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物品管理规定(共8篇)
1.出入物品管理规定 篇一
1. 目的 规范SHUX国际广场物业管理处物品进出的管理过程。
2. 范围
适用于规范SHUX国际广场物业管理处对进出管理区域的各类物品的管理过程与质量要求。
3. 管理规定
3.1 物品进入管理区域
3.1.1 门岗与外围秩序维护员礼貌询问客户物品类别和去向,观察判断物品情况,禁止违禁品、易燃易爆品、化学等危险品进入管理区域,并报告当值秩序维护领班。
3.1.2 施工单位使用的装修物品,应提前申请,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入内。
3.2 物品离开管理区域
3.2.1 物品出门前,持物人应到物业管理处当值秩序维护领班处办理《持物出门证》,由综合组主管签字并盖物管中心公章。
3.2.2 客户搬迁时,物业管理处当值秩序维护领班应与客服主管确认该客户是否存在拖欠费用的情况,租户搬迁必须得到业主同意,如无拖欠方可签发《物品出门证》。
3.2.3 客户持物出门时应携带《物品出门证》并主动配合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检查,门岗秩序维护员主动上前请持物人出示《物品出门证》,大件物品与贵重物品应列出物品清单。
3.2.4 门岗秩序维护员仔细核实出门物品与《物品出门证》的名称、现状、数量、出门时间等是否相符;确认《物品出门证》中是否有物业管理处经办人签名与公章。
3.2.5 如《物品出门证》与物品相符合,门岗秩序维护员感谢持物人员的配合,收回《持物出门证》,并在《持物出门证》上注明物品搬离时间并签名确认。
3.2.6 如《物品出门证》与物品不符合,门岗秩序维护员要求持物人重新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物品出门证》,并暂时拒绝物品搬离管理区域。
3.2.7 如持物人拒绝办理《物品出门证》或证、物不符且强行离开时,门岗秩序维护员应先
行劝阻并及时通知当值领班到现场解决,必要时通知监控中心录像备案。
3.2.8 如《物品出门证》缺少签名与公章,或因客观原因无《物品出门证》的,门岗秩序维护员应立即报告外包方安全主管,经与物业管理处客服主管沟通确认后,由安全主管
签名后放行。
3.3 物业搬运现场管理规定 3.3.1 大件物品或大量物品进、出管理区域前,持物人均应提前告知物业管理处前台接待,前台接待负责通知客服主管、工程部经理、物业管理处安全主管人员与外包方安全主管做好相应准备。
3.3.2 物业管理处安全主管人员根据客户搬运物品的实际情况,与客户约定指定搬运通道、搬运时间、指定电梯等具体事项,确定客户现场负责人与联系方式。
3.3.3 物业管理处工程管理部在客户搬运前24小时内完成对指定搬运通道公共部位的防护,包括地面、墙壁、电梯等必经场所的铺垫和保护。
3.3.4 客户搬运物品应从物业管理处指定的时间、通道、路线进、出管理区域,使用指定货梯,并对搬运物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免损坏公共部位,如搬运物品过重、过高或过长时,应从楼梯运输。
3.3.5 监控中心负责对搬运现场和路线进行重点监控,现场秩序维护员负责维护搬运现场的公共秩序,发现异常或违规行为立即要求现场责任人暂停搬运并上报领班处理。
3.3.6 搬运现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吸烟、不得嬉戏打闹、不得乱扔杂物,以避免影响其他客户的正常办公。
3.3.7 客户搬运车辆应停放在物业管理处指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区域、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堵占公共道路、消防通道与电梯口等。
3.3.8 搬运结束后,现场秩序维护员应立即查看搬运现场,督促客户及时清理应运输产生的各类垃圾、杂物。如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立即与责任人确认,并由工程管理部维修主管现场确认损失价值后要求责任人照价赔偿。
3.4 门岗秩序维护员每天交班前将当日收到的《物品出门证》交当值领班,由领班统一交安全主管每月归档。
2.出入物品管理规定 篇二
关键词:车辆出入管理,RFID,视频识别
0 引言
近些年来,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加, 消费能力的提升导致汽车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汽车尤其是私家车数量的急增, 单位园区的车辆出入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传统方式上, 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通过发放园区通行证的方式授权员工车辆出入园区, 此做法需要安保人员在园区出入口人工验证, 效率低下, 容易造成堵车, 且通行证有伪造和外借的风险。
车辆出入管理为停车场智能化管理[1]的一部分。国外学者对此做了较为深入的理论研究。M.Y.I.Idris, Y.Y.Leng, E.M.Tamil研究了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 说明了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的技术和应用[2];Massaki Wade, Kang Sup Yoon等提出了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的发展趋势, 并介绍了停车引导系统的最新技术和算法[3]。国内方面, 随着停车需求的不断增长, 对智能停车场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东南大学的朱凌、路小波将不停车收费 (ETC) 技术应用于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中, 介绍了针对不同用户设计的系统程序工作流程[4];北京理工大学的李传军对计算机视觉技术在智能停车场中的应用进行了相关的应用研究[5];华中科技大学的刘勃、宋庆恒、胡三庆结合停车场管理的特点提出基于RFID的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的框架并分析系统功能、整体方案[6]。本文针对某单位园区的车辆出入管理的需求, 提出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和工作流程。
1 总体设计方案
1.1 硬件系统
园区对车辆出入管理的需求:
(1) 园区员工车辆及公车需授权进入 (原有发放通行证车辆) ;
(2) 由于高峰时段 (早高峰:7:50-8:40, 晚高峰:17:00-17:30) 车辆出入数量巨大, 需不停车实现园区进出 (车速为10km/h-20km/h) ;
(3) 园区每个门均为一进一出双通道设计, 早高峰时段两通道均可变换为双进通道, 禁止车辆驶出, 晚高峰时段两通道均可变换为双出通道, 禁止车辆驶入。
针对以上需求, 传统刷IC卡方式的出入管理已无法满足要求, 必须采用远距离识别系统。目前, 频段为900MHz的无源RFID技术已用于城市的交通流量采集系统, 识别距离 (>20m) 及识别时对应的车辆速度 (>20 km/h) 均满足要求。系统的原理图1如下:
上述图中为通道一和通道二, 每个通道配有5个地感线圈、两个远距离读卡器和两个摄像机:
(1) 因读卡器的读卡距离较远, 为避免道闸的误操作, 系统采用地感线圈和远距离射频识别 (RFID) 双触发的方式, 进出车辆在地感线圈触发有效的情况下读到授权标签方可通行;
(2) 在高峰时段, 为防止出入车辆相隔距离较近, 采用双线圈触发的方式。一般情况下, 离道闸7.3m处的线圈触发道闸起杆, 但在高峰时段, 如前车在7.3m处触发道闸起杆, 前车通过后道闸自动落杆, 如后车已驶入7.3m线圈以内, 此时通过1.1m处线圈作用起杆。两线圈之间的距离为5m (因高峰时段出入园区的车辆基本上为私家轿车, 车长大致为5m) ;
(3) 采用时间电源控制器来控制电源的通断。早高峰时段, 园区大门外侧两通道道闸控制器及读卡器处于通电状态 (工作状态) , 而内侧两通道道闸控制器及读卡器处于断电状态;晚高峰时段, 园区大门内侧两通道道闸控制器及读卡器处于通电状态 (工作状态) , 而外侧两通道道闸控制器及读卡器处于断电状态。其他时段两侧各一处道闸控制器及读卡器处于通电状态 (工作状态) ;
(4) 道闸采用高速道闸, 档杆的起落时间为1.9s;
(5) 摄像机为一体化高清车牌识别系统。所有通过道闸的车辆均被抓拍, 车辆车牌识别的结果与远距离标签识别结果比对, 结果不一致在后台软件系统中即时报警, 防止标签外借。
1.2 软件系统
本方案采用VC++, Mysql数据库实现出入口数据采集和分析处理, 可以对系统的各种控制参数进行设置、标签卡挂失和恢复, 可以进行分类查询和打印统计报表, 并能够对出入口数据进行管理。
管理系统具有图像对比功能, 通过该功能可以将入场的车牌编号摄录下来自动识别并保存在服务器数据库中, 当车辆入/出场读卡时, 屏幕上自动出现车辆在入/出口处摄录图像, 系统自动将读卡器的标签卡号和摄录的图像车牌识别的结果进行对比, 若不一致系统将自动报警。整个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如下:
(1) 系统管理:包含登录管理、系统配置等功能;
(2) 资料管理:包含人事档案管理、固定车辆资料等功能;
(3) 卡片管理:包含卡片发行、挂失与解挂、卡片退卡、卡片延期等功能;
(4) 报表管理:包含卡片发行报表、挂失报表、延期报表、系统操作日志查询等功能。
1.3 安全设计
系统安全模型的设计主要从标签数据安全进行设计和读写器安全设计进行设计和考虑。
本系统采用基于标签唯一ID即TID (tag identifier) 的方式进行加密, TID全长96bit, TID在出厂的时出现重合的概率极低 (1/562949953421312) , 可以称之为唯一, 同时再通过密钥, 经过多轮置换和多步位移实现类DES的对称式加密, 以确保其安全性。标签的内存结构及功能划分如表1所示:
(1) 加密过程
①通过串口进行读写器密钥初始化;
②通过初始化发卡机对标签的TID进行加密数据运算生成EPC, 初始化EPC;
③通过初始化发卡机对标签的EPC区域进行静态加密, 防止恶意篡改EPC号码。
(2) 解密过程
①获取车辆序列号 (加密的EPC+序列号, 72bit加密数据+24bit序列号) ;
②获取标签的唯一ID, 即TID (96bit TID) ;
③根据TID反向解密出加密的EPC区前72bit数据, 如果正确则输出24bit序列号, 如果错误不输出。
系统的加密解密过程如图2所示。
2 工作流程
当持电子标签卡用户车辆进入读卡器的感应范围时, 读卡器即与标签卡之间建立起信息交换, 标签卡向读卡器发送卡信息, 读卡器判断标签卡的合法性, 如有效则获取标签卡的ID且进入地感线圈范围内, 自动抬杆, 驶入园区, 将其标签卡信息保存在主控板中并上传至数据处理中心保留, 同时摄入车牌图像保存入计算机。车牌识别的结果与标签卡的结果比对, 若不一致, 软件系统自动报警。如标签卡的读卡信息不合法, 道闸不抬杆, 拒绝放行。通行车辆驶过落杆线圈, 道闸控制器检测到车辆检测器信号出现“有车—无车”变化后, 再将栏杆放下, 有效防止砸车。系统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
3 结束语
本文所提出的单位园区的车辆出入管理的方案在实际使用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大幅提高了车辆的通行效率, 减轻了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系统在安全性方面的考虑, 也杜绝了其他外来车辆的驶入园区。软件系统统计车辆出入数据, 可使管理人员准确地查询各种信息, 方便管理人员进行调度。物联网技术 (RFID) 、视频识别技术的结合在出入口控制领域的应用, 突破了传统的停车场管理模式, 为未来停车场管理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刘伟东.停车场智能化管理的探讨[J].铁道工程学报, 2004, 83 (3) :122-124.
[2]M.Y.I.Idris, Y.Y.Leng, E.M.Tamil.Car Park System:A Review of Smart Parking System and its Technology[J].Information Technology Jounal, 2009, 8 (2) :101-103.
[3]Massaki Wada, Kang Sup Yoon, Hideki Hashimoto.Development of Advanced Parking Assistance System[J].IEEE Transancation on Indrustrial Electronics, 2003, 5 (1) :4-17.
[4]朱凌, 路小波.ETC技术在智能停车场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交通科技, 2005, 212 (5) :94-96.
[5]李传军.计算机视觉技术在智能停车场的应用研究[D].北京:北京理工大学, 2003.
3.提升上海口岸货物出入境管理效率 篇三
【关键词】国际贸易;海关;物流绩效;出入境管理
0引言
我国国际物流绩效处于全球150个国家中的第30位,在中低收入国家中居第1位,与世界领先的国家(如新加坡、荷兰等)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亚太地区领先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相比也还有一定的差距。国际物流过程是由国际运输、货物集拼、仓储、边境检查、国内配送和支付等一系列活动构成的。这一系列的活动效率不能简单地用单一指标来衡量,应由一系列综合指标来衡量。
1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现状及问题
货物出入境管理的效率是影响国际物流绩效的重要因素。海关在出入境管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是提高出入境管理效率的关键所在。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总体来说,由于海关改革的实施,许多国家海关的效率相对其他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效率要高。在海关效率较高的国家,只有加强海关与其他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协调性,才能在出入境管理效率上有更大的提升。
本文选择座谈会与个别访谈相结合的调研方式,查找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中影响国际物流效率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调研主要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上海口岸海关履行职能的现状;(2)上海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履行职能的现状;(3)上海各出入境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情况;(4)上海出入境管理机构的信息透明度;(5)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近几年,许多国家进行海关现代化改革,我国也不例外,上海更是走在改革的前列;但调查发现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见表1)。
表1上海国际贸易物流中海关及其他边境管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2引起的后果
上海海关及其他出入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3个方面影响上海国际物流的绩效
表现:(1)时间延长;(2)可靠性降低;(3)成本增加。具体表现见表2。
表2上海海关及其他边境管理机构存在问题引起的后果
3改进建议
针对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
3.1加强各机构间的协调和协作
货物出入境通关过程涉及众多机构,包括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等,这些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协作程度直接影响上海口岸货物出入境管理的效率。要实现部门之间的“无缝”连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需要在国家级层面上进行系统改革。一些国际贸易物流发达的国家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优势。如果实现“并联式”的通关流程,允许货主同时完成报关、报检以及其他程序,货主就可以一次性提交所有单据。在现有条件下,建议通关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机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讨论通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旨在解决现有问题和改善通关整体效率的设想和方法。
3.2采用风险管理和进口后审查机制
采用风险管理和进口后审查管理机制,目的是在为企业提供货物通关方面的优惠待遇的同时加强对货物的监督和管理,寻求提高通关效率与加强货物进出口管理之间的平衡点。
风险管理需要以系统的方式进行,才能避免主观判断产生的误差并防止人力资源的浪费。在2007年上海海关进行的无纸化通关的试点改革中已经引入风险管理系统。需要强调的是,风险管理系统需要不断完善。
进口后审查是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进口后审查需要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完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同时需要以系统的方式进行,履行这一职能的审查人员还需要经过必要的培训。
3.3加快电子通关平台建设
国外先进的通关经验表明,掌握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资源交流和共享,对改善贸易环境有重大作用。上海电子通关平台的建设应以实现以下的职能为目标:(1)提供权威的、安全的、标准的中央数据处理平台,使海关、检验检疫、税务、银行、口岸、货主等单位能够在平台上进行数据处理,实现网上通关;(2)形成关于海关及其他经贸政策的公共信息发布和咨询平台;(3)帮助海关等部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企业档案数据库。
3.4加强立法同时提高与海关事务有关的行政法令的透明度
世界海关组织(WCO)在20世纪90年代末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大约80%以上的监管机关面临落后的立法工作所造成的困难。上海出入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与此有关。立法改革是全国性的,考虑到上海的战略地位,可以争取将上海作为立法改革的试点。
当前关于海关的立法大多采用以下基本原则:(1)海关立法应该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也就是说,不应该把海关立法局限于定义和解释,而应当尝试提供一种商业环境;(2)海关立法的次则(法规或法令)应该阐明对进出口商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建立对这些法规或法令进行迅速修正或者取消的机制。(3)海关需要发布关于应当遵守的程序的指导方针。
3.5加强合作伙伴关系管理
给予不同风险等级的进出口商不同的待遇,并对其进行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合作伙伴关系管理是很多国家海关管理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在上海海关的管理工作中也可以找到相关内容。1999年4月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6月进行修订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修订后的办法。新办法将所有的进出口企业进行AA,A,B,C,D等5种分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别管理。对AA类和A类企业适用通关便利措施,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对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截至2008年12月8日,上海AA类企业有42家,A类企业有834家。这个数字在上海海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的总数中仅占很小的比例。
超过80%的货物的风险是很小的(无论是从价值、数量,还是从进出口商的角度来衡量)。从这个角度来讲,海关应该为大部分低风险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3.6培训海关人员海关管理面临诸多挑战,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也对海关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员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培训的质量。海关人员培训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对人员技能的开发、思维方式的培养、法律条文的理解等,培训的方式也应突破传统,可采用网络教育、远程学习等方式。
参考文献:
[1]甘蜜.我国港口物流中货物通关效率的模型研究[J].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2008,6(4):40-44.
[2]高妍.试论中国海关通关效率的提高[J].今日财富,2008(10):192.
[3]郭春荣,郑秉秀.浅析我国海关便捷通关模式[J].对外经贸实务,2006(5):61-62.
4.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本制度规定了民爆物品出入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民爆生产企业生产炸药用硝酸铵、炸药产成品以及性能试验用雷管等民爆物品的出入库安全管理。民爆生产企业代管矿山民爆物品仓库的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2 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2823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A 921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 3 一般管理要求
3.1 各民爆生产企业应明确民爆物品仓储归口管理部门并按当地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保管员,保管员应持证上岗。
3.2 各民爆生产企业负有民爆物品仓储管理职责部门应对出入库民爆物品的帐卡物相符负责。
3.3各民爆生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每月月底组织财务人员对民爆物品仓库存储数量进行一次盘点。
3.4 各民爆生产企业物资采购部门应按采购标准、依法定程序采购民爆物品,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质检部门对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采购的民爆物品质量负责。
3.5 各民爆生产企业所属民爆物品生产车间应依规办理硝酸铵支领和成品炸药入库手续。
3.6各民爆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应及时对入厂民爆物品进行入厂检验,并对入厂检验结果负责;质检部门应依规办理炸药性能试验用雷管支领手续。3.7 各民爆生产企业销售部门依规开据民爆物品调拨单并负责委托承运单位运输民爆物品,对调拨单和购买证所载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一 致性负责。
3.8 承运单位(含押运)应依法依规办理提货手续,对所承运民爆物品品种、规格、数量的准确性和运输安全性负责。
3.9民爆物品入库时宜单独品种专库定置存放,库房内严禁存储无关物品;受存储条件限制时应按GB50089规定的同库存放条件进行入库存储。3.10民爆物品入库时,不同规格的民爆物品应分垛堆放,不同生产批号的民爆物品宜分垛堆放。
3.11出库后返回的民爆物品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拆包的产品应另库存放;废品或试验产品应单独存放。
3.12每个库房应健全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和出入库台帐,保管员应在每次出入库结束后清点库存量,同时应做好出入库记录和出入库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3.13保管员应对出入库成品炸药条码信息或雷管编码进行流向登记,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3.14当出入库的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入库单或调拨单不符时,保管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与采购或押运人员现场核实。3.15 保管员交接班前,交接班双方应现场清点库存民爆物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管员调离岗位时,交接双方应和单位仓储管理部门指定人员共同进行库房存货盘点,待确认帐卡物相符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形成书面交接记录。
3.16 严禁凭电话、白条进行民爆物品出入库;民爆物品出入库记录和民爆物品出入库台帐填写应清晰、规范、准确无误。4 入库管理
4.1 入库管理原则。坚持“五不入库”原则。即
(1)未经出入厂检验合格或无产品合格证的不入库;
(2)性质不明及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
(3)库内违规混存、超量不入库;(4)过期失效、变质的不入库;
(5)公安收缴或用户退回未履行验收手续的不入库。4.2硝酸铵入库管理
4.2.1 物资采购部门应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应载明: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计量单位、收货日期、交货人、收货人等。
4.2.2保管员应凭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前保管员应对照入库单核对入库产品供应商、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并查验入厂检验合格报告。4.2.3卸货前,硝酸铵运输车辆应由保管员和承运人共同过磅,打印过磅单,双方确认签字。
4.2.4入库硝酸铵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入库时应先将硝酸铵按规定数量码放在叉车货运托盘上,产品码放应整齐,入库产品不得有包装破损现象,若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修复后再提交入库。4.2.5承运人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卸完货后将空车过磅并打印过磅单,双方对入库硝酸铵的品种、规格、数量(袋数和吨数)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交接存在异议,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2.6办理交接手续时,保管员和采购员及承运人员均应在入库单上签字确认;保管员还应填写硝酸铵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入库日期、生产厂家、产品品种(工业硝酸铵或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规格、入库数量、结存数量、采购员、保管员等内容。
4.2.7生产车间停产需退库的应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入库,并由保管员开具退库单,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做好出入库记录。
4.2.8严格执行硝酸铵库房定量,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在硝酸铵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4.3雷管入库管理
4.3.1 雷管应依据本单位物资采购部门开具的入库单办理入库,入库前物资采购部门应通知质检部门对雷管进行入厂检验。
4.3.2 入库前,保管员应首先查验入库雷管生产日期,并对照入库单认真核对待入库雷管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4.3.3 入库雷管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产品码放应整齐。4.3.4 入库时,采购人员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入库完毕且双方对入库雷管品种、规格、数量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雷管交接存在异议时,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3.5入库结束后,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接收;保管员还应填写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应包括:入库日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雷管编码、结存数量、采购人、保管员等内容。
4.4.6 超质保期的雷管严禁入库,出库后的雷管严禁退库。4.4炸药产成品入库管理
4.4.1炸药成品应依据生产车间开具的入库单和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办理入库。
4.4.2 入库前,保管员应首先查验入库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对照入库单认真核对待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4.4.3 入库产品应按品种、规格按库房定置管理图分垛码放,产品码放应整齐,入库产品不得有包装破损现象,若发现包损破损应及时要求生产车间返厂修复后再提交入库。
4.4.4入库人员和保管员应全程在场,入库完毕且双方对入库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均无异议后,方可在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若双方对入库交接存在异议时,双方应当场进行清点、核实。
4.4.5入库结束后,保管员应在入库单上签字接收;保管员还应填写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应包括:入库日期、时间、产品品种、产品规格(药卷直径和药量、包装件净重)、数量(件数和重量)、结存数量(重量)、入库人、保管员及备注等内容。
4.4.6出库后返回产品应在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后方可入库;拆箱或拆袋产品应另库存放;对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存放,应妥善处置。4.4.7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的定员定量,严禁超量存储。5出库管理 5.1 出库管理原则
5.1.1要坚持“六不出库”原则。
(1)没有领料单或调拨单等发货单据不出库;(2)非专用车或押运人员不在场的不出库;(3)品种、规格、数量与发货单据不符不出库;
(4)过期失效、变质、包装破损的不出库;
(5)遇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出库。
(6)外包装无条码产品不出库。5.1.2 坚持“先入先出”原则。
出库时应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防止库存产品因长时间积压而导致产品过期、失效、变质。5.2 硝酸铵出库管理
5.2.1 硝酸铵应凭使用单位开具的领料单发货,无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2.2 保管员应根据库存硝酸铵生产日期,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货;保管员宜全程现场监督硝酸铵发放情况。
5.2.3 硝酸铵发货以包装件数量与单件名义重量之积计算发货数量,计量单位为吨。
5.2.4当班领料结束后,保管员应与领料人现场清点、核对出库硝酸铵品种、规格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出入库记录签字确认,保管员应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当双方对出库硝酸铵品种、规格、数量存在异议时应当场核实,查找原因并最终准确无误。
5.2.5硝酸铵出入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库日期、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包装规格、数量(包装件数/重量)、领料人、保管员等。
5.3 性能试验用雷管出库管理
5.3.1 质检部门进行炸药性能试验需支领雷管时应开具雷管领料单,领料单应载明:领料单位名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领料人,审核、批准等内容。
5.3.2保管员应凭雷管使用单位开具的雷管领料单发货,无合规领料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3.3领料人及保管员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等个人防护用品;领料人应使用雷管专用工具袋领取雷管,否则保管员有权拒绝 发放。
5.3.4进库人员在进入雷管库房前应触摸库外导静电装置,充分释放人体静电。
5.3.5严禁在雷管库内开箱;需从雷管箱内取出产品时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启箱工具。
5.3.6发放雷管前,保管员和领料人应查验雷管的保质期,严禁发放超过保质期的雷管,领料人有权拒绝领用超过保质期雷管。
5.3.7待单位专职安全员在核对领料人确有领取雷管资格及领料单真实、有效后,保管员才能按领料单所列数量进行现场发放。
5.3.8保管员发放雷管时应如实记录每发雷管编码(共13位)进行民爆物品流向登记,领用人和保管员应应共同现场清点、核对出库雷管品种、规格、编码、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支领手续,保管员应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
5.3.9雷管发放完毕,保管员应做好雷管出库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库日期、时间、领料单号、雷管名称、规格、数量、每发雷管编码(共13位)、结存数量、领料人、保管员、安全员等。领料人、保管员、安全员均应在出入库记录上签字确认。
5.3.10雷管出入库记录及领料单应记录完整、清晰且不得有涂改,记录应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不得少于2年。5.4 炸药产成品出库管理
5.4.1 各民爆生产单位的销售部门应根据客户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民爆物品购买证》、《民爆物品运输证》开具民爆物品调拨单,调拨单应载明:购买单位名称、购买证编号、民爆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开票人、审核、批准等内容。
5.4.2保管员应凭本单位销售部门开具的民爆物品调拨单发货,无调拨单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
5.4.3发货前,应先由库区保卫人员查验提货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检查提货车辆是否符合有关运输要求,是否有押运员随车押运;然后由保管员再次核对以上信息,并核对调拨单是否真实、有效,并按调拨单所列品名、规格、数量现场清点核对发放。
5.4.4保管员应根据库存产品的生产日期,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货;保管员、押运员应全程现场监督炸药发放情况。
5.4.5出库时,保管员应逐件扫描采集出库炸药包装件条码信息,待出库完毕将所采集信息输入至客户电子信息卡中。
5.4.6发货完毕后,保管员与押运员应现场清点、核对出库炸药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出库记录;出库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库时间、调拨单号、提货车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件数/重量)、出库炸药条码信息、押运员、司机、保管员等。押运员、司机、保管员均应在出库记录上签字确认。
5.4.7发货完毕后,承运单位的随车押运员和发货保管员还应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签字确认后的调拨单一式五联由销售部门、承运单位、保管员、财务部门及客户各执一联。发货过程中,若对出库炸药品种、规格、数量存在异议,双方应当场核实,查找原因并最终准确无误。
5.4.8保管员若发现民爆物品调拨单内容填写及审批手续不齐全、规范或非专用运输车或无押运员随车押运情况则应拒绝发放,并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同时与销售部门有关人员联系、核实。6 盘点与检查
6.1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库存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盘点,检查其是否做到了帐卡物相符;若盘点出现盈亏,应查清原因并进行整改。6.2 公司财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各民爆生产单位的民爆物品出入库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6.3 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爆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5.出入物品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依法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第83号令)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口岸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局卫监处统一管理上海口岸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及许可;局属各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上海口岸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受理报检、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管工作。
第四条 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二章 卫生检疫审批及许可
第五条 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局卫监处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下简称《审批申请单》)(附件1)。审批申请可以通过送达、信函、上海局局网填写等方式提出,通过上海局局网提出申请的,应将随附材料提交局卫监管处。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六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审批单的,由局卫监处以书面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局卫监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㈠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属下列情况的,应出具由卫生部签发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1.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和人群,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境; 2.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的出境;
3.任何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的入境; 4.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入境;
5.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含有涉及3—4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入境;
6.来源于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入境。
㈡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属下列情况的,应出具由出境产地或入境到达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1.不涉及家系、特定地区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的出境;
2.任何小样本(100人份以下,含100人份)的入境; 3.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含有涉及1—2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出入境;
4.人道主义救助、捐赠或疾病诊断用的单个或几个的出入境人体组织、血液(如骨髓、脐带血、角膜、血液、尿样等);
5.用于医学科研的出入境细胞株、克隆人体细胞组织等样品。㈢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须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出境证明;
㈣用于废弃物处理的出入境微生物,须提供出境产地或入境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证明;
㈤特殊物品生产原料、有效成分和用途的说明文件;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
㈥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至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
㈦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
㈧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第八条 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㈠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㈡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
㈢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批件。
第九条 局卫监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
第十条 卫监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不准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仅凭申请材料无法确定风险或尚未认知其传染性的特殊物品,上海检验检疫局应当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开展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一条 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在90天内使用一次。第十二条 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10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章 受理报检及卫生检疫
第十三条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入境报关地的分支机构报检;出境特殊物品离开口岸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特殊物品产地所辖的分支机构报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㈠ 能提供《卫生检疫审批单》的; ㈡ 《卫生检疫审批单》超过有效期的; ㈢ 造、涂改有关文件或单证的; ㈣ 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第十四条 受理报检的分支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将现场查验的结果记入原始记录单:
㈠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审批单列明的内容相符;
㈡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 ㈢对出境的特殊物品应核查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必要时可以赴生产厂家,检查生产记录、原材料来源,以及生产流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对需抽样检验的入境特殊物品,经分支机构许可,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先运至有储存条件的场所,待检验合格后方可移运或使用。
第十六条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因特殊情况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截留,要求按照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并按照第十六条进行查验,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封存、退回或者销毁,并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报局卫监处:
㈠ 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㈡包装或者保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㈢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
㈣经检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㈤ 截留物品自截留之日起60日内未获准许可的。
分支机构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并定期报送局卫监处。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对受理报检的特殊物品内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并填写《上海检验检疫局入境特殊物品后续监管记录单》。
需要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未经分支机构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对需要实施异地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各分支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调离单》,并及时电子转单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使用单位应当在特殊物品入境后30日内,持《入境货物调离单》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后续监管。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对报检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的内容包括:
㈠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入境特殊物品的使用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P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㈡使用单位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㈢使用单位实验室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㈣特殊物品的储藏、使用、废弃物处理等环节是否达到安全标准; ㈤入境特殊物品使用情况记录,是否按照审批用途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报检的分支机构提供使用情况说明。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已入境的特殊物品进行封存,直至整改符合要求。如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退运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局卫监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㈠瞒报或者漏报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㈡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移运、销售和使用特殊物品的; ㈢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或者拒绝接受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后续监管的;
㈣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㈠微生物是指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
㈡人体组织是指人体胚胎、器官、组织、细胞、人体分泌物、排泄物;
㈢生物制品是指: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各种诊断用试剂、干扰素、激素、酶及其制剂以及其他活性制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以及其他生物材料制备的有关制品;
㈣血液及其制品是指全血、血浆、血清、血细胞以及由血液分离、提纯或者应用生物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或者血细胞组分制品。
第二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个人自用的生物制品、血制品无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报检,凭医生出具的处方放行,但不应超过一个疗程的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 办理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的费用,由受理报检的分支机构在报检时一并收取。
6.门岗出入管理规定 篇六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杜绝闲杂人员入厂,维护本厂正常的内部治安秩序,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本厂的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所有出入本厂大门之人员、车辆必须遵守。
一、人员出入:
1.门卫人员有权对进出厂的任何人员进行询问,查验证件,所有员工进出大门必须佩戴厂牌,并且要挂于胸前,不戴厂牌出入者,一次罚款10元,多次不戴且态度恶劣者给予100-200元罚款,不接受处罚者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出入; 2.所有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外出,确有事由必须外出的需填写外出申请单,经主管批准签字后交于门卫人员方可外出,否则保安人员有权拒绝其外出; 3.本厂职工必须准时上下班。门卫人员必须对迟到或早退人员在进出厂门时进行登记,任何人员在上班中途时间进出厂门,均应按《人事考勤管理制度》主动配合门卫进行查验或登记,停工待料的需拿有效的停工待料单经保安核准后方可发行,否则一律按早退和旷工处理,对拒绝登记者,不得放行进出厂门; 4.任何人均不得刁难门卫,对不听劝阻者,处以10-50元的罚款。若故意滋事、酒后寻衅、刻意捣乱的,与门卫人员发生语言冲突、辱骂、羞辱、肢体冲突、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者,依据情节轻重处以50-1000罚款,属本厂职工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5.长期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必须办理并佩戴出入证进出厂,由行政部对该类人员建档管理;
6.应聘和面试人员必须出示并由保安课暂存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并登记领取面试单后方可入厂应聘,无有效证件者,必须由应聘部门主管亲自带领并做登记后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入内;
7.本厂员工亲属有紧急事由需进厂会见该员工的,必须出示并由保安课暂存第二代有效身份证并登记领取会客单后方可入厂会见,无有效证件者,必须由该员工部门主管亲自带领并做登记后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入内;
8.因公来厂人员,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证)在入厂时填写会客单,且在门卫人员征得接洽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厂接洽工作,进厂接洽工作人员出厂时交回会客单经门卫核对注销后方可出厂。
9.本厂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带任何非本厂人员入厂,隐瞒事实、瞒骗保安进入厂区,后经发现的一律按盗窃嫌疑处理,带入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0.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需带亲属、朋友、老乡等入厂的,需在保安课领取亲属入厂申请表经行政部核算审批,并将被带入者有效证件暂存保安课后方可带入,否则一律不得入厂;
11.所有员工必须在凌晨2:00前回厂,超过时间的1小时之内罚款50元、超过1小时罚款100元、超过2小时150元进行处理,以此类推,否则门卫有权拒绝其入厂;
二、车辆物品出入:
1.凡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门卫人员有权对任何进出车辆进行检查(包括检查驾驶室、货箱、后备箱、摩托车坐箱等),驾驶员应自觉接受检查,不得刁难,否则门卫有权拒绝其进厂,强行冲岗的将给予50—200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关赔偿; 2.凡机动车辆携带物品出厂者,必须出示物品所属部门开据的出门证,并按照出门证所注物品项目和数量,经门卫清点核实后方可出厂,否则门卫有权禁止其出厂,强行冲岗者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关赔偿;
3.若发现出门手续不全者和物品项目及数量不符者,将对出门条项目签批负责人和车主分别给予50-100元罚款。若驾驶员不听从执勤门卫人员的指挥,违令驾车强闯厂门,给予200元罚款;门卫发现出厂产品与出门条上标识品种、状态或数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报告行政部,保安课有权对业务员或驾驶员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并按本厂相关规定处理;
4.凡随车自带物品,原则上不准带进厂,确需进厂,必须主动出示给门卫人员,在门卫核实后方可进厂,出厂时,所运物品必须经门卫清点核实后,方可放行出厂;
5.值班门卫有权对任何人带出厂门的任何可疑物品进行检查,若发现夹带本厂生产物资出厂,交保安课按盗窃行为处以5-10倍的罚款;
6.门卫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严守工作岗位,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故意刁难。若徇私枉法从中作弊,发现一次,给予20-200元罚款,同时对举报者按罚款金额的50%进行奖励。
本规定若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正补充。
7.出入物品管理规定 篇七
红外线监控系统概述
随摄像机有道路监控摄像机、红外防水摄像机、超低照度星光级摄像机、夜视一体化系列、烟感型摄像机、针孔型摄像机、飞碟型摄像机系列、枪式摄像机、一体化摄像机、半球摄像机、高速球型摄像机和防暴型摄像机等多种类别。本文出入境管理中可以采用多款摄像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布置。一般红外线监控系统中需要的设备组成如下:
1、摄像机
用于出入境管理中护照检查时的视频信息采集, 然后将其传输入给智能视频服务器。可以有效利用原有的监控摄像机。
2、红外线识别终端
安装在检查员旁边, 进行对出境人员的脸识别抓拍, 将抓拍到的图像上传到智能视频服务器, 进行人脸比对。
3、智能视频服务器
接收前端摄像机视频图像信号, 对视频画面进行智能行为分析。发现异常情况产生报警, 并联动报警设备接收前端人脸识别终端人脸图像, 与已存人脸数据库进行比对。
设计要求
由于所需防范的周界较长, 为了最大限度确保系统的稳定、可靠和方便日后的维护、扩展, 本方案采用总线制系统配置。系统设计功能需达到如下要求:
(1) 周界需全面设防, 无盲区和死角;
(2) 探测器抗不良天气环境干扰能力强;
(3) 防区划分适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4) 接警中心具备警笛/警灯提示;
(5) 接警中心通过LED电子地图识别报警区域;
(6) 报警中心可控制前端设备状态的恢复;
8.出入物品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 西部地区;出入境;问题;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D631.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5)09-0033-02
一、西部地区出入境工作形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及外国人入境越来越多。特别是近年来,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实施,西部地区经济获得较快发展、对外开放力度持续加大,到西部地区旅游、经商、考察、留学、就业的境外人员(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大幅度增加。部分地区通过政策倾斜为吸引外资创造了有利条件,大量外国企业和港澳台同胞进入西部进行投资,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口岸值守时间不断延长,口岸签证(注)量成倍增长。
西部地区地处内陆,与中亚和南亚多个国家接壤,拥有漫长的陆上国境线,外事交流日渐频繁,随之而来的毒品犯罪、恐怖袭击、偷渡行为、贩卖珍稀动物等行为十分猖獗。从近年来西部地区出入境工作形势来看,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口岸入出境外国人日趋增多,散居地区境外人员数量比重逐年上升,境外人员管理工作面临的情况日益复杂,任务日趋繁重;二是以就业为目的的常住外国人持续增多,对外国人的居留管理工作比重逐渐加大;三是临时入境人员众多,成分复杂,流动性大,给出入境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四是“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分布行业和地域较广,治理工作难度极大。
二、西部地区出入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 基础工作薄弱
近年来,西部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和边防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不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极大地推进了西部地区出入境管理工作。然而,新形势下的出入境管理工作仅仅依靠专业化职能部门还远远不够,这些职能部门在出入境管理和国境安全工作方面发挥了其突出作用,但对于外国人入境后的居留管理工作鞭长莫及,监管乏力,必须依托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强化管理。而派出所的境外人员管理工作出现诸多问题:一是外管“三员”队伍不健全,即在三资企业建立外管联络员、居(村)委会建立境外人员管理联络员、宾馆饭店建立户口协管员工作成效不突出,“三员”队伍作用不明显。二是对境外人员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境外人员管理部门特别是作为境外人员管理主要责任单位的派出所,承担了大量日常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无力顾及外管工作,境外人员管理工作常常被弱化。三是部分地区未将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社区(责任区)目标管理,导致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弱化了对外国人的居留管理工作。
2. 对入境外国人管控手段乏力
西部地区外国人分布相对分散,短期居留者居多,流动性较大,给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管控工作带来较大困难。对于临时来华人员的管控,公安机关主要强化了住宿登记工作,但总体来看,临时来华人员申报住宿登记率偏低,基层公安机关也没有主动掌握外国人的入境活动动向,导致基础信息工作薄弱。除基本的登记手段之外,相关部门普遍缺乏进一步的跟踪管理举措,忽视了对外国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甚至对部分外国人的行踪缺乏必要掌握,往往是涉外案件和事件发生以后方被动介入。
3. 跨国犯罪治理不足
西部边境地区山多林密,犯罪分子作案后,公安机关很难进行追捕。境内外犯罪势力相互勾结,利用熟悉的地理环境和人脉,在边境利用先进武器,进行走私、贩毒、抢劫等犯罪活动,甚至与执法机关相对抗,逃避警方的监控和打击。西部地区跨境犯罪组织严密,犯罪形式复杂,手段凶残,破坏性强,治安形势极为严峻。
4. 对外合作交流不够深入
近年来,西部地区部分省市加大了对外警务合作交流的力度,特别是云南、广西、新疆等地加快了对外警务合作的步伐。但多数对外警务合作仍停留在国家外交层面,微观层面“点对点”的区域警务合作仍显匮乏,经常性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合作效能低下,合作领域狭小,合作方式单一。
三、改进西部地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对策
1. 以加强口岸控制和边境管控为工作中心
西部地区边境线漫长,口岸众多,严格边境管理,控制非法出入境活动和犯罪分子跨境作案的通道,成为本地域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从现实情况来看,西部边境地区犯罪组织或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为逃避惩罚而跨境寻求异地躲藏的现象越来越多。内地的不法分子犯罪后,千方百计潜往边境或境外隐蔽;境外犯罪分子也利用我国西部边境复杂的地理环境和出入境管理工作的一些漏洞,疯狂进行走私、贩毒、偷渡等犯罪活动。因此,强化出入境管理,有效遏止非法入出境行为和跨境犯罪必须进一步加强边境管理,出入境检查工作应该不断完善,特别是要强化边境线以内一侧的治安治理和管控,以便有效控制非法入出境行为及犯罪分子跨境作案的通道。
2. 以强化外国人入境居留管理为工作抓手
针对西部地区入境外国人分布情况和居留特点,各级公安机关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加强外国人入境居留管理工作。对于散居的外国人,应当侧重于加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已经办理居留证件或已经办理暂住手续的常住境外人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境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境外人员的居留管理方面,必须健全入境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制度,强化临时住宿登记管理工作,提高住宿登记率。派出所应在24小时内掌握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住宿登记项目要做到准确、全面并及时报送出入境管理部门。在涉外案件的处置及日常工作开展中,派出所民警应对境外人口住宿申报进行抽查和核实,一旦发现漏报等情形,就要针对问题深入核查,对漏报行为作出严肃处理,促使境外人员主动申报,登记机关如实登记。
3. 以出入境动态信息为工作支撑
西部地区的警务信息化水平较为滞后,出入境信息平台建设尚不健全,境外人口信息匮乏,制约了出入境管理的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境外人员要认真核实身份,掌握境外人员的活动轨迹,建立动态追踪管理制度。对于可疑人员和可疑事项要重点监控和查证,对违法人员及时做出处理。还要健全情报信息网络,延伸公安机关控制的触角,派出所民警应从境外企业内部入手,在企业内部挖掘、物色情报信息员,拓宽涉外情报信息的搜集渠道,提高公安机关分析预警的能力。社区民警应主动与信息员联系,教会他们获取信息的方法。
4. 以跨国犯罪治理为工作切入点
跨国犯罪往往与非法入境等行为联系在一起,对我国边境治安秩序和出入境管理秩序造成巨大破坏。针对西部地区跨国犯罪的特点,应将跨国犯罪的治理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重点。要增强合作治理意识,完善协调机制。在跨国犯罪治理过程中,要充分依托上海合作组织和东盟“10+1”构架下的区域协定,加强与毗邻国家的警务联络和警务合作,建立常态化的联合巡防和联合侦查机制。
5. 以开创区域性警务合作新格局为工作突破口
近年来,西部地区对外警务合作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警务合作向纵深方向发展,现实层面的警务合作全面展开,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在2012年湄公河“10?5”案件的联合侦查活动中,中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与老缅泰三国深入开展务实合作,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多层次、多领域的司法协作和警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包括加强情报信息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等。案件侦破过程中,我国与周边国家在情报交流、联合清剿、协作抓捕、证据交换、审讯配合、嫌犯移交等方面开了国际司法合作的先河。
随着西部地区国际警务合作的不断推进,对外警务合作的内容和领域应进一步扩展。从合作领域来看,应涵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跨国执法办案、策划重大国际执法活动、保护海外安全利益、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和配合国家总体外交等诸多方面;从合作机制来看,我国经侦、治安、边防、刑侦、出入境管理、禁毒、反恐等部门,应与有关国家执法部门对口建立工作层面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外方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调查取证、联合办案、缉捕嫌犯等方面的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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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管理制度06-24
仓库出入库流程管理09-06
废品出入库管理流程10-12
仓库管理出入库制度10-14
原材料出入库管理规范08-31
关于规范厂区物资设备出入管理的通知09-10
医疗无菌物品管理09-12
园区物品进出管理规定09-09
办公物品摆放管理规定10-14
北京各城区出入境管理局地址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