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教育形式相关问题解释

2024-10-30

成人教育形式相关问题解释(精选11篇)

1.成人教育形式相关问题解释 篇一

就业协议书、档案去向等相关问题解释

一、就业协议书根据学生签订情况可分为两类:

1.签约:“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一栏中的盖章单位是有人事代理权的部门,一般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国有企业和公务员、事业单位)或人才市场(大部分企业)。

2.接收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一栏中的盖章是无人事代理权的机构或者没有盖章,则只能作为接收函处理,开具待就业报到证。(大部分企业的人事部门章或者单位章均无效)

二、档案去向:

签约的毕业生档案发往协议书上盖章的人才市场或人事代理机构,接收函的毕业生档案发往原籍(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三、档案和毕业生工作后的关系:

毕业生工作后需要办理医保、社保等各种保险,计算工龄,评定职称,政审,转党籍团籍等都需要人才市场或人事代理机构为其办理,所以毕业生应该尽可能的将自己的档案放置在工作单位指定的人才市场(工作单位未指定人才市场的应由毕业生自行放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而毕业生的档案放在何处是由协议书签订情况所决定的。

如毕业生签订协议书不慎重,将档案回原籍或放置在非工作单位制定的和非工作单位区域的人才市场,当毕业生正式转正或单位要为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的时候(医保、社保等各种保险,计算工龄,评定职称,政审,转党籍团籍),毕业生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将档案转到工作单位指定的人才市场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手续繁琐,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一定要提醒毕业生协议书签

订和档案放置的重要性。

四、人才市场选择

单位有指定人才市场或人事代理机构的,毕业生应根据单位的统一安排选择人才市场,作单位未指定人才市场的应由毕业生自行放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

五、人才市场可代理的范围。

相关人才市场只能代理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的员工档案,所以毕业生选择的人才市场一定要和工作单位在同一区域。如毕业生在泉州安溪某用人单位就业,学生应盖安溪人事人才服务中心的章,如毕业生在仓山区就业,毕业生应该盖福州市区人才市场的章(海峡人才市场、青年人才市场等)。

六、就业办可代办的人才市场。

在福州四区就业的(鼓楼、台江、晋安、仓山)可由就业办代办人才市场如:青年人才市场、海峡人才市场、外贸集团人才市场、福州人才市场、交通人才市场等。其他地区就业的需由毕业生自行到相关人才市场办理手续。

七、其他有关问题

毕业生到厦门就业的,由于厦门属经济特区,只有用人单位有入厦指标的情况下才可办理厦门人事代理,具体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生源地是厦门地区的同学,建议直接回生源地就好。

部分地方人才市场不愿意为毕业生个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如毕业生用人单位没有统一办理人事代理,毕业生档案只能回原籍。

2.成人教育形式相关问题解释 篇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和部分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实施和试点。具体执行过程中,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我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有关上市公司、咨询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经会签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现予印发。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的要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其配套指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69家公司实施。同时,财政部、证监会又选择了200多家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实施一年总体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为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顺利实施,现对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 如何把握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强制性与指导性的关系?

答:在实施试点中,一些企业反映,《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是否需要逐条执行。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具有强制性,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包括18个应用指引、1个评价指引和1个审计指引)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说明,具有指导性和示范性,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可以结合所在行业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参照配套指引的规定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2. 已经完全按照境外监管机构要求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是否需要执行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答: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公众公司内部控制都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充分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同时,更多地适应了我国国情,尤其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企业管理体制、风险管控实务等具体情况,提出了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要素等,且不局限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更多突出全面内部控制的要求。因此,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境外监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对照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特别是应当围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的内部控制五目标,对相关控制措施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完善。

3. 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是否还需要遵守我国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是对不同行业、各类企业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适性。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对所辖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规定,是不同行业内部控制的特殊要求,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重要补充。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规定和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的要求,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

4. 如何协调好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充分吸收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强调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统一。内部控制的目标就是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的目标也是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二者都要求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因此,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协调统一的整体。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由不同机构负责。对此,企业可以对有关机构和业务进行整合,从工作内容、目标、要求以及具体工作执行的方法、程序等方面,将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避免职能交叉、资源浪费、重复劳动,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5. 对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规范的领域,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企业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和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比较复杂,目前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仅对企业常见的、一般性生产经营过程的主要方面和环节进行了规范。在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对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尚未规范的业务领域,企业应当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原则和要求,按照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基本原理和一般方法,从企业经营目标出发,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梳理关键业务流程,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和执行相应控制措施。

6. 如何权衡内部控制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答: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必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可能会发生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设计与实施费用、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费用、建立融入内部控制要求的信息系统费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费用,等等。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从提高企业长期效益出发,从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出发,将内部控制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贯穿于企业管理之中,加大投入。同时,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抓住关键风险控制点。集团性企业可以采取分类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选择下属不同类型的企业试点,形成范本,减少重复建设。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是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和有力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应当承担的成本,企业应安排相应经费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区别于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业务,企业应就该项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单独的业务约定书。同时,企业也应权衡审计成本与审计效益,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有关费用标准,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源的投入和审计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7. 如何协调好内部控制与其他管理体系的关系?

答:内部控制贯穿于整个企业管理,与其他管理体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现有管理体系的设计、运行以及审核认证需要遵循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原则和要求并不矛盾。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管理体系运行发生冲突,原因可能是企业采用的方式方法出现了偏差,如简单照搬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规定,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控制而控制,导致控制设计不合理,出现控制过度或控制冗余;也可能是企业经营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愿意受到更多的牵制和监督,从而以影响经营效率和目标为借口,拒绝必要的内部控制;等等。对此,企业应当立足管理现状,全面梳理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从管理体制、机制以及落实各级权利责任等方面,将内部控制的要求融入各项管理体系中,形成内部控制的长效机制,使内部控制真正为经营管理服务;应当从总体目标出发,通过培训教育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和认识,将内部控制的要求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以加强执行;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固化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信息共享水平,从而尽可能减少内部控制与其他经营管理体系的冲突。

8. 企业如何确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答:查找并纠正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的缺陷,是开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不断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由于企业所处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风险偏好等存在差异,《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没有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进行统一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企业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标准应当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综合考虑,并保持相对稳定。通过不断的实践,总结经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方法。

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管理层报告。对于重大缺陷,企业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进行披露。

财政部将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根据首次执行和试点情况,分行业、分类型总结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供参考。

9. 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企业,是否需要设置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

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企业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为便于董事会履行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设计、建立、运行与改进方面的职责,董事会应当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对于少数企业受制于岗位编制、专业人员等条件限制,目前尚不具备成立专门的内部控制管理机构的,可暂将内部控制管理职能划归现有机构。随着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持续深入和相关条件的不断成熟,企业应考虑成立专门机构,保证有足够的资源支持和协调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确保内部控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1 0. 如何编制和披露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答: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持续自我完善。企业可以独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也可以委托不承担本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3.成人教育形式相关问题解释 篇三

一、程序瑕疵按行政案件处理

案情:因感情不和,农村妇女张桌走进法庭,申请宣布她与丈夫李某的婚姻无效。理由是她没有到过登记现场,结婚证是男方一位在乡政府工作的亲属代领的。

说法:时下,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不全,登记瑕疵大量存在。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大有人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拒绝鉴定予以推定

案情:曲某和妻子曹某结婚5年,女儿3岁。不久前,因为女儿生病,化验血时曲某才得知女儿的血型与自己不符,曲某和妻子均为B型血,女儿却为A型。两人因此离婚,曲某提起非亲子关系诉讼,并拿出相关证据,请求做亲子鉴定,确认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但曹某严词拒绝,不予配合。

说法: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当前请求亲子鉴定的增多。《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三、房产自然增值属产权人

案情:龙某婚前有一栋房产,龙某和妻子赵某离婚时,房产涨价八十万元。房产属于龙某所有双方没有疑义。赵某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法院没予支持。

说法:夫妻一方的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增多,其上述房产类增值是自然增值,离婚时不能分割。

四、中止妊娠侵权起诉不支持

案情:朱某是一家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工作繁忙不想要孩子。前不久,意外怀孕的她自行去医院中止妊娠,遭到丈夫、婆家的强烈反对。丈夫以朱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说法:男女都有生育自由,相对于男方,负责生产的女方生育自由权尤其应当得到保护。《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婚续期间追索抚养费法律支持

案情:于某是某公司经理,妻子是全职主妇,在家带孩子。妻子带孩子、操持家务,辛苦不用说。于某经常出差,很少给妻子生活费。于妻将于某告到法院,要求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说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无论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子女都有权要求父母履行相关义务,给付抚养费。父子分离抚养费不能少。《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遇有特殊情况婚续期间共同财产可分割

案情:田某和丈夫有十万元的存款和价值五十万元的房产。钱存在田某丈夫的名下,由丈夫掌管。不久前,田某得脑出血等疾病花去六万元积蓄后,其丈夫要留部分财产打理自己的晚年生活,不再为田某继续支付医疗费。田某提出卖房子治病,丈夫更不同意。田某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说法:夫妻共有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共有关系存在共有财产一般不得分割,但特殊情形除外。《婚姻法解释(三)》在第四条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七、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

案情:韩某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发证,房屋产权登记在了韩某的名下。贷款婚后由韩某的妻子汤某与他共同偿还。两人现要离婚,汤某要求对韩某所买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说法: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但不能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八、父母出资产权属登记名下的子女

案情:齐某、纪某是一对小夫妇,刚工作两年的他们手中无积蓄,婚后一直租房住。齐某的父母因房屋拆迁得款一百万元,拿出五十万元给齐某买了一套二手房,产权登记在了齐某的名下。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准备离婚。纪某提出,房屋为婚后给予,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说法:《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纪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九、双方都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支持

案情:楚某和严某夫妻感情不好,楚某怀疑妻子严某有外遇,经常对严某侮辱打骂,严某一气之下出走与他人同居。楚某多次找严某,严某拒不归家。楚某提出离婚,要求严某予以离婚损害赔偿。

说法: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楚、严二人都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楚某经常对严某侮辱打骂构成家庭暴力。严某没有起诉离婚而出走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都有过错,他们的损害赔偿请求均得不到支持。

十、没退休养老金不能分,个人缴费部分可分

案情:孙某的账户上有五万元养老金,妻子柳某是家庭主妇,没投养老保险。孙某、柳某因感情出现问题协议离婚,柳某提出对孙某的养老保险金子以分割。

4.成人教育形式相关问题解释 篇四

作者:刘静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统一合同法,至今已经颁布实施6年了。它应是我国近期立法较为成功的一部,立法过程中注重吸收学者的意见,可谓是开了学者立法之先河。像后来的民法典、物权法等均属于此类。它共三编(总则、分则、附则)、23章、428个条文,应是我国迄今为止通过的条文最多、内容最为丰富的民事立法了。

合同法总则是对各类具体合同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的概括和总结,主要有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如合同订立过程的细化、电子交易新型缔约方式的确立;格式条款;缔约过失;同时履行和不安履行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以及合同解释等新制度。在合同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方面也有新的创新之处。

合同法分则包括了15个有名合同,对各合同的概念、特征、权利义务作了详尽规定。有些合同的性质则作了更为科学的规定,如赠与合同(诺成合同)。

尽管如此,合同法仍是存在着一些不妥和疏漏之处。有法学家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诚然,法律本是顺应社会之需要而被制定,但因人事无穷而法条有限,欲以一次立法涵盖所有法律问题确实不能。而且社会新生法律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层出不穷,这往往是立法者立法之时所难以预见。因此,法律漏洞必然出现,对其填补的方法,可以有立法与法院裁判两种途径。透过这两种方法的填补,不仅可以消除法律漏洞的现象,而且可以促进法律在发展演变中日益适应社会规范的需要。

所以,随后的一些司法解释及时地给与填补和解释。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就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合同法作出了解释,主要针对新旧法律适用问题、诉讼时效、合同效力、代位权、撤销权、请求权竞合等问题,就如何适用法律、如何掌握构成的条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共有30条。现正在制订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另外,像商品房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286条款)的批复等,一定程度上也就合同法的一些条文作了明确和补充。

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规定了三个衔接点,以完成新旧合同之间的衔接。分别是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期以及合同的效力。具体(1)涉及到合同在合同法实施之前成立的是否适用新合同法;(2)合同法实施之前某些履行期较长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承揽合同等出现履行期跨合同法实施之日的,若以成立为衔接点,则出现既适用新法又适用旧法的情况,为解决法律交叉适用问题,《解释》以履行期为衔接点,规定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实际上不仅是为了解决履行问题,而且也是为尽可能使该类合同适用新的合同法规定。(3)在以效力为衔接点时更侧重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尽可能地避免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规定在合同适用当时无效,而适用合同法为有效时,则适用合同法;确定无效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可能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在30条中就占了12条之多,这说明了代位权制度的重要性和合同法本身规定的不明确性和不可操作性。规则的不够明确、清晰可能会造成认识的偏差,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法规则、体系进行梳理,寻找、发现新的合理的解释规则,并加以正确运用。梁彗星先生说过“合同法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法官的运作”。英美法系也认为“法律的规则和法律的精神存在于具体生动的审判实践之中”。因此,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官找法,无论是归纳推理,或是

演绎推理,法官的职责均在于他要以其对公平、良知的理解去理性地寻找、发现法律,并进而适用法律,从而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

一、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条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理解和适用

第一条:在处理涉及新旧法交替时期的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合同成立的时间分别具体掌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一:上海一中院的“王利毅、张利霞与上海银河宾馆人身伤害案”(98年8月23日发生本案,同年9月28其父母向长宁区法院起诉,2000年9月14日上海一中院受理上诉,2001年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

该案明示了在法律存在漏洞时,法官如何根据自由裁量权选择适用法律。该判决是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律原理、法律解释等方法进行审理的结果,创设了一些规则:如(1)确定了住客与宾馆之间法律关系为“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双方的主合同义务,还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2)明确了住客在宾馆内遭受第三人侵害时应负担的违约责任。宾馆的行为不具有侵权性质,与第三人不构成共同侵权;

(3)本案适用合同法,不适用消保法,强调消保法所指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致人损害的限指经营者之服务直接侵害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情形;(4)当事人不选择其诉讼请求或诉讼请求之法律基础不明确时,法院应依有利于权利人的原则确定。

由于非典型合同,法律上未有明文规定,因此,遇有法律纠纷时,则面临着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鉴于本案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由于当时法律没有规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该规定体现了非典型合同适用法律时通常采用的类推适用主义,该主义主张可就混合合同的各个构成部分类推适用于各典型合同的特别规定,但在类推适用时,应斟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欲达成的经济上的利益和社会机能,而加以选择适用最相类似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是我国首例住客入住宾馆被害致死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案,面对我国立法的缺漏及司法的空白,审理该案的法官能够积极运用法律原理及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关系明确确认,对适用法律慎密选择,并运用法官自由裁量之权,确定银河宾馆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无疑使该案具有开创先河性。由于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2期刊载,因此也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判例的作用。本案的积极意义和影响显然是不容置疑的,但案件本身的可争议性和法律的不明确性却仍引发人们不断地思考,以期寻求更大的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的法律适用空间。

本案的发生,从实务角度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提出了疑问,如果合同关系中一方因违约造成对方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合同责任时,违约方应该如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银河宾馆案的判决显然并未就该问题作出全面回答。

尽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肯定了银河宾馆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我国的合同法对于人作为损害后果,即生命的丧失的赔偿未有明文规定。因此,像本案王翰这样风华正茂、美好的生活刚刚开始就悲惨消逝,法律却难以对无价的生命给予一点有价的赔偿。

对于受害人王翰的父母作为侵害生命权的直接受害人,诉诸法院的请求(请求判令银河宾馆

赔偿其经济损失79万余元,并要求银河宾馆赔偿其精神赔失费50万元,并向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为:“王翰之死与财物被劫系罪犯仝瑞宝所为,宾馆在管理工作中的过失与王翰之死及财物被劫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银河宾馆并非共同加害人,故王利毅、张利霞要求银河宾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也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不支持王利毅、张利霞关于精神损失费赔偿的请求并无不当。”

在现行的立法规定下,本案的判决已经创设了许多规则,两级法院的审理也均是在既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又要寻求司法创新之间进行平衡,但在最终保护结果上难免有所疏漏。对此主审法官周啸依然有些遗憾:“就是王翰生命的丧失作为一个损害后果,未能在判决中得到足够的体现”。有的法律专家也因此认为,银河宾馆的判决还算“保守”。

违约是否能引起精神损害赔偿,应否赔偿,如何赔偿?在各国法律制度中存在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说、判例也众说纷纭,但大多数国家对此态度较为谨慎。

在我国,对该问题的看法学者意见也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原则上不能基于单纯的违约行为或违约责任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有学者推论肯定了合同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即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这虽然针对侵权行为而规定,但也应适用于某些违约行为。因为我国立法及其解释已经承认加害给付等不完全履行。在一定意义上,这些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加上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都以弥补受害人损失为其目的之一。因此,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违约行为致人以非财产损害时,即使提起合同之诉,也应获得赔偿。[2]也有学者认为,原则上应不允许在违约之诉中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但例外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场合以及在一些依通常观念可预见到容易发生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场合,才允许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3]还有学者认为,应采取扩张财产损害的概念,创设非财产损害的“商业化”,实现非财产损害的财产化。

学说的争议缘于立法的不明确性和可争议性。这里对纯粹因违约行为而引起精神不安、焦虑、痛苦等损害,是否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暂不予以评说。针对本案所发生的事实引发的法律问题,即因违约而侵害生命权利时,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引证国外立法例来看,尽管对违约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各国立法、学说、判例各有分歧,但有些国家立法或学说对违约造成侵害对方生命、身体及其他人格权利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却有一致的理解。正如瑞士债务法第47、49条规定:因违约而侵害生命、身体及其他人格关系,对于非财产上之损失应予赔偿。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3条虽规定违约不允许对精神损害获取赔偿,但允许在违约同时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合同或违约系如此特殊以致严重的精神损害成为一种极易发生的结果为例外情况时,对精神损害有权获取赔偿。在日本,对于“在以安全考虑义务为中心的债务不履行的分枝中,关涉人身事故的合同责任尽管仍是问题,然在这种场合出于与侵权行为的均衡,与侵权行为一样对精神损害应认为有慰谢金,这已不是什么异端邪说。”

而就国内来看,学说和判例的发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肯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对精神损害事实的发生,认为不仅在侵权行为上能够发生,而且因侵犯特定的债权、物权时,尤其是在该种侵犯又伴随着生命权、健康权遭受损害时,同样会引发精神损害的产生。有些学者认为,应例外地在一些依通常观念可预见到容易发生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场合,允许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这种“可预见到容易发生非财产损害的特定类型的合同场合”,尽管可以由学说、判例加以发展,并加以类型化,但应是与受侵害主体的人身、人格权利联系较为密切的一些合同场合,对于纯经济损失引发的违约精神赔偿,应不予过于扩张。另一方面,司法实务中,法官们通过判例也不断地创设了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从实践上肯定了对违约涉及的精神损害进行保护的现实性和可能性。[4]

而在另一桩与本案类似的,发生在海宁市一家招待所的抢劫杀人案民事赔偿官司的判决中,嘉兴市中级法院不仅借鉴了银河宾馆案的审判实践,而且又有所“突破”,即作出了给付受害人6万余元的死亡补偿金的判决。[5]该死亡补偿金的判决,应是对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精神上所遭遇的痛苦而作出的补偿判决,既体现了对死亡主体生命价值的尊重,又体现了对其近亲属精神慰籍的作用。

可见,如何更好地体现对人的价值、对生命的价值的尊重,如何突破现有法律的限制,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是民法上的重要课题。这不仅仅是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要求,也是将来民法、合同法发展的方向。

这些有益的司法判例,也被我们的一些司法解释所吸收。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即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关于合同的履行的规定。”

案例二:“安徽华丰肉禽联合公司与合肥正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案”

1997年4月19日,合联公司与华丰公司、粮油公司签定《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合联公司负责肉鸡饲养和供应,华丰公司负责加工和储运,粮油代理出口肉鸡蛋产品。同日,华丰公司与合联公司签定《肉鸡加工协议书》,合联委托华丰加工、储运,并支付加工费、装卸费、检验费等,每月加工数量不低于45万支,加工费每支2元。合同履行期限为10年,任何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属违约,应支付未完成工作量酬金总额的50%违约金,并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外的经济损失。许明宗(正大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任期4年,至98年4月底)代表合联公司签字,彭克政代表华丰在协议上签字。事实上合联公司是正大公司拟投资成立的子公司,但一直未成立。上述合同是正大和华丰协商和拟订的,正大提出将原合同文本中的正大该为合联,华丰同意。

合同签定前,97年3、4月间,正大曾委托华丰加工肉鸡21万支。97年6月17日,正大开始委托华丰加工肉鸡,并多次委托粮油公司从其出口货款中扣除部分货款,作为加工费支付华丰。98年7月20日正大停止委托加工业务,并拒绝支付华丰5、6、7加工费共计400余万元。华丰请求继续履行、支付尚欠加工费(421万元)和违约金(4860万元)

一审认为合联公司不存在,该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且许明宗无权代表公司签定长达10年的合同,该肉鸡加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华丰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正大应按实际委托加工肉鸡数向华丰支付加工费421万余元。

二审判决,正大原总经理许明宗与华丰签约行为属职务行为正大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正大以其拟设立的合联与华丰签约,并开始履行,视其为合同主体,为合同当事人,且无其他违反法律行为,应为有效合同。正大不履约行为,属违约,除承担支付上欠加工费外,应承但违约责任。由于华丰同意与合联签约也有过失,且终止履行未给华丰造成直接损失,有正大全额支付未履行部分违约金有失公平。确定正大以合同支付3个月的违约金(135万元)本案履行期限10年,自97年6月始,跨越合同法实施日,由于该合同签定在合同法实施前,不适用合同法,应当适用《经济合同法》和《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本案属加工承揽合同,依旧法和新法对正大行为有截然相反的认定。依84年加工承揽条例,正大终止履行合同属违约,应承担20%——60%的违约金。而新合同法第268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赔偿。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本案中对正大终止行为,应适用旧法,认定违约。但其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否适用旧法?若按约定,10年的合同仅履行了一年多,要求正大承担近9年加工费的50%的违约金计4860万元,显属不公平。而华丰仅因签定了一个较长期的合同,因对方违约而获重大利益,也不公平、合理。新合同法规定,对于履行期限较长期的委托加工合同,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对自己经营状况作出调整,更为公平合理。最后,考虑到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华丰公司并未因正大的违约造成实际的损失,因此,违约金的责任应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法官自由裁量定为3个月。

5.成人教育形式相关问题解释 篇五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在《规定》发布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意见》,其中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常见模式为行为人以高额年利率回报以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承诺吸引出借人签订合同,其中年利率的高低亦是是否构成该罪名的参考之一。《规定》除了重申《意见》中关于发现民间借贷纠纷中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将相关案件材料、线索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外,再综合其中的关于年利率高于36%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在民间借贷年利率问题上区分了一条保护线,在给出借人一个高额利率问题的警醒同时,亦是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关于高额利息的一个大体鉴别。

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予继续审理

《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因行为人经营不善,出借人的款项往往无法追回。但实务中又存在行为人获得款项后转贷给他人的情形,此时该款项仍有追回的可能,以往出借人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由于涉案款项系通过非法集资所得,人民法院便依据“先刑后民”不予受理案件或将案件中止审理,导致出借人投入的款项陷入无法追回的风险之中。《规定》第六条的出台解决了上述难题,即便相关款项系行为人非法集资所获得的,但其随后转贷的行为为普通的民间借贷,此时非法集资行为人与随后行为的借款人产生诉讼时,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规定》发布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就上述问题作了答复:“„„涉及非法集资的这些线索材料,我们应当要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是检察机关,但是对于后面的民间借贷的那部分案件还要继续审理,因为这跟前面的不一样,前面纯粹就是非法集资,那个(指后面的民间借贷)叫移送。”

三、明确担保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借贷合同应予承担担保责任

《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信息:

首先,该条文认定即便借款人实际已构成犯罪,出借人仍可向担保人追究责任,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担保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其次,考虑到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融资人及被害人追回投入的款项因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该犯罪的特性,往往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仍无法追回。此时《规定》确定该犯罪案件中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实际上为出借人提供多一个救济的途径。

此外,规定亦明确了涉嫌刑事犯罪时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等以往实务中法律的空白之处。尽管本《规定》主要内容系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规定,但考虑到非法集资案件多以民间借贷发展基础,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亦应对此《规定》予以关注。

6.成人教育形式相关问题解释 篇六

教学组织形式:是指为完成特定的教学任务教师和学生按一定要求结合起来进行活动的结构育教::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的社会要求,系统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以使教育者发生预期变化的活动程学科课:又称分科课程,它是根据学校教育目的、教学规律和一定年龄阶段的学生发展水平,分别从各门科学中选择部分内容,组成各种不同的学科,彼此分立地安排它们教学顺序、教学时数和期限 教学方法: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办法,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发展而共同活动的方法。道德意志:是在自觉执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克服所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时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品质课程:课堂教学、课外学习以及自学活动的内容纲要和目标体系,是教学和学生各种学习活动的总体规划及其进程 必修课:所有学生都必须修习的课程。教学设计:是研究教学系统、教学过程和制定教学计划的系统方法(也称教学计划)道德行为:是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的支配下表现出来的对待他人和社会的有道德意义的活动 教育素::是指教育者以及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提高和再创造的过程 道德认识::又叫道德观念,它是指对道德行为准则及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其中包括道德概念、原则、信念与观点的形式以及运用这些观念去分析道德情境,对人、对事作出是非善恶等的道德判断 道德意志:是在自觉执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克服所遇到的困难和障碍时所表现出来的意志品质 教学计划:是研究教学系统、教学过程和制定教学计划的系统方法教科书:又称课本,是根据教学大纲编写的教学用书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它反映某一学科的教学目的、任务、教材内容的范围、深度和结构、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法上的基本要求 显性课程: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而正式列入学校教学计划的各门学科,以及有目的、有组织的课外活动。隐形课程隐::学校通过教育环境有意或无意地传递给学生的非公开性的教育影响 校风:一个学校的社会气氛,也是校内大部分人的一种习惯势力 课课课课堂教学堂教学堂教学堂教学:是教师引导学生按照明确的目的、循序渐进地以掌握教材为主的一种教育活动 个体社会化:个体社会化反映着个体与社会的一种关系,是指个体适应社会的要求,在社会的交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学习与内化社会文化而胜任社会所期待、承担的角色,并相应地发展自己的个性的过程 教育目的:是指社会对教育所要造就社会个体的质量规格的总的设想或规定 活动课程活动课程活动课程活动课程:是相对于系统的学科知识而言,侧重于学生直接经验的一种课程形式。它认为课程应是一系列由儿童自己组织的活动,儿童通过活动学习,获得经验,培养兴趣,解决问题,锻炼能力。班级授课制::是指把一定数量的学生按年龄与知识程度编成固定的班级,根据周课表和作息时间表,安排教师有计划向全班学生集体上课。情境教学法:指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要求,有计划地使学生处于一种类似真实的活动情境之中,利用其中的教育因素综合地对学生施加影响的一种方法。他的特点是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教育。道尔顿制::::教学的一种组织形式和方法。其目的是废除年级和班级教学,学生在指导下,各自主动地在实验室内,根据拟定的学习计划,以不同的教材,不同的速度和时间进行学习,用以适应其能力、兴趣和需要,从而发展其个性。教育影响:教育影响即教育过程中教育都作用于学生的全部信息,即包括了信息的内容,也包括了信息的传递和反馈的形式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从内容上说是,教育内容、教育材料;从形式上讲,教育手段、教育方法、教育组织形式。素质教育:是指教育者以符合规律的教育措施对新一代素质按现代化需要实现开发、完善、提高或再创造的过程,是一种对儿童修改素质的再生产和再创造的社会实践过程。道德情感:是伴随首先认识所产生的一种内心体验,也就是人在心理上所产生的对某种道德义务的爱慕或憎恨,喜好或厌恶等情感体验。教育评价::是运用专门的技术手段对教育活动的价值作出评定的活动 义务教育: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规定的每个人都必须接受的一定程度的教育。教学策略:建立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为实现某种教学目标而制定的教学实施总体方案。特朗普制:大班上课、小班讨论、个人独立研究结合在一起,并采用灵活的时间单位代替固定划一的上课时间的教学组织形。第一章 教育的基本要素:

1、教育者:教育者是教育活动的主体

2、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对象,是学习的主体。

3、教育影响:是置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一切“中介”的总和。教育影响又可分解为::教育媒体、教育内容、教育手段、教育活动方式和教育环境五种成份。社会主义教育育目的的基本特点::

1、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为理论基础

2、鲜明地提出培养人的政治方向:坚持社会主义

3、主张人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普通中小学中小学的教育目的包括::体育、智育、德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五个组成部分。教育目标体系:第一层次:教育目的。第二层次:教育目标。第三层次:课程目标。第四层次:单元目标。教育目标的分类:一般分为三大类①认知领域②能力领域③情意领域展 影响个体发展的主要四种:

1、遗传

2、环境

3、教育

4、个体的主观能动性。教育要适应个体发展的哪些规律

1、顺序性

2、阶段性、不平衡性

4、个别差异性。应试教育的负效应:

(一)片面追求升学率

(二)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

(三)代教育的基本特征

1、商品性

2、生产性

3、科学性

4、民主性

5、发展性 促进的教育态度可综合成四类:理解学生、与学生和谐相处、积极的自我意识、教育的期待。教师的知识结构

1、通晓所教的学科和专业

2、具有比较广泛的基础文化知识

3、掌握教育科学理论,懂得教育规律。中国教师角色行为中的文化传统

1、道德追求大于社会索取

2、社会本位高于个人本位

3、自我修养先于他人教育。教师劳动的特点:

一、特殊的复杂性

二、强烈的示范性

三、独特的创造性

四、显效的长期性

五、空间的广延性和时间的连续性

六、劳动量的隐含性

七、教师劳动的科学性和艺术性

八、劳动的协作性 第三章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一)学生具有与成人不同的身心特点

(二)学生具有发展的潜在可能

(三)学生具有获得成人教育关怀的需要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1、生存的权利

2、受教育的权利

3、受尊重的权利

4、安全的权力。青少年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一)身心失衡带来的困扰

(二)独立性与依赖性的矛盾

(三)同辈群体与父母价值观的冲突

(四)自我探索中的迷惑

(五)父母过高期望引起的压力师生关系表现

(一)师生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师生间的人际关系

(三)师生间的组织关系

(四)师生间的心理关系(认知、情感)

(五)师生间的非正式关系我国目前中小学存在的师生关系类型:对立型、信赖型、自由放任型、民主型。民主型需(1)在师生相互态度上,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热情,和蔼,公正,尊重学生,发扬教学民主;学生尊敬教师,接受指导,主动自觉进行学习;(2)师生感情关系上,需要情绪热烈,和谐,课堂气氛活跃;(3)师生在课堂合作状态上,师生之间呈现出积极的双向的交流,学生积极思考,提出问题,各抒己见,教师认真引导。良好师生关系的构建策略:1了解和研究学生2树立正确的学生观3热爱、尊重学生,公平对待学生4主动与学生沟通,善于与学生交往 5努力提高自我修养,健全人格 四章

一、校园文化建设

二、课堂内的环境

三、微观环境的影响

1、同伴影响。

2、花盆效应。

7.成人教育形式相关问题解释 篇七

关键词:刑法,实质解释论,形式解释论

一、引言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 刑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对于刑法而言, 在其制定与颁布后, 其便拥有了凝固性, 但社会在持续发展, 因此, 刑法规定和社会现实的矛盾日渐凸显。虽然刑法中所运用的语言文字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简洁性与原则性, 但其中的罪名与构成要件要素, 难以涵盖复杂的生活情形, 难以满足繁杂司法实践的需求。在此情况, 国内外学者均十分关注对刑法的解释, 但其涉及诸多的问题, 如:解释方法、立场、原则等, 近几年, 通过学者的探讨, 逐渐形成了两种观点, 分别为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 为了明确二者的相关内容, 本文对其进行了透析与批判。

二、刑法解释的概况

刑法解释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律文本的定义与概念等, 通过对各条款规定的本质探讨与基本意义测量, 以此有机联系了形式和内容, 同时, 借助演绎方法, 挖掘法律文本的内容, 进而提出相应的评价标准与判断准则。刑法解释具有一定的逻辑性, 在其发展过程中, 应遵循逻辑思维规律, 并要将其结论融入到实践, 在此基础上, 实现了对某一生活现象或案件情节的归纳与判断。因此, 在日常工作中, 将刑法解释作为证伪方法, 其具有积极的作用[1]。

三、实质解释论的透析与批判

此理论主要源于实质刑法观, 它承认了罪行法定原则, 补充了形式合理性原则, 凸显了形式合理性价值, 但在对实质解释进行理解时, 其中的公平与正义等抽象性词语, 难以统一。

在语言文字方面, 实质常见于各种场合,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可知, 实质是由实与质构成的, 其与本质一致, 主要是指事物、问题等本质所在, 通过其应用可知, 其含义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为事物的材料或质地, 即:实体事物;另一方面为事物的本质, 即:人们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 前者可称为物理或自然属性, 后者可称为精神或思想属性, 根据实践可知, 在日常生活中第二种含义较常见, 在此情况下, 人们对事物观察的角度、立场与依据等均对实质有着不同的影响。对于刑法而言, 其体现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 其表现形式为语言文字, 具体为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法律名词, 各名词均是某一现象概念的表现形式, 而概念又是人们经过观察与思考后对某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因此, 实质解释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固定性与不规范性。

在现代哲学方面, 根据词语使用可知, 事物实质确定了事物本质抽象后的概念, 但从现代哲学角度出发, 事物本质及其现象共同揭示了自然、社会及思维发展过程的本质与普遍联系。因此, 实质解释论中的实质不仅实质事物本质, 也对应着相应的事物现象, 并且其中的本质与现象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此基础上, 两种不同解释论虽然相对应, 但二者也可结成一对哲学范畴, 因此, 二者具有一定的共性。两种理论存在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具有模糊性规定的法律条文方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是否应坚持罪行法定原则, 是否应优先刑事违法性还是社会危害性, 但通过哲学分析显示, 二者作为现代刑法学的命题, 其缺少理论支持。

在立法方面, 立法内容是由客观社会现象及主观意志决定的, 通过司法实践可知, 其呈现了立法者的主观意志, 各项法律条文直接影响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形式承载着一定的内容, 如果内容超越了其承受限度, 则会导致形式崩坏, 随之也将生成新的形式。因此, 形式解释论虽然卑微, 但其体现了刑事的本质。

在司法实践方面, 刑法直接关系着群众的利益, 在实践中始终坚持着罪行法定原则, 但实质解释论混淆了刑事立法、司法及政策等, 同时, 它以保护社会利益理念, 决定了刑罚的运用, 此时其认定的结果将不具备稳定性[2]。

四、形式解释论的透析与批判

此理论主要是解释法条存在的形式, 并对其内容展开挖掘, 它以坚守法条形式为基石, 体现了对法律的克制与尊重, 但将其也存在不足, 主要是由于其缺少可罚性内容, 同时也未能体现刑事违法性本质。

在哲学方面, 国外学者提出实体包括形式、材料与具体事物, 其中第一实体便是形式, 相关学者也指出形式是事物的结构, 对于物质而言, 其个性主要是由差异化的形式体现的。对于人类来说, 其认识目的主要是掌握与了解形式。在研究现代刑法过程中, 为了保证认识的全面性, 应融入形式和内容的逻辑关系。对于任何具体思维而言, 其均是由内容与形式构成的, 刑法条文作为思维结果, 其不仅是一种形式, 也是体现了其内容。

五、总结

综上所述, 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 法治理念的树立是必要的, 为了凸显法律的权威性, 刑法解释理论日渐丰富。对于现代刑法而言, 采取主动与客观解释, 并保证既定语言文字规定的稳固性, 同时也需要结合现实情况, 对前置性法律进行适当的调整, 以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杨兴培.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和批评[J].法学家, 2013, 01:30-47+176-177.

8.新公司法解释、公司形式规定 篇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9.相关名词解释 篇九

1、一带四廊、一主五副:

一带四廊:

“一带”即长江城镇聚合带。“四廊”即沿香溪河、沮漳河、清江、渔洋河的四条流域城镇发展廊道。

一主五副:

“一主”即宜昌中心城区,‚五副”即当阳城区、枝江城区、宜都城区、长阳龙舟坪镇、秭归茅坪镇。

2、三城联创:

省级文明县城、卫生县城、国家级‚园林城市‛。

3、双评双比:

基层评机关、群众评干部、比服务态度、比服务质量。

4、三查一创:

查作风、查效能、查纪律,创优投资环境。

5、三联一转:

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项目、党代表联系服务‘双困’户、机关转作风。

6、百亿产业群:

100亿宏信产业园、100亿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集群、100亿魔芋产业集群、100亿中药产业集群、100亿矿业产业集群。

7、一亮三创:

党员亮身份,创‚党员文明户、党员中心户、党员示范户‛。

8、“五个一万亩”工程:

核桃、油茶、魔芋、茶叶、栀果基地‚五个一万亩‛工程。

9、一区四园:

经济开发区、长阳创新产业园、磨市新型工业园、清江健康食品产业园、贺家坪现代物流园。

10、四个领先:

精神区位领先、思想观念领先、体制机制领先、干部作风领先。

11、三公经费:

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经费。

12、三保一促两控制:

三保即保待遇、保运转、保民生。

一促即促经济发展。

‚两控”即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和非法定支出的增长。

13、双提双抓

提速进位、提质竞进、抓主体、抓争取。

14、“双增”活动

2011年初,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全县开展工业企业达产、扩产,增收、增效服务年活动的通知》(简称‚双增‛)。

15、中央“八条规定”

(1)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

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16、“四风”问题:

四风问题是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由习

近平在2013年6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提出。

17、一岗双责:

“一岗”就是一个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

18、“三万”活动:

“三万”活动是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以农村发展为主的活动。

第一轮‚三万‛活动为‚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已于2011年6月结束。

第二轮‚三万‛活动为‚万名干部进万村挖万塘‛,已于2012年4月5日结束。

第三轮‚三万‛活动为‚万名干部进万村洁万家‛,已于2012年12月5日启动,持续到2013年3月5日。

第四轮‚三万‛活动为‚万名干部进万村惠万民‛,已于2013年12月19日启动。

19、“三进五访”活动:

10.轧钢相关名词解释 篇十

层流就是使低水头的水从水箱或集水管中通过弯曲管的作用形成一无旋和无脉动的流股,这种流股从外观上看如同透明的棒一样,液体质点无任何混杂现象。这样的层流态的水从一定高度降落到钢板表面上会平稳地向四周流去,从而扩大了冷却水同板材的有效

接触,大大提高了冷却效率。层流冷却的特点是冷却设备的流量范围基本上是一定的。层流冷却广泛应用于热轧板带生产线上,安放在热连轧机组的后方、卷取机的前方。采用层状水流对热轧钢板或带钢进行的轧后在线控制冷却工艺。将数个层流集管安装在精轧机输出辊道的上方,组成一条冷却带,钢板(带)热轧后通过冷却带进行加速冷却。卷取机是将热轧或冷轧钢材卷取成卷筒状的轧钢车间辅助设备,在热带钢连轧机(热连轧机组)、冷带钢连轧机和线材轧机上布置在成品机座之后;在单机座可逆冷带轧机上则安装在轧机的前后。此外,它也安设在连续酸洗机组、纵剪、退火、涂层等各种精整机组中。在卷取装置中用来卷取料片或薄膜的辊筒。卷取机构由蜗轮、蜗杆及链轮积极连续地传动卷取辊,实现连续卷取。

拉矫机又叫拉弯矫直机组。冷轧薄板经过退火后,往往会产生不佳的板形。例如:带钢边部延伸比中部延伸大时就形成浪边;边部延伸比中部延伸小时就形成瓢曲。为了达到后续加工要求,工厂里使用多种矫直方法,应用比较广泛的设备是多辊矫直机,薄板通过这种矫直机后,本身并不产生延伸,只是把大浪化为小浪,使板面近乎平直。而对于板厚小于0.8mm的板材,用这种方法很难矫直。而拉伸弯曲矫直机,可使薄板同时产生纵向和横向变形,从而充分改善薄板的平直度和材料性能,使薄板矫直技术大大提高了一步。此外,由于通过弯曲产生了弯曲应力,大大减小了拉力,根据经验,采用拉伸弯曲矫直机时,要达到同样的矫直效果只需要纯拉伸矫直所需张力的1/3~1/5.而且它的矫直效果是迄今为止最好的。热轧(hot rolling)是相对于冷轧而言的,冷轧是在再结晶温度以下进行的轧制,而热轧就是在再结晶温度以上进行的轧制。热轧的优点:(1)热轧能显著降低能耗,降低成本。热轧时金属塑性高,变形抗力低,大大减少了金属变形的能量消耗。(2)热轧能改善金属及合金的加工工艺性能,即将铸造状态的粗大晶粒破碎,显著裂纹愈合,减少或消除铸造 1

缺陷,将铸态组织转变为变形组织,提高合金的加工性能。(3)热轧通常采用大铸锭,大压下量轧制,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为提高轧制速度、实现轧制过程的连续化和自动化创造了条件 冷轧:用热轧钢卷为原料,经酸洗去除氧化皮后进行冷连轧,其成品为轧硬卷,由于连续冷变形引起的冷作硬化使轧硬卷的强度、硬度上升、韧塑指标下降,因此冲压性能将恶化,只能用于简单变形的零件。轧硬卷可作为热镀锌厂的原料,因为热镀锌机组均设置有退 火线。轧硬卷重一般在6~13.5吨,钢卷在常温下,对热轧酸洗卷进行连续轧制。内径为610mm。

横向剪切运行中的轧件的剪切机叫做飞剪,是一种能快速切断铁板、钢管、纸卷的加工设备,是冶金轧钢行业、高速线材及螺纹钢定尺剪断机,是现代轧制棒材剪断中的产品,具有耗电少、投资成本低的特点。主要用途:飞剪常用于轧钢,造纸等生产线上。原理:飞剪安装在轧制作业线上用来横向剪切轧件的头、尾或将其剪切成定尺长度,在轧件运动过程中,由剪刃相对运动而将轧件切断。

11.低沉词语的相关解释 篇十一

低抑沉重。多指声音。 巴金 《军长的心》:“他又摇一下头,声音低沉地说:‘我现在正想到另一件事情。’” 孙厥 《新儿女英雄续传》:“萧条的风雨衬托着低沉的歌声,更显得悲壮。” 浩然 《艳阳天》第一○六章:“刮起小风来了,嗖嗖的,吹着树枝儿,摇着树叶儿,发出低沉而又悲哀的‘沙沙’声。” 沉闷。多指天气或气氛。 曹禺 《雷雨》第二幕:“午饭后,天气更阴沉,更郁热。低沉潮湿的空气,使人异常烦躁。”

二、低沉词语的近义词

颓废 [ tuí fèi ]

颓唐 [ tuí táng ]

消极 [ xiāo jí ]

三、低沉词语的造句

1、熊露出牙齿,发出低沉的吼声。

2、雨丝慢慢牵动我的思绪回到故乡,雨天的屋瓦浮漾湿湿的流光,灰而温柔,迎光则微明,背光则幽暗,对于视觉,是一种低沉的安慰。

3、知了在树上低沉而缓慢的鸣叫着,好像在讲述一个古老的故事。

4、天空中是一片低沉的乌云,箭一般地不知向哪儿飞驰。

5、潇潇然的雨,犹如夜色迷离中一曲低沉的乐章,细细密密似断非断,均匀厚实的像织女手中的布。

6、人的一生似一篇乐章,可以低沉可以高昂,和谐的音符,总能谱写快乐的乐章。

7、醒来的时候,天已向晚,暮色低沉,羊们围拢在附近,似乎很忧伤地看着主人。

8、天上的云彩低沉着脸,看上去就像是昨夜的雨依旧想要回旋,也是有些阴森的可怕,而脚下,不远处依旧有开着的黄花。

9、天空里面的白云,有些低沉,也显得几分郁闷;却没有低垂,就像是在昏昏欲睡。

10、人的一生,是用无数个碎片拼凑而成,每一片都有不同的色彩,有鲜艳亮丽,也有昏暗低沉,只有适当的搭配,才能让生命的画卷更具韵味。

11、人生像一本乐谱,有低沉也会有高昂,有清唱也会有呐喊,只因那些低沉、昂高、清唱和呐喊谱写一曲美丽动人起起伏伏的人生乐章。

12、霜在火中燃烧,烈火之花,却绽放出如太阳一般的光芒,用一声声最原始的怒吼,在生命最低沉的禁区,扩散着迷人心扉的香气。

13、一年四季几乎总是雾蒙蒙的,阴霾低沉的灰是山城天空的主调,空气也总是湿润润的。

14、给生命插上翅膀,无需徘徊于低沉的云,矮小的山岭,偌大的天空便是我人生的舞台。

15、其实游客很多,但是站在那种环境,让人感到很清静,思绪也非常的低沉,不知道是什么触动了心灵深处的隐痛。

16、野鸟吃饱了,喝足了,快乐了,开始歌唱、啁啾、呢喃,声音有的低沉,有的细腻,有的昂扬,有的圆润,有的嘹亮,有的柔婉。

17、从街道上偶尔传来的一声低沉而又悠长的汽笛声,更加深了夜的静谥,使我的心境更为惬意。

18、夜幕下,低沉的号角声,从布达拉的头顶穿行而过,厚重苍茫的尾声,像是穿越了古老的时空隧道,飞到耳边。

19、低沉中不失大气,雄伟中不失柔美,就像这徽州古镇。

20、喜阳爱闹的村民正在家中吃饭,传出来的谈笑声,低沉回荡。

21、低头,发现心早已长满了青苔,斑斑驳驳,和此时的天空一样,低沉阴郁地不见一丝笑意。

22、真是冤家路窄,当他蹑脚蹑手地来到小艳门前时,听到屋子里边有低沉的男人的说话声。

23、到的时候天色已经黑暗,唢呐队在门口吹奏着唢呐,声音时而低沉哀婉,时而激扬嘹亮。

24、那时的琴声模糊、低沉、被四周的墙壁挡住了,从来没有像现在那样令她激动,琴声在静静的夜空里荡漾,质朴无华,就像赤裸裸的一样。

25、这间音乐室经过特殊设计处理,能够反射声音,使声音变得低沉厚重。

26、她突然发出一声低沉、憋闷的呻吟,身体开始剧烈地颤抖。

27、压力并不一定都像千钧大石,而是像大雨来临前的天色,灰色低沉,明明有空间,却被灰色填满每个缝隙,只能等待大雨倾盆之后的晴空。

28、我静静聆听着朋友低沉的声音,心里忽然有种怅惘的感觉。

29、左手边的低沉,就是她所说的雄性,右边的较为清脆,应该是雌性了。

30、天际灰白一片,窗外,是苍白低沉的天,偶尔划破天际的如刀般的闪电,还有汹涌滚滚的炸雷。

31、低沉而压抑的云,乌沉沉一片,滚滚而来,压抑着苍茫大地,仰望苍茫,雨未来,心却早已湿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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