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2024-10-31

产品销售合同管理规定(共10篇)

1.产品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篇一

产品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使公司的权利责任人责任划分明晰,确保与客户信息交流准确有效,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宝鸡富士特钛业(集团)有限公司终端产品的销售,不适用于外协产品。各部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

第一章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

第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条 签订合同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

第三条 产品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

第四条 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单位的情况,包括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资信情况等,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五条 报价原则

(一)、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定价原则制定统一的产品报价单,定期更新并发放给销售人员。

(二)、重要客户报价应由总经理组织各部门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产品价格应遵循公司定价原则同时可参照市场行情。

第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签订合同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公司所有格式合同均由销售人员拟定,部门主任审核签字,提交总经理签章批准。

第九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

(一)、供需双方单位的全称、签约时间、签约方式和地点。

(二)、产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公差要求、执行标准、价格、金额、交货期;付款方式、技术质量要求、产品包装、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交(提)货期限、地点、验收方法、违约责任等应明确。

(三)、供需双方单位详细信息:单位全称、营业地址、法人代表、委托人、联系方式、开户行、账号、税号等。

(四)、供需双方委托人必须签字,加盖有效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二章 产品销售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生效后,由销售人员填写生产通知单(生产通知单要注明产品名称、牌号、规格、公差、数量、执行标准、包装、检验、标记、交货期等信息),经市场部主任审核后,附合同一份送交生产部签字确认后,复印一份留存生产部,原件由市场部保存。

第十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车间、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按约履行。

第十二条 生产部在接到生产通知单后应及时编排生产流程卡,安排跟单人员对整个生产环节进行跟踪,每道工序严格实行时间管制。若有延误,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销售人员,并在生产流程卡中注明延期原因、延误时间及补救措施,由相关人员签字。保证产品质量及生产工期。

第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销售人员要全程跟单,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各部门人员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追究责任至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购产品入库、检验要严格执行《产品入库检验制度 》,采购人员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单审批。

第十六条 发货前由质量部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产品检测报告,由销售人员递送客户。

第十七条 货款结算完毕,销售人员应及时告知销售内勤,由销售内勤统一联系货运公司发货并跟踪货物运输状态。

第十八条 货款结算完毕,销售内勤根据合同要求填写开票申请,由市场部主任批准签字后,交财务部开具商业发票并统一邮寄。

第十九条 在合同异议期内,销售人员应对货物的使用状况进行跟踪、反馈。

第三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树立“客户第一”的理念,提高客户满意度。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将客户的意见作为产品改进的依据,不断提升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对每一次客户的来电、来信、来访均应详细记录。对客户的问题及时给予回复,紧急事件或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应上报,并将处理办法及时反馈客户。

第二十二条 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章 产品销售合同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产品销售合同原件由市场部主任留档保存,生产部、财务部、销售人员各留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合同档案,由各部门内勤人员统一编号,不得重复不得遗漏。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与合同有关的书面材料或记录均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合同台账,根据合同的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格、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账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客户档案(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时间、采购产品等信息),以便查阅。

第二十七条 合同管理实行保密制度按年装订成册,随合同台账保存三年。

第二十八条 产品销售合同保存一年以上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客户发生纠纷,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二)、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三十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各部门、车间,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三)、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XXXXXXXXXX公司XXXX年XX月

2.产品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篇二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日前与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签订了《合同能源管理与金融合作协议》。针对节能服务企业资产轻、投入大、收益慢等特点,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推出以未来收益权为质押的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产品”, 首批额度2亿元人民币正式启用, 将在未来几个月内全额发放到节能服务企业手中。

据了解, 广发银行为企业量体裁衣, 运用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授信范围涵盖了节能照明、供热供暖、空调制冷、节能建筑等节能环保全行业企业, 或将缓解小型节能服务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产品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销售合同;机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2-0000-0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合同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对外贸易往来也日益频繁,合同已成为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同时成为联系人们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合同关系的体现。市场经济下,任何企业要想均需提供合格的产品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从中获取利润,因此顾客是企业生存的前提。合同管理,尤其是销售合同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经营的重要内容。现笔者结合自己所在的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工作经验为例,来谈谈企业销售合同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企业销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所在企业属于一家大型机械企业,主要生产塔筒,年产值近数亿人民币,但目前公司合同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市场萎靡,合同签订与执行困难。

随著目前风电市场的萎靡,从而引发一系列不利反应,我公司主要生产塔筒,服务于风电企业,因此所受波及较大,目前销售合同的签订比较困难,总体表现是销售困难,这对公司来说事致命的打击,因此这就需要销售部门与合同管理部门共同努力,完善销售与合同签订环节,给与客户以最人性化的产品与合同,从而争取更多的订单,为企业谋利益。

正是由于目前风电市场的不景气,不仅导致新的订单合同难以签订,同时以往的合同执行起来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合同执行不力不仅仅是单方面的问题,这涉及到整个风电上游市场的形式,对于风电企业来说,其市场不景气,利润减少,必将引起风电企业后续投资的减少,从而以往的订单有些就需要延期,以及拖欠货款等等,同时还会相应减少新的订单合同。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在维持与客户良好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催缴余款,因为企业也需要资金进行周转与研发,同时在新的定单合同中适当给与客户一些人性化的服务,争取更多的新订单。

二、完善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原则

目前我公司销售合同管理模式还较为传统,主要是由销售合同管理部门的几位员工全权负责,由于合同数量众多,人员有限,因此导致销售合同管理人员工作量大,缺乏激情,同时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和风险意识认识不够充分,而销售部门的人员不可能对合同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熟悉,因此很有必要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销售合同管理机制。销售合同作为企业生存的命脉,而合同的签订、执行、结算等环节涉及到较为广泛的专业知识,如法律、机械、财会等,因此很有必要让各个部门协同起来,以销售合同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争取将每份销售合同都做到完美。

全员销售合同管理也就是要做到企业所有人员除了做好本职工作外,还应服务于销售合同的管理,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

全过程的销售合同管理也就是争取对合同签订前、签订中、签订后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争取防患于未然,处事不惊,从容自如的应对各类突发问题。

全方位的销售合同管理也就是针对销售合同管理的复杂性,销售合同管理部门难以单独完成合同的管理任务,因此应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协调作用,对销售合同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即分层把关,销售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全面负责,各部门分口把关,以实现销售合同的高效管理。

(二)加强合同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对员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我公司来说,急需一批懂法律、懂业务、懂管理、懂财务的专业人才来满足企业的实际需要,其次就是由于我公司的销售合同量大,且合同内容各不相同,因此也给合同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麻烦,这就需要合同管理人员,能力强、能吃苦、能耐劳,且要能晚上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以促进销售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任何一项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考核机制与奖惩措施,则员工的积极性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也是一样离不开相应的考核。因此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来促进员工积极性的发挥。对于造成合同纠纷、合同执行不到位从而造成企业损失的相关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对给公司作出贡献且挽回企业损失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励,做到奖赏分明,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四)建立企业销售合同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技术以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像我公司这样的大型机械企业,合同量多,合同内容复杂,因此仅靠人力进行管理还是显得较为吃力,且工作效率得不到有效的提升,同时对公司来说人员越多,则成本也就越高,因此我单位合同管理还属于一种高投入低效率的合同管理模式。因此很有必要引入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庞大的错综复杂的信息链,并实现人机互动的销售合同管理模式。工作人员通过合同信息管理平台就可以很轻松的对合同进行管理,省时省力效率高。

三、结语

总之,对于风电市场下游的塔筒制造企业来说,其市场面窄,客户较为固定,每一份销售合同执行的好坏都直接影响着客户以后是否考虑继续与企业进行合作。因此塔筒制造企业应认真做好销售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销售合同的管理部门人员能全面的了解企业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结算的全过程中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到损失,构筑一个和谐的合作范例,实现企业长远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张然.加强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思考[J].现代商业,2009,5.

[2]崔自三.销售主管如何进行有效的销售过程管理[J].现代营销(经营版),2009(02).

[3]宋春英.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防范[J].吉林财税,2003,6.

[4]王建省,张东祥.如何加强企业合同管理[J].经济师,2002,7.

[5]易凌志.用例驱动的UML对象建模在财务软件分析与设计中的应用[J].商场现代化,2006,10.

4.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确保销售合同的执行,减少合同纠纷,降低风险,保障公司利益。按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授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全过程的管理。本制度规定了销售合同评审、签定、履行、修改、纠纷处理、评级考核及合同档案管理事项及要求。

三、职责

1、销售部负责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修改及纠纷处理。

2、市场部负责产品销售合同评审、下订单及合同管理。

四、销售合同审批及签订

1、合同的签订书写应规范化、具体化,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经手人必须签字,否

则不予制作销售合同;客户签名不清时,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询问确认后在合同上用铅笔 以正楷字进行标明。

2、销售人员与客户就购买产品达成销售意向后,应填写《合同签订申请单》,报销售经理审核,经销售经理对配置、价格及付款方式按权限审批。

3、符合公司订金支付标准,正常的产品标配成交条件且订单金额在200万以下的《合同签订申请单》经市场部经理签批后即可盖章执行;非正常订金支付标准等与标准成交条件不符的《合同签订申请单》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盖章执行;无订金等与标准成交条件不符的《合同签订申请单》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执行。

4、《合同签订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后,市场部销售内勤可根据此单制作产品销售合同,销售人员可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

五、合同档案管理

1、销售合同订立后,销售人员将合同正本交市场部内勤建立客户档案,复印件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客户信息输入客户电子档案。

2、销售合同档案(销售合同正本、合同签订申请单、产品订单、排产单等相应单据)由市场部内勤统一管理。

3、市场部内勤按照公司编号标准编号归集,并建立档案目录。

4、合同责任人或相关人员查阅合同档案,须经市场部经理同意,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六、销售合同的修改

1、销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签定合同时所不能预料的情况而导致合同难以执行下去时,可以由销售人员与客户商谈解决方法,并就解决方案签字进行合同的修改。

2、未经公司许可,销售人员不可擅自与客户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或进行口头承诺。否则,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后果。

3、销售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时,必须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查。严禁在原合同上进行更改,严禁将原合同私自销毁。

七、合同纠纷处理

1、发生合同纠纷首先必须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

2、确实协商不成涉及赔偿、起诉等方式解决的,由销售部将情况写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转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及办理相关事宜。

八、附则

1、本制度若与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规定等上级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依照公司级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2、本制度由市场部负责编制和修改,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发生效力,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5.销售合同管理解决方案 篇五

提供不同类型合同模板,而且可以实现自定义合同模板起草合同,将以前的WORD格式合同导入系统,简单易用

合同编辑方式灵活,合同相关的签订信息可以直接修改,合同文本内容从系统打开后,直接在WORD中修改,完成后保存即可.将客户管理和项目管理要融合到合同管理中,并且可以对其信息进行维护,可以按照某个项目或客户等查询条件进行合同分类查询和浏览,方便查询和选择,真正体现优化公司资源的目的.“项目金额统计”与“合同金额统计”能实现非常强大的项目,合同,客户金额的统计功能.自动化的合同结算功能,以有效的确保公司的资金运营.“合同结算细节”可以帮助用户在合同签订完成后,就记录合同相关的结算安排情况,系统默认在结算日期前七天提醒用户结算所有的未结金额;

结算完成后,再将实际结款情况记录下来即可.这样,用户就可以实现自动的合同结算功能,如在月初就查看本月需要进行结算的合同金额列表,在月底统计出本月所有合同金额结算清单.合同查询与合同执行跟踪情况

用户可以非常方便地查询系统中所有的“合同信息”记录,专业的“数据查找工

具”表单,支持多条件查询和模糊查询;

“合同执行进展”详细记录合同的执行进展情况.合同商品管理

采用合同商品表单详细地记录对应合同商品的型号,规格等明细,而不是简单的文本记录格式,这样就可以按商品类型等信息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各类合同商品量和总额,为公司策略的实施提供参考.业务员业绩考核和客户价值评估

通常,按责任人进行合同金额统计,就可以统计出各人员签订的合同额;并对统计出合同金额中的已结总额.但因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可预测因素,签约了不一定能将货款全部收回,因此更多公司的业绩考核是根据合同的实际结款情况或最终开具的发票进行统计和评估的.这样,使用“结算细节”和“合同发票”管理表单就可以管理和统计出最接近实际的业绩了.同样的道理,按实际结款情况与原来签订的合同额进行比较,就可以进行客户价值评估了.合同效益评估

“一般费用”模块帮助您管理与合同相关的费用成本,与合同金额相对照,可以评估公司签订这个合同的效益情况.如果公司经营的产品较为复杂,是集成多种产品和服务的业务,则这笔业务涉及到的不光是合同,也有对应的采购合同,这样就可以将这个业务作为一个项目的方式,用项目将所有相关的采购,,服务合同都联系起来,再进行合同效益评估.查询统计

分部门,分时间,项目分支出类别查看项目,合同主数据清单

查看所有结款情况清单

统计项目,合同总金额,已付款总额,未付款总额

按完成标志查看所有完成和未完成的项目,合同清单和金额汇总

其它功能细节

将“结算细节”与“合同发票”分开管理,更贴近公司财务的日常管理流程.自动化的图文导航方式.导航条图文并茂,界面友好,操作简便.提供合同和客户的提醒操作,可以对合同金额的结算时间,合同开始时间,合同结束时间和与客户对应的“工作计划”进行提醒.具有数据备份功能,数据恢复操作方便,保证存贮的合同安全可靠.所有的信息表单都可以直接输出HTML,EXCEL和TEXT文件格式,并进行打印.使用合同管理专家网络版

网络版提供强大的级别权限控制,所有管理人员的权限都由系统管理员统一设置,除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法务部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外,各部门和项目组只能看自己部门和项目的数据,使用系统管理员向他开放的功能模块.可以帮助:

(一)业务人员和业务经理

可以随时查看与本人或本部门有关的合同条款和合同基本信息,而不用再向相关管理人员借阅;

可以随时查看合同执行进展和结款情况,而不用财务人员逐个通知;

自动提醒合同到期日期和结算时间,帮助人员及时进行相应的催款工作,减少坏帐;

可以将重要工作和项目计划纳入计划管理,到时间系统自动提醒

(二)综合管理部或法务部合同管理人员

方便及时了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展

可以进行周,月,季,年的合同签订和结款情况汇总,并打印出相应的报表

6.产品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篇六

为了更好的拓展公司业务,方便长期客户订单的承接,同时规范业务结算行为,现对签订按月结算作如下规定:

1.甲乙双方为长期合作伙伴,连续3个月以上每个月有5个以上订单;

2.乙方有多数订单性质为高频率小金额,通常金额在5000元以上;

3.乙方有良好的付款记录,连续3个月的小金额订单都为带款提货。

4.本协议信用额度不超过300000元。

乙方在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下,可以提出月结付款申请,通过审核后方可签定月结协议。按月结算规则说明:

1.结算默认为一个自然月,付款时间为当月的25-30号,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付款,每延迟一天,将以该批次货款的1%作为赔偿金。

2.如果乙方有一整月未发货或连续二个月未达到制定的销售额,或连续二次延迟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视为自动终止协议,终止月结付款资格。

3.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合同,须单独签订合同,不属于月结合同服务范围。

4.乙方不得以在业务中发生的任何问题、争议及上游客户未付货款为由,拒付甲方货款,业务中发生的问题与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否则由于拖欠拒付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首次签月结协议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邮寄、快递 或者传真至甲方。

乙方补充条款

1.按照甲方活动规则和甲方的批发优惠规则,乙方2013年12月1日至12日期间享受既得返利优惠+10%的活动返利优惠,即:此期间如果采购金额为20万元,享受既得返利25%+10%活动优惠返利,共计35%的返利优惠,以此类推;乙方2013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货款整体享受20%的返利优惠。

订单截止有效日期以阿里巴巴后台订单下单时间为准。

2.合同期间,甲乙双方需要对订单发货、到货以及后续的退货、换货、补货的细节做详细的备案,作为月度结款的唯一凭证。

需方(乙方)(盖章):供方(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XXXXX法人代表:XXXXX单位地址:XXXXX单位地址:XXXXX 电话:XXXXX电话:XXXXX 传真: XXXXX传真:XXXXX

7.产品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篇七

1 惯例及习惯做法的概述

CISG就国际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的适用性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1)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 除非另有协议, 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 而这种惯例, 在国际贸易上, 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虽然CISG对惯例及习惯做法的适用作出了规定, 然而它并未对惯例以及习惯做法给予明确的定义, 致使在国际贸易和司法实践中产生混乱, 与预期立法意图相违背。

1.1 惯例的概述

CISG第9条所指的“惯例” (usage) , 是指在长期、大量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被一地区、某一行业所普遍接受和广泛适用的行为规范。这个惯例完全不同于国际公法上的惯例 (customs) 。公法意义上的惯例 (习惯) 是正式的国际法渊源, 与一般当事人的理解或意图无关, 其构成条件是为多数国家承认和遵守, 并且是长久建立起来的、古老的 (时间性、连续性、一般性) [1]。

1.2 习惯做法的概述

习惯做法是指在具体当事人之间形成的, 并为他们反复实践而正在遵守或曾经遵守的交易规则。重要的是这样的行为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实质的经常性和延续性, 从而使它们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概念下可以被认定[2]。也就是说, 在发货时, 具体的当事人一直采用某种方式发货, 如海运、陆运或是空运等;在结账时, 具体的当事人一直按某种价格售货等均有可能成为习惯做法。

2 CISG第9条及相关条款的关系及其适用规则

关于惯例和习惯做法的适用, CISG第9条就作出了专门的规定。第九条第 (1) 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 (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 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 而这种惯例, 在国际贸易上, 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已经同意的惯例和习惯做法对受CISG支配的国际贸易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第 (1) 款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惯例和确立的习惯做法, 而第 (2) 款则涉及“默示地对他们的合同适用”的惯例, 不仅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还能够减少因当事人未就惯例的适用进行约定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此外, CISG第4条对第9条当事人所约定适用的惯例以及惯例的效力作出了规定——惯例的效力问题由国内法决定而非CISG决定, CISG仅涉及惯例的可适用性, 也就是说当国内法对某项商业惯例禁止时,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具体来看, CISG第9条包含以下内容。

2.1 当事人同意的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第9条的第一款规定, 国际贸易的当事人所同意的惯例和在交易当中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此类协定没有必要事先明示的, 而是 (如一法院指出的) 可以默示的。[3]此外, 该款所涉及的惯例与第 (2) 款所指的惯例是有区别的, 该款所涉及的不要求为国际上所接受的惯例或广为人知, 即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惯例, 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除此之外, 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也具有约束力。然而, CISG并未明确规定习惯做法何时成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 致使实践中司法机关与合同当事人常常因此而产生纠纷。

司法实践中, 一些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能否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取决于该习惯做法持续的时间以及其实践的次数, 即当双方当事人长期维持国际商事贸易关系, 并且该习惯做法已经出现在多次实践或多份合同中, 那么该习惯做法将会成为“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

德国一法院曾经审理过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效力问题的案件。被告是德国一家比萨饼店的店主, 原告是意大利一家比萨饼纸箱制造商, 被告从原告处订购90摞比萨饼纸箱并提前付了款。当纸箱于1998年7月交货时, 被告注意到承运人损坏了纸箱, 并通知了原告。

在前两次类似事件中, 原告将损失赔偿款记入被告的贷方, 然而这次却没有这样做。之后被告再次向原告订购了比萨饼纸箱, 这批货到达时完好无损。被告拒绝支付货款, 意欲以自己对7月份有缺陷货物的反诉抵销原告对支付10月份货物合同款的诉求。

他提起这种反诉的依据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确立的惯例。但是负责审理的杜伊斯堡地方法院就被告诉讼中所主张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确立的惯例”时, 否定了该主张, 并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确立的惯例”应持续一定的时间并达到一定的次数才可, 而该案件中并没有达到这种时间和次数的要求, 因为之前只有两次交货是以这种方式进行的, 绝对数太低了。

2.2 依客观事实标准判定存在的国际惯例

第9条的第 (2) 款则规定, 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并未明确同意接受某项惯例的约束时, 他们仍可能需要受到某项惯例所约束, 只要该项惯例为“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 并“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即仅为某个或数个当事人所知晓的惯例即为“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而且存在于一国内或是一个地区内的惯例或是尚未被特定国际贸易领域的合同当事人所经常遵循的惯例不需要被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所遵循。

由于CISG对成为第九条第 (2) 款所涉及的惯例有严格的限制, 因而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 法院较少接受一项商业惯例成为“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并“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的惯例。此外, CISG的第九条将惯例适用范围扩张到合同订立过程, 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因未就合同订立与否约定适用的惯例而产生争议时, 则可以根据惯例来进行判断。

3 CISG与中国法律对惯例和习惯做法规定之比较

3.1 CISG与《民法通则》对惯例规定之比较

关于CISG第九条所涉及的惯例和习惯做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分别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惯例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不同规定的, 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 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项规定被视为我国司法机关及仲裁机构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国内法基础和法律原则。[4]

根据该条规定, 当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 国际条约或公约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而当国内法与国家条约或公约均未对此事作出规定时, 则使用国际惯例。也就是说, 从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看, 国际条约或公约的法律效力优于国内法, 而国内法的效力优于国际惯例。

而CISG的规定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因为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发生时, 若该货物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时, 公约将自动适用于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 除非当事人意思自治排除公约适用 (CISG第六条) 。[5]也就是说, 在CISG项下, 国际惯例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公约。

3.2 CISG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习惯做法规定之比较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就“惯例”和“习惯做法”的用词与CISG存在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上就“交易习惯”定义作出了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可以发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将“惯例”和“习惯做法”统称为“交易习惯”, 而CISG则是将两者进行区别。

很明显,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沿用CISG措辞, 将CISG项下的依客观事实标准判定存在的国际惯例定义为“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将惯例与习惯做法在某程度上画上了等号。而在国际法以及国际经济法领域, 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是存在差别的, 更不用说国际惯例和习惯做法了。《合同法》将两者画上等号, 很明显缩小了惯例的范畴, 不利于商业贸易的发展。

关于国际惯例以及习惯做法的法律效力, 由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作出规定, 而非由CISG作出规定。尽管CISG并未就惯例及习惯做法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但其肯定了惯例和习惯做法对当事人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或默示适用惯例或习惯做法, 则该惯例或交易习惯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尽管该惯例或习惯做法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但这并不等同于它们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些惯例或习惯做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该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的规定, 如果不违反, 它们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CISG第九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受其明示约定适用的惯例及习惯做法所约束;此外, 除非另有约定, 当事人将被视为默示地同意受其已知或应当知道的, 并在国际商事交易上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所约束。

而关于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125条并未就其法律效力或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作出规定, 仅规定其是合同解释参考方法之一。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知道, 当当事人明示同意接受交易习惯约束时, 则该交易习惯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参考文献

[1]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2][德]施莱希特里姆.李慧妮译.《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3]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 (2012年版) , http://211.162.127.2/files/507900000234CE16/www.uncitral.org/pdf/chinese/clout/CISGdigest-2012-c.pdf.

[4]陈治东, 吴佳华.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的适用——兼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J].法学, 2004 (10) .

8.产品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篇八

摘要:本文是对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责任上的若干比较,主要是从预期违约、特定履行及损害赔偿三个方面进行展开,以更加深入理解和掌握其异同,对我们正确理解法律文本及具体分析案例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合同;公约;违约责任;预期违约;特定履行;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违约责任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进行比较:

一、预期违约

在我国,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这条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

《公约》第71条和第72条对预期违约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对第71条的分析,可以知道《公约》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一般构成要件有以下:第一,具有不能预期履行义务的客观事实;第二,造成不履行的原因是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的严重缺失,或是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第三,依据客观标准,在程度上应当达到“显然”;第四,“显然”将不履行的是大部分重要义务,而不是附随义务或者是仅是小部分义务。为了区别,《公约》第72条对根本性预期违约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区分究竟是违反了合同的大部分义务还是构成根本性违约可能不太容易。因此,在适用公约时需要借助商业惯例或者相关司法判例。

《公约》对预期违约这一制度的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市场交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在借鉴该制度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公约》第71条吸收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的内容,我国《合同法》一方面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另一方面吸收了普通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但与《公约》不同之处在于,我国《合同法》对以上两个制度规定在了不同的条文,即第68条、69条、94条、108条,而《公约》将此规定在了并排的两个条文。当然,这只是一个形式上的差异而已。相比较而言,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较《公约》更为宽泛,既包括《公约》所指的根本性违约及违约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也包括违反小部分义务或者附随义务的情形。

二、特定履行

关于特定履行,《公约》第28条规定:“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即以“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为原则,以“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为例外。另外,《公约》第46条规定了买受人的履行请求权,第62条规定了出卖人的履行请求权。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并列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肯定了非违约方有履行请求权。

《合同法》第109条规定了金钱之债的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第110条规定了非金钱之债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第111条针对质量不符合约定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其中的“修理、更换、重作”属于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被称作“补救的履行请求”。在《公约》中,第46条第2款规定了替代,第3款规定了修理,并分别规定相应的请求权要件。其中,第2款要求“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且“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第3款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即,并未要求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与《公约》相比,我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就显得更富有弹性。“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对方承担责任的方式”,这里的“合理”一词,其实是在赋予裁判者予一定裁量权的。同时,“修理、更换、重作”作为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应使用《合同法》第110条对履行请求权所作的限制。如其中第三项规定“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即排除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

三、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113条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19条对违约相对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亦作出了规定。《公约》第45条第1款(b)项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和第61条第1款(b)项对卖方同样作出了类似规定。可见,《公约》第74条至第77条对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及计算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与《公约》相比,我国的《合同法》尚存在某些不足:第一,只是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并没有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公约》第75条和第76条明确规定了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可提供的两种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我国《合同法》并未就国际上通行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这样就赋予了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一些裁量权,增加案件解决的不确定性。第二,对迟延支付货款的利息如何计算未作出具体规定。《公约》第78条明确了收取利息的权利,但并未就利息率的确定作出统一标准。这一点应该是基于各个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差异而交由各国国内法管辖的缘故。我国《合同法》对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未作规定,对于人们在实际案件中遇到此类赔偿利息问题而寻找法律依据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在这点上是应当值得思考的。(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徐瑞.《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责任的几点比较[J].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1).

[4]蔡庆辉.我国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若干比较[J].国际经贸探索,1995(05).

[5]刘新燕,史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几点比较[J].国际经贸探索,1995(05).

[6]韩世远.中国合同法与CISG[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2).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问题思考建议 篇九

一、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的基本概念

我国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有一个重要职能,那就是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行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行使这样一种职能的具体体现。国家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与司法手段有机结合,达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房产主管部门是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我市房地产市场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商品房销售进行管理。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用实际行动推动了我市依法行政的进程。

为了对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5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适用法律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并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建设部第95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作了细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l995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法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联合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1 3项主要内容。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少项和当事人意见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通过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推行《示范文本》,对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为什么要对商品房合同进行管理

对商品房合同依法进行管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要求。在我国实现翻两番的目标后,人民群众生活逐渐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建设部为小康社会的住房确定的目标是“户均一套房,人均一间房,设施齐全,功能齐备”。在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将会有更多的人民群众通过房地产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住质量,改善居住环境。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环境,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必须依法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施管理。

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施管理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完整科学体系中,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的最终归宿,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然体现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落实在一步一步扎实具体的工作中。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只有维护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宽松的住房消费环境,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10.产品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篇十

1.合同更名规定

1.1同意更名的前提条件:

1.1.1尚未交房,且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1.1.2原业主能提交完整的购房文件(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平面图、合同备案表、收款票据等原件);

1.1.3更名双方的主体资格合法(查看原业主身份证、户口薄,如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更名应征得夫妻双方同意,同时查验结婚证,必要时到民政部门核实);

1.1.4如为按揭客户,须提供银行同意更名的证明。否则原业主只能以提前还款的方式与按揭银行解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

1.1.5新老客户均应以书面形式同意出卖人收取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手续费(即通常所说的更名费);直系亲属之间更名手续费为2000元/套,非直系亲属之间更名手续费为5000元/套。

1.1.6一套商品房只能办理一次更名手续。

1.2更名程序

1.2.1客户向公司提出更名申请:

1.2.2销售经理进行初步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1.2.3核实客户证件及资料,组织人员对客户实际家庭住址进行调查,核实其真实身份及意图,客户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更名声明。

1.2.4公司与更名双方签订《房屋更名协议》,在协议中必须增加“因更名而产生的法律及经济纠纷与开发商无关”的条款。

1.2.5财务部收取更名费

1.2.6重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的更名,办理银行按揭更名(若有)

1.3 其它要求:

1.3.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直系亲属之间更名必须提供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派出所证明、街道办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否则一律视为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更名。置业顾问通知客户时,必须告知更名所须资料、手续费标准、双方须到场等相关注意事项。

1.3.2更名手续费必须由公司统一收取,严禁置业顾问私下向客户收取费用。置业顾问等私

下向客户收取费用的,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严肃处理;涉嫌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公司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3.4《认购协议书》增加非直系亲属之间更名须支付手续费的相关条款。

2.换房管理规定

2.1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换房:

2.1.1如该房产有逾期款项;

2.1.2超过规定的日期尚未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2.1.3有其他违反《认购协议》规定的行为;

2.1.4已办理银行按揭。

2.2下列情况可考虑换房一次:

2.2.1面积小的单位换成大的单位;

2.2.2单价低的单位换成高的单位;

2.2.3畅销单位换成滞销单位;

2.2.4客户能提交如下完整资料:原全套销售合同(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平面图等附件等)、合同备案表、收据、双方身份证、《换房申请》。

2.2.5客户同意公司收取换房手续费:2000元/套。

2.3换房程序

2.3.1客户向公司提出换房申请。

2.3.2销售经理进行初步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2.3.3核实客户证件及资料,对客户进行家访核实其真实身份及意图,客户提交有效签字确认的换房声明(为两人及以上共同财产的,均需到场签字)

2.3.4公司与换房方签订《商品房更换协议》,在协议中必须增加“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对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予以撤消”的条款。

2.3.5财务部收取换房费

2.3.6重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撤消原合同备案(已备案),新合同登记备案,办理银行按揭等

3.退房管理规定

3.1退房条件

3.1.1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1.2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按揭手续,并经总经理特批

3.1.3客户同意公司收取已付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税费;

3.1.4客户能提交如下完整资料:原全套销售合同(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平面图等附件等)、合同备案表、收据、双方身份证、《换房申请》。

3.2退房程序

3.2.1客户向公司提出退房申请

3.2.2销售经理进行初步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2.3核实客户证件及资料,对客户进行家访核实其真实身份及意图,客户提交有效签字确认的退房声明(为两人及以上共同财产的,均需到场签字)

3.2.4公司与退房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协议》,在协议中必须增加“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对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予以撤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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