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深圳(通用7篇)
1.城市管理深圳 篇一
【发布单位】深圳市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布日期】2004-02-19 【生效日期】200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鸿忠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深圳市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桥专业管理机构受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第六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道路等,下同),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区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改造和大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配套道路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分区规划和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
第九条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道路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改造、大修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公安交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第十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有线电视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与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但根据城市交通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也可在道路工程验收合格后即移交给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
未办理移交手续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计入工程投资成本。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在移交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前,建设单位不得改变城市道路的用途。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移交给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维护和管理的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组织辖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检测和普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道路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从城市维护费中逐年核定养护、维修资金。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扩建、改建、改造及维修施工,应当统筹安排,分阶段实施,其施工组织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按计划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鼓励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非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移交给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移交的道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工程验收规范的条件,并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非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根据城市交通发展,需要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经营性停车场或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井盖、沟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的技术规范。
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养护、维修任务时,在作业路段及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开设路口;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或停放;
(四)在城市道路上分解维修车辆;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六)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液化石油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七)擅自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八)破坏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因重大庆典活动、建设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管理该路段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范围、期限占用,并按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因重大庆典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因建设施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根据施工工期确定。需要改变用途、范围、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占用费上缴市、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咪表泊车位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邮筒、废物箱、电话亭、岗亭、杆线、管道等市政设施的,应当征得管理该路段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设置单位在迁移和拆除上述设施时,应当清除废弃的杆线、基座等各种遗留物,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城市道路扩建、改建时,设置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及时拆除、迁移上述设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共客车、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的站点设置或者移位,设置单位应当向市道路主管部门备案。因保护市政管线设施而加固城市道路的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的,架设单位应当向管理该桥梁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架设,并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城市桥梁改建、扩建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拆除、迁移管线。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含在城市道路路基下进行地下管道顶进、暗挖等管线工程)。因特殊情况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管理该路段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
(二)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设计文件及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方案内容包括: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实际挖掘范围示意图,围挡范围示意图,施工设备及机具的布置图,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废料堆放图等;
(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硬地化、道路等单体设计方案;
(三)现场污水处理排放设计及粉尘、噪音控制措施;
(四)施工区域内现有市政管网和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措施;
(五)现场卫生及安全保卫措施;
(六)现场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及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进行围挡作业。需要改变范围、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未损坏城市道路路面的地下管道顶进、暗挖等管线工程外,应当向道路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的,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提前挖掘的年限加收1―5倍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上缴市、区人民政府,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修复。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有线电视、交通标志等管线产权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须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施工计划报管理该路段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挖掘计划协调会。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及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补办紧急挖掘城市道路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并在不中断交通的前提下实行封闭施工。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检查验
收。道路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组织修复,恢复道路原状。
城市道路施工期限在10日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2日向社会公示,并在施工现场悬挂标牌,每日公示施工进度。
城市道路施工前,建设单位或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共同制定疏导交通的措施。
各类建筑工程可能损坏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施工现场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围挡及设置工程警示牌、标志牌:
(一)挖掘现场应当根据需要在周边设置连续、密闭围挡或简易围挡,设置反光桶、反光带,悬挂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
(二)设置连续、密闭围挡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米;
(三)工程标志牌应当悬挂在醒目位置,并载明项目名称,挖掘面积,批准占用挖掘(或竣工)时间,占用或挖掘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联系人电话,投诉电话;
(四)挖掘快速干道车行道应当在距施工点100―120米处悬挂施工警示牌,其它路段可在距施工点50―80米处设置警示牌;
(五)夜间施工应当悬挂安全警示灯。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须提前5日向管理该路段的市或区道路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经道路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跨区通过道路、桥梁的,由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车辆载重超过道路、桥梁的设计承载时,应当预先组织重车过桥安全性评估,并按评估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方可予以通行。重车过桥安全性评估及采取加固设施所需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道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并及时通知公安交管部门;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路措施,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确需封路进行维修时,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联合发布封路通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经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或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改变道路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上缴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主管部门按每处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道路主管部门予以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按每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有关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每平方米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按每处设施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横破主干道和立交系统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20000元罚款;其他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进行地下管道顶进、暗挖等管线工程的,处5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2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围挡或设置警示牌、标志牌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损坏城市道路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市道路地下铺设的地下管线因泄漏、爆裂等事故损坏城市道路的,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先行承担修复。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道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区范围内(除公路外)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
(一)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广场、隔离带和按照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让出的用地等,其附属设施包括路名牌、人行护栏、车行隔离栏(墩)、导向岛、安全岛等;
(二)城市桥梁,指架设在水上或陆上连接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构筑物,包括:立体交叉桥、高架路、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其附属设施包括桥孔、挡土墙、桥栏、防撞栏、人行扶梯、桥名牌、限载牌及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桥梁垂直投影面两侧各10―60米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地)。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区道路主管部门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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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管理深圳 篇二
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俊,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委员、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以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及企业代表,共同出席了本次揭牌仪式与高峰论坛。
本次活动得到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发改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市更新局、香港市区重建局等数十家机构的大力支持。
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会长耿延良在致辞中表示,深圳成立城市更新领域的行业组织,开创了国内之先河。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深圳城市更新工作走向有质量有秩序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这也是深圳城市更新市场走向成熟理性和规范的具体表现。耿延良介绍,目前深圳城市更新实施率仅26%,虽较2015年的19%有了显著提高,但也面临着项目土地贡献大、拆迁依旧艰难等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城市更新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社会影响面很广的系统性工程,各类问题错综复杂,协调主体多,耗费时间长,成本比较高,这需要参与各方的群策群力。协会的成立,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为政府立法和制定政策提供实践数据,为积极参与市场的企业服务,为推动城市更新工作聚集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
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俊代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祝贺协会的成立。他在致辞时称,深圳的城市建设、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在历史的画卷中留下了浓重的一笔,也给其他城市的发展创造了许多经验。深圳现在率先提出了城市更新问题,一定也能创造出新的经验。他希望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的成立,为深圳乃至全国城市更新的理论研究、经验推广再添力量。冯俊同时对深圳城市更新工作提出了几点希望,一是要避免过度的市场利益追求;二是要避免个人好恶替代公众愿望;三是要避免满足于表象更新;四是要避免侵犯私权。他认为,在城市更新中,要尊重、保护私权,动员群众共同投入城市更新,共享发展。
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秘书长杨毅在做协会工作报告时,简要介绍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成立的概况。协会起源于2014年4月2日成立的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在龙岗协会良好运作的基础上,部分企业又于2015年7月提议成立市协会,并于2015年10月22日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单位共17家,监事会企业共3家。2016年3月9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获得市民政局的批复成立,目前协会共有会员企业63家。
在随后进行的高峰论坛上,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处处长卢文彬、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市更新局用地处处长罗会军、香港市区重建局规划及设计总监马昭智等就深圳房地产形势、东进战略、深圳城市更新最新政策、香港城市更新情况等发表了主题演讲。
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王锋:深圳房地产形势
近期形势大家比较关注,在全国楼市中深圳是惟一一个快速上涨的城市,它的涨幅要比其他城市多出很多,即使排在它后面的北京、上海、广州也没有深圳这么大,更不要说其他的二线、三线、四线城市,但是今年以来出现一些变化。第一,深圳的房地产开发投资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前面我们看到去年全年深圳的开发投资增加24.5%,今年1月份累计房地产开发投资555亿,在固定资产中的占比又明显提升了,从去年底40%到现在47.5%,房地产继续对深圳经济的增长保持着积极的贡献。从有效的供应来看,应该说在1~5月期间深圳和上海出台了一线城市房屋政策,开始对楼市过热进行抑制,即使是这样我们整个供应增长形势还是不错的,1~5月累计的销售面积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5.5%。成交面积应该说随着“3·25”新政的实施,4月份、5月份整个楼市的成交量环比和同比都出现了比较大幅的下降。二手房也是这样的情况,在5月份的时候,二手房的环比和同比大幅下降,这是一个比较大的下调。
从房价的情况来看,在6月18日公布5月的房价涨幅,刚公布的房价涨幅新建商品房仅上涨0.5%不到,目前深圳的房价涨幅,新房已经跌出70大中城市31位,二手房经过两个月的调整排位52位。通过一些中介机构的二手房报价来看,二手房也可能下调5%~15%,排名排到后面去了,这就表明深圳虽然取得了全国率先,但是今年也率先开始进行调整。
从今后的走势来看,我想有几个方面,一是目前短期看楼市还是处于调整状态,长期看楼市仍然会保持景气和活跃,潜在需求旺盛,改善型需求较大,购买动力强劲,资产配置需求强烈,深圳商品房基本实现高价位、高端化,全国楼市向好的传导作用,这些基本上中长期看深圳的楼市会保持景气和活跃。
对于深圳未来住房和房地产发展政策,最近正在征求意见的深圳“十三五”时期住房和房地产领域发展的政策目标,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房地产市场发展,首先要推进供给侧改革,主要是进一步加大城市更新,城市更新从2009年才5%、6%,到了2015年已经接近50%,今后要占的比重更大,对于我们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价稳定作用也是非常大的。公共住房发展政策,加大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力度,扩展东部发展空间,提高交通沿线开发密度,这个在技术上我们已经完全解决了,在有限的土地上尽量多地增加住房供应。从金融税收以及其他必要的手段稳定市场预期,防止泡沫扩大,现在深圳的房价已经五六万了,肯定是存在泡沫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政府而言不但要保证有房,而且要保证有房的资产不会泡沫扩大。政府要稳定房价,要在高房价背景下让那些买不起房的人才留在深圳,就是要加大公共住房的支持力度,加大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力度,在“十三五”期间供应30万套人才安居住房,加快人才安居住房制度建设。供给效率和住房质量提升,比如说产业化、绿色建设、加快配套、同步建设,这个在“十三五”规划中有体现,很多的城市现在还要去库存,有一些城市可能短期内因为房价跟不上会采取一些政策,但是对于市政府供给侧、需求侧两端政策是亟需的,不能够让房地产泡沫继续扩大。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域经济处处长卢文彬:深圳实施东进战略的总体思路与措施
深圳长期发展是西密东疏,我们实施东进战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发展不均衡,有利于推动东部地区发挥后发优势,打造未来深圳发展第三极,要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发挥全国经济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推进粤东粤北共同发展,我们制定的项目是要把发展思路项目化,要制定相关政策,我们确定了四大领域13项重点工作、355个重点项目,提出了7个方面支持政策。
在东部方面将会有巨大的发展变化,五年要实现非常大的改观,东部以前是没有大学的,五年要新增4万高等学位。医疗现在才三四千个,要打造1万个,各类人才30万以上。东部地区的医院,要新增国家级医院,在光明新区建中山大学的医院、中国肿瘤医院、萨米国际,东部地区的千人床位数到2020年超过全市平均,而且这些项目都是确定的。萨米国际马上要开医院。
教育,东部以前这里基本上没什么好的优势教育资源,现在按照分级管理,区里办的学校我们没有列出,主要是市里抓的,包括正在筹办的国际技术大学,还有太空技术学院,港中文大学已经开学了,以后教育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人才安居,在东部地区人才聚集和人才安居工程,主要把人才留得住,住房13万套以上,关键是把人引得进来,还要留得下来。
在城市发展方面我们还是强调优化城市空间和功能布局,促进产城深度融合,要推动东部发展轴向上延伸。我们强调打造一个东部中心,东部中心是龙岗和坪山的中心,怎么规划定位现在还正在启动,没有完全确定下来。东部中心的规划与设计也是很大的工程,包括里面的中心城,龙岗和坪山中心城的城市更新还要进一步确定,包括明确中央核心区、商务区的基本动态确定下来。世界级湾区自然景观带,要打造150公里世界级滨海海岸线,我们的设想是以后沿着滨海线可以步行、骑车一路过来,当然中间也有一些障碍,如果这个建成了肯定是超过现在的深圳湾只有15公里,这个是150公里,这也是一个大数。
东进方案不仅是深圳,我们把深汕合作区也纳入我们整个的框架设计中,我们提出了要把深汕特别合作区纳入深圳一小时经济圈。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城市更新局用地处处长罗会军:深圳市城市更新原则与策略
讲讲更新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策略。为什么要讲这个东西呢?我认为这个东西是深圳城市更新政策的灵魂,政策经常在变,有没有什么不变?其中一个就是基本原则和基本策略是没有变的,它是政策的灵魂,政策围绕着它来调整,这个原则就是这六句话,大家都很熟悉。规划以前叫引导,现在叫引领,规划的地位更加突出了,各位企业家必须了解、关注、学习各层次的规划,因为在规划里面蕴藏了大量的信息,也蕴藏了巨大的商机。公益优先、市场运作,这是深圳城市更新的核心和特色,这里讲的是公益优先,不是兼顾公益,既然是公益优先,政府作为公益用地和公共设施的代表者,就可能对公益用地和用房提出要求。市场运作目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补偿标准由发展商与原权利人自行协商,完全达成协议后协议出让;另一种是政府制定一个补偿标准,在规划编好之后公开选择实施主体。公众参与、多方共赢,一层意思就是政府、企业和原权利人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另一层意思是城市更新还需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历史建筑,保护好特色的风貌街区。
策略方面,我们强调综合整治和拆除重建并重,强调的是并重,并不是说谁主谁次,既然是并重,就意味着有些地方不同意拆除重建。同时审慎推进旧住宅区改造,主要搞综合整治。
小结一下一般有什么规律,更新政策(生产关系)总是围绕更新的基本原则和策略,努力适应当时的市场情况,并且致力于促进这个市场(生产力)。基于这样的规律,通过自己对市场状况的判断,大家应该可以预测到政府政策的基调。
香港市区重建局规划及设计总监马昭智:香港都市更新——有关强制售卖的法规
香港跟深圳不一样,香港有上世纪60年代之前的一些老房,它们的容积率比现在法律所允许的容积率还要高,听起来可能很惊人的,旺角里面很多旧楼房的容积率已经达到12,通常是10以上,很出名的丽都重庆大厦是12,但是现在香港九龙区只容许容积率是9,你要拆那些容积率比现在法律容许的容积率高的是没有可能的,所以惟一的方法就是去改造,思维是这样的,但是还有一些问题要去处理。我们刚才说要收回土地,收回土地不一定是开发商去做,铁路去收的地,我们有铁路条例去做,收回土地条例是政府征用土地用的,也包括重建局里面要征的土地。五年前出台的545,就是为私人开发商出台的强拍条例,开发商如果能够买到86%~90%,就可以去法庭申请强拍物业。
3.运输需求管理与深圳城市交通分析 篇三
关键词:运输需求管理;城市交通;深圳;交通分析
中图分类号:F5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2-0083-01
一、运输需求管理提出的背景
运输供求矛盾尖锐、供不应求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从交通运输工程的发展过程来看,解决这一矛盾主要历了三个阶段:在小汽车时代的初期,重点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整个路网的交通容量。进入20世纪70年代,把解决交通拥挤对策和能源、环境问题联系在一起,重点转向了加强交通管理,充分发挥现有道路设施的作用,使现有交通网的效果最大化。到了80年代,人们认识到交通运输供求不平衡是交通拥挤的本质,仅交通供给方面的对策,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提出了运输管理的概念,是在交通运输规划和解决交通拥挤对策指导思想上的一个转变。
二、运输需求管理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运输需求管理”是:通过交通政策等的导向作用,运用一定的技术,通过速度、服务、费额等因素影响交通参与者对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地点、运输路线等的选择行为,使运输需求在时间、空间上均衡化,以在运输供给和运输需求间保持一种有效的平衡,使交通运输结构日趋合理。
从交通出行的几个阶段来看,运输需求管理的内容包括:
1 在出行产生阶段。尽量减少出行的产生如,以电信代替出行(电讯会亲访友、网上购物、电视电话会议等);通过政策与宣传力量动员人们减少出行;在城市规划中应用既能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又能产生较少交通出行的土地利用模式。
2 在出行分布阶段。将出行由交通拥挤的终点向非拥挤的终点转移如,实行出行约束措施;优化辅助活动设施的空间配置。
3 在出行方式选择阶段。将出行方式由拥挤的方式向非拥挤的方式转移如,对某些交通方式实行刺激或抑制措施(如停车费、通行费、乘车费的调整,公交优先),以促进人们利用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保持各种运输方式宏观上的供需平衡。
4 在空间路线选择阶段。将出行由交通拥挤的路线向非拥挤的路线转移如,采用信息技术向出行者提供实时交通信息,或通过强制收费或价格优惠,使出行者避开拥挤地段;通过城市规划、交通政策等对交通发生源进行调整。
三、深圳市的交通现状
经济转型发展将带来人口结构的变化,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领域的从业人口比例进一步增加,常住人口比例持续提高,居民平日机动化方式出行总量将大幅增长,预计到2030年,深圳居民全方式和机动方式出行总量将分别达到现状的1,5倍和2.5倍。
小汽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交通方式结构趋于恶化,中心城区将面临大面积、长时间交通拥堵的巨大压力。居民收入增加,汽车情节难舍。近年来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年均涨幅高达18%,至2010年底已超过170万辆,加上外地入深和每日出入境车辆,道路车辆密度位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
四、实施运输需求管理的政策建议
城市交通问题是一个综合的系统问题。为了促进城市交通发展,保证城市道路的畅通,满足人们对出行的高质求,对运输需求管理理论的应量需用显得尤为重要。
1 提高公交服务水平
提高“快、干、支”各层次公交线网运营车速,实现全网络速度升级。在二线通道等高强度客流走廊建设“轨道+快速公交”复合公交通道,实现大运量交通走廊的公交提速,提高城市关键交通走廊的公交供给能力。
丰富公交服务品种,推广高峰巴士、商务快巴、支线小巴,满足市民多样化的公交需求,增强公交吸引力。在城市主要居住区与核心商业区或中央商务区之间开行直达商务快巴。
2 继续推进轨道交通建设
逐步提高线路发车频率,增加车辆编组,提高线路运输能力。完善轨道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加强轨道运营管理。建立轨道与地面公交协同运营机制,强化两者之间的配合衔接与协同联动。
3 引导车辆使用
通过加强交通需求调控,缓和机动车的过快增长,引导车辆合理使用,促进城市交通方式结构优化,维持道路交通状况在可接受的水平。如限牌措施,在上海、广州都已有实行的经验值得可以借鉴。
五、结论
4.城市管理深圳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促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有关活动及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浮磁、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
深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有效节约资源和减少对城市环境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监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的行为。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全线统一的文明施工标准,制作风格统一的围挡外侧背景图案和宣传标语,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据现行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编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详细项目,该项费用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不参与下浮,并按时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考核与奖惩机制,可通过适当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鼓励施工单位创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问题投诉渠道和投诉事件跟踪处理制度,定期对现场文明施工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泥头车、建筑泥浆运输车辆管理措施,并建立相应违规处罚机制。
第十一条
对于同一时期、同一施工现场存在多家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的情形,由建设单位驻现场代表负责场地内文明施工总体协调管理,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正线主体工程,一站一区间不少于1名;
(二)车辆段、停车场工程不少于1名;
(三)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不少于3名;
(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其他工程不少于1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重点覆盖文明施工控制项,加强对文明施工控制项的监控。
第三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文明施工监理责任人,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
监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结合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文明施工监理措施。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重点反映对文明施工控制项的分析、评价和具体监理措施。文明施工控制项监理应组织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审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跟踪检查方案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日常巡查制度,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局部停工整改,并报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工程开工前、土建主体工程开工前、安装装修工程开工前三个阶段分别对文明施工组织验收,文明施工验收未通过,不得下发开工令。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监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核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凭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量、支付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泥头车和建筑泥浆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审查施工单位与泥头车运输队伍的管理协议和泥浆排放计划,检查泥浆排放记录。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含外地企业驻深分支机构)应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在监项目进行文明施工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不得以项目检查代替公司检查,检查记录需保留,检查内容应包括文明施工控制项。
第四章 勘察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文明作业管理体系,配备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标准(附件1)。
第二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系统收集勘探现场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规范勘察作业程序,保护地下管线及周边设施安全。
第二十三条 勘探现场位于市政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居民小区或办公区域等范围内,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
作业过程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附近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堵塞的,勘察单位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温馨提示牌”确保文明作业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勘探工作中各类钻孔、探井、探槽完工后应及时回填,河床底部钻探孔应适时封堵。第二十六条 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对勘探现场及时进行清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场地整洁。
第五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文明施工管理部门,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制定相应管理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标准(附件2)。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在方案中应列明文明施工控制项,指出控制项部位、作业时间、影响因素、控制措施,在措施完成后,需进行单项报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前期工程开工前、土建主体工程开工前、安装装修工程开工前三个阶段分别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后,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验,验收未通过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台账,保留相关凭证,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量、支付的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并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管理,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禁止以包代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存检查记录及问题处理记录。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项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并保存书面记录及影像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工地内场地保洁和出入口两侧一定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等“门前三包”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泥头车和建筑泥浆运输车辆管理负主要责任,落实以下工作:
(一)选择证件齐全、资质合法的泥头车和建筑泥浆运输车队伍,签订管理协议,并建立车辆(车牌号)、司机(姓名、手机)等信息在内的车辆台账。
(二)编制泥浆排放计划,建立泥浆出场台账,并在泥浆排放点留下排放过程影像等记录,做到排放记录与出场台账一一对应。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备。未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工地必须经过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准,其出入口应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置高压水枪。车辆冲洗用水,应设立废水循环使用装置,做到环保节能。
第三十七条 施工过程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附近居民出入障碍或者道路堵塞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设置“温馨提示牌”确保文明施工社会监督渠道畅通,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含外地企业驻深分支机构)应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所承接工程进行文明施工检查,每个月不得少于一次,不得以项目检查代替公司检查,检查记录需保留。文明施工控制项为必查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委托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执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法规和政策,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第四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督促企业落实文明施工主体责任,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抽查。对文明施工不达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约谈及处罚。
第四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巡查,保证巡查频率和执法力度,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积极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按文明施工示范标准建设。
第四十二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定期发布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适用范围指引,指引中应明确必须安装和可选择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备的范围。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建立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浮动机制,定期发布浮动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对于采用BT模式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由BT项目发起方与BT项目承办方共同商定文明施工管理各方责任,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T模式中施工标段承包商即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明施工控制项,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对市容市貌、空气质量、群众生活等影响较大,且难以监管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内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文明施工控制项主要包括:
(一)施工围挡管理;
(二)泥头车管理;
(三)建筑泥浆处理、排放管理;
(四)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五)交通疏解组织管理;
(六)工地出入口环境保洁;
(七)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设置;
(八)其它需重点管理的文明施工内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勘察作业文明施工标准
一、围挡设置。勘探现场周边应设置连续的围挡,围挡应当选用可拆卸和可重复利用的硬质材料,鼓励采用连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泥浆处理。勘探现场产生的泥浆应及时回收并集中处理,严禁随意排放污染周边环境。
三、作业告示。对临近商业繁华区、居民区、学校等文明施工敏感区域,作业区应当设置“温馨提示牌”,悬挂在围挡外侧醒目位置。“温馨提示牌”具体内 容包括:对周边造成影响的施工工法、影响因素及影响时间,勘察单位及联系电话。
四、人员着装。施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制式工作服,佩戴上岗证,上岗证信息包含:姓名、照片、单位名称。
五、人员住宿。统筹规划作业人员生活区布置,不得乱搭乱摆。有条件情况下,作业人员住宿应统一使用集装箱。
附件2: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
一、施工围挡设置与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必须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且应保证围挡稳固、安全、整洁、美观。施工围挡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选用可拆卸和可重复利用的硬质材料,鼓励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
(二)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工地应有固定出入口,施工单位可按自己的特点对出入口大门的形式进行设计。大门应采用金属材料,办公区域有条件可设置自动伸缩门;
(四)围挡外侧应采用全线统一风格的背景图案和宣传标语;
(五)倒边施工、交通疏解、管线改迁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围挡的,围挡标准不得降低;
(六)夜间应在围挡顶部设置红闪灯,围挡附近路口应设置交通疏解示意图或引导牌。
施工围挡在日常维护和管理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残旧、破损的围档应及时更换,已完工工地围挡应及时拆除;
(二)对围挡外侧出现的垃圾广告,应及时清理,保持围挡整洁、美观;
(三)施工围挡需进行临时性开口的情况下,应提前做好规划,设置明显的 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值守。
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应根据工程特点科学合理布置,并应减少占地。施工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及生活区应尽量远离深基坑和暗挖隧道上方,避开高压线、危险边坡等区域,并按相关规定统一布置。在场地面积受限制的情况下,对施工物资、材料堆放、机械设备进场及临时道路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三、材料物资堆放。施工现场材料物资堆放应整齐有序,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
(二)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三)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见齐,钢筋、构件、钢模板采用木枋垫底后堆放整齐;
(四)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混放,除现场集中存放外,班组使用的各种零散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存放;
(五)施工作业区内,现场的垃圾应分类集中堆放,并及时进行清理。
四、施工场地硬化。施工场地硬化应优先采用预制混凝土板材或其他可重复利用的节能环保材料,确保地面平整坚实,主要道路及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具有积水可能的作业区域内,应采用混凝土地面和采取良好的排水措施。
五、图牌和标识
(一)施工区域应当悬挂“七牌一图”:
1、工程概况牌;
2、组织网络牌;
3、安全纪律牌;
4、质量、文明施工管理牌;
5、消防保卫牌;
6、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业主工程师名单及联系电话公示牌;
7、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8、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办公区域应悬挂以下图牌:
1、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图;
2、文明施工管理架构图;
3、安全生产管理架构牌;
4、质量管理架构图。
(三)图牌应悬挂规范,安装牢固、整齐,“七牌一图”应设置在施工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字体工整、美观,设置的高度、尺寸、背景图案等可根据工程规模、环境确定。
(四)对临近商业繁华区、居民区、学校等文明施工敏感区域,每个作业区间应当至少设置一块“温馨提示牌”,悬挂在围挡外侧醒目位置。“温馨提示牌”具体内容包括:对周边造成影响的施工工法、影响因素及影响时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六、泥头车管理。雇请泥头车必须遵守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有关规定,保证车辆外观整洁、号牌清晰,并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七、建筑泥浆管理。建筑泥浆排放与处置必须遵守交警、交通、城管、水务等部门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运输车辆应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推广应用建筑泥浆处理新技术,引进泥浆净化设备。建筑泥浆必须运输到指定受纳场,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市政管网。
八、大气污染管理。对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物质实行识别并分类管理,满足以下要求:
(一)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恶臭气味的物质。
(二)土石方作业必须采取防扬尘措施,对于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出现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应停止土石方工程施工。
(三)工程垃圾、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载过程中,必须采取喷淋压尘等措施,并使用封盖车辆运输。
(四)未做硬地化部位,要定期压实地面和洒水,减少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五)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阶段,车站内应达到目测无扬尘要求。对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进行覆盖或封闭存放;车站内易引起扬尘的施工应采取覆盖或洒水等降尘措施。
九、场地排水及水污染管理。
(一)基坑、材料堆放区、临时道路等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设施,生活污水和其它生产污水需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分流排放。
(二)车站基坑、盾构井等场地排水应编制专项方案,对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下的排水应制定应急预案,现场储备大功率水泵等应急物资,防止施工场地被淹。定期对与地面连通的结构预留孔洞进行排查,在雨季应考虑临时封堵措施。
(三)有条件的情况下,施工现场应建立基坑降水再利用的收集处理系统及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十、施工噪音管理。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深圳市现行建筑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尽量采用低噪音的施工方法,合理布局噪音大的施工机具,科学安排作业时间,减轻噪音扰民。
十一、光污染管理。在夜间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大型照明灯的安装应有俯射角度,设置挡光板控制照明光的照射角度,防止直射光线射入非施工区;电焊作业应当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眩光外泄。
十二、生活区的卫生管理
(一)明确生活区域的卫生责任人;
(二)生活区不得堆放材料、工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临时生活用房应采用结构可靠、可重复使用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多层水泥活动板房等;
(四)工地食堂必须申领卫生许可证,符合卫生标准,生、熟食操作应分开,熟食操作时应有防蝇间或防蝇罩。禁止使用非食用塑料制品作熟食容器,炊事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工地厨房应设置隔油池,应定期清理;
(五)宿舍及浴室内部设施应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制定宿舍及浴室管理制度;
(六)设置卫生间,同时设简易化粪池或集粪池,加盖并定期喷药,每日安排专人负责清洁;
(七)设置足够的垃圾池和垃圾桶,定期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
(八)生活区应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除“四害”。
十三、临时措施保障
(一)临时厕所设置。对无固定卫生间的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临时移动厕所,原则上每20人配1座临时厕所。对于暗挖隧道区间施工,应在距离作业人员100m范围的隧道内设置1-2座临时移动厕所。临时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确保施工场地内清洁、无异味。
(二)职业病危害作业防护。对爆破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三)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在高温天气季节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设立休息场所,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十四、消防管理。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必须遵照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加强消防隐患排查,落实防火措施。
(一)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设置安全及消防责任人标牌、定期开展消防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保留检查记录。
(二)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施工现场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车站施工期间应合理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编制专项方案,并加强日常检查。
(四)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五)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
(六)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培训教育,进行现场演练,并保留相关记录。
十五、防护用品管理
(一)施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制式工作服,佩戴上岗证,上岗证信息包含:姓名、照片、单位名称、岗位或工种。上岗证可采取胶纸制作,统一粘贴在安全帽左侧。
(二)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管理人员安全帽颜色为红色,监督、监理人员工作帽为白色,特种作业人员为蓝色,其他施工人员为黄色。
十六、安保管理
(一)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门卫、安保制度,并落实管理责任人。来访人员需登记,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场地。
(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平安卡刷卡处,工人必须持平安卡上岗,进出工地一律刷卡登记,禁止工人无卡或未刷卡上岗作业。
(三)结合工程实际建立机械、设备、材料出场管理制度,落实防盗管理措施。
规范用词说明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管理办法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应当”;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5.城市管理深圳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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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主义在中国的提出
据课题组专家介绍,20世纪90年代初,北美地区城市面对郊区无序蔓延带来日益严重的城市问题,提出了一种新的城市规划和设计思想,主张借鉴二战前美国小城镇和城镇规划优秀传统,塑造具有城镇生活氛围的、紧凑的社区,取代郊区蔓延的发展模式,称之为“新城市主义
。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有关房地产的命题,但实际上我们更进一步理解人与社区———自然环境的关系是否平衡时,就会发展这一问题,联系着城市发展观是否科学的大问题。中国的城市社会并没有走过完全类似西方的“郊迁”往返的过程,但是,同样涌动着追求新城市、追求新生活的思潮。
房地产、建筑本体特质是什么,我们在与环境争空间时,是否能平衡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在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如何重视人居文化、打造优美的社区环境、完善的社区配套,使人们能享受到良好的空气、便捷的交通、繁华的商业、高雅的文化、优美的环境。这种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动人们借鉴西方城市发展的理念,从而扯起这面“新城市主义”的大旗。
城市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思路的确立,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最好的发展时期。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政府启动内需的政策,都加速了我国城市的建设发展。但是这种快速发展必定会带来各种问题,如人口拥挤、交通堵塞、住房紧张、犯罪增加、水源短缺、污染严重等等,这些问题几乎在所有城市爆发出来。
(1)城市交通压力大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安全、高效、清洁、经济的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需要安全、方便、舒适、快捷、低价的公共交通服务;城市环境的改善需要有利于环境改善的交通政策,城市的空前发展伴随着城市交通问题的加重。
目前,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有27个城市的人均道路面积已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上海等城市中心区50%的车道上高峰小时饱和度达到95%,全天饱和度超过70%,平均车速下降到10km/h。交通问题已经日益引发各城市政府的重视,并已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
(2)城市环境质量逐渐恶化
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人口集聚、交通增长等问题使城市支付了较高的环境成本。城镇生活的每一天都在产生大量的垃圾,而目前处理率较低,全国2/3的城市和绝大多数集镇都处在垃圾包围中。城市水体污染也相当严重,由于城市污水处理率较低,许多城市尚未实现雨水与污水分离,城市污水直接排到河里,黑色河流恶气熏天。一些城区湖泊水体由于污染富氧化较为严重,湖中鱼类大量死亡。过去城里的涓涓清泉、湖边的鸟语花香亟待恢复。
(3)城市失去特色,千城一面
城市个性,是一个城市的特色、景观或气氛,是城市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现代城市不能是缺乏个性的华丽外表,应当有着深刻的自然、历史和文化内涵。自然条件无法更改,历史文化的沉淀条件,则是城市品位赖以提高的不可忽视因素,也是当代城市个性化追求的必然趋势。如今,“千城一面”的城市建设愈演愈烈,在中小城市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其典型表现之一,是以经济指标作为衡量城市发展的硬标准,从而忽略了城市个性赖以存在的基础:文化底蕴因素。
(4)城市历史文化遗迹不能得到良好保护
我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或是历代王朝的都城,或是自古繁华的商贸中心,或是中外交流的港埠,或是巍巍的军事重镇,或是别具民族风情的都邑,或是近代史上的革命圣地。改革开放以来,这些城市都进行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城市基础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如何保留、保护那些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精华,是个严峻的问题。
(5)城市规划过分强调功能组团,没有考虑相对的集中
各个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依然可以看到是功能分区,组团结合的模式,固然有它一定的优点,但是由于过分强调功能组团,没有考虑相对的土地利用方式的集中,导致城市失去它应有的活力,比如说在中心城区,由于位于CBD(商务中心区)的位置,土地价格的高昂导致它只作为商务和商业用地,而城市近郊区因为低价相对较低城市人们的住宅区,这样必然导致通勤时间的增加,而且整个CBD在夜间失去白天拥有的活力。
(6)城市缺少人文关怀
城市作为复杂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它的现代化建设目标应该是全面发展,即从传统的发展模式转向新的现代发展模式,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转向追求整体的社会发展,尤其是要转向以人为本的发展。现代化是全面的社会变革,包括经济、社会和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尤其是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是现代化的核心内涵,也是城市现代化发展的主题。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 “新城市主义”
专家们指出,我们在发展中“拿来”了新城市主义,正是针对中国城市发展出现上述问题,并在中央提出科学的发展观背景下进行的。人类的发展,有时会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引入先进经验,事实上就可以减少我们自己的发展成本,少交学费。但借鉴外国的经验,还要适应我们的国情。
北美的“新城市主义”是由于郊区无序蔓延而出现的,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基础,尤其是经济条件都与中国城市化过程有很大差异。因此在引入西方新城市主义理念的同时应该把它赋予更为广泛的中国“本土化”内容,贴上中国的标签。用中国的新城市主义来解决我国不断加速度城市化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城市发展问题。
(1)城市特色的地域化与个性化
保护与发掘城市的文脉与景观特色,弘扬地方文化,极力打造城市特色品牌成为城市政府在城市经营与城市竞争过程中最重要的手段,也是对过去城市特色模糊、城市发展模式雷同的理性反思。
突出城市特色,要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自然因素与人工因素的关系。要尽可能地顺应、利用和尊重富有特色的自然因素,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创造自然与人工相结合的美好环境。二是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关系。城市建筑应当多样化,同时又要维护城市的统一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三是新与旧的关系。城市在发展长河中,总是新建筑与旧建筑并存,有特色的现代城市,一方面要珍惜和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旧建筑,另一方面又要建起一批具有时代感和创新意识的新建筑,但不能把旧的统统拆毁,以新盖旧。四是重点和一般的关系。城市的各项建设量大面广,要使城市体现特色,一定要突出重点,照顾一般,不可能处处体现特色,重点是搞好总体构思,精心设计和建设好重点街区和建筑群。
(2)城市环境的生态化与园林化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城市发展的共同目标。对于中国的城市来说,生态化与园林化建设既是对以往忽视生态环境建设、破坏生存环境的一种补偿性、修复性的被动行动,又是基于对人类建设性破坏活动理性反省的一种前瞻性、预支性的主动行为。
可以看到,各级城市政府都已经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城市的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建设生态城市与花园城市的费用已经成为大多数城市政府城建投入中上升比例最快的一项财政支出,其中用于环境治理与污染控制投入所占的比例最大。
(3)城市建设理念的人性化与人本化
坚持人性化与人本化的城市建设理念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对世界城市建设史所做的重要贡献。坚持“以人为本”的建设思想将成为今后城市建设中压倒一切的首要目标。
人性化与人本化的规划建设强调,无论大中小城市均应具有适宜居住的空间环境与尺度,处处体现人文关怀与呵护的匠心设计。城市空间作为一种提供交流活动的场所空间,只有当特定的线索对应了人的行为规范时,设计才具有意义。后现代主义的城市环境设计与建设在发达国家城市中所受到的冷遇表明,强调大尺度的城市景观远不如创造宜人的有情趣的城市环境空间更受百姓的欢迎。
(4)城市资源利用的集约化与效益化
集约化经营与效益化经营是城市资源稀缺性日趋突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城市经营的基本前提与重要内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在追求多元城市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城市政府将在土地开发与其他空间资源的经营中从粗放型开发向集约型开发转化;从关心量的扩大到关心质的提高;从注重政府政绩到注重城市经营的实效,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都将在认真考虑投入与产出效益的前提下予以实施,为此注重提高城市开发建设的集约化与效益化水平与质量将是今后城市发展的主要特征。
长期以来,城市的粗放型发展以城市范围无限制的外延扩展以及空间的无序蔓延为主要特征。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十年间,我国城镇用地规模平均扩展了50.2%,一些城市已经超过200%。造成单位用地的平均产出远低于国际的平均水平。因此,如何在城市经营过程中以最少的土地利用容纳最多的城市人口、提高城市资源的开发效益将是城市政府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因此,一方面今后工作的重点将检讨城市各类开发区的政策,杜绝城市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另一方面城市的地下空间开发作为城市充足的后备空间资源将得到高度的重视。可以预料,今后我国的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包括土地在内的城市资源利用模式将发生重大的改变。
(5)城市空间扩展集中化与分散化的有机结合
城市化与逆城市化是世界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两种趋势,反映在城市空间结构与形态上是城市空间的集中化与分散化两种相互作用、相互交织的过程,在高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空间的演化将随之加快,一方面集中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分散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两种力量在不同时空内表现出不同的强弱对比,因此城市空间集中发展还是分散发展历来成为城市空间发展中两种思想、两种主义争论的焦点。我国城市化达到一定水平后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逆城市化空间分散现象,同时城市中心区集中程度将加剧,这对我国选择合理的城市空间扩展模式提出了严峻的课题。
(6)城市资源分配的公平化与公开化
公平化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平地占有城市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不仅体现为时间和空间上的公平,而且也体现为代际公平和代内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
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在以结果公平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基础上的所谓“公正”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市场经济强调效率优先的作用机制又使公平与效率的天平失衡。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在未来的城市规划与建设中,真正体现出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规划建设理念将成为保障城市社会稳定发展的大事。
作为城市演化发展的一种趋势,社会空间的分异将不可避免,城市核心区与周围边缘区、城市开发与城市保护、富裕阶层与社会普通阶层以及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等为分配城市土地、环境以及其他资源的矛盾将日益凸现,因此,城市政府将通过提高资源分配的透明度,采取公众展示、参与,以及市场调节与政府管治相结合等一切公开化的手段来杜绝一切暗箱操作及由此而产生的腐败行为,不遗余力地保持城市的稳定发展。
▲深圳市在现代化、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取得双赢走出了新的道路,被专家称为“深圳模式”。新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发展首先要科学制定一个比较好的城市规划,合理地配置环境资源,从而取得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使城市同时成为一个适合人类生存的地方,这是以人为本、绿色GDP的重要概念。深圳商报记者张小禹摄
编者按:
按照国际经验,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国家城市化将进入高速发展期,并一直延续到城市化水平达到70%左右。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加速扩张的阶段。目前我国城市总数已超过670个,居住城市人口5亿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开发与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以人为本、郊区城市化和旧城改造等问题如何在城市扩张过程中达到协调一致,使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正是我们高速发展中的城市———深圳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深圳现实层面的“净畅宁”工程的实施,我们突然有种感觉,真正意义上的“净畅宁”与科学地发展一个城市有关。“新城市主义”进入我们的视野,还是在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15周年院庆的时刻,我们在采访中发现,由该院秘书长李罗力、副秘书长郭万达、研究人员郑宇、廖明中等组成专门课题组,对“新城市主义”进行了一项引人注目的研究。
当代中国为何现在提出“新城市主义”?新城市主义对解决城市化扩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何帮助?众所周知,深圳是一个典型的“新城市”,地处南中国一隅、空间狭小、土地资源有限,并且在已经把一张图描画到一定阶段的情况下,如何使我们的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取得更人本化的双赢?这些问题,吸引着我们围绕着“新城市主义”的问题展开了又一轮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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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主义之十大体系
20世纪80年代,新城市主义的浪潮出现在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建筑界。现在,新城市主义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认同。新城市主义是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同时也反映了人类社会步入后工业社会以后对城市建设和城市文明的一种反思和向往。新城市主义作为一种理论体系,涉及到经济、社会、人文、自然、建筑等10个方面。
新城市主义之“新城市”
城市是一个相当古老而又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城市的兴起源于人类定居的生物本能和物质发展基础,同时也集中体现了人类的文化需要。
新城市主义者心目中的urbanism应当是城市化和都市化的概念,即将原有的无序蔓延的郊区重新“城市化”,而不是“郊区化”。也就是说,新城市主义的“城市”是现代化的都市,而不是“郊区”。虽然时代在变化,城市在不断地被赋予新的面貌与功能,但城市作为人类聚落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变化。而人类本身并没有因进化和变异而面目全非,因而,对于城市生活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没有太多改变,充满人情与乡情、能够维系支持社会生活的传统邻里社区模式仍然是更适宜于人类的居住范式。
新城市主义之“新经济”
新城市主义注重对“城市经营”的质的提高,而不简单地看成是数量(城市面积)的扩大。这种城市经营的“新经济”理念,注重经营所需的资源是泛资源的概念,即没有什么不是资源,注重经营主体能动性的发挥,注重全方位营造“创新”环境。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城市资源是稀缺的,因此要珍惜利用好每一片土地,使城市经济和城市开发获得超值增长。
新城市主义之“新社会”
新城市主义思想产生本身是对城市蔓延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的一种回应。它认为,发生在大城市内城、郊区及自然环境中的一系列困扰当今城市的社会问题,如城市效率低下、内城衰退、社会生活质量退化、日益严重的社会两极分化、贫富隔离与种族藩篱、环境恶化、农田与原野的消失、建筑遗产损毁等,都是内在相互联系着的。新城市主义所倡导的“新社会”,是一个人与自然相诣、融合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具有宽容和学习品性的多元文化的“社会”;是一个克服由于郊区化而带来的人性的孤独,注重人与人之间沟通、协调的“社会”。
新城市主义之“新社区”
新城市主义的“新社区”,指的是对传统区域规划模式的复兴,以及将现有环境改造重修成完整城镇的一种城市规划方式。即提倡创造和复兴多样化的、适宜步行的、混合使用的、紧凑型的邻里、城镇和都市。这样会创造一个精心设计的公共开放空间,恰好与郊区蔓延模式形成对比。
新城市主义之“新规划”
城市规划和设计的目的在于为人们的活动提供合适的空间环境。一般原则是:为多样化的人口提供住房,多种功能的混合,可供步行的街道,活跃的公共场所,与之相结合的市政和商业中心,便捷的公共交通以及方便的公共空间。新城市主义是一种城市设计的潮流。城市设计是对城市体形环境所进行的三维空间的合理设计。它既包含了物质空间的设计,也包含了人们社会生活以及精神文明方面的设计。城市设计的任务之一,是为人们创造一个舒适、方便、高效、卫生、优美的物质空间环境和精神文明环境。城市设计目标是空间形式上的统一、完美;综合效益上的最佳、优化效果;社会生活上的有机协调。
新城市主义之“新人文”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感受作为行动的基本出发点。体现在建筑规划中,就是尊重人、关心人、满足人的多种需求,创造一个“人的场所”。新城市主义提倡从传统的城市规划和设计的思想中发现灵感,与现代生活特征相结合,以具有地方特色、重视历史文化传统,居民具有强烈归属感的社区取代郊区蔓延的模式。新城市主义以人为本的理念绝不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而是深入到规划设计的每一个细节中,强调建成环境的宜人性以及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支持性。
新城市主义之“新生态”
新城市主义思想、设计原则中充分体现了对生态要素的关心和对城市生态系统平衡的追求。新城市主义的“新生态”观融合了现代生态学生物演进的规律,他们认为,虽然城市永远不断地在变化,为人们提供着各种各样实验和探索的机会和场地,但其变化应有一条健康的主线。应当把一个城市的文脉、历史、文化、建筑、邻里和社区的物质形式当作一个活的生命来对待,当作一种生命的形式、一种生命体系来对待,要根据它的“生命”历史和生存状态来维护它、保持它、发展它和更新它。
新城市主义之“新生活”
新城市主义的“新生活”理念,是对自然与人的关系的再认识,是人与人的关系的新变化的体现。新城市主义的“新生活”理念,表现在对公共空间的强调。按照生态发展的观点,社区和邻里的设计,以至于整个的大面积的城市规划,都要强调城市和社区中公共的领域、公共空间以及居民共同使用的建筑与设施,如社区空间、城市广场、社区街道、社区商店、学校、社区工作中心场所和设施、社区图书馆等。
新城市主义之“新建筑”
新城市主义特别指出,社区内的建筑应该根据其类型进行设计,而不仅仅是与其功能相关,这样使得他们具有多重功能适应性,能适应时间和条件的变化而不需要改变建筑形式,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看也是十分重要的。新城市主义提出社区的住宅建筑应该体现形式多样化、风格多样化的特点,为多种类型的家庭、多种收入层次的人群、不同年龄层的人提供住宅。除了独户住宅外,也有集合住宅、供出租的公寓住宅等,公寓住宅的底层一般是商店。
新城市主义之“新开发”
6.深圳:创新城市是怎样炼成的? 篇六
从“三来一补”到“深圳制造”
1991年来到深圳的刘容欣, 是政府层面“草根创新”历程的见证人:从1991年参与《深圳市能源发展规划》, 到2007年主持《国家创新城市体系指标研究》, 现任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区域发展规划研究所执行所长的刘容欣, 二十多年里主持参与了近百项关系深圳产业升级和城市创新的重大课题研究。
1990年代中期, 以“三来一补”式加工贸易模式承接香港制造业转移的深圳, 在综合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下, 面临着第一次产业转型的选择。
“当时市科技局委托我们做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研究。”刘容欣表示, 当政府官员跟课题组专家到国际上参观学习了一圈后, 回来就没敢用国际通用的“高技术 (High-tech) ”这个概念, “因为感觉跟人家差距真的有点大”。
最终课题组造了一个词:高新技术, 意思是技术不一定很高, 有创新就行——没想到“高新技术产业”最终变成了今天的标准用语。
在1999年深圳第一届“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 一款能为纸巾加温的“自动柔巾机”意外地变成了明星产品, 数日订单高达五千多万人民币——这一远非高科技的产品恰好体现了交易会的另一层内涵:市场才是“创新”的真正评价者。
在90年代中期开始的这一轮产业转型中, 以纺织和制鞋等传统制造为主体的加工贸易体系, 迅速被全国性消费升级所推动的家电、电脑、通讯产品等产业所取代。
与此同时, 以富士康为代表的全球化OEM模式令“深圳制造”开始为世界所瞩目:从1996年加工电脑机壳开始, 到2005年首度跻身《财富》全球500强, OEM代工模式在成就了富士康的同时, 也为深圳的“制造力”升级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包括华为、比亚迪在内的一大批今天的产业巨子, 都是从“OEM代工”、模仿式创新, 再到自主创新的路径中走出来的。而包括华强北专业市场和海量中小企业群, 也正是在各个层面的配套与代工合作中, 形成了今天的“创新产业链”。
高度市场化的企业竞争需求和极度专业细分的全球化代工产业链, 令深圳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体系, 从诞生伊始便不同于传统“政府主导型”模式:无论是在市场还是专业领域内。
“真正发挥作用的还是市场力量。”刘容欣表示, 过去二十多年中深圳市政府在高科技产业政策方面“大方向基本没有变”:那就是致力于成为企业自主创新的“辅助支撑系统”, 为企业的市场化创新不断提供政策制度和公共资源等“创新要素”配套。而这些点滴的配套政策与制度完善累积下来, “今天回头去看就是一个很大的成就”。
这一成就体现在产业数据和创新结构之中: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从1995年的225.8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2480.6亿元, 年均增长34.9%;同时形成了著名的90%现象——90%的创新型企业是本土企业, 90%的研发人员在企业, 90%的科研投入源于企业, 90%的专利出自企业, 90%的研发机构建在企业, 90%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发明专利来源于龙头企业。
以OEM代工模式为代表的“深圳制造”模式发展到顶峰时, 富士康深圳工厂中的工人数量一度高达50万人——空前庞大的代工制造业规模, 不仅考验着企业的“管理极限”, 也令空间资源有限的深圳产业发展再一次陷入“增长瓶颈”。
2002年底, 一篇《深圳, 你被谁抛弃》的网文展示出了深圳人在面临治安混乱、环境恶化和增长停滞时的惶惑心态, 三年后新任市长李鸿忠公开承认, 深圳经济发展面临“土地有限、资源短缺、人口不堪重负、环境承载力严重透支”四个方面的“难以为继”——深圳经济体系由此拉开了新一轮产业转型。
创投资本链
在这一轮由政府推动和引导的产业转型中, 深圳高新科技产业形态实现了从“跟随式”模仿创新向引领式自主创新的“精彩一跃”, 从4G技术到基因工程等多个领域形成了领先世界的创新能力。
从制造到创造, 是从产品升级的“简单市场”向囊括金融支持、科研体系、市场机制和产业形态等诸多因素的“复杂市场”的转型。在实现这一转型的过程中, 除了高端制造产业链所形成的“制造力”之翼外, 由风险投资到创业板的“创投资本链”, 成为了深圳自主创新体系中关键的“资本力”之翼。
1987年来到深圳的杨向阳是深圳“创投资本链”诞生的亲历者之一。从推动中国首个自主研发的基因治疗新药“赛百诺”上市, 到参与创办并投资海普瑞、北科生物等“现象级”生物医药企业, 他被业界视为“中国生物医药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天使投资人”。
“那时深圳政府中的科技、发改、经信等部门的业务干部经常跟不同的创业团队聚会。”杨向阳将这种小聚会笑称为“互相洗脑”:不同领域的创业团队们向政府官员介绍各自领域的产业前景、最新趋势和创新理念;而政府官员则向创业者们及时转达相关政策动态, 以及如何有效利用已有的政策与市场资源。
这种“互相洗脑”式的思想碰撞与交流, 为深圳造就了一批极具市场和科技前瞻力的技术干部。“为什么一批极具产业前景的科研和科技型企业最终落户深圳?就因为深圳政府官员最早认识到了它们的价值, 并愿意为引进它们而付出很多的努力。”杨向阳深有感触地表示, 在十多年前包括生物医药等诸多高科技产业“还只是一个概念”的时候, 能够为一个小企业的事专门跑到北京部委争取政策和指标的, “当时全国除了深圳还有谁做?”
也正是在为大量创业团队的沟通与服务过程中, 深圳的经济和科技部门率先意识到, 为规模化制造产业服务的传统金融体系, 难以为市场和技术风险极大的“引领型”创新模式提供金融支持。
“比如新药研发, 在全世界几乎都是由小企业完成, 再被大型药企收购。”杨向阳表示, 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其巨额投资和研发失败的风险, 会对大型药企的利润带来剧烈波动, 因此只能由更具风险意识的创投资本与研发路径各异的创新型企业共同完成。
在传统金融与资本市场无法为创新企业提供资本支持的情况下, 以2002年成立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为标志, 深圳政府与民间风投资本一起, 在近十年时间里打造出了一条不同于传统金融形态的“创业投资产业链”:在这个产业链中, 不仅有着最成功的政府创新引导基金, 最具活力的创投家群体以及最具影响力的风险投资论坛, 而且还衍生出了为各类“创新要素”和产权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创新中介服务”产业链。
插上了“资本之翼”的深圳高新产业体系, 由此在二次转型中再度“升级”: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从20 05年的4885.26亿元提高到2013年的14133亿元, 其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比重已达60%以上, 实现了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工业结构。
深圳创新经济体系也在这一阶段体现出日益明显的“生态圈效应”:多元化的市场和社会创新不断打通着传统体制和市场结构中“淤塞”的各类要素资源, 而丰富的要素组合所带来的创新形态正在“溢出”传统经济和产业领域, 从政府治理、社区生态到文化创意等各个层面, 形成日益丰富的“社会-市场”型“综合创新生态系统”——从这个意义而言, 今天的深圳正在经历着另一次从“产业创新”向“社会创新”的深刻蜕变与转型。
从“产业创新”到“社会创新”
在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严峻挑战的2015年, 完成二次产业转型的深圳交出了一份漂亮的“答卷”:在GDP增速8.9%, 高达17500亿元人民币的总产值规模中, 高新技术产业以5847.91亿元的增加值成为了经济增长的“第一引擎”, 与金融、物流和文化产业共同撑起了深圳GDP的“半壁江山”。
面对这一堪称“惊艳”的产业答卷, 深圳公众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范军却并不乐观, “许多人认为深圳的创新转型已经完成了, 但我感觉只转了一半。”
范军于2006年创立“公众力”民间智库, 致力于推动城市治理中的民间评价与公众参与模式。他曾在2010年推出首份民间版“政府工作报告”, 其公益调查模式被时任市委书记的王荣称为“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条件”。
范军认为, 深圳在此前十年的产业转型中, 确实构建起了基本完备的产业创新体系, 但对于支撑这一产业创新体系所必需的“底层建筑”——城市治理和社会生态模式的创新探索, 只不过刚刚开始。
“深圳今天的产业成就, 更多来自十多年前启动的那一轮转型红利。”范军表示, 包括华为、腾讯和比亚迪在内的深圳“领军企业”, 基本都是在2006年以前成立的。2006年版的《深圳城市发展规划》是深圳最后一个具备整体前瞻性产业规划的城市发展“总规”, 并由此形成的今天的城市产业格局, “此后政府再也没有这么大的城市空间调配能力了”。
在土地资源日趋稀缺的同时, 渐趋停滞的流动人口增速和日趋固化的财富分配格局正悄然侵蚀着这座城市昔日的活力与创新精神, “我们的调查显示, 对于很多高校毕业生来说, 深圳已经变成了第三或第四选择。”范军担心的是, 随着人才和土地等资源要素的“凝滞化”与“板结化”, 过去20年深圳所积聚的创新产业优势会消散得“比想象中更快”。
在范军看来, 面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所带来的新挑战, 深圳更需要的不是增量式的“新兴产业规划”, 而是如何通过更加广泛的社会化创新, 激活与优化深圳前二十年发展过程中所沉淀的“创新基因”与“存量资源”。
在范军看来, 深圳独特的“移民城市”气质, 与过去数十年的在“小政府、大社会”发展模式下所形成的“公益意识”与“公共精神”, 正是深圳在新一轮社会创新转型探索中宝贵的“创新基因”。
随着社会创新体系的构建与成长, 这一“创新基因”正以日益丰富的社会角色和组织形态, 活跃在从环保公益到政府预算监督的每一个层面:截止到2014年底, 深圳已经设立社会组织8241家, 社团4173家, 民非3940家, 基金会127家, 一个日益庞大的“社会创新生态体系”正在这座“创新之城”中悄然成形。
7.智慧城市的“深圳模式” 篇七
10多年前,马云带着创业梦想来到深圳,被认为说了一个遥远而不可即的神话,深圳错失了阿里巴巴。有人说,从那开始,深圳错失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个黄金十年。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产业,是深圳着力发展的新兴产业之一,也为国内各大城市所“虎视眈眈”。“201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而立’之后的深圳如何发展?我认为‘以特区一体化为契机,打造电子网络化新深圳’不失为一个好选择。”政协委员陈一丹曾专门对深圳互联网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把握新一轮科技创新革命和信息产业浪潮的重大机遇,充分发挥深圳优势,加快构建城市发展的智慧环境,这是深圳市在2010年2月3日首次提出的“智慧深圳”理念。
未来3年,深圳将投入60亿元以上,把深圳作为TD—LTE业务发展的先发地区和重点城市予以支持,深圳将拥有2G到4G的全方位先进信息服务。11月17日,深圳市政府与中国移动在第十三届高交会上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中国移动将推出智慧门户、智慧政务、智慧医疗、三网融合创新等四大应用工程,发挥示范作用推进深圳“智慧深圳”的建设,深圳市民今后将能享受到更全面强大的无线高速宽带网络及信息服务。
智慧城市是什么
专家认为,智慧城市是将信息技术与先进的城市经营服务理念进行有效融合,通过对城市的地理、资源、环境、经济等进行数字网络化管理,为城市提供更便捷、高效、灵活的公共管理的创新服务模式。
无论你在哪里,随时可通过手机和电脑,将办公室情况、家中所有电器设备的状态,甚至米缸内是否有米、冰箱内是否还有肉等信息尽收眼底;驾车出行的市民通过 GPS就能实现智能导航,还可观察到两公里以外路况,以便选择最佳道路通行;只需一个账号,市民便可通过电脑、手机、家庭信息机、PDA和PSP等各类终端在网上高速冲浪。贸易企业坐在深圳的办公室,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和全球定位系统,可时时监控出口货物运输进度和货物安全情况……
智慧城市是通过信息化手段让城市更聪明。在智慧的城市里,管理者应该能够及时掌控城市的运行状态,并且能够迅速组织各种资源提供各种服务。在平常的生活中,市民应该是感受不到城市是智慧的,而当突发事件来临的时候,我们会感觉到智慧城市可以快速地处置事件和带来无微不至的方便,就像我们平时根本感受不到视频监控系统的存在,但是它正无时无刻不在监控着整座城市。
打造“深圳模式”
建设智慧深圳,深圳早已开始布局,发展互联网产业是建设智慧深圳的重要措施。作为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深圳的互联网技术一直引领前沿。此外,华南超级计算机中心的建立和发展,已成为智慧深圳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支撑点。要形成智慧深圳的整体氛围,一定离不开云计算,目前华南超级计算机中心已跻身亚洲最先进计算中心行列。在物联网和传感技术方面,通过多年攻关,深圳已抢占了诸多研发和应用的前机。目前,深圳与物流和供应链密切相关的超高频RFID和EPC标准产品已占国内70%以上的市场份额。红外传感设备、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这些智慧深圳涉及的基础性技术,深圳企业也紧追国际前沿、全国领先。同时,深圳已计划投入10亿元启动智能交通系统建设,3年内将建成国内领先的智能交通系统。
智慧门户将依托现有无线城市“市民主页”,利用社保、医疗、交通、教育、水电等公共服务信息,为市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可定制、个性化、一站式的公共信息服务,并逐步扩大与社会各层面的合作,探索建设开放平台,丰富“智慧深圳”内容。智慧政务工程方面,中国移动将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在重点管理场所部署高清摄像头开展实时监控,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能力,并向市民提供实时路况视频信息、出行规划等交通信息服务,促进智能交通建设。TD-LTE网络还可随时随地召开高清电视电话会议,及时应对城市火灾、洪涝等突发事件。与此同时,预约挂号、健康档案查询、远程健康监测等智慧医疗服务将逐步扩大覆盖面。中国移动计划利用TD-LTE技术,向医院提供远程医疗、远程培训、移动医疗工作站等应用,提高社康中心的利用率和业务水平,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使用。
根据计划,至2013年底投入超过6亿元,大力发展无线局域网(WLAN),新建超过6000个WiFi/WAPI热点,重点覆盖政府部门、交通枢纽、商务楼宇、大型商场、企业和公共场所等热点区域。 根据协议,深圳市政府将建立协调机制,支持和推进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 双方合力促进深圳本土研发、设计、制造等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与此同时,深圳市政府和中国移动将共同推动无线频谱规划使用、TD-LTE网络发展等相关国家政策出台,并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制订。
万亿蛋糕
“智慧城市离不开云计算的支持,终端的计算和存储能力十分有限,云计算平台可以成为智慧城市的大脑,实现对海量数据的存储与计算。”北京邮电大学校长方滨兴院士说。据预测,未来几年,中国云计算市场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预计将超过80%,到2015年,我国云计算产业链规模将达7500亿至1万亿元,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所占的份额有望达到15%以上。
智慧城市正在大踏步地走进人们的视野,并快速地成为众多城市发展的目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近50个城市、城区或园区提出了具体的智慧城市建设目标和行动方案,它所涵盖的领域范围遍及城市生活管理的方方面面。据了解,今年初,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2011-2013年行动计划》,提出到2013年上海智慧城市建设将基本形成基础设施能级跃升,信息产业总规模达到1.28万亿元,信息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2%。今年4月份,宁波市出台《加快创建智慧城市行动纲要(2011-2015年)》。据悉,未来5年,宁波智慧城市建设共包括31项工程、87个项目,总投资超过400亿元。福建省与中国电信签署《共同建设数字福建智慧城市群暨“十二五”信息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提出:力争用5年时间,投入600亿元,建成由10个智慧城市组成的数字福建智慧城市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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