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协议

2024-09-29

特困人员供养协议(共10篇)

1.特困人员供养协议 篇一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暂行办法》分总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13章70条,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2-3]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办法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办法》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五保及发展

1集体保障时期:1956—1978年

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正式创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1956年。是以公社内部剩余和积累为基础的互助共济的一项救助制度。大部分五保对象实行分散供养,五保户的最基本生活也得到了保障。

2村提留、乡统筹供养时期:1978—2002年

1985年,全国开始推行乡镇统筹保证“五保”经费,五保供养也完成了从集体公益金供养向以村提留、乡统筹供养的转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总体上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五保对象生活有了明显改善。

3.国家保障时期:2003年至今

2003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放在农业正税20%的附加中支出。2006 年全国取消农业税费后,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五保供养正式纳入了国家保障的范围,实现了从传统农民互助共济的集体福利事业向国家财政保障的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历史性变化。

2.农村五保特困人员供养诚信承诺书 篇二

乡(镇)政府:

我是 乡(镇)、村委会村民,户口,家庭人口 人,因家庭生活困难,特申请了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我向村委会承诺:在办理过程中所填写的家庭困难状况、人口数量、家庭月(年)总收入 元、人均月(年)收入 元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在依法享受特困人员待遇时,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履行各项应尽义务。并做到;同时,在今后相关部门的审查过程中经得住核实,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上报。如有虚假,我将主动退回特困人员资金领取证和已领的特困人员资金,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我个人承担。并承诺在五年内不再提出特困人员申请,请县、乡、二级给予监督。

特此承诺。

此承诺书一式二份,县局、乡镇各留存一份。

承诺人签字:

3.特困人员供养协议 篇三

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那么,啥是“无劳动能力”?该负责人介绍,“无劳动能力”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细则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他介绍,前面所说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此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4.特困人员供养协议 篇四

国务院

号:国发〔2016〕14号 发布日期:2016-2-10 生效日期:2016-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2014年,国务院公布施行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城乡“三无”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我国城乡特困人员保障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为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其托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担负起资金投入、工作条件保障和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价,将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二)做好制度衔接。

各地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各地要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鼓励社会参与。

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国务院

2016年2月10日

5.散养五保供养协议(新) 篇五

甲方:翁墩乡________村________组全体农户

乙方(五保户):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监督责任方):____________村委会

丁方:翁墩乡民政办

为了逐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五保对象生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五保供养协议如下:

一、乙方现年________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经调查符合五保条件,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乙方为五保。

二、乙方的不动产(承包田地______亩、宅基地_____㎡、房屋_____间____㎡)和私有财产归乙方本人所有,乙方可自耕自管或委托他人代耕代管,村组及他人不得无偿占有。如因需要而处置时须经乙方本人和丙方同意,村组及他人不得随意处置。如遇土地开发或租用时,乙方享有本村民组村民同等的经济利益。

三、丙方负责乙方身份与条件的认定;乙方不动产的登记审核、监督,如乙方情况不实或乙方不动产的流失,责任由丙方承担。

四、丁方负责对甲乙丙三方的监督、审核,确保政策待遇的落实,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镇政府四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所在组户代表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乙方(签字或按手印):

丙方(村书记、村主任)签字(村委会盖章):

丁方:(盖章)

6.乡镇五保对象分散供养协议 篇六

甲方:()村五保对象()扶养人()乙方:()村五保对象()

丙方:()村委员会

为了确保五保对象生活,丙方委托甲方对乙方提供照料。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五保供养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乙方的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的保障,对乙方日常生活予以照顾,确保乙方吃饱穿暖,住房安全,有病得到及时医治,并负责处理老年人的后事。

二、乙方五保救助金由甲方支配,甲方应保证乙方享用。丙方在甲方照顾乙方期间,每月付给甲方500元工资补贴;同时乙方的责任田由甲方耕种,直至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

三、丙方负责监督甲方对乙方的供养质量,若发现甲方不尽供养责任,及时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四、乙方去世后,甲方在尽到扶养责任的前提下,对乙方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镇民政办、旗民政局各备案一份,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签名并按手印)

乙方:(签名并按手印)

丙方法人代表:

丙方:(盖章)

7.五保户分散供养代养协议 篇七

方(五保户):

方(街办、乡镇):

方(村委会):

方(寄养人):

方(敬老院):

因各种原因甲方不宜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经甲、乙、丙、丁、戊五方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由丙方或丁方寄养。

2、戊方每年将五保户供养经费按规定标准发给甲方。由甲方根据寄养的实际情况,自主分配使用供养经费。甲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供养经费由寄养人领取,丙方、乙方要监督好丁方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于甲方的生活等。

3、甲方被寄养前耕种的土地委托丁方负责管理,土地承包费列为老人生活补贴。

4、甲方被寄养时自有家庭财产委托丙方或丁方负责管理。丁方必须保障甲方被代养期间衣、食、住、医、葬等方面基本生活,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并保证甲方发病时及时就医治疗及入院期间的安全陪护。

5、甲方在分散供养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或安全问题由丁方负责,乙、丙方负责协调监督,与戊方无关,戊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因财产等原因与丁方或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丙方应出面调解,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甲方病情危重或故去后,丁方及时通知丙方和乙方,安葬事宜由乙方负责协调,丁方和丙方负责。甲方实施土葬的,安葬费由丙方和丁方协商按一定比例解决。甲方实施火葬的,由戊方计发一年的五保供养金做为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打入乙方账户,由乙方负责协调发放。

8、甲方有下列情形取销五保供养资格,解除分散供养协议:一是经过康复治疗具有了劳动能力;二是因财产继承、自有房屋转让或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等而获得了较大金额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以超过当年五保供养标准为准;三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等。

9、其他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公平、平等,最大范围内保障甲方利益的原则,友好协调解决。

本协议一式五份,自签定之日起执行,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丁方(签字):

戊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8.财政供养人员担保人承诺书 篇八

我自愿为乡(镇)你处贷款捌万元提供保证连带责任担保,如果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由我负责偿还贷款本金及超期利息。并同意你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营业部与我单位协同直接从本人的工资中扣缴,直至借款本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还清为止,本人决无异议。

担保人(签章):年月日

担保人单位证明及承诺 天祝县锐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9.特困人员供养协议 篇九

承诺书

孟寨乡中心学校:

我学校通过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查出符合治理内容十二条中第一条人,第二条人,第三条人,第四条人,第五条人,第六条人,第七条人,第八条人,第九条人,第十条人,第十一条人,第十二条人。自查自纠中纠正清理人,处理人,清理金额万元,追缴金额万元。

以上情况经核查属实,自查自纠工作不存在漏人、漏项、瞒报、作假等情况。

校长签字:

单位(盖章):

10.特困人员供养协议 篇十

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工作会议讲话提纲

为迎接全省五保、特困户救助工作大检查,市财政局、民政局11月29日召开了紧急工作会,省政府将于12月2日至12月10日派工作组对全省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两项工作进行明查暗访,为做好这两项工作,经财政局、民政局研究决定,召开这次由财政

所长、民政所长参加的工作会议,这次会议非常重要,请认真听讲。[好范文-,找范文请到]

一、市会议精神

会议首先各县市区对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了汇报,其次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陈科长汇报了11月下旬全市互查情况,五保供养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

1、部门乡镇已保人员政策落实较好,地保人员落实不好,没有做到应保尽保。

2、资金到位不好。资金到乡镇财政所后,没有及时把资金拨付民政所,有的乡镇财政所直接将五保供养资金交给村,有的在财政所滞留,有的在行政村滞留,没有到五保户手中。

3、五保资金未能实行专户管理,各乡镇、财政、民政没有设立五保资金专户,没有实行专帐管理,资金不能实现封闭运行。

4、部分乡镇民政所证件,资金未发放到位。

农村特困救助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资金落实不好;

(2)、县配套资金未落实;

(3)、操作不规范。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

1、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没有向领导汇报好,没能引起领导高度重视。

2、民政,财政没有配合好。

最后市财政局刘局长做重要讲话,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落实好两项资金。

(二)、要掌握政策,弄清底数,落实到位。

05年五保供养资金无法单列,不再是村级经费的一部分,有的乡镇财政所将五保供养资金同村干部工资和村办公经费混在一起,交给行政村是严重错误的,这个政策一定要把握好。五保供养标准是集中供养每人每年12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000元,给地五保是1000元减去土地收益,任何人不得随降低供养标准,五保数字是法定数字,不得随意乱动。有些乡镇财政、民政报一次一个数,并且相差很大,到底什么原因。各乡镇财政所民政所、财政所需要立即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由民政所将资金直接发放到户。

(一)弄清底数,凡五保数字不准确的地方,请立即弄清底数,建档建卡,建立台帐。

(二)要明确责任,资金不到位是财政部门责任,资金到位,没发到户是民政部门的责任。

(三)3天内将两项资金全部发放到位,(12月2日前)

二、我县五保供养,特困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工作要求

1、五保供养底数不清,有些乡镇报五保数字报一次一个一样,有时差别很大。要求底数不清的乡镇财政民政两部门,密切配合,尽快澄清底子,建立台帐,建立档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县民政局审批,五保数字以今年8月份财政局农税办统计数字为准。

2、未能做到应保尽保,有的乡镇把没地五保保起来,给地五保没保。

3、未能设立五保资金专户,各乡镇财政所一定要将五保资金按照县农税办里核定数字,如数拨付给民政所,在民政所设立专户,坚决纠正将五保资金交给村里发放的错误行为。

4、五保户,特困户证件,发放到位。上次市民政局检查发现,有个别乡镇仍在使用老五保证。特困救助证,五保证款未发的,要求12月5日前一定将五保证,包括地保的五保证、特困户证款发放到位,否则,省政府明查暗访谁出问题谁负责任,资金不到位由财政所负责,资金到位,五保证(包括地保)、款不发,由民政所负责。

5、特困户救助工作一定要严格操作,按程序办事、证、款一定要由民政所直接发放到户,不准交给行政村代发。以免资金在行政村滞留,甚至挪用。特困户审批表没上交县民政局的抓紧时间上交,以规范操作。

6、县财政局,民政局将组成督查组,对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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