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汇报材料

2024-07-01

林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汇报材料(10篇)

1.林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汇报材料 篇一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汇编 关于下发宜兴煤业公司领导带班下井 有关制度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 23 号、国家安监总局第33 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 号及汾煤安发[2011]9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附件:

1、《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2、《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

3、《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4、《宜兴煤业领导干部带班一班三汇报制度》

5、《宜兴煤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6、《宜兴煤业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考核奖惩制度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转变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2010] 23 号、国家安监总局第33 号令以及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公司成立领导带班下井监督考核领导组 组 长:郝先勇 李春生 常务副组长:侯俊山

成 员:姜显瑞 王德海 刘树强 石 全 吕建路 孟宪友 付晋泰 王邦星 昝世杰 焦德礼 赵国宇

领导组下设监督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纪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葛文俊 岳春明 韩宝明

办公室成员:安监部、纪委、组织部、调度室、监测监控、档案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组工作职责

1、矿井是领导带班下井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领导带班下井的落实全面负责。

2、安监部对本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建档、考核;调度室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报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日汇报信息由调度信息中心存档备案,档案室负责存档备。

班下井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审批流程,经总经理批准,并将调整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调度信息中心备案存查,不得出现空班漏岗情况。次月2 日前将上月领导带班下井实际情况汇总统计,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十)公司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由纪委负责此项工作,并纳入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公司每月带班下井排序计划要在调度室显要位置和井口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要在井口醒目位置和井下交接班室公示,公司调度显示屏要有带班下井显示。井口醒目位置公示内容: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姓名、职务,陪同下井人姓名、职务;上月每位领导实际带班次数和考核情况。媒体公示、每月电视公示内容同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一)公司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公司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领导带班下井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十二)当班下井公司领导如遇值班时,要妥善处理好带班下井与值班的关系,不得因带班下井影响值班。

(十三)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坚持一班三汇报制度,三汇报时间为交接班和班中三汇报,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公司调度室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汇报登记簿,准确记录汇报人、汇报时间和地点以及汇报内容等。

(十四)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做到“五个三”,即“三在”(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岗);“三必清”(当班任务清楚、入井人数清楚、任务执行情况清楚);“三走到”(新工作面要走到、掘进工作面要走到、最远的区域要走到);“三掌握”(瓦斯情况要掌握、探放水情况要掌握、顶板压力情况要掌握);“三指导”(出现紧急情况要指导、出现疑难问题要指导、发现较大安全隐患要指导)。

四、考核办法

(一)、能够按规定入井带班者(包括陪同非生产口领导的科级),给予600元/班的补助。

(二)、对不按规定入井带班者(包括陪同非生产口领导的科级),除取消补助外,还对等处罚600元/班。

(三)、公司领导下井带班要认真履行职责,凡井下任一工作面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在追究区队长、有关公司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考核,把下井带班情况与安全绩效紧密挂钩,由安监部严格考核。同时,领导带班下井也将作为干部考核和干部选拔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组干、纪委、安监等部门严格考核。

(五)、未按规定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相关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处罚安监部负责人200元。

(六)、公司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规定公示,处罚纪委、组织部负责人各200元。

(七)、未按规定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处罚档案室负责人200元。

(八)、监督考核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处罚安监部、纪委、组织部负责人200元。

(九)、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领导带班下井排序计划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十)、交接班记录簿非本人填写、代填写签字或补签字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

并严格执行汾煤安发 [2011]99号文件精神。

本制度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同时废止宜煤办发[2011]22号文件。

领导带班下井井下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文件精神,切实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经研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带班下井必须统一执行三八作业制和井下交接班,不得晚下井、早升井。交接班时间为:零点班23:55-00:05接班、7:55-8:05交班;八点班7:55-8:05接班、15:55-16:05接班;四点班15:55-16:05接班、23:55-00:05交班。交接班时间(包括带班时间)以井下交接班室实际交接时间为准。

二、交接班地点设置在井下交接班硐室内。交接班室要悬挂相关制度牌板和标志牌,安设两部电话(其中一部要直通公司调度室),保证通讯畅通,并配备井下应急指挥必需的图纸资料(采掘平面图、避灾路线图、通风和供电系统图等)。

三、交接班必须严肃认真,做到交的清楚,接的明白,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四、规范建立井下交接班记录簿,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按要求内容填报《井下交接班任务书》,详细说明下井日期、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井下当班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解决意见,以及特殊岗位履职情况等,并签名。

五、当班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坚持井下现场向调度室接班、班中、交班时的“一班三汇报”汇报制度。公司调度室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汇报台账,准确记录汇报人、汇报时间和地点以及汇报内容等。汇报要清楚明了、具体、实际,记录人要及时签名。

六、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坚持“班交班、手接手,下一班领导不来、上一班领导不走”的原则,确保井下24小时班班有领导,不得缺勤或擅自调整替班,未履行交接手续之前,交接班领导不准离开现场或交接升井。

七、交接班必须由本人亲自交接,非生产口领导配备备案的科级干部要同时参与交接班,并同时签字。

八、任务书(除重点工作外)、交接班记录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补签。

九、交接班内容:

(1)矿井各大系统运行情况;

(2)事故处理、重大隐患排查等情况;(3)现场生产设备运行情况;

(4)各工作面、巷道顶板管理情况;(5)领导指示、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

(6)交接班时井下职工人数及本班安全生产情况;(7)特殊工种履职情况

(8)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事项。

十、本制度从2013 年1 月1 日起执行。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国家煤监局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文件要求,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有效实施对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考核,确保领导带班下井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保证各级领导带班下井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

2、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由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安监部负责按月整理、移送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3、安监部负责本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的整理、文书立卷等工作,档案部门负责对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

4、公司安监部和档案室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5、公司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填表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2.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办法 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矿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带班下井

1、带班人员:矿长、矿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

2、带班次数:按照调度所排定的带班工作计划进行带班

3、调度所每月末必须按规定排定下月领导带班计划,报矿长审批后分发至每位带班人员并发布于内网,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至恒源股份调度中心、安监局各一份。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带班下井计划执行,因公务或个人因素当班不能带班下井的,必须提前向矿长请假,同时由个人提前与其他矿领导协商临时调换,并将调换情况告知调度所,调度所将调换情况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如遇矿领导集体(三人及以上)外出情况,由调度所按照矿长指令重新排定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经矿长审批后进行公布执行,公务结束后原则上应补还班次,确保矿领导带班下井不空班,并与职工同时入井、升井。

4、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在井口大屏幕进行公示,带班人员入井后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完成情况每月在矿内网和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2、带班人员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规程措施执行情况;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现场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状况、安全隐患、干部跟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按章作业、手指口述、岗位标准熟练程度以及生产环境的安全状况等。

3、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4、遇到险情时,带班人员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井下交接班,交接班地点设在井下交接班室,交接班时间:早班(6时30分),中班(14时30分),夜班(22时30分)。

2、上班领导应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需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3、矿领导交接班记录薄每月由安监处负责发放、管理、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三、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管理制度。

1、带班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在井口信息站填写《恒源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及时将下井时间、路线、沿途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安监处井口信息站应设专人负责整理、反馈和存档备查。

2、安监处信息站负责对带班领导反馈的问题进行处理,对现场不能解决处理的,以“五定表”的形式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安监处负责跟踪落实,做到闭合管理。

3、每月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和电子信息档案由安监处信息站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5、调度所将每月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和相关记录进行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四、责任追究。

1、调度所每月28日前未排出带班工作计划或未及时报送变更带班人员信息的,造成空班漏班的,罚调度所所长200元,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2、因带班人员原因造成空班漏班的,罚带班人员500元。

3、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处理不制止的,视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警告、记过等相应的性质处分,造成事故的,按相关文件规定追究处理。

4、带班人员未填写带班记录或记录填写不规范、不认真的,罚款200元。

5、安监处信息站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资料管理不规范,罚安监处副处长、责任人各200元。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林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汇报材料 篇三

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动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煤矿化工〔2011〕1173号)文件要求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

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

二、入井带班相关规定

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天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数量规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小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矿带班下井领导十六点班、零点班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按照《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计划》执行(调度室在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带班计划并加盖煤矿公章后,由行办及时发送给相关人员)。

3、下井带班形式:采用“三八制”带班形式,分三个班,每班带班时间8小时,零点班0:00—8:00,八点班8:00—16:00,十六点班16:00—24:00。

三、带班人员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

1、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3、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别是回采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邻近老空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到位。

5、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施工现场正规循环作业状况、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等。

6、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各队动态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矿井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7、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8、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汇报所巡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三次。

9、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在现场与被检查单位带班人员交接清楚,责令整改时间和指定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有权对被检查单位带班人进行处罚。

10、带班下井领导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知情权。

11、带班下井领导有权制止任何“三违”行为,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1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班下井领导有权指挥调度井上、下任何地点的队伍、设备及设施。

四、严格遵守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对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地点在井底交接班硐室。

2、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五、坚持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1、下井带班的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的部门(包括时间)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在《矿领导入井跟班信息卡》中进行详细登记,一式二份,安检科负责收集第一联,并由专人将带班人员填写内容落实责任单位按流程规定进行整改、落实,经复查合格后,由安检科存档。调度室负责收集第二联,并存档备查。

2、凡下井带班人员不填写下井带班登记档案者,视为下井带班无效,不予承认。

3、矿调度室设立矿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本,用于记录带班下井领导的汇报内容。

六、群众监督

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时,其姓名在副井口信息站LED显示屏上公示。职工如果发现带班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入井时,可以向煤矿公司举报(公司安监局电话:0370-5197866,公司调度室电话:0370-5197956)。

2、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及时在矿公示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考核及相关规定

1、下井带班的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煤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表》中排定的班次下井带班,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下井带班的人员,可以与相应级别的领导换班,换班情况应当记录清楚,存档备查。若因个人原因出现空班者,罚款500元/次。

2、由矿组织相关部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3、入井带班每少1次罚款500元;入井时间不够8小时罚款200元/次;未及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的罚款200元/次;未对手交接班的罚款500元/次;未及时或未在《矿领导入井跟班信息卡》上登记的罚款200元/次;带班人员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罚款200元/次;带班人员当班没有与员工同进同出的,罚款1000元/次。

4、对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在零点、十六点班带班下井次数比规定次数每多一次奖励200元。

5、带班下井领导经批准外出学习超过5天的,按照比例核减带班下井次数。

4.林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汇报材料 篇四

字号:[ 大 中 小 ] 发布时间:2010-10-08 来源:山西煤炭信息网

晋煤安发【2010】1134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省煤炭厅通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进一步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矿领导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实施细则》,深刻领会其各项条款的内涵,不折不扣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积极制定相关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省厅出台的《实施细则》,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制定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于10月30日前报省煤炭厅备案。

三、加强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同时要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由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行备案制。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要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报省煤炭厅备案,同时抄送山西煤监局。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市、县煤炭局要制定所监管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负责监督落实。各煤矿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按安全监管隶属关系报县、市煤炭局备案,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每日要向上一级公司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各市、县煤炭局所监管煤矿每日要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市、县煤炭局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十二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公布制度。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局要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在电视、报纸、网络等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上季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对于未按照带班计划完成带班下井工作或履职不到位的领导,要在媒体上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煤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煤矿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 煤矿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各煤矿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在整改结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加强煤矿企业内部考核与奖惩。要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并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县级每月、市级每季、省级每半年至少对所监管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和地方煤炭集团公司要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煤矿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二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省煤炭厅接受举报单位: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

举报电话:0351-4115432

通讯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35号金港大酒店12A层

邮政编码:030012

电子信箱: mtjczd@163.com mtjczd@163.com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所属煤矿的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露天煤矿领导现场带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

5.林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汇报材料 篇五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总局《规定》),强化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的领导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10月下旬,对全国各地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地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总局《规定》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总局《规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等情况。

2.各煤矿企业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包括:带班下井人员、带班下井的个数、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公开公示、群众监督、考核奖惩和上报备案等内容。

3.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中依法查处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总局《规定》行为的情况。

二、督查方式

1.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地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成7个督查组,组织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14个省(市)进行督查。每个督查组督查2个省(市),从10月21日开始,时间10天左右。

三、有关事项

1.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在组织开展好本地区专项督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开展工作。

2.各地区和各督查组要注重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要提出处理建议,并跟踪督促落实。

3.各督查组要廉洁自律、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督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4.督查结束后,各产煤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各督查组要及时形成督查报告,并于11月3日前径直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王素锋,010-64464017、64464294(传真)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查组督查地区及联系方式(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6.林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汇报材料 篇六

林盛煤矿

(2017年8月 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林盛煤矿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领导到我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由我对我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汇报。

一、矿井概况

林盛煤矿隶属沈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矿井为立井分水平、分东西翼、上下山分采区开拓。采用两翼对角抽出式通风。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120万吨/年,2016年去产能执行276个工作日调整为101万吨/年。

矿井现有5个生产采区,两个开拓准备采区。生产采区:西一区、西二区、下西二区、-675下延区和下东六区;开拓准备采区为西六区和东四区。全矿现有5个采煤工作面,下东六区1218工作面、下西二区1203工作面、-675下延区1203工作面、西二区复采1203工作面、西一区1209工作面。共10个掘进组。分别为东四区2个组,下东六区2个组,西一区2个组、西二区1个组、西六区1个组、-675下延区2个组。

二、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和各级相关文件情况 林盛煤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把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省和公司的安全指示、文件精神,作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环节。特别针对辽宁辽宁煤矿安全问题监察局、辽宁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煤安办字[2017]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沈煤集团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沈煤安发[2017]126号)要求,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重点,制定实施方案,进行专业分工,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1、至接到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文件后,矿领导非常重视,并立足我矿实际,制定下发《林盛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确定重点检查内容,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自纠与职能部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有重点的进行,矿领导不定时进行监察督促。

2、为全面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矿成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安全及安全内页7个专业检查小组,每个小组由分管副总牵头、职能科室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对全矿各地点进行安全自检自查。

3、各专业组在基层单位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深入开展自检自查,并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截止目前,各专业组共计查出隐患问题79件,其中有24件正在整改中。具体是:采煤专业组查出问题15件,全部落实整改;掘进专业组查出问题15件,全部落实整改; 2 机电运输专业组查出问题19件,其中9件正在整改中;“一通三防”专业组查出问题22件,其中14件正在整改中;地测防治水专业组查出问题3件,全部落实整改;地面安全专业组查出问题2件,其中1件正在整改中;安全内页专业组查出问题3件,全部落实整改。

四、矿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情况

1、矿井生产合法性自检情况

矿井 “三证一照”齐全有效,同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成立林盛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要求要求配齐了安全管理人员。并认真做好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2、矿井瓦斯防治自检情况

进一步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地面和井下分别建有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并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强化瓦斯治理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7‟18号)要求,建立了瓦斯防治机构-瓦斯科,制定了《林盛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配备有经验的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和打钻人员,配备了足够的打钻机具和防突测定仪器,按标准做好防突基础工作。另外,矿井采用KJ333型监控系统,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进行动态监控。

3、汛期水害防治自检情况

为加强汛期“三防”工作,矿成立“三防”指挥部,制定《关于做好2017年雨季“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 3 的通知》,全面安排部署“雨季三防”各项工作,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措施及应急值守制度。另外,为了防止在汛期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对井下主排水设备进行了检修,并于6月5日-8日进行联合试运转,通过试运转,排水能力满足汛期最大涌水时的排水要求。

4、矿井“三超”自检情况

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组织安全生产活动,无超层越界开采情况。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采煤方法和工艺,采取适合我矿的采煤方法开展采掘生产活动,杜绝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同时,严格按上级文件要求编制了《林盛煤矿2017、月度生产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生产。另外,制定了《林盛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规定》,并根据矿井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对劳动定员规定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上报公司。

5、矿井安全“体检”情况

按照煤矿安全“体检”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了《林盛煤矿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成立了安全“体检”领导小组。并由矿长组织安排,各系统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照《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15个单元的221条进行分专业自检自查。截止目前,共计查出31件主要隐患问题,已落实整改15件。对查出的16件未整改完的问题,已落实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对需要购进设备材料的已上报专项资金购进,16件问题现正在按计划整改进行中。

6、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办法落实情况

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下发以来,我们通过网上订购和沈焦公司配发共计220本(包括执行说明),及时发放到各部门、单位,并在局域网内转发电子版,要求各部门、单位组织全员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专题培训。另外,先后3次组织11个专业对照新标准进行本专业自检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目前有9个整改较困难的问题已经上报公司正在整改落实中。

7、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自检情况

建立以矿长全面负责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成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明确了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科室的工作职责。同时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了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进一步完善了《林盛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从矿主要负责人到岗位人员责任,覆盖各部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机制。编制了事故隐患排查计划,落实《隐患问题“三卡”(升级)管理办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确保事故隐患治理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8、职业危害防治自检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建立健全从责任落实、教育培训、检查监测到物资保障、用品发放、职业病诊治、档案管理一整套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另外,井下建立防尘洒水系统,覆盖各个岗位,并制定《林盛煤矿综合防尘措施》,严格组织实施。

9、应急管理自检情况

建立了专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要求配备了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储备应急物资。修订完善了《林盛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进行演练。井下建有2座永久避难硐室、设置1台KJYF-96/8型移动式救生舱、3台救生过渡站及13处救生中继站等紧急避险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避灾路线,有醒目避灾路线标识。

以上是我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努力,做好下一步的安全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7.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1 篇七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2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4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5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6 安全奖惩制度....................................................................................7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8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11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6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7 人员出入井检身和清点制度..........................................................19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深入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发生。现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阜煤字[2010]150号)文件《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制定出我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如下:

1、下井带班人员必须是副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持有安全资格证。

2、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对井下的采煤、掘进、通风、维修、机电和运输负责。

3、下井带班人员必须深入井下现场进行带班作业,带班作业时间和当班作业人员工作时间相同,即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4、下井带班人员下井次数分别规定为:矿长每月12天,总工每月下井16天,副矿长每月16天;副总工每月下井18天。

5、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领导报告。

6、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的安全状况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必须做到口头交接和交接班记录中详细注明交接相结合。

7、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领导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8、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9、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考核办法对下井带班领导,根据我矿制定的奖惩办法进行考核,每月底进行经济处罚,未和工人同下同上,提前升井的发生一次罚款50元,未完成我矿规定下井次数的,缺一次罚款150元,不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填写交接班记录本的一次罚款50元,未建立矿领导下井带班档案罚总工100元,带班人员升井后不填写下井带班档案的,一次罚款100元。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法人、矿长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责任的同时,要严肃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制度

为了提高我矿的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符合《三大规程》规定和安全质量跟踪处理现制定安全质量检查跟踪处理制度:

一、安全质量检查员必须熟练掌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质量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

二、安全质量检查应有班检、日检、周检、月检;日检由当班质检员负责并有班检记录,记录上有当班班长签字,日检由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周检有生产技术科负责,并有各项目负责人签字,月检由煤焦公司组织。

三、安全质量检查的范围为各类工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

四、当班质检员发现各现场有质量等问题,必须立即要求当班作业人员整改,质检员现场跟踪整改,直至整改完毕。

五、生产技术科对施工现场除每周定时检查外,并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交当班质检员,令其监督整改,并形成记录。

六、对出现质量问题,并不按照质检员要求按时整改的班组及个人,质检员有权责令让其停工学习。

七、对每月进行的安全质量验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小问题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以“四定”形式落实到人,定期整改,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矿井每周应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二、办公会议由矿长、副矿长、总工召集合主持,管理人员和矿专职安全员、专职瓦检员参加。

三、每次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求实效,会后对所研究确定的事项,要写出纪要上报下发,狠抓落实。

四、办公会议要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五、听取全矿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六、对本矿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七、检查以前安全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完成任务好的要表扬,对完成任务不好的要追究原因和责任。

八、参加学习人员要在会议记录上本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如不签名或代签名视为无效(没参加会议),按照安全奖惩制度每次考核100元。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人员伤亡:

死亡事故:0次,重伤事故:0次,轻伤事故:1起。

二、非人员事故:

三、矿井停产3天以上事故:0次,主扇停转10分钟以上事故:0次,设备损坏价值20000元以上事故:1次。

四、矿井为了完成上述安全目标,制定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逐级向上级负责,安全目标之外的事故发生,要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1、有死亡事故,管理人员的安全工资扣发3个月。

2、有重伤事故,管理人员和安全员的安全工资扣发1个月。

3、轻伤事故超标指标,责任领导和安全员的安全工资扣发1个月。

4、事故停产3天以上的情况,管理人员的安全员工资扣当月损失的10%。

5、主扇停转10分钟以上事故,对机电科给予200元处罚。

6、设备损坏价值2000元以上的情况,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工资扣发损失的20%。

五、建立安全科协助矿长、副矿长抓好安全工作

1、建立矿井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达到各岗位。“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有“三违”要按照《奖惩制度》执行。

3、矿井制定了各项检查制度,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按要求认真执行的,责任者按照《奖惩制度》惩罚。

4、发生事故要按照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和回报工作。

完成安全目标的奖励,按照煤焦公司制定的文件执行。

安全奖惩制度

一、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矿按其贡献大小,给以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作业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3、抢救事故有功的;

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二、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评定完成任务奖的前提。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安全工作上作出显著成绩,并完成生产任务的,在年终应由上级部门给以表彰、奖励。

三、任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给以经济或辞退。

四、违反安全规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

1、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严重危害的;

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搞好我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落实,必须遵守本审批制度。

一、水文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编制专门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由煤焦公司报阜康市经贸委审批,并报阜康市安监局备案。

二、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由煤焦公司报上级审批备案。

三、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和煤焦公司审批。

四、矿井每年必须编制灾害预防措施及事故处理计划并报公司安技部,由煤焦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五、作业规程必须由技术员编写经公司安技部审核经矿长审批后组织工人贯彻学习、考核、签字、修改、再审批、再贯彻、再考核、再签字等十个环节。

六、矿井测风记录报表必须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七、瓦斯日报表必须每天上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八、当巷道贯通、接近老空或积水区必须制订专门的设计和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安技部和煤焦公司。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西沟二号井煤矿隶属于西沟煤焦公司,直接上级部门为西沟煤焦公司、煤焦公司安技部。煤焦公司对本矿的安全投入负责。

一、本矿的所有设备、材料由公司统一采购,本矿每月申报材料计划。

二、本矿的所有安全器材由公司统一维修和标校,各种鉴定由安技部组织协调落实。

三、矿井的维检费每季度转入本矿的帐户,用于本矿的安全周转资金。

四、吨煤安全提留金煤焦公司每季度转入本矿的帐户,由二矿在年终提出使用方案,由煤焦公司负责使用。

五、所有安全投入由公司分单位造册,年终于矿井核算,由于整改力度大,安全投入超额的部分由煤焦公司承担。

六、管理人员到其他矿井的安全学习和参观是公司组织由公司承担,是本矿组织,从本矿帐户安全资金支取。

七、先进技术、先进工艺的引进由煤焦公司划拨专款使用和推广。

八、年终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矿井的安全投入和资金的专款专用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出具正式报告,写入《煤焦公司年鉴》。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西沟二号井煤矿隶属于西沟煤焦公司,直接上级部门为西沟煤焦公司,煤焦公司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主要监督检查责任,本矿的安全科负责具体安全监督检查的落实工作。

1、本矿的所有采掘活动在公司审批后制定相关规程和安全措施贯彻学习后开工。

2、公司对我矿的每月进行的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对待,不能敷衍了事。

3、每年8月与12月矿井要支持公司组织的总结和安全评比,制作工作长期规划和工作调整。

4、认真对待上级煤矿主管部门对矿井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二、矿井在内部也注重深挖安全监督的落实工作。

1、本矿每月进行四次安全检查工作(每周一),隐患及时整改。

2、矿井鼓励每隔职工在职工学习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矿井保持生产活力。

3、认真执行领导值班制度,使现场操作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到实处。

4、工作中认真检查《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程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三、矿井对各种途径、方式的监督检查意见,注重落实。

1、对整改处决书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责任者给予100-500元罚款。

2、对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依据价值给予100-1000元奖励。

3、对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依据价值大小给予100-1000元奖励。

4、对矿井“三违”严格检举检查力度,依据《奖罚制度》认真按照“四不放过”进行处罚。

5、工作中坚持安全工作的群防群治思路。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的意义: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事故上报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然后由总指挥(或代理总指挥)批准,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

3、事故上报时间要求:调度室值班人员在十分钟内通知到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二号井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下达向阜康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报告命令。

4、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应当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伤亡事故

1、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轻伤、重伤、死亡事故三类。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死亡事故:死亡事故分二类:

(1)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2)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2、轻伤事故由矿上组织调查,必须当天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

3、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调查并及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设备损坏2000元以上的,要在当天由机电班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

5、根据上述伤害程度,轻伤事故由矿井自己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重伤以上的事故,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立即上报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主持协助上级调查处理。同时对非伤亡事故也应视同伤亡事故一样对待,分析事故,查明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达50t(含50t);(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8)掘井工作面冒顶5米(含5)以上;

(9)巷道冒顶10米(含10)以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m(含3m);(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8h;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7)掘进工作面冒顶3m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9、对事故隐患予以汇报和抢险救灾突出的人员要依据贡献大小给予重奖。

三、事故的调查处理

1、成立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原则;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组长应由具有丰富的事故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行政领导担任。

2、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如实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2)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

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3)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4)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3、责任追究:本着对“三违”、“四不放过”的原则,必须查到人头,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通过认真客观的责任分析,理顺管理渠道,明确各司职责,才能达到“预防为主”的效果

(1)对重大事故,公司有失查责任,矿上有监督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应负有领导责任。矿长有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副矿长有指挥领导责任,值班领导有现场指挥责任。

(2)违章指挥且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伤的,要追究领导指挥责任。

(3)安全员或班组长不按规定作业,违章指挥,或超越职权,出现重大事故时,必须报告矿领导,经过现场查明后,再具

体处理。

(4)对瓦检员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出现空班漏检,造成重大事故的,必须追究瓦检员的刑事责任。

(5)矿井发生片帮冒顶造成事故的,必须立即报告矿井领导至现场查明原因,必须追究当班安全员、班长、放炮员的责任。

(6)矿井工人不遵守劳动纪律和违章行为,造成严重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班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7)电、钳工不按期对机电设备检修,或出现接地短路、造成机械设备失爆和触电伤人,要立即报告,矿领导现场查明原因,要追究电工和当事人的责任。

(8)绞车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查明原因后,必须由绞车工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

(9)放炮员、班长务必要在工作面交接班,工作期间不准擅离职守,如迟到或早退,不在工作面交接班,一旦出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矿领导,查明原因后,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10)发生事故必须要写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过程、原因分析、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排除事故后的技术措施、今后的改进措施及有关人员签名。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机电队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配备兼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二、设备管理要掌握全矿设备的使用、保管情况,有权随时进行检查;对造成设备丢失、损环等事故应追查分析;遂乱拿、乱拆、乱卸设备的行为有权制止;参与设备的检修、安装、质量验收等工作。

三、各种机电设备都要实行帐、卡管理、随时清查、核对,做到帐、物一致。

四、闲置设备,必须进行配套、擦净、涂油等工作,严禁乱拆、乱卸、乱拿和无人管理。

五、需用设备时,要上报设备管理负责人,库房无权发放。

六、设备一律不得随意借出、调动、包括借用新设备;如确需要时,须经相关负责人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方可,不得私自借出设备。

七、设备不得随意拆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经机电负责人批准方可。

八、待报废的设备需履行报废手续,不得随意、私自处理。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火工材料的管理,严防火工材料丢失,避免违章运送和保管火工材料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必须按规定执行火工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及丢失处理制度;

二、火工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串岗。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帐物相符。

五、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六、领取火工材料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取,并将雷管放入雷管专用箱内并加锁。领取火工材料必须在火工材料消耗册上签字。当班下班后无论是否剩余火工材料,放炮员都必须到炸药库进行算帐登记,本班领取多少、使用多少、剩余多少、交回多少,都必须填写清楚,并经放炮员、保管员签字后,把剩余的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库房内。严禁把剩余的火工材料埋在井下或放在更衣柜中。

七、严格执行领取审批制度和火工材料回执单制度,发放数量以审批数量为准,审批多少,领取多少,不得多发。回执单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填错和漏填。

八、往井下运送必须分开运送,拿炸药的人不拿雷管,拿雷管的人不拿炸药。

九、拿到井下必须分开放置在顶板完好、无淋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十、装配引药必须用多少装多少,当班用不完的必须将雷管从炸药卷上取下,放到雷管箱内。雷管箱内严禁放钻头、铁丝等物品。

十一、领取火工材料必须检查是 否符合要求,对不同型号的电雷管、变潮变硬的炸药,不得领取到井下使用。

十二、井下放炮一定使用发炮器,发炮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装药、放炮必须一人操作,放炮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到放炮时间,钥匙不得插入发炮器内;发炮器统一分配,建立发放和维修记录。

十三、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双股铜芯导线,并做到现用现放,长度不小于100米,一个工作面使用专门的放炮母线。

人员出入井检身和清点制度

一、所有入井、升井人员必须接受检身工的检查。

二、入井、升井人员必须登记出入井、升井时间,要做到本人签名。

三、检身工必须严格检查入井、升井人员,有异常,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四、发现升井人员违章携带、炸药雷管的等相关严禁品,要立即报告调度室或矿领导进行追查和处理。

五、对于超过升井2小时的人员,检身工必须查询落实未升井人员的延迟原因和具体情况,汇报至矿调度室。

六、检身工必须要坚守当班的工作岗位,不得脱岗、睡岗。不能有漏检发生。

8.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 篇八

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

(2012年度)

编制:宏和煤矿

编制日期:2012年3月30

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为保证我矿生产建设安全,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编制2012年度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计划内容如下:

一、带班领导组成人员及要求

1、带班组成人员

尚毅(矿长)黄伟(总工程师)郑朝科(生产矿长)杨立勋(安全矿长)张军(机电矿长)

2、带班领导要求

带班领导为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要求带班人员持安全资格证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二、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内容及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4、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5、矿带班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6、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三、全年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次数安排

9.矿领导下井带班和交接班管理制度 篇九

一、下井带班规定:

1、由安全科和矿生产调度中心负责,每月作出矿领导下井带班班次安排,真正做到班班有矿领导下井现场指挥。

2、矿领导下井带班,要抓好个专业系统检查,安全装备,设施检查和作业现场安全质量检查及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矿领导当日因公外出或因特殊工作任务不能下井带班时,由同级别领导(自己对换)履行带班职责。

二、下井带班要求:

1、矿领导下井要坚持同工人同进同出,全面,全过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现场进行交接班。

2、矿级领导下井要求把安全隐患排查,各工种各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安全质量过程管理,重大安全隐患排除,作业现场各类事故防范作为重要管理内容,并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

3、矿级领导下井并发现重大安全问题要盯在现场和现场对组管理人员一起制定处理方案,并严格按章作业,直至隐患排除。

4、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带班执行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责任。

三、带班领导三汇报制度

1、带班领导下井前必须到调度进行登记。

2、带班领导到达采掘作业地点后必须及时将自己所在的作业地点向调度室汇报清楚。

3、带班领导在带班中要把自己所在作业地点及途径路线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存在问题及现场采取的措施、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如实向调度室汇报。

10.林盛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汇报材料 篇十

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九月七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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