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保证书——(司法行政,保证书)

2024-10-09

担保人保证书——(司法行政,保证书)(共11篇)

1.担保人保证书——(司法行政,保证书) 篇一

有关担保人保证书三篇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保证书,有效的保证书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担保人保证书3篇,欢迎大家分享。

担保人保证书 篇1

致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鉴于:(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拟就 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为保证承包人履行上述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上述工程的银行《 保函》;你方已接受承包人的委托以你方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立《 保函》, 你方为承包人向银行提供了编号为 的《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我方愿为承包人向你方提供上述《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的反担保,并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证:

一、我方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为本反担保保证书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本反担保保证书依旧有效。

二、我方的保证责任范围为:银行要求你方承担的《出具分离式保函协议》项下担保金额的本金人民币 元整(¥ 元)、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你方为实现本反担保保证书所载明的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我方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当你方凭本反担保保证书和银行要求你方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的索赔通知向我方提出索赔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若你方已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我方无条件地立即承担对你方的赔偿责任。

四、若我方不能在第三条所述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和清偿义务,应向你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个日历天的违约金按照欠款金额的1

担保人保证书 篇2

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中心:

作为 号《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做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我方、借款人和贷款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和重大误解等行为。

二、我方已阅读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条款)的所有条款。应我方要求,贷款人已经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我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和遵守。

三、我方对自己的义务、责任和权利的限制,以及贷款人的权利和责任免除等条款的含义已知悉和理解,自愿接受,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我方清楚的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和授权权限。

五、我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我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我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贷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我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七、我方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财产并非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八、抵押财产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抵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九、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十、我方提供给贷款人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十一、我方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我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声明人(签字、按押):

年 月 日

担保人保证书 篇3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被担保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愿担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担保人,保证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被担保人:

1.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二)发现被担保人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人知晓、理解并愿意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公安局印)

被担保人(签名):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人(签名):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担保人保证书——(司法行政,保证书) 篇二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时间界限,在此期间内,他依法或依照约定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他对保证人的请求权随之消灭,即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设定保证期间主要是为了保护保证人,体现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同时也达到稳定经济秩序的目的。保证使债权人的利益有了较可靠的保障,有助于促成合同的订立,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保证人承担着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毕竟不是主合同中的主债务人,所以不能使保证人处于和主债务人同样的法律地位。设定保证期间,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可以避免保证人无止境地处于承担责任的不利状态或是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财产关系不肯定状态。保证期间的设定对于债权人也具有法律意义,它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向主债务人行使权利(包括诉权),避免可能因主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同时也是对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从期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

二、保证期间,银行向保证人主张债权问题

担保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以上引用的法律规定,理解中应把握三点。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追求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日之前)提出主张权利的要求,如通知等。这里的“要求”仅限于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不同于在一般保证中要求“诉讼”或“仲裁”,因为银行标准担保合同文本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直接对象必须是保证人,而不能仅针对主债务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丧失作用,进而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未明确,在实践中,取得向保证人发出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的回执是常用的主张权利方式,在不能取得此回执时,可参照《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的几种情形,如扣收保证金存款、公证送达、发送信件送达等方式。

三、关于在保证期间,银行办理展期贷款问题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果主合同在期满时经协商达成“展期”(即延长履行期日),此展期协议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如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则起算点不变。虽然《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即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如保证人单方出具的保函。为了使保证期间的起点顺延至“展期”届满之日,就需要原保证人出具能表示书面同意的文书,保证人未能出具书面资料时,可让保证人在贷款展期协议中签字盖章,但要注意以保证人身份,即贷款展期协议中保证人签字盖章处应有“保证人”字样。

四、关于在保证期间,以新贷偿还旧贷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应前款的规定”。从该条的表述看出,解释未将保证人的责任表述为“无效民事责任”或“赔偿责任”,等于承认了主合同(“以贷还贷”)的效力。要正确应用该条款,就必须对以新贷偿还旧贷予以认定。“以贷还贷”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有“以贷还贷”的行为,二是主观上需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以新偿旧的共同意思表示。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的理解,在确定了主合同是“以贷还贷”的事实后,并不能笼统地认定新贷的保证人一律免责,还要依据具体案情看新贷的保证人是否构成免责的条件。“以贷还贷”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新贷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第二种是旧贷为甲保证人,新贷为乙保证人;第三种是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保证人,不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贷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消灭了保证人对旧贷的保证责任,由保证人承担新贷的保证责任,也是公平的,实质上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风险责任。因此无论保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均应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当然,这种情况的保证期间会有变化,适应上述关于在保证期间,银行办理展期贷款问题的规定。

对于第二种情况,因新贷还了旧贷而使旧贷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从结果上看是新贷的保证人承担了旧贷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第三种情况,旧贷无保证人,新贷有保证人,对债权人来说则由原来的无担保贷款变成了有担保贷款,对于保证人来说等于直接承担了已经不能归还贷款的保证责任。这两种情况,不仅未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实际变更主合同的贷款用途,而且保证人承担新贷保证的可能是一笔无法偿还的死债,让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对于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如果债权人没有将“以贷还贷”的事实告知新贷的保证人,则显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这时的新贷保证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关于债权人如何证明新贷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在案件审理中,如借款合同能够体现“以贷还贷”的意思表示,则证明保证人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无论保证人属于上述那种情况,保证人均不得主张免责。如果债权人不能举出其他有效证据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贷还贷的事实,并且保证人属于上述后两种情况的,保证人的责任应予免除。

新贷偿还旧贷时,存在银行要求借款人偿还部分借款作为限制性条款,此问题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适应《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五、保证期间,银行落实债务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债务人改制、债务重组中的金融债权,银行应当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以落实担保责任。

六、保证责任的再生

[2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实践中,保证责任消灭后很难补救,但是如果将银行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格式文本增加一定的要素(如回执上记载类似“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担保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等”),让其内容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并经保证人签字或盖章,说明保证人和主债权人意思表示一致,符合保证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则此通知书可被推定为新成立的书面保证合同,从而恢复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方式,同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

参考文献

[1].邬红旗.担保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沈富强.贷款法律实务[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

3.担保人保证书——(司法行政,保证书) 篇三

欲解决该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代位权的实现条件,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反担保的概念及反担保权实现的条件,进而才能判断债权人对反担保人是否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通常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可以看出,代位权的行使已涉及债的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此乃因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三角债、连还债,而债务人又为了变相逃废债务而不积极主张债权,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则使得债权人之权利能够突破债务人的壁垒而直接延伸至次债务人,通过保全债务人财产,达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效果。但因代位权的行使毕竟是对债权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如果行使不当,则可能危及第三人正当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代位权的行使施以一定程度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确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以及行使的方式。无论是《合同法》七十三条的规定还是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明确了行使代位权的基本条件至少有二:

第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或标的。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债权,就无所谓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债权未到期,则第三人债务人就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提前清偿债务,如此,债务人本人对该债权尚未享有收缴的权利,债权人当然更无代位行使的权利。如果忽略此限制,则会损害次债务人之权利,有违民法诚实信用之原则,对债权相对性的突破有过度扩张之嫌。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导致拟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解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二、银行是否具备对反担保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在银行可否对反担保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中,比对代位权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银行是债权人,保证人充当债务人的角色,反担保人则相当于次债务人。根据上述对代位权行使的规定,若银行欲对反担保人行使代位权,则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即,第一,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须对次债务人即反担保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第二,保证人怠于行使对反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欲明确银行是否对反担保人享有代位权,则需明确保证人是否对反担保人享有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也有相同的規定。按照公认的解释,反担保是在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债务人或者担保之外的第三人为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实现而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也就是说,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是担保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只不过是反担保维护的是担保人的利益,保障担保人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的实现。因此,反担保仍适用担保的规定,担保人、债务人、反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同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样的,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基础上的;同样,担保人若想行使反担保权,也应以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为依托。

而担保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则是以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该规定,保证人须在履行所保证的债务或承担保证责任后,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债权,须在其履行所保证债务或承担责任之后才到期,在此之前,追偿债权还未成为现实的债权或者还未成为“到期债权”。相应地,债权还未成为现实,也就不会发生“怠于履行”的情况。因此,在保证人未代偿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人是不享有债权的,代位权自然也无法行使。

三、对该问题的后续评论与思考

事实上,无论保证人是否代偿,都不存在银行对反担保人的代位权。如前述所,保证人未代偿时,保证人对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人不享有到期债权,自然代位权也无法行使。但如果保证人已代偿,则债务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债权人不再对保证人和债务人享有债权,剩下的只是保证人对债务人和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也就是说,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此时已经得到了清偿,为何还要行使代位权来主张债权。实质上,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与保证人对反担保人之间的债权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那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之间也就不存在代位权的问题。

银行误以为担保人不代偿或无力代偿时,就可以找反担保人来代偿,这是对反担保的概念认识错误,进而错误理解债权人、保证人、反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混淆了反担保与再担保的概念。我国《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再担保作出明确规定,但再担保在实务中是普遍存在的。国家经贸委2002年出台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即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业务由担保和再担保两部分构成,同时规定了再担保机构的形式、担保对象、担保种类以及业务程序,明确指出“主合同履约不能,担保机构代偿后,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债务人实施追偿”。实务中也普遍认为,再担保是指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再担保人对担保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或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对债务承担补充代偿责任。因此,从再担保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反担保与再担保有着本质的不同,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第一,担保对象不同。反担保是对担保人的担保,是为保证担保人代偿后实现追偿权而设立的;再担保仍是对债权人本人的担保。第二,责任的启动方式不同。反担保是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为前提;而再担保则是以主担保人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为前提。第三,与主担保人的关系不同。在反担保中,担保人代偿债务后可向反担保人追偿;而在再担保中,再担保人与主担保人并无相互追偿的关系,再担保人只能找债务人追偿。因此,当债务人与保证人都无力清偿债务时,银行此时想要去反担保人来承担债务是于法无据的。

4.担保保证书 篇四

甲方: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委会(租赁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河南盛卉苗木有限公司(承包方)法定代表人:

丙方: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

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订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担保书。

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内容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乙双方于2017年

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债务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丙方自愿以其拥有的资产提供担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主合同的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3、本担保书预定的期限为主合同期限内及期满后二年。

4、本担保书自三方盖章日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有效力。

5、丙方特别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充分理解签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自愿提供担保。

6、本担保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由主合同履行地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

7、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8、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修武县五里源乡东水寨村委会(租赁方)

乙方:河南盛卉苗木有限公司(承包方)

丙方: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

5.经济担保保证书 篇五

亲爱的××女士:

关于小女××申请到贵校深造一事,兹证明我有能力,并且愿意出资,资助她在美国期间的一切开支。每年,我将提供她三万美元,以保证她缴纳学、杂费,并有充足的生活费。在此,我附上本人的银行存款证明,以表明我有能力实现上述诺言。

6.担保人保证书——(司法行政,保证书) 篇六

近年来, 随着畜牧业现代化和全产业链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规模化养殖的基础建设投资较大, 加上养殖户手中的资金有限, 养殖场 (户) 普遍缺乏资金周转,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 全面促进畜草产业快速发展, 结合陇西县被确定为“全省农村金融创新综合实验县”的有利时机。从2012年开始, 陇西县政府与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人保财险陇西分公司商讨确定了“政银保”合作, 同年4月县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畜草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明确提出通过保证保险来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2013年6月, 陇西“政银保”合作开展的畜草产业保证保险贷款正式启动试点, 县财政安排400万元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当年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畜草产业担保贷款3 154万元。2014年6月, 县政府在保证保险贷款试点成功的基础上, 把邮政储蓄银行陇西支行纳入其中, 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 下发了《陇西关于金融支持畜草产业发展的意见》, 从贷款对象、贷款银行、贷款额度、贷款利息、贷款期限、贷款担保、养殖保险及贷款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提出了防控违约风险, 此举被《甘肃经济日报》称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陇西模式”的最大特点。2014年, 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发放畜草产业保证保险贷款6 165万元, 涉及17个乡镇的191个养殖场, 邮政储蓄银行陇西支行发放畜草产业小额贴息贷款1 971万元, 包括8个乡镇的171户适度规模养殖户。2015年, 将甘肃银行陇西支行吸纳进来, 借助陇西盛都肉羊产业联合社, 进一步扩大保证保险贷款发放途径和发放额度, 通过逐步探索发展, 陇西县已打通金融资本进入畜草产业的通道, 有效解决了全县畜草产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难题。通过畜草产业保证担保贷款的发放, 2014年, 陇西县新建畜禽养殖场97个, 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户3 816户, 畜禽饲养总量562.64万头 (只) , 出栏畜禽350.89万头 (只) , 畜草产业产值达到21.3亿元, 同比增长38.49%, 养殖业增加值6.12亿元, 人均牧业纯收入1 696元。

2 运作模式

2.1 政府主导, 加大扶持力度

在畜草产业保证保险贷款模式中, 陇西县切实转变职能, 提高服务意识, 尊重金融市场规律, 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预算, 按贷款额3%在贷款银行缴存风险补偿金和用于贷款贴息,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扶持范围由原来单纯的养殖扩展到畜产品加工、贩运以及与产业链有关行业进行全方位扶持。针对不同的生产、经营规模设定了不同的扶持额度, 对于规模较小的牛羊养殖户, 发放10万元以内贷款;对于规模养殖场或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对发展经营状况较好的大中型养殖场和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对获得“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养殖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2.2 部门联动, 做到四方汇审

陇西县每年安排1亿元的贷款用于支持畜草产业发展, 通过乡镇推荐、畜牧部门审核的联动机制, 协助银行、财险做好贷款客户推荐, 贷款信息收集, 加强贷后跟踪等一系列的服务。发放审批贷款实施四方汇审, 借款人先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经乡镇政府初审后, 报县畜牧兽医局复审, 复审通过的借款人, 贷款银行查看贷款户的银行征信记录, 将银行征信系统中没有不良信用的借款人, 确定为调查对象, 列出贷款人调查名单的贷户, 由县畜牧兽医局、贷款银行、保险公司三家单位抽调人员, 组成联合工作组, 对借款人进行联合调查, 联合审查, 审查合格后放贷。

2.3 银行放贷, 做到滚动扶持

养殖业见效周期一般为3年。针对这一实际, 陇西县在贷款的发放中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求发展、三年见成效”的原则, 实行连续3年贷款支持。贷款第一年到期时偿还本金的10%后进行转贷, 第二年到期时偿还本金的30%后进行转贷, 第三年到期后偿还贷款本息。保险采取“一年一保”, 保期与贷款期限一致。三年的滚动扶持消除了贷款户的后顾之忧,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养殖户的还款压力, 对养殖户的支持可谓做到了“扶上马”再“送一程”。

2.4 财险兜底, 严防信贷风险

政府部门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管理, 并由县财政按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列出风险保证金进行贷款的风险管控, 实行风险共担机制, 提高产业贷款的增信水平。对发现贷款养殖户违反贷款约定转移或挪用信贷资金, 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 还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 将未按时偿还贷款的人员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取消政府给予的贴息补助。充分利用政府设立的畜草产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基金, 若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未按时偿还本息, 先由政府风险损失补偿基金垫付, 再由人保财险公司、贷款银行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追偿, 对追偿不回的贷款本息, 按保险公司70%、政府20%、银行10%的比例分担损失。当贷款逾期率达到3%或赔付率超过150%时, 启动叫停机制。

2.5 群众受益, 着力推动发展

在畜草产业保证担保贷款运行中, 实施降息贴息政策, 着力降低成本按照银行降息、政府贴息和保险公司降低承保费率方式, 尽可能降低农户的融资成本。即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 将原农户贷款利息由7.8%降为7.2%。同时, 政府对贷款利息的50%进行贴息。保险公司的承保费率仅为1.5%。总体算下来, 借款人融资成本远低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的贷款成本, 也低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商业银行的让利和财政贴息极大地降低了业主的融资成本, 这样有利的推动陇西畜草产业快速发展。

3 存在的问题

一是贷款银行缺乏信贷规模。由于合作银行增量资金缺乏, 受存贷比影响, 支持产业的力度有限。

二是畜草产业保证担保贷款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提供担保。30万以上的贷款全部要上报省公司或总公司审批, 审核条件繁杂、审核速度慢。担保方审批权限上挂, 操作性不强。

三是相关银行贷款的审批程序繁杂, 时间长, 影响了部分养殖户的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饲草料购置, 甚至导致部分养殖场、户资金链断裂。

四是部分银行信贷人员和业务人员对养殖场、户的实际不了解, 在考核贷款的过程多是走马观花, 观察不深、审核不严, 不能切合实际评估其现有的固定资产及预测发展能力。

五是就陇西目前的实际而言, 畜牧行业还是一个较为弱势的行业, 部分银行信贷人员高高在上, 服务态度生冷, 在考核审批贷款中存在“吃、拿、卡、要”行为和“慵、懒、散、漫”现象。

4 对策建议

4.1 进一步加强“政银保”体系建设

县上要出台考核管理办法, 加强对畜牧部门、陇西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银行及财险公司 (陇西支行或分公司) 等成员单位的考核管理, 通过陇西畜草产业保证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协调会议等全面推动工作开展, 及时解决贷款审批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推进中要着力加快贷款入户调查和审批进度, 确保每年将贷款足额发放到位。

4.2 积极协调金融部门, 简化办事程序

结合当前陇西畜草产业跨越式发展的实际, 县上应积极与人民银行对接, 申请增加畜草产业专项信贷资金规模, 加大支持力度。和各放款银行对接, 积极开发适合当前畜草产业发展的贷款新产品, 建议开通专门的畜草产业贷款绿色通道, 降低贷款门槛, 加快贷款速度。与财险公司衔接, 建议放宽对畜草产业贷款审批条件、简化担保手续。

4.3 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提升管理水平

对已发放的畜草产业保证担保贷款, 各放款银行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县上也要组织人力, 定期派人深入贷款户, 认真进行清理检查, 对发放的贷款用途要逐笔进行检查, 实地查看、调查了解贷款户资金使用, 确保每笔贷款都要用在养殖业和养殖加工业上,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要责令限期纠正解决,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认真追究业务人员和负责领导的责任。

4.4 强化对保证担保贷款的服务

加强对“政银保”体系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规范工作行为, 加强工作纪律, 确保在贷款的审核和发放中, 职责内的马上办, 职责外的请示办, 不能办的讲清楚, 让养殖户明白哪里有问题、哪里不合适, 缺什么、补什么, 做到对养殖户认真细心服务。同时, 对工作存在“吃、拿、卡、要”行为和“慵、懒、散、漫”现象的人员, 要加大查处力度,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的不正之风。

4.5 实行透明化的管理

7.担保人保证书——(司法行政,保证书) 篇七

【关键词】行政管理;效率;素质;思想政治

当今社会不断进步,法治进程不断前行,行政管理的位置愈来愈突出,我们要使政府的行政管理更加规范,这不光是关乎于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的问题,更是关乎于政府的健康发展,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认识到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性,认真总结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讨论如何将效率提到最高,都有着极其深远的作用和意义。

1、思想政治素质可以提高政府竞争的活力

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是行政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而产生的。政府行政管理经常是更加重视实际内涵,更加注重实效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够政府的需求,针对性的进行监控,及时调整,使得政府的管理工作更加具有灵活性。

所以,行政部门是当前政府的重要部门,能够做好行政管理工作才是政府有效运转有效支撑,也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前提。另外,对于人员的思想状态的深入了解,正确引导,创设人性化的内部环境也是是行政管理的重要责任。有了这些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的政府才能具有强而有力的竞争力。

2、日常工作中,政治思想起到重要作用

在政府的日常工作中,行政管理可以说是复杂多变的,政府行政工作者时刻都要面对繁杂、微小而又大量的事务。可是,这些工作都不只是行政管理中的一个小片面。总的来说,行政管理主要有协调各个部门工作、管理、为各项工作服务的三大功能,这里管理是主旨,协调是中心,而服务是基本,我们行政管理主要的内涵就是服务。政府中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政府行政管理的工作实际落实,各项工作的实际操作,工作涉及到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一个关键。有了政府行政部门的各项工作,才能使得我们的各级人员从小而复杂的事务中解脱,更加着力从事自己的主要工作之中。

就协调各个部门这一方面来说,政府行政部门肩负的是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与社会关系的协调,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之中,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各个组成机构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使得整个计划得以更顺利的贯彻实施。也应该同时对于部门之间在执行计划过程中的冲突进行调节,使得目标一致,团结合作,使得稳定正常的前行。

总而言之,行政管理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可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所以,分析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对于提高政府效率是十分有意义的。

3、当前有两种问题并行于行政管理工作之中

(1)在政府管理中存在着一种“随性而为”的风气,完全按照自己的主观去做事。主要体现在不制订完善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的分工合作关系、没有息息相关的工作步骤,或者没有章程可以依据,干部员工又埋怨自己不受重用,一肚子的怨气。这样将要打击下属的积极性和工作的主动性,这样会造成干群之间的对立矛盾。

(2)“机关作风”的盛行,政府的行政管理干部,完全不按行政需求工作,多数在做的都是形式主义的东西,表面文章,主要表现在:死扣教条,条目林立,咬文嚼字、高高在上、不近人情等等。这样的行政管理浪费了很多精力和时间,人力、物力、财力大量消耗,华而不实,从来不为办事人考虑,把一个新时期的政府变成了旧社会的“衙门”。这样大幅度降低了工作效率,进而影响整个政府的效益。

这些都是在日常政府行政中存在的切实问题,依然成了政府发展的一种禁锢,现在发现问题了,只有解决问题是唯一途径。

4、针对两种问题而提出的对策

(1)健全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

要真正提高政府行政的效率,一定要提升政府行政管理的法规建设,健全必要的日常管理制度,真正的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推荐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要使得政府行政效率得以提高,一定要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法治管理程度。

(2)提高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行政管理工作可以说是错综复杂的,管理人员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压力和繁琐的事务,行政人员起到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人员的各方面素质都决定着政府上传下达的效率。政府行政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可以加强政府各部门工作的有效性和协调性,适应当今社会的竞争需要。

(3)针对不同层次提出不同要求和重点。上层机关主要是活动,是策划、调控全局,要追求整体效率,主要是领导方式、决策程序、组织结构等方面开展工作;中层机关主要是根据上层领导的意图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做好上下级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对于上级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并做好计划,同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基层管理人员根据计划进行工作深入开展,使得上级计划、预期得到彻底实施。

(4)学会运用现代化工具进行行政管理工作。

提升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步伐。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和深化,互联网及各种应用系统的广泛使用。政府正在积累大量历史数据商务智能将数据仓库,创新业务模式.增加产品销售和营业收入。

综上所述,行政管理在行政管理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政府行政管理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制度,提高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摒弃“衙门习气”和“游击作风”,杜绝机关作风和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同时,要学习与借鉴国内外政府行政管理的新模式,提高思想素质水平,规范政府的行政管理。

参考文献:

[1]赵晖;试论提高我国公共行政效率[J];长白学刊;2003年05期

[2]刘绍春;提高行政效率途径的探索[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S1期

[3]姜明安.服务型政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J].《行政法学研究》2008(04)

[4]杨渝婧怡;;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年01期

[5]蔡纯东;;我国行政效率低下的原因及提高的对策分析[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02期

8.预付款保函反担保保证书 篇八

致*****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拟就

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下同);为保证承包人严格履行上述施工合同约定的专款专用及扣还预付款的义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上述工程的银行预付款保函;你方已接受承包人的委托以你方作为申请人向建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立预付款保函(以下称《预付款保函》,以发包人最终接受的保函为准,包括续保延期的保函及保函修改), 你方为承包人向银行提供了反担保,并由你方与银行签署有关担保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具保函协议》或《保证额度使用申请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我方愿为承包人对你方与银行签署有关担保法律文件提供反担保,并向你方作出如下保证:

一、我方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预付款保函》和你方与银行签署的有关担保法律文件为本反担保保证书的主合同,《预付款保函》和你方与银行签署担保法律文件无效,本反担保保证书依旧有效。

二、我方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保函受益人或银行要求你方承担的《预付款保函》或你方与银行签署的担保法律文件项下担保金额的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你方为实现本反担保保证书所载明的权利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我方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当你方凭本反担保保证书和银行要求你方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的索赔通知向我方提出索赔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索赔通知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若你方已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我方无条件地立即承担对你方的赔偿责任。

四、若我方不能在第三条所述期间内履行保证责任和清偿义务,应向你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个日历天的违约金按照欠款金额的5‰计算,并赔偿由此给你方造成的损失。我方还特别承诺:一旦你方被保函受益人索赔或银行索赔,我方自愿向你方追加缴纳索赔金额的80%的保证金存入你方指定帐户。

五、本反担保保证书的有效期间自本反担保保证书签发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完毕上述施工合同规定的义务从而解除了你方的保证责任和其他责任之日或你方因履行保函或你方与银行签署的担保法律文件项下的保证责任而承担的全部赔偿金、违约金和其他损失得到清偿之日止。若银行延长上述《预付款保函》或你方与银行签署的担保法律文件期限或续开保函,我本人同意仍按前述约定相应延长本反担保保证书的有效期限。

六、我方保持本反担保保证书在第五条规定期间是独立和有效的,你方依据本反担保保证书主张权利当然构成对我方任何相关权利(若有)的有效抗辩。

七、我方提供上述反担保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本反担保保证书的附件包括你方与建行签署的《出具保函协议》或《保证额度使用申请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及我方提交的资料。我方保证所提交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因本保函相关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你方所在地(包括总公司办公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9.担保人保证书——(司法行政,保证书) 篇九

原理:

保证是或有债务关系,保险是风险损失的赔付关系;

保险的基本原理在于,潜在的风险发生后,基于对风险的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风险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在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的行为是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关键,因此,保险合同中往往对被保险人进行一定的约束,专业术语叫豁免或免责条款。比如寿险中一定会对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免责,车险中一定会对被保险人酒后驾车的行为免责。因此,保险权利人的产品使用体验就取决于条款的设置和理赔的难度。

1、对权利人的便利性

保证担保给权利人更多的便利和豁免,比如保证合同中一般都叫做“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通常会约定违约行为或合同约定的触发条件发生时,权利人无需采取任何权利维护措施(包括催收,提示付款,起诉,优先执行抵押、质押、保证金等其他担保措施等行为),就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责任,承担偿付义务;

履约保证保险给权利人更多的要求和约束。因为保险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方式是理赔,而理赔往往伴随严格的条件和繁琐程序。一旦发生违约行为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触发条件,被保险人一般需要先行进行一系列的处理(比如必要的催收,控制风险措施、处置抵押物等),而且需要流程正规,留痕处理,流程和具体操作甚至比业务落地时更为复杂。

2、违约事件预防能力。

保证担保一般保证人与借款人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为母子公司关系,这种关系下,保证人对借款人足够了解也有足够的控制力。保证人一般会在借款人预计要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就采取资金腾挪措施避免违约发生,毕竟一旦违约,对自身信用影响很大。而借款人处于整体考虑和股东压力,往往也会注意有保证担保借款的按时偿还。

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保险公司)一般与借款人缺乏密切联系,更加没有控制力。(毕竟保险是基于精算和大数法则下的风险产品,往往在产品设计上并没有对主体经营和信用风险的把控能力),因此,违约事件的发生缺乏有效控制,而借款人也会因为履约保证保险的存在而形成道德风险,对该类借款疏于管理。

3、违约发生后的处理难度。

保证担保下,违约事件发生,权利人首先主张权利,保证人如不履行,才会通过复杂的诉讼等方式维护权利。

10.反担保保证函 篇十

致:深圳市诚诚担保有限公司

鉴于贵公司于 年 月 日为借款人向 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本人 自愿以个人所有的资产为贵公司的担保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并作出以下担保声明。

一、本人自愿以个人/家庭所有的全部资产与收入向贵公司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本反担保的保证范围为上述《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贵公司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本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借款人因何原因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人将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无条件代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及时通过贵公司向出借人归还借款。

四、本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贰年。

五、本人承诺在担保期间内,未征得贵公司的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将个人财产变卖、赠与或转让他人。

六、本人承诺在本承诺作出前未作过类似担保,并且保证在本保证函有效期间内不对外作相关担保。

七、本人在作出本保证承诺时是得到本人财产共有人的同意的。

八、本人在作出本保证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本保证函的签署、执行及进行与本声明书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对贵公司与出借人及借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所有条款均理解无误。

九、本人承诺,当贵公司与出借人及借款人的有关条款变更时,无需经过本人的同意,本人均予以认可,本担保承诺继续有效。

十、本保证函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保证函仍然有效。本人不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执行提出

异议或抗辩。

十一、本保证函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十二、本人要求本保证函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贵公司应以信函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如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贵公司,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本人承认,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上述地址、电传送达,即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信函、电子邮件等自发出后三个工作日;

2、传真,自发出之日;

3、专人送达,收件人签收或留臵送达之日。

十三、其他条款:

十四、本保证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担保人的资产共有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身份证(护照)号码:

11.保证担保合同 篇十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证担保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证担保合同1

出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3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________%,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6.3.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7.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7.2.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保证担保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签订的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二条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2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一条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上一篇:锅炉烟气脱硫初步方案下一篇:水轮发电机组值班员高级技师2012复习题 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