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女教授谊会章程

2024-08-29

北京科技大学女教授谊会章程(共11篇)

1.北京科技大学女教授谊会章程 篇一

哈尔滨工业大学女教授联谊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女教授联谊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工会具体指导下,与校工会女工委员会互相合作,共同开展工作。

第二条 女教授联谊会的宗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学校广大具有高级职称或处级知识女性,在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智力优势和骨干作用,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关心维护女教授利益,增强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精神,提高女教授群体素质;加强校内外女教授之间的联系,充分展示女教授的才华和贡献,使之成为女教授之间进行学术交流、信息沟通和增进友谊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女教授联谊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承认联谊会章程,热心联谊会工作,具有正高职或正处级在职女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联谊会。

第五条 会员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联谊会委员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联谊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联谊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力; 4.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义务

1.积极参加并支持联谊会工作;

2.执行联谊会的决议,完成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女教授联谊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内外女教授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共同提高。

二、组织我校女教授积极参与科技咨询、业务培训、知识普及、教育改革以及弘扬民族文化等社会活动,发挥女教授群体在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方面的作用;

三、举办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与宣传、娱乐活动,发挥我校女教授的优势,展示女教授的风采,丰富和活跃女教授的生活,增进女教授的身心健康;

四、宣传、举荐和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女教授,为她们成长成才和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五、反映我校女教授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女教授的工作、生活、心理等实际问题,维护女教授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女教授联谊会会员大会。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由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委员7人。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 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职权:

一、组织和落实会员大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委员。

四、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五、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超过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才能生效。

第五章 活动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女教授联谊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会专项经费;

二、会员所筹集的赞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6日哈工大女教授联谊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女教授联谊会委员会。

2.北京科技大学女教授谊会章程 篇二

广东园林学会副秘书长朱纯在会上首先宣布了建议增补广东园林学会女风景园林师联谊会委员的名单,包括广州市花木公司副经理周萱、广东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研室主任江海燕、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书记、园林总工宁艳等在内的12名委员,同时,增补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副院长李青为广东园林学会女风景园林师联谊会副主任委员,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同意。

东篱环境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玲作为中国生态环境建设一线的实践者,携世界绿色设计组织最高奖项“2015绿色设计国际贡献奖”荣耀归来,她以“绿色生态”为切入点,分享在意大利米兰生态之旅的所见所闻及专业收获,与大家探讨绿色生态未来的发展方向,呼吁业内人士共同推动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打造绿色低碳人居环境。

活动还邀请了红兰荟形象定制大师朱红兰老师为大家进行形象提升培训,指引大家结合自身独特的风格、气质与内涵,打造专属的形象,彰显个人魅力。大家积极互动,气氛轻松融洽。

中国插花花艺协会副会长唐秋子为大家带来了中式插花作品分享与精湛的花艺表演,将此次联谊会活动推向高潮,并完美落幕。

3.南宁市大学生联谊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谊会成立于2010年8月,全称“南宁市大学生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南宁市大学生联谊会是在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领导下,由南宁市籍在校大学生自愿参加组成的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南宁市,关注发展。致力于加强南宁市籍

在校大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大学生青年对南宁市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引导青年学生积极参与南宁市的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南宁市人力资源开发。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围绕宗旨

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会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

(一)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各部部长及各分会会长组成;主要负责协会发展方向和重大事件的决策,保证协会发展的连续性;

(二)秘书处:由秘书长、秘书组成,协助理事会工作,整理相关材料,起草各类规章制度等;负责协会财务管理,保证协会资金的利用效率以及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组织部:负责监督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安排本会人事,致力建设组织机构;

(四)宣传部:负责本会对内和对外的宣传,促进本会繁荣发展,以及本会所开展的各种活动的宣传,包括主办演讲、培训,发布信息资料,进行广告宣传,洽谈企业赞助等。

(五)文艺部:负责本会的各类文艺活动,协助宣传部工作。(外联部)(财务部)

(六)全市设宾阳县、横县、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武鸣县、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12个分会。

第五条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要工作的协调,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状况;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负责聘任本会顾问、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年,可以连任;(最多连任两届)

(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会员了解南宁市、社会实践、物色就业单位、受助读书等方面提供服务平台;

(二)为会员学习深造、成就事业等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方面服务;

(三)为毕业会员交流信息、联手创业提供切实帮助,吸引他们回乡创业;

(四)组织会员开展义工服务等各项活动;

(五)收集工作建议。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凡是原籍南宁市或者家庭居住地在南宁市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成人高等教育等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注册,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且志愿加入本会者,可到指定地点领取或到指定网站下载《南宁市在校大学生联谊会入会申请表》,按要求填报后,附身份证或学生证复印件交回,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发给会员证,即可成为本会正式成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全体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请求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获取本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如“会刊”等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介绍、推广本会,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参加义工活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力;

(四)按期注册的义务(采用签名确认等形式注册,不注册者,视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凭证。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撤销或予以除名的情况:

(一)会员正常毕业后,会员资格自动撤消;如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可转为名誉会员;

(二)会员对本会安排的任务无故不参加或不完成,经两次批评不改正的,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有触犯法律、损害本会声誉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政府资助、社会捐款和其他合法经济来源,主要用于本会开展活动等与本会相符的事业。本会经费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联谊会经费由秘书长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日常办公地点设于南宁市团委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会会徽、会旗、会歌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依据本章程制定某些实施细则。

4.北京科技大学女教授谊会章程 篇四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性质:“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是由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在大连理工大学党委领导下,以交流、咨询和联谊为主要活动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宗旨:团结、友谊、协作、交流、学习、进步。致力于凝聚、服务广大青年教工,以大连理工大学全体青年教工的共同成长为目标,促进青年教工的沟通理解,加强跨领域、跨专业、跨学科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青年教工队伍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三条原则:本会开展的一切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爱国、爱校为前提,遵守大连理工大学校纪、校规。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推动我校青年教工的交流,为青年教工学术交流、教学研讨、学习互勉、增进友谊搭建平台。

第五条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及时向学校反映青年教工的合理要求、意愿和建议,维护青年教工的合法权益,为青年教工排忧解难。

第六条推进校内、校际青年教工的学术交流,组织学

术报告和科研讲座。

第七条关心青年教工的成长,为青年教工创造思想交流和文化娱乐的良好环境,组织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种文体活动和联谊活动。

第八条配合学校组织好青年教工的社会实践活动及进修学习。

第九条做好学校有关政策的宣传,了解青年教工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的动态,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条指导和管理学院或学部分会的活动和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根据自愿原则,凡在大连理工大学工作且年龄在40岁以下的正式教职工,填写《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会员登记表》后均可加入本联谊会,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章程》;

(二)热爱学校,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声誉;

(三)服从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安排,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积极为联谊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四)为其他会员提供各种信息资源,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五)发展新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本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二)具有本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召集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无偿享有本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源;

(五)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通过书面申请,可自愿退出本会;除任期内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外,年龄达到40周岁的会员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为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任务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长;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通过重要决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及理事组成,理事由各学部或学院推荐产生,一般由学部或学院的分会长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与顾问若干名。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学术部和活动部。全体理事除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外,均划归各部(处)。各部(处)具体职责如下:

(一)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本会文件和文案的起草、收发和保存,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联系会员,发

布信息,维护本会网站及其他相关数据;

(二)学术部负责会员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和科研咨询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活动部负责会员社会实践、考察调研及各项联谊活动的组织;

各项活动由对应部(处)牵头,各部(处)及全体理事的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合作完成。

第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2年,可连任至多两届;各部(处)负责人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各部(处)负责人在任期内可由任意理事提议弹劾、理事会表决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各项选举和决议的确定均以“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条大连理工大学人事处提供日常经费和特定活动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接受学校和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处负责经费管理,由全体会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所有经费支出需提供正式发票,日常经费和特定活动经费由理事会开会通过,并由理事长签字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大连理工大学青年教工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由筹委会协商、推举产生。

5.北京科技大学女教授谊会章程 篇五

北部地区浙江大学校友会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由浙江大学北部 省区各校友会自发倡议成立的联谊性组织。联谊会充分发挥北部九省区校友资源与互动作用,建立起校友会联谊机制,加强北部地区各校友会的联络、交流、合作,更好的服务母校、宣扬求是精神、团结校友、服务校友。

为使联谊会有章可循,特制定本章程。

章程

一、联谊会办会宗旨

联谊会主要任务是为了服务母校,增强母校与校友的凝聚力,加强浙江大学北部各校友会之间的联系、合作及友谊,并向母校及校友总会提供建议和意见。

二、联谊会参加范围

联谊会吸收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等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校友会参加,各省区独立的市级、县级校友会也可参加,但不接纳校友会分会独立参加。联谊会召开时可邀请浙江大学领导、校友总会及其他地区的各地校友会代表参加。

三、联谊会联络机构

联谊会设立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组成。北部地方校友会的各位会长和秘书长自动当选为理事,根据工作需要会长所在的校友会再推举1名或2名。会长和副会长候选人(副会长候选人原则上是北部地区各地的校友会会长)由理事们提名,征求校友总会意见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正副秘书长各一名,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任命。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建议设常务副会长一名。理事会任期为五年。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会长所在的校友会。

联谊会实行轮值制,由举办地会长担任当年联谊会执行会长并主持联谊会年会。

四、联谊会会员申请

新参加会员需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联谊会年会

1、联谊会年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2、联谊会年会地点各省市轮流。

3、在一个轮转周期内,已举办过的地区原则上不再申办。如果轮办单位因故未能举办的可暂时放弃,此时举办过的地区有权再次申请,但三年内不能重复申办。

4、推荐下届承办单位由各地区提出申请,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同时有几个申办单位时,原则上本着“机会均等”的原则,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5、每次会议召开前,联谊会办事机构及举办联谊会的地方校友会向校友总会通报会议日期和内容及会议安排。

六、联谊会年会会议费用

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会议费用由申办的地方校友会筹措,也可收取与会人员一定的会务费。

6.联谊会章程 篇六

以情感交流为手段组织起来的较为松散的群体。联谊会的组织者一般具有隐含的某种目的,但是情感交流是联谊会成员参与活动的主要动机。

意义

联谊会成员可以是过去的同学、同事、同乡或曾经有过较密切的交往人员,也可以是现实的同行、朋友。联谊会依靠成员间的活动维持其存在与发展,这些活动大致有演出会、舞会、节日聚会、参观活动,撰写校史、厂史、军史、回忆录,教育青少年等。通过这些活动,联谊会成员可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增进友谊,达到精神保健之目的,同时也为社会进步与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咨询电话:***,李生)

信义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信义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信义怡翠豪园业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信义怡翠豪园业主团结提供一个聚会联谊、交流经验、沟通信息、融汇理念、增

进友谊的大平台。同时,加强政府人事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促进信义怡翠豪园业主的合理配置和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信义怡翠豪园业委会、长盛社区、民政部门主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信义一号怡翠豪园XXX业主XXX楼XXX房(秘书长家)。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针对信义怡翠豪园物业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举办高品位管理研讨会、联欢会、大型论坛和

专题讲座;

(二)结合信义怡翠豪园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组织会员进行分析、探讨,提高信义怡翠

豪园物业管理水平;

(三)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内外参观考察及联谊活动,推动物业管理之间技

术、运作和交流,密切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为会员、业主和社会各界提供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为信义怡翠豪园会员、业主和物业管理出谋

划策,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开支、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决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信义怡翠豪园业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法人实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信义一号业主群微博、QQ群和“信义联谊会”栏目进行会员注册,如实填写备案资料,提

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进行情况核实;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议会决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

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议会决定,预算人民币50元/月);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

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

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专款专用,并将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

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

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1 年 11 月 2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联谊会会员签名表。

2.交半年会费¥50元/月×6个月=300元,开收据。

3.于2012年元旦前在信义花园举行联谊会成立双庆(庆祝成立和庆祝元旦)聚餐

7.战友联谊会章程 篇七

第一条:原xxx生产建设兵团xxx团(xx农场)xxxx战友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由当年下乡在该连队的xx知青与现定居于xx的各地知青自愿组织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联谊会的宗旨是:组织xx知青战友开展有益中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有特殊困难的战友提供相应的帮助等。联谊会以充实晚年生活为原动力,鼓励战友们发扬互帮互助精神,在互助过程中促进沟通,增进友谊,让我们的晚年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第三条:为外地战友来沪的接待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帮助。

第二章 会员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会员资格:

凡当年下乡在该连队的xx知青与现定居于xx的各地知青,承认并遵守本联谊会章程,缴纳相应会费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联谊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参加联谊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 受联谊会委托承办或协办有关活动。

第六条:联谊会设立理事会,负责筹划和组织xx地区知青战友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的任期暂定为一年。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系本会会员且具有良好的形象并在战友中拥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八条 理事人选:首届理事由孙秀秀 王岳初 陈建新 梁顺华 董惠良 朱培顒 徐东海七人担任;由孙秀秀任会长、王岳初任常务副会长、陈建新任秘书长。

第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联谊会资金来源为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单位及个人的资助。

第十一条: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度人民币壹佰元。

第十二条:联谊会开设专项存款账户,专款专用,由理事会成员共同掌管,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会员有权向联谊会查询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每年末,理事会向全体会员报告当年资金的收、支、余明细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谊会理事会。

8.海钓中国联谊会章程2 篇八

《海钓中国》联谊会是《海钓中国》杂志与读者、海钓爱好者、海钓俱乐部以及相关团体之间的联谊组织。

宗旨:充分利用媒体平台,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大力宣传海洋环保;为政府、行业协会、钓鱼人、游艇企业、渔具企业传达信息,加强交流;为推动海钓运动普及化开展提供服务。

组织办法:

一、根据入会自愿的原则,只要接受我们的宗旨并有意推广中国海洋旅游和海钓运动发展的个人、企业、社团都可申请参加《海钓中国》联谊会;

二、本会吸收团体会员,所有要参加本会的人,都可在当地的分会或者是就近城市参加我会的分会,暂时没有分会的地区,可挂靠;

三、各渔具店、海钓俱乐部都可成为我会的分会。其他海钓社团可以以区域中心加入本会。

监督管理办法:

一、本会在《海钓中国》编辑部设立办公室,负责为分会和区域中心服务的相关工作;

二、本会以分会或者区域中心为单位开展活动,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召开分会和区域中心负责人会议,决定重大事项;

三、本会对会员实行间接管理,所有个人会员都接受所在的分会或者区域中心的管理,各分会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本会,作为会议的总结和下一发展的重要依据。分会权利和义务:

一、分会或者区域中心享受本会的活动信息,并可以以分会或者区域中心名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比赛;

二、分会或者区域中心在本会同意下,可在当地主办各类以本会名义的比赛和活动;

三、分会或者区域中心可优先享受代表《海钓中国》杂志队出战国内外的大型海钓赛事;

四、分会或者区域中心的发展和活动交流等相关情况在《海钓中国》杂志不间断报道;

五、分会或者区域中心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等相关情况在《海钓中国》杂志优先报道;

六、分会应协助本会对所属会员进行日常管理,分会有协助本会举办活动和比赛的义务。

七、区域中心以配合本会工作为主,并协助本会的活动和比赛;

八、分会和区域中心必须正确引导会员,并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协助会员提高;

九、分会和区域中心有为本会发展提供建议和意见的义务;

十、所有《海钓中国》特许产品由分会按本会统一价格在本会内部向会员销售,区域中心可征求会员认购,汇总后统一向《海钓中国》特许总代理订货;

十一、分会和区域中心有按本会规定向会员收取年费和向会员免费发放《海钓中国》杂志的义务,分会和区域中心应按本会规定向本会办公室上交会员年费。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享受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全国海钓活动和比赛信息的权利;

三、会员可优先享受参加国内外海钓赛事的权利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赛事的权利;

四、会员可在所在分会享受产品折扣的权利;会员有按本会规定享受认购本会《海钓中国》特许产品的权利;

五、会员可免费获赠全年《海钓中国》杂志一套;

六、会员活动和参加比赛的相关情况,优先在《海钓中国》杂志报道;

七、会员上交各分会或者区域中心年费150元;

八、会员有为《海钓中国》杂志提供素材的义务;

九、会员有为《海钓中国》杂志的发展提供信息的义务;

9.黔方张氏家族联谊会章程 篇九

【二〇一一年四月五日(阴历三月初三)第一届联谊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黔方张氏家族系毕节地区张氏入黔始祖成英公的后裔,毕节大方乃发祥之地。凡系成英公后裔者,乃我同宗同族人,方可称黔方张氏。黔方张氏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遵纪守法,团结族人,传承优良家风,弘扬家族文化,和平友好其他姓氏,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黔方张氏家族人口众多,遍布毕节、纳雍、赫章、大方、黔西、织金、清镇等县,英才辈出,条条战线各显其能。族中仁人志士,为家族事业出谋划策,奉献爱心。黔方张氏宗亲联谊代表会是一个团结和谐的整体,只有辈份老幼之分,并无尊卑贵贱之别。黔方张氏宗亲联谊代表会(以下简称联谊会)是家族内部一个独立的民间组织,是为族人提供服务的友善机构,不对外姓产生任何意义,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联谊会的设置和产生

第一条联谊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总务(文秘)一名、财会一名、片区负责人七名、摄(录)像一名、查账一名,共一十三人组成。

第二条 联谊会根据各片区人员分布及居住情况指定一名片区负责人,负责该片区一切日常事务工作。总务(文秘)、财会、片区负责人、摄(录)像、查账人原则上应确定为联谊会代表。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由联谊会代表直接选举产生。族中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办事公道、热心家族事业的联谊会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联谊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时应及时进行选举。联谊会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联谊会及成员的职责

第五条联谊会及成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公道,不辞辛苦,热心为族人服务。

(一)会长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召集并主持家族联谊代表会议,调解族中纷争,签字核准相关凭据及资料。

(二)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开展好各项工作并根据联谊会决定的分工,收集族人反映的各种问题并逐一解决;解决不了的,由联谊会集体会议决定。

(三)总务人员应根据联谊会决定的分工,负责起草、收集、分发及保管各类文秘资料。

(四)财会人员应坚持财经管理制度,建好账簿和保存各类收支凭证;负责向联谊会汇报集资、捐资的收支情况,接受联谊会及查账人的监督。

(五)片区负责人负责本片区的各项日常事务,调解本片区族人之间的大小纠纷,收集整理并移送本片区的各项资料。

(六)摄(录)像人员负责本族中的摄(录)像工作,图片音响的收集和光盘刻录,可收取适当的工本费。

第六条联谊会根据公平自愿的原则,负责组织族人中的乔迁、祝寿、嫁娶、丧葬、就职、升学等聚会,并适时培训结婚、祭祀等礼仪人员。

第七条 联谊会不设集体办事地点,各种活动和会议地点由联谊会自行临时决定。

第八条联谊会成员不享受任何工资报酬,办事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方式由联谊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下列事项,由联谊会讨论决定:

(一)讨论、修改联谊会章程;

(二)联谊会日常办事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方式;

(三)财务管理制度;捐资、集资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方式;

(四)祖墓、居住遗址、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维修;

(五)大型祭祀、扫墓活动;

(六)续谱;

(七)认为应由联谊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联谊会对不称职的成员有罢免的权利;被提出罢免的联谊会成员有申辩权。联谊会成员因被罢免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空缺,应及时补足;补足的方式由联谊会决定。

第十一条联谊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实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联谊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或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二条联谊会集体形成的决议,应当由会长签名后方可移交总务(文秘)人员签字(印)后,再向族人发放。

第十三条联谊会代表的人数由联谊会根据情况确定,并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核;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片区负责人如对该片区代表的人数、资格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联谊会汇报,由联谊会最终确定。

第十四条 联谊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能够代表族人的意愿,办事公道,热心家族事业,能及时向联谊会反映族人的要求,对联谊会的工作提出善意批评和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联谊会成员经联谊会选举产生后,必须带头遵守联谊会章程,热心为族人服务,为族人办好事、办实事,任期内不得中途退出。

第四章族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族人应尽之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及一切议决案。

(二)孝敬和赡养父母,尊老爱幼,与族人和睦相处,不歧视嫉妒,不乱伦理。

(二)参加本族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宴会

(三)每户族人负担年捐款最低五十元(有工作及经商者、手艺人最低一百元),多助为善。

(四)捐款时间:每年的清明节。

第十七条族人应享之权力

(一)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建议本族兴革事项。

(三)凡家族中有发生纠纷事项,有请求联谊会调解的权利。

(四)有请求联谊会援助,或证明合法事宜之权力,但须书面陈述理由以便据理办理。

第十八条 族人有触犯或违背章程条例者,得照下列办法,分别处分之。

(一)不遵守联谊会章程及不服从决议者,得经联谊会议决先行函告,一经警告后,仍不听从者,群起而攻之,刁民论处。

(二)泄露家族机密,破坏本族名誉,查有证据者,得经联谊会判决处罚之。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首届联谊会的召开,由族人中的发起人组成筹备组,组织方式由发起人提议,筹备组集体实施。筹备组必须完成对联谊会章程的审核通过,依照章程的规定选举联谊会组成人员后,发起人和筹备组的工作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首届和以下历届联谊会依照章程为族人提供服务,并召开会议逐步完善章程内容;制定出一些相应措施,提高服务功能。

10.郭屯七级同乡联谊会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郭屯七级老乡的联系,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特成立本会,为规范运作特修改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郭屯七级同乡会,英文名:GUOTUN QIJI FELLOW ASSOCIATION。★ 第三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 第四条 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一个传承齐鲁文化对故乡有感情且志同道合者的大家庭。

★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联合会员,精诚团结、互相帮助、共谋发展。

★ 第六条 本会联络处暂设:聊城市花园南路2号

第二章 会员

★ 第七条 凡是对郭屯、对七级有联系有感情现居住在外的人士及配偶,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同乡会会员。

★ 第八条 会员违反社会公德,公理者;坑害其他会员者;损坏本会名誉者;将根据其恶劣程度给予除名?封杀或诉与法律等多方面进行相应惩戒。

★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有关会议的权利。

(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有在本会QQ群及博客、论坛等媒体上发表信息的权利,但不得中伤和诽谤他人。

(六)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

★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同乡会者,须填写“入会登记表”。

★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拥有同乡会云盘登陆密码,可查阅内部信息。

★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十四条 同乡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同乡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同乡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会设理事若干名,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活动小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和老乡中有一定影响力;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助人,有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第二十二条 本同乡会设会长一名,聘请荣誉会长1-2名、副会长3名、正副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荣誉会长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若工作发生变动,可由理事会推荐人选接替其职务,另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任顾问若干人。

★ 第二十三条 会长/理事会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同乡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四)想方设法增强本会的影响力。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展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秘书处

(一)秘书处下设项目投资运营部,网站推广部,文件控制部

(二)秘书长协调各部门落实完成具体工作。

(三)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财务总监/财务部

(—)财务部由财务总监,会计和出纳组成(二)财务总监组织日常财务工作,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汇报本会财务状况

★ 第二十六条被当选的各位同乡会理事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同乡会做贡献,在经济上、精力上给予

最大程度的奉献。同时本会下设若干活动小组,各设正副组长一名。各会员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可参加一个和多个活动小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人民币200,每年聚会前缴清。

(二)会员自觉捐赠

(三)其他合法来源。

★ 第二十八条 本会来源经费属郭屯七级同乡会团体会员所有,专人专户专管,财务公开定期公布;用于会员活动开展,用于网络维护,用于对外联络。对于家族及地区灾难,经团体商定,对于应该救助及所须帮助的团体及个人提供必要的支助,充分发挥尽我所能的团队力量。经费的使用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全体会员有权监督。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一)加强和郭屯七级人的联系,让郭屯人了解七级、让七级人了解郭屯;

(二)组织郭屯七级同乡聚会,加强联系、共叙乡情,弘扬齐鲁文化,地方风种,发展经贸,把这里变成郭屯七级同乡的乐园;

(三)帮助郭屯七级来的新居民安家定居,为郭屯七级外出就职者创业免费咨询和帮助,把这里变成郭屯七级老乡在外的接待站;使他们身在异乡也能感觉到家的温暖。

(四)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郭屯七级老乡在全国各地的社会地位,把这里变成省内外上下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五)建立生意合作及工作机会平台,共谋发展,为老乡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使郭屯七级的老

乡各展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六章 附则

11.联谊会章程 篇十一

第一章

第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尊祖敬宗的优良传统,加强铜鼓李氏宗亲的联系,团结凝聚族人承前启后,报国为民,光大我族各项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特成立“中华李氏宗亲联谊会铜鼓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铜鼓(含各时期从铜鼓迁往外地)李姓宗亲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联谊组织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依靠李氏宗亲,同心协力,共同开发继承和弘扬先祖的文化遗产。

第四条:本会临时办公地点设:待后定。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联合本姓宗亲,继承弘扬先祖文化,为发展铜鼓李氏宗亲各项事业出谋献策贡献力量。形成铜鼓李氏宗族的精神核心,极大地调动起李氏族人共创未来、崇祖报国的赤子之心,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铜鼓县域经济发展。

第六条:协调县内各堂、各枝家族相关事宜,对外联系迁居外地铜鼓李氏后裔,处理涉及本族与他族的有关事务,联络接洽铜鼓李氏各堂、各支派宗亲。

第七条: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助学帮困基金”,有计划定期奖励支持本族优秀学子,重点帮扶贫困族亲致富,必要时可临时发起族亲捐

款。

第八条:督促各堂、各枝认真执行“族规族约”;筹集专项资金,制定方案,组织发起筹建铜鼓李氏大宗祠建设工程。

第九条:创建、维护并完善“铜鼓李氏宗亲网”网站。

第十条:负责收集、统计、整理、编辑、汇总各堂各枝谱系,为《世界李氏族谱全书》也就是总谱上报资料。负责上报市级联谊会宗亲人才库资料。负责遴选国家级、省级、市级联谊会出席代表。第三章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条件

1、凡铜鼓(含迁居外地)李氏宗亲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年满18周岁的本族男女,按期交纳会费,均可自愿参加;

2、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热心家族公益服务,有奉献精神,能服从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3、城乡贫困户宗亲自愿入会,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可免交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程序

1、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由各片区常务理事填写会员申请登记表,交理事会审批;

2、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签发入会通知后,交本人半身近照一张和当年会费,由各片区常务理事统一收取;

3、本会颁发的会员证,由各片区常务理事送达会员本人;

4、本会通过一定形式在本族公布会员名录;

第十三条:会员等级和会费收取标准:

1、会员通过交纳会费可分别获得普通会员、银质会员、金质会员、钻石会员、终身金质会员、终身钻石会员资格。

2、普通会员会费20元/年/人,银质会员会费100元/年/人,金质会会费员500元/年/人,钻石会员会费1000元/年/人。

3、凡一次性捐款一万元以上者,则为终身金质会员,凡一次性捐款十万元以上者,则为终身钻石会员。第十四条:会员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1、普通会员

子女参加高考,成绩优异者,可享受相应标准的奖学金;本人因贫困,经个人向所属片区常务理事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定可获得本会的帮扶;可自由登陆“宗亲网”浏览、发帖;

2、银质会员

除享受普通会员待遇外,在宗亲网页会员专栏中配有100字以内个人简介。

3、、金质会员

除享受银质会员待遇外,可参议本会事务,其直属亲属中有七十岁以上长者的白喜事将得到本会的参与和协助;在“宗亲网”《功德林》专栏中刊登其捐款;

4、钻石会员

除享受金质会员待遇外,可列席理事会议,参加本会对外接待交流活动;“宗亲网”在专栏中刊登会员个人彩照。

4、有关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获得本会服务和帮助的优先权;

4、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大型祭祖等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1、每年在清明前足额交纳当年会费;

2、主动热情联络本族和社会各界人士,拓宽交流层面,联系赞助单位和族亲;

3、模范执行族规族约,不树山头,不搞派别,维护本族的形象和团结;

4、服从和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提供本会所需的资料;

5、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并为本会宣传和交流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会员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而得到法律制裁者、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离会。第四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宗亲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李氏企业的资助和捐赠。

4、其他单位和机构的捐赠。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费的收入。

6、基金利息收入。

7、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第十九条:费用开支

1、本会所需办公设施用品、办公经费的支出。

2、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3、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助。

4、用于表彰李氏宗亲中杰出学子和人才的支出。

5、举办李氏宗亲庆典活动及参加上级举办的调研活动的支出。

6、响应国家号召进行扶危帮困的支出。

7、用于修缮李氏宗祠、遗迹、遗址的支出。

8、用于联络沟通他姓宗亲组织、唐文化研究的支出。

9、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合法为李氏文化事业所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

1、本会配备具有一定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2、本会财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措的专项资金,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由下设职能机构贯彻实施,本会资产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管理。

3、经费开支凭证必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名,并注明专项用途,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

4、会计按照国家规定的为准,即每年的元月1日至同年 的12月31日止。

5、本会所有财务由专人保管并造册登记。人员更换时应做好清点移交手续。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或挪用。

6、所有经费开支接受上级及本会组织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并按向会员大会公布收支执行情况。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决定名誉理事长的聘任;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本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由理事17——25人组成,各片区及外地宗亲各推举2-3名侯选人交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但只能连任二届。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3-5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13—19人,会计出纳由常务理事兼任。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补选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名下届理事会侯选人名单;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副秘书长、各片区联络组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的聘任,增补缺任理事;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助学帮困对象;

7、负责日常事务以及对外联系接待和交流,重点办好“铜鼓李氏宗亲网”;

8、指导本会下设办事机构和各片区展开工作;

9、制订、修改有关工作细则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10、管理各项经费,接收捐款和赞助,必要时发起专项捐款。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

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主持处理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常务理事原则上要求各片区有一名理事代表担任。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1、3、6、7、8、9、10款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宗亲联谊会首届理事会由筹备小组扩大会议提出理事侯选人建议名单,交族亲大会讨论推选。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首届理事会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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