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2024-09-24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10篇)

1.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篇一

海口市琼山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琼山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授权琼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具体名单由区国资局另行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

请示事项是指须经区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表决的事项;报告事项是指向区国资局告知备案的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

(一)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实施计划;

(二)企业分立、解散、改制,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修改章程;

(三)企业投资计划及主营业务的确立和变更;

(四)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投资、股权置换等;

(五)企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

(六)5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或拟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七)以国有资产抵押对外融资及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八)与关联方的交易。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九)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十)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交通工具(汽车、船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等的转让、出租或出借等;

(十一)所出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区国资局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十二)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持有本企业股权及持有所控股、参股公司股权;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十四)区国资局认为需要请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子企业请示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四条第(二)

(四)(六)

(七)(八)

(九)(十)

(十三)(十四)款。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

(一)工作报告;

(二)重组、改制、兼并和破产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三)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工资分配方案;

(四)50万元以内的对外投资;

(五)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诉讼案件以及职工集体上访等;

(六)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

(八)聘任企业法律顾问;

(九)所出资企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重要子企业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第六条

(一)(二)

(三)(四)

(五)(十)款。

第三章 请示报告程序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所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该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请示报告,并由所出资企业按制度规定向区国资局请示报告。第九条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部门分管负责人是某部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以书面形式一事一报,请示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请示报告事项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四)区国资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对请示事项,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做出决策之前向区国资局提出申请,区国资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情况可延期答复,但应当及时通知报告人。

企业收到区国资局答复后,应当就区国资局的批复意见按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十二条 对报告事项,所出资企业必须在作出决策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局报告,由区国资局专项登记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局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未经申报擅自决策的;

(二)故意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虚报重大事项的;

(三)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损的;

(四)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区国资局批复要求,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目前尚未授权给区国资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公司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企业重大资产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报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基本权利中的重大决策权,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产权代表对其所在企业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企业重大事项的请示与报告按产权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国有控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委请示与报告,国有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与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有产权代表是指下列人员:

(一)经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

(二)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法人代表;

(三)市属国有控股公司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属国有股持股单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人员;

(四)由出资人指定的在股东大会上行使国有股权力的人员。

第二章 向市国资委请示的事项

第四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请示,经审批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

(三)国有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等;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通过发行债券等形式对外融资;

(六)国有控股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

(七)国有控股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国有控股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方案。

第三章 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国有控股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市国资委报告,由市国资委予以备案。

(一)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2%或在2000万元以上;

(二)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下同),5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3%或在3000万元以上;

(四)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五)高层管理人员发生职务变动;

(六)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七)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派出监事及财务总监;

(九)企业涉诉案件和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纪、违规事件。

第四章 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的事项

第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有下列事项之一,其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并向市国资委备案。

(一)有下列担保行为之一的(专业担保公司除外):

1.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

2.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3.为个人提供担保;

4.为国有控股公司内部的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10%或500万元以上;

5.为国有控股公司外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达净资产的5%或200万元以上;

(二)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专业风险投资公司除外):

1.向境外投资;

2.投资于境内、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净资产的5%或300万元以上。

(三)进行财产抵押,累计抵押资产价值达净资产的20%;

(四)公司进行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等;

(五)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六)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修订的公司章程;

(八)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

第七条 各国有控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中子公司担保、投资、抵押和转让的比例和数额,制定本控股公司的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八条 除上述事项外,国有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须向国有控股公司请示和报告的其他事项,由各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请示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凡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十五天请示或报告;凡应提交董 事会讨论决定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请示或报告;其余一律提前十天请示或报告。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企业重大决议事项,国有产权 代表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报告。

第十条 一个企业由多名国有产权代表的,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行使国有股权力的指定人员为主报告人;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为主报告人。

第十一条 主报告人应在报告的材料中表明个人及其他国有产权代表对材料所列事项的意见,并签署姓名,以供受理单位参考。

第十二条 对须经审批方可实施或发表意见和表决的事项,受理单位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受理报告的单位如认为必要,对报告的事项可以要求国有产权代表进一步报送有关详细资料。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报告内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或对国有产权代表报告事项拖延不办或盲目指示,或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代表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报告虚假情况的,由应受理单位按权限划分给予督促和警告;对屡次警告无效并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产权代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3.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 篇三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理顺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下列事项应向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及兼并破产工作(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内部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等);

(二)企业及其下属公司、企业的重大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发行公司债券等)及对外提供担保;

(三)企业重大投资(指对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

(四)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五)公司的章程修订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方案;

(六)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增资扩股;

(七)企业的债权转股权;

(八)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司法冻结,拍卖事项;

(九)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及企业工资总额;

(十)企业会计决算报告、清产核资立项及结果;

(十一)资产评估申报及结果;

(十二)国资委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

(十三)半年或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

(十四)企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以及重大损失;

(十五)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大额支出;

(十六)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

第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国资委报告,经国资委审核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和实施;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由自治区政府或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国资委报告,并按国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向国资委报告的事项,依照《自治区国资委工作规则》,由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核准意见,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核准意 见,征得委主任同意后,提交委务会议或委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于重要企业、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由国资委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核准程序由国资委相关处室制订。

第六条 企业的报告事项,由国资委相关处室提出核准意见并报请分管主任审核批准的,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须提交国资 委委务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 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企业。紧急重大事项,特事特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应报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二)企业重大投资计划;

(三)国有资产运营分析;

(四)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企业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重组的方案;

(六)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七)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内部分配方案;

(八)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事项;

(九)国资委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向国资委报告或备案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全资、控股企业的决议;

(二)有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

(三)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四)国资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有关企业组织人事方面重大事项的报告和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条 对于企业未按本制度向国资委报告或备案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国资委每对企业执行报告及备案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负责人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由自治区政府或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四

一、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处理,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和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重大事项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或相关单位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

(1)船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肢体受重伤、内脏器官受伤、患重病和死亡。

(2)船员违法、造成污染水环境严重的。(3)船员应事故发生失踪。

(4)公司管理人员、船员调离职。

(5)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处罚。

(6)船舶失火、搁浅、进水、碰撞、失控漂航、溢油等。四、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公司内部各部门,负责人是各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地方海事局报告与报备,并将联络人的姓名,通信方式报备公司总经理和地方海事局。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需及时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中列名已知并确定的本重大事项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就此向公司办公室和地方海事局做出书面说明,以便及时的处理。

公司办公室应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五

为保证校领导及时知悉校园突发的各种紧急重大事件,及时指导学校对事件的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柏林庄小学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各处室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充分认识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二、需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

1、一切爆炸、火灾、抢劫、盗窃等刑事、治安案事件。

2、重要思想动态和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课等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

3、突发性的疫情、食物中毒、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4、影响较大的教学事故。

5、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三、各处室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对学校报告紧急重大信息负责,并督促学校做好报告工作,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使领导同志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四、报告时限:凡是发生在本校的紧急重大事项,各部门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向中心学校报告,一般不得超过发生事件的当日。紧急情况下,须在一小时内先行口头报告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书面续报,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6.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六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行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网点负责人为本机构的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总行领导及行政综合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行政综合部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五条

总行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三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行、银监分局备案。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

(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六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

(五)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通过沟通、抢修等手段仍无法使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连续掉线2小时以上的,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

(六)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七)辖内各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八)辖内各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九)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十)辖内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一)、(二)、(三)、(四)、(五)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六)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七)、(八)、(九)、(十)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第(十)款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主会计负责报告。

第八条 报告流程: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行政综合部报告;行政综合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分管行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机构或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机构要及时告知。

第九条 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7.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七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果断处置各类事件,维护良好的学院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确保学院安全稳定,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报告原则

重大事项报告要遵循“畅通渠道、准确预判、及时上报、妥善处置”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制度。

三、工作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责任制。

(一)学院班子成员要定期深入所联系系(部),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关注舆情信息。

(二)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主任,各部门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

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严格程序,逐级上报;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事项,由院主要领导确定。

(三)各系(部)、处(室)要充分发挥学生科科长、宿管科长、班级辅导员工作在一线、密切联系学生的特点,第一时间掌握重大事项线索,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领导或直接上报学院值班领导。

(四)各系(部)学生会干部、学生信息员要认真履行自我管理职责,对重大事项及时向辅导员报告,扩大信息来源覆盖面,畅通信息渠道。

四、报告范围

凡是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都在报告范围之内。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意识类。包括:

1.学院内外涉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事件;

2.教师课堂上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传播反动言论、散播歪理邪说的;

3.各类讲座、报告会、交流会等涉及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4.院内师生存在的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

(二)工作类。包括:

1.重大教学事故;

2.教职工聘用、教师职称评定、晋级过程中发生分歧或被投诉的;师生福利待遇变动有不满情绪的;

3.学生在实习、专业调整、学籍异动、奖学金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申诉不能及时处理的;

4.各类合同纠纷诉讼、行政应诉、复议案件;

5.相关工作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6.学院教职工因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被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舆论类。包括:

1.院内师生利用院内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的;

2.院内师生在微信、微博、邮件等信息上散布不良思想或反动言论的;

3.各种破坏院内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4.互联网上发现的涉及学院负面报道的新闻、舆论、炒作。

(四)安全类。包括:

1.学院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事故,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水、电、气、油等事故;学院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群体活动事故,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安全和稳定的突发灾难事故。

2.学院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偶发突发事件,包括学生离校出走、学生集体冲突、学生严重心理疾病、院内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4.学院教职工或在校学生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本院师生相关的刑事、治安案件;

5.龙卷风、暴雨、寒潮、高温、浓雾、雾霾、洪水、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

不属于上述范围,其它可能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及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也要按规定报告。

五、报告要求

(一)报告时限

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报告,2小时内补文字报告。

1.重大事项必须在第一时间(半小时内)以电话口头方式报院党委书记、院长和分管院长;

2.分管院领导要拿出初步处理意见向院党委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报告;

3.事故责任单位要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报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4.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处理要求,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确实遇到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6.办公室要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收集舆情,密切掌握发展动态,做好重大事项资料的存档。

(二)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报告。

2.在信息报告工作中,必须严格书面报告工作制度。书面报告要突出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六、责任认定与追究

8.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八

第一章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一条上级有关部门来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条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情况;

第三条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第四条涉及机构形象或工作的突出事件;

第五条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第六条“事务所”接受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赞助的;

第七条“事务所”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事务所”工作人员出现人身安全情况的;

第九条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报告方式

第一条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事务所主任报告;事务所主任向理事会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事务所主任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第二条在逐级报告的同时,事务所主任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条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主管、事务所主任、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上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9.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九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1、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重大问题;

3、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发现有可能引起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纠纷;

4、在综治维稳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涉毒、邪教等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事宜;

5、司法所干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

6、涉及敏感保密工作内容的新闻宣传及外界参观等事项;

7、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二、请示、报告的方法

1、电话报告:

对矫正对象发生的脱管、漏管、非正常死亡及违法犯罪问题;工作人员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工作中发生的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可先电话上报。

2、书面请示、报告:

除上条情况,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重要活动、新闻宣传、外界参观等事项,必须在拟办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报批。

三、责任追究

凡不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者的责任。

10.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十

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二、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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