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4-11-11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用7篇)

1.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篇一

【发布单位】平顶山市

【发布文号】平政办〔2003〕43号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2003-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2003〕43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搞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推进“蓝天工程”的实施,解决日趋恶化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实现2005年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目标,按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对全市的机动车辆依法管理和治理。

二、目标要求

2005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在用机动车辆尾气排放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张浩侠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范继业、市环保局局长艾立普担任,成员由市交警支队队长钱惠卿、市环保局副局长赵振清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振清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暂定15人,其中市环保局10人,市公安局5人。

(二)建立程序,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

1、年检工作程序:

(1)凡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交平顶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环保部门下达超标准排放限期整改通知书,驾驶员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签字;

(3)超标机动车到具有治理维修能力的厂家进行治理;

(4)治理后的机动车辆到复检点复测,合格后发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凭此证领回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

2、路(抽)检工作程序:

(1)公安交警负责拦截车辆进入检测点位;

(2)检测合格的车辆放行;

(3)检测超标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机动车辆行驶证,交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4)超标机动车到具有专项治理资格的维修厂家治理。

3、维修治理,安装净化器程序:

(1)超标的机动车辆到具有专项治理资格的维修厂家进行治理;

(2)机动车驾驶员出示限期整改通知书,维修厂根据通知书的超标数据确定维修方案;

(3)车主自主选择安装相应的机内或机外尾气净化装置;

(4)维修厂填写《机动车污染排放治理卡》并发放《用户质量保证卡》;

(5)治理后车主持《机动车污染排放治理卡》和《用户质量保证卡》到市环保局设立的复检点复测。

4、车辆复检程序:

(1)维修治理后的机动车辆到复检点进行检测;

(2)合格车辆由复测点发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车主凭证到平顶山市机动车污染物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机动车行车证;

(3)复测不合格车辆返工治理。

(三)严格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程序,履行职责,从严管理。对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工作人员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严处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篇二

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资捐赠办医的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符合条件的非京籍户口人员可以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

十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协作与交流,发挥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品牌、管理及科研优势,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教、研水平,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十四、加强与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等级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

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

十七、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十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篇三

为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推动各地变革乡村教师培训模式,提升乡村教师培训实效,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送教下乡培训指南》《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指南》《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指南》《乡村教师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指南》等乡村教师培训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国培计划”和乡村教师全员培训组织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送教下乡培训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5〕10号)相关要求,推进各地做好送教下乡培训,切实推动培训团队深入课堂、现场指导,着力提升乡村教师课堂教学能力,特制定本指南。

一、目标任务

省市统筹,区县组织,依托本地培训团队,整合区域外专家资源,采取任务驱动方式,定期开展送教下乡培训,以送教下乡培训带动校本研修,创新乡村教师培训模式,提升乡村教师培训实效。主要任务如下:

1.分学科组建结构合理的高水平送培团队。

2.分阶段开展主题鲜明的送教下乡培训。

3.现场指导乡村学校开展校本研修。

4.提升乡村教师课堂教学能力。

5.加工生成一批本土化培训课程资源。

6.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二、实施流程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送教下乡培训纳入乡村教师全员培训规划,制订送教下乡培训周期计划与年度计划。原则上同一乡镇同一学科每年送培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天,确保送教下乡培训实效。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培训教研机构)会同高等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确定培训主题,研制实施方案,按照以下主要环节实施送培:

1.诊断示范

培训团队深入乡村学校现场,通过课堂观察、师生访谈、工具测评等方式进行诊断,找准乡村教师课堂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选择契合主题的课例,采取说课、上课、评课等多种方式提供示范教学,提出教师研修任务。

2.研课磨课

学校组织教师围绕研修主题,按照研修任务,结合校本研修,开展研课磨课。研课环节着力开展课例研讨,进行对照反思,突出经验学习。磨课环节突出课堂教学问题解决,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评价等进行打磨,不断改进教学设计。送培团队针对学校研课磨课的难题,通过示范教学、同课异构、专题研讨等方式进行现场指导,生成合格课、优质课、精品课。

3.成果展示

送培团队会同乡村学校或研修片区开展阶段性研修成果展示,采取说课、上课、评课等方式展示教学改进成效,通过微课例、微案例、微故事等展示研修成果。

4.总结提升

送培团队指导乡村学校和教师对年度送教下乡培训工作进行系统总结,梳理经验、反思问题、明确改进方向,生成代表性成果,制订下一年度校本研修计划和个人发展计划。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培训教研机构)对各个送培团队课程及学校研修的代表性成果进行加工,形成本土化培训资源包,支持学校校本研修和乡村教师专业自主发展。

三、职责分工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统筹规划,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大力推动区县开展送教下乡培训。

(2)有效利用国培、省培、市培经费对区县进行支持。

(3)依据培训质量标准,做好区县开展送教下乡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管评估。

(4)发掘区县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根据省市要求,制订区县送教下乡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2)积极引进高等学校资源,有效整合本地培训、教研、电教等部门资源,建立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片区研修中心和乡村学校四位一体的送教下乡培训支持服务体系。

(3)按照培训者与本地乡村教师比不低于1∶30建立县级培训团队,整合区域外专家资源,分学科(领域)组建结构合理的高水平送培团队。制订相关激励政策,支持县级培训团队开展送培工作。

(4)根据培训规划和职责分工,落实培训经费。

(5)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6)有效加工送教下乡培训生成性资源,并纳入本地培训资源库,进行推广利用。

(7)依据培训质量标准,做好对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培训教研机构)、送培团队和乡村学校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8)发掘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宣传推广。

3.送培团队职责

(1)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切实提升送教下乡培训能力。

(2)按照培训实施方案,高质量完成送教下乡培训任务。

(3)梳理、研究乡村教师课堂教学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法策略。

(4)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升送教下乡培训实效。

(5)及时总结送培经验,有效推广送培成果。

4.乡村学校职责

(1)将送教下乡培训纳入校本研修规划,制订本校实施方案,实现送教下乡培训和校本研修有机整合。

(2)会同送培团队做好诊断示范、成果展示和总结提升等环节的实施工作。

(3)负责研课磨课环节的实施工作。

(4)做好培训生成性资源的汇聚整理工作,向区县推荐代表性成果。将区县培训资源包和本校资源纳入校本研修课程。

(5)做好本校学科组和教师研修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

(6)做好本校实施工作总结,督促指导乡村教师做好总结提升。

5.教师职责

(1)认真参加诊断示范,找准自身课堂教学突出问题,明确研修目标任务,制定个人研修计划。

(2)认真参加研课磨课,借鉴示范课例,优化教学设计,及时将培训所学用于课堂实践,切实提升课堂教学实效。

(3)积极参与“说课、上课、评课”和“微课例、微案例、微故事”展示活动,提炼生成个人代表性成果。

(4)认真进行个人总结,梳理经验、反思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制订下一步个人发展计划。

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 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5〕10号)相关要求,推进各地开展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形成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良性运行机制,切实提升乡村学校校本研修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目标任务

针对当前乡村教师培训中存在的校本研修质量不高,网络研修与教育教学实践结合不紧密,教师专业发展缺乏持续支持等问题,大力推行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有效利用教师网络研修社区,为乡村学校持续提供专家指导和优质课程,建立校本研修常态化运行机制,推进乡村教师边学习、边实践,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二、实施流程

1.做好规划设计。省市统筹指导,区县与学校将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纳入乡村教师全员培训规划和校本研修规划,会同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分别制定区县实施方案和学校校本研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明晰责任,操作性强,体现区域和学校特色。

2.建立研修支持体系。省市统筹协调,区县会同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建立“个人空间—工作坊—学校社区—区域社区”一体化的县域网络研修社区。建立“县域—片区—学校”三位一体的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推进本地教师培训、教研、电教等部门资源有效整合,完善县域教师培训支持服务体系。遴选专职培训者、教研员和骨干教师,建立县级培训者队伍。加强乡村学校校长培训,重点提升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组织管理能力。学校要完善校本研修制度,建设好学校网络研修社区,建立校级培训者队伍。乡镇中心学校要将所辐射的村小和教学点纳入本校研修体系。

3.开发建设优质资源。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要做好预设性课程资源开发建设工作,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建设、购买引进等方式,提供覆盖全学科(领域)、满足乡村教师跨年度、长周期研修需要的培训课程资源,为每个乡村教师提供充足的选学课程。重点建设乡村教师急需的师德修养、学科教学、班级管理、心理健康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资源。着力开发、提供网络协同研修工具和学科教学工具,做好通用教育教学数字资源的整理与推荐。区县和学校要会同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重点围绕培训生成性成果和学员结业成果,采取定向征集、择优遴选、加工升级等方式,建立本土化的区域和学校资源库,有针对性地推送给每个乡村教师,满足个性化学习需求,并为后续研修提供支持。区县要明确培训生成性成果和学员结业成果的质量标准,将成果质量与培训评价挂钩,为开发高质量课程资源奠定基础,提升培训综合效益。

4.组织实施研修。区县会同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落实区县实施方案,组织乡村学校开展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乡村学校落实校本研修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工作,有效组织教师开展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区县与学校要切实做好以下两项研修:

一是常规研修。结合备课、上课、评课和班级管理等日常教育教学工作,采取技能训练、课例研究、专题研讨、同课异构、同行评价、专家与培训者指导等方式,着力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网络研修要为常规研修提供工具支持、资源支持、专家指导和大数据分析支持等。工具支持主要包括提供学情诊断工具、教学设计工具、协同备课工具、观课评课工具、音视频互动工具和网络社交工具等。资源支持主要包括提供备课资源库、学科案例库、通识和学科教学课程库等。专家与培训者指导主要通过网上诊断、课例点评、组织研讨、解答问题等,引领带动常规研修。大数据分析主要通过记录并反馈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和学习研修的行为轨迹、关键内容及学习成效,支持教师日常反思改进,有效反映教师专业成长历程,激励教师自主发展。

二是专题研修。主要采取诊断示范、专题讲座、主题研讨、行动研究和成果展示等方式,定期开展主题鲜明的递进式系列研修活动,着力帮助教师解决教育教学的突出问题,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网络研修要为专题研修提供工具支持、资源支持和专家与培训者指导。工具支持主要包括提供问题收集与整理工具、观课评课工具、音视频互动工具和网络社交工具等。资源支持主要包括提供与研修主题直接相关的典型案例、专题课程和方法课程等。专家与培训者指导主要通过网上诊断、课例示范、专题讲座、主题研讨、课题研究指导、成果总结与推送等,引领带动专题研修。

5.抓好监管评估。省市和区县要做好校本研修实施的过程监管工作,建立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方法,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省市要着力做好对区县培训方案落实、县域网络研修社区建设、县级培训者队伍建设、县域研修活动开展、县级培训资源库建设、校本研修管理评价等方面的过程监管。区县要着力做好对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网络研修社区建设、培训课程落实、培训团队建设、常规研修与专题研修活动支持、学员管理与评价支持等方面的过程监管;做好对学校的校本研修方案落实、校级培训者队伍建设、学校网络研修社区应用、常规研修与专题研修活动开展、学员管理与评价等方面的过程监管。

省市和区县要依据培训质量标准,采取大数据评估、参训教师匿名评估、抽查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校本研修绩效进行评估。要强调应用导向,重点评估教师的学习应用实效和培训成果,网络研修社区建设的成效与特色等。建立培训绩效通报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区县、学校、教师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职责分工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将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纳入省市教师培训规划,完善制度,建立机制。

(2)有效利用国培、省培、市培经费对区县进行支持。

(3)做好对区县的指导和监管评估工作。

(4)发掘区县和学校的先进做法、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根据省市要求,制订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

(2)完善校本研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参与各方职责,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3)加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建立县级教师发展中心与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

(4)建立县域教师网络研修社区,指导学校建立网络研修社区。

(5)建立县级培训者队伍,加强校长培训,提升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指导与管理能力。

(6)根据培训规划和职责分工,落实培训经费。

(7)组织学校开展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组织开展跨校区域研修活动。

(8)做好本土化区域资源库建设与使用工作。

(9)做好对学校和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10)及时发掘“好学校、好教师、好成果”,做好典型经验、先进做法的总结与宣传推广。

3.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职责

(1)根据区县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制订网络研修支持服务计划,协助学校研制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方案。

(2)提供满足培训需要的功能完善的网络研修平台。

(3)支持区县和学校建立网络研修社区。

(4)做好预设性课程资源开发建设工作,支持区县和学校做好本土化资源的遴选、加工与应用。

(5)组建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专家团队,做好培训指导工作。支持区县做好县级培训者及校长培训工作。

(6)支持区县和学校组织实施常规研修和专题研修。

(7)做好线上与线下研修数据的记录、分析和反馈,利用大数据分析,支持教师反思改进与自主发展。

(8)支持区县做好学校校本研修的监管评估工作,支持学校做好教师研修的监管评估工作。

(9)及时发掘“好学校、好教师、好成果”,做好典型经验、先进做法的总结与宣传推广。

4.学校职责

(1)校长为校本研修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根据区县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规划与实施方案。

(2)完善校本研修制度,明确校内各方职责,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3)依托县域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立学校网络研修社区。

(4)建立校级培训者队伍,提升培训者组织实施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的能力。

(5)根据培训规划和职责分工,落实培训经费。

(6)组织开展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参加跨校区域研修活动。

(7)做好学校资源库的建设与使用工作。

(8)做好对教师研修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5.教师职责

(1)根据校本研修规划与实施方案,制订个人研修计划。

(2)认真参加常规研修,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技能。

(3)认真参加专题研修,切实解决教育教学的突出问题。

(4)有效利用网络研修社区,建好“个人空间”,养成网络学习习惯。

(5)学以致用,完成培训实践任务,提交实践成果。

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5〕10号)相关要求,推动各地组建乡村教师工作坊,开展工作坊研修,建立“用得好、辐射广、共成长”骨干引领全员的常态化研修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目标任务

针对当前乡村教师发展专家指导不够、骨干教师引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托骨干教师组建工作坊,带动乡村教师开展工作坊研修,打造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教师学习共同体,推进骨干引领全员的常态化研修。主要目标任务如下:

1.遴选骨干教师并培养成为工作坊主持人。

2.依托工作坊主持人建立一批乡村教师工作坊。

3.工作坊主持人带动一定数量的乡村教师进行工作坊研修。

4.持续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5.推动工作坊主持人从优秀迈向卓越。

6.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二、实施流程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工作坊研修纳入乡村教师全员培训规划,科学制定教师工作坊研修实施方案,遴选网络研修平台功能完善、网络研修成效突出的高等学校或教师培训专业机构作为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依托本地培训教研机构,按照“建坊、用坊、评坊”的流程,组织实施教师工作坊研修。

1.建坊

(1)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组建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建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综合考虑学段、学科(领域)覆盖面,择优遴选区县骨干教师教研员,采取集中面授与网络研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坊主持人专项培训。

(2)乡村教师工作坊组建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教师工作坊主持人,分学段、学科(领域)组建乡村教师工作坊,将具备网络学习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工作坊。工作坊内可设立若干研修小组,选拔优秀学员担任组长,明确研修分工,建立研修小组间的合作竞争机制。

2.用坊

(1)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研修

省市组织开展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研修。示范性工作坊研修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培训能力培训和工作坊主持能力培训两个方面,以工作坊主持能力培训为重点。基础培训能力培训应包括培训需求诊断分析、培训方案设计、培训课程资源开发、教师学习共同体构建、课堂教学指导和培训绩效评价等。教师工作坊主持能力培训应包括网络研修指导、线上与线下研修活动设计、课堂教学诊断与指导、生成性培训资源开发、教师协同研修指导等。

优化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研修流程,将集中面授、网络研修与工作坊研修实践相结合。先行开展工作坊主持人集中面授,然后采取网络研修对工作坊主持人进行跟进指导,同时工作坊主持人进行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实践。要适时对工作坊主持人进行再次集中面授,重在分享工作坊主持经验与成果,解决主持工作坊的突出问题,优化下一步研修方案。

(2)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

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要将主题研修与常规研修相结合,以主题研修为主,确保研修针对性;将网络研修、集中培训与现场实践相结合,实现教师学用结合,确保研修实效性。

主题研修要针对乡村教师教育教学中的突出问题,预设研修主题,主要采取诊断示范、课例研修、专题研讨、微型讲座、课题研究指导和成果总结展示等方式,由工作坊主持人组织全坊乡村教师进行主题鲜明的研修活动。要根据研修主题,设置递进式研修内容,持续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主题研修要将网络研修、集中培训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网络研修重在支持主题研修的常态化开展;集中培训重在现场诊断示范、研修成果展示和经验分享等,营造研修氛围,巩固研修成效;现场实践重在推动乡村教师及时将网络研修与集中培训所学应用于实践,切实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突出问题。

常规研修要结合乡村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主要采取网上诊断、课例点评、问题解答、资源推送等方式,由工作坊主持人对乡村教师进行个性化指导。常规研修主要采取网络研修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动教师即学即用。

区县要将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纳入区县日常培训教研工作,建立本地培训教研机构与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协同机制,为工作坊研修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和有力的条件保障,确保研修的常态化。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要为工作坊研修提供平台支持、课程资源支持、工具支持与专家指导等服务,确保研修高效开展。省市要从区县乡村教师工作坊中遴选一批成效突出、受教师欢迎的工作坊,给予重点支持。

3.评坊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工作坊研修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建立制度,落实责任,改进方法,对工作坊研修的关键环节、重点工作和实施绩效进行有效管理。要创新评估方式方法,依据培训质量标准,采取大数据评估、参训教师匿名评估、抽查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工作坊研修绩效进行有效评估。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示范性工作坊和区县工作坊研修工作的监管评估。对示范性工作坊的评估应以参训学员的工作坊主持能力提升程度、工作坊研修创新和引领等为重点。对区县开展工作坊研修工作的评估应以重视程度、经费保障和实施成效等为重点。评估结果应作为省市对区县进行支持的重要依据。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乡村教师工作坊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监管评估工作。对乡村教师工作坊的评估应以工作坊主持人的引领带动作用、学习共同体组建、研修活动开展、资源生成和乡村教师学习与实践成效等为重点。要根据评价结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主持人给予奖励支持,对工作不力的主持人及时进行调整。对本地培训教研机构的评估应以工作坊研修与日常培训教研工作的结合成效为重点。对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评估应以平台支持、课程资源支持、工具支持和专家指导成效为重点。

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要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有效记录并反馈工作坊主持人和乡村教师的研修行为及成效,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坊、工作坊主持人管理坊内学习小组与学员提供有力支持。

工作坊主持人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本坊学员的监管评估工作,通过小组评价和个体评价,对参与研修、支持同伴、完成任务和生成成果等进行有效评价。要完善坊内管理评价机制,激励学员认真参与、乐于展示、积极分享。要发掘推荐优秀小组与优秀成员,并对学习不力的学员进行有效督促。

三、职责分工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将工作坊研修纳入省市教师培训规划,完善制度,建立机制。

(2)有效利用国培、省培、市培经费对区县进行支持。

(3)组建示范性工作坊,做好乡村教师工作坊主持人培养工作。

(4)做好对示范性工作坊、区县开展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评估。

(5)发掘先进做法、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根据省市要求,制定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规划与实施方案。

(2)完善工作坊研修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3)加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建立区县培训教研机构与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协同机制。

(4)遴选工作坊主持人,将具备网络学习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工作坊,组建乡村教师工作坊。

(5)根据培训规划和职责分工,落实培训经费。

(6)组织开展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

(7)做好工作坊研修本地资源的建设与使用工作。

(8)做好本地乡村教师工作坊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监管评估工作。

(9)及时发掘“好工作坊、好教师、好成果”,做好典型经验、先进做法的总结宣传推广。

3.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职责

(1)根据工作坊研修实施方案,制订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方案。

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篇四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6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校外托管中心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中心,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受中小学学生的监护人委托,在课余时间代替监护人照顾中小学学生,为监护人提供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学学生服务,并为托管中小学学生提供就餐以及休息和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按照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和镇区属地日常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市教育局是校外托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中心有关管理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承担对校外托管中心的业务指导及督导评估;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受市教育局委托,协助市教育局对辖区内校外托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校外托管中心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对校外托管中心实施检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校外托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依法协助和监管校外托管中心制定、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中心落实防控传染病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校外托管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外托管中心的餐饮服务进行业务指导、验收和监督管理(此项职能在正式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暂由市卫生局负责)。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市教育局制定校外托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外托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校外托管中心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市建设局负责做好校外托管中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对校外托管中心的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对从事校外托管中心学生接送活动的车辆及驾驶员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对从事校外托管中心学生接送活动的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按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范围内校外托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局牵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校外托管中心管理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校外托管中心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以下统称“举办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但在校教职员工除外。第七条 在校外托管服务需求较集中的社区,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利用社区资源,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满足社区居民托管中小学学生的需要。

第八条 校外托管中心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建筑内设置校外托管中心。

校外托管中心应设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的建筑物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核定。第九条 开办校外托管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完善的机构章程;

(二)有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服务场所;

(三)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用餐室、活动室、寝室、厨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厕所;

(四)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及配套办公设施;

(五)开办资金3万元以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校外托管中心的具体开办条件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卫生局、公安消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条 举办者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筹办申请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文件;

(三)开办资金来源、验资证明文件;

(四)举办者身份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五)开办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合法使用证明文件、房间设置规划;

(六)《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开办申请表》;

(七)餐饮服务许可证(自行配餐的)或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的配餐协议书(不自行配餐的);

(八)消防查验备案文件;

(九)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十)工作人员健康证。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中心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到市民政局申请校外托管中心名称预核准,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举办者理由;

(二)举办者向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

(五)项规定的材料;

(三)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收齐前项规定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举办者申请开办校外托管中心的场所现场勘验。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出具加盖市教育局印章的筹办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一次性告知举办者需补充的材料或场所存在的问题;

(四)举办者应当自收到筹办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该期限不计入市教育局审批期限内),凭筹办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本办法第十条第(六)至

(十)项规定的材料,并将材料提交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

(五)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应当自收齐所有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市教育局;

(六)市教育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开办校外托管中心的场所进行现场勘验。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市教育局向举办者出具整改通知书,举办者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再次勘验;

(七)市教育局应当自收到再次勘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验。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书面告知举办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中心举办者应在取得市教育局批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业。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在读中山市小学、初中的学生。服务时间由校外托管中心自行设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服务内容为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学学生及向其提供就餐和相应的休息、活动场所,但不得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配备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员与学生至少按1:30的比例配备。校外托管中心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托管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定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托管服务协议书应当归档管理,以备各相关部门查阅。托管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如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学生,保障学生在学校、校外托管中心和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二)未接到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突发事故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

(三)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四)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样制度,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六)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1年,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不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的餐饮。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中心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托管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中心使用接送车的,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师生接送车辆管理的通知》(中教〔2006〕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年全市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教〔2008〕30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中心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方可收费,并在服务场所显眼位置上公示。校外托管中心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单列餐饮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且应当制定退费制度并告知学生监护人。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托管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中心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报学生就读的学校及所在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备案。第二十六条 鼓励校外托管中心通过商业保险的渠道,保障托管服务的正常运作。第二十七条 校外托管中心停办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学生监护人,未完成服务的,按剩余服务天数退还已收的托管费,并把相关情况上报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校外托管中心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一)名称或开办场所变更的;

(二)举办者或开办资金变更的;

(三)机构负责人变更的;

(四)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或服务范围变更的;

(五)章程修改的。

变更举办者的,须由原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审计。

变更机构负责人的,须由校外托管中心提出,并进行财务审计。

变更开办场所、托管学生数量突破原核定限额的,须由校外托管中心提出,并需按开办条件对新开办场所进行勘验。

变更上述事项使卫生或消防安全等现状发生改变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变更许可或核准。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局应当自受理校外托管中心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发给批准变更文件;不同意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校外托管中心应在市教育局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校外托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并经市教育局同意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提供托管服务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校外托管中心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托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托管学生预交的费用;

(二)应发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十二条 校外托管中心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在市教育局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由市教育局收回开办批准文件,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局应建立校外托管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实行检查制度。校外托管中心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上一的工作报告,经市教育局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接受检查。

市教育局应建立对校外托管中心定期检查制度,检查结果作为校外托管中心检查的初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教育局、民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力度查处无证校外托管中心,消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无证校外托管中心予以举报。

第三十六条 市物价局应加强校外托管中心收费的监管,及时调处有关托管收费问题的投诉。

第三十七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辖区内校外托管中心的监管工作,对校外托管中心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市有关部门,并配合予以查处。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校外托管中心纳入社区群防群治安全管理,协助市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托管中心监督管理,发现无证经营或其它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的第一个月,统计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中心的托管情况,报送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或市教育局。第三十九条 校外托管中心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开办批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照,实行亮证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校外托管中心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予以限期整改处理:

(一)招收在读中山市小学、初中学生以外人员的;

(二)超过核定托管学生人数的;

(三)开展教育培训的;

(四)未按本办法配备工作人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七、十八条规定的;

(六)定期检查不合格的。

第四十一条 校外托管中心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局撤销开办批准文件:

(一)服务场所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对学生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构成影响的;

(二)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 校外托管中心未经登记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仍继续开办的,由市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校外托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服务收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服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校外托管中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校外托管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并公示的,由市物价局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五条 校外托管中心违反食品安全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相关许可证或查验文件的,市教育局应当撤销其开办批准文件,市民政局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校外托管中心开办或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市教育局应当撤销其开办批准文件,市民政局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第四十七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区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在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5.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篇五

佛府办〔200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和完善,确保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十一五”后续2年有污水处理厂建成或配套系统完善并充分发挥化学需氧量减排效益的区政府给予奖励。现将有关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佛山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

总量减排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和完善,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确保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是指城镇二级生活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办法采取资金奖励的方式,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落实,佛山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区满足核算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或管网完善后形成的理论化学需氧量新增削减量之和,按照设定的奖励标准,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各区政府。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对各区所有满足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理论新增减排量进行汇总,按新增100吨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奖励2.5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第五条 满足核算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范围

(一)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建成投入运行,且设计处理能力大于等于1万吨/日的新建或扩建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期间完善管网及配套系统,增加的污水处理能力大于等于1万吨/日或增加的化学需氧量减排量超过400吨/年的原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确定范围。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我市及各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各区的申请,确定纳入市督查督办范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并在此范围内筛选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二)全程跟进。各区政府将纳入市督查督办范围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项目报建资料(环评、初步设计、配套系统资料)、项目建设计划、管网建设计划、征地落实、资金配套等情况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按月报送污水处理厂厂区建设进度(含施工现场图片资料)、配套系统及管网建设进度、土地及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建议等。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跟进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必要时进行督查督办。

(三)减排核算。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系统、管网建成后,市环保局牵头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定期核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对相关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减排情况予以核实,核实结果作为化学需氧量减排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申报。奖励项目的核定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奖励期限至2010年9月30日。每年10月底,各区政府根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核算方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辖区内所有满足奖励条件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理论新增减排量和实际新增减排量清单,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予以确认,采用化学需氧量理论新增减排量作为奖励依据。其中:

理论新增减排量(吨)=实际日均处理水量(万吨/日)*全年天数(天)*进出水COD浓度差(mg/L)/100

实际新增减排量(吨)=实际日均处理水量(万吨/日)*当年实际运行天数(天)*进出水COD浓度差(mg/L)/100

(五)奖金发放。奖励资金在次年的2月发放各区政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报请市政府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全部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不得参与化学需氧量的奖励核算:

(一)其减排量未被国家和省认定的;

(二)在国家、省、市的污染减排核查中被发现虚报、瞒报化学需氧量数据的;

(三)未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建设完善中控室数据的;

(四)长期处于低负荷状态运行的;

(五)非事故性超标排放,累计超过20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超过2次的。

第八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各区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经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环境教育、生态建设、奖励在减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的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奖励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6.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篇六

发文单位: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平政[2003]62号 发布日期:2003-12-4 执行日期:2003-1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尽快组织实施抢救,认真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爆炸事故

(三)特大交通事故

(四)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事故

(五)特大建筑(拆迁)事故

(六)特大中毒事故

(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

(八)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一)平顶山市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开展。

(二)成立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市长,如有特殊情况市长不能到位时,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总指挥部成员由以下人员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1.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

2.市政府办公室

3.市委宣传部

4.市经贸委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6.市煤炭工业局

7.市总工会

8.市监察局

9.市公安局

10.市公安消防支队

11.市卫生局

12.市财政局

1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4.市建委

15.市交通局

16.市公用事业局

17.市电业局

18.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市民政局

20.市国土资源局

21.平顶山军分区

22.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三)在总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专业指挥部分别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分管秘书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区、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主抓业务的负责人为成员。

1.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2.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3.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

4.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和救援机械设备调用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建委主任、市建委总工程师。

5.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6.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7.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经贸委主任、市乡镇企业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8.特大地方煤矿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及有关单位负责人。9.特大中毒事故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各大医院院长、市防疫站站长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三、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一)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协调动作,实施决策。

(三)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启动应急系统,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负责调用各种物资、设备、人员,统一指挥抢险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及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抢险过程、调查处理结果。

(四)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负责总指挥、副总指挥命令的下达及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提供我市重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检查各专业分部和有关部门、企业单位是否编制和准备了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组织预案的模拟演习,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专业指挥部职责

(一)主要负责按事故性质组织现场勘察,按事故态势拟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方案,为总指挥部当好参谋,并根据总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统一指挥前线的一切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事故(险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撤离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具体职责划分为:

1.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快速完成实战部署,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火灾事故的损失。

2.特大交通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警力保护特大交通事故现场,组织人员脱险,保护证人取证,监控危险物品,适时清除现场障碍,保证行车秩序,进行事故调查,配合总指挥部查清事故原因,及时上报事故情况。3.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船只火速赶赴现场搜救,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搜救方法、搜救结果、事故原因及损失情况。

4.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和救援机械设备调用指挥部:主要负责制订平顶山市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调集人员、机械设备,组织人员脱险、救助伤员;根据总指挥部命令,进行现场拆除,疏通道路和障碍,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为全方位救援创造条件。

5.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公安干警疏散周边人员,调动消防特勤进入现场处置,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确定警戒范围,实行人员和交通管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以便采取严密措施。

6.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救助伤员、保护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配合总指挥部搞好事故调查。

7.特大矿山安全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护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抢险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配合总指挥部查清事故原因,及时上报事故损失情况。

8.特大地方煤矿安全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地方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地方煤矿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护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抢险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配合总指挥部调查事故原因,及时上报事故抢救情况。

9.特大中毒事故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订平顶山市特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挥演练;按照总指挥部要求启动平顶山市特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抢救中毒人员,查清事故原因。

五、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平顶山军分区的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向指挥部提出针对事故种类启动相应预案和处理措施的具体意见;根据省、市政府授权,组织开展救援事故调查、批复、结案工作,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调查工作。

(二)市公安局

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障处理事故车辆进出有序;负责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巡警、消防、治安、经保等特种警力参与救援;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负责对有关事故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三)市煤炭工业局

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各类重特大事故的抢救方案制定,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事故抢救所需的人员、设备、物资尽快落实到位,确保抢救方案的有效实施,并根据抢险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及时对抢救方案进行修正;指挥救护队井下抢险的全过程,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各种技术资料认真保存,根据上级授权,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组织和调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大型救援设备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负责提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工程技术支持、资料支持;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安监部门批复。

(五)市建委负责建筑物倒塌(拆迁)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为建筑物倒塌(拆迁)特大事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六)市公用事业局

负责城市燃气设施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七)市卫生局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和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负责有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八)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漏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抢救措施并组织实施。

(九)市供电局

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迅速修复损坏的配、供电设备、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确保抢险救灾过程中的电力供应。

(十)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事故现场后勤保障;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负责现场所需器材、装备、材料、给养的供给及车辆的抢修维护。

(十二)事故单位

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保证抢险救灾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十三)平顶山军分区

根据总指挥部决定组织驻平部队和武警支队进行事故现场救援。

六、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指挥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工作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相关专业指挥部全体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有关专业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分别成立抢险救援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信息新闻组,各组应分工负责,立即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抢险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消除污染、抢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抢险物资运输等工作。

2.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确定死亡人员姓名、身份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刑事案件。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6.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险情)的情况资料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人民政府或部门要服从总指挥部的统一调遣,迅速组织力量抢救,组织人员和设备,保卫要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在应急抢险中,供电、电信、气象和其它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相互配合,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

(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程序,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措施和进展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援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请求;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市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工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跑。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现场,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八、其他事项和要求

(一)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修改补充。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驻平顶山部队和武警平顶山支队、消防支队是特大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各产煤县、区、市矿山救护队和平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是平顶山煤矿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主要力量。

(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预案》,制定出各分管专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相关部门的子预案及重点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平顶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各县、区、市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各县、区、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不断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整个预案能够及时启动并正常运行,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附件:1.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图(略)

2.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网络

附件2:

平顶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网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992299

平顶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991581

平顶山市公安局:2922270

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2814155

平顶山市交通局:3932870 3935904

平顶山市建委:2922108

平顶山市旅游局:2909049

平顶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978956 4978886

平顶山市卫生局:2925247 2928714

平顶山市环保局:2993101

平顶山市民政局:2922051

平顶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2817607 119

平顶山市医疗急救中心:120

平顶山军分区:3945540转值班室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2980580

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927340

平顶山市经贸委:2922338

平顶山市总工会:2916467

平顶山市监察局:2922611

平顶山市电业局:3933528

平顶山日报社:4944851

平顶山电视台:3993008

7.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增强老年人健康意识, 进一步开展老年健康教育, 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老年健康的社会氛围, 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水平, 我委组织专家编写了老年健康核心信息。现印发各地, 供参考使用。

2014年10月7日

老年健康核心信息

1.积极认识老龄化和衰老。老年人要不断强化自我保健意识, 学习自我监护知识, 掌握自我管理技能, 早期发现和规范治疗疾病, 对于中晚期疾病以维持功能为主。

2.合理膳食, 均衡营养。老年人饮食要定时、定量, 每日食物品种应包含粮谷类、杂豆类及薯类 (粗细搭配) , 动物性食物, 蔬菜、水果, 奶类及奶制品, 以及坚果类等, 控制烹调油和食盐摄入量。建议老年人三餐两点, 一日三餐能量分配为早餐约30%, 午餐约40%, 晚餐约30%, 上下午各加一次零食或水果。

3.适度运动, 循序渐进。老年人最好根据自身情况和爱好选择轻中度运动项目, 如快走、慢跑、游泳、舞蹈、太极拳等。上午10—11点和下午3—5点为最佳运动时间, 每次运动时间30~60分钟为宜。

4.及早戒烟, 限量饮酒。戒烟越早越好。如饮酒, 应当限量, 避免饮用45度以上烈性酒, 切忌酗酒。

5.保持良好睡眠。每天最好午休1小时左右。如果长期入睡困难或有严重的打鼾并呼吸暂停者, 应当及时就医。如使用安眠药, 请遵医嘱。

6.定期自我监测血压。测前应当休息5分钟, 避免情绪激动、劳累、吸烟、憋尿。每次测量两遍, 间隔1分钟, 取两次的平均值。高血压患者每天至少自测血压3次 (早、中、晚各1次) 。警惕血压晨峰现象, 防止心肌梗死和脑卒中;同时应当避免血压过低, 特别是由于用药不当所致的低血压。

7.定期监测血糖。老年人应该每1~2个月监测血糖一次, 不仅要监测空腹血糖, 还要监测餐后2小时血糖。糖尿病患者血糖稳定时, 每周至少监测1~2次血糖。老年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目标应当适当放宽, 空腹血糖<7.8mmol/L, 餐后2小时血糖<11.1毫摩/升, 或糖化血红蛋白水平控制在7.0%~7.5%即可。

8.预防心脑血管疾病。老年人应当保持健康生活方式, 控制心脑血管疾病危险因素。如控制油脂、盐分的过量摄入, 适度运动, 保持良好睡眠, 定期体检, 及早发现冠心病和脑卒中的早期症状, 及时治疗。

9.关注脑卒中早期症状, 及早送医。一旦发觉老年人突然出现一侧面部或肢体无力或麻木, 偏盲, 语言不利, 眩晕伴恶心、呕吐, 复视等症状, 必须拨打“120”, 紧急送到有条件的医院救治。

10.重视视听功能下降。避免随便挖耳;少喝浓茶、咖啡;严格掌握应用耳毒性药物 (如庆大霉素、链霉素等) 的适应证;力求相对安静的生活环境。听力下降严重时, 老年人要及时到医疗机构检查, 必要时佩戴助听器。定期检查视力, 发现视力下降及时就诊。

11.重视口腔保健。坚持饭后漱口、早晚刷牙, 合理使用牙线或牙签;每隔半年进行1次口腔检查, 及时修补龋齿孔洞;及时镶补缺失牙齿, 尽早恢复咀嚼功能。

12.预防跌倒。老年人90%以上的骨折由跌倒引起。平时应当保持适度运动, 佩戴适当的眼镜以改善视力, 避免单独外出和拥挤环境, 室内规则摆放物品, 增加照明, 保持地面干燥及平整。

13.预防骨关节疾病和预防骨质疏松症。注意膝关节保暖, 避免过量体育锻炼, 尽量少下楼梯, 控制体重以减轻下肢关节压力。增加日晒时间。提倡富含钙、低盐和适量蛋白质的均衡饮食, 通过步行或跑步等适度运动提高骨强度。

14.预防压力性尿失禁。注意改变使腹压增高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 如长期站立、蹲位、负重、长期慢性咳嗽、便秘等。

15.保持良好心态, 学会自我疏导。一旦发觉老年人出现失眠、头痛、眼花、耳鸣等症状, 并且心情压抑、郁闷、坐卧不安, 提不起精神, 为一点儿小事提心吊胆、紧张恐惧, 对日常活动缺乏兴趣, 常常自卑、自责、内疚, 处处表现被动和过分依赖, 感到生活没有意义等或心情烦躁、疲乏无力、胸闷、睡眠障碍、体重下降、头晕头痛等抑郁症早期症状, 要及时就诊, 请专科医生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药物治疗。

16.预防阿尔茨海默病的发生发展。阿尔茨海默病多数起病于65岁以后, 主要表现为持续进行性的记忆、语言、视空间障碍及人格改变等。老年人一旦出现记忆力明显下降、近事遗忘突出等早期症状, 要及早就诊, 预防或延缓阿尔茨海默病的发生发展。

17.合理用药。用药需严格遵守医嘱, 掌握适应证、禁忌证, 避免重复用药、多重用药。不滥用抗生素、镇静睡眠药、麻醉药、消炎止痛药、抗心律失常药、强心药等。不轻易采用“秘方”、“偏方”、“验方”、“新药”、“洋药”等。用药期间出现不良反应可暂时停药, 及时就诊。

18.定期体检。老年人每年至少做1次体检, 积极参与由政府和大型医院等组织的普查, 高度重视异常肿块、肠腔出血、体重减轻等癌症早期危险信号, 一旦发现异常应当去肿瘤专科医院就诊, 发现癌症要去正规医院接受规范化治疗。早发现、早干预慢性疾病, 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降低疾病风险。保存完整病历资料。

19.外出随身携带健康应急卡。卡上注明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家属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患有哪些疾病, 可能会发生何种情况及就地进行简单急救要点, 必要时注明请求联系车辆、护送医院等事项。

20.促进老年人积极进行社会参与, 结合自身情况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 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注重生殖健康, 避免不安全性行为。倡导全社会关爱老年人,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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