健康保险。

A: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B: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C:可以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民事活动

D:可以进行与其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9.与传统人寿保险相比,__是万能寿险在经营管理方面所具有的特征。

A.封闭性

B.透明性

C.可靠性

D.单一性

10.在以下国家中,职业年金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是__。

A.澳大利亚

B.美国

C.日本

D.英国

1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可以是____ A:普通人寿保险

B:团体人寿保险

C:简易人寿保险

D:特约人寿保险

12.某药厂因停电使冷藏库的药品变质,根据企业财产基本险的有关规定,__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A.供电局通知停电,药厂未采取措施

B.药厂职工疏忽造成公共供电系统故障导致停电

C.药厂自有配电间遭雷击着火造成停电

D.汽车撞倒电线杆造成供电线路中断而停电

13.定期寿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____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A:缴费期间

B:规定期间

C:终生 D:工作期间

14.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__。

A.80小时

B.72小时

C.60小时D.48小时

15.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条款包括__。

A.仓至仓条款

B.扩展责任条款

C.运输条款

D.航程终止条款

E.港至港条款

16.就解释效力而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属于____ A:自主投资

B:参与决策

C:获利机会

D:参与经营

17.关于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

A.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B.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C.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就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D.当事人一方因另二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8.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和承租人的要求与选择,出租人选定了租赁设备,并交付给了承租人使用,但在使用中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__。

A.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B.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C.承租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D.承租人自己承担损失,不能要求出租人或出卖人承担责任

1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__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两个月

D.三个月

20.由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的、在每家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状况下评价该公司资本与盈余是否充足的监管方法是__,它是计算最低偿付能力水平的基础。A.利率敏感性分析

B.风险资本监管

C.资本金要求

D.压力测试

21.关于我国的失业保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

A.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员工按本单位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B.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费满一年,才可能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C.失业保险金的最长给付期限为24个月

D.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包括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员工

22.某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后,认真进行核赔,确定属于保险责任。该保险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A.5 日

B.10 日

C.15 日

D.30日

23.按实施方式分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__。

A.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B.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C.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意外伤害保险

D.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24.巨灾债券约定若保险期限内巨灾不发生,保险公司则不仅返还投资者本金,而且要给付比市场一般债券更高收益率的投资回报,该回报率由__来确定。

A.承保该巨灾风险的特定险种的盈利水平

B.固定的投资回报率

C.高于一般债券收益率的四分之一

D.巨灾债券的票面利率

25.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条款包括__。

A.仓至仓条款

B.扩展责任条款

C.运输条款

D.航程终止条款

E.港至港条款

26.{单选26}

27.{单选27} 28.{单选28}

29.{单选29}

30.{单选30}

31.{单选31}

32.{单选32}

33.{单选33}

34.{单选34}

35.{单选35}

36.{单选36}

37.{单选37}

38.{单选38}

39.{单选39}

40.{单选40}

41.{单选41}

42.{单选42}

43.{单选43}

44.{单选44}

45.{单选45}

46.{单选46}

47.{单选47}

48.{单选48}

5.贵州2018年财产保险考试试卷 篇五

本卷共分为1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控制逆选择的方法主要有()等。

A.分保

B.再保险

C.不予承保

D.超额承保

E.有条件地承保

2.《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限制条件的是。

A: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B:持有《资格证书》

C: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D:品行良好

3.企业年金可以划分为信托基金型、基金会型、契约性、公司型等模式,其划分的依据是:__。

A.管理模式

B.积累方式和支付方式

C.经营主体

D.计划选择的自由度

4.以商品经济为条件,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方式建立,并且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是____ A:补偿

B:互助

C:担保

D:保证

5.是团体人寿保险单的持有人。

A:投保个人

B:投保团体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6.保险代理人应在__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

D.保险人

7.保险经纪机构收到经纪业务佣金收入500元(现金),那么会计分录应该是______。

A.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

B.借: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

贷:现金

C.借:其他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

贷:现金

D.借: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

8.我国某些保险公司鼓励个险营销员与团体保险业务员相互推荐业务,发现现有客户的多种需求,并通过满足其需求而实现销售多种相关的服务或产品,这种销售模式是__。

A.直销模式

B.保险经纪人销售

C.保险代理人销售

D.交叉销售

9.再保险分出业务的管理属于____ A:承担保险责任

B:为再保险双方传递信息

C:代理检验、委托理赔

D:代理结算账务

10.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A:各种物质利益

B:各种利益关系

C:各种信用行为

D:各种保险责任

11.关于职务说明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

A.寿险公司职务说明书主要由基本资料、工作描述、任职资格说明、工作环境等几方面构成

B.职务说明书既可采用表格形式表示,又可采用叙述型

C.职务说明书是岗位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D.职务说明书以事为中心,内容可简可繁

12.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一般不包括下列__。

A.对第三者财产的间接损失

B.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C.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

D.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13.保险与__都是以现在的剩余资金作未来所需的准备,即同为未雨绸缪之计,因而都体现一种有备无患的思想,尤其是人身保险的生存保险及两全保险的生存部分,几乎与__难以区分。

A.储蓄

B.救济

C.社会保险

D.互助保险

14.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会计上称为__。

A.收入

B.费用

C.成本

D.利润

15.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称为__。

A.违约责任

B.违法责任

C.侵权责任

D.侵害责任

16.寿险公司融资时,可采取发行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和发行次级债等方式。一般来说,上述三种筹资方式中,筹资成本从低到高的排列顺序应为__。

A.优先股、普通股、次级债

B.普通股、次级债、优先股

C.次级债、优先股、普通股

D.普通股、优先股、次级债

17.甲、乙两位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6000元,乙保单保额为8000元,损失额为2000元,则按照限额责任制,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__元。

A.857 B.1000 C.1143 D.2000

18.关于公民出生时间的认定,其证明依据的效力顺序为。

A: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户籍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不包括____ A:寿命

B:疾病 C:死亡

D:意外伤害

20.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经纪市场有的主要的共同特征不包括__。

A.业务量大,市场份额高

B.主体众多,竞争激烈

C.市场分散度高,国际化程度高

D.制度成熟,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

21.下述关于保险保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__。

A.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B.保证是合同义务

C.保证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D.保证的目的在于估计风险

E.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不是很严格

22.在建筑工程保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以工程施工为经营活动,以工地为场所的__。

A.公众责任保险

B.雇主责任保险

C.职业责任保险

D.产品责任保险

23.企业设定的目标市场,可以是一个细分市场,也有可能是一系列细分市场。根据所选择的细分市场数目和范围,可以就目标市场选择策略。下列选项中对企业目标市场选择策略归纳有误的是__。

A.无差异营销策略

B.差异性营销策略

C.集中性营销策略

D.分散性营销策略

24.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被称为____ A:保险产品

B:保险风险

C:保险市场

D:潜在客户

25.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称为__。

A.违约责任

B.违法责任

C.侵权责任

D.侵害责任

26.{单选26}

27.{单选27}

28.{单选28}

29.{单选29}

30.{单选30}

31.{单选31}

32.{单选32}

33.{单选33}

34.{单选34}

35.{单选35}

36.{单选36}

37.{单选37}

38.{单选38}

39.{单选39}

40.{单选40}

41.{单选41}

42.{单选42}

43.{单选43}

44.{单选44}

45.{单选45}

46.{单选46}

47.{单选47}

48.{单选48}

49.{单选49}

6.财产保险受益人研究 篇六

关键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受益人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36-02

一、保险受益人概述

(一)保险受益人界定

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法理论中一个独特的概念,通常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它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一,是在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法律上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仅规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有认为受益人既可以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又可以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并非“单纯受有利益之人”

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很明确,受益人是被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被指定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被指定的受益人成为受益人是不存在任何义务的,但不承担义务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利害关系和存在损失的可能。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与被保险人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比如为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等。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认为受益人没有遭受任何的损失是不客观的。大多数情况下,受益人即使没有经受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精神利益的损失不能忽略。因此对受益人不能单纯从字面上去理解,受益人并非是单纯享有利益的人而无损失的人。如一个被赡养人被指定赡养人(该赡养人为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时,该受益人遭受精神痛苦是必然的,因为赡养关系的形成只可能发生在关系密切的人之间,必然存在相当的利害关系。其次,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也不能尽到应尽的生活上照顾等等的赡养义务,受益人由此可能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受益人确定标准不在于是否单纯的受益

二、现行保险受益人的理论学说

学界对受益人可否存在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论从未停息,大致分两派:一是肯定说,承认在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二是否定说,即赞同目前保险法的规定。总体来看,赞同否定说的居于主导地位,且为立法所广泛采纳,如中国大陆的保险法和日本的保险法目前为否定说的支持者。

(一)肯定说

肯定说赞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存在。主要依据如下。

其一,从立法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在我国立法中,保险受益人见于《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的“一般规定”的第18条中,“一般规定”按照正常的理解是具有普遍概括的功能,能够对于其后的章节起到引领的作用。保险合同必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并没有第二章第二节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受益人予以首次或单独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依照法律的体系解释原理,受益人显然应当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换句话说,如果受益人不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那么就不应该也没必要在“一般规定”中进行设置。但是《保险法》偏偏在一般规定中对受益人规定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凸显出了立法设计的不严密。

其二,从社会现实需求看,财产保险受益人出现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尽管目前我国保险法受益人仅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获得认可,但实务上,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和运用,不乏个人以自己的财产投保,而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的实例。如甲向银行贷款,甲用自己的房产来抵押,同时将此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那么就在该保险合同中,甲指定了银行为受益人。因此在典型的“车贷险”和“房贷险”中,保险合同“备注”一栏常见“某某银行为受益人”的字样,因此承认财产保险中受益人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观点在于,认为财产保险契约的性质,在于填补损失禁止得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填补的人不得因而得利,所以除被保险人之外,则不应当存在受益人。江朝国先生也认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常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契约上之利益,即保险赔偿金额,此为受益人制度由来之始因[1]。这样看来,从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与受益人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不应当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立受益人制度。

(三)笔者对两种观点的评析

首先,笔者对肯定说的理由之一“体系解释说”持有异议。为什么在“一般规定”中出现专门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概念的单独规定,笔者认为,仔细解读第18条第1款的内容,在第18条第2款载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由此整部法律中首次出现“受益人”的字样,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对于这一专门法律术语“受益人”进行一番解释和具体的定位,才能形成统一正确的理解,才不会模糊不清,不至于在理解和适用中产生歧义纷争不断。同时这样的表述方式也是一种解决此类问题的通常处理方式,在许多的法律立法设计中都被采用。

与此同时,对于立法的体系解释的运用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的,这也是持上述肯定说观点的学者所忽视的。在各种解释中,各种解释规则的运用是有章可循的,通常来说,首先要运用基本的解释比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也就是说体系解释通常不是第一位需要考虑的,往往在基础解释运用无效的情形下才考虑体系解释。而《保险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很明确,即“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显而易见,本法条规定的意思明确具体,要从字面意思产生歧义都很难,因此完全不需要舍近求远,运用体系解释。

值得一提的还有,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持否定的观点的一些依据,笔者也不赞同。“禁止得利”不应当作为否认财产保险存受益人的理念。“禁止得利”的基本含义是,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状态,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在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情形下,可以认定投保人就是受益人(前文论述受益人并非单纯受有利益而无损失之人);在财产保险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同样并不违反这项原则,被保险人只是在保险合同中指定一个第三人作为受益人,把自己的这项财产权利即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了第三人,由第三人在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这相当于债权的转移,保险金请求权转移前后还是在损害填补的范围内,并不存在额外受益的情形。况且,正当的合理的权利是可以自由处分的,而且这一处分并未使保险人和其他第三人受到损害,在此情形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存在是无可厚非的。

三、承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在以上笔者对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的评析中已经表明了部分支持财产保险合同应当吸收受益人制度的观点,这也应当是支持保险合同受益人存在合理性的部分理论支撑点,接下来笔者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论证承认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承认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合理性

1.受益人概念扩大解释的趋势

在人身保险中,常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已发生之要件,故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之外,尚须有受益人存在的必要,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领保险金,此为受益人制度由来之始因。一些学者之所以反对财产保险中出现受益人的根源在于固守受益人是保险法中人身保险制度中特有的概念,解决的是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领取的问题,因此不能随便扩大适用。这种执着严谨的学术态度非常值得赞赏,但社会发展到现在,保险种类日益繁多,人身保险最初设置受益人的目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首先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现行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不单单是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便于领取保险金而设立的。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死亡而无人领取保险金而设立的受益人制度仍然在人身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受益人的范围已经不完全局限在死亡保险合同中,因为人身保险的险种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单从保险范围看,人身保险就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中存在受益人,至少在意外险、伤害险中存在受益人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一些学者的观点,在否定受益人不存在财产保险的过程中,同时否定了受益人在其他类型的人身保险中适用,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据此,受益人不是单单存在人身保险中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完全可以值得肯定的。

2.承认财产保险受益人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尊重

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任何人强迫的基本准则[2]。保险法律合同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关系之一,“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如甲以自己的财产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而以乙为受益人,这种行为实际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行为,因为保险金请求权本质上具有财产权属性,是可以转让的。根据私法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的理念,只要个人之间对私人利益的处分没有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并且符合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任由当事人处分,确保最大限度的不干预。

3.受益人在人身和财产合同上的法律性质有共同之处

从受益人的法律性质上看,首先,受益人通常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与保险合同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次,受益人必须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再次,受益人并不需要在合同订立时就知道合同存在,他可以放弃合同项下的利益,仅仅被指定为受益人并不产生任何义务。最后,受益人可能会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而丧失自己对于保险人的权利,除非保险合同本身有相反的规定。据此,这些特征不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且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这就使得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上具备了可能性。

4.国外立法和地区立法的可借鉴性

从现实立法实践看,在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制度是有例可循的。采用肯定说的国家和地区纷纷接纳了保险受益人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理念,并充分体现在立法之中,典型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其总则第3条、第5条和第22条,以及保险契约通则的第45条的规定作为总括性的规定,自然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此项于保险法总则之规定,于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均有其适用,保险法于保险契约之通则,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亦均设有关于受益人之条文,不因其为财产保险,而否定受益人之存在。实践证明,正因为承认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存在,在实务中不会出现法律条文与社会发展状况脱节的情形,能够很好地解决实践中的纠纷,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必要性

1.适应保险实务的需要

随着财产保险的日益发展,受益人理论的缺失,造成与实务的脱节,给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束缚和困惑。在实务中,“受益人”概念出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情形屡见不鲜,尤为突出的是“车贷险”和“房贷险”,常常会指定某一银行为受益人,赋予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的权利。为了顺应这一趋势,法律要有所作为,在财产保险合同承认受益人存在并无不可,并且,随着经济生活的深入发展,财产保险必然将会有更多新险种的出现,进一步会对受益人的角色提出更多的要求。尽快在法律上承认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的地位,对于规制目前出现的实务与法律的脱节起到很好的作用。

2.实现保险立法体系统一的需要

保证保险是一种财产保险,这一点毫无疑问。中国保监会在1999年《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中将“保证保险”界定为“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3]很显然,该函将债权人作为受益人,将债务人即被保证人作为被保险人。而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中不承认财产保险存在受益人的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益人存在和适用的理解上存在分歧,严重影响法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基于这一点,也应当在保险法的修订中确认财产保险中保险受益人的存在。

四、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限制性规定

首先,指定财产保险受益人时,要坚持债权人优先原则,而不能指定给被保险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并且不能指定给被保险人的债务人,而只能指定给被保险人的债权人,避免被保险人借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的发生。

其次,并非所有的财产保险都必须指定受益人,很多财产保险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必要,是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受益人要根据财产保险的不同类型进行判断和衡量,比如在“车贷险”中当事人就可以进行自由的选择,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

五、结语

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我们不能固守保险最初产生时的状况,无视新型保险产品的出现,对保险受益人仍然局限在狭隘的人身保险中。法律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而不能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因素,在保险法制度中确定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是完善我国保险法理论与适应保险实践状况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M].台北:台湾瑞兴图书股份公司,1995:135.

[2]陈莉,李瑞.民法教程[M].广东: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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