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定金合同

2024-08-22

房屋定金合同(共14篇)

1.房屋定金合同 篇一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座落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并经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币)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元。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 年 月 日 前到 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十五日内未签订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宁波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愿将座落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街____段______号的_____房(____室_____厅______平米)卖于乙方,永远为业,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 该房的房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百元整(__________元)。

第三条 由于卖房人房证及发票没有到手,房子的买卖现在不能兑现,经甲乙双方决定甲方不得再卖他人,乙方不能悔约,订立此合同,甲方应在签此合同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房证或发票等证件。

第四条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_()。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五条 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卖房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房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2.房屋定金合同 篇二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3.房屋定金合同 篇三

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最后一个条件“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这个条款显然针对一些开发商在卖楼前描绘自己将来离轨道交通多少距离、周边有多少配套设施,而交房时付诸阙如的情况而设定的,这样,消费者就不容易被吹得天花乱坠的广告所欺骗了,这个条款值得其他城市学习。

为争议问题度身定做的条款

本次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提示,开发企业建设商品房必须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房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开发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有其他问题的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开发企业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此外,由于北京冬天的供暖问题是购房者一大关心的问题,由此引发的能源节约条款也成了这个合同的亮点。开发商另外应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上水、下水、电、供暖、燃气等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公共绿地、道路、停车场,幼儿园、学校、会所、购物中心、体育设施等其他设施也应按约定的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买房人对开发企业入住时必须先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存在较大争执,甚至引起集体上访。本次制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提示双方在签约时可就有关税费的缴纳是否委托进行约定。购房人不同意委托开发企业代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物业服务费用、供暖费等税费的,购房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行依法缴纳。当事人双方就交费的具体事宜应进行约定。

示范文本还约定开发企业应明确所售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该物业企业必须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同时还需约定地上停车费、地下停车费的收费标准。

综合上面讲的几大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北京新版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它具备鲜明的地方特色,注重保护消费者,而且根据当地比较多发的房产纠纷,如虚假广告、配套设施不到位、税费交纳争议、供暖问题、停车费以及前期物业管理等,制定了密切相关的条款。

开发商大叫三难

新版合同出台后,给开发商带来更多约束,而很多条款对于开发商来讲实行起来异常艰难,而北京的开发商的“难惹”也是出了名的。对其中三个修改较大的地方,开发商提出了强烈质疑。

首先,新版合同中增加了出卖人对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承诺条款,要求出卖人承诺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空气质量,防水功能,装修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等方面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定以及和买受人约定的条件,否则需要承担赔偿甚至退房的责任。与以前的版本比较起来,不仅把质量约定的范围的规定扩大到了空气质量,而且对防水、装修、装饰的质量问题都进行了更明确的约定,提出了赔偿的方式。

而这一点对于开发商来讲扩大了责任范围。一些开发商认为对于工程材料的质量很难达到完善的控制,主要由于上游材料厂商的产品质量控制不是很严格,在如此大的工程中能够有完全质量保障的材料并不多,因此对如此多的细节进行约定增大了开发商的风险,而且建材厂商的产品质量也不会因为新版合同就有所提高,因此这样的条款对开发商来讲是不公平的。

而北京隆安律师事物所的陈旭律师对此认为,这样的规定的确增加了开发商的责任,但是其目的就是要求开发商更严格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材商,由此形成的风险需要开发商与建材商之间以更严格的法律合同加以约束,从而形成消费者约束开发商,开发商约束施工建材商的良性机制,形成整个产业链的良性循环。

其次,新版合同中新增加的条款还包括商品房实行节能措施的规定。此条款要求商品房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照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同时买房人可以向出卖人要求赔偿违约金。

对此条款一些开发商认为现在为市场竞争压力使得建筑设计越来越重视外观美化,大面积采用落地玻璃、包括大面积的挑高等措施都一定程度上对能源消费有所增加,完全按照“居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行有难度。而且开发商担心很多买房人在购买的时候要求新奇美观的设计,而使用的时候又要求节能指标,这样会造成明知道这样的房子对能源有所浪费还是购买,而住房的时候有任何的不满都可以以没有达到节能措施对开发上要求索赔,这也是不公正的。

作为本次新版合同律师委员会委员的陈旭律师对此也有解释,他认为开发商在设计上有义务遵守国家相关的规定,或者与买房人事先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对房屋耗能情况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免除开发商在这方面的责任。

最后,关于产权登记的规定,旧版合同中约定在若干工作日能开发商向有关政府单位提交产权登记合同,而在新版合同中做了细微而关键的变化,要求出卖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初试登记工作,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登记工作。

这个规定将以前开发商的提交材料义务扩展到了对办证结果进行负责。对此,很多开发商认为自己只能负责材料的提交,而接下来是政府审批的事情了,如果政府审批迟缓造成了产权证不能按期办理,而开发商确承担政府工作的责任,还是不公平的。

4.房屋买卖定金合同 篇四

卖房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此定金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愿将坐落在新沂市棋盘山水商贸城中心圆盘楼正南方第一幢,自西向东第户三层商住楼卖给乙方,永远为业,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由于卖房人房屋正在承建,没有竣工房子的买卖现在不能兑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建成后不得再卖他人,乙方不能悔约,订立此合同。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此合同后四个月内给予乙方交房,并要求乙方付清全款。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把房屋售于他人且定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该房的房价款应在房屋竣工后,甲方核算成本,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订立房价,任何人不得干预。

第五条: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附收据一份),如一方违约,除适用定金罚则外,还应当赔偿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诉至法院。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房人(甲方):买房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5.房屋买卖定金合同 篇五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购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以实际产权证为准)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1、乙方预购《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房地产权证 (证书号:_______),土地证:_______ 并经人民政府测绘机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尾款付清之日交付。

2、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平方米,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整,乙方采取_______方式。签订正式合同时首付款_______万,尾款_______万元于签订正式房屋购买合同后_______个月内付清。

3、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整,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4、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天,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到__房产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5、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6、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必须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且赔偿双方所交的`信息费。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且无权要求好人房产退还已收取的信息费。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__房产执壹份。

其他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

6.永捷利房屋买卖定金合同 篇六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永捷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店兹为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该房产资料买卖双方已阅,买方对卖方出售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潢已做充分了解并实地勘察完毕,确认无误,予以认可,买方愿意认购该房产并自愿支付定金,以确定买卖关系。

一.房产基本情况:

(1)买卖房屋坐落于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

(2)卖方就该房屋出售及附属设施、装潢等情况说明如下:

二.该房产的交易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三.买方支付定金元整(元)以确定买卖关系,买卖双方在签订本《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当日,买方应将定金存入永捷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专户,否则视为违约。

四.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受理单,签字同时买方将剩余房款全部付清给卖方,买方应该选择以下方式付清剩余的购房款,否则视为违约。

(1)买方一次性付清剩余购房款:元整(元)。

(2)买方按揭贷款付款,具体为:首付元整,贷款元(具体数额以银行审批数目为准)。

五.该房产涉及到的过户费、按揭费及中介费用共计元整(元)。

六.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买方应按银行要求及时向居间人提供银行审贷所需的有关凭证及材料,若买方不按银行要求提供审贷所需的有关凭证及材料视为违约,卖方及居间人有权对违约方追索违约金。

七.买卖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届时买卖双方须齐备房地产过户所需证件及相关文件,依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按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签署《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交由永捷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书代办中心全权办理过户手续。

八.卖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呼和浩特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卖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等,概由卖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九.违约责任:《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后,如果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卖方需双倍返还买方所付定金;如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已付定金不再退还,扣除给付永捷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服务费外,所剩余额归卖方所有。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居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十二.本合同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永捷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留档一份。

居间人:永捷利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经办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7.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七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8.房屋定金合同 篇八

第一条 协议各方(三方指甲、乙、丙三方)

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第二条 本协议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补充协议,为《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协议为《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不能成立或被依法撤销或被房地产主管部门驳回,则从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条 本协议所称房屋位于***小区***栋****室×××之房产。

第五条 甲方保证: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前,已向乙方说明、告知全部甲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所交易房屋的重要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有效,且未隐瞒任何可能侵犯乙方权益的、可能减损房屋价值的事实资料。

第六条 丙方保证:在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前,已向乙方说明、告知全部丙方已知或应知的有关所交易房屋的重要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有效,且不存在隐瞒可能侵犯乙方权益的、可能减损房屋价值的事实资料。

第七条 因甲方的信息优势,甲方保证,所提供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保证房屋不存在可能影响居住的住宅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房屋内部、外墙无裂缝;外墙无渗水等。若在买卖成交后半年内出现影响居住的房屋质量问题,乙方可要求甲方修复房屋,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保证:在该项房产上不存在中国民俗文化中的不吉利事项,如居住人非正常死亡、事故频发等因素。

第九条 除其它合同载明的房屋情况,甲方和丙方向乙方说明,房屋用地为(住宅、工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年,始于×××年。房屋建成年份为××年,使用年限为国家规定的房屋使用寿命。若因甲方或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不了解房屋真实的剩余土地年限或房屋使用寿命而促成买卖的,出卖方需赔偿乙方,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交房: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于×××年×××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房,交房须履行交钥匙手续,并保证房屋内居住人员不再滞留。若因甲方未按时交房或房屋内仍有人员滞留而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乙方有权要求停止交易,之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出。包括乙方给丙方应支付的中介费、停止交易产生的违约费,及乙方支付的房屋评估费和×××万首付款。

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交房后,立即办理房产证抵押申请贷款手续,由银行放贷后直接转入甲方账户。若甲方交房并保证无人员滞留后,乙方两日内未办理房产证抵押申请贷款手续,甲方有权提出赔偿。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其出售该房产的行为已取得其它权利人或共有人或优先权利人的同意,若因甲方未取得上述权利人同意而擅自出售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甲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交房前,甲方须结清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等费用,缴清公共维修基金、月付的公共维修费及其它国家有关部门、业主组织或业主公约规定的费用并提供以交房前为截止日期的费用单据。

第十四条 甲方保证第四条所述房屋不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涉及诉讼、其它权利主张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事项。

第十五条 该房过户后一星期内甲方应迁出位于该房产之上的全部户口,并有义务协助乙方

办理煤气、有线电视、宽带、电话、公共维修基金专户、物业管理等应由新业主承继的权利的过户手续,并转交所交易房产原有的房屋结构图、原始买卖合同、水电装修路线图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丙方为本次交易的居间方,承担为甲方、乙方代办各种非本人必须到场的有关手续的义务。产权变更及相关手续办理应在签署《房屋买卖定金合同》30天内完结。未能及时按时完结的,甲方和乙方均有权要求赔偿,计算方法为每拖延壹日赔偿人币100元,直至丙方收取的佣金被扣完为止。本条款不影响其它因违约过失产生的赔偿要求。

第十七条 若本交易房屋不能办理石河子市土地房屋权证,或办理的费用超过原约定的范围,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丙方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要求赔偿,赔偿违约金为5000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双方、甲方与丙方或合同三方签署的本协议、任何书面协议显失公平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自始无效。

第十九条 本合同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议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地为房屋所在地法院。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其它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

丙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

9.房屋买卖定金协议 篇九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名下房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定甲方名下位于_______区市场沟_____ 小区_____楼_____单元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屋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房屋单价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款为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大写)。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2014年_____月_____日前与甲方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三条 定金: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_________元(小写),(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抵作该房屋的购房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第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

10.房屋定金合同 篇十

6月1日起,邢台市在全国率先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上签约,市民办理房屋抵押备案和抵押登记时不再使用纸质合同,而是改为使用统一的网签制式“电子合同”。通过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邢台市房屋抵押网签备案系统”,在系统终端与抵押人签订“主债权及房屋抵押合同”,同时采集抵押人的影像、身份证、抵押房产的房产证等要件电子信息,将系统中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电子版,一并传至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抵押管理窗口。经抵押管理窗口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版抵押贷款合同进行网上确认备案,由金融机构代办人领取《邢台市房屋交易确认书(抵押)》,并凭其到中心登记窗口直接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窗口工作人员直接调取金融机构已上传的要件信息即可办理。抵押人只需要和金融机构签订“电子抵押合同”时,约定委托条款,剩下手续就不用抵押人再跟着去办理,化繁为简。

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建立后,对于金融部门已采集的信息,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抵押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可直接调取利用,其他后续生成的信息,可及时采集,陆续补齐。避免了重复扫描身份证、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影像及其他相关证件信息的环节,既减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提高了办事效率,实现了抵押登记10分钟内立等可取办结。同时,贷款群众无需再亲自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排队等候、采集信息、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只需一次性在金融部门提交全部资料,就可通过合同约定委托条款,委托金融部门全程办理后面的手续。

11.房屋买卖定金协议 篇十一

为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名下物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预定甲方名下的位于面积为总房款为元。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买卖过程中其他正常费用。甲方收取的总房款不额外支付房屋买卖过程中及房屋买卖完成后所需的任何其他费用。

二、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定金: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乙方须在上述房号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乙方同意选择按揭贷款支付购房款,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房款,余下部分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甲方。

五、甲方承诺:

在本协议签订后,须为乙方保留该房屋至保留期届满之日止,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之《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诺在乙方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房屋买卖交接时,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价款等条款帮助乙方完成房屋买卖手续。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需向乙方返还

定金,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六、乙方承诺:

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诺在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价款等条款。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确定的义务,超过上述合同规定交易保留期限,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该房屋的房号保留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同时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房屋买卖性质为工程抵债房买卖,房屋交接手续续按房屋开发商有关手续操作,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房屋买卖手续,房屋买卖完成之后的有关房产公司新房交付手续由乙方自行完成,甲方不在有义务协助。

甲方:(出售人)

身份证号码: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12.房屋商铺租赁定金意向协议 篇十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本着满意自愿的原则,甲,乙,签订以下房屋租赁定金条款。

一、现甲方将:号展厅(办公室)共计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二、甲、乙协定出租物业,月租金为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 ,起租日为 年月 日.定金有效期为此协议签定之日起 天内有效。

三、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交付房屋承租定金 元(人民币)给甲、方。

四、乙方向甲交付定金后,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将作为

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约此协议:甲方将租赁意向定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六、甲方与乙方出现纠纷,双方应按照此协议的规定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双方解决纠纷。

七、此协议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法律效应。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诚信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丙 方:

代理人: 代理人:代理人:

13.房屋定金合同 篇十三

关于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两种说法。《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销售代理合同中,房地产经纪公司利用自身房产销售、策划、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为开发企业提供全程的房产营销策划推广方案,提高房产项目的知名度与吸引力,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报告机会和提供中介服务,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同时,销售代理合同中还有诸如由经纪公司协助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客户入住手续、负责客户售后服务工作等事项,而这些工作发生在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显然这些工作超出了居间合同的范畴,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因此,房屋代理销售合同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通常是居间和委托代理的综合服务。解决相关争议,应根据争议性质,适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条款。

二、常见法律纠纷

1)代理模式选择:发生纠纷主要为代理模式是独家代理还是排他代理约定不明,特别是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开发企业能否自行销售没有作出明确约定;

2)代理服务范围:对经纪公司的具体服务范围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成功签约后,经纪公司是否提供客户入住手续、处理客户售后服务等后续事项约定不明;

3)酬金计算方式:代理销售合同一般采用佣金计取加溢价分成模式,针对佣金支付期限、支付金额特别是溢价分成金额发生争议较多,主要原因在于对“销售底价”的约定不明(底价为平均底价还是单套底价);还有就是对于开发公司内部认购的或者关联公司客户签约的,是否计算佣金等;

4)签约成功标准: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由于国家调控政策导致签约不能或贷款不能的,或者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不与认购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是否属于经纪公司销售代理“签约成功”,容易引发纠纷;

5)退房佣金计算:在经纪公司的工作下,定购人与开发企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由于贷款不能审批或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等原因,导致买受人选择退房或开发企业依法解除合同的,此种情形佣金如何计算易引发纠纷;

6)双方资质资格:因经纪公司不具有相关资质,所签代理销售合同的效力,代理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如不符合预售条件,签订认购协议后未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双方责任承担等也易发生纠纷。

三、防范措施与合同条款设计

结合上述主要争议事项,房屋销售代理合同在条款设计上要完善,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风险,我们认为,完善的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款:

1)代理销售的标的:对合同项下的楼盘的基本情况作出明确描述,特别是对楼盘取得的诸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予以明确并作出附件列明;

2)代理服务的内容与代理模式:以清单方式将经纪公司服务的全部事项分项列明,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作出具有操作性的考核要求;同时,对代理模式即独家代理或是排他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出现经纪公司与开发企业、其他经纪公司同时销售情形。

3)销售底价与销售指标:建议对全部楼盘平均销售底价、每栋楼的平均销售底价、每层的平均销售底价及单套销售底价根据需要分别作出约定,同时对外的销售价目表的制定程序应作出约定;销售指标的约定应具体,对总销售指标、阶段销售指标、销售率等可分别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销售底价、销售指标关系到对经纪公司的考核与佣金的支付,应尽量详尽明确。

4)成功销售的界定:应对一次性付款客户、按揭贷款客户的签约成功标准分别作出约定,一般以按约支付首付款并办理完毕贷款手续或者全额支付房款为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应对已成功签约后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是否算作销售成功并计算佣金作出约定。

5)代理佣金及溢价分成的计算:应对佣金的支付标准、支付进度、支付期限等作出具体约定,佣金的支付应与销售底价、销售指标相结合;溢价分成款的计取标准应明确,对所谓“溢价”的参考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即是以平均底价、分层底价还是单套底价为基础计算溢价;同时,应对开发公司及关联公司内部认购签约客户是否计取佣金作出约定。

6)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对房产经纪公司的服务内容、开发公司的协助配合事项分项列明,并对费用承担作出约定;同时还应对代理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人身伤害事件的责任承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7)违约责任条款:对开发公司而言,违约事项主要在迟延支付佣金及溢价分成款;对经纪公司而言,应针对销售指标、销售价款的完成情况设定不同的违约条款,特别针对改变售楼方案、任意放盘、减价销售、截留销售款项、私收房款、定金及预订款或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转让代理权或委托分销、超越代理权进行营销策划或代理销售等事项设定开发公司的合同解除权。

8)承诺与保证条款:主要是保证代理方具有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保证代理项目具有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等,避免代理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9)商业秘密保护条款:销售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均可能掌握对方涉及客户名单、管理方法、营销策略、经营诀窍等商业秘密,因此设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约定保密义务尤为重要。

14.房屋租赁定金意向协议 篇十四

。一、现甲方将北京市 区 小区 室共计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二、甲、乙协定出租物业,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起租日为年 月 日.定金有效期为此协议签定之日起 天内有效。三、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交付房屋承租定金 元(人民币)给甲、丙双方,甲、丙双方各支持乙方交付定金的`50%。四、乙方向甲、丙双方交付定金后,将视为丙方代理服务成功,丙方所收取的房屋定金,在甲、乙双方正式签定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将作为代理服务费的一部份,不予退还乙方。五、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违约此协议:甲方将租赁意向定金全额退还给乙方。六、甲方与乙方出现纠纷,双方应按照此协议的规定解决,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双方解决纠纷。七、此协议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法律效应。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按诚信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本合同仅供参考,下面是其他的合同范本:贵州存量房委托交易合同房屋委托购买合同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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