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探讨

2024-09-06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探讨(共8篇)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探讨 篇一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

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农民工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一支骨干力量。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中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以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多,由此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甚至群体打架斗殴、闹事等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已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91号)的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研究,决定在我区的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预划支。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四、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以下规定存入:

(一)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得退回企业,须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障金不足中标价的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四、建筑工程的建设方与承建方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银行出具的凭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六、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

工程竣工以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筑业企业。

七、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工程竣工后,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垫支后剩有余额的,按规定程序退还给建设单位。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建筑业企业逾期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即作出是否先予划支以及如何划支的决定。

九、工程竣工后,由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分别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该工程项目中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建筑业企业或建设单位。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审查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表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的投诉举报的;

(四)调查发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拖欠工资的。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违法违规使用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探讨 篇二

1 广东模式分析

1.1 主要特点

(1) 不另设专门的制度, 而是将外来劳务人员直接纳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 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项基本社会保险, 但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 在具体项目的缴费率、缴费基数和待遇享受上与城镇职工有差别。以郑州市为例, 在养老保险方面, 就业的农民工将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 享受同等待遇的养老保险。目前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31%, 其中单位缴 23%, 个人缴 8%;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8%, 其中单位缴 10%, 个人缴 8%。

(3) 允许农民工享受养老待遇, 并且针对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 出台了个人帐户的可转移性和一次性提取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农民工,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 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资金全部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 一次性退给本人。

(4) 缴费周期为 1 个月。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 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1.2 对广东模式的评价

(1) 广东模式的优点。

①广东模式中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有利于加快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 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统一。

②用人单位雇用本地员工和外地员工时的社会保险负担相差不大, 既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也有利于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③外来劳务工辞工返乡时, 其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 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退给本人, 但只转移或退还个人账户部分。

(2) 广东模式的弊端。

①费率偏高, 加重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的负担。

以郑州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为例, 企业要为农民工每人每年缴纳330元医疗保险费用。企业为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总额高达职工工资的 34%以上;根据广州市的社保政策, 企业每个月需为每位职工缴纳 200 多元的保费, 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的各项保费之和达 100 多元, 这对于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②社会保障项目不全。

在广东模式中, 和城镇职工可以享受5项保险相比, 农民工只可以享受到工伤、疾病和养老三项保险待遇, 而养老保险的领取也要以15年的缴纳期限作为基础, 让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有多少权益, 能享受多少待遇, 因此, 农民工对自己能否真正享受社会保障缺乏信任。

③较长的缴费期与农民工的高频率流动之间存在矛盾, 退保情况比较突出。

农民工频繁的流动很难累计打工 15年之久, 农民工离开打工地之后, 大多选择退保。以深圳市为例, 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大概 50 万左右, 每年退保的人数则高达 12 万以上, 深圳宝安区沙井社保站曾出现过一天有 600 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

2 上海模式分析

2.1 主要特征

(1) 上海市为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了专门的综合保险制度, 而不是让其直接参加上海户籍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2002年7月, 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又对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实际操作中, 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和支付。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委托平安公司承办, 老年补贴则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

(2) 保障项目上, 实行“三险一补”的综合保险政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 (或者意外伤害) 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老年补贴 (养老保险) 三项目。其次, 在医疗保险项目中补偿有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3) 单位责任, 低缴费率。与本市居民的社会保险相比, 综合保险是低标准的:保险项目只也括外来从业人员最需要的三个险种 (工伤、医疗和养老) , 没有失业和生育保险;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只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比本市居民的缴费比例低, 只有12.5%远远低于本市居民45% (养老+医疗+工伤) , 由于缴费比例低, 综合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待遇与市民相同外, 养老待遇大大低于本市居民, 医疗待遇只有住院保险待遇, 而且缴费时间短 (1年以内) 的人员其住院保险支付的封顶线要打折扣。

(4) 缴费周期为3个月。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3个月为一个缴费周期, 每次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这样, 1 年缴4次即可, 减少了企业缴费的工作量。

(5) 待遇基本上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在鉴定后一次性支付, 医疗待遇出院后一次性支付, 老年补贴在男到达60周岁、女到达50周岁后一次性支付。

2.2 对上海模式的评价

(1) 上海模式的优点。

①低缴费水平有助于降低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的进入障碍。

综合保险三个项目的缴费水平 (12.5%) 大大低于户籍职工三项保险的缴费水平 (45%) , 缴费基数也低一些 (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较低的缴费水平、缴费基数容易吸引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综合保险, 有助于减弱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愿或逃避参保的动机。

②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综合保险中的养老补贴采取一年一份的办法计发, 只要缴费满1年就可获得一份养老补贴, 没有像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样设置了较长 (15年) 的最低缴费年限, 这样的计发办法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累计缴费年限相对较短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 (可取之处)

③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作的效率较高。

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作综合保险, 一方面能够提高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 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对保险基金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 有利于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拥有覆盖全国的机构网络, 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回到家乡, 可以从当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直接领取养老补贴, 从而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的难题。

(2) 上海模式的弊端。

①为农民工单独建立一个社会保障制度, 不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

综合保险中的养老补贴按一年一份计发虽能够保护农民工的保障权益, 但同时却不是合格的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水平低、不能化解长寿风险) , 不能提供可靠的养老保障;住院医疗保险仅保障当期的医疗待遇, 却不承诺其将来年老时的医疗待遇。随着户籍管理的松动, 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长期生活和工作在城市, 成为正式的城市居民, 仅仅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短期保障问题, 是一种短视的行为。

②养老补贴待遇标准偏低, 一次性支付, 难以防范老年生活风险。

养老补贴标准为职工平均工资的7%, 但仍然只能直接累加计算, 没有长期积累的利息, 几十年之后退休时的养老待遇十分有限。以上海市2005年平均工资26000元计算, 农民工在上海累计工作满15年, 其一次性领取的养老补贴总额仅为16000元, 对15年后的物价和工资水平来说, 这样的养老收入难以为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老年生活提供保障。

③商业化管理引发的信誉和权益分配问题。

虽然实行社会保障基金商业化管理有效率高的优势, 但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综合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容易引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对综合保险的信任危机。综合保险交由保险公司运作, 对保险公司保值增值的收益如何合理分配, 特别是参保人如何参与收益分配却没有明确的说法, 缺乏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 综合保险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龙泉, 李占国.上海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07, (3) .

[2]李静娟.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东北师范大学, 2006.

[3]张敏, 许春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商场现代化, 2007.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探讨 篇三

一、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运作方式)的创新及其完善

分配机制即运作方式,主要涉及分配对象、分配标准、分配方式和分配程序的确定,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和主体。

1.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的政策创新

厦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以建立健全分配机制为中心,在明确保障对象、确定保障水平、探索新的保障方式等方面,实现了一系列重要创新,使厦门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取得重要突破性进展。

(1)分配对象,即申请标准和申请对象的确认。厦门将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定位为包括中低收入家庭、公务人员(含教师等)、引进人才等,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主体。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一分配对象通过严格数量界定,使之呈现与以往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最大区别就是:改变分配对象的模糊性,明确对象的特定性;淡化了“锦上添花”福利性,突出“雪中送炭”的保障性。

(2)分配标准或水平,即房屋租金补贴标准和出售价格的确定。保障性租赁房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采取递减的租金补贴制度,使越困难家庭得到越多的补助。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售房价格由土地开发成本、配套费用、建安成本三部分组成,政府不盈利。保障房供应坚持小户型的原则。

(3)分配或补贴方式。厦门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采取“补砖头”的方式,即住房还是由政府直接提供,而不是住户在市场上自己寻找住房,但借鉴了住房补贴货币化(“补人头”)计量方法的优点,从而暗补改明补,建立了保障性租赁房与市场接轨的租金体系。

(4)分配程序,即申请和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和提出申请,只要申请被受理和登记就发给轮候号进入轮候,按轮候号顺序组织审核、公示和分配。建立起了非常严格的审查、审批和公示程序。

厦门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的改革,通过对原有的“三层次”住房(高档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分配体系的改革和整合,逐步形成“五层次”(高档商品房、普通商品房、保障性商品房、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住房保障体系,努力构建一套完善的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政策的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真正实现“住有所居”的政策目标。

2.进一步完善厦门住房保障分配机制的建议

厦门要真正建立一套规范有序的保障住房分配机制,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

(1)科学确定住房保障的广度和深度。合理的保障广度即适度的保障面应该是:既要防止住房保障覆盖人群过少,无法有效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又要防止住房保障范围过广,导致财政负担增加,影响住房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的发挥。保障覆盖面一般都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力、住房现状、居民收入现状、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而住房保障深度的确定,在考虑财政承受力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公平问题,既要注意保障者与非保障者之间的公平,又要考虑保障者之间的公平。为体现保障者与非保障者之间的公平,必须在充分调研住房租赁和出售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租赁房发放补贴标准和保障性商品房价格。为实现保障者之间的公平,必须对越低收入阶层实行越为深度的住房保障,厦门保障性租赁房已实行递减租金制度,但原廉租房政策如何与之衔接,分配标准如何进一步精细化,保障性商品房如何体现保障水平的层次性等都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同时,还要对住房租赁和买卖市场动态变化进行适时监测,使保障水平具有动态调整性。

(2)合理选择和确定申请标准。住房保障的广度和深度的界定实际上就是申请标准的确定,通过申请标准的确定来划分住房保障对象。是否选择科学的划分方法和标准对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我国各地目前比较多使用收入等级和人均住房面积两个界定标准,以收入为划分依据因为便于操作而广为使用,但也存在明显缺陷和不足,因为我国目前收入透明性较差,收入的准确把握和衡量比较困难和复杂。因此,厦门和我国多数地方一样,还采用人均住房面积这一标准(厦门界定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为住房困难户),其优点同样是操作简单,但缺点是不能真正体现住房困难程度,因为在家庭中有的必需品是可以共享的,在住房中共享的资源更多,如一人的12平方米住房和夫妇二人的24平方米,都属于住房困难户,但夫妇二人的住房条件则明显优于单身一人。因此,应大胆借鉴和使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学方法,如英国以及我国香港采用的按家庭结构确定住房保障的标准则更为科学,即按照单身成年人、夫妇、1个子女、第2个子女等分类,确定不同的标准。厦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是按家庭人口和家庭结构进行,可以考虑把这一方法用于界定住房困难的标准和准入条件限制。此外,国际上较多采用住房支出比重指标也值得借鉴。

(3)完善以租赁房为主的保障方式。提出保障性租赁房制度是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一大创新,发展保障性租赁房是我国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较为现实可行的选择。但要规范和发展保障性租赁房运作,必须:

一要逐步实现从“补砖头”为主向“补人头”为主的转变。采取“补砖头”为主还是以“补人头”为主,这两种手段的选择与特定发展阶段的住房供求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厦门目前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采取以“补砖头”为主的保障方式,与厦门目前住房供应状况相适应。但不可否认的是,“补人头”有其明显的优势,如:能充分发挥市场本身的作用,把保障机制融入市场机制之中,补贴公开透明,调整相对容易,省去物业管理成本和维修成本等,因此,在住房供求关系缓和结构较为合理的时期,“补人头”是较好的选择。厦门市应当审时度势,注重“补人头”手段的运用和推广。

二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补砖头”运作。在总结原廉租房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补砖头”的运作加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首先,明确对住房面积、质量、配套的要求。除在住房面积上要加以严格限制外,特别要重视确保保障房的入住效率,这不仅要求质量好,交通方便,而且要建立齐全的配套设施,方便居民的生活。因此,政府在选择保障房的建设区域时,应该考虑困难群众上学、工作、购物、就医等众多问题,应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不能减轻了困难群众的住房负担,却提高了其它方面的生活成本。其次,是关于保障房房源的选择问题,即建新房和二手房以谁为供应主渠道。厦门根据目前住房供应总量和结构状况,实行以新建为主,加大建设力度。但必须明确,在满足保障性租赁房的住房面积、质量和配套的要求,避免贫民集中居住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等方面,旧的二手房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在现有房源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应以二手老旧住房为主。

二、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探索及其完善

建立保障房退出机制就是指当享受保障的中低收入家庭脱离贫困后,应及时退出,让社会保障性住房不断“回流”到政府手中,用于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与保障政策的正常运行。

1.厦门建立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重要新举措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以往政策住房“住得进、退不出”的尴尬局面,保证住房分配给真正需要的家庭,厦门把退出机制建设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总结以往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上实现了一系列重要突破和创新。

(1)明确退出的规定,即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必须退出住房。由于社会保障性住房保障房在性质上是用于解决特定阶层和特定对象的公共资源,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进行闭合式管理,即对已不符合条件或不需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政府将依法收回住房再重新分配,以保证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到那些最需要的家庭手中。厦门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保障性商品房条件的家庭,要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对于保障性租赁房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就得调整租金或退出所承租的住房。

(2)创新租金补贴模式,增强了退出操作的可行性和简便性。厦门对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补贴采取“货币租金补贴”操作模式,采取这一模式的意义不仅在于变“暗补”为“明补”,同时也增强了退出操作的可行性,即管理部门以租金补助调整为手段进行管理具有较大的主动性,住户一旦收入增加而失去租赁资格时,只需停发租金补贴即可。

(3)创新租金发放方式,增强政府退出的主动性。在实行“货币化租金补贴”操作模式前提下,厦门探索了货币补贴发放方式的重要创新,即补贴资金采取直接发给住房出租人(政府)的办法。这种做法源自美国的廉租住房政策,政府退出的主动性较强,可以保障住房补贴专款专用。同时还采取按月发放的规定,以避免延误对本应退出保障系统租户的退出程序的执行。

(4)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为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占用保障房,制定严格惩罚措施,明确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已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追回已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且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

此外,厦门严格限制住房面积的小户型原则实际上也有利于退出,因为收入水平提高的家庭,必然想改善住房条件。

2.进一步健全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

从厦门关于保障住房退出的相关政策可以看出,厦门已初步建立一套关于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政策体系,当然,制度是否切实有效,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善。

(1)建立收入的动态监控系统。由于保障性住房既得利益者一般退出的主动性较差,要依靠政府动态收入监控,及时了解其收入变化,同时及时发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厦门必须始终把建立健全收入的动态监控系统作为完善住房退出机制的重点和基础工作。首先要建立关于家庭收入水平动态的、科学的划分体系,在建立评价体系的同时,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建立家庭收入档案,并定期核实。为及时掌握收入的动态变化,在当前收入透明度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在采用定量指标的同时,借助必要的定性指标,如根据消费行为(是否经常出入高档酒楼、旅游)、家庭重要财产变更(增加汽车等较为昂贵的奢侈品)等进行判断。

(2)完善准入机制。准入机制主要包括入住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机构、轮候配租配售制度等内容,其中最关键的就是申请标准的确立以及申请对象的确认,为准入条件而设置的申请标准和划分方法,也就是退出的标准和操作方法,因而准入标准和方法的选择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退出判断方法是否准确有效。厦门对保障住房的分配对象、分配标准和分配程序等都作出了系统严格的规定,为完善退出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能否真正把好入口关与政策制度的完备、管理监督的水平等息息相关,因而把好入口关同样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实践不断规范和完善。

(3)建立多元化退出方式。构建畅通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渠道是完善退出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厦门针对不同的保障房(保障性商品房或租赁房)和不同保障对象提出不同的退出方式,如:保障性商品房住户全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住户的全部退出、保障性租赁房住户的部分退出“三种”退出途径。但如何实现规范化运作还需进一步研究,相关政策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目前厦门提出的退出方式是住户的退出,还应积极探讨新的退出方式,如住房退出(政府退出),即政府按市场价格转让所持有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政府强制改变住房性质,保障性住房变为商品住房。这种方式,适合政府根据市场住房供求现状以及自身住房资源的供求的变化,或出处于保障方式变化的需要,卖出政府拥有部分或全部产权的部分保障住房,让其走向市场。

退出机制有了一套好的制度,不等于退出难的问题就迎刃而解。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现有制度能否得到有效地执行是首当其冲的问题,也是相关管理部门面临的严峻考验。

三、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监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保障性住房制度能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的执行情况,因此,既要重建设、重分配,更要重管理。

1.厦门住房保障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创新

监督管理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决定制度运作的成败,厦门在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过程中,对管理监督机制也实现了一些重要改革探索和创新。

(1)管理运作新机制的建立。厦门明确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新机制,在原有管理基础上,成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并由分管副市长兼主任,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进行全面指导和协调。各区成立相应机构,各社区居委会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社区公示等工作,形成了一个市、区、街道办和居委会联动的工作机制。

(2)分配渠道的规范管理。厦门首先从分配渠道的规范统一管理入手,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从唯一渠道获取保障房,对已经享受了带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的家庭,原则上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同时,为了防止家庭成员多头或多次占房,申请和分配实行全名制原则,对家庭成员的收入、住房等情况合并联网审查,避免公共资源被重复多头占有。

(3)程序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起了非常严格的审查、审批和公示程序,保障性租赁房包括五级审查、二次公示,保障性商品房包括四级审查、二次公示。搭建了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申请平台。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配售将成为常年的日常工作,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民随时可以提交申请。选房配租坚持五项公开,房源资料也实现五项公开。

2.进一步建立健全厦门住房保障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议

从目前运作情况看,管理体制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管理机构中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如何理顺,后续管理如何切实有效,监督如何确保到位等,都直接关系制度运行的成效甚至成败。因此,在完善厦门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过程中,必须把进一步强化管理监督放在突出位置。

(1)理顺管理机构及职能分工,提高管理效率。首先要成立权威、高效的专门管理机构。为确保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专门性和系统性,政府应设立独立的社会保障性管理机构,统筹资金(筹集和使用)、土地、规划、建设、分配、退出以及物业管理等,而且内部要职能分工明确。同时,成立一批专业的管理队伍,以有效管理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是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制度保证。

(2)实施严格、规范、程序化的准入退出管理。一要把好入口关管理。必须严格核查收入情况,建立和完善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审核制度,只有严格把住入口关,才能切实保障中低收入者的权益。二要明确管理重点,强化完善动态跟踪管理。目前应集中精力强化对住房使用的跟踪管理和对承租户申请条件的动态监控方面的管理。三要健全和规范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简化一些繁琐、不必要的办事程序和环节,使保障性住房的运作、管理既保持原则性和政策性,又做到简便易行,操作性强。

(3)建立严密的监控制度。建立严密的监控制度是实现厦门住房保障制度高效运转的重要保证。监控对象包括对保障对象的监控,还包括对管理者的监控;监控制度应包括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体系的内部监控制度和外部或社会监控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不仅需要制度本身的完善,还必须有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如信息的公开,首先需要有完备的信息及信息管理制度;设施严格的监督,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保障等。

(4)规范完善物业等的后续管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是一个系统的流程,包括房屋的建设、分配、修缮等一系列环节,因此,管理不仅在于准入退出,建设和分配,厦门目前采取“补砖头”为主的模式下,政府直接提供住房,物业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厦门市相关物业管理政策正在制定过程中,谁来管理,采取什么模式管理,管理费用如何解决都值得认真研究,这方面香港公屋的物业管理经验值得借鉴。

此外,还要完善其他配套管理。如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对保障性住房需求信息、现有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的信息、住户收入变动信息、住房使用情况信息(是否违规使用)、政府维护历史和现状的信息等。再如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借鉴国外住房保障的成功运作方案,尽快制定并颁布住房保障法规而不仅仅是行政规章,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进行严格界定,以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4.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探讨 篇四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尤其是城郊结合部的农民越来越多地失去了他们原来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成为了“失地农民”。“上班无岗,种地无田,低保无份”则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问题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传统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换就业”的安置方式逐渐失灵,简单的货币安置则只能解决他们的近忧,难以化解远虑。浙江省经过五年多的实践与探索,在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性文件,取得了一定的尝试性经验。但目前仅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的养老保障制度为主,辅以其他相关社保制度,其中许多措施和实施方案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一些具体且关键的问题还需要理论来突破和提升。

浙江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一)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

近年来,浙江省的经济发展在全国一直遥遥领先,城市化水平相对较高,由1997年的35.6%提高到2003年的53%。而浙江省城市化的推进却是以大量农民贡献土地为代价的。据统计资料显示:浙江省 “八五” 期间共征用集体土地59.71万亩,年均11.94万亩,“九五”期间征地98.91万亩,年均19.78万亩,比“八五”期间增长了7.84万亩,增长了66%。每年土地的征用量更是逐年攀升,2001年全省土地征用面积增加到了43.41万亩,2002年为62.18万亩,2003年达到了63.万亩,累计征地面积达到了320万亩。随着土地被大量征用,一大批祖祖辈辈靠土地为生的农民成为了“失地农民”。若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7亩计算,这就意味着浙江省累计有失地农民470多万人,而1999年以来失地农民就大约有200万人,这一数字还在逐年攀升。因此日益增加的失地农民及其产生的失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为缓解征地矛盾、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各级地方政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纷纷开始了以养老保障为主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探索。1998年年底,嘉兴市颁布了《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为失地农民开办了基本养老保险;宁波市失地农民建立养老风险准备金制度和湖州市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养老保险费的做法非常典型;“土地换社保”、“培训促农民再就业”、“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一些措施也非常有特色,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200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对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定位、参保对象资金享受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基本保障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在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总结各地的经验,浙江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民政厅及农业厅等五个部门在2003年5月联合颁发了《关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对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低保、培训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至此,以制度安排的办法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在浙江省全面启动。2003年8月旨在加快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各地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都出台了相关的制度和实施办法,到2003年底全省已经有10个市50多个县(市、区)建立了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52万失地农民参加了基本生活保障,共筹资金37亿元。其中约15万人达到了条件的参保对象已经开始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

从目前浙江省各地已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市、县情况来看,其中保障形式大体上有三种类型:

1、生活保障型。这种类型是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设计,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承受能力,一般设置多少档次,缴费水平与保障待遇挂钩,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帐户相结合模式。该类型待遇水平控制在低保标准上下或失业救济金标准上下,比如宁波对纳入保障人员的缴费,划分为2万元、3.3万元、4.6万元三档,支付水平也分为200元、250元、300元三档,同时建立未来支付风险准备金,基金来源是:从土地出让金纯收中提取2%,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1%,从国有资产变现收中提取10%。保障对象去世后,其个人帐户中的本息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目前浙江省实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11个县6个市区采取该类型。

2、社会保险型。此种类型是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设计的,较多强调了享受保障权利与缴费义务对等原则,实行个人帐户制,享受待遇与保障对象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指数挂钩,保障水平相对较高,目标是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将失地农民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但是,许多地方政府也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按照城镇职工低缴费低享受的两低水平设计的保障办法,即一次性缴费为15年,待遇水平高于失业保险低于基本养老保险。比如杭州市规定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4.6 万元,支付标准为月人均410元,嘉兴市的支付标准为398元,台州市的支付标准为520元。

3、社会保险加生活保障型。此种类型按照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失地程度及就业状况等区别对待,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制度。其待遇水平介于社会保障型和生活保障型之间,衢州等地主要采用这种办法。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分析

首先,养老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待遇水平较低

待遇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失地农民的接受保障程度。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障型的制度待遇水平相对较高,最高的有520元(如台州市),相比之下基本生活保障型制度的待遇水平普遍较低,最高的只有300元。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失地农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都转化为市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和行为,他们的消费方式也随之改变,消费水平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大幅提高,现行的待遇水平的实际购买力将会大大降低,直接导致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而农民土地价格在城市化进程中是大大提高。无法弥补因征地对农民造成的利益损失。

2、存在资金空帐的隐患

虽然各类型制度规定资金是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收益中一次性划拨或列支,表面上看好像不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农民不能按期缴费的问题,但更为严重的是,第一,现在失地农民平均每个人能获得补偿费11000多元,而一次扣缴的保费都在万元左右,许多地区的农民的补助费不够缴费,还要农民另外补缴,失地农民拿不到钱还要出钱,容易引发农民的抵触情绪,特别是那些劳动年龄阶段的农民。第二,集体缴费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许多集体经济发展都是靠土地补偿费来支援,再者全省有许多征地补偿费不到位的现

象,直接影响保费的收缴。第三,政府出资部分,规定是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同样存在土地收益不能按期取得的问题,影响的政府资金的到位;同时过高的财政补贴有影响着政府资金的到位率。第四,由于农民的消费增长率大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直接导致养老保障金的不足。第五,目前浙江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由各县财政部门管理,但对资金具体怎么运营、怎么管理、由谁监督,各地在试行办法中还没明确的规定和措施,许多地方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城市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一起管理,城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历史债务、收支不抵、保值增值困难等问题将直接连累到失地农民的社会包装基金。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帐户的空帐情况,如果不加以防范,将严重影响和制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发展。

3、覆盖面窄,存在资金不到位

从1999年到2003年底,浙江省失地农民已超过200万人。而到2003年底浙江省全省52万失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仅是失地农民总数的26%,其他人依赖于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对今后的生活保障没有保障,存在较大的隐患。制度中对失地农民是否强制参保没有做明确规定,较低的覆盖率使养老保障的规模效益无法显现。而仅有这些参保人员中,按每人缴纳10000元的保障费计算,共计保费有52亿元,加上集体缴纳和政府缴纳的保费,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应大大超过52亿元,但是到2003年底全省才共筹集到30亿元,还有一大笔资金没有到位。

其次,医疗保障方面的问题

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但在保障和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的同时,医疗费用大幅攀升,尤其是大病。近年来医药费的增长远远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对失地农民而言,更是苦不堪言。作为失地农民失去土地得到的安置补偿费用来缴纳养老保障费都已经成困难,那么拿什么来缴纳医疗保险费呢?这显然对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设置了障碍,根本没有解决他们医疗问题。

再次,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被国家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意味着面临永久失去职业和生活保障的风险,失地农民由于知识水平、文化素质、科学技能等方面的差异,参与城市就业岗位的竞争始终处于劣势。许多地方虽然举办了就业培训班,由于培训范围、形式有限,农民参加的积极性不高,效果也不是很明显。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加快立法建设,推广制度法制化

浙江省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指导性,不存在约束力。而各地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本地区实行的操作办法,制度不一,不仅不利于全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而且还不利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推广,社会保障工作将举步维艰。省人大常委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力争尽早出台一套适用全省、较完备的、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保障行为。

2、完善土地补偿制度

土地补偿费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方根来源,事关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健康运行,因此,完善土地补偿制度尤为重要且刻不容缓。首先,要提高土

地补偿费的标准。切实维护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现阶段失地农民保障水平较低的困境。其次完善土地征用和补偿政策,加强土地的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征地过程中的“白条”现象,避免资金空帐问题的发生。第三、完善留用地安置政策。

3、改革征地补偿方式,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事实表明,低水平的一次性现金补偿方式容易在城市社会产生新的贫困阶层,不利于小康社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因此应构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救济保障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将原先交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绝大部分作为养老保障费变为社会保障基金,村集体、政府以一定的比例从土地转让金中给于补助,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第二、由村集体出资,给失地农民缴付失业保障费,建立起失地失业保险制度,在农民失去土地后领取。所需资金由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助费中列支,也可从村集体对经济收入中列支。第三,强制失地农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制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是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农民根据自己条件自行选择。第四、对失地后领取保障费后生活又存在困难的农民应将他们纳入城市低保的范围,特别是那些以前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而现在无能力缴费的失地农民,应重新对他们进行考虑,不能将他们简单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失地农民向城市居民转变。

4、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失地农民就业

5.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 篇五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法规

我们要把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的位置上,抓紧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政府也应尽快制定和颁布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二.明确社会保障的处置方案,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在职人员需要承担大批离退休职工的保障费用,在覆盖面难以扩张的的情况下,正规就业人员的基本保险缴费水平降不下来,补充养老保险发展一直比较缓慢,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所以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 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工作,减小各地社会保障制度差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尽管中国向社会保障的统筹发展迈出了很大的步伐,但是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分割是比较明显的。改革中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退休待遇水平差别过大的问题。由于缺乏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建立全国统筹、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和阻力,所以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6.关于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 篇六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2010年社会保障工作出重要部署。温家宝总理在《报告》中强调: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安全网,使人民生活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从现在起,用不到11年的时间,在十几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任务艰巨、时间紧迫,意义重大。为落实2010年社会保障各项任务,加快宏伟目标的实现,2010年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一是扎实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认真组织全国首批320个县和4个直辖市的部分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做好扩大试点工作。继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巩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成果,完善省级统筹办法。推进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加快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二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的政策,逐步将尚未参保的其他关闭破产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政策。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三是改革完善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力度。建立失业保险动态监测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四是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和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加大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好扶残助残政策,增加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等特困低保家庭的生活补助。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重点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社会保险。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力争到2010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4000万人、41000万人、12700万人、15000万人、11000万人。基金征缴坚持两手抓,一方面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五缓四降三补贴”稳定就业政策延续一年的措施落实,另一方面抓生产经营正常企业的参保缴费工作,实现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三、继续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认真做好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研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做好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工作,确保60岁以上农民领到基础养老金。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通过提高住院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等措施,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提高新农合筹资比例和补偿标准,继续提高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支付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政府继续增加社会保障投入。

四、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巩固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成果,开展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和企业年金投资专项检查。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个人终身社会保障号,尽快实现全国联网,推进社会保险“一卡通”,努力实现对社会保障对象“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标。多渠道增加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健全监管

方式,用好人民群众的“养命钱”、“救命钱”,实现保值增值。

五、做好救灾应急和优抚安置工作。完善救灾补助项目和标准,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健全救灾减灾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城乡基层救灾应急水平。落实和完善优抚安置政策,提高优抚安置对象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落实军休人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解决复退军人的实际困难。

六、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完善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政策和养老服务体系。改善城市“三无”老人、孤残人员生活。完善和落实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提高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做好孤儿和困境儿童的救助和福利服务。

当前,我国政通人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国上下社会保障的意识不断增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备很好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理清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需做如下几点:

第一,努力扩大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不断提高支撑能力和安全程度。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把社会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障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推进社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推进社会保障工作遇到的很多矛盾和问题,都与法制不健全、监察手段不足有关,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应当说,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已经具备较好的立法基础,当前需要加快这方面的工作步伐,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尽快出台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已将社会保险法等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目前已进入修改论证阶段。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企业年金条例等配套法规,目前也正在积极研究之中。加强法制建设,形成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法律政策体系,将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7.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探讨 篇七

1 当前我国农民工概况及医疗保障呈现的问题

1.1 我国农民工概况

我国农民工人数多、地区分布不平衡、健康状况堪忧。

农民工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截止2006年年底,全国大约有2亿农民工,将近中国总人口的七分之一,这一数字还在不断递增。农民工的构成经过长期演变,大致分为3类:第1类是长期在城市工作,有固定的住所、收入与职业,这类农民工除了户口的差别,其他与城市职工没有区别;第2类是农忙时在农村劳动,趁农闲到城市打工,我们可以称他们为“季节工”;第3类是占农民工人数最多的流动打工者,他们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从一个工作岗位到另一个工作岗位,频繁的穿梭于不同的地区之间。

农民工大部分来自中西部贫苦地区,到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打工赚钱,尤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农民工人数为众。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知识文化水平与个人素质普遍较低,他们能选择的工作范围其实很狭窄,只能从事技术含量很低的体力活。高强度的工作、简陋的住宿与饮食、沉重的心理负担,促使农民工生病受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农民工从农村进入城市从事非农职业,却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应有的医疗待遇,他们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不在少数。

1.2 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呈现的问题

1.2.1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小、对参保不积极甚至持怀疑否定态度。

在医疗保险政策上,国家允许农民工与其他城镇劳动者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些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地区,采取了两种办法促进农民工参保:一是针对农民工单独实行住院医疗保险;二是针对外来从业人员推行综合社会保险,将养老、医疗、工伤捆绑式参保,解决外来从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信息,截止2006年9月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达到1843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354万人,增加276.89%;而2007年计划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将达到2800万人。虽然增加的绝对量很大,但是相对于2亿农民工的总人数来说,参加医疗保险的还不到10%,也就是说大部分农民工生了病仍然没有保障。

农民工对参加医疗保险也有不同的看法。部分农民工的参保意识十分薄弱;还有一部分农民工希望参加医疗保险,但用人单位通过克扣工资、签订霸王合同等手段迫使农民工为了生计不得不放弃参保;当然也有部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他们享受到了参加医疗保险带来的实惠与便利,对参保表示肯定与支持。

1.2.2 不同地区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不同,无法实现地区之间有效对接。

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地区,也是农民工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一项项与农民工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措施正在这几个地区积极酝酿实施:

江苏省出台《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城镇农民工医疗保障做了一些规定,如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参加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以个人名义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等。浙江省于2006年10月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的问题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深圳市政府努力率先将农民工纳入了社会保障网络,2006年6月《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劳务工医疗保险扩面工作正式开展。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将农民工分类纳入医疗保险。尽管我国各地纷纷出台与农民工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各个地区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都各有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民工参加哪种保险意见不一,江苏、浙江主要解决农民工大病保险,深圳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系统,全面解决农民工门诊和大病保险,青岛则根据农民工的来源及流动性将他们归入不同的医疗保险系统。第二,农民工医疗保险支付费用不同,江苏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用除了缴纳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还必须缴纳4元/月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深圳农民工只须缴纳4元/月即可参加门诊和大病保险,青岛按城镇职工模式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本人工资2%的比例缴费,对其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各个地区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农民工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就要换一种参保方式,各地区之间无法实现有效对接,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复杂且缺乏公平性,使得很大一部分流动性大的农民工退出医疗保险。

2 当前中国社会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成因分析

2.1 制度原因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及户制度是产生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根源。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乡严重分离,户籍制度将中国公民一分为二成“农村人”与“城市人”,造成了城乡严重不平等,使农业滞后,农民收入低下,并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户籍制度的制约,使农民工受到社会不平等待遇:在城市工作却得不到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干的是高危险的工作却还要被城市社会歧视,成为了城市的“边缘人”。

2.2 现实原因

第一,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质的飞跃,但现有的经济能力还不足以负担所有公民的医疗保险费用,政府对医疗保险的管理难度也非常大。另外,由于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政府很难对不同地区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实施相同的方案,而且也无法覆盖所有农民工,更难以兼顾公平与效率。

第二,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法的实施。法是治国之本,是规范公民行为、保证应有的权利的依据。目前还没有针对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相关法律出台,一些用人单位就钻法律的空子,剥夺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相对地,农民工想要争取合理的医疗权益却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社会配套设施的缺失。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力度不足,农民工医疗保险信息网络不健全,社会医疗救助体系不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缺少对管理农民工问题有经验的人力资源,这些问题导致农民工医疗保障落空的尴尬局面。

第四,用人单位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与农民工签订不合理的劳动合同,以此降低生产成本,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费用常常拖交、少交或是不交,这让农民工对参保心生迟疑。在买方劳动力市场下,农民工也缺乏勇气为合法权益据理力争。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然不愿意为他们承担缴费责任。

第五,农民工多数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一些收入微薄且又繁重的工作,家庭负担较重。较低的收入只能让他们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要,根本无暇顾及疾病风险,一旦发生重大疾病时才意识到参加医疗保险的重要性,但却为时已晚。其次,农民工一旦变换工作地点就必须退保,统筹基金不予以退回,这不利于保持他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性,也制约了他们更换工作地点后续保的积极性。另外,医疗保险对于生活相对贫困、待遇较低的农民工来说,就是一件奢侈品。他们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生存下去,而不是发展。有些农民工认为,办医疗保险还不如每月多发工资实惠。

3 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初步构思

3.1 建立多层次、法制化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首先,针对不同农民工群体的不同情况,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第1类农民工有稳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除了没有城市户籍,他们与城市人无异,他们是城市产业工人的一部分。针对这一类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建议将他们的医疗保险纳入城市基本医疗保障范畴,享有同城镇企业职工相同的医疗待遇。第2类是只有农闲时外出打工的季节工,他们一年中大部分时间是呆在农村的。针对这一情况,建议将他们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推广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这部分人在农村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第3类是流动性很大,长期辗转于不同城市之间的农民工,将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都不太合理,操作起来也有难度。作为过渡,现阶段建立城镇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来填补这个群体医疗保障无法覆盖的空缺,不失为一个有效且合理的方法。

其次,将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益问题列入立法规划。制定城镇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法规,修改现行法律规范中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有了法律保证强制实施,农民工再不用被动的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在发生劳资纠纷时也不至于处于劣势,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3.2 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方式与医疗保险种类

农民工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他们的收入与付出却不成比例。微薄的收入除了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和寄回老家抚养老小,再也没有多余的钱改善生活环境和饮食条件了。一旦得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也不在少数,这对于农民工家庭及社会都是一件不幸的事,值得全社会的关注。

农民工医疗奖金的筹集应由用人单位、政府和农民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首先,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责任,企业应当按照农民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次,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农民工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有权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作为国家为每一位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民工自身也应支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为国家减轻了负担。另外,社会福利捐赠可作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为非常贫困的农民工提供援助。

目前,国内各省各市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意见时,绝大多数制定方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与大病保险,很少有为农民工门诊保险买单的。保险险种的单一化不利于有效改善农民工的医疗权益,将门急诊保险、住院保险都列入其中,丰富农民工医疗保险险种,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3.3设立单独监督管理农民工医疗保险情况的部分

劳动保障部门应下设单独部门,全面监督管理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该部门负责落实参保缴费登记,建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统计报送制度,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足额征缴,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结合社会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农民工就医管理方式,以方便参保农民工就医。根据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探索农民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患病后自愿返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该部门还要加强统筹协调,联合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对拒不参保单位进行联合整治,使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从“义务软约束”上升为“责任硬约束”。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3.4配套政策措施保障

3.4.1设立农民工医疗保险流动帐户和医疗机构农民工方便门诊。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如新加坡的储蓄医疗保险和泰国的“30泰铢就医计划”,为农民工设立医疗保险储蓄帐户,发放医疗保险流动卡。实行强制储蓄,每月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个人存入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到这个帐户,国家指定管理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部门定期统一给帐户存钱,其标准参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细则。一人一卡,限本人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患重病需要住院时,对大病统筹医疗资金不够支付的部分,可提取医保流动卡内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付住院费用,提取的资金不能作为其他用途,要确保卡中剩余资金能支付以后的门诊费用。

每个统筹地区至少在一个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农民工方便门诊,每个医保定点机构对使用医保流动卡的农民工诊疗费用、药品费用实行优惠。

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与季节工不办理医疗保险流动卡。

3.4.2网络设备与人力资源保证。

农民工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建立农民工个人信息、医疗保险信息、医疗保险帐户信息,并与医疗机构、公安户籍、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开发农民工信息登记查看软件,实行全国联网,方便管理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的医疗保险。

针对农民工医疗保险管理的复杂性,培养管理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专业人才,定期培训医疗保险专业知识、了解农民工的实际状况,这样可以灵活应对不同的医保情况,避免机械管理和固守成旧的管理思路。

3.4.3加强宣传教育与农民工培训。

农民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大力度向农民工宣传参加医疗保险的益处,农民工解决参保顾虑,提高他们的参保意识。另外,提高农民工文化水平对普及农民工医疗保险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重点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为农民工补充文化知识,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学习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让农民工感受到城市带给他们的温暖,他们不再是城市的“边缘人”。

3.4.4社会互助。

政府联合农民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建立社会互助,通过财政拨款、社会募捐、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缴费等方式形成一笔资金,用于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发展社会化的医疗救助事业,如慈善事业,特殊情况下可以给农民工一些补偿。各个城市都在开展针对市民的医疗救助,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对农民工开一个口子。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必将融入城市产业工人,成为城市居民。因此,在设计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时,应当注意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接轨。

摘要: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文章针对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的呈现,探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提出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初步思路。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探析

参考文献

[1]邵平.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思考[J].卫生经济研究杂志,2007;(1):26.

8.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篇八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根据这一精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了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念、构成和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劳动者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原因中断工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劳动收入减少时,给予经济补助,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三个特点。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或者遭受灾害的生活困难者提供无偿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历史发展看,社会救济先于社会保险。早在1536年,法国就通过立法要求在教区进行贫民登记,以维持贫民的基本生活需求。16,英国制定了济贫法,规定对贫民进行救济。中国古代的“义仓”也是一种救济制度。这些都是初级形式的社会救济制度。维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特征。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国家对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如军人及其亲属予以优待、抚恤、安置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公开、公平竞争的经济,实行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场经济还要求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为了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资金是通过国家立法由劳动者、企业、国家按法定比例筹集的。当经济发展、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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