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通知书

2024-08-20

调解通知书(共9篇)

1.调解通知书 篇一

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15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通知书

工商终字﹝20﹞号

申 诉 人: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诉人(单位):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地址:

案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向我局申诉。经我局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终止调解。建议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申 诉 人:(签字)

被申诉方:(签字)

调 解 人:(签字)

二0年月日

2.调解通知书 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推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范围

2010年1月以来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例。

二、报送案例对象及数量

1、报送对象:乡(镇)、村(居)两级调委会。

2、报送数量:各个乡镇调委会至少2篇;并从各村(居)调委会择优选取3篇,共上报5篇。

三、案例要求

(一)纠纷类型要典型,包括社会热点、难点纠纷。

(二)纠纷法律关系相对复杂,调解难度较大。

(三)调解技巧运用得当,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四、编写要求

上报的调解案例应按照以下四个部分撰写: 一是案件基本情况; 二是调解经过及结果; 三是调解思路及技巧; 四是基本法律关系及法律运用。

文字要求言简意赅,条理清楚,语句通顺,用词准确。案例重点突出调解的思路及技巧和案件的法律关系。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

五、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将评选出一等奖3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10个。评选出的获奖案例县局将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发放到各乡镇调委会。

六、报送要求

请将案例于2011年10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司法局基层科,或将电子文稿发送到邮箱:zjkzlsf@126.com.。

3.调解通知书 篇三

怀化市洪江区司法局

关于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件洪区号

区属各单位、司法所:

当前,城乡劳动争议纠纷比较突出,为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共同商定,成立洪江区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区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股负责日常工作。

附:洪江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 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洪江区司法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通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发: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街司法所

洪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4月28 日印发(共印30份)

附件:

洪江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

主任:俞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成员:

4.调解通知书 篇四

关于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各司法所:

为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决定在全县17个镇、场(区)公开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现将有关选聘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设置

各镇、场(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一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专职人民调解员一人,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参照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做法,设专职人民调解员一人,专职调解员一般由该村(社区)调解主任担任。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群众基础好,热心人民调解工作。2.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相应的政策水平、协调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3.熟悉本地区(部门、行业、系统)情况,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

4.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5.没有参加过邪教组织、未曾受过刑事或劳动教养处罚。政法机关退休干部、退休教师、复转退伍军人、优秀大中专毕业生,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并优先聘任。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任

镇、场(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聘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由所在镇、场(区)司法所聘任,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由司法所进行考核,对优秀、称职的调解员可以续聘。受聘专职调解员报县司法局备案,并统一由县司法局发给聘书。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聘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参照村(社区)的做法。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

专职人民调解员经聘任上岗后,工资按每人500元/月由县财政统一发放。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1.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镇、场(区)、县司法局双重管理,接受县司法局及司法所的业务指导。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执业活动检查、监督以及定期考核、奖励等各项管理制度。

3.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原聘任单位应及时予以解聘,同时按照规定另行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选聘和解聘由司法所报县级司法局备案。4.建立健全专职人民调解员档案,做到有名册、有聘书、有职责。

5.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

五、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职责

1.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调解辖区内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协助排查本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类纠纷信息和动态,对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应及时报告、并跟踪调处。

3.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4.在调解工作中起表率作用,对其他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帮助指导。

5.向各级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送有关社情信息和案例分析报告。6.做好县司法局和辖区所在地司法所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的实施

各单位要把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作为贯彻省、市两办文件的重要措施之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认真实施。务必在2010年4月30日前完成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工作。

5.调解通知书 篇五

签发人:李凤森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健全网络、稳定队伍、增强素质、提高质量”为主题的“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健全组织网络。稳定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强化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鼓励建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全市村(社区)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00%建立并正常运转,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覆盖。

(二)加强队伍建设。稳定人民调解队伍,利用村(社区)1

两委换届的机会,及时选举聘用,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着重强化应知应会基本知识、调解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调解水平。扎实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适时组织专项检查,确保今年全部的乡镇(街道)和60%以上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提高调解质量。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全面启用新的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加大人民调解投诉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把人民调解质量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力争使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达到85%以上。

(四)化解社会矛盾。坚持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开展矛盾纠纷预警系统试点建设,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力争使矛盾纠纷的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

二、活动形式

(一)开展“人民调解能手”评选。“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是司法厅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而启动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我市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调解能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2、具备较强的调解技能;

3、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3年,每年有记录的调解纠纷不少于40件,调解成功率达98%,履行率达95%;

4、公道正派,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全市人民调解能手评选不分配具体名额,从各县(市区)申报人员中择优产生,并结合精品案例评选、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优中选优确定。名列前茅的人民调解能手将推荐参与全省人民调解能手角逐。各县(市、区)要做好组织推荐考核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先进事迹材料及被推荐的人民调解员2010年以来调解的3个以上典型案例一同上报市局基层科。

(二)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技能竞赛。按照广泛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全市范围逐级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技能竞赛活动。竞赛可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演讲比赛、现场答辩等多种形式,提高趣味性和竞争性,调动人民调解员加强技能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达到岗位练兵的目的。

在各县(市、区)开展人民调解业务技能竞赛的基础上,市局将于7月份组织全市人民调解员业务技能决赛。名列前茅的,将推荐参加省厅比赛,进入省厅决赛的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调解能手条件,优先被推荐为“全省人民调解能手”。

(三)开展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评查。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司法部、省厅相关要求,统一使用新修订的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各县(市、区)要把人民调解卷宗的使用、填写、归档等事项纳入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内容。在6月份市局将组织对全市人民调解卷宗质量进行抽查评比,评比结果将作为年底考核的依据。通过对卷宗内容、协议书的评比、核查,及时纠正文书使

用中出现的问题,促进调解协议书制作质量和水平提高。

(四)开展精品案例评选。各县(市、区)要认真收集2010年以来的人民调解案例,组织开展精品案例评选。评选出一批质量较高,具有代表性、示范性、典型性的人民调解精品案例,供广大人民调解员学习借鉴。市局将评选出一批好的案例上报省厅。省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各地上报的精品案例进行评审,选评全省人民调解精品案例,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全省十大人民调解精品案例,汇编成册下发各地交流学习。每个县(市、区)上报精品案例不少于2篇,上不封顶,并要逐个案例作出点评。

三、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和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抓好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基层工作指导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指挥、协调职责,制定活动方案,确定具体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认真组织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要从人力、物力、财务上给予充分保障,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明确步骤,强化指导。“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于3月启动,至年底结束,分为安排部署(3月底前)、组织实施(4月至11月)和总结完善(12月)三个阶段。各县(市、区)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业务技能竞赛、调解能手评选、卷宗质量评查和精品案例评选结合起来,通过系列活动,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能力水平,推进人民调解质量的提高。要强化督查,组织人

员,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对“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抽查和工作督导,并将活动成效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评体系。

(三)搞好结合,注重实效。要把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与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结合起来,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帮助广大人民调解员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与全市开展的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处、大防范”活动结合起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与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结合起来,为顺利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提供保障;与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结合起来,增强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标语、横幅、专栏、板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质量年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宣传人民调解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扩大活动的社会知晓度。

各县(市、区)开展活动的工作进度和有关经验做法应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务必于11月25日前上报市局基层科。

安阳市司法局

6.调解通知书 篇六

东站地区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法》

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辖区单位、居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即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为民调解法》,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法》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我办事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本次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贯彻《人民调解法》,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和人民调解组织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主题深入开展《人民调解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人民调解法》重大定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取得的成绩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活动时间

12月15日至12月22日

三、活动方式

(一)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各辖区单位、居委会要积极与新闻单位联系沟通,通过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社区院内开辟宣传专栏,组织专题节目,深入全面宣传《人民调解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各辖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经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组织图片展,演讲会、知识竞赛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保证宣传活动贴进实际,贴近群众。

(三)组织《人民调解法》义务咨询日活动。以办事处为单位,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法》义务咨询日活动,主要以社区为主要地区,现场为广大群众、居民提供人民调解咨询和服务。

四、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将《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一贡重要任务,要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推进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扩大人民调解社会现场的重要措施。

(二)结合《人民调解法》宣传活动,各单位、居委会要对所属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建立档案薄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要对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应建而未建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尽快建立,对调解组织设立不规范的要依法调整。全面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的数量。类型等业务信息的调查统计工作。

(三)及时沟通信息,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尽快安排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在活动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交流。

各辖区单位、居委会将实施方案和总结分别于2011年11月30前和2011年12月30日前报东站街道办事处综治办(204房间)。

(此页无正文)

东河区东站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东站地区 宣传周 活动通知

报:区政法委、综治办、司法局 送:街道综治委主任、副主任、各委员 发:辖区各单位、社区居委会

7.调解通知书 篇七

(冀劳社办[2005]28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企业家协会:

为了适应在当前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妥善解决不断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河北的需要。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主要方面。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对加快和谐河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不断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和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要求,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形成企业与职工共谋经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局面,推动建立和谐稳定、互利双赢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各负其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作用

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法律规定建立在企业内部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组织。各地要认真贯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1993]301号文件精神,加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尤其要抓好改制企业和新建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对已经建立企业调解组织的,要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发挥其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方

面的作用;对没有建立调解组织或调解组织因为改制而弱化的,要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起来。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都要配备素质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调解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和经费,做到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明确、制度完善,正常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原则上河北省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四落实。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员;30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员2名以上;100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员确有困难的,可配备兼职调解员。

三、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方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中的制度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以县(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为依托,组成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建筑行业协会、商业联合会和私营个体协会等,在开发区、乡镇、街道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在2007年底前,全省1972个乡镇要全部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实现乡镇区域性调解组织的全覆盖,逐步形成企业调解、区域性(行业性)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有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对本地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现有数量、工作现状、工作条件等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2006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本情况和调解组织工作情况列表,分别归口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表样见附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以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分析研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加快和谐河北建设不相适应的局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可选派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丰富劳动争议处理、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到所在地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兼职,指导、帮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活动。

为妥善解决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经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劳动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30日内持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书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调解协议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给与支持和帮助。

四、明确分工、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一)明确部门分工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协调、业务指导和培训,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对法律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的协调指导作用,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发挥自身业务优势指导企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级总工会要指导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使劳动争议基本上都能在基层得到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各级企业家协会要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保护和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依法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劳动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分析研究影响本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确定预防、解决方案和措施;各部门相互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对重大劳动争议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时互通信息,齐心协力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例会制度、分析报告制度、预警预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地要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对影响较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及时邀请各成员单位和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处理,以尽快化解矛盾。

五、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建设

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争议,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应当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当前要把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影响劳动关系重大变化的问题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加强预警体系建设,健全信息预警网络。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信息通报协调制度;本系统上下级之间劳动争议调解信息、案例分析等情况的传递、反馈制度;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统计报表制度。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酿成事端。各设区市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和劳动争议信息定期分析、报告、评估制度,对本地发生的劳动争议至少每季度汇总分析一次。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排查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苗头。

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化标准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改革思路,探索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和制度、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要通过培训考核,调整充实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阶段性发展规划,扎扎实实地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8.调解通知书 篇八

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提高调解仲裁能力,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能否妥善化解纠纷,调处争议,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是保障劳动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基础来抓。要立足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通过调解仲裁及时处理争议、有效服务社会的能力,为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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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幸福广东为核心,以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为主线,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院建设为基础,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以及调裁诉紧密衔接的矛盾调处机制,逐步形成预防功能健全、调解方式有效、仲裁公正权威、队伍充实专业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系,不断提高调解仲裁的质量和效率,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发展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更好地服务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

--实现争议处理柔性化。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基本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基层调解网络全面覆盖,60%以上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调解快速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实现案件办理标准化。推行阳光仲裁,规范仲裁行为,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为重点,改革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结案率达到90%以上,确保“快立、快办、快结、办好”,切实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实现仲裁机构实体化。从2011年起,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确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专门的办案机构、专门的适应办案需要的人员编制、专门的办案场所、专门的财政预算经费,为调解仲裁工作健康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一)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开展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试点,在省、市、县(市、区)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工作机制,推动企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组织

广泛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切实增强用人单位自主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拓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渠道。完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的调解服务功能,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化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充实基层调解人员。将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作为充实基层调解人员的重要渠道,壮大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员素质。加强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处理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三)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加快建立部门联动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在预防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建立调解工作指导评价和情况通报机制。加强调裁衔接,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到基层调解组织调解争议。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提升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四、加大争议仲裁工作力度

(一)完善案件分类处理制度。实行案件分类处理,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一裁终局”制度简便快捷的优势,对简单、小额争议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当庭予以裁决。对部分事实清楚、调解不成的,就查明部分先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符合条件的裁决先予执行。

(二)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女职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采取先行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等措施,快速妥善处理争议。对集体争议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速结案。对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等重大集体争议,要组成特别仲裁庭,缩短送达、审理期限。

(三)强化裁审衔接。加强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四)规范仲裁代理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律师参与仲裁活动的监管。对敏感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不得以发放公开信等形式,向不特

定多数人发出代理要约。律师不得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采用风险代理。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协议并提供给仲裁机构;不向仲裁机构提供不收费协议的,仲裁机构有权取消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五)加强仲裁建议工作。针对仲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仲裁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提出工作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共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的发生。

五、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一)加快推进仲裁院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争议案件较多的乡镇、街道,可设立仲裁分院或仲裁派出庭(巡回庭),就地、就近及时调处争议。争取到2011年年底前,50%以上的仲裁机构完成仲裁院建设;2012年年底前,70%以上的仲裁机构完成仲裁院建设;2013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仲裁院建设。

(二)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案件数量和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实际需要,在保证法定仲裁庭组成人数的前提下,配齐配强专职仲裁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扩大兼职仲裁员的来源渠道,吸收律师等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要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仲裁员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纠纷处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增强其综合素质。要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开展仲裁文明窗口建设,不断提高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三)落实仲裁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财行〔2008〕237号)的要求,将仲裁经费纳入各级财政保障,确保经费落实到位。要根据仲裁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并合理规划仲裁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和仲裁员办案补助经费,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投入力度。严禁截留、挪用、挤占仲裁经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仲裁工作的扶持力度,推动全省仲裁事业协调发展。

(四)加强仲裁基础建设。各地要根据省统一要求,对仲裁办公、办案场所设施、标识

及仲裁员着装等进行规范。仲裁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设施功能齐全,能满足办案和日常工作的基本需要。要加强基础设施配备和更新,保证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仲裁文书送达、立案窗口等设备设施的配备,提高办案保障能力。要加快仲裁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庭审实时监控、审批联网操作和案件信息共享。

六、加强对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

(一)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地要把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有效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制度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调解仲裁服务体系,确保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9.调解通知书 篇九

关于调整刘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单位:

人民调解是正确处理民间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矛盾纠纷排查率,人民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营造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环境,鉴于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刘集镇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充实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一、刘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任:刘猛

副主任:王立群张敬光

成员:路杰刘帮宽王光辉张国政王奎刚

邹其乐刘凤民刘安晏张庆洲郑崇庆李兰芝王学敏张向荣刘民

刘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治办,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立群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张敬光担任,成员:张庆洲,王学敏。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调解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

2、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和社会公德;

3、反映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及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

4、指导协调辖区内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

附:刘集镇各村(居)、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及人民调解员名单名单。

刘集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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