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教学部降低或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1.机电教学部降低或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篇一
燕京理工学院
解除学生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引导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其顺利毕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 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考核期为12个月。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申请解除处分前一学年各科成绩在及格以上;
3、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第六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受到处分的;
2、受留校察看处分后考核时间不足的;
3、学校认定违反校纪校规情节和影响恶劣的。
第三章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符合解除处分的学生考核期满后提出申请,学生处将视情况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集中审核。
第八条 学生上交材料时间为每月的第一周(如遇节假日顺延),学生处对学生上交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于月底前公示处理结果。
第九条 解除学生处分的程序:
1、学生本人填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表;
2、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90%以上同意)、班委代表签名;
3、辅导员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签名;
4、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盖章;
5、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以文件形式公示、备案。
第十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具备的材料:
1、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表;
2、学生思想汇报(一学期至少两篇);
3、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第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直至毕业前(6月)考核期不满12个月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1、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优秀的;
2、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出国留学的;
3、毕业前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三方协议的(不含人才代理);
4、毕业前考取公务员的;
5、考核期内参加校外各项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以上个人奖励,或者作为获奖集体成员之一的;
6、考核期内因见义勇为或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等而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的;
7、学校认定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如在校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则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原处分记录仍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撤销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废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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