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共1篇)
1.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篇一
川庆钻探
工程公司 地质勘探开发研究院文件
川庆地研质安发〔2011〕3号
关于贯彻落实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防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1月5日公布了九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简称《禁令》),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坚决禁止的行为。结合院实际,现将贯彻落实《禁令》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解读
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央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令》,目的就是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防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是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遵照公司要求,院将组织相关人员解读《禁令》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的生产实际,解读出适合我院生产实际的具体内容。
二、广泛宣传,坚决执行
《禁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具体行动,是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是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禁令》内容的宣贯,院将对《禁令》内容进一步细化,纳入院下一步准备组织编写的《行为安全规范手册》分册。各级领导要亲自带领广大干部员工进行学习,广泛开展《禁令》的宣传,确保每位员工能熟知其内容、了解其内涵,教育员工铭记违反《禁令》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将执行《禁令》作为川庆公司、院2011年“规范管理,强化执行”年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加大督查,强化考核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严格遵守《禁令》要求,并纳入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加大对违反《禁令》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禁令》的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政— 2 —
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反《禁令》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院将各单位对《禁令》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2011年对各单位的考核,严惩违反《禁令》行为。院将适时开展督查行动,确保《禁令》在生产经营中得到贯彻。安全监督站要加大对《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院要将《禁令》内容纳入《HSE责任书》考核之中,加大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和奖惩力度,鼓励全体员工自觉遵守《禁令》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抄送:院领导,院长助理,副总监,副总师,机关各部室。地质勘探开发研究院
2011年01月30日印发 — 3 —
附件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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