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24-08-22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用10篇)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篇二

一是申请条件。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赔偿。对下列情形, 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赔偿请求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请资料。赔偿请求人应当向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书》, 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 可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口头申请。三是申请须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与其他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 应共同履行赔偿义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税务征管权力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二年,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是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可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申请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申请须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请的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时限: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 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不予审批减免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也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 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三)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3.行政处罚告知书 篇三

你单位组织建设的围墙工程施工(第二次)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我厅拟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335万元)1%即3.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处罚意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厅进行陈述和申辩,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篇四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林罚听权告字[]第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或者你单位)于年月日因

违反了

根据

规格,拟对你(或者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或者你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告知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告知人,第二联附卷,第三联为存根。

制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三)拟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

(四)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提出听证的期限和组织听证的机关。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5.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篇五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罚告字[ ] 号

经调查,你单位(或者个人)的以下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 》第 条第 款(和 《 》第 条第 款)。

我局拟依据《 》第 条第 款(和 《 》第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你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要求。

我局地址: 邮编: 执法人员: 电话:

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篇六

中山地税稽罚告〔2011〕002号

中山市三角镇发利广告工程部:

(地址: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高平大道20号商住楼B4号)(税务登记号:***)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已经调查终结,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根据三角税务分局移交该工程部的相关资料,对该工程部检查发现,该工程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使用已报遗失的发票及收据收取广告业务收入701674.60元、房产租赁收入400元,未申报缴纳相关的税费及附加。该行为已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并故意隐匿记账凭证造成偷税。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工程部所偷的营业税35083.75元、个人所得税18216.34元、房产税16

元、城建税1754.19元,合计55070.28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罚款27535.38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黎欣 联系电话:88384619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7.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篇七

公安消防大队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消防大队有关人员组织听证。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1、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消防大队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2、需办理的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 消防大队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消防大队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 消防大队收到的日期为准。

办理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公安消防大队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受理。

3、公安消防大队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 消防大队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办理依据

8.12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篇八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笔 录

一、调查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依据、建议:

(可增加附页)

二、听证申请人(代理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可增加附页)

三、质证:

调查方意见:

听证申请人意见:

(可增加附页)

四、双方的最后陈述:

调查方意见:(可增加附页)

听证申请人意见:

(可增加附页)

附:

证据

1、证据

2、证据

3、听证申请人(代理人):调查人员:

听证主持人:听 证 员:

9.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区别 篇九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因此,税务部门的听证类型也有两种,一为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为税务机关依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而举行的听证。前者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者主要法律依据为《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相关法规规定来看,两种听证有几方面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听证申请范围的基本规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依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为被处予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公民和被处予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知》规定,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对这些规定,我们还要再区分一点,就是:前两款是规定税务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范围,后一款是规定税务机关应申请而举行听证的范围。即,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本身有应申请而举行和税务机关主动举行两种。

二、有关期的限规定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关期限的问题,《办法》有进一步的明确,第四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是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事项(罚款)的听证要求,当事人必须在知晓后的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在知晓后的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二十日内举行听证。而对于告知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的期限规定,两者是一致的,均为举行前的七日。

三、举行听证方式的不同。《行政处罚法》和《办法》均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也就是说,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法律排除了不公开进行听证的方式。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而公开是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把听证过程对社会公众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行政许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如果对这些事项举行听证,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公开举行,是否会危害到国家安全?因此,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听证只能公开举行,似有疏漏,也值得我们进一步讨论。

四、听证笔录的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之规定,《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

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这些规定表面看来很重视听证程序及听证笔录,但至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起何种作用,从条文中无法得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而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如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或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许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继规定了本部门或本地区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但绝大多数实施办法对听证笔录的有关规定都是沿袭《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听证笔录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未作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听证笔录在处罚决定中的作用也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认定的事实作出决定。对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拒绝行政许可的决定,都必须以听证中所展示并经过对质得以认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为事实依据,而这些事实依据又必须是听证记录中有记载的。

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这在奥地利、美国、德国、日本等国《行政程序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第15条规定,听证笔录对听证过程与标的有充分的证据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将听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所谓正式听证即法律要求的必须在听证会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的程序(第554条)。此时,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和申请书是作出裁决的唯一案卷(第556条)。

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我们能否认为我国也主张“听证笔录是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从法律条文来看,并不是很明显。汪永清(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对我国关于听证笔录效力的问题有一段描述——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笔录,并自听证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有些委员提出,“充分考虑”一词主观性太强,容易使听证笔录变成可有可无的会议记录,不能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生拘束力,不能有效避免听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随意性,操作性也较差。为防

止听证流于形式,应当规定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惟一依据。行政许可法采纳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规定通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0.说理式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格式 篇十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X质技监罚告字[××] x号

××(相对人名称):

x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等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x×(所从事的行为),涉嫌××。

经查明:(准确交待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值、标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简明表述所列证据的证明对象)。

本局认为:(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对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对相应的理由进行阐述,并列明相应的依据;明确告知拟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的意见)对上述决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公开听证,请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请陈述你对上述决定的意见(如需书面陈述、申辩,请于×日内向本局提出): 被告知人意见:

被告知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叫号)记录人员:(签名)

(印章)

××年××月××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格式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X质技监罚字[××]××号

(相对人基本情况)

××××(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或社团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

联系电话:××

×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地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x(所从事的行为),涉嫌××。同日(或具体日期)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听证(或处罚)告知,公开听证(或当事人陈述、申辩,本局复核)。

经查明:(准确交待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过程、情节、后果,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价值、标识,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等)。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列举证明存在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简明表述所列证据的证明对象。有多份证据并且证据问证明事实不一致的,要阐述证据间的关系、证据效力的大小、证据认定的理由等。)。

1、……;

2、……;

3、……。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年×月×口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或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申辩,认为

1、……;2……。要求本局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x年×月×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认为……。)

本局认为:(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予以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对相应的理由进行阐述,并列明相应的依据)。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辨意见经复核,本局认为:……。(对听证会意见,本局认为:……。)依据《x x×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法条内容)”,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2、……:

3、……。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廷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银行××支行,地址:××号,账号:×××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x×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复 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x月x×日

正本(副本)

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参考范本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质技监罚字[2007]××号

××电线电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x×市××区××路××号××大厦五楼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企×副字第××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举报和有关执法检查安排,×××质量技术局于2007年10月8日对××××电线电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的电线产品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缆产品涉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进行了书面陈述申辩,并提出了听证申请,本局依法举行了听证。

经查明:××××电线电缆公司于2007年5月新设,同年7月开始生产电线电缆产品。截止2007年1 O月8日,你公司在未取得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情况下生产了35种规格型号货值金额诗270万元的电线产品,并在产品上加贴了伪造的ccc认证标志,其中出厂销售的电线产品货值金额l 20万元;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了14种规格型号货值金额计60万元的电缆产品,其中销售的电缆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库存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封存。另查明你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委托申请电线产品的ccc认证,8月2 7日通过了型式试验,11月14日获取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你公司截止执法检查时尚未申请电缆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记载了我局在2008年10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发现你公司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并在电线产品上加贴伪造的ccc认证标志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电缆产品的事实;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份调查笔录,你公司生产部负责人×××调查笔录一份,你公司质量部负责人××x调查笔录一份,查明了你公司涉嫌未取得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并在电线产品上加贴伪遣的ccc认证标志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电电缆产品的违法事实;

3、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复印件3份,销售发票复印件5份,查明了你公司涉案产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查明了你单位的基本组织情况:

5、代理申报电线产品ccc认证合同、电线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查明了你公司申请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有关情况。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 x x的第二份调查笔录、你公司生产部负责 人x××调查笔录中陈述的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与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上记载的数量不一致,根据证据效力的基本原则,本局采信你公司产品出入库清单来确定涉案产品的数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x××的第一份调查笔录中表明你公司已在申请电缆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未提供相应书证予以证明,本局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07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同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辨意见称:l、电线产品巳取得了CCC认证,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2、电缆产品不知道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希望从轻处罚。你公司于2007年11月27日提出了听证申请,本局于2007年12月12日举行了公开听证,当事人认为:

1、电线产品已取得了CCC认证,要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2、电缆产品不知道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希望从轻处罚。案件承办人员认为:

1、在执法检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电线产品的ccc认证,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当事人应当知道从事电缆产品的生产应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其无证生产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局认为:你单位在未获得电线产品ccc认证的情况伪造ccc认证标志并擅自出厂销售电线产品,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 O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一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于2007年6月20日委托申请电线产品的ccc认证,8月2 7日通过了型式试验,11月14日获取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处罚与教育结合、罚过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你公司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电缆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你单位应当知道从事电缆产品的生产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依 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缆产品;

2、没收违法生产的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缆产品;

3、罚款60万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江西省××市××银行××支行,地址:××市x x路一x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年×月××日

正本(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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