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共2篇)
1.《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 篇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7〕8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有关省部属中等职业院校:
为保证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了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加强对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的责任,规范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中等职业学校)。每年3月底以前,各市(州)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将辖区内所属具有资格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上报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经市(州)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正式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城市残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在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只能向一个部门申请资助。综合高中班分流到中等职业教育的非毕业年级学生,可从分流之日起申请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格的认定。
1、在县(含县级市、农业区)所属职业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直接认定。
2、在城市学校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中农村户籍和县(含县级市、农业区)及以下城镇非农户口的学生须持有本人户口本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3、城市经济困难学生凭享受国家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证明(或学生残疾证明)认定。
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资助者,培训班学员以及取得学籍但不在学校进行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不能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从每年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学校应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4、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3)报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可通过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预算申请。每年3月20前,各地、各中职学校按以下程序进行预算申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在校学生数,结合当年招生计划,联合、逐级向上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实行分散办学的省现代技术学校、省农广校等学校的各教育点按属地向当地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由地方汇总上报);
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向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汇总、初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4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预算下达。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下达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及资金预算,提出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审定。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及时下达到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及省属学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于8月底前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经费预算下达到各中等职业学校。
对办学条件较差、办学行为不规范、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公办学校,各地应严格控制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安排,并切实加强对学校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将实际受助学生名单汇总并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每月(2、8月份寒暑假除外)20日前,向同级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报送《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异动情况表》(见附件5),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及时调整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规定实行统一的学生学籍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助学金要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成立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及时将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资格认定审核及经费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依法追回资金并取消相关学校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关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 篇二
【201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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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绩效,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研转化经费主要是指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具体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
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企业研究院等组织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其经费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科研转化经费分类采用分期补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并积极探索与风险资本结合、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科研转化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研转化经费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转化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该单位预算,由该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支付;项目承担单位为非省级预算单位的,科研转化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厅(本级),再由省科技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协作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至合作、协作单位。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分期补助及开支范围
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省财政一般以分期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立项后下达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达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有创业风险资本、金融资本先期介入的项目及省财政、科技部门同意的其他项目可采取分期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六条 分期补助的科研转化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为500—8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为300—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安排的有关支出;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实列支。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9%的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中激励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8%。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或任务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激励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直接用于本单位课题组成员的激励支出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协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申请分期补助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编制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是:
(一)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设比例限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升级,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条 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8〕166号)规定,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报告。
省财政部门、省科技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第十一条 省科技部门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部门确认。
第三章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省财政可以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科研转化经费一般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实施该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所取得的技术、经济实绩。
第十四条 省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部门与省科技部门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省财政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额度一般不高于项目实施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拓展科技投融资渠道,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开发科技金融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分期补助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对未进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第十九条 需要核拨合作、协作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协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核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应当对核拨经费单独列账,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转化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分期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按照按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分期补助项目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按原程序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按原程序报省科技部门审批。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可根据研发活动安排自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科研转化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可以留存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科研转化经费。
第二十四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
建立与会计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省科技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经立项审核后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尽早尽快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转化经费预算应当以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须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项目立项后,鼓励利用自有资金和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财政资金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单位不得以配套资金先行支付为由要求将财政补助资金拨回其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协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科研转化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通过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探索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实施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如实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取得的绩效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三十条 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客观评价项目实施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获取情况、新产品开发、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经济效益提升情况,成果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等。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转化经费使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转化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
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实施的开放共享。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研转化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省科技部门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7〕306号),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全过程信用管理。贯彻执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省科技厅《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行为,切实维护财经法规的严肃性。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推行完善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公示的科研转化项目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探索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制度,积极推进对违规使用科研转化经费的行为进行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逐步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对研发人员构成、设备购置、预算调整、外拨经费、间接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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