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通用8篇)
1.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一
锁阳城司法所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工作总结
2014年以来,我镇以创建“平安锁阳城”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现将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人民调解被誉为保一方平安的“卫士”,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但在过去,由于地方党政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并不很重视,重打击、轻预防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任务,比较虚,见效慢,再加上人民调解工作点多、线长,经费没保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队伍不稳定,调解方式随意性大,工作规范性差,工作质量、效果难以准确衡量。
我所为把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切实的落到实处,特将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司法厅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使建设工作有了明确的方向,干有标准,明确了“五落实、六统一”。2014年全镇规范化调委会要达到80%。为实现上述目标,我所从健全机构入手,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在辖区内各行政村普遍建立相应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机构的基础上。全镇现有调解会9个,调解员和信息员78人,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网络。其次是加大经费投入,解决阻碍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今年以来,全镇投入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资金上万元,解决了乡镇调委会和村调委会场所问题。三是建章立制,统一流程。
在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我镇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贯穿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主动排查,主动发现矛盾纠纷的苗头。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项落实责任人,及时化解;同时,抓好春节、春耕秋收、清明重阳节和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活动等敏感时期的排查,使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
锁阳城司法所
2014年11月17日
2.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二
一是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机制。该院针对近年来方城县域信访案件高发的形势,对提请上会的近20起拟在检察机关改变强制措施或终结诉讼的案件,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提请检委会报告中对是否有涉检信访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并界定风险的等级。
二是建立检委会委员跟庭考评机制。该院建立了检委会委员跟庭考评机制,通过庭后组织座谈会,帮助公诉人总结庭审中的得失,进一步开拓公诉人的视野,有利于提高公诉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庭后总结,扬长补短,查找不足,可以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
三是建立检委会评查案件机制。该院检委办每季度对全院所有业务科室办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抽取评查,随同案卷一起发给检委会委员。每位委员结合评查表,从实体、程序、引用法律条文、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定。评查结束后,召开案件点评会,每名检委会委员将自己审查的案卷进行点评。
3.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三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2]高检政发第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法警总队,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现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特别是检察长和分管法警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着眼健全办事机构,提高人员素质,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装备良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要在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参与办案上下功夫,切实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要将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立足本地实际,实施分类指导,认真抓好督促落实,切实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以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的整体发展与进步。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有利契机,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扎实工作,力争尽早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
各省级院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高检院政治部拟在适当时候,对各地贯彻执行《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保障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各级检察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按规定的编制比例配齐、配强司法警察,切实落实编队管理的要求。
(二)录用警员严格。省级检察院法警总队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录用司法警察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生、社会优秀青年中录用司法警察。
(三)队伍素质良好。司法警察政治立场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业务水平过硬,基本达到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
(四)法警待遇兑现。司法警察的职务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福利待遇。
(五)办公设施完备。重视对司法警察工作基础设施的投入,基本达到:有固定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训练场地,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划定警务办公区;有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基本械具和警车、通信、电脑等办公设施;有放置警械具、资料、档案的文件柜。
二、警务实施标准
(一)履行法定职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办案,履行下列职责:(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实施跨区域警务协助;(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法律文书;(7)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8)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健全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和制度。
(1)警务值班制度。保证有足够的警力处置各类问题。制定安全预案,能够机动、快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2)编队管理制度。省级检察院和分市级检察院及机构单列的县级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做到警力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
(3)严格派警制度。认真履行派警令手续,非经批准,不得随意调动警力。科学调配警力,实行跨区域警务协作,积极协助兄弟单位完成警务任务。
(4)安全办案制度。实行办案责任制,保证办案中不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重大责任事故。严格枪、械具管理,认真履行领用、借还手续,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杜绝发生丢失、损坏和违规使用等问题。
(5)信息沟通制度。注重上下沟通,加强请示汇报,对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情况,无隐瞒或者拖延不报的现象。
(三)明确执法责任。认真执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区分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应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不得由其他人员代行;凡因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因其他人员代行司法警察职责发生办案事故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教育培训标准
(一)政治教育到位。注重对司法警察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进行时事形势和政策教育。教育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确保受教育面达到100%。坚持教育的登记考核制度,督促教育落实,保证教育效果。
(二)思想工作经常。及时掌握司法警察的现实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疏导,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在组织司法警察完成训练、参与办案等各项工作中,坚持进行宣传动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争先创优和竞赛活动,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斗志,立功受奖面不低于本单位的平均比例。
(三)业务培训落实。坚持分级、分类搞好初任培训业务培训、晋升警衔培训。高检院对授予、晋升一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侧重学习有关法律理论、检察业务及警务知识;省级院对授予、晋升三级警督以上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着重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及专业技能培训;分市院对授予、晋升警司以下警衔的司法警察进行培训,可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0天,重点进行检察业务和专业技能培训。
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省级院和分市院按每两年的间隔,组织专业技能比赛。注重学历培训,不断改善司法警察的知识结构,力争到2005年,90%以上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0%左右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
四、日常管理标准
(一)内部关系融洽。与上级机关和内部处(局、室)之间关系协调,密切合作。团结协作好,领导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部属,部属尊重、服从领导,积极支持、配合领导工作,努力实现领导的工作意图;同级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二)警容风纪严整。严格执行着装规定,按照要求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做到妥善保管,整齐穿带,不得佩带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注意仪容举止,讲究礼节礼貌,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
(三)办公秩序井然。加强检察机关重大公务活动的警卫和警务工作区的管理,严控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室内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等物品统一、整洁;柜内文件资料种类齐全,统一规范,保管良好,放置有序,使用方便。
(四)警衔审批严格。法警部门负责承办警衔的评定、调整、审查工作,审批由政工部门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拟授予、晋升警衔的对象进行考试及考核;.能够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时限、程序、条件逐级审核,办理审批手续,做到严格把关,认真负责,无警衔审批工作中的违规问题发生。
(五)实行警务公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权力、责任和义务,公开执法权限、程序和办法,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畅通,执法中的形象良好,无办人情案、关系案,无骄傲蛮横、吃拿卡要,无滥用械具等问题的发生,实行文明执法、文明办案。
4.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四
--樱桃沟管委会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大家好:
欢迎各位领导莅临管委会检查指导工作。
樱桃沟管委会下辖10个行政村,总人口?人,流动人口?万人。近年来,由于土地征收任务重、外来务工人员流动大、环保问题燃点低,引发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问题明显增多,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压力。针对这一实际,樱桃沟管委会以“四抓四强化”为举措,加快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整合力量保稳定,加压增责抓落实,有效地维护了辖区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下面我就樱桃沟管委会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情况向领导们做一简要汇报。
一、抓组织建设,强化堡垒作用。
一是成立组织。成立了管委会综治中心领导小组,由党工委副书记任综治中心主任,综治办、武装部、信访办、司法所、安监办、查违办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合力开展综治工作。
二是建立综治网络。形成“管委会——社区——村组”三级综治网络,管委会统筹安排工作,村组排查调处矛盾,形成小事不出村(社区)、矛盾不上交。
三是实施目标管理。年初,一级向一级递交综治目标责任书,设岗定责,责任到人,层层压实责任。
二、抓平台打造,强化硬件设施 一是建设规范化综治中心。管委会投资200余万元,整合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办、武装部等办公室,以管委会后楼为基础进行重新改造,打造全新的樱桃沟管委会综治中心。改造后,新的综治中心总面积达600多平方米,设有五室两站一厅,即:矛盾调处室、综合协调室、治安防控室、法律咨询室、信访接待室、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群众接待大厅,于2017年4月投入使用。
二是完善村级综治平台。充分利用10个村级党群服务中心,把便民服务和综治维稳整合到一个平台,完善了制度、充实了力量,设立了调解室、接待室,配备了专职调解员及志愿巡防员。
三是建设视频监控平台。管委会投资600余万元,建成樱桃沟管委会及旅客服务中心两处全天候、全方位监控平台,形成平安建设、安全消防、信访稳定、环卫调度、食药监管、道路交通等大安全大稳定的视频监控调度指挥平台。在辖区主要干道,社区主要路口,辖区企业、学校等重点区域安装枪机、球机等各类探头共325个,鹰眼2个,做到全方位、无死角的动态监控管理,提升了防范、打击犯罪活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自建成以来,已协助还原盗抢等犯罪现场3起;查找犯罪嫌疑人3起;还原交通事故现场6起;还原矛盾纠纷现场2起;查找走失人员2起。
四是打造综治信息化平台。目前,我们正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应用将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相结合,完善社会治安综合台理体制机制,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快建设社会治安 立体防控体系,建设成一个“9+17模式”的基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9”是指“综治机构队伍、实有人口、特殊人群、重点青少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及周边安全、护路护线等”9个基础数据应用平台,在此基础上实现大数据挖掘、研判分析、统计报表、综合查询等,以科学布点布建理论为支撑,根据业务需要研发“17”个应用子系统,分别是“事件处理、矛盾调处、指挥调度、研判分析、现场直播、网格服务、预测预警、民调热线、GIS地图、智能巡防、智能考勤、人像识别、积分管理、移动办公、绩效考评等”)。“9+15”手机APP完善后,可以实现各层级综治中心有序衔接,实时记录综治人员巡查动态,实现综治任务的实时下达、接收、上传,群众通过认证后根据定位可以直接查看周边公共监控视频,如有发现异常或违法事件,直接点击视频画面“一键报警”按钮进行快速数据上报,综治中心收到警报后,通过综治信息化平台调度周边综治队伍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处置,达到全民参与可视化联防的目标,这在全省尚属首例。
三、抓资源整合,强化协调联动
一是功能集合。综治中心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实现“内合外联”,在“内合”上,我们把综治、公安、信访、司法、武装、巡防等稳定力量整合到一起,在抓“外联”上,我们把安监、食药、国土、查违、执法等管理力量聚合到一起,不断做大做强综治平台。
二是办公区域集合,将原来分散在管委会各处的办公功 能,统一集中到综治中心,形成集中办公区、便民服务区、矛盾纠纷调处区、视频监控区,强化了工作联动、规范服务、专业调处等特征,改变了由过去的“单打独斗”向现在的“合成作战”转变。目前,综治、公安、信访、司法、武装、巡防所有人员全部入驻综治中心。
三是人员力量整合。除管委会力量外,紧紧依靠村“两委”班子、党员代表、村民代表、治保、网格员等组织力量,调动党员志愿者、致富带头人等社会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开展便民服务和综治维稳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目前综治中心共有工作人员11人,法律顾问4人,专职民调员4人,专职巡防队员30人,志愿巡防队员60人。
四、抓制度建设,强化工作落实
一是建立工作制度。实行领导干部接访制,每天至少由一名党政领导定点接访群众。实行“科室—社区”捆绑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实行分包科室与分包社区捆绑作业,各科室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还要抓好分包社区的平安建设工作。建立民调机制,对矛盾纠纷和信访个案进行大排查、大调解、大走访,进村入户逐个见面,理顺情绪,消除积怨。同时,还形成了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突出问题联治、平安建设联创的“五联”工作机制。自中心建成以来,共接待上访群众59批共237人次,受理信访件8宗,其中来信件5宗,上访件3宗,来电件0宗,已结案8宗,结案率100%;受理各类矛盾纠纷26宗,已调处成功24宗,调处率92.3%。二是建立常规巡防、重点巡防制度。充实巡防队员和社区义务巡防员队伍,在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时段24小时巡逻,重点单位、重点行业、要害部位重点巡查,全面搭建巡防网络。配合派出所对多发性犯罪和黑恶势力予以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彻底整治学校及周边环境,查处校舍安全、食品卫生及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严查辖区家庭小作坊等散乱小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和食品药品监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吸毒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邪教人员等高危人群,严格防止发生极端案件,提升辖区群众安全感。
三是实行考核激励制度。实施“一票否决”制,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科室政绩考核,年底部门和个人评优评先要事先到综治中心核查名单、征求意见,对有“一票否决”情况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以上是樱桃沟管委会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基本情况,不到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5.居委会工作制度规范化 篇五
“分片包户”是社区居委会、服务站更好服务群众、了解民意、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有效措施,为坚持下去并做得更好,特制订“分片包户”工作制度。
一、社区“分片包户”工作网络
各社区按照划片设组、定人包户、按需定责的原则建“分片包户”工作网络。按片设组,每组由一名社区居委会成员、一名工作站成员,带领社区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及各楼门(院)长组成,每名组员包楼(院)到户,将社区建设要求和服务送户上门。
二、社区“分片包户”工作内容
1、掌握本片及责任户居民家庭基本情况;
2、掌握无本社区户籍的承租户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
3、掌握居民户个性需求和邻里间关系;
4、掌握特殊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孤老家庭基本情况;
5、掌握有热情并有互助能力人员及社区志愿者资源情况;
6、掌握其他责任片户随时发生的特殊情况。
三、社区“分片包户”工作要求
1、各居委会建立“分片包户”责任分工网络图;
2、居委会指导各片建立“走访台帐”;
3、对特殊群体建立走访日志,如实记录走访情况及需解决的相关问题;
4、“分片包户”工作与外来人员居住房屋管理有效结合,将相关信息向服务站及时反应;
5、通过“分片包户”工作搭建居民“自助、互助”桥梁;
6、发动责任户参与社区建设活动和公益事业。
四、社区“分片包户”工作组织
1、“分片包户”工作必须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和高度重视、居委会尽职尽责的牵头组织和服务站责任到位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将“分片包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做到“五个有机结合”;即:与发挥居委会桥梁纽带作用有机结合;与激发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积极性有机结合;与增进邻里友谊、创建和谐稳定社区有机结合;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社情民意表达机制有机结合。
2、居委会每季末召开“分片包户”专题工作会,听取分片组长工作汇报,掌握居民需求和动态信息;
3、居委会要会同社区党组织和工作站定期研究“分片包户”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台账数据,查看走访日志,汇总通过“分片包户”解决的问题;
4、将“分片包户”工作纳入工作总结,做好专项工作的表彰和鼓励;
5、增强大局、稳定意识,对居民普遍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街道办事处反馈。
社区居委会档案工作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和街道档案工作管理意见,在工作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要齐全、整理成册。
二、社区居委会要配备档案兼职管理人员。
三、社区居委会的各门类资料一般按立卷归档,做到归档齐全、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有据可查、存入有序、查找方便;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一档案归档完毕。
四、归档资料内容:
1、社区居委会工作会议、纪要,在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上的重要发言稿;
2、总结和工作计划、各种报表;请示、报告及批复; 信访件的登记;街道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决定、办法、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
3、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者的考勤、任免、社区工作者的聘任及解聘材料、退离情况等相关材料;
4、社区重要活动事件的信息剪报;本社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材料;
5、社区居委会工作者名册、其他相关工作名册等台帐,及其变动情况;
6、有关重要活动的影像图片资料的收集和奖杯、奖状、证章的收集;
7、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五、档案打印资料要附上原始记录,确保真实性;临时突发性活动形成的重要文书资料,随时立卷归档,因特殊情况漏记的要及时补记。
六、社区居委会要设档案专柜,做好档案的防火、防光、防潮、防盗,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七、坚持档案登记、借阅制度,档案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认真、细致、清楚地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八、档案涉及到社区方方面面工作的迎检,档案员在提供符合要求的迎检资料时还要兼顾杜绝浪费坚持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复印量。
社区居委会公章管理使用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设置专人保管,固定存放,不得借出;
二、社区居委会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注明姓名、办理事项内容和住址等内容;
三、严格执行区街规定的印章使用范围,对超出已规定范围的要另行请示,批准后方可使用印章;
四、社区居委会一般日常性事宜需加盖印章的须经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方可使用,凡属社区重大事项需加盖印章的须由社区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经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五、严格履行用印申请、审批手续,如实做好登记、签字;
六、社区居民会议对印章的使用进行监督;
七、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社区居委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即时要求为准)向新一届社区居委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正常开展工作;
八、社区居委会印章因故更换,由街道办事处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旧印章;
九、社区居委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由街道办事处职能科室办理补制印章手续;启用新章、废止旧章由街道办事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日不得少于30天。
附件:社区居委会印章使用范围
(一)社区居委会工作用章
1、社区居委会主持召开的社区代表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委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委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签署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应使用印章事项。
(二)社区居委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本社区户籍范围)
1、社区居民居住证明;
2、社区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3、社区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等手续的证明;
4、其它相关证明:独生子女、养犬、政审。
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按照街道关于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和财务报销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社区财务管理分工和纪律
1、社区财务管理工作,按街道统一管理逐级把关的要求,在街道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贯彻落实区、街财政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及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2、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居委会账目管理,各居委会不得私开帐户,不准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3、社区居委会和服务站各设一名兼职记帐员,协助社区服务中心做好支票、报销票据的领用、管理和凭证汇集、编号、装订;
4、服务中心出具各居委会财务收支月报表,同时交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人一份,如各居委会需查帐可先向社区办提出申请,由社区办及时与中心联系并安排;
5、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对社区兼职记账员的培训,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
6、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和社区服务中心成立内审小组,每半年对社区居委会办公费、公益金、自管资金账目管理进行内计;
7、执行社区经费预算制度,对下拨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程序;
8、各居委会主任切实负起组织领导社区居民监管网络的责任,按日常经费使用和公益事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实施经费使用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的监管;
9、各社区不得以各种名目套用现金,一定数量物品的购置至少由该项工作居委会成员、服务站人员和一名相关监督人员共同操办,票物单价、数量与实际相符。
二、审批权限
1、下拨社区办公经费(含公益金)支出,1000元以上由社区建设办公室主任签字,1000—500元由社区书记和社区办指导员签字,500元以下由社区书记签字;
2、公益金专项支出,要通过预算审核,经过社区公益金项目管理组办公室审批,由社区公益金项目管理小组按程序操作;
3、无论是办公费或公益金超出预算的支出,一事一报,按支出额度审批权限由街道领导审批。
三、银行支票管理
1、支票领用申请,申请书要明确申请项目(社区公益、其他专项、办公经费)、项目类别、金额等,并履行审批程序;
关于社区公益项目领用支票的申请:居委会名称、社区公益项目类别、项目号、项目名称、金额、领导签字;
关于其他专项经费领用支票的申请:居委会名称、项目活动、金额、领导签字;
关于办公经费领用支票的申请:居委会名称、项目名称、金额、领导签字。
2、各社区的支出需通过街道业务职能科室责任人确认、中心财务会计复核、查看预算、明确支出款项后,由出纳人员签发支票,领取人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
3、支票领用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领用支票未结清的,原则上不能再领支票。
四、报销要求
1、报销用的各种正式发票及票据需填写支票号,报销时需有经手人、站长、主任、及按审批权限规定的街道相关领导签字;
2、购买实物的发票必须注明项目、数量和单价明细(无明细发票要有机打小票);缴费通知单、邮储收据不得做为报销依据;
3、各社区的报销票据注明用途和预算支出口径;
4、自制原始凭证须有领款人、经办人员、科长、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
5、困难补助、用于个人的补贴要有本人签字;
6、对于以个人名义或居委会名义开出的水、电、燃气、通讯费发票,要在报销时附上说明;
7、社区中心按规定严格把关,对手续齐全的发票方能予以报销;
8、中心财务报销时间原则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现金报销日期每月10日、23日,支票可随时预约办理。
五、现金管理
1、各社区报销现金须社区书记、社区经办人签字,经按街道审批权限规定相关领导审批;
2、根据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规定,各居委会1000元以上支出需提前一天通知中心财务室;
3、支出项目金额在800元以上的要使用支票,如确需现金支付的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现金支付。
4、财务部门一律不对外借现。
六、自有资金管理
1、社区收的居民小区环境保洁费、单位赞助共建费、个人捐赠、废旧物处理费等为社区自管资金,社区在自行管理中必须坚持财务支出手续;
2、社区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捐款等都须开具两联收据,交由付款方和留存记账,做好签字记录;
3、社区自管资金所有支出均须经社区党委、居委会、服务站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4、社区自管资金要建立现金账簿,其管理由社区兼职记帐员按财务规定管理账目和票据;
5、用于支付个人费用的凭单须由社区书记审批和经手人(兼职记账员)、领款人签字;
6、社区自管资金的支出每季度要在公开栏进行公示,由居委会和楼门长及居民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西长安街街道关于社区公益事业项目 及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
西长安街街道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和规范社区公益事业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西城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西城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评估标准(试行)》及相关文件精神,制订街道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一、总体原则
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必须是社区服务组织为满足社区成员多层次需求开展的公益事业活动,专项补助资金是为支持社区公益事业发展而建立并进行独立核算的资金,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要执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合理支出、勤俭节约、公开公正、加强监管的总体原则;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组对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和社区公益事业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街道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组及职责
管理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主管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相关职能科室科长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组成;
管理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社区建设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社区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及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社区建设办公室外勤干部为办公室成员。
项目管理组职责:
(1)负责审批社区公益事业项目,要根据社区居民需求,结合工作实际,优先安排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项目;
(2)指导社区实施公益事业项目,帮助社区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3)负责社区公益事业项目评价考核,听取申请项目的社区居民对活动实施的意见,以社区居民的满意率作为评价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合格的重要指标,对考核不合格的,下一不再为此社区批准相同项目;
(4)制定社区公益项目申报、资金申领及支付程序;(5)每半年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报送一次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2、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小组及职责
小组成员由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服务站站长等7人组成,主要负责社区资源的整合、服务组织人才的培育、了解社区成员多层次需求、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运作过程的日常管理、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等。
3、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监督小组及职责
监督小组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指导员、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居民代表等7人组成;居委会主任任组长,社区居委会、服务站成员不得兼任;监督小组对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和社区公益事业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全过程负有监督的责任,保证本社区在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专款专用、合理支出、勤俭节约、公开公正,同时协助街道管理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总体要求
1、街道按照不断满足社区成员多层次需求,扩大服务项目,培育社区民间组织,丰富公益活动的总体要求指导各社区做好公益事业项目的管理,专项资金按标准足额拨付到位。
2、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预算制度,按期申报;各社区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额度不得低于应预算额度的90%,使用公益金不得低于全年计划额度的90%,半年使用率不得低于45%。
3、社区公益事业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买服务项目、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以及开展社区文体、社区教育、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社区公益事业活动所需的活动场地、活动器械(不得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内物品,详见附件政府采购目录)、活动宣传用品、活动奖品和活动劳务费用等。
4.社区利用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对协会及团队的扶持力度,倡导协会及团队进行资金运作;各社区要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70%的资金必须用于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
5、开展公益事业活动奖品购买经费不得超过本次活动经费的30%,全年奖品购买经费不得超过社区本公益金总数的30%,社区对个人的奖励标准不能高于街道级奖励标准。
6、社区公益事业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办公经费,更不得用于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费、招待费、会议费等支出。
7、各社区按照工作计划完成所列项目,完成率不得低于90%;社区利用公益金开展活动,每类项目(五类)每年不得少于10次;组织的活动及开展的服务需有记录,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并于年底将活动及服务的内容、形式、场次、人数、效果等具体信息进行汇总上报。
8、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小组年初制定工作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社区公益事业监督小组成员参加会议,听取项目管理小组的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并监督小组的工作;项目管理小组要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成会议纪要,完成资料归档。
四、实施细则
1、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的拟定与预算
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预算以项目管理的形式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1)各社区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小组每年10月上旬在广泛征集辖区居民、驻区单位等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拟定下一年公益金使用项目,并于10月15日前经街道社区工作指导员确认签字后上报街道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管理组(以下简称街道项目管理组);(2)街道项目管理组于10月15日至25日对各社区提交的社区公益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计划向社区反馈;
(3)社区于每年10月底前将通过街道初审的社区公益事业工作计划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并通过;
(4)街道项目管理组对社区上报的公益事业工作计划进行审批,于11月5日前汇总各社区工作计划,并根据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制定街道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预算,报区民政局审核;
(5)公益事业工作计划之外的项目,在不超出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资金总额的前提下,可在当年7月份按规定程序对本社区公益事业项目进行二次申报;
(6)遇到政策、法律、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原工作计划内某公益项目的实施面临障碍或无法继续实施的,经街道项目管理组批准,各社区可在本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总额额度内,根据情况予以调整,并按规定流程办理,涉及变更、调剂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社区公益金预算总额的10%。
2、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与支付
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由街道项目管理组委托社区服务中心财务部门进行管理,经街道项目管理组审批的使用资金,按各社区进行项目管理、明细记账、单独核算。
(1)资金申请程序
街道项目管理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做好下一季度社区公益金的拨款计划,并反馈社区。各社区于该季度末25日前按工作计划所列项目统一申请、填报《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预算申报项目计划书》,并交回至街道项目管理组。
街道项目管理组批准后由各社区进行实施,严格执行额度计划,按财务管理规定履行支出手续。
(2)资金支付程序
凡在预算项目范围内的公益事业项目每季度实施完毕后,社区在该季度末统一填写《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书》并上报街道项目管理组,经项目管理组审批,方能按照财务报销相关规定对社区项目的支出予以报销。
项目支出的活动场地、活动器械、活动宣传、活动奖品等费用必须有正式发票,劳务费要由本人签字领用手续;所报发票除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外,还必须有社区指导员签字和社区项目管理小组相关负责人签字。
3、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街道项目管理组为社区公益事业项目及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主体,对各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并责成办公室建立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台帐。
(1)街道社区公益项目管理组委托社区指导员对各社区公益事业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以及实施进行日常监督;
(2)街道社区公益项目管理组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检查,检查组由纪检监察科、社区办、财政科、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监督小组成员组成,对社区组织的公益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查看经费使用是否专用、合理、节俭和守纪,票据使用是否规范,公示是否合乎要求,形成半年自查报告,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3)社区应建立本社区公益事业项目专项台账和档案,每半年最后一周将社区季度公益事业项目完成情况及公益事业专项补助金使用情况以书面自查报告的形式向街道项目管理组上报;
(4)社区应在每季度末将上月社区公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在社区位置显著的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完成报告书、票据复印件、相关影像材料、项目开展情况文字说明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社区公益活动居民知晓率不得低于80%;
(5)社区应每半年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社区公益项目的进展、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6)社区应接受民主监督小组对经费使用情况和公示情况的监督,接受居民群众质询和监督,并根据居民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五、本规定由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定期入户走访制度
为使居委会成员进一步了解掌握社区居民的基本情况和利益诉求以及社区单位的情况,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社区单位共住共建共享的建设状况,更加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全面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区,制定居委会成员入户、入单位走访制度内容如下:
1、定时定期入户走访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周利用半天时间分片走访社区内居民,掌握居民的需求,及时反映民意,适时解决实际问题;在春节、元旦等节日要定期走访社区内孤寡老人、伤残或重病家庭人员,了解他们的需求,送去政府的关心。
2、每天一小时入户走访
居委会其他成员,要坚持每天一小时入户制度,按照分片包户的原则,深入社区居民家庭,了解需求,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或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有关精神传达给居民,了解民意,听取诉求。
3、重要时期分片包户入户走访
在每年的“两会”或其它重要时期,社区居委会成员要分片包户,对重点的人员或家庭实行委员包户制度,坚持24小时在位,保证社区的稳定与安全。
4、坚持定期走访社区单位
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季度利用半天时间分片走访辖区内单位,了解掌握社区内单位在共住共建共享的意见,辖区单位在工作以及管理中需要社区解决的问题;在元旦、春节等节日要定期走访社区内单位,在时间如允许的情况下,要组织联谊活动或开展其他经常性的文体活动,活跃社区文化生活,也为社区内的单位文体活动的开展增添活力。
各社区要依据居委会入户、入单位走访制度内容,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走访计划,认真抓好落实,为加强社区全面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区而努力。
定岗定责制度
为建立社区工作者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的模范作用,不断提高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原则
根据本社区工作现状和实际,以《西长安街街道XX社区社工考核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为依据,在岗位设置上,按照因地制宜、因事设岗的原则,在定人上岗上把好“居民信任、本人乐意、履行职责、方便就近”的原则。
二、具体岗位及职责
岗位设置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设置以下几个岗位。
(一)居务监督类:
1、财务监督岗
①协助财务监督小组工作。
②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报告在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③督促搞好财务公开工作。
2、重大事项督岗
①协助社区搞好重大事项规范化制度的落实,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②及时向社区党支部报告重大事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
(二)公共事务类:
1、社会治安维护岗
①帮助维护社区社会治安工作。
②协助落实防火、防盗、防毒等措施。
2、环境卫生巡护岗
①宣传环境卫生知识。
②定期检查小区环境卫生,(三)思想政治类:
1、政策宣传岗
督促有关居民做好卫生清理工作。
①及时在宣传栏、黑板报上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精神。
②搞好生态环境保护、殡葬改革等政策的宣传。③搞好小区内反对封建迷信和反邪教政策的宣传。
2、文明新风岗
①协助搞好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建设。
②搞好社区内禁赌等宣传工作。
③宣传敬老爱幼优生优育等社会新风尚。
三、定岗程序和方法
1、在设岗定责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采取党员自愿申报和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社工上岗。
3、定岗实施方法:
(1)社区居委会召开例会,将岗位名称、职数、工作职责向全体社工公布。
(2)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择优选配,确保每个岗位的申报人数达到岗位设置数量要求。
(3)综合自荐、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等方面的情况,确定上岗党员的预备人选,并予以公示。
(4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服务站领导班子共同决议,确定最终上岗人员。
4、按本社区工作实际确定岗位人员数量,可以一岗多人,也可以一人多岗。
四、教育培训和任职
1、岗前培训:上岗人员确定后,组织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理论和相关技能知识,学习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着力提高上岗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在岗培训:有计划地对上岗人员进行集中轮训,轮训内容主要为岗位所需的政策方针、市场经济基础知识、社区管理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
3、培训合格后,上岗人员与街道社区建设办公室签订责任状,正式上岗。
五、管理和考核
1、上岗人员实行定期情况交流和年终考核。
2、岗位责任细化、量化后列入考核,上岗人员每年一次向社区成员和居民代表述职,社区成员和居民代表评议,街道社区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3、设岗定责作为培养选拔优秀分子的基础工作,要把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人员列为社区后备干部培养。
4、年终对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精神激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在培训、社区特色项目试点等方面优先安排学习和扶持。
5、实行设岗定责工作动态管理,根据社区情况与党员情况的发展变化,定期对岗位设置和上岗人员进行调整,建立工作档案。
挂牌上岗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首问负责制和挂牌上岗制度的实施意见》构建和谐社区,营造良好居住环境,提升服务工作水平,增强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努力创造透明、公正、热情、高效的工作服务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对象为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应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熟悉岗位服务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社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关于挂牌方式的规定,工作时间内佩戴工作牌、在办公桌显眼位置摆放岗位职责卡,自觉接受上级纪检委员会和社区居民的监督。
三、挂牌的制作。由办事处统一制作。变更,岗位职责或社区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发生变更时,需交还原牌卡后,领取新牌卡。
四、遗失补发。需补交工本费。
五、挂牌情况记录以办事处纪检办公室检查记录为准。
六、社区工作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挂牌上岗作为抓社区规范化建设、促纪律作风转变、创树社区形象的有效抓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确保一抓到底,常抓不懈。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和服务站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挂牌上岗制度,带头接受监督,确保此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七、挂牌上岗作为社区工作者作风建设考核依据之一。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将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各社区执行情况实施通报制度。
6.检委会的规范化改进 篇六
内容摘要:彰显检委会的司法属性、提升检察公信力是新时期检委会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围绕此,以检委会的规范化建设为目的,规范检委会委员的选任和管理机制,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革新运行机制是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
关键词:检委会 规范化 改进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人民法院、人员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在国家治理视野下的中国司法权构建中,坚持问题导向,从职能定位、权力结构、运行机制上探索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明确法律定位,凸显法律监督司法属性
1.从职能性质上,明确定位检委会是检察权最高权力机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职权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我国宪法的定位,必须以诉讼为基点和依托,对具体案件和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的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只有司法化运作才能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更加公正、公开和规范。司法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司法主体专业性、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行为的规范性、司法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完善检委会规范化的价值取向应向司法化方向发展,检委会应界定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最高权力机构,而非议事决策组织。
2.从权力结构上,明确检察长与检委会的关系是分权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工作。检察长在检委会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意味着检察长没有决定权。但在全国没有发现过一例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的例子。并非没有此类现象,而是没有办法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因为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不是办理个案的机关。所以检察长和检委会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形同虚设。在修改组织条例中规定可以提请上级检察院决定,依据是上级院领导下级院的规定,实际是行政化的规定,不符合检察权司法化运行规律。因此,明确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重要事项的范围,明确检察长与检委会的职权是分权,检察长是主持组织协调,并非最终决定者,即使意见分歧的重大疑难案件由检察长代表检委会请示上级院指导。
3.从检察监督的司法属性上,明确定位上级院与下级院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权、责、利统一的办案责任制的形成,司法本位的回归,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最高权力机构或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司法属性的彰显,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必须规范检察行政领导权,检察业务领导权,检察人事领导权的关系,厘清各自的职责,明确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议的重要议事范围、相互关系,避免行政式讨论、审批成为检察办案的主要流程,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制度。
二、规范检委会委员的选任和管理机制
1.完善委员选任机制。在选任上应体现专业性、广泛性、法定性、权威性的特点,适当减少职务委员的人数,打破论资排辈,摒弃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做法,实现由“权力型”向“专业型”转变,突出法律性、司法性。真正把检委会打造成人才智库,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提供坚实智力保障,使权威机构真正发挥权威作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改善检委会的组织结构,确立平等、公开、公正的委员遴选机制。建立委员资格准入制,引进竞争机制和社会评价体系。通过资格审查、业务理论考试、民主评议、综合考评、公示等公正程序进行遴选。真正把有德行操守、职业良知、客观理性、法律素养等综合素质高、有历史担当和人格魅力的优秀检察官遴选为检委会委员,为检委会规范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2.规范委员绩效管理制度。检委会自身建设的好坏,取决于检察委员自身的素质,取决于适应司法改革需要的机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需要,取决于公正司法、人民信仰、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需要,更取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对检委会委员应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根除终身制,增强委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使检委会组织更健全,有活力。建立委员任期述职考评制度,形成检委会委员“能进能出”的管理体制。
三、进一步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
1.明确任职条件和地位。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逐步形成,坚持司法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的高标准,落实主任检察官员额制,筑牢“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和灵魂。严格检委会专职委员法律资格和准入制,依程序遴选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专职委员应该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依法定程序遴选任命的比一般委员政策水平、业务知识、职业良知、司法实务、组织协调等方面综合素质高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对检委会负责,不仅为第一顺序发言人,更是检委会的中坚力量和骨干成员,在检察权行使中处在主导和引领作用的位置。
2.明确职责范围。专职委员应轮流主持指导检委会工作,突出在检委会事前审查、事中引导、事后监督中的实质性作用。对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进行复核式实体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检委会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参考。审核把关,对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供检委员会决策参考。协调管理,在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加强与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审委会的联系沟通和工作协调,引导侦查取证,受检察长指派,列席审委会。督导调研检查,进行业务指导。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委会提出议题或者对检委会已作出的决议提请复议。
3.规范专职委员与主任检察官的关系。专职委员必须全部进入检察官员额制,成为主任检察官,在委员结构上至少遴选任命在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方面实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3名资深检察官或优秀检察官为专职委员,针对有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检察业务工作,根据检委会的指派授权,与主任检察官为主导的办案组或部门一起参与指导、办理案件,承担决策责任制,在检察权运行中实现专职委员职业化向“专业型”、“司法型”转变,充分彰显检委会的权威性。吸收检察业务专家和其他司法领域实务专家为检委会咨询人员,为检委会提供法律政策帮助,重大业务决策指导,评查案件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司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大司法环境下强化检委会改革,确保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品质的提升。
四、在运行机制上规范检委会制度
1.建立规范高效的检委会办事机构。开展议题程序审查,规范检委会的会前准备、议题报告、文书制作、材料分送、列席范围等工作,规范程序。规范职责范围和工作关系,做好桥梁纽带,配合专职委员做好议案的实体把关,就疑难、复杂、新型犯罪案件以及重大事项召开专职委员等咨询会,征求意见,并确定必要的专家委员列席会议,提供有针对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提升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水平。充分运用检察信息技术,对重大疑难案件办理等与主办检察官在网络上同步进行,掌握全案的内容和程序,及时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向信息科技要检察生产力,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和能力,节约会议成本,提高议事的质量。
2.规范检委会权力制约运行机制。以权力制约为理念配置司法权,以权力保护为核心运行司法权,严守司法程序,贯彻司法民主,落实司法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机制,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分得清、听得懂、实现得了的方式,使检察权最高权力机构检委会办理、讨论、指导、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项最能体现公平正义。构建以检察权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突出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中的独特引领作用,不缺位不错位、尽职不越位、指导不独揽、引领不出格,既充分尊重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权,又能保障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在司法规范化的层面构建上级院检委会对下级院检委会的规范指导监督机制,弱化行政化,回归司法本位。真正实现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机制。建立以诉讼法规定的权力和程序为依据,形成上下统一、内外协调、程序公正、符合司法运行规律的良好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检委会权力依法公开公正行使,提升公信力。
7.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和单位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项目违规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甚至个别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要纠正认识上的误区,如认为实行招投标程序繁琐,费时耗力,贻误工期;认为实行招投标方式不能降低造价,不如直接谈判有效;对招投标制度能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等等。大量事实证明,这些认识是片面、错误的,应予以纠正。我市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按照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认真学习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中
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中纪发〔2004〕3号)等文件,带头遵守不得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二、严格公开招标,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规定,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规避招标。
进一步做好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我市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所确定的招标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其招标内容。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审批条件。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理由,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不得确定为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确有特殊情况需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项目法人应按照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招标内容的变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招标核准部门重新核准,市重点建设项目还须由原审批部门转报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越权审批,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规范BT、BOT等融资项目的建设行为,严禁借BT、BOT之名规避招标。凡属政府投资项目或政府融资、担保以及政府土地收益用于投资的项目,需采用BT、BOT方式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BOT融资单位,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仍应当依法公开招标。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按项目审批权限报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转报市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审批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项目审批部门转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严格公告发布,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应严格按规定在国家或市政府指定的媒介《重庆商报》和“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同时,也可在有关行业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利于社会监督。
四、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规定组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外聘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出的评委应具有与评标专家相当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报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严格保密。
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扩充、完善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行业评标专家库。要加快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建设,实现网上异地抽取评标专家,为远郊区县(自治县、市)招标评标提供支撑。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和准入清出,形成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评委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评标纪律约束,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应由行政监督部门向评委宣读《评委守则》和有关纪律规定。评标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评委与外界尤其是投标人的联系。
五、改进方法,不断增强招标的科学性、客观性
招标资格审查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的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资格审查一般应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提倡在工程的招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同时,也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对履约有风险的,应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实行风险履约担保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采取无标底最高限价招标。若采用有标底招标,其标底在评标中只能作为参考或计算评标标底的一项因素,但其权重不得超过50%。
六、加强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机构行为
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内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其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活动。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一律实行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突破上下浮动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在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开展业务,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再登记备案或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严把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批、准入关,招标代理机构“人、财、物”等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不得与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和退出制度。对代理工作中出现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泄露专家名单,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强监督,逐步完善招投标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制定综合性政策,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核准的招标内容进行招标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
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有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标底、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完善投诉渠道并及时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施工、监理等参建队伍的信用档案制度,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查处中标后未经批准随意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守信用的投标人,清退出场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
全市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腐败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理顺部门职责。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具体的措施,切实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率和国有投资项目的公开招标率。
8.人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总结 篇八
关于加强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县实现转型跨越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调解员队伍、基础设施、工作制度等规范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为加快全县经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全县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规范化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下列目标任务: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纠纷成功率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改观,工作制度更加完善,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三、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努力实现管理机制的规范化
1、建立和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建设。每个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小区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三级调解网络。
2、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要实行备案制度,各行政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要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司法所要掌握并编制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录序号以及调解主任、调解委员的名册,调解委员会及人员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县级司法局要建立全县人民推进组织台账。
3、乡镇司法所负责承担指导本辖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各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和服从司法所的工作指导和管理,积极主动调解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矛盾。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整体素质
1、严格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配备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2、严格按规定选聘或解聘。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
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及时改选、改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罢免或解聘。
3、严格履行职责。人民调解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4、严格保障待遇。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5、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教育,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各司法所应通过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对村级人民调解员每月进行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或指导,让村级人民调解员了解熟悉法律政策和规范调解文书的制作,互相通报交流纠纷信息。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全县农村(社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
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在90%以上,对已调结纠纷回访率在95%以上。
(三)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到“五有、四落实、六统一”
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设施要逐步实现规范化,要求基本达到“五有”(即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和“四落实”(即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标准,并逐步实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桌椅,有用于日常办公、接待来访和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的资料柜等。调解室墙上要悬挂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徽章,悬挂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版面;在徽章下方设臵主持人、调解员和记录员席,左右两旁各设双方当事人席,另设臵必要的旁听席。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各项制度
要切实制定和实行定期学习例会、工作汇报、纠纷排查调处和板报宣传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簿册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考评制度,及时上报纠纷信息、预防纠纷激化和统计、回访制度,加强纠纷调解督办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有序、高效运转。
(四)切实加强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
1、依法履行职能。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调解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民间纠纷。对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调解,特别规定的除外。
2、依法开展调解业务。要按照规范的工作方式和程序进行,认真做好纠纷受理登记,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必须符合《人民调解法》中的相关要求。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
间发生的各种民间纠纷的调解,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民间纠纷的激化;要通过充分发挥全县村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优势,积极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自杀案件的发生、无群体性械斗事件发生、无群体性上访)目标,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握当前有利时机,切实把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县局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规范化建设工作,发现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为规范化建设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二)广泛宣传,树立典型。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省、市、县政府关于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扩大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要注重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司法所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决
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要严格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和考核内容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考核验收。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由县司法局颁发证书;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并认真加以落实。
县局对规范化建设负有检查、督促和指导职责,将组成工作组到各乡(镇、区)检查指导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并在各司法所考核检查的基础上,组织考评,列入全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年终考核范围。
二Ο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村 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范化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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