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共9篇)
1.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2.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绩效指工作的结果与客户的满意度、组织的战略目标紧密相连。绩效考核是组织按照考核程序, 依据考核内容确定的标准, 运用科学的考核方法, 对考核对象的工作结果进行考核。绩效考核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 它决定了绩效工资的多少, 是员工在工作岗位上晋升的基本原则, 也是对绩效优秀者和绩效低下者进行奖惩等的根本依据。现今我国事业单位在对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这不仅会破坏事业单位内部的团结, 还会影响事业单位的运转。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 对绩效考核认识不足。
事业单位对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认识比较粗浅, 仅把绩效考核作为单独的一部分, 未能注意到考核相关的前期与后期工作, 还没意识到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的一部分, 也没有把绩效考核放在绩效管理的体系中, 这就导致在绩效考核前, 事业单位未向人员解释考核的合理性, 使得管理人员对绩效考核充满疑问, 大家也就不关注考核的作用, 绩效考核在单位管理中也就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对绩效考核认识不足, 导致领导把主要精力放在业务工作中, 对绩效考核只是敷衍了事;在设计考核指标时, 不与员工讨论考核指标如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 使得员工对绩效考核产生抵触情绪;在绩效考核后, 也不与员工探讨如何改进个人绩效, 员工看不到绩效考核的作用, 在考核中也就不会说明管理中存在的真正问题, 在评价时只会讲好话, 不仅影响了考核结果, 还影响了考核的质量。
2. 考核制度不完善。
一是我国事业单位中对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的内容比较笼统, 没有具体说明职业道德、思想政治等指标, 这就让考核者不能准确把握考核标准, 考核的结果也就难以真实反映人员的实际工作成效。二是相同的考核指标通常运用在不同岗位、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中, 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很难在不同岗位、不同级别的位置中得到好的体现, 这就降低了考核结果的效度。三是绩效考核的等级通常只有优秀、合格、不合格, 最终大部分集中在合格层面上, 起不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四是绩效考核周期一般虽然采用的是年度考核, 但往往考核结果只能反映近几个月的工作绩效, 不能反映一年的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的表现, 难以保证考核的力度。
3. 考核理念与组织文化不完全相符。
传承下来的几千年的行政文化底蕴, 官僚主义的行政方式以及传统的处事观念要求人们把握分寸, 不温不火, 做事要三思而后行, 这些都使得大多数不愿意给考核对象做不好评论, 另外考核者也担心较低的考核成绩会打击员工的积极性, 这种考核反映不了真实情况, 发挥不了考核的正面积极作用。这种与组织文化不相符的理念还将使人忽视考核方案的宣传, 不能将绩效考核的目的与意义准确传达给大家, 让管理者认为绩效管理只是用来管理员工的工具, 主要目的是为了薪酬分配。
二、改善绩效考核体系的措施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虽然是针对事业单位所有管理人员的, 但也会涉及到一般员工, 针对上面提及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考核体系存在的问题, 找到改善绩效考核体系的措施是十分重要的工作。找出各种科学的考核方法, 反映员工实际的工作成绩, 是事业单位管理人事的重要工作, 也是加强事业单位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1. 加强员工对绩效考核体系的了解。
由于传统的管理理念与处事方式深入人心, 要想引入新的绩效考核理念, 需要一段比较长的适应时间。因此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宣传的力度, 使员工走出绩效考核的误区, 如绩效考核是浪费时间、走过场等, 正确认识绩效考核对于改进工作、合理分配、激励上进、鞭策落后的作用。为了确保员工理解绩效考核, 可以使用小册子、演讲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绩效考核还应尊重员工, 以人为本, 在确定考核指标的过程中征求员工的意见, 以提高员工的参与度, 使员工真正接受绩效考核。
2. 慎选绩效考核方式。
事业单位在选用绩效考核方法时要本着实用性这一原则, 依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 选择绩效考核方法。例如平衡记分卡在我国事业单位中非常流行, 但是这种绩效考核方法对事业单位的方方面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平衡计分卡的运用首先需要明确的战略目标, 还要有好的信息系统给与支持, 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事业单位刚实施绩效管理, 绩效文化还没形成, 这些方面的缺失就难以选用平衡计分卡的绩效考核方法。事业单位传统考核方法的不足在于由上级考核下级, 考核绩效收集信息单一, 主观性强。360度考核方法虽然克服了传统考核方法的缺点, 但是它的应用涉及到员工薪酬, 这就会造成单位中同事关系的不和, 使得360度考核方法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另外在慎选考核方法的同时, 还要注意考核时间, 除了年度考核外, 还应进行不定期的考核。
3. 对考核结果的正确使用。
绩效考核结果出来后, 还要合理利用这些考核结果。例如建立员工考核档案, 发挥绩效考核结果在绩效工资分配、人才晋升、岗位变动时的参考作用, 确保用人导向向能力与业绩并重转变。还应把考核结果反馈给员工, 使员工了解自己的不足, 并帮助绩效差的员工分析原因, 找到改进方法, 不应弃之不管, 也不加以解释, 要帮助他们提高技能, 为他们的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有效帮助。在对考核结果进行使用中, 还要建立申述制度, 解决员工对考核结果不满意、考核结果运用不当的现象。
三、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 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作用更加重要, 因此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不仅涉及面广, 由于工作内容和职责不同于企业, 硬指标较少, 很多指标难以量化, 考核存在一定难度, 在进行考核过程中, 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为保证考核的真实性与力度, 必须建立跟踪考核机制,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透明操作以确保考核的客观性。考核方法可以采取打分法, 加权平均后作为考核成绩。这种方法虽然简便, 也缺乏深度, 但可以在此基础上, 不断探索改进, 加以完善。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 解决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完善考核制度, 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
摘要:事业单位是一个提供专业性服务的机构, 它覆盖了我国大部分行业, 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能, 得到了众多事业单位较好的运用, 在增强事业单位竞争能力、提高事业单位绩效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分析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存在的问题, 提出加强员工对绩效考核体系的了解、慎选绩效考核方式、对考核结果的正确使用等解决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存在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存在问题,措施
参考文献
[1] .李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问题及相关对策[J].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03)
[2] .赵同凯.事业单位应突出抓好绩效管理[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0 (04)
[3] .齐向华.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几点建议[J].科技信息, 2010 (35)
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事业单位;劳资人员;管理水平
1 概述
随着改革发展的进程不断加快。我国事业单位的漏洞随之体现出来,其中多数机制已跟不上时代步伐,比如薪酬制度、激励制度、评估机制等等都无法全部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劳资管理人员是事业单位劳动报酬的直接实施者,也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带头人,因此,劳资人员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面对所有员工,劳资人员肩负着上行下达的重要责任,负责所有员工的薪资报酬,工作任务量大,同时制定计划开发人力资源,发挥团队的高效能等等;然而,大多数事业单位劳资管理人员存在服务意识不强、对政策性文件剖析不够透彻、工作不够严谨认真、对于现代化系统不能熟练运用、缺乏责任感等等现象。鉴于此类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特意对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劳资管理人员修养做一些探讨,以期能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贡献力量。
2 事业单位劳资人员存在的问题
2.1 服务态度不端正
劳资工作有很多常人看不到的事情,其涉及到的范围大、影响面宽。在实际工作中,劳资管理人员容易将个人情绪不自觉地带到工作中来,发牢骚,泄私愤,埋怨领导,漫不经心对待咨询与来访,粗心大意对待工作,在工作中不能保持基本服务意识,时间一长就养成了脸难看、腿难动、话难听的工作风气,使劳资部门声望负增长,可见,加强劳资管理人员素质建设势在必行。
2.2 业务能力需提高
劳资人员主要有两项工作,第一是负责单位的劳动报酬,第二是劳动力资源开发。其中,仅劳动报酬一项就需要相当熟练的业务能力,比如,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等的核定,就少不了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另外,还必须熟知并理解国家出台的事业单位员工待遇的政策性文件;还必须熟练掌握本省事业单位的具体政策。只有这样,在实际工作现场,劳资人员才可以随时向员工熟练解读政策文件。但是,目前的的情况是,劳资管理人员经常被员工问的哑口无言;普通员工了解政策情况比劳资管理人员了解得更加清楚明白。劳资管理的目的是让有某方面专长的员工更好地发挥其才能,因此,劳资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每一位员工的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准,否则,就不可能做好本职工作。遗憾的是,大部分劳资人员目前距此目标甚远。
2.3 管理机制有障碍
事业单位在体制内运行,自然是受体制的制约与束缚,很多方面会不适应市场,细枝末节的改革不会使事业单位有大的改观,从劳资人员可观其一二。劳资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目标就是使员工个人能力最大化,也就是使我们单位团体每个人都能在最合适的岗位上人尽其才,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利用自己最大的优点,尽量回避短处。但实际情况是,事业单位一般是具有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三大板块,严密的等级制度、员工的职称、传统的声望等等,都可能成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开发的障碍,致使事业单位整个团队不能发挥出应有的高效率,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2.4 管理人员少责任
劳资管理工作涉及机密较多,关系到政治、经济、团队、操守等影响。劳资管理工作应该选择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具有远大志向,能够沉稳工作、能够以单位为家,以工作为己任的人才担当。但是很多人只看到公职饭碗,而忽视工作的特殊性;只看到高待遇高福利,而忽视其中的紧张繁重。抱着这种态度,是不可能做好劳资管理工作的,甚至会给劳资管理工作带来严重的危害。但是,在现实工作中,敷衍了事,立场飘忽不定,职业道德失准,责任感丢失等现象随处可见。
3 提升事业单位劳资人员管理水平的措施
3.1 通过定期不定期考核,加强业务训练
劳资人员的业务水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对于国家、地区、行业的劳资政策,以及本单位的人事制度,达到理解、掌握、运用的水平,对于员工面对的各种问题,都能够正确分析与解读,依据政策法规,合理协调国家、单位、个人的利益关系。
其次必须掌握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办公科技,满足提高工作效率,适应劳资管理体系建设进程的需要。
第三应不断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在工作中善于学习,敢于剖析自己的不足,主动弥补自己的性格短板,做到善于化解矛盾,增进彼此信任,达到顺利开展劳资管理工作的目的。
建立科学有效持久的考核制度,对于优秀者,就要大力宣扬与奖励,对于不合格的,必须立即调走。考核应该采取不定期与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能够起到普及提高的作用,不定期考核能够起到监督改进的作用,二者相辅相成,是加强劳资人员业务能力的训练的好办法。考核就要玩真的,杜绝虚假。相信随着实践考核长期进行下去,劳资人员业务能力会逐步提升。
3.2 坚持岗位道德教育,增进责任意识
增进责任意识,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秉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劳资管理人员在劳资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准确规范,尤其是一些重要信息,劳资部门的一丁点的疏忽,对个人而言,其影响很可能是终身的。第二应具备宽广的胸怀,面对不同需求、不同素质与性格的服务对象,有畅通有误会,有认同有骂娘,如此诸般,劳资管理人员应以宽广的胸怀,包容种种不良,耐心开展本职工作。
事业单位劳资工作性质有所不同,需要劳资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与高于社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并且还要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责任感。职业道德教育,对于劳资管理人员是必须的。它关系到国家政策的宣讲是否正确、管理对象是否稳定、职工正当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它还可以提高劳资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工作责任心和有效树立严于律己的意识。
3.3 开展定期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要提高服务水平,劳资人员首先应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党与国家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秉持高度的责任感,履行劳资管理职责;其次要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与纪律条款,要做到不乱传消息,不妄加猜测,以免在员工中造成诸多负面影响。第三要具有自我牺牲和奉献精神,克勤克俭,拾遗补缺,做好幕后支持工作。
劳资管理工作是一个在平静中不断变化的工作,庞大的档案数据资料的处理工作是单调的、枯燥的,需要管理者的耐心;多变的个人情况的处理与登记工作是不容出错的,需要管理者的细心;政策政令的变化以及由此导致的调整是必须及时可靠地办理的,需要管理者的责任心。还有相关的社会的、专业的、心理的、技能
等方面的知识,都是需要通过培训才能获得的。因此,编制系统
性的培训计划,组织有目的性的培训工作,安排培训的考核达标,都是为了顺利完成劳资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通过持续的培训,可以有效提高劳资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与良好的工作习惯。
3.4 突破传统用人观念,选拔合适人才
在选拔人才方面,应该选拔服务意识较强的人才。服务意识较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服务意识突出,能够主动整理劳资档案,能够利用档案等资料提供有效信息,辅助领导决策;
第二是能够以端正的态度为员工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能够以高水平的服务工作维护员工的切身利益;
第三是善于以谦虚的态度学习、借鉴、引进其它单位先进的劳资管理办法,不断促进本单位劳资工作的发展。
坚持人事制度,选拔符合条件的人才,安排合适的岗位,对于德才兼备的人才,要大胆赋予更多的发展空间,力挺其具体的工作。由此推而广之,促进事业单位成为一个整体,打造团队作风,使得各部门实现相互配合与协调发展。当然,在此过程中遇到阻力是必然的,作为劳资管理部门,更应该以无畏的魄力、创新的精神,突破陈旧的不合时宜的限制,从而创新劳资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事业单位的整体进步,才能获得各个部门的鼎力支持。
4 结论
总之,劳资管理工作最能反映最能影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重视劳资管理工作是每一个事业单位所必须的,下大力气提高劳资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是提高管理效率的必然要求。在平日的劳资管理过程中,劳资管理人员应该自觉采取积极有效的改进措施,对自身存在的不足加以改进,在实践中注意积累,逐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逐步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水准,逐步提高工作能力,以公正、公平的态度,为广大职工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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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雪峰.加强事业单位劳资管理人员修养的几点思考[J].科技信息,2012(29).
[3]汪琴.浅析如何提升事业单位劳资管理成效[J].现代商业,2013(8).
[4]宋莹.提高事业单位劳资管理人员素质的思考[J].新西部,2014(20).
4.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切实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县直各单位、各事业单位中经县政府研究批准,由县级财政安排费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县直机关单位符合公务用车配备规定聘用的驾驶员。
二、岗位绩效薪酬的组成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岗位绩效薪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四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所聘辅助性岗位的基本职责。岗位分一般性岗位和技术性岗位。一般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600元,技术性岗位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执行标准为每月1000元。
(二)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年限积累。每月工龄工资按照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年20元。
(三)岗位绩效奖金
岗位绩效奖金主要体现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实绩和贡献。绩效奖金分月绩效奖金和年终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300元,技术性岗位人均500元。年终绩效奖金标准为一般性岗位人均2000元,技术性岗位3000元。各单位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表现等情况,制订绩效考核办法,奖金适当拉开档次发放。
(四)特殊岗位津贴
为体现对特殊岗位的政策倾斜,对从事特殊性辅助岗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种类及标准,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建立正常薪酬增长机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调整,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正常增加工龄工资
临时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人每月增发20元工龄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三)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根据工作要求,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四、相关政策
(一)由于临时聘用人员流动性较大,各单位与临聘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制,用工对象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及时办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维护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要建立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发放渠道与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相同。
(四)临时聘用人员薪酬、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均从财政安排各单位的临时人员费用中列支,总额不得突破。临聘人员各类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五、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每年在申请预算时,将临聘人员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岗位绩效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列入基本支出预算,按月申请拨付。
(二)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关系到临时聘用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本管理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月起实施。过去规定与
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元月起,对列入县财政预算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提高工资待遇。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基本工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月绩效奖金增加100元,年终绩效奖金增加2000元。资金供给渠道不变。
请各单位对照《繁昌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繁人社[2011]162号),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以充分调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效率。
5.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含抽调或跟班学习)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
全县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借调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除外)。
第四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借入单位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㈡借入单位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㈢借入单位为县委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工作机构或单位新增加专项工作任务,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需要抽调的;
㈣借入单位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调人员; ㈤借出单位总借出人数未超过在编人数5%比例的; ㈥单位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借出; 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借调到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2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评定意见,向借出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㈥借调期间,如遇借出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借出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㈦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行业行为规范和借入部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入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㈧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借入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借调期满后,由借入部门(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县人社局备案,并向借出单位反馈。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入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并立即向县人社局和借出单位反馈情况:
㈠借调期满,未办理续借手续的;
㈡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㈢因借出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部门(单位)工作的;
㈣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部门(单位)同意的;
㈤借调人员违反借入部门(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㈥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第十条 借调工作纪律。
㈠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切实加强借调人员管理。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相应责任。
㈡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碍借调工作的正常进行。
㈢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必须立即回借出单位报到上班。借出单位应将借调期满的人员即时纳入平时管理考核范围,对借调期满但未按时返岗上班的人员,必须按旷工处理。对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及以上,又未达到辞退(解聘)条件的,取消年终奖金,考核应当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对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的,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退出编制管理。
因借入单位未及时将借调人员返岗信息告知借出单位或借出单位未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导致借调人员逾期不归且又未对其进行日常考勤登记的,一并追究借出单位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借入和借出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
6.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六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 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 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 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没有明 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 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 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第十一条 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以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 辞职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分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可以辞职或经批准允许辞职的,要补办辞职手续。其余的要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支持人才合理流动,对有意刁难、打击申请辞职人员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7.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七
一、南昌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探索与体会
南昌市从2011年起开始探索实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在深入调研、学习借鉴的基础上,按照“管总量、管结构、管程序”的总体要求,初步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类别、适用人员及结构比例标准,结合事业单位进人核编管理工作进行试行。2012年4月,南昌市编办制定印发《关于做好单位编制分类和明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的通知》,在市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逐步推行了人员编制结构管理,主要内容是: 将事业单位编制划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三类,并明确除主体人员编制之外的其他类别人员编制,要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三类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原则上按7: 2: 1确定。其中,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70% ; 主要承担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不得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50% ;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技能型服务保障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不得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50% 。探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使我们深深体会到这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管住管好编制,提升编制效益。“三分之一累着干,三分之一混着干,三分之一没事干”,是目前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的真实写照。这种现象的存在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因为编制使用不够科学,占编的闲人太多。按照“因事定编、统一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核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经机构编制审核确定的编制结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再通过编制实名制管理为抓手,逐步实现优化结构、精简冗员以及编岗、编职统一的目的,进一步优化编制配置,大大提高编制的使用效益。
二是有利于规范进人秩序,防止无序进人。以前,编制核定只管数量不管人员,编制使用只管总量不管结构,致使一些事业单位本来急需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上却用空编内补充了一些其他工作人员,新补充的工作人员不能很好地胜任工作。实行编制结构化管理,在编制核定和编制使用两个方面强化规范管理,充分考虑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尤其是进人必须按照核准的人员编制结构,各类别编制不得混用,使得事业单位补充、配备工作人员必须要着眼事业发展和工作急需,缺什么人才补充什么人才,从而确保事业单位进人的合理性、科学性,科学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秩序。
三是有利于转换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从南昌市属事业单位现状看,普遍存在专业技术人员编少、管理和后勤人员过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从南昌市专业技术型的事业单位人员 结构比例 看 ,管理人员 占17. 5% ,工勤人员 占14. 9% ,尽管专业技术人员占67% 以上,但除教育卫生系统外,真正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与岗位相适应的还不到在岗人员一半。通过编制结构管理,分别核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确保和强化主体人员编制,并严格按照人员编制结构配备人员,有利于整合事业单位人才资源、增强人才吸引能力和优化队伍整体结构,更加有效地发挥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
二、实行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经过两年多的积极探索,南昌市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市属三分之二以上事业单位完成了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核定工作。但是,在推行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一是编制结构比例难细化。科学确定人员编制结构比例是编制结构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我们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中,对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做了一些细化,比如,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原则上为单位编制总量的10 20% ,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70% ,工勤人员编制不得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10% ,最多不超过10名。但具体操作起来,由于事业单位涉及行业种类众多,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特点和需求,再加上过去进人管理的不规范,粗线条式的编制结构比例标准与行业特点结合不够紧密,使得人员编制结构分类实施难度加大,造成下一步消化结构性超编的工作任务很重。
二是编制类别适用人员范围难界定。一方面,事业单位人员众多,人员膨胀的问题比较突出。南昌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人员总量是党政机关人员总量的近5倍。另一方面,过去由于工作任务的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混岗问题也比较突出,存在专技人员在工勤岗位、工勤人员在专技岗位,甚至存在工勤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情况。编制类别的适用人员范围难以清晰界定,造成编制与岗位相一致、编制与人员相一致的问题短时间内还难以实现。
三是编制结构管理与岗位管理难统一。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是根据其工作职能核定的,其本身体现的职能需求、工作任务,兼顾了其行业特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实施,先定编后定岗。但在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比岗位设置管理起步晚、力度小,而且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的指导性政策不多,造成事业单位编制结构管理往往受制于岗位设置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编制管理与岗位管理相一致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体系,将成为今后工作中必须面对、妥善解决的一大难点。
三、做好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的几点思考
推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管理,科学合理地核定人员编制结构,发挥编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仅是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也是机构编制管理标准化的有益探索和实践。下一步,主要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 一) 紧贴实际、科学核定编制结构比例
确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三类编制比例,必须要从单位实际出发,结合行业自身特点制定与其相适应的编制结构比例。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弱化两头、强化中间”,即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编制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多,以体现客观性、专业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管理职能较强的事业单位“强化管理,兼顾其他”,即管理人员编制较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少,工勤人员编制少之又少,以体现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减少闲杂人员。对上述两类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编制最大限度控制、压缩,直至取消工勤人员编制,确保主体人员编制占绝对优势。
( 二) 严格区分、明确编制结构适用人员范围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确定后,在全面分析单位工作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和现有人员岗位工作的基础上,逐一把在编在岗人员划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人员编制,是在决策、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使用的编制; 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是直接从事本行业、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使用的编制; 工勤人员编制,是在事业单位从中开发、生产、服务以及为单位业务工作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人员使用的编制。合理界定各人员编制类别适用人员范围,通过定编、定岗、定人相统一,才能确保结构管理真正落实到位。
( 三) 逐步深化、建立编制结构管理长效机制
8.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重点人员;管理;疏导;帮扶
企业每个基层单位都负责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在确保安全多创效益的同时,基层单位管理者另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进行人员管理,由于文化水平、工作阅历及个人素质的不同,员工的想法、作法及工作态度都有很大差距。管理者要认真研究本单位人员的实际状况,在抓好一般人员管理的同时,要加強对重点人员的管理,结合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管理措施,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共同融入到企业发展的洪流之中,在较好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打造出一只优秀的基层团队。
一、对优秀人员要重点培养,使之尽快成长成材
近年来一大批优秀的研究生、本科生陆续充实到生产一线,他们年轻有朝气,学习热情高、接受新生事物快,他们的到来给基层一线带来了勃勃生机。但是他们在工作中也有自身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存在急功近利思想。基层单位工作艰苦、琐事繁多、收入偏低,部分大学生并不想长期扎根在一线,他们更想通过几年的努力能向上发展。二是理论与实际脱节。大学生理论知识丰富,但所学大部分先进知识在生产一线难以派上用场,必须跟着工人师傅从基础学起、做起,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使一些毕业生心里落差很大。三是部分大学生难以融入到基层群体中。大学生过去一直生活在素质较高的群体之中,而基层一线员工年龄结构、知识水平差距较大,大学生与他们开始阶段可能找不到共同语言,而工人们又觉得大学生动手能力差、眼高手低等,所以两者的融合需要时间。
二、对落后同志要耐心疏导,使之赶上队伍前进步伐
基层单位就像一个小社会,虽然大部分同志工作积极向上,但确有极少数人员思想落后、工作不努力,违规违纪甚至发生违法犯罪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牢骚满腹思想消极。个别人员自己工作一般,但却对什么都不满意,经常骂骂咧咧,散布负面消息,影响周围员工情绪。二是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个别人员不愿意学习和接受新技术,如果生产变动或岗位变动,无法适应新环境。还有的人员习惯性懒散,工作能躲就躲,能推就推。三是经常出现违规违纪现象。个别人员纪律意识淡薄,经常发生迟到、早退、无故不出勤等情况,虽经单位多次考核但也无动于衷。还有的人员在外做生意或家里条件优越,也经常出现违纪现象。
作为基层管理者就要严格管理,耐心疏导,积极做好思想工作,不让一个员工掉队,不让个别行为影响到集体荣誉。一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管理者要敢抓敢管,只要发生违纪现象就按规章制度严肃考核,让一些想钻空子的人无机可乘,使守纪人员不心寒,违纪人员不心欢。二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经常进行形势任务教育,宣传企业发展规划,让员工看到未来希望,通过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收入水平。还可以通过宣传先进人物事迹、召开先优模座谈会等形式,在单位树立正能量。三是创造良好工作氛围。让员工爱岗位就要使这里像家一样温暖,管理者要尽最大努力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室内整洁、餐饮卫生、住宿舒适等。同时要关心员工思想状况和遇到困难情况,主动帮助员工解决问题,把员工的心凝聚到团队之中。四是对经常违纪人员要单独教育。管理者要经常找他们谈话,讲解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帮助他们分析违法违纪的后果,算一算违纪的成本账,希望他们遵守企业制度。必要时可以请他们的家人、朋友帮助教育,使他们尽早警醒,回归到队伍整体步伐中。
三、对困难员工要全力帮扶,使之感到组织的温暖
老企业各类困难人员较多,在自身无法摆脱困境的情况下,他们迫切需要组织能帮助解决问题。一是各类工伤员工。他们大多心里很不平衡,自己不但要承受病痛之苦,还因无法继续工作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所以部分人员或家属会经常找到企业,提出多种条件,要求给予各种待遇。二是各类重病员工。一些员工因患重病,不仅思想负担很重,而且难以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有的甚至失去了生活的勇气。三是家庭遇到阶段性困难员工。比如家人急病或去世、子女就业问题、员工遗属困难、家庭矛盾、社会法律纠纷等,这些虽然属于家庭或社会问题,但却严重影响着员工的工作和思想情绪。
9.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九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 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0日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产假;
(五)工(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
(八)事假;
(九)丧葬假。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
第七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 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工作人员,产假为12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90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7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工(公)伤假。
第十一条 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假护理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1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连续请假不得超过30天,确需超过30天的,需重新请假。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5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超过5天。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60%。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
(4)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90%。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连续事假不超过1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
2、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50%。
3、连续事假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基本工资的40%。
4、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事业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10%工资)之和;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一)病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2个月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80%;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
1、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
2、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旷工认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正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10天以内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10天至30天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对应的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副科级领导干部病、事假在15天以内,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15天至30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事假在30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30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至3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同志批准;4天至29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和分管同志同意,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30天以上(含30天)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未达到辞退规定的,其当年的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
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地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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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表08-1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总结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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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人员调到事业单位08-2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总结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