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质押解除申请书

2024-06-21

银行质押解除申请书(精选9篇)

1.银行质押解除申请书 篇一

银行个人存单和凭证式 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质押贷款的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质押贷款操作程序包括:贷款申请与受理、调查与止付、审批与发放、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三条

质押贷款实行贷款上柜台。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贷款包括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持有合作银行系统内签发的个人存单或凭证式国债、本人身份证明、质押借款申请书。

第六条

支行接到申请后,客户经理填制《合作银行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由质权人签字、盖章捺手印后,办理止付手续。是本机构签发的存单,即可办理止付手续;属其它机构签发的存单,客户经理要亲自到证券签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办妥止付手续后,止付通知书一份附借款资料内,一份客户经理留存,一份交出质人。

借款人持他人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申请贷款的,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出质人签字栏内,由存款人或凭证式国债所有人签字、盖章、捺手印。

第三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七条

办完止付手续后,客户经理在质押申请书贷款调查栏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报信贷专柜审查。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存单、凭证式国债票面金额的90%以内。

第八条

信贷专柜接到客户经理报来的《质押借款申请审批表》后,审查借款人身份证明、止付通知书的真实性、贷款金额是否超比例、审查贷款审批表填写是否齐全完整、调查责任人是否签字盖章,并在责任书上签名,然后报行长签署审批意见。

第九条

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对审批同意的质押贷款,信贷专柜人员及时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第十条

质押借款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套写,内容要填制完整,不得涂改。

(二)质押借款合同中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必须与贷款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合同签约时必须在支行的信贷专柜进行,借款人、出质人要全部到场,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捺手印,柜面人员核对印签,保证质押合同的真实、有效。

合同的盖章,支行要使用行政公章。

第十一条

质押凭证移交。质押借款合同签订后,信贷专柜人员填制《质押凭证清单》,一式三份,附借款资料中一份,附质押品保管一份,交出质人一份。质押凭证清单各栏必须填写齐全,特别是凭证密码要索取。出质人、质权人、经办人必须亲自签字、盖章、捺手印,不得代替;然后将质押凭证交给信贷专柜人员。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凭证》。信贷专柜人员根据质押借款合 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借款凭证》,由借款人签字、盖章、捺手印。《借款凭证》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利率等内容要与《质押借款合同》中填写的完全一致。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三)《借款凭证》的签章必须与《质押借款合同》的签章一致。

第十四条

凭证传递。信贷专柜人员在填好《借款凭证》后,将《借款凭证》的第一联“债权凭证”留存,将第二(回单)、三(记帐)、四(记帐)移交会计人员,将第五联(便查卡)交客户经理保管。

第十五条

质押凭证的保管和登记。信贷专柜人员将质押凭证及质押凭证清单交会计,会计人员填制“有价证券保管证”一式两份,一份会计留存,凭以登记“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表外科目;一份交出纳复核后交出质人保管。出纳复核质押凭证、质押清单后登记“质押物品入库保管登记簿”,会计、出纳人员共同封存后,按规定入库保管。

第十六条

支付贷款。出纳人员接到会计人员交来的借款凭证第三联后,将借款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根据信贷专柜人员移交的《借款凭证》第五联(便查卡),登记质押贷款台帐。

第四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十八条

质押贷款实行“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的办法,由客户经理负全责,保证到期及时收回。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后15日内,客户经理要进行贷后检查,检查贷款的用途是否真实,经营项目是否合规合法,并针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贷款收回。客户经理在贷款到期前7天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提醒借款人筹款偿还。

质押贷款还清后,支行应当及时通知出质人领回质押物。出质人凭收回贷款凭证第四联和有价证券保管证到支行领回质押物,并在相关的“质押凭证清单”的“归还质物栏”签字、盖章、捺手印。已办理《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的,要对证券签发机构发出《合作银行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解除止付。

质押贷款如有逾期,原则上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处理质物偿还贷款,防止加重风险损失。已办理《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的,要对证券签发机构发出《合作银行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办理划款或提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存单质押银行承诺书 篇二

致(先生/公司):

我行为支持(公司)项目的开发建设,同意以贵方的定期存单作质品(存单明细见附件),为其办理质押贷款,并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我行保证对该笔贷款全程跟踪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该项目在贷款到期前建设完成,形成有效的固定资产,并以该项目的固定资产在我行作贷款质押转换。

二、我行保证以贷款企业项目建成运行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作为贷款的唯一还款来源;贷款银行在质押合同上写明,在该笔贷款到期前叁拾日内无条件将作为质品的定期存单退回给存款人,存款人不承担第二还款来源义务。

三、我行保证此承诺书的签发属于银行行为,真实、有效、合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特此承诺

银行(公章):

行长(签字):

业务主管(签字):

联系电话:

传真:

(要求:用银行行签纸打印,注明打字、复核人)

3.银行质押解除申请书 篇三

“银行存单质押”履约担保合同书NO:______

甲方(持票人):证件号:

联系电话:地址:乙方(借用人):证件号:

联系电话:地址:丙方(保证人);证件号:

联系电话:地址:

为了适当发展民间信用,开展第三方存单质押担保业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有人民币万元存银行,将存单交丙方,存单编号:,并同意在银行做质押担保,期限月,不能提前随意处分。期满,银行存款利息归甲方所有,并到丙方提取质押担保期内的担保费,以月息计。甲方承诺一旦乙方提前还贷,存单自然解冻,甲方无条件收回存单。

二. 乙方凭担保合同与存单即向银行要求增加借贷万元,除了承担银行贷款利息以外,再以%月息,一次性预交元为月。可提前还贷,应以实际使用天数结算,多退少补,逾期另加每天罚款利息,风险金0.3%月,12个月计:元,按实际使用月数结算。同时付丙方佣金元。

并以自有的座落区路花园幢室平方米房产。评估万元,向银行作为增加借贷额度的抵押登记。一旦逾期同意无条件由担保公司拍卖抵押房产,以还银行贷款及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函费用、差旅费用、调查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其中,律师费按本协议约定或法院依认定的应给付数额的15%计算,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三.丙方必须在甲方存单到期10天内(到期日:指银行存单质押放贷签约生效的起止日),将存单解除质押,使用方顺利取款。否则要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丙方有权在乙方提前还贷后办理新的质押担保,甲方应以配合。并在质押到期后将担保费交给甲方。

四.甲乙双方必须积极配合丙方办理有关登记结算借贷手续,在质押期内有争议纠纷,无法达成协解。可由当地法院依法判决。

五.未尽事宜,可进一步协商。本合同条款经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六.补充条款:丙方承诺:此存单没有适合的借用人,每月仍支付甲方以0.375%计算的月息。甲方银行账号

甲方:

乙方:

丙方:

4.银行国家助学质押贷款合同范本 篇四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__________依据借款合同向债务人__________所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小写)。如借款合同双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减少贷款金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则以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为准。

二、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从主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最后一期还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一、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如同一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为数人,本合同的保证人仍然按照约定的保证范围向债权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二、如果债务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支付,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本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借款合同中所规定的利息支付日、还款计划或借据中的本金偿还日或债务人依据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子。本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的日期。

三、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贷款债权落空,保证人须履行保证义务。

四、如发生了本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事件,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发出通知后________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债权人指定的账户中。债权人的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可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发送:

1.挂号信;

2.特快专递;

3.专人送达;

4.传真。

五、保证人在收到前述通知后,须及时支付通知所要求的款项,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免予支付或迟延支付。

?第四条 保证合同独立性

一、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合同双方解除借款合同或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对于借款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保证责任。

三、借款合同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除展期或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展期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增加借款金额的,保证人仍在原借款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将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保证人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的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全部意思表示真实。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应向债权人预先通知在保证期间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保证人不因上述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任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立即通知并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债权人。

六、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其因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其他原因造成其全部或部分丧失承担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以下情况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的规定,作出虚假陈述或声明的;

2.保证人未按本保证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及时清偿借款人的债务;

4.因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违约的,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保证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无需通知,将保证人在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债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任何债权与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七条 权利放弃

一、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债务,不得提出抵消的主张。

二、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据本合同和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三、保证人在此承诺:不以债权人首先行使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物权作为其履行保证责任的前提。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与管辖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保证合同及其修改、补充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浦发银行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 篇五

编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

质权人:

营业地址:

鉴于)与贷款人已及/或将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债权币种和额度签署的一系列短期贷款合同(下略为“贷款合同”),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一项先决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第一条 质物

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在投资 的股权,具体描述如下:

股权金额为元,经价值元。

1.2本合同质物的范围包括上款所述质物本身及其派生的权益。

1.3 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第二条债权担保和质押

2.1 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借款人与贷款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之间签订的一系列贷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余额不超过(币种)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贷款到期日是指各贷款合同确定的每一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必等本质押合同担保的所有贷款到期,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主债务到期和贷款人宣布提前到

期的情形。

2.2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3 担保性质

(1)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消的和无条件的。本质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贷款合同无效或可撤消而无效或可撤消。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或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而有所改变,也不因借款人和出质人任何变更经营和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2.4 本合同项下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为%。

第三条质押和公证手续

3.1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应就质押事宜征得

董事会的同意,并于签署当日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出资证明和已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股东名册复印件交质权人保管。

3.2 借款人或出质人履行完毕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全部债务并经质权人书面认可后,质权人将返还证明质物权利的凭证。

3.3 如果质权人要求,出质人还应向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质执行效力的公证。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4.1 出质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2 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3 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4 本合同和质物所涉及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而无任何隐瞒的。

4.5 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目前该质物上未曾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其他优先权(除因本合同设定外),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第五条约定事项

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

5.1 质物由质权人占管,至本合同终止时为止,并有收取派生权益的权利。收取的派生权益依次抵充收取费用、被担保债权。因出质物产生的代位物或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5.2 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5.3 如债权人认为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部分贷款、增加质押物);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按第7条规定处分质物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的债权。

5.4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有权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必须积极配合质权人办理手续,以保证质权人实现质权。

5.5 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5.6 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出质人和出质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出质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内起3日内书面通知质权人。

第六条 违约事件

下列任一事件即构成出质人违约。

6.1 借款人构成贷款合同中任一违约事件的。

6.2 出质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或不完整的。

6.3 出质人已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事项的。

6.4 出质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消、破产、件资、分立或其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责任能力的。

6.5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七条 违约处理

如发生上条所述任一违约事件,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7.1 将用于质押的股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结构变卖或拍卖,用于收回债权。多余的退还出质人;不足清偿的,债务人(包括主债务人、担保债务人)应补足差额。

7.2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本合同是贷款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生效或充分有效的执行是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先决条件。

8.2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按本合同第3.1款规定办妥手续并经公证后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被担保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8.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均由质权人主营业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4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副本数份备查。

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质人(签字)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6.银行质押解除申请书 篇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地信贷服务工作,拓展信用社业务空间,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力,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银行向客户发放的以客户或者第三人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做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坚持“规范、效益、安全、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 用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

(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经办行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九)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十)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经办行可以要求出质人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或者足以证明其具备专利实质性条件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况合理确定。

知识产权质押率由经办行依据出质知识产权价值,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发明专利权、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45%,省级著名商标权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 40%,其他知识产权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出质知识产权价值的35%。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应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有关规定,须由有资质的省行审核的评估机构做出,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等。贷款利率按**行现行贷款利率中“其他保证担保类”执行。

第九条

经办行在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在批准贷款申请前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

第四章

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条

客户需提交下列(但不限于)相关资料:

(一)拟出质知识产权的相关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或作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权属文件或资料;

(三)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经办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应重点审查借款人、出质人以下情况:

(一)信用档案、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否有权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三)是否已设定质押或重复设定质押;

(四)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五)知识产权价值是否合理,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注册评估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是否该评估机构正式专业人员;

(六)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是否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出质。

第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书面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订立合同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由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专门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送省级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质权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二)知识产权件数、名称、权利要求项数,专利号或商标注册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三)质押担保范围;

(四)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五)质押到期日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到期日后两年。贷款展期的,质押到期日不超过展期到期日后两年。

(六)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七)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八)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九)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知识产权经过资产评估的, 出质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知识产权所有人。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知识产权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其他共有人必要的同意和充分授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经办行。质押登记注销后, 经办行返还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

经办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及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交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示范区农村信用合作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前,出质人应当办理的事项:

(一)知识产权经过资产评估,出质人通过各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通常发布公告的媒体向社会公告知识产权质押情况;

(二)出质人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质押作为追加担保的除外;

(三)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产品或项目办理相关保险,规避经办行信贷风险;

(四)出质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质押期内出质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按相关规定缴纳知识产权年费等费用;

(五)其他确保质押知识产权合法有效、价值稳定的措施和方法。

第十九条

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通过专门贷款发放账户或经办行受托支付方式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防止借款人转移资金,改变信贷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后,应当密切关注相关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信息,防范知识产权权属不稳定带来的法律风险。

要对出质知识产权的风险状况和价值变动情况进行贷后跟踪监控,质物出现问题可能导致价值不足时,应要求借款人采取增加担保或提前偿还贷款等补救措施。

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出质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和价值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出质人应将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变化等情况及时告知经办行或经办行委托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国家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双方当事人将变更结果报送省级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当事人应在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知识产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省级相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送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经办行应通过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等渠道发布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

处置所得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或未能处置的,由经办行向**区农村产权抵押 融资风险资金按80%的比例申请代偿。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7.银行质押解除申请书 篇七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 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八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算、结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本行规定执行,利率确定原则上须上浮。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的5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90%)。

第四章 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质押股权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第五章 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 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一)若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足时,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其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否则,在本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的第七个工作日,本行可强行终止借款合同,处置质押物,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二)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三)明确出质人下列事项的及时通知义务: 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2.股权变更; 3.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质押物登记

(一)质押登记前,须对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须本行两名经办人员与出质人一同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出质人独自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 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一)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押物权利凭证视同有价单证管理,质押物权利凭证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二)经办分支机构负责质押物的监控和检查,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跟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生的重要事项,每季度需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评价质押股权的价值是否依然充足,担保手续是否依然有效;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对于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的,要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借款人不按本行要求办理业务的,可进一步采取停止授信、终止授信合同等措施;

(四)出质人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危及我行权利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质押项下授信;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 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权消灭,经办机构和出质人持相关还款凭证按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物及相关凭证的出库手续,并到相关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 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质押物的处置(一)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按合同约定,委托证券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1、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未按要求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及时补足因股权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时;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 附则

8.银行质押解除申请书 篇八

近期,某信托公司成立了一单“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主要增信措施便是发行人银行定期存单的质押。而这一存款实际是授信银行要求必须存入的。

要求企业存入一笔定期存款,然后将定期存单质押给信托等通道机构,银行利用同业资金或者理财资金通过通道“贷”回等额的资金,同时再直接授信等额资金。这是目前金融同业间慢慢开始流行的一种模式。

相比于一般的通道业务,银行仅变相增加授信获取额外收益,在这一模式下,因为加入了存单这一因素,银行在存贷业务、中间业务等方面也都获得规模上的增长。

对于这些企业,多是在银行面前议价能力偏弱的中小企业,通过这一模式,也顺利获得资金,尽管可能需要付出多一些的成本。

授信额度滚动增长

实际上,信托计划中存单质押作为增信措施并不罕见。往往由借款人(或者第三方出质人)提供银行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标的保障还款。信托业内人士称,这类增信常见于通道业务。

近期,某信托公司成立的一个“贷款单一资金信托”的主要增信措施便是发行人甲企业将1个亿的银行定期存单质押给了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的募资规模1个亿。

作为单一资金信托,该信托计划的最终出资人是某A银行同业资金。

当然A银行并不是直接用同业资金去买,而是通过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的方

式,投资了这一信托计划,中间找了另外一家银行做了过桥。这是常见的银行同业模式之一,不足为奇。

但值得注意的是,负责该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透露,实际上A银行除了通过信托“贷”给甲企业1亿资金外,还直接授信相同额度的普通贷款,比例是1∶。

“有时候也是理财资金,目前业内操作很多。”该信托经理补充。但是他强调,银行要求甲企业必须有这一个亿的存款,否则不予授信。

为什么要么一分不给,要么就给2个亿的授信呢?1个亿的存款就可以撬动银行授信?

一位长期从事信贷工作的银行人士介绍,银行对授信客户都是有评级的,综合各种因素,比如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经营业绩,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股东背景。存款的多少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而且是权重比较小的因素。

“除非是存单质押贷款,贷款质押率一般不超过质押存单面额的90%。这对企业来说是很不划算的,也不常见。”上述人士表示。

另一位曾经参与类似操作模式的银行人士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述情况的企业一般是在银行面前议价能力偏弱的客户,甚至于银行风控稍微严格一些,可能就无法获得授信额度;或者是相比之下,银行并不情愿授信的客户。

“但是,并不是随便的客户都可以的。如果随便一个企业存入1个亿,最终贷出去2个亿,企业净现金流增加1个亿,这是不可能的。”该人士强调。

而在上述模式中,虽然企业实际净增的现金流并不是2个亿,但还是增加1亿元。“因此,企业也要让银行得到一些好处才行。”上述银行人士表示。

银行的“算盘”

上述银行人士解释,对于银行来说,最直接的是银行实际赚取的利差增加了。

以上述案例为例,甲企业一年期存款利率3.5%,通过单一信托计划的融资成本在7%-8%,表内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是6%,但一般银行都会上浮。如此一来,名义上获得的2亿资金,实际的现金流净值只是1个亿资金,也就是说用。企业减去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收益率3.5%,这一个亿资金的实际融资成本约在10%左右。明显高于银行普通贷款的利率。

对于银行来说,直接授信只能获得一个存贷差的收益。而上述模式下,除了一个存贷差,又多获得一个“信托贷款利率-同业资金成本/理财资金成本”的收益。

上述银行人士还认为,虽然银行的贷款利率上限是没有限制,但是实际操作中,过高的银行贷款利率并不常见。在信贷额度控制和不良贷款控制的压力下,如果想做一些可做可不做的客户,必然需要企业付出更多的成本。这也算是变相利率市场化的一种模式。

而这恐怕并不是银行唯一的意图。银行业内人士认为,与银行直接给甲企业贷款1个亿相比,在上述模式下,银行表内的新增贷款同样也只增加了一个亿,但同时还增加了1个亿的存款,给银行腾挪了更多授信空间。

“而且,从报表上看,银行还获得了存款、贷款、中间业务三项业务规模的增长。因此,有时候,这正是为了完成银行业务考核使用的法子。”上述人士透露,上述模式还算比较“客气”的做法,有时候银行为了存款指标,要贷给客户。

而站在银行的角度,也要考虑风险的控制。上述曾经参与类似操作模式的银

9.中国农业银行动产质押担保合同 篇九

出质人(全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________

为了确保________(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的《_______》(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种类及数额相同,主债权种类及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__________。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质物处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质物的设定

1.出质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处分权的下列财产_______(详见动产质押清单)作质物,上述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质物的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项下质物应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同时将质物的所有有效证明和权利凭证交与质权人保管。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出租、出售质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价值非因质权人原因减少的,出质人应当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4.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质权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债务人归还全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

1.质物由出质人在______办理足额财产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保险赔付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应经质权人认可,不得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将质物的保险单据正本原件交质权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赔付金优无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及相关费用,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条 费用的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费用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

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出质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质权人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质权人要求提供有关质物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质物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质权人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交付质物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一份,债务人一份,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即使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出质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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