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人事调整通知(精选8篇)
1.公司关于人事调整通知 篇一
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冀价行费(2011)39 号
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对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做出新的规定,为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到中
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并且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自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征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对已存档案人员,按文件规定时间收取档案管理费。
二、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单位委托保管20元/人.月,个人委托保管15元/人.月,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不需要提供其他服务的5元/人.月。
服务内容包括:保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接转、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为基础的相关证明。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和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凭有关部门证明免交档案管理费。
四、城镇职工自愿到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其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及城镇职工的档案管理业务。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厅根据收支情况重新申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9]42号、[2000]6号文件同时废止;冀价行费
[2008]39号文件涉及到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公司关于人事调整通知 篇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落实国务院印发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 《节能减排 “十二五”规划》等要求, 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 保护生态环境, 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促进企业治污减排。2015 年 6 月底前, 各省 ( 区、市) 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 1. 2 元, 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 ( 铅、汞、铬、镉、类金属砷) 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 1. 4 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 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 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 对最多不超过 3 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 ( 区、市) 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 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 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 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 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 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 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2014 年底前, 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 2015 年底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 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2016 年底前, 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 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 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 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五是切实加大排污费执收力度, 做到应收尽收。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 按照各省 ( 区、市) 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 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2011 年本) ( 修正) 》 规定的淘汰类的, 也要按照各省 ( 区、市) 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50% 以上的, 减半征收排污费。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 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环境执法检查,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 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 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提高透明度。要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 畅通公众表达渠道; 对举报的违法排污, 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 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曝光一起。
3.公司关于人事调整通知 篇三
一、调整范围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
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4.关于调整公司作息时间的通知 篇四
公司全体同仁:
“十一”假期过后将进入寒露节气,昼短夜长,天黑时间提前。公司领导考虑全体员工上下班安全问题,特批准将我公司作息时间更改为:
上班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上班时间:8:30-12:00;
午餐/休时间:12:00-14:00;
下午上班时间:14:00-17:30。
注:工程部、成控部由于部门特殊性,节假日和周末需安排人员值班。
请大家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以最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每天的工作当中。另,天黑提前,请各位同仁(尤其是骑车的同事们)上下班注意交通安全,小心出行。
综合办公室
5.公司关于人事调整通知 篇五
公司各部室:
为规范公司的统一作息时间,根据季节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作息时间予以调整安排如下,请各部门室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冬季作息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
此作息时间从2017年10月09日实施生效,请公司各部室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公司行政部将根据作息时间对员工进行考勤,并做好与作息时间调整相关的工作安排,望广大员工遵守。
特此通知。
行政部
6.公司关于人事调整通知 篇六
各部门:
为提高公司通勤班车的运行效率,更好的为广大员工服务,现对个别线路和发车时间做如下调整:
一、运转班车 1、1路车:
往厂区发车时间: 早 6:50;中 14:50;夜 22:50 行车路线及站点:
良友北区—汽车南站—火车站—三里营—五里营—八里营——大郝—三贾办事处—张庄 —乔羽—厂区 2、3路车
往厂区发车时间: 早班6:40,中班:14:40,夜班:22:40 中区法院—光河花园南门—益民小区—十三中—仙营绿地—海关路口—第二人民医院—红星/科苑路口(富城会歌厅)—十二中—报社宿舍—凯赛大桥(凌云小区)—小屯—塔口铺—厂区 3、6路车
往厂区发车时间: 早班:6:50,中班:14:50,夜班:22:50 行车路线及站点: 金宇市场(汽车北站)—三郭村—长虹小区—柳行立交—厂区
二、常日班车辆 1、1路车 发车时间:早上7:50 良友北区—汽车南站—火车站—三里营—三贾(重汽路口)—张庄—乔羽学 校—厂区 2、2路车 发车时间:早上8:00 五里营—十二中—厂区 3、3路车 发车时间:早上7:40 中区法院—光河花园南门—益民小区—十三中—仙营绿地—赛玛特—凌云小区—小屯 ―厂区 4、4路车 发车时间:早上8:00 海关路口—第二人民医院—红星/科苑路口(富城会歌厅)—十二中—报社宿舍—塔口铺—厂区 5、5路车 发车时间:早上8:00 三郭—长虹小区—驾校—厂区 6、6路车 发车时间:早上7:50 金宇市场(汽车北站)—柳行—厂区 返程路线,顺此倒退。
为了保护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乘车安全,请广大乘车员工,上下班车时务必要在车辆停稳后方可上下车。
本线路自2008年5月9日起执行。
总经办
7.公司关于人事调整通知 篇七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规定,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 经研究决定, 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年修订) 》 (见附件1) 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2010年修订) 》 (见附件2) 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年修订) 》 (见附件3) 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5日前 (不含4月25日) 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 在2010年10月25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 (含10月25日) 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 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5日起, 《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且在2010年4月25日前 (不含4月25日) 申报进口的, 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 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 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 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见附件2)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年修订) 》对风力发电机 (组) 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 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 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 (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 申请享受2010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完成初审工作。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 (见附件4) , 自2010年4月25日起, 《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 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5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2010年4月13日
8.公司关于人事调整通知 篇八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超过15年的,按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4.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5.按高级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按规定获得正高和副高(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中,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科技人员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
6.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兼有原工商业者身份的,只可享受一次对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原工商业者的倾斜。
7.上述第4、5、6项特殊调整可合并累加。
三、已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以及已按赣府厅发[2010]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改办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统一按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调标150元的60%,即每人每月9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库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同时,每人每月增加30元,所需资金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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