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2024-07-1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精选8篇)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篇一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1]

解读

编辑

原《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自2005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高校学生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时隔近12年,教育部在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规定》,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体现促进创新创业、依法治校、提高质量等新要求。三是针对高校教育与管理的新变化,在总结实践经验、现实问题以及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制度,更有利于高校学生的管理和服务。

修订后的《规定》共分7章68条,围绕一切为了学生发展的理念,凸显了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突出高校立德树人根本要求。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求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强调恪守学术道德,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二是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制度支持。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建立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规定学生可以多种方式学习,包括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对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明确了学生学分积累和认可制度;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三是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完善公平的奖励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规范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四是促进学生自我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充实有关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强化学生自我管理机制和行为规范,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是推进高校依法治校。进一步健全学籍管理的制度规范,增加了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要求,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现象。健全了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补充了关于转学的禁止性情形和程序规定。

《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将指导省级教育部门督促各高校据此修订完善相应的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规定》真正落实到位。[2]

新版《规定》鼓励高校学生创新创业,采取弹性学制,如果是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后开展创业,则可以申请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同时,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都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3]

支持学生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对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明确了学生学分积累和认可制度。

学生违纪的情形更为具体明确,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开除。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篇二

学校适应是一个开放性的、多维的概念。在其研究的历程中曾被研究者定义为学生的学业进展和活动。而随着研究的深入, 逐渐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解释。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学校适应的定义和构成指标尚未达成统一观点。如今最受人们认可的定义是Ladd (1996) 的定义, 学校适应是指在学校背景下学生愉快地参与学校活动并获得学业成功的状况, 即儿童入学后在学业以及情感和社会性各方面的发展状况。当前的学校适应理论模型, 主要有Cowen的学校适应的AML模型、Ladd等人提出的学校适应的人际模型、Perry和Weinstein提出的学校适应理论的模型。这些理论模型普遍认为学校适应包括三个领域:学业适应、行为适应、社会性—情感适应。因此本文将这三个领域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指标:学业适应 (学业成就、学习态度) 、行为适应 (攻击性、害羞退缩) 和社会性—情感适应 (同伴关系、师生关系、社会态度。

对于儿童来说, 学校与家庭是其成长的两个主要场所。而在研究学生学校适应的过程中我们忽视了一个独特而重要的群体———孤儿学生。对于他们来说, 学校不仅仅代表着普通学生眼中的学校, 同时也包含了家的意义, 因此学校就兼具了两重功能, 成为其全部社会支持的来源。因此, 了解孤儿学校学生的学校适应状况, 通过与普通学校学生的学校适应进行对比研究, 找到差异以及差异源, 可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教育策略, 为促进特殊群体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启发我们从一个新颖的视角观察普通学校学生学校适应的一些现象, 促进普通学校适应的进一步发展。

二、对象与方法

1. 被试。

孤儿学校6年级学生 (45名学生) , 其中男生31名, 女生14名;普通学校5年级学生 (36名学生) , 其中男生20名, 女生16名。

2. 测量工具。

(1) 学校态度问卷。修定Ladd的学校喜好和回避量表。问卷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真实感受, 在判断量表上作答。回避学校维度上高分代表消极评价, 在喜好学校维度上高分代表积极评价, 并进一步将学校态度分为学习态度与社会态度两个方面。 (2) 角色扮演问卷。用角色扮演法评价社会行为, 将其概括为五个因子:社会技能、攻击性、害羞退缩、师生关系 (亲密型、矛盾型、依赖型) 及同伴地位 (消极、积极) 。通过让学生选出不同角色的合适人选, 得出对其他同学的不同评价及其他同学对其的评价。 (3) 识字量问卷。以固定的比例在字典中抽取200个字, 以拼音 (100题) 和词语 (100题) 两种形式呈现, 并采取四选一的迫选方式由被试作答, 通过对结果的统计分析得出学生的识字量水平。本文选取识字量水平作为学业成就的指标。 (4) 同伴关系测量。使用波加杜斯的社会距离测量法, 采用五点等级评分法, 让每个成员给团体中的每个人评分:最不喜欢1分, 最喜欢5分。得分越多, 说明他与其他成员的社会距离越近, 关系越亲密, 进而得出每一个人在群体中人际关系的基本倾向, 也就可以知道个体的情况了。

三、结果与分析

1. 学业适应的差异比较。

(1) 学习态度。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显示, 孤儿学校学生在学习态度维度上的得分显著高于普通学校学生的得分 (t=8.624, p<0.001) 。 (2) 学业成就。用识字量问卷测得学生识字量的成绩, 并以此作为学业成就的指标。结果显示普通学校学生学业成绩比孤儿学校学生优秀。

2. 行为适应差异比较。

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显示, 孤儿学校学生在攻击性维度上的得分显著高于普通学校学生的得分 (t=2.611, p<0.05) ;孤儿学校学生在害羞退缩维度上的得分与普通学校学生得分没有显著性差异 (t=1.209, p>0.05) 。

3. 社会性—情感适应差异比较。

(1) 同伴关系。使用波加杜斯的社会距离测量法, 得分越多, 说明个体与其他成员的社会距离越小, 关系越亲密, 这样分析可以得出每个成员在群体中人际关系的基本倾向。选择得分 (个人对其他成员的主动社会距离) 代表个人对群体成员的接纳程度;被选择总分 (其他成员对个体的被动社会距离) 代表着群体对某个成员的接纳程度。孤儿学校班级中, 除23、30、24、37、35五名同学外, 其余成员的选择总分都在100分以上, 主动社会距离平均分全部在2.59以上。从被选择方面看, 最高162分, 被动社会距离平均分为4.15, 最低72分, 被动社会距离平均分为1.56, 被选择分数的分布跨度较大, 这表明不同成员被团体的接纳程度有较大的差别。普通学校学生的选择总分全部都大于120分, 主动社会距离平均分最低为6.12, 显示他们比孤儿学校的学生更愿意与别人交往。而被选择总分除了35、42两名同学外, 均在140分以上, 被动社会距离平均分均在3.15以上, 明显高于孤儿学校学生的平均分 (平均1.56) 。 (2) 师生关系。师生关系分为亲密、矛盾、依赖三个项目, 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显示, 孤儿学校学生在亲密和依赖维度上的得分显著高于普通学校学生的得分 (t=2.564, p<.01;t=1.658, p<.001) 。 (3) 社会态度。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显示, 孤儿学校学生在社会态度维度上的得分显著高于普通学校学生的得分 (t=10.427, p<0.001) ; (4) 社会技能。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显示, 孤儿学校学生在社会技能维度上的得分与普通学校学生的得分没有显著性差异 (t=1.452, p>.05) 。

四、讨论

1. 学业适应差异。

在学业适应方面, 普通学校学生学业成绩比孤儿学校学生优秀, 但孤儿学校学生在学习态度维度上的得分显著高于普通学校学生的得分。可见, 孤儿学校学生学业成绩不良不是由于其学习态度造成的, 通过实地的访谈及调查推测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学前教育落后影响其后的学业发展;学校学习条件相对较差;没有升学、择校等社会压力。

2. 行为适应差异。

在社会适应方面, 孤儿学校学生攻击性显著高于普通学校学生, 攻击性是小学生社会性发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尤其是中小学过渡的五六年级经常发生, 这时的学生正处于社会性发展的关键时期, 攻击性行为经常发生对其有很大的伤害。经常被攻击的学生会产生情绪抑郁、注意力分散、孤独感、害羞退缩等心理问题, 严重的会使学生日后形成畸形人格;而对攻击者而言, 经常攻击他人会造成以后的暴力犯罪或行为失调, 成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高危者。在孤儿学校, 攻击性行为潜在的问题更加严重, 缺失家庭支持是其攻击性行为高发的原因, 另外对于攻击者而言, 虽有教师的尽力指导, 但很难与父母的教育及管制力量等同。因此, 对攻击性行为的进一步研究及矫治对孤儿学校学生的学校适应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3. 社会性—情感适应差异。

孤儿学校学生在社会态度维度上的得分显著高于普通学校学生的得分。值得注意的是, 孤儿学校学生在学习态度和社会态度两个维度上的得分都显著高于普通学校学生的得分。依据Ladd的理论, 学校态度是学校适应的重要预测指标, 而学习态度和社会态度是学校态度的两个维度, 即孤儿学校学生的学校态度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 孤儿学校的学生对学校具有更积极的态度。这一方面说明了孤儿学生认可了学校在其成长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学校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他们感情的寄托, 在这里产生了归属感;另一方面对提高普通学校学生的学校适应有重要的启示, 较大的学习压力是影响学校适应的一个重要方面。

孤儿学校学生同伴关系的相对疏离, 使得没有家庭支持的他们亲密感的缺失更为严重, 我们估计这使得孤儿学校的学生孤独感水平较高, 从而成为一种影响学校适应的情感变量。这提示我们应该增加孤儿学校学生班级活动的开展, 通过一系列的管理及相应的游戏, 使同学之间增进了解, 加深感情, 获得进一步的亲密感。另外, 尤其对于不被接纳的孤儿学校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支持, 一方面缺失了家庭支持, 另一方面在同伴中也不能得到接纳, 很容易使其产生学校适应不良, 甚至影响其日后的社会适应。

孤儿学校学生在师生关系的亲密和依赖维度上的得分高于普通学校的学生。师生关系是学生在学校环境中与教师之间所建立的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的联系。许多研究表明, 良好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学生形成对学校的积极情感态度, 积极参与班级、学校活动, 与同学形成积极的情感关系, 发展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较高的社会适应能力;不良的师生关系可能使学生产生孤独的情感, 对学校的消极情感, 在学校环境中表现出退缩、与教师同学关系疏远以及攻击性行为等, 从而影响其学业行为和成就, 进而出现辍学、心理障碍等现象。教师对于孤儿学校的学生来讲, 扮演了更多的角色, 不仅要做学习上的指导, 还要在生活上给予帮助, 因此, 孤儿学校的学生对教师的亲密和依赖性更强。

摘要:本文通过了解孤儿学校学生的学校适应状况, 与普通学校学生的学校适应进行对比研究, 找到差异以及差异源, 为促进特殊群体儿童的健康成长, 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有效的教育策略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孤儿学校学生,普通学校学生,学校适应,同伴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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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Xinyin Chen, Classroom Environment and Student Affective Performance:An Effective Profile, Journal of Experimental Education, 1994, 22 (3) :221.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篇三

【关键词】地方高校 质量功能展开 顾客需求 关键质量特性 质量屋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5C-0087-03

近年来,质量功能展开在众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服务业也逐渐受到重视,在管理与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普通高等学校作为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服务与国内的重点高校的管理服务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与国外一流的高校相比更是存在大的差距。在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主张教育改革,以便更好地适应于国民社会的发展的当下,如何更好地开展我国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服务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将从教师、学生、社会三方面出发,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关键管理服务质量特性,并对地方普通高等学校进行质量功能展开,为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在质量改进方面提供方向与建议。

一、顾客需求分析

在收集各种原始的顾客需求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设计问卷,对顾客进行问卷调查,并对顾客需求进行整理。通过对顾客的访问以及对意见的分析,可以获知能够具有一流的管理服务一流的教育质量的高等教育是顾客的普遍需求。在对本文中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服务顾客的需求询问以及专家分析后,采用KJ法可以分析整理出以下十项需求,如表1所示:

二、质量特性分析

在进行质量功能展开之前要根据表1确定顾客需求的重要度,并做比较分析确定改进目标以及关键顾客需求和关键的顾客质量服务需求表。同时,需要对比在国内的其他重点高等院校以及国外的高等院校,并对其竞争力进行分析。

(一)重要度(Ki)的确定

根据问卷调查,在对顾客需求的重要度进行调查时,对各项顾客需求重要度进行打分,在5、4、3、2、1中选择一个数值为重要度的评价值。由调查问卷各个数值对应重要度为:5——很重要;4—— 重要;3—— 一般重要;2—— 不重要;1—— 很不重要。

然后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AHP)。用该方法确定各项需求的重要度如表2。

(二)比较分析

顾客对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国内的其他重点高等院校以及国外的高等院校的满意度评价需要经过比较分析得出,同样采用李克特五级评分法,作出比较分析表如表3。其中数字代表含义:5—— 非常满意;4—— 满意;3—— 一般满意;2—— 不满意;1—— 很不满意。

(三)确定改进目标

根据重要度及比较研究的评价结果,结合项目目标,确定的改进目标如表4。

(四)竞争能力分析

竞争能力用Mi表示,对应于上面相对分析,与之相对应也可取5个数值,其含义如下:1—— 无竞争力可言,办学能力差;2—— 竞争能力低下,在该领域话语权低;3—— 具有竞争力,但并不具有优势;4—— 在国内具有竞争优势;5—— 在国内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并能参与国际竞争且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话语权。Mi式通常由本产品现有竞争能力,竞争对手(国内、国外)的竞争能力,以及服务改进后的竞争能力组成。综合各种竞争能力,可获得竞争能力指数M。竞争能力指数由下式求得:

(1)

其中Ki是重要度,Mi是竞争能力(即比较分析中影响程度)

将数字代入式 中计算:

(五)确定关键顾客需求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关键顾客质量需求确定表5(其中,取特性点值为1.5,□值为1.2,空白为1)。

(六)服务质量特性展开

根据顾客需求,在进行服务质量特性描述后可以得到服务要求有学生素质、教师能力、校园环境、校园学风、教学硬件及软件资源等14项,如表6所示。

(七)关键质量特性确定

确定关键服务特性是进行质量功能展开的重要部分。它能更加准确地体现出管理服务满足顾客的需求。

1.对服务特性重要度进行评价

重要度hj的计算公式可表示为式(6):

(6)

Ki表示顾客需求重要度,rij表示质量表中的各相关元素,重要度hj越大表明该项服务越关键。由公式知:

经过对服务需求进行进一步分析,可知服务需求的设计如表7所示。

2.对各项服务特性进行比较分析

服务水平可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用数字表示如下:服务水平低下—— 1;服务水平一般—— 2;服务水平达到地方一流水平—— 3;服务水平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4;服务水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5。

服务竞争能力指数计算公式:

(8)

其中hj表示服务特性重要度,Tj表示服务水平指数。由计算可知得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学术环境及引入教师的能力是地方高校管理服务的关键质量特性。

三、建立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服务一级质量屋

由上面根据QFD展开原理最终可以获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服务质量屋(见图1、图2),其中,质量关系:5:强相关 (用“◎”表示);3:较强相关 (用“○”表示);1:弱相关(用“△”表示);0:(空白)表示不相关。

四、建立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服务二级质量屋

五、质量控制对策及建议

由以上展开可知,要想获得地方高等学校管理服务的持续改善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设计符合市场需求的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服务

在地方高等学校进行管理服务改革之前,应当进行充分市场顾客需求调查,而不是盲目的进行推行改革。在推行了QFD展开并进行改革之后,应当及时的反馈社会顾客的满意度情况,并对QFD展开效果修正。设计符合市场需求的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服务可能会面临来自国内重点高等学校的竞争压力以及来自社会上用人单位对其毕业学生的能力等各方面的要求的压力。但是决策者应当敢于改革,正视压力,才能使地方高等学校的管理服务得以提高,才能够使其市场顾客的需求得以满足,才能提高其竞争能力。

(二)更改传统的管理服务理念

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服务不注重挖掘培养学生的创新潜力,特别是地方普通高等学校,这使得其学生在毕业之后与国内重点高校的学生在某些方面的竞争始终处于劣势。更改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服务理念需要切实落实素质教育的理念,摈弃传统的应试教育,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全面发展教育,开拓学生的创新思想,磨炼学生的实践毅力。

(三)完善管理服务软件、硬件设施

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服务要想缩短与国内重点高校的距离,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提供充足的管理服务设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培养环境。地方高等学校管理服务在软件、硬件设施方面的建设并不如重点高等学校。但在人才培养方面所要求的基本设施,地方高等学校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其建设。

(四)重视社会口碑,打造核心竞争力

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在其管理服务的建设改善方面应当重视其在社会顾客中的口碑,及时了解自身管理服务所存在的错误与不足,并及时改进。在打造核心竞争能力方面,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例如,在学科建设方面需要突出优势,建设一些具有竞争优势的学科,这些具有优势的学科将有利于其提高竞争能力。在学校人文建设方面,应当突出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理念,从而使其办学具有独特性,因材施教。而不是千篇一律、生产线式的办学等。

六、结论

本文为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寻找到了关键顾客需求和关键服务质量特性;通过QFD在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服务中的应用,找到了地方普通高校与国内重点高校以及国外一流高校的差距,为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服务提供了质量改进方向和对策;对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管理服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三级质量屋进行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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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车阿大,杨明顺.质量功能配置方法及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篇四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努力奋斗,积极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锐意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将第(二)项修改为:“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将第(三)项修改为:“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第(三)项修改为:“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第(四)项修改为:“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相应义务”;第(六)项修改为:“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名体检标准;

(三)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的具体程序由学校规定。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结论证明在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后发现的,应同时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将相关材料转送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依法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由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十、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生学期、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十一、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跨校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的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认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创新实践、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十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学校无相关专业指导教师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第(二)项修改为:“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考生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将第(三)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跨学科门类的”。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还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对转专业转学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和公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工作加强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确认。”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学校可以实施弹性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备案制。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二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十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项修改为:“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将第(二)项修改为:“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十六、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二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校应当建立学籍学历注册制度,健全学籍学历信息查询系统。”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为无效证书。对无效证书,学校可以追回的,应当予以追回,难于追回的.应宣布作废,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已注册学历证书。”

三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十二、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合并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三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生使用计算机、移动通讯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三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合并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酌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处分方式。”

三十六、将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将第(五)项修改为:“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将第(六)项分为两项,作为第(六)、(七)项:“(六)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记录学生学业诚信、学术诚信等诚信记录,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诚信记录时效由学校规定。”

三十八、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十、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十二、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

四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

四十四、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十五、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对于处分事实不清、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四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办理。”

四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篇五

一、在校大学生能不能结婚?2004年教育部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不再限制在校大学生结婚,使在校大学生结婚违反校规成为历史。在校大学生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完全可以结婚。结婚条件包括:

1、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

3、双方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比如是姨表兄妹或姑表兄妹;

4、双方无配偶;

5、双方无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能结婚的传染疾病。由于有观点认为患有传染疾病的人也有结婚的权利,有争议,所以具体有哪些疾病,我国相关部门还没有确定,现在结婚只要双方宣誓无疾病或告知对方有疾病、对方同意即可。

二、2004年教育部发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使在校大学生有了结婚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在校大学生一定要结婚,该规定给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是否行使,完全取决在校大学生的认识和具体情况。

三、在校大学生结婚后果的几个问题思考:

1、结婚使感情有了归属;

2、结婚满足了想结婚的在校大学生的愿望;

3、结婚后住哪?

4、结婚后万一有了孩子是要还是不要?如果要学业是否受影响?

5、没有经济收入和结婚有无关系?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篇六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中国网 | 时间: -08-08 | 文章来源:

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的通知

教学[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厅(局)、侨办,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驻外使(领)馆,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体现国家侨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现将《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及录取组织工作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负责,联招办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教育部负责制订《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的命制工作。

三、各报考点和有关高等学校要按规定严格审查考生的身份和报名资格,防止以虚假身份骗取入学资格,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报告,维护港澳台侨招生的严肃性。

四、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参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22号)执行。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台办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333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执行。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国家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另行下达,港澳台地区学生可享受国家设置的奖学金。

六、各有关高等学校招收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人数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

七、《新生入学通知书》由联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函寄考生,任何高等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不得擅自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九、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方可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

十、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有关高等学校须于9月底前将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

十二、各有关高等学校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参加联合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本校并达到各批次投档线的考生尽量予以录取。

十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外)。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报名资格

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加报名。

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报名。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报名时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

招生学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专业目录》。

2.报名时间

3月20日至4月10日

3.报名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招办,广州市中山大道69号,邮政编码:510631,电话:(020)38627826,38627819);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41550,传真:87819345);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邮政编码:361006,电话:(0592)5703107);

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上海市钦州南路500号,邮政编码:34,电话:(021)64513403,64511200);

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010)62114253,62121932);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23280061);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京港学术交流中心(香港铜锣湾摩顿台5号百富中心16楼,电话:28936355);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澳门巴掌围斜巷19号南粤商业中心13至15楼,电话:3969334),澳门地区报名工作由其统一组织。

各报名地点备有《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4.报名方式

①网上报名:报名时,考生可登录联招办网站(xxx),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时,考生需按要求输入报考基本信息(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报考地点、报考科类、报考学校,有条件的可上传本人照片等)。预报名后,考生需记住自己的密码,并在规定时间到有关报名地点办理正式报名确认手续。办理正式报名手续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缴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交副本),并缴付报名考试费人民币550元(在香港、澳门各报名地点报名缴付港币550元)。此报名方式适应北京、广州、上海、福州、厦门、香港、澳门等报名地点。

②邮寄报名:不便径往报名地点者,可用通讯形式报名,将有关证明、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手续费人民币50元,香港、澳门报名地点为港币50元)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地点,报名地点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4月20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地点。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1.录取工作分本科一批、二批和预科三个批次进行。考生按录取批次填报学校志愿,每批次填报2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4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2.报考内地联合招生学校的考生,亦可填报华侨大学和暨南大学各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考试科目类别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农医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各科目类别满分为750分。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

2.考试时间

6月23日至25日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23日 9:00-11:30 中文

13:30-15:30 物理、历史

24日 9:00-11:00 英语

13:30-15:30 化学、地理

25日 9:00-11:00 数学

3.考试地点

广州 由联招办安排;

北京 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上海 由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厦门 由福建省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 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安排;

澳门 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四、录取

7月上旬开始录取工作。招生学校在录取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被录取就读预科的学生经过一年学习并经学校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科阶段学习。

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到有关学校报名参加高考补习。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持加盖联招办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报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

六、其它

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华侨学生的收费标准,每一学年不超过1元人民币。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收费标准,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致。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以自费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至少有效期一年。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的考生,需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有关院校确定,考生本人应及早直接与要报考的院校联系。

7.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篇七

一、严格要求———军训和谐管理之本

军训, 是借鉴军队的训练和管理方法, 对大学生进行以队列训练为主要内容的军事训练, 这是大学生步入大学生活的第一课。严格, 是军队和谐管理的前提, 也是大学生军训和谐管理的前提。

1. 思想上严格要求, 使学生认识军训

大学生的军训工作必须有明确的质量指标, 坚持严格要求的原则, 使学生在严格的管理中接受艰苦的军事训练, 尽快适应大学生活的快节奏, 这对于全面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建设优良的校风具有积极作用。现在的大学生, 都是“90”前后的青年人, 大多生活条件比较优越, 上大学是他们第一次离开父母和家庭的呵护, 在外独立生活。对于军训这项非常艰苦的特殊训练, 不可能所有的学生都有心理准备欣然接受, 特别是在军训的开始阶段, 不少学生有消极抵触情绪。这就要求军训的管理者必须实行正确的引导, 使其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军训工作的意义。这种引导, 可以利用开学典礼、军训动员大会等时机来进行宣传和发动, 也可采取分散教育与个别谈心相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通过教育和发动, 使学生变“要我训”为“我要训”, 切实提高参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2. 行动上以身作则, 使学生热爱军训

孔子曰:“其身正, 不令而行;其身不正, 虽令不行”, 这就要求军训的管理者必须为人师表, 以身作则。作为军训管理者, 无论是部队派遣的教官和还是校内的参训人员, 直接与学生零距离接触, 他们的工作态度对学生具有很强的示范性。作为部队派遣的教官, 他们有着严明的组织纪律和过硬的素质, 也是军训的指挥员, 自然是学生模仿和学习的对象。而作为校内的参训人员, 必须全时段、全身心投入到军训中来, 与学生同吃、同住、同训练, 不怕苦不怕累, 做学生的表率, 做军训的模范。2008年, 我校军训阅兵式上发生的校长推开雨伞冒雨检阅受阅学生的一幕, 深深地感染了每一位参加阅兵式的学生, 2700多名受阅学生在大雨中昂首挺胸、纹丝不动, 成为当时各大网站点击率很高的热帖和新闻, 也充分地说明了以身作则对学生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否则, 蜻蜓点水、高高在上, 学生头顶烈日挥汗苦练, 管理者树下乘凉逍遥自在, 只能增加管理者与学生之间的隔阂, 让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影响参训的积极性, 这与和谐管理也是背道而驰的。

3. 训练中严格要求, 使学生感受军训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军训中, 管理者应要求学生一切行动听指挥, 向学生明确提出作息时间、训练内容和训练要求等军训纪律。作为规定制度的执行者, 军训管理者要有严肃的态度, 坚决防止松松垮垮的“走过场”做法。

新生面对大学校园的新环境, 很多人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尤其是刚刚经历了高考后如释重负的轻松暑假进入大学后立即开始紧张的军训一时难以适应。个别学生对军训缺乏热情, 有的甚至为躲避训练而编造种种开脱的理由。这就要求管理者在训练中必须严格管理, 对共性的问题集中公开纠正, 奖罚分明,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扬, 树立榜样, 对自由散漫的学生予以严肃批评。同时, 应完善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例如对于学生有事请假, 需要写明请假原因, 并经军训团逐级审批;对于学生请病假, 需要出具医院证明后方可准假;对身体不适但无医院证明者, 不准自行离队, 需在场地见习训练。此外, 管理者可通过学生撰写的军训心得或是利用军训休息时间与学生交流, 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情绪和心理状态, 有的放矢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确保军训的顺利进行。还要把军训中学生的表现与最终的训练成绩挂钩, 用成绩反映学生的训练态度和训练效果, 改变“训多训少一个样”、“表现好坏一个样”的状况。

二、关爱学生———军训和谐管理之道

培养学生的真谛是要关爱学生。没有关爱就没有教育, 也就没有军训。军训不是一味地简单严格, 还要将关爱贯穿整个军训的始终, 这是军训中和谐管理之必需。军训的管理者特别是校内参训人员, 应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 满腔热情的关爱之心, 帮助学生解决军训生活中的各种困难。同时, 应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建设互帮互助的友爱群体。

1. 树立关爱学生的工作理念

师爱, 是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 也是做好军训管理工作的前提。在军训中, 要做到严格要求学生与真情关爱学生相统一, 做到严而有爱。

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军训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 在军训前, 管理者应通过学生的入学体检反馈信息和学生自己的情况汇报等途径, 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 如有无哮喘、骨折等病史, 在军训中做到心中有数, 有备无患。在训练中, 应因人施训, 对情况特殊的学生予以关照, 必要时可适当降低其训练强度。对来自西藏及高原地区的学生, 还应特别注意其有无平原反应, 必要时可适当调整训练内容和训练强度。此外, 管理者还应制定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针对学生身体素质差异大、心理波动大、军训中的突发事件增多的情况, 切实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由于每个学生的教育背景不同, 适应新环境的能力不同, 处理事情的结果也就不尽相同。管理者应深入学生之中, 体察学生的切实需要, 从细微之处做起, 急人所难, 帮人所需, 关爱学生的安危冷暖。同时, 需要注意教育艺术, 避免言行的随意性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还要注意特别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习惯和民族文化, 关心他们的真情实感, 避免由于民族习惯和文化不同处理不当而引发的思想波动。

引导学生认识大学生活。对新生而言, 大学生活还是一张白纸, 他们对未来四年充满新奇和憧憬, 也会有不少的迷茫, 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管理者应多为他们解疑释惑。例如, 大学学习与高中学习有何不同, 所学专业的就业前景如何, 女生在推研和找工作时会不会受到歧视, 等等。管理者应当从中把握学生们的思想动态, 为尔后的教学和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 培养学生互助合作的团队精神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 “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 互相爱护, 互相帮助。”搞好军训工作也是如此。管理者应以教育学生团结友爱、相互帮助为神圣的职责, 才能在军训中打造人心齐、风气正、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和谐氛围, 增强集体主义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军训中无论是队列训练歌咏比赛还是整理内务行军拉练都要求步调一致、整齐划一。现在的大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 性格独立, 往往不愿与他人合作, 不懂得为他人着想。在军训中, 管理者应教育学生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形成团结战斗的集体, 共同完成任务。新生之间彼此陌生, 有的同学会产生孤独感。军训管理者应创造交流条件, 使新生尽快相互熟悉, 如利用休息时间组织趣味游戏或文体活动, 既丰富了军训的文化生活, 又创造了沟通的机会。对某些生病的同学, 要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让学生体验到集体的温暖和照顾。还要鼓励学生多与少数民族学生、性格较为内向的学生交流, 让他们尽快融入军训的大家庭。此外, 作为一个成功的管理者, 需要随时把握团队成员的心理状态, 使其保持高昂的士气。例如, 在各项比赛和大的活动之前, 鼓舞学生保持奋勇争先的热情;当队伍情绪低落时, 可用微笑和鼓励让学生重拾自信, 一扫阴霾。

三、激励制度, 军训和谐管理之术

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观点, 一个人要产生幸福感, 会产生生存的、安全的、友谊的、尊重的乃至自我实现等方面的需要。一个优秀的管理者应懂得用有效的手法和悦人心意的态度去激励学生, 使其产生自我实现的幸福感, 这是和谐管理的重要保障。在工作中应注意对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方法, 因人施教、因材施教。

1. 指定信息员, 为和谐军训奠基

将军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直接管理士兵。实行级能管理, 是军队和谐管理的特点, 也应该是军训和谐管理的特点。对于几千人甚至上万人的军训队伍的管理, 管理者即使事必躬亲也不可能完全奏效, 必须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 依靠学生的级能管理来实现有效的管理。很多同学有为大家服务的强烈愿望, 管理者应尽可能多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指导学生骨干协助完成军训任务。由于学生都是新生, 互相不熟悉不了解, 而军训一时也离不开有人负责。管理者就应以班级、寝室为单位, 通过自我推荐和辅导员推荐等方式, 指定军训学生的信息员。

信息员是联系管理者与普通同学间的桥梁和纽带, 可以起到上传下达信息、组织安排活动等作用。指定信息员的好处一是能够加强军训管理的力度, 二是能够增加了解真实情况的机会, 三是可以锻炼信息员的工作能力。

实践证明, 在军训中表现出色的信息员, 后来往往成为班级、学院乃至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骨干。还有部分信息员通过军训的锻炼提高了思想政治觉悟在开学伊始就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在政治进步的道路上迈了一大步。

2. 发掘特长生, 为和谐军训增色

军训工作是紧张繁琐忙碌的, 军训生活又是丰富多彩的, 需要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 更需要发掘有文体特长的学生。千里马常有, 而伯乐不常有。管理者要善于当好伯乐, 要有敏锐的观察力, 从点滴小事发现有特长的学生。例如, 通过阅读学生写的心得体会发掘有书法和写作特长的学生, 鼓励他们代表连队参加板报比赛和积极投稿;通过学生在军训休息时的娱乐表演发掘有文艺和主持特长的学生, 鼓励他们成为歌咏比赛、文艺汇演中的骨干。实践表明, 军训已经成为发现人才的重要阵地, 每年可向学校学生会、记者团、艺术团等部门输送大批骨干。

3. 锻炼国防生, 为军队培养人才

现在, 全国已经有一百多所普通高校与部队签订了依托培养协议, 为部队培养后备军官。中国石油大学自2008年首次尝试由国防生担任教官直接参与军训, 成为学校军训工作的特色之一。特别是2009年由于承训部队有任务临时返回, 军训教官全部由国防生担任, 在学校历史上尚属首次。让国防生参与军训, 为提高国防生的组织指挥能力提供了很好的锻炼机会, 也为国防生毕业进入部队满足第一任职需要、尽快适应角色转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军训, 参训的国防生普遍反应收获颇丰, 增强了他们献身国防、建功军营的信心和决心。此外, 国防生与新生年龄相仿, 训练场上是教官, 训练场下是学长, 更容易营造情同手足、水乳交融的和谐氛围, 也真正体现了和谐管理的内涵

参考文献

[1]谭书臻.普通高校国防教育在大学生素质培养中的作用.石油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0, 16 (6) :86-87.

[2]龙湘攸.与时俱进做好大学生军训思想政治工作.中国校外教育 (理论) , 2007, (6) :52.

[3]朱钧陶, 方玮, 邵家声.浅谈在高校军训中辅导员应把握的几个问题.科教文汇, 2007, (3) :17.

[4]袁兆春.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8.268.

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全文 篇八

目前,我省中职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各类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或往届毕业生。中职生可以报名参加由省命题的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考试(简称高职统考),也可以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但二者只能选报其一。

(二)中职生参加高职统考的报名号和准考证号有什么特点?

中职生参加高职统考的报名号和准考证号的编排方式同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号码编排方式完全一致。报名号与全国统考生的区别是从左至右第九位考试类型代码全国统考生为“1”,而中职考生为“8”。 准考证号与全国统考生的区别是从左至右第一位考试类型代码全国统考生为“1”,中职考生为“8”。

(三)2009年的高职统考有哪些科类,考试科目有哪些?

2009年我省高职统考分文史、理工、双特色三个科类,所有的中职生只能选报其一。其中“双特色”考试类别仅限于省教育厅批准的“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报考,称“双特色对口升学考试”。 “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也可以选报高职统考的文史或理工科类。

2009年我省高职统考科目(不包括双特色对口升学考试)由过去的“3+专业综合”调整为“3+计算机应用基础”,“3”是指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计算机应用基础”为理论知识考试。高职统考中双特色对口升学考试科目仍为“3+专业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专业综合”指政治、商务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的合卷。

从2010年起,双特色对口升学考试完全归并到高职统考,不再单独报名和命题考试。

(四)中职生参加高职统考有何新的要求?

今年的中职生参加高职统考的文史或理工科类考试之前必须先参加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2009年中等职业技能证书考试(2008年11月8日上午举行)并合格。“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参加高职统考的文史或理工科类考试(非对口升学)也必须通过职业技能证书考试。“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双特色对口升学考试不需要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考试。

(五)中职生可以兼报艺术专业吗?

无论报考文史类还是理工类的考生均可兼报艺术专业,兼报办法和艺术专业考试安排参见“高考报名”“体育、艺术院校(专业)报考规定”部分。

“双特色”考试类别考生不能兼报艺术专业。

(六)2009年高职统考如何命题?

2009年高职统考的各科均由省统一命题,命题以公布的《考试大纲》为依据,以推荐的教材为参考。各考试科目题型、题量和分值将在《考试大纲》中公布。

高职统考各考试类别(含“双特色”)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采用同一套试卷,计算机应用基础与专业综合分别单独命题。

考试形式为笔试。所有科目均分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卷面总分语文、数学、英语各科均为150分,计算机应用基础总分为100分,双特色专业综合总分为300分。考试时间语文、专业综合各为150分钟,数学、英语各为120分钟,计算机应用基础为60分钟。

(七)2009年高职统考考试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2009年高职统考与普通高考相应考试科目时间同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为准。

(八)中职生考试复习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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