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2024-10-17

担保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精选9篇)

1.担保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一

三大措施防范房产抵押担保风险

近几年来,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由于运作不规范,其中的纠纷不断上升。为此,房管部门昨天向市民支招,建议可采取三项措施防范房产抵押担保风险。

第一招:订立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以口头约定或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债权人抵押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抵押登记,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法院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招:第三方房产担保,同样要签合同、办登记。

如果是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债务人的借款作担保,也应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待抵押登记生效后方可放款。同时,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也应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这样,才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债务人的过错而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第三招:唯一住房担保要慎重。

大部分民间借贷中的房屋抵押,均是以自己的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根据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有可能导致事前的约定、甚至债权不能实现。目前,银行纷纷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二住所证明,但对于民间借贷的当事人来说,总想在操作过程中图省事,从而往往导致不能执行到抵押人作为担保债务的房产。

此外,房管部门还特别提醒民间借贷当事人,一定要慎对房产抵押,抵押时要充分考虑债权实现的风险。首先,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其次,要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如提供第二住房证明的最好办理公证;第三,签署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四,待抵押登记生效后发放贷款,切

记不能先放款后登记。

如今,个人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往往通过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形式对债务实行担保。但由于缺乏法律观念和对抵押登记缺乏了解,一般没有相应书面手续,或者手续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条款不够完善,因此对于是否存在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是否还款、起诉是否超过法律所保护的诉讼时效、抵押登记是否有效等方面,都可能发生争议。昨天,市房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在房产抵押借贷过程中,有四大方面的事项一定要注意。书面文件要写细

发生借贷时,应尽量有明确的借贷双方的书面文件,对于借款数额、是否存在利息、还款时间等都应做明确的约定。为保证还款,还可以约定担保人或约定其它担保方式;如果可能,还应该写清借款用途,不要只简单写“今收到某某借款××元”,这种简单的书面文件有时甚至对谁是借款人都无法证明。

有的债权人认为,只要持有债务人的房屋“两证”,债务就没有风险了。这种做法和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房地产抵押必须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生效。

约定利息不能违反规定

民间借贷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约定利息,则要注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借款期限要清晰

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可协商。这种情况下,还款方可以随时还款;出借方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适当的时间准备。从我国现行的抵押登记和形式上看,由于以前绝大多数为金融系统作为债权人,考虑借款期限的不同,相应的贷款利息也不同,从而产生了相应的具体借款期限。

登记及诉讼时效有规定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起计算时效。具体到借款,如果约定还款日期的,则从到期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

款起算。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同时房地产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生效。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双方应在还款后持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不论抵押期限是否到期,只有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抵押权才从实体程序上予以消灭。

《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人记载有未成年人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除正常受理的材料外,《借款合同》中的“用途”应明确约定为“购房”、“助学”或“医疗”等。此外,还应同时注意以下三点:

1、监护人出具承诺公证,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到登记窗口签字(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签),并由工作人员核对后加盖核对章。

2、如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还需要提供监护人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者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以此证明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

3、《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要记载有未成年人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为他人提供担保。

一、中小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户,有一定的存款或国际结算业务;

2、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3、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并办理年检手续;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6、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应;

7、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二、中小型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和贷款卡;

4、企业或经营者个人自有资产的权属证明、企业有关章程或非独资企业的各股东有关出资协议、联营或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5、验资报告、纳税证明、电费发票、企业在银行结算帐户资金流入清单、企业日均存款和贷款余额、拟作为贷款抵(质)押的财产价值证明材料等;

6、企业前3年报表(不满3年的提供前2年或1年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7、抵(质)押物权属证书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公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原件。

三、办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需哪些基本步骤

1、调查阶段

银行对符合上述规定的中小企业,在提供相应资料后,银行将首先通过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电费发票等资料初步判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通过现场勘察核实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评级授信阶段

银行在对企业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根据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对企业进行必要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额度的审核。其中评级是为了解决准入门槛的问题,授信是为了确定贷款的具体金额和担保方式。

3、贷款发放阶段

在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审核通过后,履行必要的核保、核押手续,落实和完善贷款发放前的合同签订、抵押或保证手续后发放贷款。

2.担保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二

一、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风险识别

在建设管理实务中, 建设合同风险的归类有着许多的文字表述。为简单起见, 笔者以合同的签订为标志, 将其归纳为合同签订前的风险、合同签订过程的风险、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和廉政建设的风险。

(一) 合同签订前的风险

工程建设合同签订的前期工作, 主要是选择工程设计机构和完成工程设计、编制工程造价、选择建设单位和为合同签订进行其他的必要准备。在这一阶段, 除一些常规的风险外, 还应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关注工程设计、招标和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的选择。要建设一个质量一流、造价适当的工程项目, 选择高水平的设计、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工程设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工程的品质和造价, 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机构的选择, 关系到设计标准的实现和工程造价的高低。工程设计的不完善, 可能会给建设工程带来颠覆性毁灭。退而来看, 即使不能造成根本缺陷, 也可能在合同执行中形成比较重大的设计变更, 给建设进度和工程造价控制带来麻烦。二是要注意中标合同价和按施工方案细目分解的总造价的衔接。即还要对中标价按施工方案做好清标工作, 把合同价款规范的落实到施工作业环节中, 以便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有效控制造价。

(二) 合同签订的风险

合同签订过程的风险很多, 需要很多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经验来把握化解。在合同签订中, 除一些常见的风险外, 还应重点关注三点:一是合同的最终造价没有必要的约束。合同价格虽然是经过招投标确定的, 但是, 有些合同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 缺少必要的确认原则和确认程序方面的约束条款。许多施工单位常常以低价中标, 然后想法设法再虚列工程变更事项, 从变更签证中找补损失。这种做法, 既损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 又可能潜伏着甲乙方同谋作案的腐败行为。二是对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没有慎重考虑。这样可能会因工程施工作业面不清、设计不周和施工准备不足等客观条件限制, 工程不能立即展开, 合同不能立刻生效, 对甲乙双方带来经济损失, 或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三是对合同谈判过程形成的过程性意见, 没有明确的约束限定或终止条款, 给合同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 合同履行的风险

导致合同履行的风险也是多种多样的, 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变更签证的风险。施工过程中, 因施工范围扩大、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设计失误、设计文件交付延迟、工期改变、材料代用、设备材料供应延误等情况, 可以申请变更签证。但必须有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 不能使之成为恶意低价中标的渠道。二是合同迟延履行的风险。实际施工中, 常常会因设计图纸未及时下达、现场条件限制、交叉施工、施工设备和劳动力组织跟不上等问题造成合同不能立即履行。三是甲方管理责任未到位的风险。即甲方未按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 对乙方进行严格管理, 或未能处理好与监理方的关系导致工程监管不力, 或过分依赖监理机构监督, 自己对现场情况缺乏必要的监督。

(四) 廉政建设的风险

从建设单位 (甲方) 管理的角度来看, 工程建设中廉政建设的风险主要是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采取不正当手段, 故意违反建设管理法规和党纪政纪要求, 为相关人谋取利益, 进而为自己构成利益输送的行为。如领导人员违纪插手工程项目、虚假招标、故意躲避招投标、擅自改变招投标结果、违规泄露投标低价、合伙虚构工程签证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二、合同管理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 构建合同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

构建合同管理的顶层设计, 就是要建立起合同管理监督的总体架构。在工程建设管理实务中, 就是要建立起专业管理监督、法律风险监督和效能监察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构建以合同形成和履行为中心, 包括合同形成前期、合同形成、合同履行、合同运营评价等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专业管理监督主要是借助工程建设业务管理的流程, 督促施工方 (乙方) 严格按合同和业内规则完成建设任务。同时, 要督促监理方 (丙方) 履行好监督职责。法律监督主要是要在合同签订生效履行的全过程, 以法律为准绳, 规范各利益主体的法律责任, 确保双方的利益。在合同签订前, 要严格按有关法律的规定, 完善好必要的文书记录, 确保合同文本真实体现双方的意志, 确保合同文本或附件完整记录谈判过程。合同生效就标志着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开始发挥作用, 如不能正常履约, 违规方将要面临或有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 随着合同签订或大部分工程资金付出, 建设单位 (甲方) 往往会从主导地位轮为被主导地位, 常常会因为甲乙方的责任不能厘清, 加之在工程管理中, 甲方应尽的责任不能到位, 对乙方的责任证据又未能收集齐全, 以致协商不成, 诉讼不能, 两败俱伤。因此, 从合同谈判起, 就要注意收集可能诉讼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力争用法律手段解决或有争端。效能监察就是要站在业务流程之外监督合同管理。要建立合同管理的效能监察制度, 使监察工作在合同管理中的常态化。要增强效能监察的权威性, 效能监察结果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效能监察结果具有很强的刚性, 效能监察结果要和工程结算结果挂钩。

(二) 构建合同管理的制度流程体系

体制决定机制, 机制依赖制度, 流程体现制度。以合同形成和履行为中心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必须依靠一系列的制度来保证。在合同签订的前期, 要有设计咨询机构的遴选办法、设计咨询质量追究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造价编制管理办法、商务谈判办法等。在合同履行中要健全工程监理制度、工程设计变更判定制度和设计变更的审批制度等。特别是要建立工程建设责任的终生追究制度, 合同执行完毕, 还要有后评价制度。

(三) 做实管好招投标管理环节

第一, 要做实企业招投标管理机构。企业招投标管理机构不像政府机关的招投标办, 一定要做实。所谓实, 就是投标机构要能对招投标的质量完全负责, 确保招投标结果既符合企业利益, 又符合国家法规。招投标机构不能只是跨部门的议事机构, 必须有专门的人员研究政策和尽职调查, 还要做必要的基础工作。招投标机构不一定具体组织招投标, 但要主导招投标过程, 不能是任人摆布的橡皮图章, 自己不仅难以作为, 还要替不规范行为签字背书。第二, 招投标机构要抓住关键环节。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本意就是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要在尽可能多的选取样本中, 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 以合理的价格高质量地完成施工。招投标的关键要素就是质量和造价, 抓不住关键要素, 任何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都是徒劳的。第三, 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有约束机制。要严格执行以招投标方式选择设计、监理和造价机构, 对在合作实践中, 有劣迹表现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人员, 果断实行“拉黑”机制。

(四) 做实管好工程造价编制与审计

企业应注意工程管理和造价管理两个环节的相互制衡。可以设立造价审核管理中心, 造价审核中心要把握好影响价格的三个环节。第一, 统管造价审核编制或外委造价编制咨询管理。要坚持市场机制, 选好执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德艺双馨的造价审计咨询机构。第二, 统管工程建设过程的造价变更。要建立造价变更审批机制, 要对变更规定一定限额, 超限额的要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第三, 统管工程建设的结算审计。建立区别于工程建设甲乙方的第三者结算决算审计制度, 企业审计部门统管全部审计委托事项, 工程管理部门与审计业务分离, 第三方审计机构和造价编制机构分离, 审计费用与审计核减额挂钩, 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的不同意见, 由审计机构和造价编制机构协商处理。

(五) 严格把握工程价款的支付节拍和强化查处机制

要把合同价款和工程变更价款一并纳入合同价款的预算管理。要在工程项目结算之前, 留够必要的价款调整空间。一般可预留全部价款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的15%, 为结算审计后的价款调整空间考虑。要完善对企业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合同管理瀆职行为的问责机制, 强化对故意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机制。特别是要着眼于不敢腐, 强化查处机制;着眼于不能腐, 强化制度约束;着眼于不想腐, 强化宗旨意识。把查处、惩戒、约束和学习教育有机结合, 形成保廉网络。

庞改农 (1962-) , 男, 汉族, 陕西周至人, 高级会计师, 现供职于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摘要:从工程建设合同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措施方面, 提出合同管理存在的五个风险和六个管理改善建议。特别指出, 要建立起专业管理监督、法律风险监督和效能监察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构建以合同形成和履行为中心, 包括合同形成前期、合同形成、合同履行、合同运营评价等全方位的监管机制, 是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防范建设风险的重要举措。

3.担保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三

【关键词】新形势;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控制措施

工程施工的依据是工程合同,合同的存在能够维护业主以及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签订合同时一方面应重视合同条款内容,逐条细化,确保其更加符合标准;另一方面,将合同管理涉及的风险点加以重点管理和控制,防患于未然。

一、工程合同管理的财务风险点

1.项目招标方面

一个项目在前期可行性分析和后期工程量计算的前提下,已经合理估算出项目的概算费用。在合同招标过程中,标书设计不当或人为因素,个别项目中标价接近项目概算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结算价突破项目概算费用,不利业主执行概算控制。

2.合同履约保函方面

大型基建过程中,每个工程合同都要有合同履约能力保证和工期保证。由于各种原因,施工相对工期被推迟,在合同执行中发现合同履约保函已失效,造成业主方合同履约风险。万一发生理赔事件时,纠纷不断,不能够将合同的作用发挥出来。

3.工程量变更方面

大型基建项目普遍存在抢工程进度的现象,个别项目招标前工程量清单按同类项目的施工图纸估算而来。合同签订后,随着施工进度的推进,工程量变更单不可避免地出现在项目中。合同双方对工程量变更单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工程量变单只有口头约定,事后想办法补签;或虽有工程量签订单,但对其中涉及的费用未及时确认和审核等等。

4.工程款支付环节

支付款项时,由于本身业务知识不足,未仔细审查业务部门提供的单据内容;对国家法规学习不够,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审核不到位;对合同支付条款核对不细,提前支付款项等等此类问题发生;工程量纠缠不清,影响工程结算等等。

二、工程合同财务风险出现的原因

工程合同风险在招标环节、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转移以及合同终止等环节中都存在,想要更好的控制合同管理风险,便必须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外部环境因素

在合同管理风险中,外部环境因素是客观因素,这些因素包含了政策变化、法律法规调整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市场经济发展、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形势和政治形势都属于经济环境变化的范畴,这些风险只能够提前进行预测,并采取措施进行规避;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调整是和国家有关系的,对其进行控制的时候可控程度也比较高;而自然灾害事故本身的偶然性比较强,预测也会更加的困难,在签订工程合同的时候,可以通过风险转嫁的方式,降低风险。

2.内部环境因素

在合同管理中,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便要求在进行内部控制的时候,必须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工作人员本身的素质。

(1)风险防范和控制意识的因素

合同管理风险出现的主观因素便是风险防范点管理意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风险意识因素主要指的是没有真正的认识到合同中隐藏的风险,以及控制的重要性,也没有针对风险提出一些措施,这就很难合理的对合同风险进行规避。

(2)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企业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开展工作的基础和行为规范。企业未定期对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验,不能保持管理制度对业务工作的有效指导,且制度之间缺乏相互监督的机制。

(3)人员素质因素

在合同管理中,导致风险出现的主要因素便是人员因素。工作人员本身的能力水平、知识结构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对政策法规分析和预测不够准确,无法帮助企业更好的进行风险规避,这也会增加企业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

三、防范合同管理财务风险的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工程施工企业面临的竞争也愈加激烈,业主方的项目投资控制也日趋严格。如何合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企业的一大难题。针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风险点加以识别,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规避风险的再次发生,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1.抽调各部门人员组成合同管理小组,提高合同管理整体水平

企业合同管理主要是通过内部控制进行,而内部控制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又是管理人员,但仅仅靠一个业务部门人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应该抽调合同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等人员组成合同管理专家小组,应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形,充分发挥专业所长,规避因个人的专业知识所限而损害企业的潜在损失。另外,企业应定期组织合同管理小组人员进行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合同管理制度、招投标制度、内控管理制度等的学习和研究,提高合同管理小组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

2.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

在公司中,公司管理制度给其发展造成的影响很大,这便要求必须重视完善管理制度,帮助公司更好的发展。尤其是财务管理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影响企业的长期战略发展,这便要求企业必须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管理和财务风险控制。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应该明确和细分相关的义务和权利,并且将其通过合同条款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样在工程承包中出现问题时,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便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与此同时,想要保证合同管理更好的进行,还必须要求监督部门做好审核工作,对工程进行审核,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3.建立跨部门间的沟通与反馈机制,防范风险控制盲区

一项合同的执行过程,涉及企业各个业务部门的工作。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落实各部门的职责,但它不可能囊括合同管理的方方面面,往往缺乏部门间的沟通与反馈机制,而造成风险防控盲点。企业上下级的沟通,因权力效应,沟通渠道还算顺畅,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之相反。企业领导层应重视跨部门的沟通,通过定期学习培训提高个人沟通技巧和水平,出现沟通障碍,领导层要出面及时解决,不能让问题搁置。对个人还要加强职业道德、岗位知识的教育,以企业利益为上,涉及部门间的工作要及时反馈给对方。在企业里形成一种良好的沟通氛围与反馈机制,让风险防范区域覆盖到位。

4.建立和健全风险预警体系

风险预警能够很好的降低工程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这便要求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风险评估制度,分析合同对象的信用等级,在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做好风险评估,及时的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隐患,并针对隐患采取一些措施防范风险。合同管理与很多方面的因素都有关联,为了有效地预防合同风险,健全合同风险预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有效地预测和评估潜在的风险,及时发现合同管理中的问题,采取有效地应对措施,才能防患于未然,减少可能造成的风险对企业的经济损失和危害。为此,企业的信息部门应该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为企业的风险预警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更好的风险预防效果。

四、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面临的竞争也更加的激烈,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加强风险管控、降低企业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忠权.新形势下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防范及控制措施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07):137.

4.担保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四

http:// 时间:2011-08-30 15:18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我国信用担保业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由于经营的对象大多是金融机构不愿贷款的信用等级较差的中小企业,使得该行业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因此,借鉴国际经验,切实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本文重点分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信用担保业毕竟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加之作为其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与贷款银行的协作关系扭曲以及来自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干预,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十分突出,有些担保机构由于遭受了严重的风险损失已难以为继。为此,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十分必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

据调查,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风险产生。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实行家族化管理,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决策监督机制,企业决策具有随意性,冒险行为难以避免。一旦冒险失败,就会危害担保公司的利益。二是贷款被挤占挪用,导致风险产生。中小企业挪用贷款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新建厂房,购置设备,导致流动资金贷款不能及时偿还,担保机构被迫代偿。三是中小企业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不强,与大企业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风险。四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征信难度很大;有的企业资金使用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监控难度大;有的企业缺乏还贷意愿,即使还得起贷款也是久拖不还,甚至千方百计地“逃、废、甩、赖”银行债务。目前A级以上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银行认可的信用等级。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自身融资的难度

(二)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

一是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我国担保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有些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仅有几百万元,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问题,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则有可能抵销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收入,有的甚至是担保资金越赔越少,越担保越担心,直到丧失担保能力。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及担保放大倍数、代偿率的大小等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三是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地为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三)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的贷款对象选择是否正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由于目前银保合作中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导致银行不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审查职责,甚至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故意放松贷款条件,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序列,从而给担保机构留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四)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引发的风险

由于担保机构大多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政府作为审批人、监管者或出资人,其行为明显地影响着担保机构的运作,政府部门时常通过下指令、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担保业务,将信用担保资金变为中小企业的救济金,严重影响了担保资金的安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目前全世界有一半的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日本于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成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国家,美国和德国分别于1953年、1954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形成了比较健全且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为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担保风险管理,对担保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与控制。

(一)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各国都制定有专门法律,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健全的法制体系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比如,美国《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作用以及信用担保的规则。

(二)注意避免政府直接干预造成的风险

虽然政府承担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政府部门一般并不直接负责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不干涉具体的担保业务。在美国,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由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即小企业管理局负责执行和管理;而日本和台湾则是政府出资,由协会和基金等专门机构进行具体运作,政府管理部门加以监控;德国信用担保是由只允许做贷款担保业务的德国担保银行承担。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并不承担100%的风险,而是运用多种途径分散和转移风险:一是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二是当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由政府、再担保(再保险)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额;三是实行反担保,就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提供担保品。风险补偿包括外部补偿和内部补偿,前者主要是政府以预算拨款的方式补偿担保机构的损失;后者主要通过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风险准备金弥补代偿损失。

(四)形成了比较健全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规范担保业务流程,严格担保审查程序,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及债务追偿制度等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如美、日、德、韩等国都建立了对中小企业和贷款银行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等级的高低与能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大小直接挂钩。

三、借鉴国际经验,有效防范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

(一)完善担保业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督

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设立与退出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损失分担机制、扶持政策、行业监管与自律等诸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应该统一,将目前的分散监管合并为一个部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部门应该是银监会。

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行业自律组织——担保行业协会,赋予它相应的职权。担保行业协会可以凭借其专业优势,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服务,从而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同时还可通过联盟框架协议,发展担保公司彼此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实现行业间互惠互利,以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首先,为了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级管理人员相互制约,有必要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调查人员负责对申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审核

人员依据资信评估结果负责担保项目审核审查,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后监测、代偿和追偿。其次,要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据申保企业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种类、风险大小等确定担保金额的审批权限。再次,实行内部稽核制度。稽核部门应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稽核人员既不参与对受保企业的检查与评估,也不参加日常担保工作。最后,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担保部门应定期将担保业务运作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受保企业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及贷款使用情况、反担保措施等,以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三)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股东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特点;二是要加强企业履约能力的评价,不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且要对新产品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技术方案、市场预期、投资金额、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进行评价;三是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期,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应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避免销售预测的随意性;四是充分了解贷款用途,防止挤占挪用现象。要分析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建立贷款用途的监管机制,通过分期放款、建立监管账号等方式监控贷款用途。

(四)建立信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二是建立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共担风险机制。为了谨防商业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企业的贷款审查,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银行合理分担信用风险,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银行应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三是采取严格的反担保措施。为了使受保企业增强使用贷款的责任心和还贷意识,担保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担保物必须符合“四易”原则,即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一些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致使担保机构在运用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后仍会发生一定的风险损失,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补偿风险损失,否则担保基金势必逐渐萎缩,难以持续发展。弥补担保风险损失,一方面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另一方面还应建立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的一部分风险损失。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专业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主要依靠政府。比

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担保损失的70%由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给予补偿,英国担保机构风险损失的85%由政府赔付。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5.担保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五

一、民办高校合同管理的含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办高校合同是指民办高校以法人身份做为合同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进行经济往来过程中,所签订、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民办高校的合同管理就是指民办高校依法依规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以及出现违约等情况时进行妥善处理以此保护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而实施的一整套管理活动的总称。

二、民办高校合同管理的主要类型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大量种类繁多的合同,但较为集中的有以下四类合同:第一类采购合同。主要是各类教学用具、实验设备、办公用品等的采购合同。第二类科研合同。民办高校的科研合同主要以横向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为主。第三类教育教学类合同。实习协议、与国外高校合作办学协议、交换生协议等。第四类后勤服务类合同。这类合同中既有如工程或装饰装修合同,也有餐饮承包合同、房屋出租合同、物业合同等各类服务合同。再有一类就是教师聘用合同,但这类合同在实践已将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已进行了规避,版本多次修改较为成熟,并且民办高校被聘用教师与学校之间能进行协商的余地较小,因此,这类合同在本文中不作讨论。

三、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意识差、合同标的物经办人与合同实际签订人不一致

在民办高校的运行中,合同相关经办人员对可以面临的风险缺乏认知,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又加之民办高校部门设置和职权的划分较国有高校多变灵活,也易产生纠纷。例如,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部分民办高校规定学校主要物品的采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商谈,但在采购合同的签订时,则由物品的具体申购部门来签订合同、报帐。此种规定一方面保证了物品采购的规范统一,但对申购部门来讲,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被动承受者,很少去考虑可能面临的法律,更谈不到主动防范了。

(二)学校无合同示范文本或示范文本执行不严格

合同示范文本,是指民办高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本行业或领域、以及办学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行业或领域,法务部门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发布,供民办高校内部各部门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实践证明,按照民办高校合同示范文本来签订合同,既可以很好防范合同管理风险,也可以提高合同管理效率。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民办高校或者没有适于本校的合同示范文本,或者虽然有示范文本却怕麻烦直接交给合同的相对方填写,原有条款变动随意;或者民办高校工作人员以对方出价低、对方要求按他们的版本执行等理由,不按校方范本执行。这此都将给合同管理带来很大困难,既影响合同管理,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

(三)合同审核批准过程不规范、不高效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都应当严格依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的条款尽可能进行详细的约定。有的民办高校内部没有合同审核部门,有的部分民办高校在内部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的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合同条款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就直接转给合同审核人员;有的由于合同审核人员不了解合同对方的具体情况,或相关的法律知识不足,从而在审核中无法及时发现不当的内容和条款;或有的民办高校合同审核人员确实提出了相关的合同修改意见,但因种种原因,合同的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不能及时纠正这些不足,造成合同迟迟不能签订,造成合同审核批准过程不规范,不高效。

(四)合同履行过程监控缺位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依法签订的合同即为有效,应得到合同双方的全面执行。而部分民办高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按照相关条款进行,例如不按合同规定进行物品的验收,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质保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多以口头方式随意变更合同内容,事后又不能以书面方式加以确认,为合同纠纷的发生留下风险。同时多数民办高校对合同签订过程较为注重,但却没有合同履行监督问责制,对合同执行情况、执行程度缺乏掌控,在合同纠纷产生时,民办高校往往处于被动应诉的地位。

(五)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不规范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因担心纠纷可能对其社会声誉造成不好影响,进而影响到招生等一系列的事情,民办高校普遍会采取交为积极的`态度加以应对。但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方式上民办高校则并不规范。其中民办高校运用法律思维少,动用“关系”思维多;主动运用诉讼维权少,被动应诉答辩多。在应诉过程中,部分民办高校缺少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一旦进入到诉讼程序时,合同相关经办部门的原始材料准备不及时或不全面,又最终会对案件的判决造成不利影响。

四、民办高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想办法减少风险,并对风险进行防范与管控。合同风险防范和管控是一个整体工程,既需要强化风险意识,还需要从制度、管理过程等多方面入手,防范风险的发生和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一)加强合同经办人员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

加强合同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可以有效的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因此要重视合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加强对各类合同经办人员合同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改变他们的模糊认识,增强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其次,是根据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有计划的安排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员进行合同法相关知识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使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掌握合同订立与管理的一般规律,促使民办高校合同经办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二)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实践证明,合同示范文本的运用可以很好的防范风险。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合法合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当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原则以及教育行业惯例。其次,防范风险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目的就在于防范风险。同时,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在防范学校合同风险的前提下,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以免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过于强调学校的利益,造成合同对方抵制,而影响相关工作进展。第三相对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民办高校合同经办部门参照使用;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经办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审核工作

合同订立前,各部门要按照审核程序严格规范进行。合同签订部门要严格对合同相对人的资质、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合同标的,和数量,价款和酬金,付款的时间与方式,进行审查;同时还应注意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应保证前后一致,合同文字的规范、准确,合同使用的概念切忌使用含混不清的语言。合同的管理部门要对质保金的收取与退还,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严格把关。对于金额具大,事项重要的合同及合同类文件由学校主领导会同学校法律专业主管领导进行商讨,并将相关意见作为是否审批的依据。

(四)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与控制

合同签订只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才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根本。合同签订后,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管控,及时掌握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发现有不能履行情况时,要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加强合同动态管理,合同变更时,要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合同履行过程的书信往来予以整理建档,做为证据加以保存;畅通渠道,建立合同主办部门上报、合同建档部门整理的合同履行目录,全面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同时,资产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结算手续,把好资金结算关,严格控制对外付款,杜绝违反合同进度付款现象的发生,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属相关部门履行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堞解决合同纠纷,做好合同完结工作

6.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风险防范 篇六

来源:www.xiangdang.net上传者:jsxywl时间:20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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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风险防范 管道储运分公司 王龄

摘 要:合同变更是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发生更频繁,变更的内容与形式更复杂,跟合同变更相关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方面的。本文试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及其风险防范,作一个初步的探讨。

主题词:工程施工合同 变更 风险防范

一、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标的的不可代替性,履行期限长,标的额大,合同履行环境不确定因素多,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各种影响合同履行的主客观因素,在合同订立期间很难充分预见,因而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中难以避免要发生各种变更。

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工程发包人对合同的标的,有单方的变更权;变更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发包人以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都可能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变更带来的利益增减和法律后果也更加复杂;变更涉及的内容,往往专业性很强;变更行为的规范,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规范和商业习惯,也占重要的地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包括法定变更与协议变更两种情形。法定变更即依据法律规定而变更合同内容。协议变更,即合同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改变。也就是说,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不能以变更后的合同条款来作为重新调整双方在变更前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二、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原因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工程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和新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6.由于合同实施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发包人可以单方变更工程设计,其理由在于:工程施工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单方变更工程设计是发包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不需要与承包人协商一致,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依法变更后的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就构成违约。当然,因发包人变更设计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必须予以赔偿。同时对合同价款、工期及质量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

三、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则对不可抗力进行了具体的描述,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往往导致合同解除。如果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足以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引起合同的变更。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变更,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就是关于合同从非常状态进入正常履行,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例如,场地的清理,已建部分的修复,追加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期的重新确定等。二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如果未在合同条款专门约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来处理。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害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应发包人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作为建设单位应认真统计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收集相关的证据。特别是对是否存在对方规避和减损措施不力的情况,进行厘清和区别。

为了规避不可抗力的因素给工程建设带来的风险,宜根据上述分担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要求承包人对人员、设备也进行投保。这样,在不可抗力造成损害时,可依据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二)情势变更引起合同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没有出现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的条文中。但作为合理兼顾合同当事人利益,保护市场交易,防止经济动荡的基本原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直体现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

(二),在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原则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一条,就是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是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的一切客观事实,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汇率、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所谓“变更”,是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一般而言,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是:

1.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另外如果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在迟延期间发生了情势变更,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债务人若守约履行就不会发生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情势变更是否属于不可预见,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及商业习惯等作判断标准。但对于发生机率很低的某种情况,如飞机失事等,但仍可依情势变更原则处理。3.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

至于是否显失公平,可以用以下几点作为判断标准: 1.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2.显先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 3.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

4.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在于排除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的不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到履行或解除。情势变更事由发生后,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诉讼、仲裁,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在通过变更合同仍不足以排除不公平的后果时,才扩张采取解除合同的措施。

四、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一)合同起草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建设单位往往在合同起草,特别是一些格式条款的制定中,占有优势地位,但不等于说在这个过程中,就不会隐含着法律风险。而且正因为建设单位的优势地位,更容易忽略法律风险的防范,从而为合同变更埋下隐患。这一阶段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1.合同条款过于粗略。关于变更的条件、程序的文字表述,或没有提及,或不够具体明确,或不够严谨细致,可操作性差。由于合同条款往往是由发包人提供的,如果对合同的理解出现分歧出现争议,会发生不利后果。《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2.在通用条款加专用条款的合同中,没有充分注意到,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衔接,而造成一些内容的空白或矛盾。

3.合同条款中权利义务不对等,有可能违反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禁用规定,而造成该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规定,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以及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4.违反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转包、违法分包,也可能造成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防范对策:重视合同条款的设计,特别是经过招标确定承包人的情形,更应该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就准备好内容具体、明确、周密、严谨、可行的合同条款。必要时,对合同中相关术语,例如不可抗力、签证等给予准确、具体的解释。根据工程特性,工期要求,气侯条件,工程款到位情况权衡考虑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有关变更的条件、程序和规则。文字表述切忌含糊和过于简略。合理安排双方在变更事项中的权利义务,有限度地利用优势地位。在使用通用条款加专用条款时,一定要吃透通用条款的内容。

(二)施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由于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不可预见性大的特点,出现变更是在所难免的。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坚实、细致、科学的管理,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变更,真实、合理地认定必要的变更,杜绝舞弊和漏洞,维护建设方的正当利益。施工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有:

1.现场施工不能很好地贯彻设计意图,造成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而发生额外的变更。

2.设计与施工现场不符,各专业设计之间存在矛盾,而在施工中未得到及时发现和变更,从而带来损失。

3.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代表的大量的口头指令,导致最后责任不清,难以准确认定。

4.隐蔽工程未能及时验收,或验收不严,给对方虚报变更工程量,留下机会。

防范对策:第一,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合同交底和设计交底,使双方的现场人员充分理解设计意图、工作程序以及合同约定的双方工作界面、权利义务安排、违约责任等。为全过程科学管理施工,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强化现场信息管理,建立工作日记,及时记录施工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沟通业主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不同施工专业的意见,及时协调处理涉及变更的各种具体问题。第三,要严格限制设计变更。主要是涉及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时,才可以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第四,施工中各种正式信息的传达,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并对双方往来各种信息交流,及时进行梳理、备存,收集涉及变更的对我方有利的证据。第五,要树立严格的守约意识。因为合同是约束双方行为的,作为建设单位也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权利义务,防止由于己方违约,遭对方索赔而形成的合同变更。

(三)工程签证过程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对策

工程签证就是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施工过程发生的与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项目或工程量不相符,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工程签证一般有以下几种:工程经济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业主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造成业主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工程技术签证: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涉及的价款数额较大。一般应组织论证,重大变化应征得设计人员同意,做到安全、经济、适用。工程工期签证: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工期延误的签证。工程隐蔽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对以后工程结算影响较大的签证,资料缺失将无法补救,难以结算。签证工作常见风险有:

1.超越项目管理程序,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合要求。为了追求项目实施进度,往往前期工作不够扎实,施工图比较简略,或者与现场实际出入较大。从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频繁,甚至设计变更联系单比施工图纸还要多。2.未经核实随意签证。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有不了解定额费用的组成而盲目签证的,有不应列入直接费而盲目签证列入的;也有未经设计人员同意而随意提高用料要求造成不必要浪费的,对投标包干的项目或者不应该签证的项目进行大量的签证,有的签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单位不认真核实就签字。

3.程序混乱。当遇到该进行工程签证时,业主代表往往不及时给予签证或者双方扯皮,结果造成涉及变更的事项越积越多,最后事过境迁,难以一一辨明真伪,反而给合理确定变更事项造成障碍,从而导致损失。

7.担保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七

一、“面谈面签”风险及危害

“面谈面签”的风险类型多种多样, 其危害程度也非常深刻。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笔误与漏签, 其主要风险及危害是贷款手续 (合同) 有瑕疵, 容易产生纠纷。二是代笔代签, 其主要风险及危害是容易孳生冒名贷款, 危害极大, 这类风险也是目前困扰我们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症结之一。三是恶意欺诈, 主要是外部欺诈, 由于借款人的贷款动机就是欺诈, 在“面谈面签”时就设好了“陷阱”或“圈套”, 最终造成贷款纠纷或损失。四是信贷人员业务水平及风险意识较差, 工作责任心不强。这将造成贷款手续不合规, 签订成无效合同等。五是信贷人员政治思想素质, 职业道德缺失, 内外勾结作案, 最终给信用社造成损失。六是操作规程缺失风险。由于贷款“面谈面签”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流程, 会出现逆程序面签现象, 比如:先签字后填写合同要素等。

就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而言, 贷款手续若不能认真落实“面谈面签”, 将可能导致“失职渎职”、“冒名贷款”、“贷款诈骗”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其最终后果是导致贷款纠纷, 严重者将造成贷款损失。

二、“面谈面签”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各种各样的贷款“面谈面签”风险及危害,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

1. 建立“面谈面签”制度。

针对“面谈面签”的操作风险点要紧贴业务完善内控制度,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规范操作流程, 用制度控制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 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完善的“面谈面签”制度和风险评价体系, 使“面谈面签”有规可循。同时, 必须严格落实制度的执行。

2.“面谈面签”流程化、专职化。

贷款手续 (合同) 的签订从贷前调查岗位中分离出来, 使面签人员专职化, 实行“双人面签”, 面签真实性承诺等, 使面签过程“无缝化”, 力求避免逆程序操作、笔误遗漏、代笔代签、补充条款意思表达不到位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同时, 避免信贷人员“面谈面签”的道德风险。

3. 增加科技投入, 提高技防水平, 防范冒名、代签等风险。

在条件许可的信用社, 客户签字时必须要求在规定地点进行面签, 一是利用录象、摄象、监控录象等设备进行图象采集, 备份影象资料。二是利用身份证信息核查系统确认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三是利用远程监控统进行“面谈面签”授权管理。

4. 实行签字真实性承诺及担保制。

客户首先要对自己的签字作出书面承诺, 并要求对签字的真实性提供担保。对于信贷人员不认识 (不熟悉) 的客户, 在无法确认身份时, 要求提供担保人, 担保人可以是贷款的调查人、贷款的介绍人、贷款的担保人或其他认为能够确实身份的第三人。

5. 对“面谈面签”进行公证。

“面谈面签”手续及程序到司法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防止面签风险, 确保手续和程序上公正、合法。条件许可的, 公证部门可上门进行法律服务。经有权公证部门公证的贷款手续, 如果发生纠纷时, 不再经诉讼程序即可直接到法院申请执行。

6. 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提高业务技能素质, 防范操作风险;二是加强风险意识教育, 提高对风险及其危害的认识;三是加强政治思想素质教育, 防范道德风险。在素质提高措施上, 一是鼓励自学;二是组织针对性培训;三是送高校进修学习。

7. 实行信贷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8.担保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篇八

关键词:油田单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思路

一、合同管理中风险和防范的概念

(一)合同管理风险的概念

从字面上来看,风险就是指那些不确定的事件和条件。风险一旦出现将会对当前事件产生消极的影响,消极程度根据风险大小和事件需求性来确定。风险发生必定是有一旦原因的,而风险一旦出现所造成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在合同管理中只有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通过不同的方式减少风险发生的诱因,才能够降低风险出现到的几率,减少因风险而受到的损失,但是风险是不能完全被消除的。

(二)合同管理中的风险

1.来自企业外部的风险,即环境风险

企业外部环境对企业构成风险的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需求,是否具备规定的相关因素:在合同管理和执行过程中,经济是否会出现波动,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对其产生的影响,并最终出现的风险。

2.企业内部管理风险,即流程风险

企业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将会面临诸多的因素,若控制不当,这些因素将会被转化为潜在风险并随时会爆发。在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如存储资金、生产和实施质量等风险。如果企业对这些风险处理不当,那么企业的商誉将会受到直接的影响。商誉是企业发展的隐性资产,就如同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客户关系一般。如果一个企业失去了商誉或商誉降低,那么该企业以后的发展必定会受到影响。

二、油田单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法律因素对油田单位合同管理产生的影响

1.国家立法制度的影响

现在和未来是一个时期,国家政府的法律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企业依法建设和发展已成为目前明显的趋势。特别是当一系列关于油田单位的法律被颁布之后,油田单位的建设体制、组织行为、劳动关系、政企联系等方面将被更加严格的规划。这就要求油田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要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了解新出台的相关政策,预防法律问题的出现。

2.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

随着政府部门职能的弱化和市场监督力量的强化,油田单位各方面出现法律风险的几率都成倍增长,尤其是我国陕西、甘肃、内蒙古等地区,若合同管理工作稍有不慎轻则受到罚款,重则影响油田生产,甚至是追究单位法人的刑事责任。这就要求油田单位要与各阶层部门处好关系,进一步遏制法律风险的出现。

(二)合同管理流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前期工作的参与力度不够

立项是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的重要工作:油田单位各部门年度预算会议和大量的项目会议没有参与,让合同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项目的任何内容,缺乏一定的数据依据,严重影响合同形式的效率,致使合同管理往往处于被动,比较容易出现资金流动失控风险。

谈判:合同管理人员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参与合同谈判会议,致使管理人员在后期管理工作中对合同的價值结构不了解,无法掌握合同中的细节,不能发挥出合同的最大效用。

2.合同履行的监督力度不够

当合同在签订完成之后,还存在验收和参与不足的问题。如果合同验收环节出现漏洞,那么就会导致违约信用风险的出现,容易让合同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因此,当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后,合同双方也应该同时注意合同履行的监督力度,尽可能让监督工作做到多面化。

(三)合同管理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力度不足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是合同管理工作强化的前提条件,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其职业水平要求将很高。因此,若不能对工作人员开展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那么后续的各项管理工作都无法开展。

2.重视程度不足

油田单位的高层领导往往只是重视油田的开发效益,对于合同管理这一块的工作往往比较忽视。通常情况下,单位上级领导班子与合同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流都比较少,往往是在风险发生之后才与之进行对话交流。

三、油田单位如何改变合同管理模式来规避法律风险

(一)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

首先要让合同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从管理制度的角度切入,根据管理现状制定符合实情的合同管理制度,让合同管理工作有制度可依。其次,再是根据现有的发展趋势推算出油田单位未来的发展方向,从而制度出未来的管理工作计划。

(二)合同签订之前的参与工作

(1)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每一场合同签订之前的立项会议,及时了解立项的内容,同时制定好管理工作计划。

(2)参与到合同谈判会议当中去,对合同谈判的价格结构要充分的了解,防止价格出现虚高现象,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减少事后合同出现的几率

(1)增强合同前期工作的参与强度,充分了解合同项目的各项价格。

(2)合同管理人员要提高自身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的意识,严格规范合同管理模式,坚持先签约后履行的管理原则,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可以在正式合同签订生效一星期后补签合同,严防出现事后合同。

(3)合同的签订是油田单位各项生产工作健康运转的前提条件,不能因生产任务紧张就疏忽了合同的签订和审阅工作。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油田单位的合同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与油田单位的现有工作形式密不可分,在未来的时间内,油田单位的各项合同管理措施都应该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油田单位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马莉.浅谈在油田单位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J].法制与社会,2012,16:207-208.

[2]孟祥明.吉林油田地面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研究[D].吉林大学,2012.

[3]张永剑.T油田对外合作EPC项目合同管理风险度评价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4.

[4]简单.M油田油气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研究[D].西南石油大学,2014.

9.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防范 篇九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在解决此问题上,担保公司为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了“桥梁”,一方面为小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同时也为银行的信贷资金的投放和降低信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是目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问题分析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并未对担保公司的设立、行业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造成许多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金虚拟、资金抽逃等现象。同时,因存在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部控制机制及财务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等问题,担保公司实际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强。其一,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缺乏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的相关知识和培训,风险识别能力及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判断能力不足。

其二,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在业务办理中随意性强。一是缺乏一套较为完整的,结合实际并不断完善的企业评估评价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功能是对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企业领导人能力及信用记录、反担保措施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得出结论;二是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如应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即调查人员负责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对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对审核、审批结果负责;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后期监测、代偿、追偿,对监测、代偿失误、追偿不力负责等,不同岗位业务人员相互制约又责任分明。对具体业务应实行双人复核、分级审批、专业决策等,避免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发生道德风险。

其三,反担保物价值较低或抵押手续不齐全,潜在操作风险大。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几乎都是无法给金融机构提供有效抵押物的客户。其担保物不易变现,或是担保物价值虽高,但无法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这使得抵押变现存在潜在风险。

其四,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如:增加担保品种,优化担保品种组合;控制单一客户担保债务比例,控制单一行业担保债务比例;最大10家客户担保余额不能超过担保公司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存续期一年以上的担保余额不应超过全部担保余额的一定百分比等。然而目前的担保公司并没有意识到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没能通过控制担保项目间的相关性和对总担保额进行适当分散来降低风险。

其五,落实风险准备金制度不严格。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担保风险的有力保障。为了防患于未然,担保公司可根据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但目前各担保公司在落实准备金制度上不严格,提取准备金比例较低。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缺乏对合作担保公司的筛选制度。由于担保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银行在选择合作对象上缺乏相关的审核标准,随意性较强。同时,对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也未进行深入调查,无法形成对合作对象的准确判断,使得一些担保能力较弱的担保公司成为合作伙伴。目前大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由当地政府撮合而成,存在潜在的合作风险。

另一方面,缺乏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银行与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后,往往缺乏后续的管理和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后续分析,缺乏对担保公司动态担保能力的检查和跟踪制度,使得贷款业务存在潜在风险。

风险防范举措

首先,把好合作准入关,将风险控制前移。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合作前的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对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二是做好每笔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工作,着重了解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要求借款申请人给担保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反担保物。

其次,严格控制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单户比例。根据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担保公司担保的最大一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杜绝担保超比例的情况发生。

再次,严格控制担保的放大比例。在银行未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做全面有效评估的前提下,控制担保比例尤为重要,如果比例过大,一旦出现损失,银行将承受最大的风险。

最后,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一是按期了解借款客户的经营情况的同时,重视对反担保物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及时处理;二是增加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交流,加强对合作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对担保公司的动态担保能力要有相应的判断,由此来预测担保公司未来担保能力的变化。三是银行应根据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每年撰写一次风险评估报告,对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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