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证 须 知

2024-11-09

办 证 须 知(10篇)

1.办 证 须 知 篇一

兼职律师办证须知

兼职律师是指法学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该证由省厅审批)

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

1、《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一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照片(不得穿制服);

2、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要求复印资格证书副本中姓名证号页及备案页)、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两份;(原件须提交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3、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良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各两份;

4、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两份;

5、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何种职业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两份(可在登记表中填写),教务部门出具盖章的申请人任教课程表两份;

6、非法律院校的应提供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法律专业的证明材料两份(有教育系统批准法学专业招生简章也可);

7、实习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8、2007年后实习的提交实习人员登记表两份;2007年前实习的提交实习、培训登记表两份,区县所的要由所属区县司法局确认加盖确认章;

7、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两份。

以上材料纸张规格须为A4纸

注意事项:2007年后实习的,实习期满后应向律师协会提交公示材料,待公示期满后方可申领专职执业证。

2.人口与计生办证须知 篇二

一孩生育服务证

需要材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育龄夫妻近期免冠合影照片3张,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再生育服务证

需要材料:近期孕情报告单、(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育龄夫妻近期免冠合影照片4张,婚育证明书,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并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需要材料: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育龄夫妻近期免冠合影照片2张。

流动人口婚育证

需要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一寸近期相片2张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申请条件:双方均为农村户口,无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男方年满55岁,女方年满50岁,二女扎户,独生子女户,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户。

3.大庆市居住证办证须知 篇三

一、申办对象

按照《大庆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庆政发[2011]11号)规定,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它行政区域居住的流动人口,在我市居住、工作、生活符合一下情况的:

(一)因务工、经商等事由,拟在我是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当按规定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二)在我市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超过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应予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三)未满十六周岁和七十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依照规定申领《大庆市居住证》。大庆市区内跨区居住的人户分离人员,在我市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流动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不办理《大庆市居住证》。

二、证件类别

《大庆市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由居住地公安分、县局签发。按有效期分为A证(1年以上)和B证(1年以下)。

三、申办材料

流动人口申领《大庆市居住证》,应当提交居住地住址和就业或者就学等证明材料,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应提交《婚育证明》材料。

居住证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就业证明由劳动就业保障工作站(点)出具,《婚育证明》由居住地街道(乡镇)出具,经商证明由《大庆市居住证》申领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申办流程

(一)首次申办

1、申办人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和相关申请材料到现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受理点申办居住证。

2、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申领材料审核工作。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合格的申办人,公安机关按要求采集录入申办人各项信息,申办人取得办证回执。

3、《大庆市居住证》制作完成后,同时申办人本人来受理点领取。

4、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要当场或书面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

(二)信息变更、核验及延期

1、《居住证》需要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的,持证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分局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经社区民警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重新进行签注。

2、《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在居住每满半年的的最后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办理核验手续。

3、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7天内办理延期手续。

(三)证件补办及换领

1、《大庆市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办理换领手续。持证人在换领《大庆市居住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再领取新证。

2、《大庆市居住证》丢失的,原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不领手续。

五、办结时限

申办、补办、换领居住证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住证延期、居住证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流动人口首次申请领取《大庆市居住证》的,免受证件工本费。丢失补领或换领《大庆市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住证延期、信息更改和核验签注不收费。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篇四

一、项目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含司法鉴定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

7、《食品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8、《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及省级(机构名称冠“山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5个试点市局受省局委托负责受理及审批)。

市质监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省级(机构名称冠“山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

五、许可条件 1.法律地位: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4.申请人质量手册; 5.申请人程序文件;

6.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7.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请除外); 8.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5号令)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许可程序

1.申请。属省局受理的申请内容,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审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2号)本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授权证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门户网()“表格下载”下载。

5.办 证 须 知 篇五

建设单位(个人)需要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应在处置前携带相关资料一式一份到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办证要求如下:

一、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1、受理、审批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

2、受理、审批跨区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3、受理、审批老六区的特殊工程(减免处置费、抢险、保密、外事、考古、部队、铁路)等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二)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受理、审批辖区内除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跨区工程及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三)新四区(萝岗、花都、番禺、南沙)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受理、审批辖区内除跨区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其中,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及特殊工程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完成后,在系统办证网络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及复查;其他工程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独立审批。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基建施工工程类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坐标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运输合同。

2、图纸

总平面图、四至图、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建筑剖面图等,以上图纸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二)房屋拆卸类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拆迁许可证》、运输合同。

若属于单位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若属于个人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图纸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红线附图(即红线图)。若属于单位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没有红线图,可用《房地产权证》附图代替;若属于个人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附图代替红线图。

(三)平整场地(含劈山)工程类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运输合同。

2、图纸

红线图、竖向规划总平面图或平整设计说明。

(四)市政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管线、地铁工程)类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运输合同。若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的,可用《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借地施工协议代替。

2、图纸

土建施工图全册(含:施工平面图、工程纵和横断面图、(管坑)剖面图、各类型施工井图纸、挡土墙图纸、渠箱图纸、(桩)基础平面图、(桩)基础大样图、(桩)承台平面图、(桩)承台大样图;属于地铁工程类还要提供基坑围护、出入口、风亭风道、联络通道等施工图纸)。

(五)房屋室内外装修类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运输合同。若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用《房地产权证》代替。

2、图纸 装修施工图纸。

(六)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类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运输合同。

2、图纸

可计算处置量的施工图纸或施工任务单。

(七)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类

1、资料、图纸齐全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按前述一般建设工程类别提交材料。

2、资料图纸不齐全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办“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必须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被市城乡建设委或市发改委列入“广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的重点工程。申办资料、图纸如下: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申请报告、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快办理绿色通道工程余泥排放手续的批文、建设工程用地文件、招投标的有关处置量预算文件(或处置量的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运输合同。

其中用地文件可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临时施工场地的复函” 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借地施工协议”。

(2)图纸

参照上述各类型建设工程所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办理。若没有正式的施工图纸可用招标图纸代替。提交的图纸资料不齐全,建设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

(八)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类

申请减免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工程,除按上述各类型建设工程所列需要提交图纸和资料外,还应提交国家、省政府、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相关的减免文件作为减免依据。

(九)受纳建筑废弃物类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2、图纸

红线图、竖向规划总平面图或回填设计说明。

(十)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延期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到期,而工程又未完工,还需继续进行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发证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机构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1、基本资料

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申请表、介绍信、申请延期报告、原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原件、运输合同。

2、图纸

工程提供的图纸未满保存期并还保存在管理机构的案件,不需重新提供图纸。否则,按首次办理的要求提供图纸资料。

(十一)相关要求

未能提供上述各类型工程资料和图纸的,应提出合理的书面解释。如遇特殊工程或上述资料和图纸不能满足计算处置量需要的,还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应的资料和图纸。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的,在办理建设阶段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还应提供前期办理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资料的送审与受理

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交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 收,材料齐全即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现场勘查

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受理后,安排时间对工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做好如下工作:

1、核对用地红线与用地范围;

2、核对地形地貌,确定现场标高;

3、核查工程有否违章处置建筑废弃物;

4、检查验收工地现场围蔽、洗车槽、洗车设备及沉淀池的落实情况。对各种原因造成不能设置洗车槽的,建设单位应按如下要求办理:(1)设置活动式钢筋洗车架或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车辆;(2)市区内市政维护和管线施工工程无法设置洗车槽的,应有保证路面卫生的具体措施。

(3)受纳场地没有水源或电源的,必须分设出入口,出口处须保证有50米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属于重点区域的受纳场可用石粉面代替。

(三)计算处置量

经办的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图纸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计算处置量。其中:

(1)工程清场建筑垃圾量计算按建筑总面积乘以2%折算为立方米;(2)拆屋建筑废弃物处置量计算:依据用地红线图上房屋类型,按A类型为1.0立方米/层.平方米;B、C类型为0.8立方米/层.平方米;D类型为0.6立方米/层.平方米等折算为立方米。

(3)基建类的工程应执行市余泥管理处推行的房建类简化计算方法。(4)其他类型工程按施工图纸计算处置量。

(四)初审和复审 经办人按要求将现场勘查情况、计算结果及审核意见输入电脑业务系统内相应栏目,并提交领导审批。

(五)审批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一般的建设工程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试行)》的工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通知建设单位前来领取缴款通知书。不予审批的,应提出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

(六)缴款和发证

建设单位凭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到市内指定银行缴交建筑垃圾处置费,交费后凭银行的发票和缴款通知书回单,到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领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属于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受纳)》或全免工程的,不需缴纳费用,待审批后直接到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领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受纳)》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

(七)归档及资料备案

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发放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案件进行登记归档,并将每个案件处置量计算表、审批表及图纸资料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

(八)案件的抽检和复查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的案件进行抽检和复查。

四、领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文件后的管理规定

(一)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工地应主动配合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机构的检查,严格遵守《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监管施工单位雇请有运输建筑废弃物资格的车 辆承运建筑废弃物,严禁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运输车辆违章超载,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全部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运输车辆进行认真冲洗,冲洗不干净的车辆严禁上路, 保证工地出入口和周边马路不受污染。

(四)承运公司发生变更(更换、增加或减少),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及时携带新的运输合同到原发证的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工程应在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处置,过期无效。

(六)办理了“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相关图纸资料后,应尽快到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结案手续,领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6.办证程序 篇六

一、《计划生育证》

1、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在孕期内凭《结婚证》和相关证件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生殖保健服务。

2、《二孩生育证》:符合《条例)规定,且第一个孩子在3周岁零3个月以上。夫妇申请,持《妇检证》、(结婚证)、女方小一寸照片3张到村登记,一方或双方再婚另出具(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村(居)计生专干实行“三榜公布”后呈报(二孩生育证申报花名册》到乡(镇)计生办,计生办根据呈报程序提交乡(镇)政府办公会议审定后由专人到县市计生局办理,村计生专干把生育证送到生育对象手中。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l、未婚流出人员:条件18周岁以上,本人持身份证、照片两张到村(居)委会登记,村专职干部审核填写(申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表)并签署意见,到乡(镇)计生办或县计生局办理。

2、已婚流出人员:本人持结婚证、妇检证、身份证、合影照片两张到村(居)委会登记,村计生专干根据计生政策审验准生证、绝(节)育证、社会抚养费缴讫证等证件,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填写《申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证明)签署意见后,到乡(镇)计生办或县计生局办理。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妇双方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到计生部门办理。

四、非遗传性病残儿鉴定的程序

“非遗传性病残儿”鉴定,必须由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地、州、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本地、州、市无法鉴定的疑难病症,由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五、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程序

要求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者,应持有效手术证明和病史资料,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六、申请输精管、输卵管吻合术的程序

夫妇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孩子发生意外死亡,且符合生育政策,并要求再生育的。夫妇申请,村(居)委会,派出所出具小孩死亡证明,附小孩《死亡证明书),乡(镇)计生办通过调查附单页材

7.酒店开业办证流程 篇七

消防许可证办理流程

建设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

所需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装修楼层建筑的原平面图,原消防设备(电施、水施、风施)平面图;

3、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

4、装修设计公司、消防工程公司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设计资质(加盖公章)

5、装修设计说明书、装修专业设计图纸、自动消防设施专业设计图纸(蓝图、每张图纸盖章)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装修合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建设工程内部装修消防验收

所需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备案法律文书;

3、工程竣工图纸一套;

4、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产品来源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人证证书、产品合格证);

5、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装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8、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9、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见证检验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提交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所需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主体验收、装修验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场所平面布置图;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9、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产品来源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人证证书、产品合格证);

10、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11、成都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招聘、消检报告、抽样报告)。办理单位:公安消防大队,办理法定时限:每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所需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场所带标准尺寸的平面示意图,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消毒间、布草间示意图)及运转情况(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的文字说明);

3、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及登记表;(制定医院办理健康证)

5、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6、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消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法人代表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9、取得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空气检测报告)

10、一次性用品检测报告、洗涤公司营业执照或洗涤合同;

11、酒店功能布局平面图(客房、餐饮、布草间、消毒间等),总平图和各单项平面图,标注面积。

办理单位:卫生局,办理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餐饮许可证办理流程

所需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电话号码)

4、员工花名册及健康证;

5、房屋租赁协议;

6、厨房平面图(电脑制图)

7、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8、自来水发票或水质报告

办理单位:(食药监局)办理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流程

所需资料:

1、前置许可《消防许可证》办理通过后,直接到公安局治安科办理即可。

2、提供酒店特种行业管理制度,流程。

3、安装身份证上传系统。

8.简化办证程序 篇八

再生育证,乡(镇)初审县颁证,哪里方便哪里办,符合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薄、结婚证、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证明(能够通过PIS系统获取的身份、婚育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报请县卫计局行政审批服务股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为其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以前,如果申请人女方户藉是外省的,申请再生育证原则上必须到女方户藉地办理。改革后,申请人可按照户藉所属地,自主选择办证申请地域,哪里方便可哪里办。此外,申请人若属省内服务对象,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由计生部门核实。在传统的现场申请办理基础上,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或在网上申请。受委托人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开展再生育全程网上办理试点工作,对跨地区、跨部门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通过人口健康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等予以解决。

规范办证行为,推进优质服务,实行制度管理

限时办结制度。全面公开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乡(镇)、村(社区)对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实行限时办结(3个工作日内)。申请再生育证的,由乡(镇)计生办当即进行初审,并将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送县卫计局行政审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县卫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毕,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申请人所需补全的材料。

申办承诺制度。对婚育情况一时难以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以虚假承诺获得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台帐登记、跟踪随访制度。村(社区)、乡(镇)建立生育证登记台帐。登记好服务证号、领取人签字。每月底村计生信息员须对办证情况进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口计生办、村计生专干及时采集人口信息,定期开展跟踪随访,动态掌握持证对象孕、产、育情况。

责任追究制度。对符合条件申请办理,而推诿、拖延办理,或不认真审核按程序办理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依法行政责任制度从严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优质服务制度。以计划怀孕夫妇、孕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为重点服务人群,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计划生育为重点内容,普及科学知识,加强咨询指导,积极推进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面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推动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持生育证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增补叶酸、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办理领取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免费服务。将一孩生育证登记纳入“三按月”管理,确保服务到位。

9.办理按揭办证流程 篇九

第一步:调取购房合同、缴纳担保费

到房管局2楼按揭办证窗口调取购房合同档案,缴纳担保费

担保收费:150元/份合同调取:25-50元/份

第二步:测绘画图

到房管局三楼测绘中心画图:

所需资料:【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移交协议书(原件),备案证明(原件)】 收费标准:1.36元/㎡

注:婚前财产须说明写一个人的名字。

第三步:缴纳维修基金

到房管局2楼临商银行窗口(或三楼建设银行)

所需资料 :购房合同(原件),移交协议书(原件),房管局测绘图(原件)收费标准:110元/㎡(高层或带电梯)70元/㎡(多层不带电梯)

第四步:缴纳契税

到临沂市地税局兰山分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大厅

(地址: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路西49号,电话:8038033)

所需资料:(以下资料须全部核实原件)

1.预售合同复印件

2.购房发票复印件

3.购房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单身的需开具单身证明)

4.测绘图复印件

5.移交协议书复印件

收费标准:总房款×0.0

3注: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需到2楼开无房证明(25元/份)

(90-144㎡按总房款的1.5%收取,90㎡以内的按总房款的1%收取)

第五步:缴完契税,开印花税免税证明:

所需资料:合同原件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购房发票复印件

第六步:整理所有资料到按揭办证处

房产证工本费:80元/人,加一个人名加10元

10.办 证 须 知 篇十

(试行)

下载地址:http:///columns/showtopics.aspx?id=4078&columnid=003003005002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全国考委关于考务考籍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云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办证须知》,现公布如下:

一、办证必备条件及要求

参家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按照我省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考完某一个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有免考课程的,办理了免考手续,并完成实践性环节考核(论文答辩和实习、实验)的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经考生所在单位对其思想品德鉴定合格,由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主考院校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毕业时间,以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签发的日期为准: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和十二月三十日。

二、办证须交材料及费用

考生在当地县(区)考办规定的办证时间内,将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三张,全部单科合格证,实习、实验或论文答辩合格成绩,四张一寸相片以及办证费40元/人,交到报名点(地县考办),同时领取三张自学考试毕业证审批登记表。县(区)考办将准考证收回并销毁。相片采集按云招考办[2002]58号《关于200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相片电子图案采集工作的通知》执行,毕业证相片为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相片背景为浅兰色。

三、填表说明

三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考生必须亲自填写,不得叫他人代填或填一张另两张复印。要用兰色、黑色墨水和碳素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写。填完后交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如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政府盖章,然后交到县(区)考办。

四、办正相关情况及处理办法

1.单科合格证丢失

单科合格证丢失,不再补办。考生应写出“说明”,交给发证的县(区)考办,县(区)考办查实后盖章交考生保存。

2.考生更名

毕业证上的名字,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名字不以致的考生,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说明两个名字是同一个人。将开好的证明交到县(区)考办,县(区)考办将此证明装入考生档案。

3.转档手续

考生原在外地考试,档案还未转到考生现在所在地考办的,请速与外地考办联系,办理转档手续。与外省考办联系时须声明转到云南何地区,云南省考办根据考生提供的线索转到考生现在的地州考办。省内转档不需要通过省招办,地州市之间互相办理即可。为防止伪造档案,转档案要由办考部门到机要局邮寄,转档费每人20元。考生不得自带档案,否则不予承认。转档案时考生必须将准考证交到县(区)考办,然后办转档案手续。

4.免考手续

按照《云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细则》的规定,符合免考条件的考生,到报名点填写免考申请表,免考费与报名费相同,每科交费25元,考生持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时的考试科目成绩单复印件(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方可生效)。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原件、复印件,请地、县考办初审,县考办审验后在免考申请表上盖章。考生到省考办办理免考手续时须带毕业证复印件、原件,省考办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盖章,原件退给考生。免考手续必须提前办理,不得向省考办送档案时夹带。

五、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注意事项

1.考生应提供符合其报考专业所规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地州考办审验后在复印件上盖章证实,然后装入考生档案,原件退给考生。

2.毕业证审验必须提前办理,不得在办证时将原件装入考生档案中送省考办,以防毕业证原件丢失。办完毕业证后,省考办将毕业证复印件与毕业生审批表一并存档。

3.自考本科毕业生办理毕业证后,需要申请学位者,可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申请,并参加省学会办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合格,填表报省考办、省学位办审批,由省学位办送交主考院校审核后授予。

六、地县考办审核档案注意事项

1.有单科合格证、合格试卷、地州考办审验过的专科以上毕业证复印件、已办好的免考手续申请表及成绩单复印件;

2.对更名的考生,须有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3.县教育局(教委)必须在考生填写合格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上盖章;

4.根据教育部要求,从2001年起,自考毕业证书、学历文凭毕业证书要报教育部注册,方能承认学历,注册时必须有身份证号。因此每张毕业证审批登记表第三面须贴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没有身份证的可用户口本复印件或士官证复印件代替;

5.考生必须在办证县(区)报考合格一科以上才能领表办毕业证。完全没有在办证县(区)考试的,不得领表办毕业证,须在原考地办毕业证;

6.从2003年起,我省自考办证采用全国统一印制的高等级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七、省、地(州、市)考办交接档案时间

省招考办接受地州市考办档案时间为:上半年6月30日前,发出毕业证时间为8月底前;下半年接收档案时间为:12月30日前,发出毕业证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各地州市县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具体的交接档案时间。

八、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书丢失处理方法

三张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省考办、地州市考办、考生各持一张。毕业证书,考生个人保管;毕业生审批登记表,考生应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保管。如果毕业证书、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丢失,按国家规定不再补办,但可以有以下弥补方法:毕业生审批登记表丢失,考生可写申请或情况说明交地州市考办,地州市考办将存档的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复印盖章即可,每人交费30元。毕业证丢失,考生可写申请或情况说明交地州市考办,查实盖章,每人交费30元及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张,然后到省考办开取证明。

九、伪造证明材料处罚办法

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严禁伪造。如发现伪造证明材料者,即取消办证资格,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假毕业证书,当地考办立即没收交省考办,省考办鉴定后作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当地考办执行。情况严重的,须报当地公安、纪检部门查处。

十、毕业生的使用、工资待遇及奖励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工资待遇,按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执行。奖励按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人事厅、云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十月下发的云教字[87]023号、云财事字[87]274号文件《关于对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给应考假、复习假和发放自学考试奖学金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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