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理性现象分析

2024-09-18

非理性现象分析(精选8篇)

1.非理性现象分析 篇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群众上访也呈多发趋势。但一些群众不是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渠道,而当成向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的手段,使一些非理性的上访愈演愈烈。

一、非理性上访的特点有“四多”

1、找“一把手”的多。无论什么事,无论事大事小,只找一把手,唯“一把手”是访。

2、找党委、政府的多。无论有没有关联,遇事便找党委、政府,不愿意寻求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问题。

3、越级上访多。总希望用上级压下级,不愿在当地解决问题。

4、敏感时期上访多。越是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等关键时期,上访的越多。

二、非理性上访的方式有“四化”

1、组织严密化。有些上访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分工、有部署,有些还成立有指挥部等。

2、行为暴力化。上访者往往不择手段,采取围攻领导、冲击机关、堵塞交通等方式,向受访机关施压。

3、人员老弱化。弱者既可博得同情,又不怕制裁。上访者往往让老弱病残充当排头兵,自己则幕后指挥。

4、上访专业化。有些上访户尝到甜头后得寸进尺,还有些人性格偏执,不断缠访,逐渐变成上访专业户。

三、非理性上访的趋势有“四大”

1、上访面越来越大。已覆盖社会各阶层、各行业。

2、上访规模越来越大。已由过去个体单访发展到动辄几十人、上百人集体访。

3、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一是人数多、情绪急,事态平息难;二是要求高、时间紧,问题解决难;三是上访人员花费多、投入大,善后难。

4、社会危害越来越大。一是上访者自己生产、生活受影响;二是受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受影响;三是社会秩序受影响。

四、非理性上访心理有“四类”

1、告状有理心理。一些人认为自己是受害方,有理不怕言高,做起事来不顾后果。

2、法不责众心理。人多可以壮胆,告状者底气也就足了十分。

3、领导怕告状心理。一些干部求稳怕乱硬不起手腕,使人认为领导怕告状,于是无论事大事小都要上访。

4、事越闹大越好办心理。有的上访者认为,小打小闹不解决问题,只有将事情闹大,才能引起领导关心、社会关注。因此,往往采取过激手段,将小事化大。

五、非理性上访原因有“四种”

1、公民的民主意识增强。随着社会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逐步提高。某种程度上说,群众上访实质上是对党和政府的信赖。

2、政府部门管理体制不畅。政府统筹和协调能力弱化,一些地方政策打架、部门设卡、群众负担沉重,对政府的信任感和满意度日益降低。

3、一些干部作风不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躲、二推、三拖、四哄或干脆不理不睬。还有些干部官僚作风严重,方法简单、粗暴,与民争利,以权谋利,引起群众不满并进而上访。

4、部分领导认识偏差。一些地方将群众上访作为评价工作好坏的标准,容易造成地方官员为求政绩,遇到矛盾绕道走,结果使矛盾越积越深。

六、化解群众非理性上访有“四策”

1、用发展引导。一是尽快改革旧体制,建立科学、文明、民主的新体制,使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引起群众上访的体制性因素。二是完善决策和执行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疏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增加办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用机制保障。完善干部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机制。要用辩证的观点看待群众上访,用科学的方法评判干部。群众上访不是洪水猛兽,更不至于谈访色变。

3、用真情打动。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深入实际,真心实意地解决问题。首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其次是加大干部职业能力培训力度,使干部既想为群众办实事,又愿为群众办实事,更能为群众办实事。再次是注意方法,对群众上访把好“四关”。一是不上推下压,以情感人,把好接待关。二是要揭不要捂,以理服人,把好受理关;三是先治标后治本,软硬适度,以法约束人,把好处理关;四是上访与下访相结合,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以党性温暖人,把好善后关。

4、用法律规范。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最集中的体现,依照法律、运用法律解决群众上访将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必然选择。

2.非理性现象分析 篇二

关键词:窜货,合理性,理性应对

营销界有一句名言:没有窜货的销售, 是不红火的销售;大量窜货的销售, 是危险的销售。到底是什么使营销界对窜货如此又爱又恨, 却又难以割舍呢?本文在分析各种窜货的成因、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及给企业带来的危害的基础上, 结合现有企业的成功做法, 探讨如何理性应对, 才能既保持市场的红火, 又能将窜货的危害降到最小。

一、窜货现象的种类与成因

窜货, 指产品跨越企业销售辖区进行销售的现象。根据窜货的动机和对市场的影响程度, 可以把窜货分为自然窜货、良性窜货、恶性窜货三类, 每类窜货均有其不同成因。

1. 自然窜货

自然窜货是指经销商在正常价格范围内无意识地将产品销往企业划定的销售辖区以外的现象, 一般发生在销售辖区交界区、物质流通中心或物质集散地。企业一般依托城市或区域经济中心划分销售辖区, 与行政区划基本重合, 而处在城市和区域经济中心之间的经销商或消费者在采购过程中, 需要综合考虑采购价格、运输成本等各种因素, 选择空间距离最近或综合成本最小的采购和购买方案, 从而突破企业的销售辖区划分, 出现自然窜货现象。此外, 连锁企业在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过程中, 也可能出现产品的跨区流动现象。

2. 良性窜货

在市场开发和新产品引入期, 为了使产品迅速覆盖市场, 业务人员往往会在物质流通中心和商品集散地选择经销商, 或与流通能力较强的经销商合作, 借助流通中心的流通能力或经销商的影响, 使产品迅速流向终端, 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跨区销售现象, 称良性窜货。与自然窜货不同, 良性窜货是市场业务人员有意而为之, 目的是使产品低成本进入市场、增加销售额和扩大企业知名度, 因而这也为许多尚处于市场开发初期或需要快速开发新市场的企业所青睐。

3. 恶性窜货

企业分支机构或市场业务人员、中间商、代理商为了获取超额销售提成或商业返点, 低于企业规定价格向授权区域外销售产品的现象, 称恶性窜货。与良性窜货不同, 恶性窜货虽然也是一种主动窜货, 但其目的不是为了低成本的扩大产品的影响和覆盖市场, 而是为了增加销售量以拿到更多的商业返点、提成。判断恶性窜货的依据有两个, 一是低于企业规定的价格, 二是商品跨区域流动。恶性窜货出现的原因比较复杂:给经销商按销量给予商业返点、业务人员按销售业绩提成、渠道发展不平衡、存在地区价格差距等都可能导致恶性窜货现象的出现。此外, 竞争对手为了扰乱对方的市场价格体系, 也可能低价收购少量对方产品, 然后低价抛售扰乱市场, 导致出现恶性窜货现象。营销人员所讲的窜货, 通常是指恶性窜货, 这种窜货现象在快速消费品领域 (Fast Moving Consumer Goods, FMCG) 最容易出现, 此三株、娃哈哈等企业都遭遇过此类窜货。

二、窜货现象的合理性及其危害

从窜货现象的种类及其成因可知, 窜货现象是伴随商品流通而出现的一种营销现象, 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窜货现象对企业的影响, 也有如一把双刃剑, 在给企业带来若干利益的同时, 也带来了危害。

1. 窜货现象存在的合理性

窜货现象不能被完全消除的原因在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具体表现在: (1) 迅速低成本地占领市场。在产品导入期, 尤其是在广告效应好而渠道建设相对滞后的情况下, 适度窜货以实现产品跨区流通, 有利于迅速占领市场, 且无需额外投入渠道建设费用; (2) 出其不意突破竞争对手防线, 提高市场渗透能力。通过窜货实现批量产品的跨区移动, 可以出其不意, 攻其不备, 使竞争对手来不及防范即进入了对方市场。 (3) 有助于企业调控市场, 打破地方垄断, 有效控制经销商。对于抱着老产品不放、不愿意经营新产品、开发新市场的经销商, 用窜货的办法冲击老产品、老市场, 有利于促进新陈代谢, 实现产品升级换代, 既达到了新产品推广目的, 又避免了厂商矛盾。

2. 窜货现象的危害

当窜货现象除了产品跨区流动现象以外, 还伴有低于企业规定价格现象时, 就演变为恶性窜货, 恶性窜货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1) 导致价格危机, 严重打击经销商积极性。恶性窜货极易引发经销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和价格战, 使经销商利益受损, 挫伤经销商的积极性。 (2) 挫伤业务人员积极性。通过恶性窜货方式流入的产品不仅扰乱了当地市场价格体系, 增大价格维护难度, 如不能迅速查清其来源并及时治理, 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将严重受挫。 (3) 损害企业盈利能力, 市场严重受损甚至崩溃。市场出现恶性窜货时, 经销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要求退货, 或要求补足差额以保证其正常盈利, 这无疑使生产企业面临要么痛失市场份额, 要么蒙受巨额经济损失的艰难抉择。如果既不退货, 也不补差额, 经销商会为了保证自身品种齐全而继续持有少量商品, 但却向顾客宣讲该商品的种种不足, 推荐其他利润相对较高的商品, 这不仅严重损害企业形象, 也直接导致消费者忠诚度下滑。

三、窜货现象的理性应对

窜货可以是企业开拓市场、调节市场的利器, 也可以是市场崩溃的灾难之源, 企业必须理性应对, 才能趋利避害, 将窜货可能带来的危害降到最小。

1. 妥善处理自然窜货

自然窜货的潜在危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如果价格低于企业规定价, 则演变为恶性窜货;二是跨区流动的商品很难计入流入地业务员业绩, 挫伤业务员积极性。对自然窜货现象的处理方法是: (1) 冷处理。由于地理原因, 自然窜货现象几乎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 企业大可采用冷处理方式, 只要密切注意其不演变为恶性窜货就行了。 (2) 与批发商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通过商品流向单掌握商品流向, 将跨区流动商品计入流入地业务人员业绩, 保护业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3) 与大型连锁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连锁企业在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跨区流动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而且由于通过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降低了采购与物流成本, 具有降价销售仍有盈利空间的能力, 当连锁体系定价低于企业规定价时, 其门店所在地的市场价格都将受到冲击, 因此与大型连锁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通过提供培训、为顾客提供增值服务等间接返利方式促进感情、提高销售业绩, 对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 适当运用良性窜货

良性窜货是在市场发展之初, 企业为了低成本渗透或销售网络建设速度滞后于广告效应时主动采用的一种窜货方法, 尽管该方法可以使产品低成本进入新市场, 但其隐忧也不容忽视, 如果以降低价格为代价进入新市场, 则将来恢复价格难度将非常大。因而, 企业应制定市场开发步骤, 有计划的开发市场, 良性窜货只能做为一种市场开发的辅助手段, 适当运用。国内医药企业在第三终端开发过程中, 针对第三终端布局散、配送量小的特点, 选择与流通能力强的医药公司合作, 借助其产品推广会, 将药品低成本推向农村第三终端, 即是一种良性窜货。

3. 及时发现和处理恶性窜货

在各种形式的窜货中, 恶性窜货的影响是最恶劣的, 企业必须及时发现和处理这类窜货现象。 (1) 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MIS) , 利用信息技术、电码防伪技术或产品代码、包装技术等掌握商品流向, 在市场出现低价倾销现象时, 迅速确定商品来源, 判断是否属于恶性窜货。 (2) 健全价格体系, 消除地区价格差。地差价格差的存在, 使产品跨区流动有利可图, 这也是出现恶性窜货的最终原因和恶性窜货者的最根本动力。 (3) 采用间接返利模式, 制定合理返利政策体系。直接返利等于变相降低了成本, 形成新的地区价格差距, 无异于是给有恶性窜货企图的人创造了条件。 (4) 做好市场价格维护, 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现象。当销售价低于批发价时, 可进行保护性收购;当经销商在降价销售过程中仍可盈利时, 需与其沟通并请其恢复价格。 (5) 限制一次性购买数量, 避免促销过程中其他经销商和竞争对后以窜货为目的进行采购。在促销过程中, 企业提供返利或赠送礼品, 等于变相降低了成本, 形成新的价格差, 限制购买数量, 能有效阻止经销商或竞争对手以窜货为目的批量采购。 (6) 建立与经销商的战略合作关系, 督促其按规定价销售。大企业名牌产品可以通过收取保证金的方式约束连锁企业和经销商, 而大多数中小企业却只能主动适应他们的要求, 因而与经销商建立合作关系, 通过提供赠品的方式提高消费者剩余, 代替降价促销十分必要。 (7) 警惕竞争对手窜货。对于竞争对手以窜货方式扰乱市场的, 请求工商部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严肃查处。 (8) 加强业务员管理, 规定合理任务。出现员工窜货时, 需要分析其原因, 如是因为任务规定过高, 则要做出相应调整;如是业务员为了多拿提成, 则需进行严厉批评教育, 严重时予以辞退。

参考文献

[1]毕雪萍:我国快速消费品企业窜货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7 (9) , 107-110

[2]李希:低成本营销的几个有效手段[J].现代营销, 2007, 06, 15

[3]王洪亮:电码防伪技术解决窜货问题应用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 2007 (3) , 76-77

[4]梅明平:十大步骤防窜货[J].中国牧业通讯, 2005 (6) , 67-69

3.玉器市场非理性现象透视 篇三

自宋代玉器大量进入市场流通后,玉器市场一直是玉器生产者、经营者、爱好者的关注对象,虽然玉器市场份额在庞大的中国经济中可以说是微不足道,但市场景气不能小看,因为在大多数中国人的心目中,除了生活必需品外,精神追求首选是希望得到一块美玉佩挂或一件宝玉收藏。有需求,就有市场。从人气指数看,玉器市场大概是中国人最为关心的,尽管相当部分人仍在门外徘徊。2005年3月,拙文《甲申玉器市场观察》一出笼,曾引起一些爱好人士的注意,以致编辑希望我这个有些市场意识却没有市场能力的人,继续点评一下2005年的玉器市场。盛情难却,实勉为其难,想从另一角度,也就是玉器市场的非理性现象表达一下我的意见,发一点议论,有些可能是谬论,算是抛砖引玉,敬请方家多多赐教。

眼下玉器市场非理性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清帝玉价已离谱

近年玉器市场的节节上升,很大部分是由清代帝王玉拉动的。

据统计,2004年全球中国工艺品(瓷器除外)拍卖十大排行榜,玉器有3件,分别排列第三、五、十名。第三名,清乾隆和田白玉活环双龙耳万寿纹碗,宽31.7厘米,4月26日由香港佳士得推出,成交价1932.775万港元。第五名,清乾隆御宝“纪恩堂”交龙钮白玉玺,宽10.4厘米,10月31日由香港苏富比推出,成交价1406.24万港元。第十名,清乾隆御制痕都斯坦西昆玉御题诗贝式白玉洗,直径19.5厘米,4月25日由香港苏富比推出,成交价924.64万港元。

2004年清帝玉价一路高涨的势头继续影响到2005年。2005年春拍中国工艺品(瓷器除外)前十大排行榜,清帝玉器也有3件。清乾隆白玉阴刻填金二龙戏珠图“学诗堂记”御制诗册,排名第二,5月2日由香港苏富比推出,成交价1692万港元;清嘉庆御制白玉交龙钮方形玺,排名第四,5月30日由香港佳士得推出,成交价908万港元。清乾隆碧玉交龙“万泉庄宝”玺,排名第九,5月30日由香港佳士得推出,成交价437.6万港元。

从上述所举6例可以看出,近两年玉器市场的“明星”是清代帝王玉,价格也由其拉动,还挤进了中国工艺品拍卖价格前十名的行列,且稳占三座,这是中国玉文化被世人重新认识的一个重要信号,也是中国玉器价值被重新发掘的一个重要表现,预示着玉器广阔的市场与价格空间。但事物总是有正反两面。在清代帝王玉价格冲天的同时,我们不免有些忧虑。这些玉器都是清代帝王用玉,都在香港拍卖成交,多少反映出大中华地区玉器市场与藏家的不成熟,对中国深厚的玉文化缺乏精深的了解。清代帝王用玉仅是中国帝王用玉的落日余辉,艺术品位与文化内涵均不高,品种也单调,有的玉器虽有帝王款,也不能完全确定是皇帝用过的,即使用过,与中国历史大事关系也不大,无论从哪个角度论理,不能代表中国玉器的真实价值。所以,我们认为,清帝玉价已经虚高,有点离谱,价格不能真正反映玉器的价值。当然,清代帝王玉价格的高涨,与眼下时兴的文艺作品的“帝王热”以及官窑瓷器的暴涨也有关。

古玉遭遇“禽流感”

玉器市场流行“古的不如旧的,旧的不如新的,新的不如仿的”的话,完全本末倒置,虽不能完全反映中国玉器市场的真实情况,确也道出了部分实情。在玉器市场,一件汉代玉璧价格可能还不如一件新做的玉璧。有的人还说,古玉不一定是和田玉,新玉是和田玉,光是玉料就很值钱,因而还是买新的好,阿Q心态。更有人说高古玉是“高危股”。照此推论,中国文化岂不是“高危文化”,何需弘扬?古玩市场也用不着开了。古玉遭冷遇的主要原因,一是古玉市场没有放开,真正好的古玉不能上市,一些假冒伪劣的玉器乘虚而入,扰乱市场;二是市场缺乏诚信,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常有之;三是缺乏权威机关与权威人士鉴定。古玉遭冷遇的直接后果,市场冷清,一些拍卖行征集到的一些不错的古玉货源,常常无人问津,有的干脆只展不拍,或撤拍,信心不足。

古玉没有醒来,依旧遭冷遇,表明中国玉器市场的成熟和玉器藏家的成熟,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相比较而言,西方拍卖市场拍卖的中国玉器,主要是高古玉器。在他们眼里,汉以前的高古玉,才是中国文化的精华,才是中国玉文化的化身,才是东方美的象征。所以,西方拍卖的玉器,以高古玉为主,有时拍卖一些近现代的玉器,主要也是为了吸引东方买家,满足东方市场。

民间交易正火爆

与拍卖行上古玉遭遇冷落完全相反,古玉的民间交易日趋火爆,市场规模越来越大。日前电话询问一些从事玉器交易的人士,一致回答,玉器的价格在过去一年中成倍地涨,有的还涨了数倍甚至数十倍,现在是不怕无人要,就怕无好货。一些玉质好,雕工还不错,同时题材又符合审美要求与民俗心理的玉器,十分抢手。

民间玉器交易的活跃,表明中国玉器巨大市场需求的时代已经到来,也是中国玉文化再度繁荣的重要迹象。但民间交易有许多不规范行为,玉器的真假、好坏得不到有效的权威的鉴定或评估,国家该监管的玉器得不到监管,税收容易流失,一些不法商人乘机进行非法经营等。

玉器专家多如鲫

哪里有钱赚,哪里就有市场,哪里就有专家。在玉器市场日益火热,玉器买卖日益兴隆的同时,专家队伍也日益壮大,不知道一下子从哪里冒出来如此多的专家。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大多专家从未在正规院校培训过,或在正规学术会议上露过面,而多在从事玉器专家的工作,猜想都是“自学成才”的。

这些非专家摇篮或专家环境成长起来的玉器专家,做的是地道的玉器专家工作,出书是大多专家喜欢做的工作。古玩书架上一些“短平快”的书,几乎都出自这些人的手。而作者的真实情况,我们一点也不清楚,不少书用的还是笔名。有的可能连笔名还算不上,是临时起的名字,供一次性消费使用。有了著作,就成了名副其实的专家。第二件喜欢做的事,是坐堂会诊,或做客媒体,或在报刊写专栏,做起鉴定玉器的工作。大胆一点的专家还收徒授课,讲授玉器鉴定知识,前提是以自己收藏的玉器为标准器,甚至还乘机推销自己的藏品。更有甚者,部分专家还吹嘘自己是某某权威的高足,而人家根本不认识这个人。这些自称专家做的事,无非是以讹传讹,浑水摸鱼,从中牟利。

市场学术相搅浑

玉器买卖不是一般买卖,玉器市场也不是一般市场,需要文化作支撑,需要艺术作铺垫,需要人文去熏陶。商人都是聪明人,从事玉器经营的商人看准了这一点,千方百计向文化靠,延请学术界人士到处捧场,或担任商业顾问。一些老学究就这样稀里糊涂被狠狠地利用了一番,或出席商业典礼,或发表讲话,或撰写吹捧文章,或惠赐墨宝。这些活动,表面上很尊重知识,尊重学者,实则是拉大旗作虎皮,为玉器行销开路。若是尊重专家意见,进行正规销售,无可非议。问题大多是正面一套,背后一套,一些有时代或质量问题的玉器,吹嘘都是经过专家认定的,进入市场后患无穷。从这一点上说,无商不奸不无道理。

这是老专家被利用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确也有一些老专家自告奋勇,自投罗网的,到处在签发鉴定证书,到处在估价,到处为人觅宝,可以说是晚节不保。如果这些事情都做到位,无可挑剔,毕竟为社会发了光和热,做出了贡献。问题是开出的这些鉴定书,估的价,不是以次说好,就是以假当真,或是估出的价格背离市场,背离价值,有的还是天价。这大概只能满足一下双方的虚荣心而已,欺骗了别人也欺骗了自己。这不能怪市场了,只能怪我们的个别老专家不争气。

个别老专家不争气还不止于此,玉器专家竟然看不懂古玉。有位有关权威部门认可的玉器专家,竟然看不懂一件非常开门的西汉玉璧,明明是20多年前出土的玉器,硬说是“高仿”。仿制在哪里却也说不清楚。假的说成真的,大有人在,真的说成假的,也不是没有,真是假到真时真也假。

俗语说,隔行如隔山。但在玉器行业,全能专家特多。个别地质矿物专家,不仅鉴定材料,还能鉴定玉器,还敢在大庭广众表态,真是佩服。2005年一次偶尔看中央台的电视节目,一位合肥某大学的教授对着一件玉拼盘的飞天说,凭这个飞天,就可以定为六朝的。六朝有飞天是事实,但有飞天图像的玉器都是六朝的?未免以偏概全了吧。从电视图像上看,若稍有一点玉器鉴定知识的人,都能看出这是一件地道的新玉。

市场学术相搅浑,还有政策导向所致。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从事文物拍卖的企业,需要3至5名退休文博专家担任顾问。这个政策的出台,本意可能是希望这些老专家对拍卖品进行把关,不足之处也明显:文博专家不等于就是文物专家,更不等于就是文物鉴定家。拍卖的主要是传世文物,不仅需要非常丰富的历史文物知识,还要有相当高的文物鉴定水平。但具备这种知识与技能的文博专家非常有限。何况这些被聘用的专家,平时基本不过问拍卖行的业务,仅是拿一点可怜的车马费补贴而已。而局外人根本不知详情,以为有这么多专家把关,拍品都是可靠的。

对策与建议

以上是笔者略知的目前玉器市场的一些现象,实际远不止这些,说得客气一点是非理性现象,实际上是怪现象,很不正常。笔者一介书生,无力改变现状,只能发发牢骚。比发牢骚水平高的一点是提些对策建议。在目前情况下提点建议,可能也是说了也白说,白说还要说:

流通玉器应附标签说明。玉器是文化,是艺术,是精神产品,一旦进入流通市场后,就具有了商品的属性,尽管玉器不是一般的普通商品,而是艺术商品。既然是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就应按商品的规矩办,与商品密切相关的标签、说明是必不可少的,名称、材质、色泽、尺寸、重量、时代、产地、鉴定者、经销商、价格等普通商品的基本要素、玉器特殊商品的要求,应统统在玉器的标签上标明。凡是进入市场的玉器,必须要有规范的标签,否则不能进入流通市场。一份标签是一份依据,一份标签是一份诚信,一份标签是一份责任,一份标签给了一件玉器一个确切身份。别的商品能做到,为何艺术商品不能做到?

放开玉器市场。所有玉器都可以进入市场交易,不应有限制。国家目前对进入拍卖或市场的玉器有种种限制,实际上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地下交易、变相交易依旧无法禁止,很多珍贵的玉器白白地流失。国家应管好玉器流通环节的上游与下游,上游是指玉器的来源,主要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墓葬、遗址与国有博物馆,下游是指玉器出境。玉器流通的中游环节,完全放开,交给市场,国家起监管而不是限制作用。只要不触犯法律的玉器,无论好坏与新旧,均可进入市场流通。

4.非理性现象分析 篇四

理性在现代性现象中的四个向度--从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的人》说起

在<单向度的.人>一书中,马尔库塞认为,在发达工业社会中,理性只剩下了一个向度,即技术性的向度.本文认为,马尔库塞的观点是片面的,实际上,理性还有三个向度,即公共性向度、规则性向度和超越性向度.正是这三个向度使发达工业社会的理性获得了自我批判、自我调适的能力.

作 者:俞吾金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上海,33 刊 名:求是学刊  PKU CSSCI英文刊名:SEEKING TRUTH 年,卷(期):2004 31(4) 分类号:B089.1 关键词:理性   现代性   四个向度  

5.非理性现象分析 篇五

一、绿色壁垒的涵义 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生态或环境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绿色壁垒是以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而我国有些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出发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笔者认为,绿色壁垒是中性的。正常的绿色壁垒是指合理合法的采取贸易措施以真正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而不正常的绿色壁垒即恶意的绿色壁垒,是指以环境保护为名达到贸易保护目的之实的那些措施。

二、绿色壁垒的性质 绿色壁垒的双重性质使得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绿色壁垒的第一个双重性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它被一些发达国家用来限制他国,其中主要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和发达国家国内市场的屏障,并具有一定的“合法”的地位。另一方面,它在客观上又起到了保护全球的生态环境、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任何其他动植物的生态安全的作用。绿色壁垒的第二个双重性质是指,绿色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手段,并非是某一个国家或某几个国家的“专利”。它可以被任何一个国家所采用,只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和科学技术条件,每一个国家都可以采用绿色壁垒的方法,“合法的”对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设置一定范围和一定限度的“障碍”。

三、辩证地看待绿色壁垒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1.必须正确认识绿色壁垒的性质,也就是必须正确的区分善意的绿色壁垒和恶意的绿色壁垒。如果进口国是以保护生态、人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进步为动机,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则可称之为善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应提倡和遵守的。如果进口国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目的在于利用其拥有的技术优势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贸易壁垒措施,笔者认为这就是恶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要加以抵制和防范的。2.善意的绿色壁垒对中国贸易的影响。(1)积极影响。绿色壁垒措施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在国际大环境的影响下我国一些产业的环境标准相对提高了,从长期来看对我国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贸易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绿色壁垒给我国的许多产品创造了新的机遇。绿色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当前,国际市场上形形色色的绿色产品层出不穷,从“绿色食品”到“绿色用品”,从“生态玩具”到“生态时装”,从“绿色汽车”到“生态住宅”、“生态旅游”等,多种多样,涉及的领域和范围十分宽广。绿色产品具有较大的收入弹性,这意味着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的不断上升,该类产品的需求将会有更明显的提高。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讲,绿色产品将成为21世纪世界市场上主要的促销手段。(2)消极影响。绿色壁垒将会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即发达国家虽然不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及实施所谓的反补贴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为增加,进而削弱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与市场准入相比,环境对竞争力的影响却更为广泛和深刻。这是因为,受市场准入影响的企业或产品,往往是个别的、具体的;而受竞争力影响的企业或产品则是普遍的、经常的。由于目前国际上对产品的环境标准尚无统一规定,因此各国对进口商品的环保要求亦不尽相同,在满足了一进口国环保要求 的同时,可能仍达不到另一进口国的环保要求,导致出口商品成本的不确定性。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产品的价格低廉是市场竞争的有利因素之一,如果要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技术要求,就必须投入比发达国家高出很多的资金和人力,这无形中就增加了产品的成本,进而丧失价格优势,与直接的市场准入措施有着异曲同工之效。目前我国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中小企业蓬勃发展,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出口的重要力量。据外经贸部的统计,目前我国已有4万家私营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私营企业已成为我国外贸领域一支重要的力量,其进出口增幅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企业。但是,它们缺乏资金,缺乏适用的技术,不易获得信息,不易获得对环境损害小但价格较高、对生产工艺要求也较高的清洁原材料,额外的投资成本和管理成本相对高于大公司,因此,它们对环境措施也更为敏感,更容易受到环境措施的影响。3.恶意的绿色壁垒对中国贸易的影响。(1)首先,恶意的绿色壁垒标准繁琐、苛刻,增加贸易成本,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其次,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和相互报复。由于各国实施绿色壁垒的目的不同、对国际标准的理解不同以及必然涉及到经济贸易利益的得失,由绿色壁垒引发的贸易争端在所难免,甚至形成激烈的贸易冲突。(2)加剧污染产品和污染产业向我国移动。由于我国存在环境保护标准低、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不健全、环境保护市场准入门槛低等问题,在发达国家纷纷提高环境标准推行绿色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低环保标准的产品大量涌入我国市场。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需要引进大量的外资,发达国家也可能借机通过跨国公司向我国转移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这不但会损害我国消费者的利益,也将给我国的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长此下去,对外贸易将形成恶性循环。

三、政策建议 1.加快环境标准建设,建立自己的绿色保护体系。目前,发达国家一方面制定各种严格的环境标准,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国际市场或其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则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建设相对落后或不完善的情况,将其产品和一些在本国受到禁止的污染项目推向发展中国家。因此,我国应当建立起自己的绿色保护体系,防止我国的产品和一些弱势民族产业遭受发达国家的打击。我国在制定或完善环境标准时,应在符合国情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特别是ISO系列标准。条件暂不成熟的,也应尽可能地向国际标准靠近或与之相匹配。这样,一方面可以保护本国国内市场,防止境外污染项目或产业向国内转移,另一方面还可避免因标准不同而导致我国产品出口受阻。并且,这种建立在国际标准基础上的环境标准也易得到发达国家特别是WTO成员国之间的相互承认。2.充分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贸易企业的公平贸易机会。给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以优惠待遇,是WTO关于发达国家成员国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国之间货物贸易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如“贸易壁垒委员会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在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和贸易上的特殊要求,考虑到其在一定时期难以履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特殊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提出请求后,经审议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应当承担的义务。”但是,这些待遇的实际获得还须发展中国家的极力争取。因而,我国在与贸易对象国进行贸易活动中应主动提出关于享受前述优惠待遇的问题,据理力争,并应合理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保护我国的外贸利益和企业的公平贸易机会。3.科技创新是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途径。考查一下发展中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产品,不难发现,多数都是一些科技含量较低、缺乏创新的传统产品,如农副产品、针织服装、日用品及家用小电器之类。这些产品,进口国不仅能够生产,而且可以满足国内消费需求。很显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进口国自然就会利用WTO给予成员国的权利条款,设置各种壁垒以限制进口。但我们鲜见有哪个国家会对尖端技术的产品设置壁垒,反而倒是出口国本身限制其出口。由此可见,拥有领先世界技术的产品是不怕、也不会受到什么壁垒的。所以,对更多的传统企业来说,突破绿色壁垒的根本途径则是科技创新。老产品必须要有新创意,要有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质量水准、新的环保功能和新的服务形式。任何一个企业,只有通过不断的科技创新,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环保性能优越、又为市场所需的产品,才有可能无壁垒之忧。

6.住宅设计的理性分析 篇六

建筑理论2005-9-19

住宅设计的理性分析

文/五合国际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动了中国住宅市场的高速发展。当前中国住宅无论在开发规模的庞大、建设范围的广阔还是在产品类型的丰富等方面,在全世界都首屈一指。市场的繁荣一方面体现了国内旺盛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住宅产品开发设计的进步和成熟。但井喷式的高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留下了一些隐忧。急功近利的开发指导思想在大多数项目中普遍存在。新鲜的概念炒作和一时的轰动效应,固然可以取得理想的市场业绩,但其中又有多少项目是真正围绕创造良好人居环境这一宏远目标来实施的呢?

开发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设计理念和具体的设计手法,这里所说的设计是广义的设计,其参与者不仅包括建筑师、规划师、影观建筑师、还包括参与决策意见的开发商、策划商等。在这段特殊的历史时期,中国的住宅设计也深受开发理念的影响而偏于浮躁,易走极端,在感性与理性的两端游移不定。要么是感性至盲目,把住宅设计当成艺术实验、虚空概念的载体以及设计师狭隘观点的自我宣泄;要么是理性至刻板,斤斤计较于朝向、得房率等琐碎之处,在技术革新上却不敢越雷池一步。在产品外延极度发展的同时,产品内涵缺乏深层的挖掘。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是设计手法的多样和技巧的纯熟掩盖不住技术含量的苍白;另一方面是新奇怪诞的概念掩盖不住某些基本观点、认识的陈旧和落后。中国住宅设计的进步有目共睹无需赘言,本文则从另一个侧面来仔细审视其中的得失,以期探寻一条中国住宅设计的自我突破和进一步发展之路。

一、关于规划

单体重于规划的认识误区

在住宅设计中,当规划与单体发生矛盾时,首先被舍弃的往往是规划。关于这一点,也许很多人不愿意承认,但目前很多住宅区的规划质量普遍下降这个不争的事实却客观地反映了这种认识倾

向。规划更多的目的是简单满足容积率的需要和平面图案化的效果,当然其中也有消费者消费心理和认识水平的原因。消费者更多地关注具体的单体户型而忽略邻里关系,对规划图纸及其创造出的外部空间环境缺乏深入的了解和相应的空间想象力。单体的优劣可以很快作出判断,而规划质量的高低则需要较长时间的检验。而随着人们对户外生活的日益重视,室外环境质量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室内,忽视规划的住宅区,不仅降低自身内部环境空间质量,更对外部的城市空间产生负面影响。

对景观优于规划先行的疑问

景观设计是对外部环境空间质量的优化和提升,但如何正确看待景观和规划、建筑设计之间的关系,是居住区综合品质营造的关键因素之一。近年来在一些项目的设计中,景观设计先于规划进行,这一方面反映人们对景观重要性的认识,但另一方面却暴露出对科学合理的设计程序的违背。因为景观和规划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其重要性和先后次序也不同。规划要解决的是诸如容积率、交通路网、功能分区、单体布局等偏技术性的问题,理性成分更多;而景观主要解决的是环境空间效果、绿化、小品等问题,更偏于感性。如果景观先行,往往会导致后期规划在技术层面上的诸多不合理,甚至不符合相应的规范、法规,这正如室内设计先于建筑设计一样。因此,只有科学合理的设计程序才能保证各部分设计的顺利进行。在景观与规划的相互关系上,也应该规划先行,以规划为主导,同时结合景观概念统一设计。

规划质量是影响社区综合环境品质的先决条件

规划质量不高是中国住宅设计的软肋之一。家庭居住标准的改善并不意味着综合居住品质的提高。从社区综合环境品质层面上来看,规划质量的优劣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优秀的国外居住区环境宜人、生活气氛浓郁、空间丰富多变,而其中单体建筑物在造型、档次等方面也并非特别突;中国的民居村落、小镇古城也是如此。相反,近年来建造的一些高档住宅区,内部环境空间却让人感到单调平乏。建筑可能会落后、过时,而良好的规划则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对于中国住宅的规划设计,正处在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的历史时期,需要更多地从城市肌理、历史文脉以及民风民俗等处着手,不仅创造便于人们交流沟通的内部环境空间,同时优化外部的城市景观,才有可能真正营造出良好的社区综合品质。

二、关于户型

创新求变重形式、轻内容

中国住宅设计热衷于户型的创新求变,各种概念及手法层出不穷。从平层到跃层,从错层到一错再错,从阳光室到空中花园,从小户型到空中别墅,无疑户型的创新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更丰富的生活空间体验,但并非所有的创新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创新设计偏重于商业宣传和销售的需要,重形式、轻内容,为变而变。如有的户型面积本不充裕,却设计成多个标高的错层,造成每个空间过于促狭,频繁的上下楼也给生活带来不便。有的户型设计了空中花园,其提供人们更多户外活动机会的本意无可厚非,但花园本身在高度、面积、通风、采光方面却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有的户型人为地大大增加层高,在销售时宣传为业主将来可以一层变二层以增加使用面积,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增加的造价还是需要购房者分摊.况变为二层后,其使用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户型需要合理的创新求变,其根本的目的在于真正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如何理解中国人的居住文化及习惯

居住文化及习惯是影响户型设计的重要因素。从中国住宅的历史来看,不论其地域特点和类型风格的差异如何,其中都有很多共通之处。传统的居住建筑包括北方的四合院;南方的三合院,一颗印;晋商的家族大院;徽州的民居村落;客家的土楼;江南的私家园林;北京的王府花园等等。其中可以反映出中国居住文化及习惯的大致轮廓:重礼(伦理道德,长幼尊卑)而缺乏人性关怀;重室外空间而忽略室内的舒适度;重私密性而含蓄、内秀,表现形式多为低层的木构或砖木结构建筑。但是当前中国的住宅除了少数高档的别墅以外,主要是向工业化、集成化、配套化方向发展的多、高层集合住宅,受西方工业革命后的集合住宅影响很大,特别是建国初期沿袭了苏联工业住宅的模式。这些住宅很难真正反映出中国传统的居住文化和习惯。很多住宅设计言必称是对传统居住文化和习惯的迎合,实际上囿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表现出来的却又是牵强附会的风水和外在的形式的炫耀。传统的观念也应与时俱进,不应该 残首缺。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中国住宅特别是大众住宅在借鉴欧美、日韩住宅设计经验的过程中,应该求大同存小异,充分反映科学的进步,反映新材料,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

生活方式的演变在户型设计中的体现

住宅是包容生活的容器,而户型格局则是特定生活方式的反映。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现代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决定生活方式的因素包括家庭结构、饮食习惯、交友会客、思想观念等等。目前的中国家庭结构趋于简单化,两口或三口之家是基本家庭模式,很难再有四世同堂的家庭出现。人们工作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在家就餐的机会大大减少。交友待客的场所也从家里逐步向社会公共场所分流,住宅真正成为家人自己的独立生活空间。更有一些家庭受异域生活观念模式的影响,崇尚异域的生活情调。生活方式强调人性的关怀,也更多样化。中国住宅设计也应该充分体现这种生活方式的演变带来的各种要求。具体表现在房间数量不应盲目贪多;客厅面积不应盲目求大;更应重视人性空间的营造(如家庭起居室、书房、健身等)、卫生间的功能配置,面积指标也趋于采用更高的标准,交通流线也应有更多的变化,而不限于一进门就是客厅、餐厅的惯用模式。因此,在市场需求多样化大环境中的中国住宅设计,不可能有一种普遍适用的模式,一种户型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其是否表达出来某种特定的生活方式。

三、关于朝向

住宅朝向对舒适度的影响

在中国大部分地区,住宅朝向是规划,建筑设计中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对规划和建筑设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通常建筑的主朝向为南向,避免东西向或北向。朝南的房间可以获得更多的日照,冬天气候条件下,无疑在温度、湿度方向具有更高的舒适度,但从影响房间综合舒适度的多方面因素来看,朝向并不是唯一的,因为除了朝向以外,其它如通风、视线、景观,甚至室内功能格局都能对舒适度产生重要影响。大多数时候在设计中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而无论如何,朝向都是不敢触碰雷区。其深层原因是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良好的朝向是获得一定舒适度的最为经济的方法。从实际使用角度来分析朝向问题,可以发现其在舒适度营造的多种因素中,并不足以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一方面是现代人们白天在室内的时间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房间的景观视线等其它因素也日益受到重视。因此,理性而客观地认识朝向对舒适度的影响,是住宅设计理念和居住理念走向成熟必须面对的问题。

解决不利朝向的技术手段

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导致住宅设计建造手段的革新。先进的技术方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由于不利朝向带来的对房间舒适度的负面影响。这也是住宅科技发展的重要方向。特别是在保温、隔

热、防晒、遮阳等方面,有很多成熟技术可以充分应用到住宅设计和建造上来。如干挂式外墙板技术,无论在保温、隔热、通风方面较传统墙体都有巨大优势。各种类型的外遮阳幕帘可以极大减少阳光的直射而产生的热量。此外,先进的保温材料、防辐射隔热玻璃、门窗、、墙体防冷桥技术等都可以创造更舒适宜人的室内环境。同时,这些技术的应用可以根据住宅所处的区域气候环境以及外墙所处的东、南、西、北不同方位而进行针对性的设计。其对 适度的提升效果也大大优于仅靠自然朝向的被动适应方式。

打破朝向铁律将是规划及建筑设计创新求变的最大突破口

7.非理性现象分析 篇七

近期, 网络上不断曝出“某市某区城管在某地暴力执法”的视频片段, 各地媒体对于此类报道也是层出不穷, 而延安城管暴力执法案件更将城管临时工问题推向舆论风口浪尖, 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临时工在接下来的处理中往往承担主要责任, 这样的情况下不仅是国家机关、用人单位责任的推卸, 更反映社会用人制度的缺陷。

全国只有是城管暴力执法案件发生后, 都会引发社会普遍关注。根据《新京报》记者调查统计, 在这次备受关注的延安城管暴力执法案件中, 延安城市管理局参与一线执法的成员有超过1 /4 是临时工。再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政协撰写的2011 年调研报告, 该报告显示北京市2011 年外聘协管、保安共6500 人, 北京市各级公安局外聘文职辅警共2. 9 万人。此时, 全国数以万计临时工正在进入城管、辅警等职位, 俨然已成为社会上普遍现象。

一、政府部门临时工角色分析

临时工,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意为“临时受聘用的人员”, 在社会实践中多指在企事业单位中, 工作期限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工作人员, 往往从事的工作也非主要业务。2004年, 我国就出台相关规定, 全面取消“正式工”“临时工”划分, 对于工作, 须统一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实行合同制用工。严格意义上说: 临时工在我国当下社会长期存在并没有法律依据。然而, 临时工在社会普遍存在, 编外人员在与编内人员接受相同甚至更多的工作, 承担更多责任, 却难以得到与编制内人员相同待遇和薪酬, 当出现问题, 需要追究责任时, 临时工也往往被当成挡箭牌, 承担下一切不利后果。有学者认为, 基层政府临时工又可分为公共秩序类、行政执法类、党群工作类三类。这三种基层政府部门临时工和其他临时工一样, 并没有正式编制, 没有正式地位, 他们主要作用在于辅助基层政府实现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基层政府部门如城管临时工在社会事务管理中扮演着双重角色: 一是功利性角色, 因没有行政编制、缺乏真正行政权力、工资待遇低于同岗位公务员, 致他们在工作中更加个人利益, 忽视社会利益。二是表现型角色, 政府聘用临时工目的在于使临时工代表政府辅助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管理社会人员和企业。结合我国国情: 自1997 年国务院陆续批准各地成立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因此获得政府授权从事城市管理与服务, 但执法环境艰难、执法范围之大使得执法人数远不能满足执法本身需要, 所以临时工得以大量涌现, 难以杜绝。

二、政府部门临时工现象出现原因分析与危害

政府部门“临时工”之所以广泛存在, 以城管临时工为例,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 我国政府部门设立临时工, 主要目的在于使其辅助基层政府实现公共服务与管理职能, 然而社会上频发临时工案件, 使得现实中临时工实践发展与设立的初衷背道相驰, 事实上临时工成为了逃避责任、应付上级和社会公众的工具。第二, 自1997 年我国国务院陆续批准各地成立城管执法部门以来, 我国些许地区政府对于城管机构的一些基本问题一直没有做出详尽规定;即使是妥善规定, 对于该城管机构监督也尚不到位。第三, 城管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管理的部门和统一适用的法律, 结果, 城管执法权限不明确, 人民群众难以接受。第四, 城管等基层政府部门大量聘任临时工, 并没有对临时工进行岗前培训直接工作, 使部分文化水平不高的临时工难以适应些许工作岗位。第五, 随着社会整体形势日趋严峻、高素质高水平的大学生大量涌入社会, 高素质人员不愿从事基层执法类工作, 与此同时, 基层执法类活动对于其他低文化领域的人, 有着巨大吸引力。

城管部门本身的设立与探索, 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必然要求, 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具体明确要求, 即城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 要抓住新契机, 力求在提高执法水平上有新进展。如此, 公共管理部门临时工现象问题频频出现, 特别是城管临时工问题长期存在, 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公权力行使方式的不满与质疑, 暴力执法等方式并不能在有限时间内合理有效地解决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因而, 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第一, 临时工问题无法妥善解决, 不但让人民群众对于政府失去信任和信心, 也会在局部产生或深化官民之间的矛盾。在某些事项上出现问题, 相当的公共事务部门、政府部门会将责任推卸到临时工身上; 相关部门在万众期待的情况下却给出如此难以服众的处理结论, 在处理结果难以与公众期待相一致甚至相悖, 人民会失望以至于难以实现政府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第二, 临时工问题的出现, 加以助长官僚主义抬头, 相关部门将脏活苦活累活全部交给临时工去处理, 更有在一些事项上将行政执法权交给临时工去行使, 不免会造成相关部门正式编制内员工的慵懒之风盛行。而当突发问题出现, 真正的负责人又可以以临时工的缘由逃避责任的追究和法律的制裁, 实属不公。第三, 临时工在相关聘任部门中, 并非以编内人员的身份享受工资薪酬、福利待遇, 在社会保障上与编内人员也是千差万别, 然而在工作上, 承担着与编内人员一样甚至更多的工作量, 严重打击了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部分临时工岗位, 招聘不公开, 薪资来源不一致, 靠关系进入相关部门的现象普遍存在,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将收取的费用等用作临时工的薪资来源, 违背了社会公德与公共管理的规则。

三、探索解决“临时工”问题的对策

依据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知: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换言之, 此项规定的出台, 意味着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在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执法, 不得聘用临时工去执行。临时工, 作为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主体, 在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 再行使行政执法权, 便属于违法行为, 应为法所禁。但是, 现实生活中, 不少基层政府部门缺乏法制观念和意识, 临时工依旧在部分事项上享有较大的行政执法权与行政处罚权, 这实属违法, 实属不该。在党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 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基层政府部门如果不依法治权、依法行政, 不但有违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有违国家法律法规, 而且对于临时工的问题就更加难以合法有效解决, 公权力主体失信滥权, 人民群众终将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只有当政府部门真正地依法行政, 以事实为出发点, 以法律为准绳, 将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坚决落实, 听取人民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严以用权、严以修身、严以律己, 才可杜绝临时工现象的继续泛滥。

( 一) 全力完善法律法规规定, 加快推动编制制度改革

要在我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重要前提便是有法可依, 良法之治。对于社会上亟待调节和管理的事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应当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加紧立法, 尤其是城管相关问题。在城管日常的执法之中, 执法对象大都来自社会底层, 以农民为主, 因此, 立法者在考虑社会立法时, 他们的利益大多没有被放入立法原意中去考虑。法治的任务在于治权和维权, 依法要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严以用权, 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故, 法律应是维护人们的自由的工具, 而不是抹杀不同利益、限制这些自由的工具。立法者在做城市管理相应方面的立法时, 所立之法不仅要体现对于人民利益最大化的保护, 更要体现在结合社会实际制定出能够使公权力主体依法用权的规则与原则。如山东省人大常委出台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该条例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意味着从2015 年5 月起, 山东省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在使用临时工进行行政执法。如是, 山东省人大常委为全国树立了典型, 各地可以因地制宜, 推出相应法规, 政府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规范化用人制度。而对于城管协管、临时工问题治本之策也在于编制体制改革, 加快地方政府机构编制体制改革, 对于地方基层政府部门临时工予以制度化, 在合法合理的角度下寻求解决路径。

( 二) 完善政府部门考核机制, 以现代社会治理机制推动城市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得到迅猛发展, 得益于国务院和全国各地地方人民政府的不懈努力。然而, 也就造就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坚持以经济增长为目标发展城市, 也造就城市管理的一切实务也必须围绕着经济增长来进行。近年来的“全国卫生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为地方政府争取的一大政绩, 因而制定了一系列的考核标准和制度。不合理的标准, 使类似城市管理局、卫生局等机构倍感压力, 当出现人手不足, 难以完成执法任务时, 各部门大量聘用临时工, 为了保证任务完成, 各个政府部门采取较为苛刻的执法手段来完成指标, 诸如暴力执法, 确实在一定上完成指标任务, 但导致人民和政府日益加剧的矛盾, 临时工在这其中也扮演了不佳的角色。政府部门考核标准的确立, 不仅应该考虑地方政府的施政目标和纲领, 更需要关注的是人民的利益。通过完善法律法规, 将现代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机制带入地方政府施政手段中, 以制度化、法律化、标准化推动城市管理, 合理解决临时工问题。城管执法, 在一定上反映着一个地方法治水平的高低; 城管临时工现象, 又能反映出地方社会治理和用人制度的优劣; 只有妥善处理, 才可使城管执法不拖法治的后腿。

摘要: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全国各地对于城市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 由于基层人民政府事务繁忙, 临时工现象大量涌现。然而在现实中, 临时工的工作频繁出现问题, 致使临时工的使用俨然已经违背设立临时工的初衷, 与社会治理的要求不相一致。基层政府必须合理合法地解决临时工问题, 才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共治理的水平和能力。

关键词:临时工,城管执法,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李丹阳, 冯玮娜.政府“临时工”制度的中国困境及其解困之道[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 2013 (03) .

[2]陈燕.公共部门“临时工”现象由谁负责?——基于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的思考[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4 (08) .

[3]高祯祥.推进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的要点[J].才智, 2015 (09) .

8.理性看待大学毕业生“啃老”现象 篇八

一、大学毕业生“啃老”的情况举隅

网上曾流传这样一种说法:“一直无业,二老啃光,三餐饱食,四肢无力,五官端正,六亲不认,七分任性,八方逍遥,九(久)坐不动,十分无用。”这是网民对“啃老族”生活状态栩栩如生的刻画。2014年,被“啃老”长达7年的徐先生和朱女士夫妻将独生儿子徐青(化名)诉至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把独生子赶出家门。29岁的徐青大学毕业后一直闲在家里等吃等喝,还将一名女网友带回家长期同居。面对父母劝说,他称父母有义务养自己。从具体情节来看,徐青的“啃老”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事实上,大学毕业生“啃老”现象几乎每年都在上演。2009年年底,一项针对当年应届毕业生的调查显示,有22%的大学毕业生月收入与支出之差在-250元至250元之间,成为月月吃光喝光的“月光族”,8%的毕业生月收入与支出之差小于或等于-250元,成为真正的“负翁”,其中的很多毕业生还需要从父母那里获得经济援助。

从《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09)》来看,2008年毕业的559万大学毕业生中,毕业半年后仍处于失业状态有73.56万,无工作无学业又没有求职和求学行为者有16.51万,即所谓的“啃老族”。《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012)》显示,2011年毕业的大学生中,有近57万人处于失业状态,10多万人加入了“啃老族”队伍。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发布的《“90后”毕业生饭碗报告》显示,2014年应届生平均月起薪为2443元。另一调查显示,65.9%的大学生毕业以后不会再得到父母的资助,其余近四成仍需“啃老”,甚至有5.9%的人每月还会得到父母1000元以上的经济援助,这群人中有84%的人没有找到工作,而他们的月均开销却达到了1553元。

二、大学毕业生“啃老”的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一般认为,“啃老”意味着无能、失败、贫穷,尤其是大学毕业生,理应做较好的工作、享受较优厚的工资待遇。然而,现在“啃老”已是“国际”现象,“啃老”的人多了,也会得到“舆论支持”。有人就认为,如今的大学毕业生做什么工作的都有,有卖肉的,有当搬运工的,也有当清洁工的,不要说大学生,就是硕士、博士生要找个如意的工作也难,在这种就业难的背景下,出现“啃老”现象不奇怪也无须过度解读。确实,近年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一些人一时半会儿就不了业,或工作薪水太低入不敷出者,不得不接受父母的经济援助,这类“被动啃老”是情有可原的。但是,越来越多原本有工作的人怕吃苦或工作收入不高,就主动辞职加入“啃老”队伍,这类“主动啃老”群体的壮大就值得我们警觉了。

随着大学生毕业人数的增多,就业竞争形势越来越严峻,累积的暂时待业的人数增大,其中“啃老”的人数也将日益增加。“啃老”主要是社会就业岗位过少,“僧多粥少”,只能是一部分人就业,一部分人待业。2014年,2400元的月平均薪水,着实让社会大众有些尴尬,让大学毕业生心中落差不小,尤其是在大城市与经济发达地区,这点月薪无疑会让刚入职的毕业生入不敷出,而待业的人则面临生存困难,被迫加入“啃老”队伍。对这部分人来说,“啃老”是在所难免的事情。这种“被动啃老”背后,是社会转型期的阵痛。“被动啃老”既不能说明“读书无用”,也不能断定大学毕业生“无能”。我们需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不能一提“啃老”就嗤之以鼻。面对“啃老”现象,社会舆论多一些必要的批评无疑是应该的,但更应该给予理性解释并寻求解决之法。

三、大学毕业生“啃老”的理性归因

来自美国“大学入学与成功学会”(TICAS)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10年美国大学毕业生人均负债达到25250美元,比2009年增长5个百分点,创下历史新高。这份来自美国1000所大学的调研报告指出,2010年是美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最困难的一年,毕业即失业比率高达9.1%,也创历史纪录,在2009年的时候为8.7%。对出现“啃老”现象的原因,有研究人员表示,“其一是经济衰退,让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只好待在家里或搬回老家。其二是买房困难,跟以前相比,房屋贷款更难取得”。

在我国,出现大学毕业生“啃老”现象的原因与美国有相似之处,“啃老族”大多是因为找不到自认为理想的工作,在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时,刚刚步入职业生涯的大学毕业生需要父母扶持,“啃老”则是无奈的选择。但其中也不乏有些父母对孩子疼爱有加,以及社会实际存在的“拼爹”等不良之风,更加助长了少部分孩子对父母的依赖。无论是“主动啃老”还是“被动啃老”,除有来自家长的问题外,还有来自学校、社会等方面需要深刻反省的问题。

2014年9月,发布在微信公众平台的《大学生,你不失业谁失业?》一文,不到半个月阅读量破260万。“上课的时候,清醒没有发呆多,发呆没有睡觉多,睡觉没有玩手机多;下课的时候,自修没有吃零食多,吃零食没有看连续剧多,看连续剧没有游戏多。如此这般,就业时的失败怎能不比成功多……”这篇文章把板子重重地打在了学生身上。事实上,“啃老”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来自学生的因素,更有来自教育与社会的因素。仅1996~2006年的10年间,大学毕业生增长了近4倍,而就业率反降了23.7%。再加上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导致毕业生的知识能力与社会需求错位。还有,在社会日益功利化的背景下,大学存在着重知识传授、轻道德教育的倾向,导致一些毕业生道德迷茫,也助推了“啃老”现象的形成。

四、大学毕业生“啃老”的教育策略

传统观念认为,大学生是社会精英。许多学生和家长在择校时,宁愿选择普通学校也不愿意选择职业学校,使我国职业技术人才出现了短缺的现象。与此同时,我国大学扩招后,高等教育出现了结构性失衡,导致供需矛盾凸显。随着高等教育实现大众化,大学生已不是“物以稀为贵”的“天之骄子”,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逐渐普及与大学学历祛魅的当下,全社会要尽快转变大学生是“天之骄子”的观念,高等教育要正视市场需要对其结构进行调整,大学要转变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学生的自立意识及实际工作能力,让他们以更健康的心态步入职场。从长远来看,尽管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相当复杂,但保证大学生学以致用应是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目标。

从大学生的角度来说,在我国高等教育主要矛盾由“入学难”转为“就业难”之后,自觉养成自立意识与担当精神才是新时代“成人成才”的有效途径。大学生从进入大学起就应该在认清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基础上,锁定自己未来的职业目标并为此付出努力。比如,转变自己是“天之骄子”的观念,克服好高骛远和眼高手低的缺点;扎实学好专业理论知识,抓住机会参与实践、增强处理事务的能力;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形成团结协作、艰苦奋斗的精神,等等。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就应该知书达理、性情平和、实事求是,主动调整心态迎接高等教育与社会转型的挑战。特别是在优越生活条件下成长的“90后”大学生,更要主动担当起时代赋予的责任。

从家长的角度来看,培养孩子的独立精神与责任意识是新时代“望子成龙”的有效途径。家长要改变传统亲子关系中对子女无条件奉献的做法,不把疼爱孩子演变成溺爱孩子,避免造成孩子成人后对家庭的习惯性依赖。仅此还远远不够,更为重要的是改变家庭教育理念,培养孩子敢于挑战、不断超越和自主发展的意识,让孩子通过承担不同成长阶段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来实现自我价值。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也不能一味地指责“啃老族”,而要从社会本身寻找原因与采取措施。比如,改变社会流行的“拼爹”风气,为年轻人提供更多的公平就业机会。更为紧迫的是,改变传统的“读书做官”观念,对年轻人加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自强不息精神教育。

五、大学毕业生“啃老”的法治出路

尽管对子女适度接济不必过度批判,但我们也必须警惕接济演变成了无限度的“啃老”。2014年法院用法律手段制止徐青“啃老”,对使用法规治理“啃老”颇有典型意义。杭州、山东、江苏等多地已经制定法律禁止有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尤其是当今,被誉为“天之骄子”的许多大学毕业生成了“啃老”一族时,人们开始觉察到这一社会问题的复杂性,治理方式也由道德谴责转向了法律制裁。归根到底,“啃老”问题还是道德问题,不可能通过立法杜绝,法律规范“啃老”的意义更多的在于倡导和教化,不在于事后的惩罚,目的是让年轻人提高认识,规范行为,让正在“啃老”或准备“啃老”的人明白,“啃老”不仅不光彩而且是违法的。

从保护老年人及教育子女的角度来看,立法未必不是解决“啃老”问题的有效途径,2011年颁布的《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这种有益的立法尝试,至少给了父母拒绝子女“啃老”一个法律依据,也为父母加强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提供了教材。如何实现立法的目的呢?恐怕不是立法本身能够解决的,而需要父母改变习以为常的传统亲子互动模式,加强对子女的人生观教育与行为矫正。至于恶意“主动啃老”的子女,就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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