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2024-09-10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精选8篇)

1.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篇一

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电话:021-***6电子邮件:shanghai@

机构名称: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机构负责人:闵银龙许可证号:003100016

电话:021-62103743邮编:2000

42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医学院路138号

机构负责人:赵子琴许可证号:003100017

电话:021-64044561邮编:2000

32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住所:上海市宛平南路600号

机构负责人:肖泽萍许可证号:003100018

电话:021-64387250转3096

邮编:20003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北京西路1623号

机构负责人:吴军

许可证号:003100058

电话:021-62710192邮编:20004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苗圃路219号

机构负责人:方伟敏许可证号:00310006

4电话:021-58858730转5100

邮编:20013

5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博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1111号3号楼

机构负责人:江斌

许可证号:003100056

电话:021-51262110邮编:200437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

住所:上海市嘉川路245号2号楼

机构负责人:江利民许可证号:003100068

电话:021-64102962转209

邮编:200237

业务范围:文书鉴定

机构名称: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机构负责人:朱广友许可证号:00103100

1电话:021-52361148邮编:20006

3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东方计算机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卢湾区雁荡路107号19G座

机构负责人:王寿根许可证号:00310006

2电话:021-62987039邮编:200040

业务范围:计算机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上信计算机鉴定所

住所:上海市巨鹿路915号1602室

机构负责人:朱鸢飞许可证号:00310006

3电话:021-62170759邮编:200040

业务范围:计算机司法鉴定

机构名称: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上海市衡山路283号3楼

机构负责人:郑林奇许可证号:00310000

1电话:021-64712303邮编:20003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

2.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篇二

鉴定中心自成立以来,共计完成鉴定事项千余份,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采信率达100%。同时,中心的业务领域还遍及全国二十余个省市,所进行的鉴定工作均获得好评。鉴定中心依靠雄厚的技术资源和专家资源,为客户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服务。鉴定中心负责人获选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第一任理事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建设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部分鉴定工程案例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34号

邮编:100039

电话:010-68270675

传真:010-88223769

3.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能动司法 篇三

摘要:法律环境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诸要素中处于核心地位。司法通过自身功能的能动匹配,促进金融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优化,进而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是尽快建立公平、高效的金融司法体系,形成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司法优势的关键。

关键词: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司法;能动司法

在《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的具体指导下,上海在建设其国际金融中心的道路上稳步前行,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作为金融法治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金融司法保障水平建设在其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 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完善法制环境的重要性

国际金融中心,是指拥有众多高度集中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为国际、区域或全球经济提供全面金融服务,通过资本融通和管理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并具有巨大的资本集聚和辐射功能的城市或地区。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制约或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形成发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制度建设、金融政策、央行所在地、经济腹地、地理位置等,而其中又以制度建设,尤其是法制环境最为重要。

从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看,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金融的发展。“法与金融学”学者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揭示出了法律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机制:(1)法律通过保护私有产权,增加投资的安全性,鼓励企业的利润再投资以及更多的外部资金供给,促进金融体系规模扩大,从而推动金融发展;(2)契约是金融之基础,法律体系及由此形成的契约环境是决定金融发展水平的关键因素。

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自然形成型(如伦敦、纽约和香港)还是政府有意识建设和大力支持而最终形成(如东京、新加坡)的国际金融中心,都将金融法律作为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内生机制予以不断完善强化。从金融法制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来看,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制环境能够规范金融交易行为,保护金融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公平配置;能够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升金融运行效率。由此可见,法律环境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诸要素中都处于核心地位。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成败的关键,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体系框架,但仍需完善以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求。

二、 司法能动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功能

营造良好的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也须从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金融司法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着手。面对金融发展创新所提出的客观要求,司法通过自身功能的能动匹配,充分发挥金融司法职能,并促进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优化。

1. 纠纷解决功能。纠纷解决是司法的原初功能,也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虽然现代社会中已出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司法因其天然所具有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专业性而始终作为处理纠纷争端的中心力量而存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对于司法解决争端的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战,能否应对这一挑战、及时提升纠纷解决功能,是司法能否助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

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最主要的核心因素,金融创新本质上是相关主体间权利义务配置的新形式,它拓展了金融私法的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会导致各种新类型金融诉讼纠纷的产生。这些新型金融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突破传统民事法律关系,需要司法予以合理界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交易秩序,保障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金融业务知识,这对司法人员的法律功底以及金融专业知识都有高水平的要求。由于金融市场主体的特殊性和广泛性,金融纠纷(尤其是金融创新纠纷)可能不仅仅局限于个案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还可能涉及到金融市场风险的防范。以证券交易纠纷为例,一个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背后可能有着成千上万的股民在翘首以待,同时也可能有着数以万计的案件在积蓄并等待爆发,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金融纠纷的以上特点,无疑对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补充立法功能。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只是对既有法律的被动适用或消极执行。无论立法者多么睿智而充满理性,也不可能预见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同时,法律语言的概括性以及语言本身的模糊多义性也容易导致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分歧。法律的不完备性决定了司法必然具备补充立法的功能,而司法的这一衍生功能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

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必然伴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也無可避免地会催生出新型的利益和权利关系。而成文法的稳定性使其无法及时涵盖新的社会现实,也阻碍了其对金融动态发展的规制和作用,这不可避免的导致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法律落后于金融改革。而此时,司法不能以立法的缺位或滞后为由拒绝裁判,更不能守成僵化、束缚金融创新的深化,而应当主动承担起补充立法的责任,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因事后性、个案化而具有的灵活、务实的优势, 通过对现有法律的灵活解释和变通执行弥补成文法缺陷,为金融创新赢得空间。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且还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差异。监管机构往往对同一问题存在多种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制,加大了市场主体对法律规则的认知难度,也为金融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时就需要司法者发挥司法能动性,因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对相关金融法规进行有效的梳理和重构,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金融纠纷,并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从而预防和减少金融纠纷的发生。

此外,金融创新的推进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也是一个“试错”的过程,而在具体试错过程中司法也较立法更具优势。相比较于立法的试错成本,司法推进金融中心建设中的试错成本要远低于立法。尽管司法所起到的公众效力可能不及立法,但其较低的司法成本和灵活性更能有效推进金融中心的法制环境的完善。

3. 权力制约功能。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采用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推动模式,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自然也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推动来加快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中心的形成,属于国家建设型的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的选择无疑是由我国的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现状决定,但在其发展过程尤其要注意防止“政府失灵”,避免重蹈日本因放松政府限制而产生权力扩张异化的覆辙。

我国存在金融监管多头、金融法规令出多门的情况,实践中金融监管主体角色错位、越位或不到位、权责脱节和责任缺失等弊端普遍存在,亟需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司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处于中立地位,可以通过惩治金融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以及对具体金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来监督政府,促进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化,抑制政府對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并促使政府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的转变,提升专业金融监管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健康运行。

三、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司法能动性之发挥

一个城市或区域之所以能成其为国际金融中心,不仅在于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抑或发达的金融市场,而更在于看不见摸不着的金融法制环境。今年来,上海检法系统陆续建立起三级院的金融专业审判和检察架构,并通过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组建金融专家咨询库等制度的探索发展,逐步优化金融司法资源,不断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司法保障。但目前而言,若想尽快建立其国际上对上海金融司法环境的高认可度的公平高效金融司法体系, 关键的一点就在于:要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这里所说的“发挥司法能动性”,并非部分司法机关曾经理解和实践的所谓“送法上门”、“开发案源”等做法,而指的是司法者不应仅仅消极呆板地适用法律,还应当在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顺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能动行使司法权。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发挥司法能动性,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1. 积极回应金融纠纷诉求。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新型、疑难的金融类争议纠纷层出不穷,相应地金融纠纷诉求也日益增长。对于伴随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不断出现的大量金融纠纷诉求,法院应当积极回应,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予以裁判,即使是“法无明文规定”这个理由。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却存在着许多本应当由法院审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金融案件。主要包括: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拒绝受理。特别是由资本市场各种不当行为而造成投资者损失所引发的纠纷;部分金融争议案件被中止或暂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大量“三中止”通知,对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涉及问题金融机构处理的案件暂缓受理、中止审理或者中止执行;部分金融案件的诉讼方式受到限制。对于人数众多且处于信息、财力弱势的中小投资者而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本是一种以较低成本实现权益保护的诉讼方式,但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代表人诉讼”,这一诉讼方式在金融争议案件中的运用却受到了限制,如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受理”。

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过程中,上海的司法机关往往会碰到各式各样的、全国首发性的金融纠纷案件。倘若仍旧一味地采取限制诉讼之类的回避态度,则不仅不利于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损害了金融司法的权威,削弱了司法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保障作用。分析当前法院“拒绝”新型金融案件的原因,固然有现实金融法律规则供给不足以及转型市场经济背景等因素,但本质上还是源于法院回应金融市场变化与发展的能力不足。因此,要想真正塑造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司法优势,上海司法机关应当变“消极回避”为“积极回应”,只要是具有法律争议性质的、依照基本诉讼法律应当进入司法程序金融纠纷案件,都应当予以受理,依法行使司法权。同时,还应当注意逐步加强自身应对群体性纠纷的能力。

2. 能动发挥规则创设和指引作用。除了回避新型金融案件之外,目前我国金融司法还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偏于保守,不能因应金融发展的需求进行能动地适法。以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却至今仍未能正式出台,导致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有损司法的统一性,也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过程中,法律的不完备性与金融创新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将愈发突出。对此,司法机关不能坐等立法完善,而应当转变保守的思维定势,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运用“司法之手”促进金融规则和金融政策的健全和完善:首先,在具体案件审理上要赋予和尊重法官能动的法律解释权。司法是一种事实上的立法,在金融发展史上,由法官的能动解释推动金融法律规则形成的例子并不少见,如美国法上关于“证券”定义的法律规则就是通过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W·J·Howey公司一案(SEC v. W. J. Howey Co. )⑤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裁判而确立的。在立法因其滞后性和局限性而无法及时因应金融发展需求时,法官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而应当将金融法律与金融政策相结合,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司法理念和成熟经验,在既定规则和具体适用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以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乎金融发展客观规律的裁判;其次,在个案经验存在相当积累的基础上,从个案和类案的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确立审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填补法律漏洞。此外,还应当及时梳理金融纠纷案件所反映出的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运用司法建议等方式,为金融监管、金融自律建言献策,探求保障金融创新发展的司法规制路径;最后,通过金融类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一方面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充分发挥司法对金融市场的规则指引作用。

3. 探索推进金融司法专业化建设,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金融案件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涉及的业务类型繁多,运作机理错综复杂,必须加强金融司法的专业化建设:

一是促进机构专业化。在金融审判方面,传统民商审判框架内部专业分工不合理,造成对金融纠纷的分散审判,影响了金融审判的有效性和统一性。要形成高院、中院以及金融机构集聚区(如浦东、黄浦、杨浦、闵行等)法院三级金融审判庭,并辅以其他基层法院金融审判合议庭的金融商事审判体系,通过集中管辖、集约办案,有效提升金融审判和金融检察的效率和质量;同样地,在金融检察方面,在市、分院设立专门的金融检察处,在区县院成立金融检察科或金融检察专业小组,并在金融核心功能区设立金融检察工作室,以应对金融犯罪案件高发态势,切实履行金融检察职能。

二是优化办案流程,提高队伍专业化程度。金融审判方面,应逐渐打破传统的法院内部条块分割式工作流程。如可以通过设立如金融案件的审前调解机制将案情较为简单的金融案件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不仅节约司法资源且符合金融案件对纠纷解决时间更敏感之特点。在金融检察方面,要探索批捕、公诉、预防、研究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形成整体统筹、上下一体、内部整合、统一行使检察权的机制。金融案件的高效公正的处理还依靠办案人员的高度专业化水平,金融司法部门亟需通过人才交流机制、设立金融专家库等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努力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既精通国内法、又熟悉国际金融规则的金融司法专业人才队伍。

三是为促进合作,发挥监管合力,可以通过建立定期联席会议、金融信息共享制度等,使司法机关与专业监管机构的沟通常态化,加强信息互通,及时交流工作动态。 此外,司法机关还要加强理论调研和司法统计,通过对既有金融案件的深层分析,找出当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其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建议和对策,为防范金融犯罪、稳定金融秩序、完善金融监管提供实践支持。

参考文献:

[1] 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系列文章:单豪杰、马龙官.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机制——理论解释及一个新的分析框架[J].世界经济研究,2010,(10).

[2] 周光友,罗素梅.国际金融中心形成模式的比较及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11,(1).

[3] 路杨.金融生态中法制环境作用金融发展的机制分析[J].经济理论研究,2008,(15).

[4] 潘辉.国际贸易中心与国际金融中心互动关系的实证研究——兼论上海两个中心建设[J].亚太经济,2014,(6).

[5] 皮天雷.经济转型中的法治水平、政府行为与地区金融发展——来自中国的新证据[J].经济评论,2010,(1).

[6] 刘丰名.国际金融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 Roscoe Pound, The Formative Era of American Law, 51(1938).转引自莫诺·卡佩莱蒂著.徐昕、王奕译.高鸿钧校.比较视野中的司法程序[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烟台司法鉴定中心 篇四

本中心坐落在繁华的烟台市中心,烟台市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15层,建筑面积809平方米。

本中心是依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法定司法鉴定机构。

中心服务宗旨: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开展司法鉴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用诚信服务来赢得社会的认同和信赖。

中心拥有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有29人,学历均达到本科以上,其中,中级职称20人,高级职称9人,硕士研究生1人。这些专业人员均是多年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深专家,即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又在各自鉴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本中心还拥有一批资深专家,参与疑难案件、有争议案件的会检。中心配备了先进的鉴定设备如VSC2000文检仪、S99语音仪、蔡司三维立体显微镜等。

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把鉴定质量看作中心的生命线,把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才、技术、权威、信誉、网络等条件,面向社会提供以下范围内的技术方面的鉴定服务、咨询服务、协助制定鉴定方案等咨询内容,司法鉴定《烟台司法鉴定中心》。

本中心业务范围: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热忱欢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指导、监督本中心的工作;本中心愿竭诚为社会提供高效、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服务。

机构名称: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住所:山东省莱阳市旌旗东路113号

机构负责人:尉秀峰许可证号:370602012

电话:0535-7288705邮

编:26520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机构名称:烟台北海法医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黄城中心大街37号

机构负责人:徐波许可证号:370604107

电话:0535-8955029邮

编:26570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机构名称:烟台信恒翔司法鉴定所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红旗里1号

机构负责人:孙惠文许可证号:370505141

电话:0535-6293498邮

编:2640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机构名称: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海港路10号润隆大厦

机构负责人:刘明鑫许可证号:370604101

电话:0535-6647148邮

编:264000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微量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

机构名称:山东工商学院衡信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240号

机构负责人:吴树畅许可证号:370605117

电话:0535-6235976邮

编:26400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5.北京司法鉴定中心 篇五

DNA亲子鉴定的应用范围:

1、亲生关系确定/排除

2、子女的赡养

3、离婚案中孩子的监护权;监管权

4、婚外关系中小孩或胎儿的生父认定(包括胎儿性别认定)

5、收养

6、移民公证中血缘关系的确定

7、财产/遗产继承权的确定

8、户口申报

9、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

10、试管婴儿

11、拐卖人口

12、强奸案件小孩或胎儿生父认定

13、遗失或失散家庭成员认亲

14、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确认

15、其它原因。

被鉴定人XXX主因“腹胀、腹痛伴排气排便不畅3天”于2007年6月25日去XX医院就诊, 被该院诊断为:急性不全性肠梗阻、回盲部切除术后、高血压等,6月26日12:30分患者突发喘憋,呼吸困难,四肢发冷,复查心电图示:心率153次/分,诊为:窦性心动过速、T波异常、不正常心电图,6月27日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诊治概要:XXX,1964年出生,主因“腹胀、腹痛伴排气排便不畅3天”于2007年6月25日去XX医院就诊,腹平片示:不全性肠梗阻,门诊以“急性不全性肠梗阻”收入院,入院诊断:急性不全性肠梗阻、回盲部切除术后、高血压等,查心电图示:心率127次/分,诊为:窦性心律过速、ST段异常、不正常心电图,建议Holter及心脏彩超。入院后给予胃肠减压、补液、抗炎等对症治疗。6月26日12:30分患者突发喘憋,呼吸困难,四肢发冷,复查心电图示:心率153次/分,诊为:窦性心动过速、T波异常、不正常心电图,急请内科、重症科、麻醉科进行抢救;6月26日2:30分,患者心跳停止,经气管插管给氧,心肺复苏,电击除颤20分钟,心跳恢复,生命体征趋于平稳,后转入ICU病房继续治疗。给予补液、抗休克、应用血管活性药物、呼吸机辅助呼吸、抗感染、纠正内环境紊乱等治疗,司法鉴定《北京司法鉴定中心》。6月27日患者突然出现心律失常、瞬间停跳,给予心胸按压,肾上腺素静推等治疗,心跳仍未恢复,反复给予心三联、肾上腺素、阿托品、电除颤等治疗,血压、血样及心跳均测不出,3:30AM宣告患者死亡。

患方观点:(1)患者6月25日入院后查心电图示“窦性心动过速、ST段异常、不正常心电图”,并建议行24小时动态心电图及心脏超声观察,而医方未采纳建议,更未采取相应诊疗措施;(2)医方在患者死亡后未告知患者家属做尸检,违反相关医疗法规;(3)医方对患者住院病历中的既往病史和诊断进行了伪造,添加了“自幼哮喘病史及哮喘诊断”,违反有关病历书写规范和要求。

医方观点:我院对该患者诊断正确,治疗无误,患者在其原发疾病-急性肠梗阻症状缓解后突然出现心脏停跳,医方给予了积极抢救,未能挽回患者生命;患者最终死因具有不确定性,医方建议患者家属行尸检进一步明确死因。

分析说明:

1、对医方诊疗行为的评价

(1)该患者6月25日入院后,医方依据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结合腹部平片所示,初步诊断为“不全性肠梗阻”是可行的;但对该患者行心电图检查示窦性心律过速(127次/分)、ST段异常并建议行Holter及心脏彩超进一步观察时,医方应及时请心内科会诊或后续行进一步检查和治疗,但医方未予重视,没有及时请心内科会诊,也未进一步采取观察和治疗措施,存在过失。

(2)该患者死亡后,根据相关卫生法规,医方应向患者家属告知相关尸检情况并征得患者家属书面签字,但依据现有文证资料,无证据证明医方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故医方在此存在过失。

(3)关于病历添加和心电图的日期问题,法院已有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2、对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该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的分析

因该患者死亡后未作尸体解剖,故其死亡原因尚不能完全明确。该患者入院时即有心动过速、心电图ST段有明显改变,入院第二日突然发病时心电图更是显示心率达153次/分、ST段明显改变,故应首先考虑心源性疾病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不排除其他疾病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可能。

该患者以“腹胀、腹痛伴排气排便不畅”等不全性肠梗阻症状入院,入院后辅助检查心电图有异常改变,不全性肠梗阻经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入院第二日突发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加剧,其病情变化急骤、病情较为隐匿,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存在一定的复杂和疑难,与该患者最终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6.北京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篇六

北京医学司法鉴定中心

近日,北京市卫生局针对“丈夫”拒签导致孕妇死亡事件公布了调查结果,宣布“孕妇李丽云就诊时病情已十分严重,死亡不可避免,但及时的剖宫产手术可能挽救胎儿生命,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失”。

这一结果遭到了李丽云父母的质疑,两人不但认为医院没有下达病危通知单,就不能认定“死亡难以避免”,并且提出了“未经尸检怎能得出如此结论”的疑问。

“作为李丽云的父母,如果对医院以及卫生局的调查结果有不同看法,可向专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海淀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妇产科专业专家李瑞霞说。

如果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鉴定,可直接由医学会组织专家做技术鉴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要求鉴定的一方得经过卫生局医政处审核,医政处审核后认为需做鉴定的才移交医学会。当然,如果向法院起诉,法院可直接将案件中涉及的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鉴定。

哪里去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 区级鉴定机构受理

“在北京,各类医疗单位所发生的医疗事故鉴定,都是由其所在地区(县)级鉴定委员会来受理。”李瑞霞告诉记者。

在医疗事故鉴定被受理后,5日之内鉴定机构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材料收齐后,45日内就会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如果某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不服,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上一级医学会再次组织鉴定。

提交啥材料

一、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与病人的关系以及病人的基本信息、事故或纠纷发生的时间等。随后注明申请鉴定的理由(经过鉴定的还要写明原鉴定结论),最后由申请人签字

二、申请人的介绍信主要是用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三、陈述意见书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有法医鉴定的尸检报告

六、证人证言如有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证词中要写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由证人签字盖章或留下指纹

七、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供原鉴定报告书

八、有关物证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鉴定怎样做

医学会受理后通知当事双方已受理的决定,同时准备组织鉴定专家,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

医学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一起从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本次鉴定的专家,当事双方抽取的专家数量相等,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随即抽取

医学会在收集完投诉方和被投诉方提供的资料后,提前7天通知双方当事人以及被抽取到的专家,并书面告知鉴定时间、地点等确定时间后,鉴定专家与医患双方一同到指定地点选出鉴定组长,鉴定组长通常由较有名望的专家担任

医患双方对各自的理由进行陈述,由鉴定专家提出疑问,然后进入鉴定专家讨论阶段,此时医患双方必须暂时离场

7.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篇七

工作成绩斐然

在司法所工作期间分别荣获2006年天津市防矛盾激化最佳调解员、区级优秀公务员, 2008年获得大港区“五五”普法中期推动优秀兼职法制副校长、区级优秀公务员, 2009年全国模范司法所长称号。在此期间, 迎宾街调委会分别荣获天津市2003-2006年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2008年大港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 迎宾街的社区调解员还荣获天津市2003-2006年度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5人、2008年大港区先进人民调解员7人。

司法所肩负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等九项职能, 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由司法所负责全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并取得良好实效。2006—2007年度获得大港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2007年、2008年分别有三个社区获得天津市民主法制示范社区。2008年在天津市创“四无”社区活动中, 有两个社区获得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该所一名司法干警荣获大港区政法系统“十佳为民卫士”称号。

严于律己尽职尽责

为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先后建立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 设计完成了街帮教对象个人档案、司法所文书档案等工作, 指导建立街、居的各类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机构, 分别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等, 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顺利的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8.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篇八

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要求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市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上海法治化水平。

陈良宇指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领导干部是关键,广大群众是基础。要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正确引导市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法,自觉守法,职位越高,越要发挥表率作用,绝不允许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绝不允许对个案批条子、打招呼,对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有法可依的个案,一定要依法办事,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终审的案件,要切实维护好司法权威。

上海市领导龚学平、蒋以任、罗世谦、殷一璀、王安顺出席会议,市委副书记刘云耕主持会议。会上,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王仲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市政协副主席俞云波,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中共徐汇区委书记茅明贵作了专题发言。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

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得到有效的监督。一要完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环节的内部监督体系;二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环节,加强专项整顿;三要进一步推行执法和司法公开,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王仲伟

要通过新闻宣传,在整个社会形成这样的共识:让法律维护国家意志是人心所向。谁违反或践踏法律,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新闻宣传要注意抓住典型案例体现社会公平,要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的领导和编辑记者要加强学习,努力成为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模范,并在新闻宣传中努力体现法治精神。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包信宝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不仅是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更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上海市人大一贯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坚持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注意将司法机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人大工作的重点。

市政协副主席俞云波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实现上海依法治市的需要,也是政协有效履行职能的需要。这几年,上海市政协十分关注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和司法公正问题,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为此专门开展了对上海审判机关“司法公正”现状的专题调研,为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

目前,审判工作呈现出三个新特点:案件数量多;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高。针对上述特点,我们提出了“以公正促公正,以公正樹公信”的法院工作思路。不久前,我们召开了全市法院院长会议,集中精力找了差距。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是影响司法权威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职业道德和作风培育上,今年我们要开展“塑造上海法院精神”主题讨论活动。在廉政制约上,我们将继续狠抓130条《院规》等各项廉政制度的落实,从源头上着手,机制上着力。

中共徐汇区委书记茅明贵

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对司法行为的权威化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去年,我们提出建立一个透明、高效、职业化的公共政府,其实质就是建立一个法治政府,将法治的精神贯穿政府行为的全过程,渗透于政府所有结构和程序之中,确保各级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真正建立起法律控制行政权、人大政协监督行政权、司法审查行政权的权力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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