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行为规范总则

2024-08-08

幼儿园行为规范总则(精选10篇)

1.幼儿园行为规范总则 篇一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文 | 唐正洪

《民法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法条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

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149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

学习与理解

一、总的原则:第143条是断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总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具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法不违俗

二、禁止规则:对不符以上三方面条件的情况分别进行规定

(一)行为能力欠缺

1.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但有例外(纯获利及相适应行为有效)。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意思表示瑕疵

1.意思表示不真实。

(1)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显失公平——可撤销。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内容具有危害性

1.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为立法第一次变相认可“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相区别理论)

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上内容可图解为下表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无效(第144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待定,有例外(第145条)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第146条)

重大误解——可撤销(第147条)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及第三人欺诈——可撤销(第148/149条)

胁迫及第三人胁迫——可撤销(第150条)

显失公科——可撤销(151条)

合同内容危害

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效(第154条)

2.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 篇二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文化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3.劳动用工管理总则 篇三

一、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四)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工作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员工录用与培训教育

(一)公司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二)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未与其他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就业失业证、职业技能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明材料,员工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三)公司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应聘员工接受健康检查。员工被录用后,由公司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代办暂住证、工资卡等事项的,在代办完成后应及时归还员工的证件。

(五)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公司对员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技能水平。公司将职工教育经费的70%用于一线职工岗位培训。公司鼓励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实施就业准入的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员工只有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上岗。

(七)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要求员工签订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八)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管理

(一)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视为己阅读并同意劳动合同内容。

(三)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四)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六)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凭公司行政人事部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七)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发给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员工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公司;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九)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办理好工作交接,交还相关资料、文件与物品;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失业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周一至周五,上午工作时间:9: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3:00-17:00)。

(二)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

(三)员工加班加点一般由公司安排,也可由本人申请公司同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作场所逗留。

(四)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

(五)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年节福利、团建活动。

(六)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及员工体检。

(七)员工经批准可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可请病假、事假。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一)员工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公司实行与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

(三)员工的加班工资及考勤工资以员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相应倍数计算。

(四)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每月15日发放,遇节假日顺延。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员工工资。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支付。公司因生产经营问题,经员工本人、员工大会或者员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4、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扣款;

5、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6、员工在公司吃住产生的伙食费、水电费;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费用。

(六)员工入职后,公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七)公司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公司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八)公司向全体员工公布全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六、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一)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参加考勤,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考勤;

3、有事、有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旷工;

4、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应及早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二)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工作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情合理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时间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原则上不会客,不打私人电话,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6、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7、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拿走或故意损坏公司任何财物;

8、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电、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9、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10、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三)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报告;

5、非机城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6、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负责作业;

7、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公司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四)员工如发生工伤或者其他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公司并协助公司办理好相关手续。

(五)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六)公司商业秘密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事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管理诀窍;

7、公司确定应当保守的其他秘密事项。

(七)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4.仓储管理总则 篇四

第一条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库存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库存材料 是指公司(部门)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将要消耗的材料或物料以及准备出售的商品。

第三条 库存材料应由专人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对出、入库材料、物品及时登记。

第四条 库存材料管理人员应当经常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核查工作,使库存实物与帐面登记保持一致。

第五条 库存材料应当采取分类登记和分别存放管理制度。

第六条 材料管理部门设“库存材料管理登记薄”,由材料管理人员根据材料的收入和发出凭证进行数量核算。

库存原材料管理

第七条 库存原材料包括但又不限于 材料存货、半成品、低值易耗品。

第八条 库存材料的核算财务部负责;财务部设立“材料明细账”,会计根据材料收发凭证进行数量和金额两方面的核算。

第九条 要合理安排材料、物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材料、物品的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不得混合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第十条 材料、物品入库时,库管人员要根据购货发票及购货清单的品名、规格、数量与所入库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财务部(随购货发票报销),第三联购货公司(部门)存查。若异地采购,应根据购货合同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经办人以此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部门)领用材料时,应填发“材料领用单”,注明领用项目(工程)名称、品名、规格、用途,并经公司(部门)主管签章后,方可向仓库领用材料。

第十二条 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字迹不清,签字不明以及越权审批的“材料领用单”。

第十三条 仓库根据“材料领用单”发料,发料数量不得超过核准的数量(该料如系不可分割或不便分割时例外,但也应及时办理退料或注明结转,另批使用)。

第十四条 “材料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领料单位存查;第二联仓库留存,并以此登记“库存材料卡片”;第三联每月终了由库存管理人员统计、编制“材料领用汇总表”后一并交财务部。

第十五条 库存材料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领用,防止材料过期变质。

第十六条 库存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库存材料预警机制,随时核查库存材料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材料将用完前十日内向材料采购部门提出预警,由材料采购部门按材料采购程序申请及采购。

入库商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库存商品是指 企业完成所有生产工序以后提交库存保管并准备出售的产品。

第十八条 产成品入库时,生产部门要填写“商品入库申请单”并详细列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品价值;“商品入库申请单”一式两联,一联仓库留存、二联交由生产部门存查。

第十九条 库存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对“商品入库申请单”所列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与所入库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填写“商品入库单”;“商品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财务部,第三联交由生产部门存查。

第二十条 要合理安排商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商品的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不得混合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第二十一条 商品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防止产品在库存中由于管理混乱造成产品过期。

第二十二条 销售部门领取库存商品时,应填发“商品销售出库单”,并注明领取商标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并经公司(部门)主管签章后,方可向仓库领取商品。

第二十三条 库存管理人员应当就“商品销售出库存单”进行核对,并有权拒绝字迹不清,签字不明以及越权审批的“商品销售出库单”。

第二十四条 库存管理人员对核对无误的“商品销售出库单”按其登记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行出库,并在“商品销售出库单”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商品销售出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由销售部门存查。第三联交由财务部入帐。

库存原材料、商品的盘点和核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由财务部、总经办进行全面清查外,在年度中间还要分不同情况,对原材料、商品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库存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清查人员对库存原材料、商品进行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也要进行盘点,并据以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库存原材料、商品清查采用实地盘点、帐面核对等方式,由总经办会同财务部与库存管理人员共同进行,通过点数、过磅等实地盘点、帐面核对等方法确定实存数量。在确定材料实际结存数量的同时,还应查明造成材料短缺、积压等方面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库存清查的结果,应编制“库存原材料、商品盘点报告表”,“库存原材料、商品盘点报告表”要详细列明各种材料的账面数、实存数、盘盈盘亏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盘盈盘亏的原因。经审批后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5.公司员工手册总则 篇五

一、公司简介

(略)

二、企业文化

(略)

第二章 入职指引

一、报到

员工被录用时,按公司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或证明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公司有权留存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此等证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聘登记表、毕业证书(包括学位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婚姻状况证明、照片、医疗检查文件及推荐书等。

以确保员工的相关权益,请在以下个人资料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公司出示相关证明的原件并保留下复印件:

1、姓名或身份证;

2、户籍;

3、婚姻状况;

4、职称、从业资格;

5、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

二、新进员工培训

员工进入公司后,公司将安排相关人员对新进员工进行入职培训。

三、试用期与转正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作表现合格者的,将被正式聘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休长病假,复工后未完成部分的试用期将相应顺延。

第三章 员工守则与行为规范

一、员工守则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4、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工作场所的物品进入公司工作场 所。

5、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带出公司。

6、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7、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8、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9、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樊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0、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11、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12、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13、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工作时间及考勤

1、上班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具体休息时间以公司通知为准)。员工每天须在上午、下午上班之前和下班之后各刷卡一次,每个工作日共计四次。

2、因公外出或出差不能按时刷卡或忘记刷卡,请在月底的刷卡记录中写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未刷卡,又未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将被视做旷工。

3、不得代他人刷卡。发现一次,代人刷卡者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50元,被刷卡者按旷工处理。

4、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按事假2小时处理;迟到(早迟)1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按事假半天处理;迟到一小时以上,按事假一天处理。

三、礼仪仪表

员工应注意遵守下列要求:

1、工作期间,应保持精神振作、彬彬有礼、高效敏捷。

2、上班时,应注意衣着整洁、大方、得体。男职员不可留长发,蓄胡须,女职员不可浓妆艳抹。有公司工作服的,要着工作服上班。

3、同事间应互相尊重,互助互爱,语言文明,任何时候不谩骂对方。

4、对外交往应有礼有节,不卑不亢,礼貌大方,简朴务实。

四、保密

每个员工都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这种保密的义务,不仅限于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合同期内,而且还应注意无论是退休或离职后,都将承担这种义务:

1、务必保管好自己持有的公司涉密文件。

2、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授权或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有密机的公司文件或其他未公

开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

3、对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公司机密,应作到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

4、发现了有可能导致公司秘密泄漏的现象应立即向有关上级报告。

五、旷工和迟到

1、未经请假或假满后擅自不到职构成旷工。

2、员工旷工期间,公司不向其发放在此期间的薪资、奖金及相关津贴。

3、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十二日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两次扣一天工资。

第四章 薪酬与福利

一、薪资

1、薪资构成

员工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包括一年)的员工,公司将根据其工作表现及公司效益决定发放相应数额的年终奖。

2、发薪日

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次月 日,年终奖金发放时间为农历春节前。

3、薪资调整

每年 月份,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薪资进行调整。

二、社会保险

公司为正式聘用的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国家法定社会保险。

三、福利

公司可根据员工的职位及工作性质提供相应数额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节假日津贴。

第五章 请假及休假制度

一、请假

1、事假

请事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人备案,事假超过一天的,还应经总经理审批。事假获准后,应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前安排好工作,临时外出超过四小时的,视为请假半天。

2、病假

员工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后30分钟内告知相关负责人请假事宜,于病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填写请假单,并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供病休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3、婚假 .

达到法定婚龄者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者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者为晚婚)为1 0天,限一次用完。不在本公司申办开具结婚证明手续的员工在本公司不享有婚假。员工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假申请,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结婚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办理结婚登记的,待试用期届满并转正后,方可向公司提起婚假申请。婚假不包括法定假日,但包括法定休息日,员工不休或未休满婚假的,公司不另行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4、产假/陪产假

4.1、女员工产假90天;晚育(女24周岁以上初育为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非顺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2、产假原则上为产前15天,产后75天,产前产假超过15天部分者,应于产后可请假天数中扣除,产前产假不足15天部分者,产后可补请。

4.3、男员工可请陪产假1天,以一次为限;配偶为晚育的,陪产假为3天。

5、丧假

如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不幸亡故,公司给子3天的假期。

二、休假

1、年假

1.1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自第二年开始享有至少5天的年假。以后每满一年增加1天,最多不超过10天,休假之前应先规划,以不影响现行工作,并经核准为限。

1.2当年年假应在当年年度一次性休完,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次年二月份之前休完。因员工个人原因未休年假者,公司不另行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三、请假及休假待遇

1、事假

事假期间工资应全额扣除,当月实发工资=月工资—(月工资/当月工作日总数×事假天数)。一年之内,员工累计事假天数不得超过10天,超过者,公司可酌情决定不向其发放年终奖直至解聘。

2、病假

病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的60%(即扣除40%)计发,当月实发工资=月工资—(月工 资/当月工作日总数×事假天数×40%)。一年之内,员工累计病假天数超过20天,公司可酌情决定不向其发放年终奖。

3、产假

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公司上一年度该员工月平均工资向该员工支付生育津贴。

4、其他

婚假、丧假、年假、法定假日期间员工工资全额发放。

第六章 奖罚办法

一、一般规定

本奖惩办法系公司奖励和处罚员工的依据与规定。员工具有以下奖惩之情形者,应由直

属主管或管理部门依事实呈报,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告,并列入员工个人记录。有关奖惩

措施于年底相抵之后将给予:加/减薪、升/降级、加/扣奖金等奖励或处罚。

二、奖励

1、嘉奖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授予嘉奖一次:

1.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有具体成效并能及时完成任务者;

1.2热心服务,表现积极,有优良具体事实者;

1.3爱护团体荣誉,足为同仁表率者;

1.4协调或促进内部团结表现特佳者;

1.5有其它功绩者。

2、记功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授予记功一次:

2.1工作效率特高,大幅提前完成重大任务者;

2.2对业务开发有特殊贡献者:

2.3对于公司经营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后,卓有成效者;

2.4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2.5举发舞弊、违规、盗窃、泄密、浪费、损毁公物或其它有关本公司权益者;

2.6有其它较大功绩者。

3、记大功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授予记大功一次:

3.1遇紧急事故,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处置得宜,保全人身或财物之安全,因而减少损害者;

3.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3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4、奖金或晋级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授予奖金或晋级—次:

4.1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4.2对于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4.3有其它特殊功绩者。

三、惩罚

1、申戒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查证确实者,课4以申戒一次:

1.1 工作经常落后,未按规定作业或作业不详、不实者;

1.2 未按规定穿著服装,经警告不听劝告者;

1.3 无故不参加公司各种集会或活动者;

1.4 与同事争执不听劝阻者;

1.5 办公场所内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吐痰、制造脏乱者;

1.6 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1.7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在工作现场吃零食;在上班时间玩游戏或从事其他娱乐活动者;

1.8 上班时间从事非业务有关之私事者;

1.9 有轻微旷工现象或多次上班迟到且无正当理由者;或

1.10 其它违反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应予申戒。

2、记小过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课以记小过:

2.1 因疏忽导致公司财物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2.2 上班时间擅离职守怠忽工作者;

2.3 言行轻浮或其它违反善良风俗行为者;

2.4 担任主管,对属下不良行为知情不报者;

2.5 未经许可携带公司物品外出者;

2.6 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者;

2.7 担任主管,滥用职权,恶意辱骂员工或谋取不当利益者;

2.8 不听上级指挥,违抗命令或恶意辱骂主管者;

2.9 主管值班未到岗,且事先未说明并安排替补者;

2.10 任职期间被申戒达三次者;或

2.11 其它违反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应予记小过者。

3、记大过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课以记大过一次:

3.1 因个人过失或失职或不依公司规定作业,导致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3.2 在工作场所饮酒、赌博及其它不良行为者;

3.3 撕毁公告,破坏公物者;

3.4 搬弄是非,制造谣言,影响同仁和谐或情绪者;

3.5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对象或工具者;

3.6 托人打卡或代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3.7 未经许可擅自带外人进入工作现场者;

3.8 使用非法软件及非因产品开发需要玩电子游戏者;

3.9 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之查询,故意隐藏或报告不实者;

3.10 主管值班未到,经提醒仍未补值班者;

3.11 任职期间记小过达三次者;或

3.12 其它违反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应予记大过者。

4、解聘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公司有权立即解聘(即解除合同关系),可根据情况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依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处理,行为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4.1 在录用时或劳动合同期间出具虚假证明、提供不实信息、遗漏重要事实或存在其他情形,致使公司做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4.2 盗用或滥用公司图章印鉴,伪造不实工作记录、文件、单据,或者对外签署相关合同等文件,损害公司权益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4.3 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或所从事工作之便,营私舞弊,私收贿赂及或商业回扣、介绍费、佣金、好处费等,经查证属实者;

4.4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者与任何第三方通谋,损害公司利益的或经公司多次批评仍未改正的;

4.5 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多次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4.6 侵占、私藏公司财物,或者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损坏公司财物,财物价值(包括一次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

4.7 挑拨离间导致公司人员离心分裂的;

4.8 染有不良嗜好(包括但不限于:酗酒、赌博、吸毒),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

4.9 在公司办公场所或在工作时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有伤风化活动的;

4.10 从事某些行为,严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的;

4.11 未经许可进入公司网络系统的管理员帐号或他人信箱者;

4.12 窃取他人计算机中的资料,或未经当事人或其主管同意复制当事人计算机中的资料;

4.13 有意在公司网络或信箱里传播含计算机病毒的档案或信件者;

4.14 在网络上观看、下载、传播有损国家利益或不健康之内容者;

4.15 任何期间累计记大过达三次者;

4.16 其它违反国家法纪及公司各种规定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者,应予解聘者。

第七章 辞职及劳动合同续签

一、员工辞职

1、日期限内,经提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经批评教育无效,视为自动辞职,劳动合同自前述条件满足时即行解除。

二、辞职手续

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须得前三十日提交员工辞职申请书,经核准后,凭员工辞职申请书到向公司领取员工辞职手续表,办理以下辞职手续:

2.1工作业务交接;

2.2缴回各项工作用品及文件资料;

2.3人事、资产、财务、咨讯物品缴验;

2.4工资福利结算;

2.5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

三、劳动合同续签

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公司需要,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在原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协商续签事宜,并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如无相反规定,新劳动合同自原来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正式生效。如未续签,劳动合同将在到期日自行终止。

第八章 员工关系与沟通

一、员工活动

为了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及令员工长期保持身心舒畅,公司会不定期举行各类康乐及聚会活动,例如:郊游、公司周年庆、生日会、春节联欢会等。

二、员工投诉

如果员工希望就有关工作事宜作出正式投诉,应首先口头或书面向部门主管提出,相关负责人会于一个星期内向投诉员工了解及讨论有关投诉。对于所有匿名的信件,公司将不予受理及跟进。

三、员工咨询

员工如因工作或私人生活问题要寻求协助,可向相关负责人提出,如合理正当将得到公司的积极协助。

《员工手册》使用说明

1、本《员工手册》中,所称“员工”系指___有限公司。

2、本《员工手册》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3、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对本《员工手册》不时进行修订。

6.第一章 总则 篇六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的防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农业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其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全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赔偿。

7.第一章 总则 篇七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8.第一章 总则 篇八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城市市区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要求,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农业、林业、牧业专项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扑火工作实际需要,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监测手段、防扑火技术和防火设施设备,不断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的科技水平。

9.第一章 总则 篇九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10.民法总则热点 篇十

据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天(27日)开幕。根据两周前委员长会议的建议,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法律草案。首次亮相并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无疑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立法工程,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纲,对整个《民法典》的编纂意义重大。民法总则在起草过程中,有哪些内容引发了广泛热议,专家对这部草案的内容又有哪些期待?

《民法典》的编纂对一个国家来讲有多重要?和我们每个人有什么关系?

有的人说它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间的经济纠纷,以及我们的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几乎我们做的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和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分析,每个人出生以前就开始跟民法打交道了,去世以后,比如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去世以后还要跟民法打交道。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民法典》都被视为是一部权利的宣言。在所有的部门法中间,民法体现了对“人”的全面的终极的关怀。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要确立我国要奉行的立法哲学,通过确立民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来表达对现在所面临问题的基本看法和态度。

王轶介绍,它要包含、确立民商事领域里面法律适用的一些共同的规则、一些一般的规则,无论是对我们每个人日常的社会生活,还是对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等等,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多大年龄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合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案件,子女满10周岁的,愿意随父母哪方生活,要征求孩子的意见。10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年龄标准,很多专家建议降低这个标准。

王轶介绍,今天在中国,很多孩子是在六周岁就上小学一年级了,他的生理、智力,各方面发育的状况来讲,其实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在比以往相对广泛的范围里,拥有自己作出决定的机会和空间。

两年的诉讼时效是否会调整?

依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借钱给他人,超过约定的还钱期限两年没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能就会败诉,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个时效是不是应该延长?延长多长时间合适?也是大家非常关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所党委书记陈d分析,时效制度,除了保护债权人之外,还有一个保护交易的安定性问题,就是你一个权利存在,你不能长时间不行使,不行使的话,这个交易就处于一个不安定的状态,这样也会影响经济的秩序和经济的效率,所以这是在不同价值间的一个平衡和选择。

谁有资格作为监护人?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好先生》中,男主角陆远在好哥们大海车祸身亡后,被指定为大海未成年女儿的临时监护人,后来大海的母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又担起了监护老人的责任,这些剧情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谁来监护被遗弃、遭受父母虐待的儿童、失忆的老人?王轶分析,以前的监护制度,在民法通则上,仅限于对未成年人,或者是对精神障碍者,对他去设置监护制度,然后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去进行监督和保护,但是面对中国步入老龄社会这样一个现实的话,大家就主张说,我们也应该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上边,在我们未来的民法典上设计比较全面的成年监护制度。

胎儿有没有民事权利?要不要进行规定?

在很多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王轶教授清楚地记得,在民法学研究会提交的专家意见稿中,专门写了有关内容。

王轶表示,当时有专门的条文,建议对“胎儿”进行周到的保护,当时提到说,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都视为他已经出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味着什么?

李永军教授分析,我国有了《合同法》,有了《物权法》,有了《侵权责任法》,之前有《继承法》和《婚姻法》,这些法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成熟的,其实现在说到底,最难的可能就是《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攻克之后,在原有的既有法律基础之上,再编纂各编的话,应该比较快,总则通过的两到三年之内,能够完成编纂工作。

除了大家关心的《民法总则草案》以外,还有一部法律草案也是初次提请审议,即《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作为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国目前的《红十字会法》是从1993年10月31号开始施行的。在近23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红十字会经历过汶川大地震这样的紧急救援,也曾因为屡次出现的**遭遇诚信危机,社会对修订《红十字会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那么,今天将提请审议的《红十字会法》可能会作出哪些修改呢?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介绍,现行的红十字会法是在23年前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今的社会环境和当年立法时已经迥然不同。

王振耀介绍,那时候我们还没有加入WTO,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比较低,人均GDP也只有几百美元。市场经济也只是刚刚开始,更不要说慈善事业还没有发展起来。所以说,这部法律肯定存在一些结构性的缺陷。根据现实的发展,有些架构、体制恐怕需要调整,包括监督的公开、透明等。

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红十字会也在赈灾、国际救援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完善的监督机制,加之公开透明度有限,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在相关负面事件中曾遭到质疑。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表示,面对中国红十字事业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王汝鹏表示,现行红十字会法中有关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法定职责、治理结构、监督机制、法人资格、法律责任这些方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红十字会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修改对它进一步地规范,来适应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除此以外,红十字会还面临着红十字名称和标志的保护等问题。尽管现行红十字会法规定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但由于缺少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现实中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名称、标志的行为屡见不鲜,甚至还有人打着红十字的招牌进行诈骗。王汝鹏认为,应明确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他指出,像奥地利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的不当使用规定非常详细,具体列举了八项禁止性的规定,并且对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王振耀表示,对现行红十字会法进行修订,将有助于解决红十字会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在本次会议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委员们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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