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对策

2024-10-21

合同管理对策(精选8篇)

1.合同管理对策 篇一

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及解决对策

一个 企业 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本文围绕近年来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 问题,进行深入 分析,并提出治理对策,目的是有针对性地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这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

当。

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遗漏的部分往往是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没有写明如何处理违约的条款,就无法追究责任。

4.只有从合同而无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

5.违反 法律 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 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1.应当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合同变更包括合同 内容 变更和合同主体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地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的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关键在于合同变更要及时。

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未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施工企业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重视。

3.应当签证确认的未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常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应当追究的却过了诉讼时效。建筑企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但因没有及时诉诸法律,当起诉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期,无法挽回损失。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并不是所有的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二、解决建筑 企业 合同管理中存在 问题 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可从下述四方面着手:

1.选好人员。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在选拔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组织好在职 学习。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使其在岗位成才。

3.选送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较为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企业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

4.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责、权、利,建立竞争机制,对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通过以上途径,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语文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 网络 和制度网络。

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

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

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动作,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调整,不断完善。

(三)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

同管理水平

“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展起来的,目的是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市场秩序和 经济 秩序。企业应主动、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

2.合同管理对策 篇二

关键词:高校,合同管理,现状,对策

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主要任务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科学研究,较少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涉及的经济行为也相对单一。[1]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办学的模式由单一的公办高校变为公办、公办民助、民办、中外合作办等多种方式,资金的筹措方式也由单一的国家拨款变为政府拨款、市场筹措、校办产业、科技研究等多种来源形式。因此,高等学校与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也日益紧密,从而与市场经济的融合度也日益加深,高校的发展已无法脱离市场,独善其身。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契约经济、合同经济,而高校对这套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因此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往往会引发一些合同纠纷,给学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高校必须将合同管理摆在学校管理的重要位置。

一、我国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指的是高校对自身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2]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共同管理;而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目前,多数高校都没有成文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对经济合同统一、规范的管理几乎空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都是由各校内机构、二级核算单位独立进行,造成多头管理或者管理缺位,加大合同缔约、履约风险,易陷合同纠纷泥淖。另一方面,学校由于无法统筹掌握经济运行态势和需求,容易产生重复购置等浪费现象,也易滋生经济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近几年,很多高校逐步意识到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开始采取措施,规范合同签署流程。但由于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处于摸索尝试阶段,鲜有经验可鉴,因而在管理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签约责任人法律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

经济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过程。在签约的过程中,签约责任人的法律观念和风险意识,直接影响着以后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但在实际的签约过程中,签约责任人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又没有熟悉法律的合同管理专门人员的法律意见和提醒,导致合同在签订之初就存在了众多的潜在法律风险。譬如一些管理者受传统思维观念的影响,认为订立合同仅仅是“走形式”和“跑过场”,或是认为双方是长期合作伙伴,碍于情面搞口头的“君子协议”,不签书面合同;或是不仔细推敲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认真审核对方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随意草率地签订合同,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纠纷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给学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者部分合同的订立未经学校法人授权,未使用合同专用章,是由高校下属非法人单位、部门、学院等擅自使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的,根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签约主体资格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承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规定,导致合同最终的权利义务还是由学校来承担,额外增加了学校的负担。[3]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分工统筹不畅,导致监管缺失错位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4]在高校经济合同的管理实践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归口管理由各责任部门、财务处、校长办公室等部门协同完成,各部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个别部门把关不严、各自为政、沟通不畅等现象,致使管理链条松散,监控不力;同时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牵扯到合同条款的变更,特别是定金、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的变更,学校缺乏合同条款变更的控制程序,导致很多变更仅为口头约定或者变更过于随意,损害了学校的利益;并且在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实际执行机构为各需求单位,学校出来财务部门在最后付款环节的形式审查外,再无其它任何监管控制措施,从而为合同的完全、安全履行埋下隐患。

(三)合同出现纠纷后,相关部门责任不明确,互相推诿贻误解决时机

高校签订的合同种类多、数量大,涉及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图书采购、技术研发、盘活资产、引资建设、项目贷款、合作办学等方面,并且有的种类的合同牵涉各个不同的院系以及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合作交叉,当这些牵扯多方主体的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后,各部门间的互相推诿就不可避免。导致学校作为合同主体一方在对另一方主体的责任追究上削弱了凝聚力,使纠纷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甚至有的由于内部的互相指责导致对另一方主体责任的追究超过了《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给学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高校合同管理的对策探寻

针对目前我国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应加强对合同管理对策的探索,寻求高校合同管理的新路径。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良好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指导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合同管理是现代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是高校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的共同行为,高校各级领导、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以及对高校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搞好合同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因此,高校应对干部职工进行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对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进行合同管理培训。[5]通过学习,使大家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能够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同时使大家认识到,在高校中开展合同管理工作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要求,也是高校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自身管理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内在需要,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学校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严抓合同履行管理,强化动态、全程监控

合同签订只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对合同履行期间的严格管理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根本。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实时跟踪,及时掌握合同履行动态,发现对方轻微违约或部分不履行时,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变更合同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忌以内部报告、批示的方式取代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发出必要的书函,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函件往来予以签收归档,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予以保管,加强合同动态管理;畅通渠道,建立合同主办部门上报、合同归口部门统计的合同履行台账,全面掌握校内合同的履行情况,保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证据,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6]同时,审计、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结算手续,杜绝违反合同规定超进度付款现象的发生。

(三)建章立制,加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合同的规范化管理需要学校有一整套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从程序上、权限上规范、约束履行签约职能部门的行为,确保经济合同在签订之初、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后都能够有所准备,防风险于未然。譬如要完善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制度,使学校法人代表——校长的授权委托行为规定化、规范化、合法化,防治受托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过于集中;完善合同的审查审批会签制度,根据合同标的的大小不同,可以规定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审批或者按照先交学校法律顾问机构(或人员)、审计部门、其它业务技术部门先期审查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再根据以上专业意见由职能部门进行会签——最后交校领导审查批准的程序性制度;完善合同专用章使用申请管理制度以及合同登记、汇总及归档制度,确保合同履行过程证据保存充分、完整,当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做到准备充分,有据可依。

三、结语

随着新时期高校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融入,高校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从思想上进一步提高对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能够做到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高校的利益;同时要经常深入下去,了解合同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学校合同管理的制度和体系;提高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互相监督,充分发挥合同在教学、科研、产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史为业.高校合同管理的路径探析.会计之友,2010,(10).

[2]刘立霞,孙玉荣.高校合同管理规范化及风险防范研究.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25.

[3]段艳华.论高校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10,(四).

[4]赵海波.浅谈高校依法治校中的合同管理.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5).

[5]冉福松.浅析新时期高校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师,2008,(8).

3.合同管理对策 篇三

关键词:现代企业;合同管理;法律制度;审查监督

合同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形式,现代企业经济往来中各方主体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的,合同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把好合同管理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下面就如何推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不断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遵循法制制度的保障,进行浅要分析。

1.合同管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A.合同管理的概念及内容

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不仅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手段或程序,还包括调查、谈判、起草、签订、履行、监督等环节,使合同依法订立并全面履行,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

B.合同管理可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企业权益

加强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而言,可以促使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求得生存与发展;对社会而言,它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的组织行为,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对外开放的角度讲,它也是在企业管理制度方面实现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要体现。因此通过依法实施合同管理,可以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我国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合同管理的发展也经历了从起初过于简单、粗糙不规范,发展至今逐步细致规范趋于完善,但企业在合同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合同管理中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与管理方式以及法律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经常是辛辛苦苦赢得的利润,却由于合同上的漏洞而交了学费。相比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现在企业的合同管理完善很多,但至今在合同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不少人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合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若不了解二者的依存关系,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草率签订,遇上纠纷就会因缺乏依据或者依据不足而吃亏。

合同与合同管理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往往合同生效这一阶段倍受重视,但合同履行阶段容易被忽视。一旦合同签订了就束之高阁忘记履约或大打折扣。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多数产生在中后期履行阶段。

合同法律和合同法律意识滞后。我国从1999年3月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可以说从改革开放到市场经济进程中,企业所处的合同法律环境是不完善的。企业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较为滞后,不懂得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订立签署合同随意性强,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

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很多企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出现诸如合同原件丢失,在签订合同时对方资质未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合法权益被损害便无法主张自己权利的案例。到目前为止企业的合同管理虽说基本上达到了有章可循,但有章不循的现象还不时出现。

B.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过于简单、模糊以及文字不严谨

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一些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合同条款约定的意思不明确或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比如最漏掉违约责任条款等。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

C.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由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以享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同时作为法人职能内部科室是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现实中一些公司的分部、销售科等职能科室甚至销售员工经常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既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又无身份证明,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很难明确。

D.主从合同关系不明确和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公司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E.合同的生效与履行问题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但是合同上面仅有签字或盖章,而有的到底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不是很清楚;还有些合同未明确履行期限;另外,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合同内容或主体变更时,不少负责履约的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一方主体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几点往往被忽视,从而埋下安全了隐患。

3.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为了更好的防范合同管理风险,结合上述合同管理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A.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怎样的合同管理体系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笔者通过实践调查并结合有关的理论知识,认为在合同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归口审查、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管理模式。

统一管理,就是由集团公司制订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确定统一的合同管理部门;归口审查,即对合同内容,由集团及二级单位两级合同主管部门归口审查,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联合会审;分级审批,即按合同的性质和标的额大小划分集团和二级单位的合同签订、审查审批权限。各负其责,即对合同项目承办单位对合同订立、履行全面负责。确定了管理体系,还要明确各级机构及同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它是保障建立管理体系目的的具体落实,只有各主管机构、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努力,密切配合,才能把合同管理工作做好。

B.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大多是通过各种合同来体现的。因此建立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非常重要。比如合同归口、合同授权委托、合同审查、合同公正制度、合同专用章、合同归档等制度。这些都是合同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只有健全这些制度,才能对合同法及有关合同法规、规章在企业经营中贯彻执行情况、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的有效地监督检查,而合同审查制度又是其重中之重。合同的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特别是一些重大合同,能否正确地签订对企业关系极大,因此,必须经过审慎、严密地审查才能保证所签合同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才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C.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后,在实施过程中,尚需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是必要的。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性质,该项工作应由企业主要领导负责,企业法律机构作具体工作,检查期限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其工作内容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对合同法及有关合同法规、规章在企业中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对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合同履约中的问题,制订对策,通过整改使合同顺利履约;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采用妥当方式处理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

E.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

通过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利用网络、外聘专家讲课、选送深造等渠道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业务、法律事务、《合同法》和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学习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总之,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实施合同管理。而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1]徐兰英,李向民.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

[2]陈 通,任明,宫立新.企业合同管理风险辨识及评价研究

4.合同管理对策 篇四

专业论文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过程,只有熟悉掌握建筑领域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深化合同管理方法,才能确保建筑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本文提出了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不用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要求合同管理人员熟知合同的全部条款,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受到损失。

一、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投标不规范

首先,承包、发包双方都有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部分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弄虚作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办法,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有些施工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招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活动。其次,招标文件中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条款。有些招标文件对发包范围表述不明、设计不详尽、采购及支付的规定不清晰;有些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方必须在三天内报价(多数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并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负责,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埋下隐患;部分发包方以招标文件不能修改为由拒绝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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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同条件,已签约的大部分合同不是承包、发包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契约,而是发包方单方面意志的产物。最后,评标方法不科学。不少工程在评标时采用“最低价中标”原则,引起恶性竞争。承包方为获取利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不压低造价,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缺陷。

2、合同签订不平等

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条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发包方将带资、垫资承包工程作为合同的重要要约。第二,发包方把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以及因发包方的原因造成的窝工损失等都转嫁给承包方。第三,发包方经常盲目压缩工期,加上资金不足、设计图纸不到位、甲方供应设备材料不及时等因素的影响,工期更是紧上加紧。并且工期拖延罚款按照天数计算,而不是按照国际惯例设置最高限额误期损害赔偿金,使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无法得到保障。

3、合同履行不严格

一些承包商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给资质比较低或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者假借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工程,从中牟利。有的承包商甚至将工程层层转包,给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留下隐患。从当前建筑行业队伍管理的现状看,大型施工企业中都挂靠着众多的中小企业,造成实际上的越资质承包现象严重。发包方经常不根据合同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并且以项目正在审计为由,迟迟不予结算,甚至无故扣减工程款。由于没有硬性时间约束和违规后处理办法,时间完全掌握在发包人手中,使施工单位的大量资金无法回收。

4、合同监管不到位

我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世纪90 年代,取消了工程合同审查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多数地区对备案的合同存在把关不严甚至不把关的问题,而对合同执行过程的监管基本上是空白。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由三个原因造成: 第一,监管不到位,职责范围不明晰。目前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逐步演变而来的,在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存在行业分割、多头监管的情况,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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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缺乏合理的分工。监管队伍也没能很好地进行整合,没有专门的队伍统一执法。在监管范围上表现为“缺位”与“越位”并存。第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发挥不够。我国的行业协会实际上扮演着“二政府”的角色,带有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而非行业自律组织。它代表的是政府和各大国有企业的利益,无法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行业自律、协调、服务职能。行规、行约不完善,经费不足,使其行业认同度低,在行业内缺乏权威。第三,公众监督的理念还较弱。我国法律中有公众监督的条文,如《建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但缺少具体的监督途径,也没有具体的反馈机制,可操作性较差。而且,很多公众并不知道自己享有这种权利和义务,致使公众的监督力量对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并不构成约束力。

二、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一要选好合同管理的专职人员;二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三要加强业务和法律培训,法律培训应侧重《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担保法》《物权法》《公司法》及《刑法》等基本常识方面。通过学习培训,使得公司相关人员都能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例如: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合同承办人会有意识地看拟盖章的合同全部条款是否与已审查的合同条款相一致,合同对方加盖的公章是否为有效的公章,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可辨,在合同文本上修改过的地方对方当事人是否盖公章予以确认;此外,还要加强和提高防诈骗(刑事)、反欺诈(民事)的识别能力等等。

2、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要注意:(1)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配备和人员培训,建立合同归口审查和分级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2)明确合同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合同审查部门和承办人、合同批准机构和人员及合同归档部门和承办人的职责。(3)规章制度一经制定,除了严格遵照执行外,还应有相应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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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保证该项制度得以更新,以适应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变化。

在具体操作上,对合同管理实行归口、分级、划块管理模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合同一级管理部门,负责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考核合同管理情况,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统一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事宜,负责合同备案文本的管理,考核合同管理人员,组织合同管理知识培训等;各业务部门为合同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立项、可行性调查、文

本草拟、签订、履行、争议解决和履行过程中的档案管理等,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上报合同履行情况;相关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合同履行完成后的文本归档工作。

3、切实把好项目调查、合同审查和履行监督环节

合同归口部门要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必要时可向公司要求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配合协助调查。业务承办人员应对涉及的业务事实详细告知合同审查人员,在对合同背景了解的基础上认真对合同条款加以推敲,确保合同应具备的条款齐全、准确;确保文字表述确切无误,避免条款之间的矛盾性;使用格式合同时应注意避免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出现;加强对合同变更的管理;及时适当履行发送正确的函件等通知义务;重视证据(资料)的保留及保证其有效性;及时行使合同权利以确保诉讼时效。同时,可建立重大项目和合同专项审查管理制度。

4、建立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理的合同管理模式不应是静态的、也不仅仅是某个部门的事务,而应该是动态、连续、相关责任部门共同的管理过程。采取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以减少合同管理中期和后期争议的发生及避免措施建立的滞后性,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对整个事件过程作出评估和总结,在根据成因分清责任基础上实行责任追究制。事实上,对合同法律风险的控制,一个公司的核心能力并非是其诉讼能力,而应该是合同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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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合同管理将能有效地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准确地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妥善处理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合法合理地解决纠纷等。合同管理能力的提升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诉讼出现,而且相比诉讼,合同管理的成本也小得多,同时,其还能化解不特定的法律风险出现。因此,提升合同管理能力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公司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依法治企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力保障。

总之,要在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索及归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罗晓峰.浅谈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S2)

[2] 崔大勇.浅析我国当前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02)

[3] 姚流浩,范月峰.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建筑技术开发.2010(02)

5.合同管理对策 篇五

尹力平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55000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国有企业而言是挑战也是机遇。《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本文首先分析了国有企业现在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其次深入研究了《劳动合同法》对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最后提出来了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关键词:国有企业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管理

国有企业虽然经过了30年的改革,但其劳动关系的管理方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从多方面重新界定了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力主构建二者的“和谐”关系。在如今人力资本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人力资源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国企再不改变传统的用人方式,有效盘活现有的人力资源存量,提高单位人力资源的产出,就无法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给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不做好应对,就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成本,进而降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以《劳动合同法》为背景,分析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存问题,以及对企业造成的巨大危害,并探讨在目前体制范围内进行应对的策略和建议对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一、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存问题及原因

(一)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问题

1.管理理念相对发展落后

90年代以后,虽然许多国有企业己将原来的人事处、人事科更名为人力资源部,但是相当一部分企业只是形式上的改动,从用工制度、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到企业经营者的任用制度基本沿用传统的方法,与原来无实质性的差异。而一个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应该是能确定企业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需要什么样的人才、能及时为企业寻找合适的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能对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为企业保持强劲的生命力和竞争力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保证的管理机构。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应该是经过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培养的专业管理人才,拥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知识与能力。

2.缺乏良好的科学管理环境

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内,没有赋予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相应的职责,人力资源部门的绝大部分日常工作仍然在围绕诸如人事考勤、档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人员配置、绩效考评等事务性工作来开展,对人力资源发展规划、职工发展、政策制定完善、促进组织变革等方面的战略性工作很少顾及。

3.人力资源相对过剩及分布不均

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的相对过剩主要表现在沉重的冗员负担。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将近4000万人,富余人员约占1/4左右;离退休人员1000万多人,相当于国有工业企业在职职工的1/4。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的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有很大的不平衡性。越是人才密

集的地区、行业和单位,人才越是竞相挤入。越是人才稀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人才越是留不住。

4.人力资源结构不尽合理

据了解,发达国家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已经达到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的70%以上。我国近十年来在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占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比例一直在40%上下徘徊。就我国现阶段国有企业的人才资源状况来讲,固然有数量不足和素质偏低的问题,但是最为紧要最为关键的问题却是分布不合理、配置不科学、结构性矛盾突出、资源整体效应不高的问题。

5.职工再教育工作创新不足,人才流失现象严重

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不重视职工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还没有把人才培养看成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主要的基本建设,企业的人才培训还没有和职工的敬业爱岗、管理能力、创新精神以及自身价值等综合为一个整体去统筹考虑,还没有树立“日常管理是培训”、“终身接受培训”的观念。随之而来的是职工创新动力不足,造成人才大量流失。

6.国有企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关系模糊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不明确,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与普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范,最终造成管理中的两个极端: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权利不落实;另一方面,职工的主人翁权利得不到真正的实现。前者制约了经营管理者的决策水平的发挥,后者影响了普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二)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存问题原因分析.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落后

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国有企业对人才的漠视还大量存在,论资排辈的用人机智扼杀了职工的创新热情:人才管理模式还相当陈旧,忽略了职工的差异性、个性和创造性;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价标准,没有建立竞争性的报酬体系,没有体现出以业绩为导向的分配原则,导致了人才埋没与人才的流失。.缺乏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一直以来注重事务性人事管理工作,而忽略了与公司战略的主动配合。对于用来找到影响战略实现最重要的人力资源问题,并确定人力资源管理总体方向的人力资源战略,则几乎没有企业涉足过。究其原因,国有企业生产导向的经营理念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在生产导向经营理念下,人力资源是一种成本,是企业经营的资源,但不是决定性的资源,人力资源管理只是一项辅助性、服务性的管理职能。

3.制度执行力度不够

国有企业对绩效考核制度和培训计划的制定比较重视,但这些制度中的具体操作性安排,例如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培训内容与方法设计,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之一正是制度本身不够科学合理,缺乏必要的管理工具。

4.人才政策不够科学

虽然有些国企也制定了一些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政策性文件,但这些文件要么因辐射面不够宽,要么因缺乏实施细则而无法落实,甚至有的政策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反而造成了很大的负面效应。

5.约束机制不规范

目前在我国,国有企业在监督约束机制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者管理权限缺乏约束;第二、管理者约束软化;第三、管理者约束流于形式。

6.激励机制不到位

我国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的主要缺陷表现在:第一、管理者收入畸形化。在我国国有企业中,管理者实际收入高于名义收入。第二、管理者的贡献与收入脱节。第三、管理者的升迁采用行政管理方式。第四、对管理者重约束、轻激励。

二.《劳动合同法》对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对国有企业人力成本的影响.过度成本

第一、教育成本由于新法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管理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员工,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全适应新法所带来的这种改变。这期间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资金都属于企业适应新法所付出的教育成本。

第二、心理成本新法实施后,有许多国有企业认为新法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一方,忽视了对于企业的保护,从而对新法有一定的抵触和不满情绪,一些企业甚至会想尽办法,做出一些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这些行为会伤害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感情,导致员工工作效率下降和企业人力资源流失。而且规避新法的行为终究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惩处,因此最终受损的都是企业。

2.人工成本

第一、入职成本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和服务期的严格限制、对于劳动者辞职权的扩大和对劳动者解雇保护的提高等变化,都使得用人单位入职环节管理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难度的提高,实际上就增加了入职成本。

第二、人力资源的保障成本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企业延长员工的劳动合同时限,因此企业必须增加劳动保障和福利性的投入。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相当普遍,新法通过赋予劳动者随时解约权和补偿求偿权来迫使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各种社保费用。

第三、开发成本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约金失去了惩罚的功能使得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开发成本提高。

第四、离职成本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用人单位终止合同时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间接成本

第一、由于劳动者维权意识跳跃性的提高,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增加,使企业分散了经营管理主要业务的精力。

第二、核心人才管理。过时的核心员工不剔除,加上新的核心员工,可能会导致核心员工队伍的膨胀,从而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

第三、变革成本。由新法实施带来的劳动力成本上升,是相对刚性的,很难直接对其消解,企业留下的唯一路径,只能是变革企业内部制度,并持久优化,企业可能从中获得生产效率的提高和长久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以持续提升的利润来化解增高的成本。

(二)《劳动合同法》对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影响

1.对劳动合同自身的影响

新法中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劳动积极性,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从本质上改变之前不正当、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2.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影响

为了有效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第一、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对合同试用期的影响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多角度、全方位对试用期作出了新规定:第一、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了新的对应关系。第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三、明确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第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六、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对劳动合同总体成本的影响

按照以往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用人单位均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三)企业劳动派遣的影响

1.国有企业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第一、保护政策保障力度小。国有企业劳动保护政策不到位,派遣工人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第二、劳务派遣的滥用。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将原应续签合同的职工改为派遣劳动者,降低劳动报酬等标准,逃避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企业过度使用派遣劳动者,对正常的就业秩序构成了冲击。第三、待遇不等。劳务派遣人员在企业难以获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民主权利、劳动报酬和晋升机会等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五十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保证具有良好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同时防止劳动派遣业的过度竞争而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第二、对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工资的支付等,明确了劳务派遣方和劳务输入方的义务和责任。第三、禁止不规范的劳务派遣行为。第四、限制了劳务派遣的范围。尽量降

低因劳务派遣付出的成本,促进用工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务派遣成为单位用工的必要补充。第五、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赋予了被派遣劳动者知情权、工资权、结社权。第六、降低了维权成本。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实行一裁终局,而且缩短了裁决时限,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这些规定有助于简化维权成本。第七、加强协议风险及控制管理。

(四)《劳动合同法》对国有企业劳动诚信的影响

1.合同签订阶段

我国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分别从:告知义务、合同期限、试用期、无效劳动合同认责等几个方面充分而具体地体现并运用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2.合同执行阶段

《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相对于劳动者来讲,应诚实守信的履行工作义务,对用人单位尽忠诚的义务,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3.合同解除后阶段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五)《劳动合同法》对国有企业工会作用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法律规范中的地位,赋予了工会作为劳动者集体劳权代表者的法律身份。

1.协商契约权

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以专章的形式对集体合同作了特别规定,在工会的集体协商权、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上,明确了工会当事人资格,强化了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中心地位。

2.参与共决权

《劳动合同法》分别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赋予了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权利。为了杜绝用人单位的独断专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制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拥有“共决权”。工会一是要确保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和合理性。二是要确保规章制度在制定和公布的程序上合法。.监督干涉权

《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监督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知情权。检查、调查、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接受职工举报或控告等等。二是处分权,即工会对监督内容进行评价,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意见、建议及督促监督对象矫正违法行为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引导企业逐渐转型,因此我国工会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既要关注工人权益,也应关注企业发展,使我国顺利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提高,度过转型时期。因此工会作为劳资双方的桥梁与纽带,其作用更加重要。

三.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

(一)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权利,也是国有企业的义务。国有企业要用好这一权利,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用制度维护国有企业的权益,并保证国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性及其条文内容的合法性。具体的操作就是要: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应该注重对每一环节严格把关,环环相扣,从而形成科学的体系,降低国有企业用工的风险与成本。第一、选人要严谨有术。第二、强化试用期考察。第三、劳动合同的订立有讲究。第四、员工配置科学化。第五、善于运用培训。第六、善于运用劳务派遣。

(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水平

第一、转变用工理念。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国有企业要转变传统的用工观念,树立一种新的劳动力成本的观点。

第二、强化细节管理。首先,核心员工和非核心员工区别管理;其次,关于合同中培训违约金的约定。最后,严把招聘考核关。

第三、推进管理法制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应该以劳动法律作为依据去开展工作人力资源管理也应该法制化。为此,国有企业要积极通过转变,强化再造国有企业规章制度,使其合法化、民主程序纸面化、证据化。

(三)加强人力资源激励机制

完善的激励机制是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发员工的创造性与工作热情的最直接、最有效的管理措施。我国国有企业可以采用信任激励法、职务激励法、知识激励法、情感激励法、目标激励法、荣誉激励法、行为激励法等人才激励的方法,建立人力资源激励机制。

(四)引入三方协商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国有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变化不相适应。通过政府、工会、国有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安定的必然选择。

当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的时候,它会积极引导双方更好地实现其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协议,会指导帮助国有企业双方更好地通过协调机制来达到双方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五)协调国有企业与工会的关系

为了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积极作用,使劳资双方以集体化的力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工会要力争与国有企业的协商权力,主动参与事关职工利益的国有企业经营决策事项,要郑重周密地与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指导职工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通过长效监督机制将劳动合同落到实处。首先,工会在集体合同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十分重要。一是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工会代表职工发挥协商谈判的作用。二是在集体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工会发挥积极的检查监督职责。三是当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时候,工会起积极地维护职能。其次,工会的介入使用人单位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的任意性受到限制,发挥特殊作用。

结论

《劳动合同法》是适应我国社会快速发展形势,建立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在劳资双方契约关系上突出了社会和谐稳定的衡平保护思想,给国有企业规范管理,吸引人才,挽留人才,加强团队凝聚力,提高国有国有企业竞争力的重大机遇。同时也给国有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不少挑战,这种挑战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促使国有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更加系统和规范,真正把以人为本落在实处,国有企业应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夯实基础,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6.《劳动合同法》实施难点与对策 篇六

温州市财税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黄成光 刘淑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起了企业的强烈反响。我们要及时调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分析其背景和成因,为更好地解决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

现阶段,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总体较好,在签定劳动合同方面较之前有了较大改善,大部分企业能够针对劳动合同法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但离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急需解决,一些不和谐现象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一)劳动关系存在诸多不和谐现象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尤其是小规模民营企业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从而导致了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对待劳动合同,很多员工表示不愿意签订。他们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后,自己离职不自由了,说不定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企业追究其责任。没有劳动合同,他们不想做的时候,就可以选择离开,这也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率较低。一些企业没有认识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不为职工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个别企业甚至弄虚作假,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变相克扣职工工资。

此外,部分企业存在超时劳动现象,员工每天工作12-13小时,个别企业甚至更长,甚至有些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任意压低工资标准,还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等问题。

(二)大部分企业用工成本增加,部分条款操作难度大

不少劳动密集型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大幅增加了其用工成本,使他们更难雇佣到临时工,将会在人民币币值升高、出口退税减少的情况下进一步恶化企业处境。同时,劳动合同法中一些新的条款和规定,尤其是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导致企业管理成本增加、低端劳动力流动率上升和企业盈利空间缩小,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不少企业试图通过突击裁员、重签合同来规避法律制裁,更多的企业则持观望等待心态。概括而言,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面临两难选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应给加班工资。但是,现在大部分企业都是按件给工资的,工人都是自愿加班的,白天、晚上的工钱都是一样的算法,如果工人不愿加班,企业也不勉强。但工人晚上来干活,就要企业给1.5倍工资,企业便不好运作。

二是试用期3个月就要签约3年难以做到。一些新员工通过面试与企业达成意见一致后便要签约3年,而员工辞职只需提前1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即可,这给企业管理方面带来了难度。如有些企业的工人一般都需要有2-3个月的试用期,才能知道是否适合这个岗位,但是现在劳动合同法规定3个月试用期必须签约满3年以上,这就给他们用工和管理上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成本增加较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社会保险方面,给企业生产成本造成一定幅度的上升。如按现行最低标准为这些员工办理“五险一金”,对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用工成本进行比较,会发现企业用工成本增加较大。

四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较难操作。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企业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在管理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对于积极投身企业工作的员工,无固定期限确实是企业梦寐以求的,但对于部分消极怠工的员工来说,无固定期限合同势必给企业管理增加不少麻烦。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限制性规定,包括经济处罚权的消失,使企业普遍感到对员工缺少了必要的制约措施。

(三)员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认识不到位

企业员工是劳动合同法的直接受益者,但因文化素质偏低、工作流动频繁等原因,许多员工相当漠视自身的权益问题,这也给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一定难度。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非都是企业不愿意,而是有很多原因。首先是企业员工对社保的具体规定不是很清楚,只知道社保费是由国家规定的,个人部分由企业直接从工资里扣取,企业支付的部分就不知道了,也不想知道,宁可企业把买社保的钱直接发到手上而不愿参保;其次是员工不重视此事,一些员工无法拿出办理养老保险必须的户口本,而另外一些则需要将账户从原单位转到本公司来,外地账户尤其难以续接过来,他们不愿意讨这个“麻烦”;此外,企业员工流动十分频繁,很多人只在公司呆几个月,无法为他们办理相关的手续。据了解,为外地人员建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需要原居住地户口、身份证,还要填写《增加人员表》、《信息采集表》。因此,现在的参保被很多企业员工认为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四)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和执法力度有待于加大

对劳动合同法,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针对当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用工特点进行有的放矢地宣传,以至一些企业对某些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同时,宣传手段不新,对一些影响面大,比较典型的案件不能及时曝光,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不能并举。此外,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权益投诉和申请仲裁的案件大量增加,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增加了新的压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目前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工作往往得不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力量配备比较薄弱,执法环境比较差,甚至人身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对策与建议

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要进一步理清思路,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对策,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

(一)尽早出台实施细则,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部分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因此,建议国家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操作办法。一要对法条中一些概括性强,比较模糊、笼统的法律术语作出明晰的解释,以便实际操作;二要对基层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明确,提高基层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使其真正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三要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分行业、分阶段、分步骤地贯彻实施,防止波动,稳步推进,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有效实施。

(二)引导企业提高认识,促进增长方式转变

长期以来,多数民营企业主要依靠廉价的劳动力来维持竞争力,以廉价商品占领市场,换来的则是少得可怜的利润、低端的产业和严重的环境污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成本的逐步上升,依靠廉价劳动力的企业竞争力将难以为继,产业升级迫在眉睫。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实施,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企业提高认识,积极应对,抓住当前政府鼓励创业创新的有利时机,从长期依靠廉价劳动力转变到致力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想方设法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减少生产经营成本加大的压力,促进企业自身健康稳定发展。这也同时将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经济布局,提升区域竞争力。所以,实施劳动合同法,不仅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履行社会义务、促进自身发展壮大的重要挑战与机遇并存期。

(三)重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法律遵从度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的认可度和遵从度。首先,坚持正面引导,突出宣传重点。要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宣传重点,尤其是要宣传订立劳动合同的意义和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危害以及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其次,改进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宣传活动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用人单位,面向广大劳动者,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不断提高劳动合同法知晓率。此外,在宣传工作过程中,还要注重典型案例的结合。

(四)依法健全和完善配套制度,完善劳动用工管理

一是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劳动合同文本。还可以聘任熟悉新《劳动合同法》的律师,参与劳动人事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劳动合同文本的规范,使劳动合同从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都符合法律程序,规避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风险。二是按新法要求对原有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别是在分配制度、工时制度、考核制度、保险福利、奖惩规则、劳动纪律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一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等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三是对随意跳槽的员工,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其行为建议有关部门跟踪评价,作为必备的资料予以考察,以增强企业对员工离职的约束力。

(五)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领导要重视劳动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备,强化经费保障,提升装备水平。有关部门要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将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作为执法重点,广泛深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强化劳动仲裁机构建设,通过加大调解力度、简化仲裁程序、改革庭审方式等措施,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实现对劳动合同争议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六)统一社保法规,配套落实相关措施

7.合同管理对策 篇七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一) 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合同文字不准确, 这样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 应当体现发、承包双方的真实意思。要使发、承包双方的真实意思得到体现, 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也就是说, 合同内容必须咬文嚼字。如果稍不注意, 就很可能会给其中一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 合同条款不严密

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 有缺陷、有漏洞, 常见的往往是漏掉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写好话, 不写丑话;只写正面的, 不写反面的, 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 一旦发生违约, 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使受损失一方得不到补偿。

(三) 履约情况差

施工合同中用词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 导致合同履约率低。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 承包商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 业主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 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往往是承包商根据业主的意思,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 经业主认可后签署, 往往几经确认, 最后确定的文本与招、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经相差得很远, 很多条款已经背离了招、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的实际意义。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承包商不重视, 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 重要的是与业主代表及上面领导做好“沟通”, 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的错误和矛盾用词大量的出现, 甚至一些承包商被迫故意使合同用词错误、矛盾, 或设置二义性问题等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 承包商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业主, 主要表现在“质量等级”要求提高;“工程进度”要求缩短;“工程造价”要求让利, 或违反自然的建设规律, 或低于工程成本, 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合同执行必然受阻。最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差。

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一) 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 索赔成功率低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 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 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 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 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在实际工作中, 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 待双方达成一致以后, 再进行合同变更。很多承包人往往不重视变更管理, 对业主要求的变更无条件服从, 导致工作做了却无法获得赔偿。

(二) 应当发出的书函 (会议纪要) 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 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 是履约的一种手段, 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很好的方法, 不过这一点往往被建筑企业忽视, 结果受到惩罚。

(三) 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 当发生纠纷时, 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四) 应当追究的超过了诉讼时效

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 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 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 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三、针对合同管理不同阶段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对策

(一) 大力推行施工合同范本和招、投标文件范本, 规范合同表述形式

随着我国施工合同范本的不断完善, 广大业主及施工企业将提高对合同文本的认识, 大力推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 它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管理的现状, 减少合同中的矛盾与错误, 提高合同履约情况, 进而提高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水平。

(二) 加强中标承包合同的价格管理

随着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深入, 量价分离、市场定价的建筑工程成本管理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管理必将成为施工管理的有效工具, 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报价及招投标文件中质量、进度条款作为施工合同执行的监控依据。同时, 由于在建设工程中引进监理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等中介管理机构, 他们受业主委托进驻施工现场, 参与工程管理, 将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外行管理内行、合同管理依据不足等现象。根据监理工程师随工程进度提出的质量、进度报告, 造价工程师依据单项清单报价进行合同进度经济指标的控制与审核, 由业主确认后, 承包商获得工程进度款。因此保证了施工合同中质量、进度、投资的动态控制, 从源头上控制了工程实体形成过程投资的合同过程管理。

(三)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组织网络, 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 (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 , 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 延伸到各个角落。一般地说, 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 总部应当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 分公司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 项目经理部应设合同管理岗。

制度网络, 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 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 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则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四)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 组织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特别是经常与合同打交道的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 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对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给予警醒和提示, 避免上当受骗通过以上努力, 使其在岗位成才。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 明确他们的责、权、利, 建立竞争机制, 使他们对各自的工作范围、责任等有详细的了解。通过层层合同责任分解, 层层合同责任落实到人, 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总之, 合同管理任务是相当复杂、繁重的, 施工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 减少风险的发生, 通过正常的合同管理手段保护和争取自身的经济利益。

摘要:合同管理是施工项目管理的核心, 合同管理工作始终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是企业的命脉, 它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加强施工合同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急迫而又重要的工作。

8.合同管理对策 篇八

[关键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有效措施

引言

新时期中国快速发展的建设现状使得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重视合同管理会使企业相对安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越来越重视。但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基础不够,同时合同的社会法律环境不好,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常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承受巨大的风险。所以施工单位只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完善管理手段,才能保护好企业的正当利益。

1、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

1.1 缺乏规范化操作,法律意识淡薄

早在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就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目的在于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经济秩序。但由于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条款往往内容冗杂,很多当事人没有对合同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就草率签订;也有部分当事人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施工合同,甚至采用“口头合同”,导致合同条款不完善,不严谨,甚至不具备法律效力。

1.2 过分迁就业主,合同背离标书

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重要的一项参考便是招投标文件和招标书。在合同签订的实际过程中,甲乙双方因为利益关系会刻意避开招投标书中没有设定的内容和指标。同时,施工承包商不得不迁就业主,按照业主的意愿签订部分内容不平衡条款,有时霸王条款把通过招投标产生的部分甚至全部合同条款推翻。如:没有明确规定所依据的定额之外的计价问题;缺少对索赔处理、合同纠纷等协调问题的规定。

1.3 合同管理脱节,缺乏专职人才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一般重招标,轻管理。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均缺乏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及操作流程,甚至没有设立合同管理部门,无法对工程进行行之有效的跟踪和动态的合同管理。即使建筑企业有建筑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其合同管理人员大多也非专业人才,人员的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1.4 忽视合同变更,放弃正当权利

1.4.1 合同没有及时变更

合同变更的主要情形有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两种。其目的无非是期望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确保合同能够履行或者更好履行。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及时变更,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4.2 书函没有及时发出

履约过程中,必要的书函要及时地发出,这是十分重要的。合同动态管理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做到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来函和去函。这是建筑施工企业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

1.4.3 签证确认没有及时办理

当发生纠纷时,没有办理确认的签证不能作为法律要求的合法有效证据,这常常导致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纠纷时因不能提供有效举证而败诉。故应签证确认的应及时办理签证确认。

1.4.4 诉讼没有及时提起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因此,当建筑施工企业发现与业主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纠纷时,应当提起诉讼的应该及时诉讼。任何不可修复的纠纷在法律时间上的拖延对企业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1.4.5 正当权利没有行使

如果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就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这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因为怕单方面停工而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发包方和施工单位利害关系的不对等,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等常见问题。

2、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的对策

2.1 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风险观念

合同管理的第一步是增强施工企业的整体法律意识。企业领导应学习《建筑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同时注意合同管理过程中风险意识的提高,高度重视并有效识别施工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有效措施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以期最大程度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2.2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配置专职管理人员

企业合同管理的关键是建立起合同管理制度,应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对合同管理全过程起到风险控制作用。同时,合同管理需要专业人员,他们应该掌握合同管理中拟订、修改、谈判及解释等涉及的基本知识,精通工程技术和和相關法律法规知识,同时更应该具有合同履行与合同索赔等公共类的技能。

2.3 提高签约质量,依法签订合同

从源头抓起,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对所要投标的项目,做好充分准备,深入了解建设工程的立项情况、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等,防止商业诈骗;同时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进行认真分折研究,防范合同陷井或缺陷。施工企业应对业主强加的不平等合同条款据理力争,抵制无效合同。

2.4 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关键是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部门要对准备实施的合同制定阶段性的预警、监控、应急方案,建立一支专业性较强的完整过程控制小组,堵塞由于合同签订人员业务水平、法律水平而产生的漏洞,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问题,做好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

2.5 提高人员素质,适时组织培训

明确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知识、能力等要求,据此选择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同时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在职学习。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建立竞争与奖罚机制,对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管理失职,导致重大问题的给予惩罚。

3、结语

合同因为商品经济而产生,是用法律形式表示商品交换。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与业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又要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此外还有采购合同等等,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是承揽工程的重要环节,建筑施工企业应予以足够的重视。针对当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上的不足,应努力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的合同管理,将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实现动态管理,质量管理,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参与竞争,规避风险的能力,利用合同管理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可靠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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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清玲.关于公路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的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16(24):218-220.

[3]王庆.建筑施工合同的特定与管理[J].山西建筑,2009,35(9):2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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