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普通发票改革发票改革公告

2024-08-11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普通发票改革发票改革公告(精选3篇)

1.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普通发票改革发票改革公告 篇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2号

成文日期:2010年10月0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的启用时间及新旧普通发票的衔接要求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从2010年10月1日起分期分批在全省各地供应并启用新版普通发票,2010年10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同时使用的过渡期。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种类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按其填开方式分为“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

(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规格:241㎜×177.8㎜(三联),241㎜×177.8㎜(四联),210㎜×139.7㎜(三联)。

联次:三联,即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四联,即发票联、业务联、记账联、存根联。

2、国家税务总局暂时保留的票种。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两种。

规格:241㎜×177.8㎜。

联次:四联单,即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存根联。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两种。

规格:241㎜×177.8㎜。

联次:四联单,即发票联、办证联、记账联、存根联。

(3)《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两种。

规格:241㎜×177.8㎜。

联次:三联单,即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

(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规格:190㎜×105㎜(佰元版)。

联次: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1、规格一:175㎜×77㎜。

联次:左右二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共有7种面额: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2、规格二:213㎜×77㎜,为有奖定额发票。

联次:左中右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兑奖联,共有7种面额: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版。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除外)。

(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经营规模小,暂不具备计算机开票的纳税人。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将逐步取消该票。

(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于经营规模小,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较强或有特殊经营需要的纳税人。

四、企业冠名发票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各市、州、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申请事项要按照有关行政审批手续程序办理。其开票软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或用票单位自行开发,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

五、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和真伪鉴别方法

新版普通发票采用了全新的多重防伪技术,普通消费者可根据其防伪标志识别发票真伪。

(一)纸张识别

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采用具有“贵州地税”专用水印标识、有色感温变色线、隐形荧光防伪线等三项防伪功能的无碳纸张印制。发票联具有三项防伪功能:(1)“贵州地税”专用水印:将发票联置于灯光或阳光下,可看见清晰“贵州地税”专用水印标识;(2)有色感温变色线:防伪线常温时显红色,升温至40℃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3)隐形荧光防伪线:使用荧光灯照射,在有色感温变色线上呈荧光效果。

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四类发票均采用背涂绿色水印干式复写纸印制,具有以下防伪特征:经书写后字迹一次性转移到下联发票,背面字迹透白,字迹清晰不可涂改。

(二)印制技术识别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均采用信息网屏植入的方式印制。具有以下识别特征:

1、浮子印刷:在“发票联”右下角印有“贵州地税”拼音的黑色标识,将该“发票联”复印后,复印件的黑色区域内会显现出“复印件”字样。

2、信息查询识读笔:信息查询识读笔在“发票联”任何位置进行识读时将语音提示发票名称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用票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正确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严禁使用不合法的普通发票。

(二)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揭发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事项

根据新版普通机打发票的开具需求,省地税局已开发出“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申报和发票开具软件”,免费向纳税人(用票单位)提供。新版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下载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通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网址为:。

(二)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拷贝。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2.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普通发票改革发票改革公告 篇二

2011年03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将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版、旧版普通发票可同时使用的换版过渡期,2011年7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全部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

新版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2类14种规格,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在确定的票样中选择使用。

(一)通用机打发票

1、发票规格:

(1)平推式:210mm×297mm、210mm×139.7mm。

(2)卷式:57mm×127mm、57mm×177mm、76mm×127mm、76mm×177mm、82mm×127mm、82mm×177mm。

2、发票联次:

平推式: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用于收购业务的发票为四联,即发票联、存根联、抵扣联、记账联;用于出口商品销售的发票为五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税务联、附联。卷式: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发票联,存根联。

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

(二)通用手工发票

通用手工发票规格为190mm×105mm,金额版面分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用于收购业务的发票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保留了原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发票换票证》。

三、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为了方便持票者对发票真伪的初步辨别,新版普通发票的防伪专用纸在保留原有“SW” 菱形图案外,增加了“福建国税”字样的区域防伪标志,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不再使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全部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制。同时,采用电子编码防伪技术,可通过专用识别器识别。

四、适用范围

本公告内容适用于除厦门市外所有设区市。

大力压缩手工发票,建立 此次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换版工作将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对未尽事宜,各地国税机关届时将在对外网站上发布新版普通发票相关信息,请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3.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普通发票改革发票改革公告 篇三

发布日期:2011-03-15浏览量:171【字体:大 中 小】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专用章式样

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新版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新版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关于发票专用章使用时间规定

新版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本公告发布前未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具发票时须加盖新版发票专用章。

三、其他事项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初次持新版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时,应向主管地税局报备新版发票专用章印模。自2012年1月1日起,用票单位和个人未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的,不得领购、开具发票。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因名称字数过多,需要使用规范化简称刻制新版发票专用章的,应向主管地税局报送规范化简称的相关文件或书面确认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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