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项目验收办法

2024-10-21

创新项目验收办法(精选8篇)

1.创新项目验收办法 篇一

山西焦煤汾西矿业集团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和现行的煤炭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管辖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集团公司内部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基建处和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改的煤矿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煤矿安全、环保设施等专项验收同时进行。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住宅楼等一般民用建筑及改扩建的生产、辅助车间,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收集、整理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及山西省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批准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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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开工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八条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井下运输、回采工作面、输变电、通讯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防尘洒水、安全监控等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并联合试运转正常,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按分期建设标准规定建成。

2、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基本建成,非工业性建筑满足生产需要。

3、其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4、未按设计建成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影响安全生产。

5、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已经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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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7、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8、具有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整理分类立卷,具备归档条件。工程质量经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认证合格。

9、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等设施按设计专篇要求建成,并经专项验收合格。档案专项验收合格。

10、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生产需要组建了生产机构,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

11、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要求,限期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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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系统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备报。

2、按照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3、安全、消防、环保、工业卫生等设施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按照“四定”要求,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4、办理工程质量认证手续。

5、编制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等。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项目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第十四条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住宅楼等一般民用建筑达到竣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可单独进行交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施工合同约定,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应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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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矿区质量监督站、基建处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办理单位工程验收事宜。

第十五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集团公司有关处室组成验收组,制定初步验收方案。

3、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初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报集团公司基建处及矿区质量监督站。

4、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四定”原则,负责落实整改。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以及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提出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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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

5、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报集团公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单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技术档案等专项检查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遗留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等。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基建处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当在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成立竣工验收组织领导机构,确定验收时间及验收工作组成员等事项;

(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并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三)抽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六)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七)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八)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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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同时还应对工程实物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章

竣工验收的权限和组织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级组织。国家重点项目和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列重点项目和按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大中型项目,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应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同意,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联合试运转时间不超过6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进行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专篇验收,然后报省局或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组织总体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并报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备案。

第二十条 由集团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或省局委托集团公司组织的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按竣工验收程序开展验收活动。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附件格式要求提交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分送主持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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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办理档案移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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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项目验收办法 篇二

由来自山东大学、齐鲁工业大学、山东建筑大学、济南大学、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和济南铸锻所的专家组成的鉴定验收委员会, 听取了7个项目研制情况报告, 对项目技术文件进行了审查, 并观看了产品演示视频资料。经过质询和讨论, 认为项目研制是成功的, 其中6种产品达到了同类产品国内领先水平, 1种产品达到了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

济南二机床拥有国家级“企业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 下设机械压力机研究所、数控金切机床研究所、自动化研究所、信息研究所等4个研究所, 机床实验室、理化计量试验室、焊接试验室、铸造实验室、电气实验室等5个试验室, 拥有试验设备仪器上百台 (套) ,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与核心产品。主导产品与世界最前沿技术保持同步。

集团公司有12个下属公司, 包括2个商品公司、4个配套公司、1个专业公司、2个经营公司、3个辅助公司。大、重型机械压力机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70%以上, 为国内汽车工业及其他行业提供了数百条大型冲压生产线和上千台重型机械压力机, 有400多台 (套) 产品填补国家空白, 被誉为“中国汽车工业的装备部”。

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下载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3.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了有效的考核措施。

4.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

5.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6.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7.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了计算机、复印机及声像器材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优良,满足工作需要。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1.按照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结合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2.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1.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档案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

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3.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4.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项目初步验收

第一条

承建单位完成合同的建设内容后自行组织测试和用户试用,形成自测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单项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系统测试,应用软件系统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软件评测,测试和评测通过后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验收报告。

测试包括:

(一)系统功能测试(或软件功能测试);

(二)系统性能测试(或软件性能测试)。

(三)软件集成测试;

系统功能、性能测试需要在生产环境下进行;软件的功能、性能可在测试环境下进行测试;软件集成测试在生产环境下的进行。

第二条

单项验收需准备材料:

(一)招投标文件、合同及附件;

(二)合同建设内容的设计、项目实施的开发文档、产品文档、管理文档;

(三)培训及售后服务文档;

(四)自测报告、系统测试报告、软件评测报告。

第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所有合同单项验收通过后组织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四条

初步验收准备材料:

(一)单项验收文档;

(二)项目基础资料: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如: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与投资概算及批复文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评审意见、投资计划批复执行情况说明。

(三)项目招、投标材料,合同及附件;

(四)工程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五)监理报告。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期间完成用户使用报告、信息安全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共享评测和项目审计。

第六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七条 对于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设的资产、成果、应用效果进行评估,形成验收评估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审主管汇同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使用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评单位,以专家验收会的形式进行验收,根据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初步验收要求准备的文档;

(二)初步验收报告;

(三)用户使用报告;

(四)信息共享测评报告、安全测评报告、审计报告、验收评估报告;

(五)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信息资源目录;

5.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一、信息化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所有设备到货,并通过科委和用户单位签收;

(二)信息化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已经完成资产转移;

(三)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各个功能需求全部完成,并通过项目承建单位的内部测试;

(四)在用户实际使用环境中,软硬件配合进行了一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并且没有出现功能性缺陷;

(五)通过监理或IT监理单位的初步验收;

(六)供应商向科委提请验收,并且用户单位同意进行验收。

二、信息化项目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硬件设备清单,并现场核实设备品牌、型号、配置和数量。

(二)项目承建单位提交软件产品的介质和序列号。

(三)项目承建单位提交程序清单(包括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安装程序、编写说明等)。

(四)项目承建单位提供操作手册(用户手册)、安装手册、程序员手册、系统维护手册、模块开发卷宗、项目建设技术报告、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等技术文档。

(五)项目承建单位提供系统网络拓扑图、系统物理结构图、系统逻辑结构图、机房建设竣工图、综合布线(PDS)竣工图等项目相关图纸。

(六)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用户使用报告和用户培训报告,认可该项目可以正常使用。

(七)对于科委认为有必要的项目,还需要进行第三方测评,出具第三方测评报告及软件测试、鉴定意见。

三、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附第二条所涉及的验收材料,纸质(100万元以下项目3份,100万元以上项目5份)和电子档(刻光盘)。

(二)有区科委应用推进科组织验收,并邀请行业专家进行验收评审。100万以下项目,邀请2位行业专家;100万以上项目邀请4位行业专家。

(三)验收会议由区科委应用推进科主持,并组织专家和用户代表(1名)组成验收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成员推选验收专家组组长。

(四)验收会议移交专家组组长主持,具体验收工作移交验收专家组执行,应用推进科行使监督职能。

(五)项目承建单位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并演示系统功能。

(六)由专家组审核验收材料,确定系统所实现的功能与用户需求是否存在偏差。项目承建单位对专家组的异议有答复的义务。

四、项目验收的成果

(一)、专家组根据审核情况做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决定,并出具详细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给出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

(二)、如验收专家组不通过验收,则区科委应用推进科应根据专家意见要求项目承建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三)区科委应用推进科根据专家通过验收的意见,与用户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出具验收报告。

6.创新项目验收办法 篇六

第二条场地验收依据

(一)(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跑道和设施认证办法》

(二)《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场地设施手册》(中国田径协会审译出版最新版)

(三)《田径竞赛规则》(中国田径协会审定出版最新版)

(四)田径场地合成面层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三条场地验收范围

根据田径场地建设标准和使用要求,验收范围分为以下三类:

(一)Ⅰ类田径场地

1.指新建、改建的用于举办全部田径项目比赛的田径场地,各项指标符合国际田联规定的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标准和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包括室内200米跑道、室外400米跑道)。

2.面层产品为中国田径协会审定产品

(二)Ⅱ类田径场地

指新建、改建的用于举办部分田径项目比赛的田径场地,这部分项目场地的各项指标符合国际田联规定的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标准。

(三)Ⅲ类田径场地

指新建、改建的用于开展田径运动及其它体育活动的周长距离为非国际田联规定标准的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

第四条场地验收程序

(一)验收内容

1.Ⅰ类田径场地:

(1)场地设计图纸审核;

(2)合成面层理化性能指标检测;

(3)场地面层检测(厚度、平整度、点位线等);

2.Ⅱ类、Ⅲ类田径场地:

(1)合成面层理化性能指标检测;

(2)场地面层检测(厚度、平整度、点位线等);

注:1.设计图纸应在场地施工前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审核;2.合成面层理化性能指标须到中国田径协会指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3.按照田径竞赛规则要求,部分田赛项目须铺设为加厚区。

(二)验收文件资料

申请验收不同类型田径场地应分别提交不同的验收文件资料:

1.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

2.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施工设计图纸和竣工图纸;

3.由中国田径协会指定实验室(见附件6)出具的合成面层跑道理化性能指标测试合格报告;

4.由建设方和承建方签字盖章的说明送检样块为现场取样的确认函。(附件8);

5.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施工总结;

6.中国田径协会认证的划线师的划线报告;

7.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点位线测绘报告;

8.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工程自检报告(平整度、厚度、坡度等);

9.基础层竣工检测报告(包括中心点、圆心距、内沿半径、坡度、平整度);

10.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工程监理报告;

11.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丙级以上含丙级);

12.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丙级以上含丙级);

13.基础工程监理报告;

14.其他需要上交的材料。

申请验收Ⅰ类田径场地应提交上述14项验收文件资料。申请验收Ⅱ类田径场地应提交上述1-10共10项文件资料。申请验收Ⅲ类田径场地应提交上述1-5共5项文件资料。

(三)交纳验收费

验收费应与验收文件资料同时提交。

非会员单位:Ⅰ类田径场地验收费为3万元人民币,Ⅱ类田径场地验收费为1.8万元人民币,Ⅲ类田径场地验收费为1.5万元人民币。

会员单位:Ⅰ类田径场地验收费为2万元人民币,Ⅱ类田径场地验收费为1.2万元人民币,Ⅲ类田径场地验收费为1万元人民币。

室内200米标准跑道田径场地,统一按Ⅱ类场地收费标准收费。验收费用于专家预审验收资料及现场验收差旅、住宿、市内交通、仪器使用、劳务补贴等。

(四)审查验收文件

中国田径协会验收组首先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验收资料进行预审,主要预审内容有:田径场地布局、基础结构、面层铺装、坡度、排水等设计。对合成面层跑道设计为水泥基础的田径场地,原则不予验收。预审合格后,再由验收组人员现场检测验收。

(五)现场检测验收内容与要求

1.场地布局和使用功能应符合举办所设田径项目竞赛的要求;

2.合成面层跑道的平整度、厚度应符合国际田联对田径场地的规定要求;

3.合成面层跑道的外观无气泡、裂痕或脱层现象,接缝须平直、无明显痕迹;

4.合成面层跑道与基层的粘接应牢固,无脱胶和凹凸现象;

5.合成面层跑道的色泽应均匀一致,符合设计要求;

6.标志线平直、均匀、无虚边;

7.跑道宽和分道宽、内突沿高度、分道和直道数量、田赛场地规格、预埋设施尺寸、合成面层跑道的控制点线和点位线等,应符合竞赛规则规定要求;

现场检测验收内容见附件2、3、4、5。

(六)现场验收评议

根据预审情况,结合现场验收结果,召开由场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中国田径协会验收组参加的验收评议会,由验收组对合成面层跑道田径场地做出现场评价,对存在问题的场地提出整改建议。

(七)场地验收合格证书颁发程序

1.对检测验收合格的Ⅰ类、Ⅱ类和Ⅲ类田径场地颁发由中国田径协会签发的合格证书和相应牌匾。

2.对于现场验收中存在问题的场地,应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向中国田径协会提交整改报告并附照片及资料,中国田径协会审验合格后颁发证书。对于整改内容较多并影响使用的场地,需再次进行现场验收,同时需另交纳验收费5000元。

3.证书内容:

Ⅰ类田径场地证书内容包括:场地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场地名称、类别(设项齐全),合成面层跑道长度、半径,中国合成跑道面层产品审定编号、跑道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章。

Ⅱ类田径场地证书内容包括:场地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场地名称、类别(…、…项目除外),合成面层跑道长度、半径,中国合成跑道面层产品审定编号(非审定产品不写此项)、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章。

Ⅲ类田径场地证书内容包括:场地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场地名称、类别(不能承办中国田径协会田径竞赛规则所规定的国内1~7类正式比赛),中国合成跑道面层审定编号(非审定产品不写此项)、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印章。

4.中国田径协会将在中国田径协会官方网站及有关报刊杂志上公布由中国田径协会验收合格并获得田径场地验收合格证书的田径场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验收人员姓名。

第五条合成跑道面层理化性能指标的检测内容

参照国际田联和国家最新颁布的有关标准(GB/T 14833-2011)进行检测。

第六条验收合格场地能够承接的比赛

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田径赛事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

(2)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国际、计划内国内田径比赛。

(3)全国工人运动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军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体育院校运动会田径比赛。

(4)中国田径协会特许或审批的田径比赛。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各直属体育院校举办的田径比赛以及上述各单位举办的田径邀请赛。

(6)地、市级田径比赛。

(7)县(市)级及以下的田径比赛。

获得Ⅰ类田径场地验收合格证书的田径场地、可承办(1)至(7)类别所有田径项目的田径比赛,在此场地上比赛创造的二级以上运动成绩,予以承认。

获得Ⅱ类田径场地验收合格证书的田径场地,可承办(2)至(7)类别部分田径项目的田径比赛,在此场地上比赛创造的二级以上运动成绩,予以承认。

获得Ⅲ类田径场地验收合格证书的田径场地,可承办单位的非正式比赛,在此场地上比赛创造的二级以上运动成绩,不予以承认。

注:承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的Ⅰ类田径场地须建有副场地,副场地面层应与主场地面层材料一致。

第七条验收组组成

由中国田径协会选派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人员应佩戴中国田径协会核发的验收人员证件。Ⅰ类田径场地验收组由4人组成,Ⅱ类和Ⅲ类田径场地验收组由2人组成。

第八条验收人员管理办法,详见《中国田径协会场地验收人员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田径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田径协会银行账户及联系方式见附件7。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申请表附件2: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综合评定表

附件3: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竞赛区厚度检测评定表

附件4: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竞赛区平整度检测评定表

附件5: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点、位、线检测表

附件6:中国田径协会指定实验室及联系方式

附件7:中国田径协会银行账户及联系方式

附件8:塑胶样块检测现场取样确认函统一格式

(附件请到中国田径协会官方网站下载:www.athletics.org.cn)

中国田径协会银行帐户及联系方式

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中国田径协会)开发办公室暨中国田径协会场地器材装备委员会联系电话:87183452或87183453。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邮编:100763传真:010-67140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4号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田径场北面)

中国田径协会网址:www.athletics.org.cn

工商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账号:0200008109026408865

7.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63号)、水利部《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水财务[2012]102号)和xx省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xx省财政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12]6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安排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项目,其他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直管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市、县(包括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水利厅视情派员监督。

第五条 维修养护项目全部完工、完成财务决算且

验收材料准备齐备后,项目实施单位应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按第四条的规定上报省水利厅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项目验收。

第六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项目实施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七条 维修养护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批复计划全部实施完成,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二)检查项目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三)检查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处理完毕;

(四)检查项目实施单位是否留存项目实施前状况、实施过程中重要环节和实施后情况的技术文件、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维修养护项目验收以下列文件和资料为依据:

(一)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审核意见、批复文件,项目实施计划批复文件,方案变更资料及批复文件;

(三)资金筹措、拨付下达、使用管理等有关资料文件;

(四)维修养护合同;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六)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等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验收备查资料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附录1所列目录统一制备。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应按附录2的格式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报告编写和资料查备工作,及时提交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印制并汇编成册。各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验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实施单位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及自验情况报告;

(二)检查工程。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

(三)审查工程建设资料和财务决算报告;

(四)验收工作组讨论并拟定“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录3);

(五)宣读“验收报告书”并签字。

“验收报告书”分别由验收组织单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组对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

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市、县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项目验收结果(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过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结论等)上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逾期未报的,暂停安排该市当年维修养护经费。验收工作时间节点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暂停安排该工程下一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维修养护项目验收备查资料汇编目录

1、实施技术方案

2、实施技术方案批复文件或计划下达文件

3、方案变更批复(如有)

4、施工合同及其它相关合同

5、资金下达文件

6、资金到账凭证

7、工程结算、决算资料

8、工程款支付凭证

9、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10、项目施工工作报告

11、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如有)

12、自验报告

13、工程维修前、后照片

附录2:验收工作有关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单位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1.维修养护工作概况。

2.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包括组织管理及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合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与价款结算情况。

3.质量情况。

4、完工决算。包括完工决算结论、批复的项目实施技术方案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增减原因分析。

5.历次检查情况和遗留问题处理。6.经验与建议。7.维修养护工作大事记

二、施工单位施工工作报告 1.工程概况。

2.维修养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安排和完成的主要项目。

3.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包括维修养护施工方法;质量管理;文明施工与安全作业。

4.价款结算与财务管理。5.经验与建议。6.附件。

三、监理工作报告(如有)1.工程概况。2.监理规划。3.监理过程。4.监理效果。5.经验与建议。6.附件。

附录3:验收报告书格式

××工程××中央财政(或省财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项目验收

报 告 书

××中央财政(或省财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

项目验收工作组 年 月 日

前言

简述包括验收依据、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简要过程等。

一、项目内容和完成情况

(一)维修养护项目名称及位置

(二)维修养护项目简介

包括项目的主要任务、批复文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期、投资及投资来源等。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四)项目实施过程

包括项目开工日期及完工日期、方案变更、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五)完成情况和主要工程量

包括验收时工程形象面貌、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批复工程量对比(列表对比)等。

二、概算执行、投资计划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 包括概算投资、实际完成投资、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到位情况等。

三、历次检查情况

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包括验收遗留问题处理的责任单位、完成时间、处理建议等。

五、验收结论

包括对维修养护项目是否按批复的计划实施完成、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经费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组织实施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档案资料是否完备以及是否同意通过验收等做出明确的结论。

附件:××项目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组长:

8.创新项目验收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组织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重大专项以项目(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分管理级次的,各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可以根据专项组织管理情况分级次组织财务验收。

第五条 财务验收以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为依据。财务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

第二章 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组织指导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并负责对财务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规定对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财务验收工作及其结果,组织开展财务验收抽查工作。

第七条 牵头单位负责相应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牵头单位财务部门会同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财务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可以通过组织财务验收专家组和按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 财务验收专家组、受托专业机构应当分别按合同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财务验收工作,依据财务验收内容、验收指标等出具财务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九条 财务验收人员应当包括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等。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

第十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专家组完成财务验收相关工作。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课题),相关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一承担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第三章 财务验收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财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非现场验收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牵头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

(一)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深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听取有关汇报等,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二)非现场验收:主要是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可以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财务验收的主要内容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第十七条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有《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八种情况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财务验收指标详见附件2),形成财务验收综合得分,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财务验收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根据专项任务完成情况和总体工作安排,结合专项特点,制定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牵头单位根据财务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发出进行财务验收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向牵头单位提交财务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1);

(三)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项目(课题)验收文件资料须加盖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对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牵头单位收到财务验收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课题),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向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回复。对于财务审计无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验收工作;对于财务审计有问题的,牵头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六条 进行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时,每位专家应当在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深入了解项目(课题)相关情况基础上,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详见附3)。总体财务验收结论意见须由全体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财务验收专家组意见(详见附4)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二十七条 牵头单位在汇总、分析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初步形成财务验收结论,并将财务验收结论下发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接到财务验收结论后一个月内,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牵头单位。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告内容、格式见附5),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课题)的财务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由牵头单位商财政部另行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务验收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财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项目(课题)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为“通过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为“不通过验收”,其中,综合得分高于60分(包括60分)且低于80分的项目(课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办理完毕财务结账手续。项目(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财务验收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整改情况及专家组意见调整验收结论,按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第三十五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相关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参与重大专项财务验收工作的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牵头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专项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其项目(课题)经费的间接费中列支;牵头单位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牵头单位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组织财务验收所需经费,在三部门管理费中列支。经费的开支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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