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项目管理案例

2024-07-19

软件项目管理案例(共9篇)

1.软件项目管理案例 篇一

关键词:医疗器械销售、医药销售人员管理、终端药店拜访系统,业务员管理软件,终端陈列管理软件

终端药店拜访业务员如何管理?

医药行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就是药店销售,由于药店在城市比较分散,甚至会分布在不同的城市,需要业务员定期的拜访,查看终端产品陈列情况以及缺货断货情况。企效通药店终端拜访管理软件,既是一款医药销售人员的办公助手,也是企业的“千里眼”,它可以帮助企业查看药店拜访人员是否真正去了指定地点,还可以及时了解真实的终端药品陈列情况。

【软件名称】医药行业销售管理软件医药行业药店管理软件医药行业终端陈列管理软件

【技术支持】北京万特锐科技、LBS基站定位技术

【软件功能】

位置服务:立即定位、定时定位、查看定时定位、轨迹回放、历史记录、导出数据 位置服务地图标注管理:现有标注、新增标注

远程签到:查看签到记录、导出签到记录

行程管理:查看行程

工作日志:拍照上传、查看日志、导出日志

移动办公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列表、发布通知公告

信件管理:信件列表、发送信件

网点拜访:查看拜访记录

查看客户列表

客户管理导出客户数据

转移客户

接管客户

【主要客户】满友医疗器械,湖南迪诺药业,贵州百灵药业、华北制药集团、神威药业等

2.软件项目管理案例 篇二

一是从教学内容来看, 综合实训偏重核算。会计管理电算化、会计决策电算化、电算化系统开发以及如何进行内部控制等内容基本未涉及;在学生完成财务报表编制任务后, 并未进一步要求其进行财务分析, 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等不能做出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二是从教学组织来看, 虽然综合实训从模拟企业的工作情境入手, 但每个学生均以个体为单位, 一个学生代表一个部门, 完成整个企业某一时期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的处理, 缺乏账务处理程序之间的衔接, 使学生无法对真实会计工作形成理性认识。

二、优化设计《财务软件应用》案例的基本思路

(一) 体现系统性, 实行项目驱动

由于《财务软件应用》综合实训通常安排在学期结束前2周进行, 相对于课程教学60-70课时的较长时间保证, 综合实训课时有限, 实训内容也就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 《财务软件应用》综合实训案例总共设计了8个项目, 具体见表1所示。除了保持与课程教学案例基本知识点的对应外, 重点选择电算化会计工作涉及的主要功能模块 (账务、固定资产、往来、出纳、报表等) , 引入项目化设计理念, 分析企业的工作过程, 分解企业的工作任务, 形成了以同一公司的业务流程为背景的综合实训案例, 既可以独立操作, 也可以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连续处理。同时, 改变了课堂教学传统的教学方式, 教师主要以描述任务、控制进程为职责, 以项目引导者的身份对案例资料加以简析, 只提出操作要求, 无需详细说明操作步骤, 较之课堂教学更能突显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对于账套数据备份和恢复、不同账套数据的交换、电子会计档案保管与传递等账套数据维护管理操作, 在综合实训案例中不再单独作为一个项目, 而是始终贯穿于实训全过程。此外, 对每个项目实施结果都保留了一个参考账套, 学生可以通过它对照自己的实训结果, 也可以在账套数据缺失的情况下, 通过导入参考账套的基础数据以开始下一个工作任务, 从而有效地节省实训时间。

(二) 体现通用性与专用性, 充分留有自定义空间

学生在课堂学习中一般均以一种市场主流商品化财务软件的某一个特定版本为蓝本进行功能认识和操作流程学习, 配套案例在编写上也是力求详尽、具体, 操作步骤指示明确, 学生只需按部就班执行即可。当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接触到其他种类财务软件, 就会感到手足无措。而综合实训案例在设计上保留了许多没有一步设置到位的用户自定义环节, 使案例具有广泛的通用性, 即无论采用何种版本的财务软件作为教具, 该案例均可直接引用, 从而节省了重复编写案例的人力与物力成本。通过由学生对“自定义”环节的个性化设置, 使案例成为适合某一特定会计主体的专用性教学资源, 并通过在课堂案例基础上改变或增加一些条件, 形成“举一反三”的主动学习模式。

1.编码自定义设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输入过程需要将人类可读的数据转换为机器可读的代码形式。为了便于对经济业务数据进行分级核算、统计和管理, 代码化是电算化系统在数据处理方面的一个基本特点。课堂教学案例涉及的所有项目代码都是由案例设计者事先设定, 学生只要照着录入即可。而在综合实训案例中对学生提出了编码设计的操作要求。比如:在确定了企业职能部门隶属关系的基础上, 需要通过编码设计反映上下级关系;在系统预设会计科目表的基础上, 需要从一级科目开始, 逐级向下设置明细科目, 会计科目级数、代码位数以及科目代码等都由学生自行设计。通过编码设计训练, 使学生能够熟练运用顺序、区间、缩写等方法确定基础档案的编码规则, 从而深入理解编码档案的意义和作用。

2.控制参数自定义设置。在课堂教学案例中, 电算化系统运行规则的设置基本上都是已经预先设置好控制参数。比如:对于会计岗位划分以及操作员权限设置, 案例已经事先做好岗位设置、分工与协调, 学员自己作为调账会计, 纳入“制单组”, 权限适用范围为所有用户, 操作权限包括凭证查询、凭证录入、凭证修改、凭证删除、凭证检查、凭证打印、凭证冲销等。对于会计科目的数量金额核算、核算项目辅助核算等特殊属性也是事先由教师设置完成。对于账务处理, 要求学生在控制参数选项中将关于“凭证”全部选择, 将关于“工资”全部选择, 或者将关于“出纳”全部选择。对于所有这些控制参数, 学生往往只是进行简单地勾记操作, 却很少提出“某一参数勾记与否对于后续操作有何影响”这类疑问。而在综合实训案例中, 案例只给出角色, 用户权限需要学生根据电算化岗位设置的需要和自己对角色的理解自行设置。在案例后续项目中, 让学生选择不同的操作员身份完成各项操作, 从而使学生认识到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的重要性。案例也不会对每一功能模块控制参数事先约定, 都是由学生自行设置, 还新增一系列在初学时不会涉及的高级配置选项、数值有效范围检查等多种检查控制的操作要求, 并根据企业经济管理的特殊要求适时调整设置, 从而使学生能够深刻理解各参数设置的含义和目的, 以及对后续操作的影响。

3.突出后悔性操作和查缺补漏操作。在课堂教学案例中, 对功能模块之间的前后衔接关系以及操作的先后顺序都加以清晰说明, 比如:针对外币账户, 只要学生按照案例所示做好以下三步操作:在币别中添加某种外币及期初汇率→会计科目设置“外币核算”、“期末调汇”选项→当期外币业务过账, 在期末计算汇兑差额时就能顺利生成一张记账凭证。而在综合实训案例中, 在关键点和容易反复发生查错的地方人为设置一些“陷阱”, 只是在期末处理时提出进行期末调汇的操作要求, 但之前做何准备不作明确指示;在账务处理中,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反审核、反过账也不予提示, 只是对发生的错账提出“有痕”或者“无痕”修改的操作要求, 由学生选择适用的更正方法;在出纳处理中只提出登记日记账的操作要求, 并不事先限定登记方法。这些看似有缺陷的设计, 实则是使学生能够深入了解电算化会计系统数据传输的程序, 体会会计方法的不同选择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一旦出现操作障碍, 学生便会主动思考操作疏漏, 进行“漏洞”填补, 从而提高了学生查错纠弊的能力。

(三) 以“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反思新问题”的形式进行项目检查

《财务软件应用》课程教学案例在每一个学习单元中, 常用“掌握+熟悉+了解”的学习目的和要求模型, 而综合实训以问题导入的方式提出工作目标, 在项目结束时以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阶段性总结。学生通过制作流程图、相关文件展示或者报告书的形式解说操作过程、操作要点, 通过对其他学生和指导教师所提问题的回答, 把应用进一步引申到其他问题上, 从而引发学生进行反思学习, 规划自己的工作过程和工作步骤, 为下一个项目的展开奠定基础。

3.2011十大软件知识产权案例 篇三

《惊天动地》维权,韩国公司 获赔300万 案情概要:2011年10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韩国EST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本案原告EST公司是网络游戏《惊天动地》(“CABAL ONLINE”)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告摩力游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业运营商。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被告运营游戏的期限为自进行游戏商业运营之日起2年。假如被告自商业运营之日起第1年内的游戏运营销售毛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那么许可期限应当顺延一年。但是2年后,该游戏的毛收入并未超过2亿元,原告要求终止协议,被告没有理会,继续运营游戏,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原告对于游戏的控制,拒绝原告登录被告控制的服务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采取的措施符合行业要求。因此被告败诉。 专家点评:国内公司往往采取与国外公司合作的方式来运营网络游戏,赚取利润。但这种模式也引发了一些纠纷,这类案件既有如本案一样违反合同约定引起的侵权案件,也有的是国外企业认为国内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络游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引起的纠纷。 深圳一公司侵犯西门子PLM软件著作权被判赔116万元 案情概要:深圳知名模具制造企业易拓迈克公司长期大规模使用盗版NX软件,给西门子PLM软件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多次尝试解决侵权问题未果的情况下,权利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根据西门子PLM软件公司的申请,对易拓迈克公司采取了诉讼证据保全措施,发现易拓迈克公司设计部门的多台电脑中安装有盗版NX4与NX6软件。2011年10月27日,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西门子PLM软件公司对涉案的NX4与NX6软件享有著作权,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西门子PLM软件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法院指出,被告易拓迈克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经营为目的复制使用原告软件,侵犯了原告软件著作权。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案共计116万元。 专家点评:本案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较之以往判例是一种突破。考虑到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不能充分挽回著作权人的损失,法院判定被告需单独赔偿原告高于此赔偿额的合理费用。另外,深圳中院有效的证据保全,积极的调解工作以及高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未经授权擅用《新京报》内容 iPad“中文报刊”软件商判赔10万 案情概要:2010年8月,新京报社发现iPad上运行的一款名为“中文报刊”的软件,未经授权使用了《新京报》的版面和内容,且每日实时更新。随后,新京报社授权下属网络公司派博在线公司向“中文报刊”软件开发者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停止侵权。由于迈思奇公司一直不予理会且持续侵权,派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迈思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11年8月,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中文报刊”软件商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专家点评: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认为,这场著作权之争的典型意义在于伴随智能手机的发展,“中文报刊”软件的侵权形式可能成为新的动态,本案的判例对于传统媒体维权将有借鉴意义。以前的判例也曾将定向链接认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用户不需要接触纸媒的官方网站就能在他人网站上阅读,显然不正当地借用了原告的资源。 方正再诉宝洁被驳回 维持原判 案情概要:2010年12月,北京海淀区法院驳回了方正公司诉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方正上诉到北京一中院。日前,北京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方正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司法第二次对计算机字库单字收费说“NO”。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方正公司如欲证明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证明本案事实同时满足下列全部要件:1、涉案“飘柔”二字构成作品;2、上诉人系涉案“飘柔”二字的著作权人;3、被上诉人实施的行为属于对涉案“飘柔”二字的复制、发行行为;4、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未获得上诉人的许可。这一许可行为既包括明示许可,亦包括默示许可。在综合考虑本案现有因素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系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故无论本案是否符合另外三个要件,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均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专家点评: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系考虑到本案一个关键事实,即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委托NICE公司采用“正版”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依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NICE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客户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而被上诉人宝洁公司的行为均系对该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故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 字库单字著作权终获司法肯定 案情概要:2011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某日化公司和福建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经公开审理后分别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6万元。 专家点评:国内的汉字字库开发企业主要有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具有近20年的从业背景,其间各自开发了百款以上的汉字字库,在市场上应用广泛。但是,由于多种历史原因,绝大部分使用都未经授权。字库开发企业饱受盗版困扰,运营较为艰难。最近几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加强,字库企业开始奋起维权。然而,维权过程中有关汉字字库中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一直是业内的争论焦点。本案系全国第一起对计算机字库部分单字予以著作权保护的案件。 金蝶公司商标驳回复审 行政纠纷案胜诉 案情概要: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友商网Youshang.com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金蝶公司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3368578号“商友世界www.13911.com及图”及“商友SHANG YOU及图”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金蝶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做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金蝶公司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36477号决定,并判令其重新做出复审决定。商评委不服该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分别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经过审理和比较,北京高院认为两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显著,一中院判定的二者不构成近似标识是正确的,因此,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本案体现了法院在掌握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上,与商评委的判断标准不同。涉案的申请商标、二引证商标均为组合商标,其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英文、图形。商评委仅将构成要素之一的文字部分拿出来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得出申请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属于近似商标的结论,忽略其它两个构成要素。法院则认为,判断商标近似不仅要考虑文字部分,还要考虑英文、图形及其整体组合。二者标准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出发点不同。商评委的审查员判断商标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依据《审查标准》,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静态的、固定的、机械的,审查员以它为出发点。而法院则不同,它以一个相关公众的身份,并依据其通常认识去分析判断。相关公众无论是看到申请商标还是引证商标,均是看到一个整体。因此,法院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科学的、准确的、灵活的。 2011年暴风影音遭17起侵权诉讼 视频侵权或成IPO拦路虎 案情概要:据证监会2012年4月披露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报情况显示,包括视频播放器暴风影音在内的五家国内互联网公司欲谋求创业板上市。不过,近几年暴风影音一直遭遇多起诉讼困扰。2009年曾一日遭4起侵权诉讼,震惊视频业界;就在正式透露拟于创业板上市的一年之内,竟涉及高达17起的侵权诉讼官司。如此多的诉讼纠纷,看来暴风影音的上市之路或将难以平坦。2011年,高达17起的侵权诉讼官司更是让暴风影音深陷诉讼泥潭。包括山西制片厂、华录百纳、保利影业等多家版权方起诉暴风网站未经合法授权,通过暴风影音软件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涉案影视剧的在线播放。针对于暴风影音的多次侵权行为,多家版权方均要求其删除侵权视频,并要求索赔。仅2011年,暴风影音因擅播未经许可的视频而向版权方赔偿多达50多万元。 专家点评:而今,即将闯关创业板的暴风影音,视频版权问题或将成为其上市路上的拦路虎。 黑龙江典型网络侵权盗版案宣判 两被告获刑 案情概要:2012年3月从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获悉,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对2011年“3.15《征途》私服网络游戏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5万元。该案是2011年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期间破获的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列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之一。 专家点评:本案被告人刘力、于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信息网络架设游戏服务器端,采用会员制形式非法运营,向公众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刑事判决。 纽曼公司使用42套盗版微软软件 被判侵权 案情概要:纽曼公司是国内一家比较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2月,微软公司因该公司使用多种微软盗版软件的行为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进行投诉。2010年7月,行政执法总队对纽曼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金26,000元。然而此后,纽曼公司仍然拒不整改其侵权行为。在多次磋商无效的情况下,微软公司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纽曼公司非法使用42套Microsoft Windows和Microsoft Office 系列软件的侵权行为成立,依法判令纽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微软公司支付赔偿及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 专家点评:该案是微软公司针对企业最终用户盗版在京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做出判决的第一例案件。企业最终用户盗版是最普遍、最常见的盗版形式。用户购买一套正版软件的许可后只是获得在一台电脑上使用软件的权利,如果用户同时在多台电脑上安装使用,该行为就违反了许可协议,构成了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 用户告微软“霸王条款”获法院 部分支持,网络霸权需要挑战 案情概要:花750元购买了正版Windows XP软件,却在安装时发现,如果不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点击进行安装,为此河南郑州市民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中的28项条款无效,并要求微软公司公开赔礼道歉。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许可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驳回了郭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为什么明明知道法律的规定,这些公司依然做出这样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呢?这是因为虽然理论上说有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但是这些合同条款在被法院判决无效之前只能假定这些条款是有效地,一旦发生了纠纷,如果没有提出合同条款的效力性问题,这些条款非常可能成为判案的依据。即使提出了效力性问题,就目前的司法情况而言,不同的法院非常可能有不同的判决。从这个角度,普通计算机使用者、网络使用者依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个案件属于一个公益性案件,因为这种情况是非常普遍的。消费者要学习这位郭先生,及时向这些霸王条款提出挑战,防止这些霸王条款成为行业潜规则或者明规则。

4.软件项目管理案例 篇四

今日讲的事例是我家邻近的步步高超市的推广了。正本这种推广办法也是蛮常见的,但咱们能够并没有去介意这些。步步高超市,离我家很近。他树立的时间对比早,所以也就成了我家似的超市,有什么东西想买的时分就直接去这家超市了。后来又多了家超市,在十字路口。离我家远些,但超市却大许多,也就是新一佳超市了。正由于他的大,所以去的人仍是相当多的,由于东西更多,更有挑选的地步,报价也似乎是贱卖些。在咱们的心里越大型的超市,东西就越贱卖的感受。所以步步高超市的生意就差了不少。在步步高超市之前正本早年仍是有家更小型的自个超市就在我家门口的,当然也是由于步步高超市的树立而封闭了。所以比赛的压力使得各大商场都得有自个的法宝来做斗争的。都会选用自个的推广办法什么的。

我有些东西在步步高超市买不到,或买不到满意的产品,就会去新一佳超市。对比我想买的隐形眼镜,步步高超市就没有。不过没两年新一佳由于不知道的房钱缘由,关了门,这是我没有想到的。后来买眼镜就去了理工大学,那里的眼镜十分贱卖,由于是针对学生商场的,这让我很满意,仅仅对比远。

讲到这么久还没有讲到正题,呵呵。新一佳关了门后,步步高超市近期1年反而选用了许多的推广办法。近期想说的,就是收买满多少元,能够注册变本钱超市的会员。这样咱们不必花会员费就能够当会员,而会员有会员报价,相关于咱们来说是很合算的。天然要办会员了。往后买东西都能够节省些钱,毕竟日子用品是常常需求的。而关于超市来说,他们等于说是把顾客留住了,由于有会员身份,就会常常在他的超市购物,构成长期花费。而今日刚好又接到了短信,是超市的促销信息,是说几天后的时间在超市购物满88元送20元的抵金券,并且还有抽奖活动什么的。很是吸引人,毕竟日子花费品是有必要的,所以何不趁这个机缘大大的买一次呢,毕竟有实惠嘛,这都是老百姓的心思话。咱们得到了实惠,而超市也完成了一次极好的促销,这种促销不只多卖出去产品,也防止用户去另外当地买东西,并且抵金券也为下次收买做了引线,并且在下次需求满100元才能够运用抵金券。而这次促销的成功也正由于一开始注册成会员需求留下手机号所带来的。

5.软件技术创新案例 篇五

法定代表人张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志强,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金元,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河北省黄骅市文化路老干部小区2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陈淑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杨,北京市梁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29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向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

二、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收到上述款项后同意放弃原审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就涉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三十四元,由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五十九元五角,由北京泽佳惠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6.证券软件故障案例5个 篇六

周某如在某证券营业部开户进行股票买卖。2007年2月1日凌晨2∶01∶06至2∶14∶54,其通过电话外线委托方式预埋了21笔卖出委托参与当天集合竞价,欲卖出7只股票。该营业部于当日9∶15∶09将周某如预埋的委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其中,申报成功19笔,9∶15∶11申报2笔撤单。当天上午,周某如账户9∶21∶22至9∶23∶36有4笔买入委托,9∶30至 11∶30共有8笔卖出委托,均未成交。后周某如发现其股票被无故撤单,即与该营业部交涉。次日,等股票暴跌。

周某如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称:事发当天上证A股开中阳线,按其一贯操作手法,即时最初委托的价格可能当时成交不了,但是根据行情的变化及时调低价格,是可以成交的,上诉人能够抛出其持有的所有问题股。现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导致其股票未能抛出,其损失应当按照当日其全部未成交的股票卖出委托来计算,按其惯常操作手法可能成交的价格进行赔偿,要求某证券营业赔偿股票交易损失17,977元。

某证券营业部则认为,只应赔偿周某因该日委托产生的实际损失1036元。

裁判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委托记录和交易行情,周某如实际可以成交但受故障影响而未能卖出2000股及200股,其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为1036元。因周某如自述其属于超级短线客,每天交易频繁,利用自有股票进行短期套利。该交易方式本身即存在很大的风险。且周某如在当天下午曾有买入委托的记录,并无卖出的委托。在随后几天内周某如又多次买入卖出相关股票。上述因素导致周某如的经济损失难以准确界定,故损失总额可结合周某如交易情况和当时的股票行情走势等因素综合分析酌情确定为2000元。

周某如不服一审判决,主张按期惯常操作可能成交的价格进行赔偿,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日的股票行情记录,仅有9.66元卖出2000股和11.05元卖出200股这两笔委托系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而未能成交,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36元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至于前述两笔卖出委托以外当日其他的卖出委托,根据当日行情并不能成交,上诉人主张按照其惯常操作方式即撤单再卖出均可以成交,但其所述操作并非实际发生,上诉人亦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方式系其惯常操作方式且均能成功,故无法依照此方式计算损失数额。况且,上诉人所主张的按照其惯常操作方式可能获得的利益,伴随着较大的操作风险,亦超过被上诉人签订证券委托代理合同可以预见的范围。故原审法院结合上诉人交易情况和当时的股票行情走势等因素综合分析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000元,并无不当。

2010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证券公司因系统故障对客户应负赔偿责任是否仅局限于实际损失

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以后,客户的交易大多数是通过电话自助委托、电脑自助委托的方式进入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将报价指令发出进行股票买卖。如果电脑系统故障如发生信息错误,则会导致客户交易失常。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因系统故障导致的客户交易损失,应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基于系统故障受到影响的交易为依据进行计算。具体数额应依据客户委托单和当日股票行情进行计算。

本案周某如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因系统故障导致股票不能交易造成的损失。根据当日的股票行情记录,仅有9.66元卖出2000股和11.05元卖出200股这两笔委托系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而未能成交,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36元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

而客观上,一审法院在其实际因系统故障未能成交所致损失1036元的基础上,酌情适当增加赔偿数额至2000元,那么,又有何依据呢?

二、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理由如下:

其一,从证券委托代理合同的特性出发,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内容。证券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在买卖股票这一直接金融活动中充当中介,必须为交易进行提供物质、人员、技术上的保障,为当事人参与金融活动提供保障,该保障并非保障客户获利,而是交易机会上的保障。而该机会利益对客户而言意义重大。这在于:金融的核心是跨时间、跨空间的价值交换;所有涉及价值或者收入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之间进行配置的交易都是金融交易。机会利益意味着进行跨时间、跨空间价值交换之交易机会,无机会则无利益。因而,交易机会是实现金融交易目的的基本媒介,对交易主体而言利益重大,具有独立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

其二,从传统民商法理论来看,机会丧失理论亦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合同法上,机会丧失理论主要适用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就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一个获益的机会,则因一方违约导致该机会丧失当然应该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发生了系统故障,使周某如丧失了利用原有股票进行交易的机会,从根本上剥夺了股民获利的可能性,如不让证券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就无从体现,客观上也放纵了证券公司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法院可依据民法通则的原则,酌情判令证券公司对股民交易机会的丧失给予适当赔偿。

7.案例教学在软件设计课程中的应用 篇七

关键词:软件设计,案例教学

1、概述

目前, 全国大部分高校都开设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一方面培养了大量的计算机专业人才, 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这些挑战表现在:社会仍然需要大量的该专业人才, 但大量的本科毕业生却无法就业。究其原因, 最主要的因素是学生实践能力的缺乏。

软件设计是软件工程的重要阶段, 是将用户的需要转化为软件表示的过程。软件设计的质量直接决定了软件产品的质量, 软件设计是软件的“灵魂”。但传统的软件设计课程的教学存在着许多问题, 无法满足培养软件工程实践人才的需要, 因此使该课程的教学能适应培养目标的要求成为软件工程专业教学中的一个实际研究问题。

2、传统软件设计课程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软件设计课程的教学中, 发现传统的教学方法存在着以下问题:

(1) 课程教学中概念太多, 学生在课堂中的大部分时间用来接收理论知识和概念, 而本身又缺乏实际项目经验, 导致一方面觉得概念难于理解, 另一方面容易形成理论和实践脱节。

(2) 教材中案例少, 教师在教学中讲授的案例孤立, 彼此间缺乏联系, 不能以一个完整的案例贯穿始终, 不利于学生对课程的整体把握。

(3) 将软件设计的内容分割成三门课的内容来讲授, 造成这些课程内容彼此分离, 缺乏联系, 容易使学生只见部分, 而忽视整体。

(4) 团队意识薄弱。软件开发注重的是团队合作, 软件设计作为软件开发的一部分也不能脱离团队而存在, 而在传统教学中, 往往忽视了对学生团队意识的培养, 学生习惯单兵作战, 崇尚个人英雄主义。

综上所述, 传统的软件设计的教学重理论而轻实践, 教师在讲授过程中由于缺乏案例支撑而使学生感到乏味和难懂, 学生一味地接收理论知识而不能付诸实践, 难以对软件设计过程形成整体的认识。

3、基于案例的软件设计课程教学

从传统软件设计教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可以发现, 传统教学忽视了软件设计的工程实践的本质要求, 理论和实践相分离, 造成学生有理论知识不知应用, 有应用需求时却又不知如何运用理论。如何保证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前提下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在教学实践中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3.1 采用案例教学, 以项目驱动教学

在软件设计的传统教学中, 学生经常反映讲授知识枯燥、空洞难以理解, 容易丧失学习兴趣, 这是因为学生没有实际项目的实践经验, 只有让学生亲身体验才能真正理解软件设计知识在实际中的应用。因此在软件设计的教学中, 对传统教学手段进行改革, 采用案例教学, 以项目驱动教学。案例教学法就是指利用以真实的事件为基础所撰写的案例 (Case) 进行课堂教学的过程[1]。其中, 案例[2]是一种以真实情节为背景的, 对某一个或几个有意义事件的综合描述, 并借助于图表、照片、计算机等辅助手段, 使人能从中得到某种启示的例证。其基本思路是[3]:以一个完整的软件开发项目贯穿整个教学过程的始终;以项目的构建过程为线索安排教学步骤;教学过程由项目的任务驱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参与一个完整项目的分析、设计、实现的全过程, 这样就在课堂教学中将理论和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 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就不是被动的接受者, 而是积极的参与者。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得到了激发, 同时实践能力也到了提高。在项目设置上考虑到以下因素:

(1) 案例要以软件开发中的常见问题为素材, 同时要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知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呈现给学生, 这些案例需要学生经过一定的分析、思考才能解决[4]。

(2) 符合教学目标的原则。案例的设计与选取要与教学目标相一致, 根据软件设计课程教学目标设计出包括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应用在内的典型案例。

3.2 选择多层次教学案例, 设计教学内容

由于采用案例教学, 以项目驱动教学, 核心问题是如何选择合适的案例, 将各个知识点嵌入到案例项目中。每个案例项目涉及若干个知识点, 在项目的讲解和完成中学生不仅能掌握相关知识点, 同时也能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激发学习主动性。在项目的选择中, 要考虑到:

(1) 应根据不同阶段的教学目标来选择案例, 不同的教学案例在知识点上需要各有侧重, 不仅能让学生通过案例教学掌握知识点, 而且能使学生经过多次软件设计过程, 体会软件设计的不同层次, 形成软件设计的整体观。我们从学生的实际能力出发, 制定了三个阶段的教学目标, 如表一所示:

(2) 案例的难度应该逐层增加, 从易到难。随着案例难度的增加, 讲授的知识点难度也相应增加, 从基础到难点。从易开始, 学生容易理解接受, 不至于挫伤学习积极性, 在基础理解的前提下, 再学习新的难点;如果项目一味降低难度, 又缺乏挑战性。

综合上述考虑因素, 我们将软件设计项目分解为三个案例, 案例内容及所含知识点如表2所示:

(1) 计算器案例:该案例作为在教学中第一个引入的案例, 目的是让学生对软件设计的全过程和重要性有直观了解, 因此降低了项目难度, 在该项目中, 只要求实现能满足基本功能的计算器软件 (不涉及数据库) 。项目中引入的知识点包括:软件设计任务和过程;软件设计基本原则, 设计步骤和文档规范。通过该项目的讲解和学生实践, 让学生初步形成软件设计的全局概念;体验软件设计的基本原则在实际项目中的运用和重要性;了解软件设计的基本步骤, 掌握规范的软件设计文档的写作格式。

(2) 新闻发布系统案例:在第一个案例的基础上, 学生开始考虑如何得到满足用户需求的设计方案, 在这个阶段, 学生要开始学会进行原型设计、数据库设计。重点是通过该案例来讲授如何从需求文档中提取数据信息进行数据结构设计, 能运用E-R方法采用powerdesign进行数据建模, 并完成从概念模型-逻辑模型-物理模型的完整过程。

(3) 学生学籍管理案例:在前两个案例完成的基础上, 学生对软件设计过程已有了初步的了解, 此时引入一个真实的软件开发案例, 让学生体会在前两个阶段所学内容如何在实际项目中得以应用。在该案例中, 学生要学会从真实的需求出发, 选择合适的软件体系结构, 采用面向对象设计和UML来应对业务流程相对复杂的软件项目的设计, 加深学生对UML和面向对象设计的了解, 学会用类图和顺序图等模型完成设计, 并引导学生研究如何优化系统设计, 以达到用户提出的性能需求。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三个案例的完成难度是逐渐增加的, 案例中涉及到的知识点也遵循从基本到复杂的原则, 既有利于学生自信心的树立, 又有助于学生能力的提高。

3.2 构建软件团队, 改革考核方式

一个实际软件项目在设计过程中涉及到的模块众多, 结构复杂, 因此需要软件开发人员的团队合作才能成功地开发一个好的软件。在软件设计课程的实践部分, 我们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将他们分成若干个小组, 分组原则上是组内以优带劣, 各组实力平均。各个小组根据团队任务分工按照老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设计。每个项目完成后召开点评会, 各个小组公开答辩, 向老师和学生展示自己的作品, 学生之间互相进行讨论, 取长补短, 老师进行点评, 指出作品中的优点和不足, 并根据学生的作品和答辩进行评分。这样既提升了学生的个人能力, 也培养了小组团队合作的精神。

4、结束语

本文针对软件设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在教学方法, 教学内容和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一些基于案例教学的改革措施, 这些措施目前在南华大学软件工程实训班第一阶段的教学过程取得了一些好的效果, 如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得到了大幅提高, 对软件进行规范化设计思想得到了加强, 在实训中对软件设计的流程和软件设计方法有了较深的理解。但通过第一阶段的教学也体现出了一些问题:学生仍然有重编程而轻设计的思想;设计好的方案不能在编码中得以实施等。在后续阶段的教学工作中, 在学生的编程能力有了质的提升后, 将重点针对上述问题进一步改进案例教学过程, 提高学生的软件设计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润莲.案例教学法及其运用[J].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学报, 2004, 24:102-105.

[2]张巍, 王茹.MBA案例教学初探[J].南开管理评论, 1999, 1:78-80.

[3]罗凌.基于项目驱动的“ASP.NET程序设计”课程创新教学法研究[J].计算机教育, 2009, 13:134-136.

8.软件项目管理案例 篇八

案例一:

原告通过网络搜索在某博客上发现了被告公开自己刚刚开发完毕的软件界面,于是原告通过公证机关取得了相关的网页证据,并以此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被告答辩称其公司有自己单独的网址,公司产品信息也全部是通过公司网址发布,同时,作为专业化的软件公司,其不可能通过不知名的博客发布自己的信息,即便是存在这样的现象,也不可能留下错误的联系方式。因此,被告怀疑原告取得的证据是为了恶意诉讼而进行的伪造。

案件二:

原、被告均为数控机床控制系统的供应商,原告认为被告的软件程序抄袭了其已有的软件,因此,查封了被告的数控机床及其控制系统,并且请求法院对于涉案软件进行对比。在被告方没有提供源代码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在根据查封的软件与原告提供的软件源代码进行对比时发现,被告的软件采取了加密措施。首先必须破解它的加密系统,才能读取固化其中的软件代码。理论上,可以通过芯片解密读取软件二进制代码,再反汇编出软件源代码,但是该方式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而且即便通过解密获得二进制代码,再反汇编出软件源代码与被解密的软件实际源代码也会有一定差异,且这种差异的范围难以估计;同时,芯片解密本身的合法性也是一个问题。因此,鉴定机构认为无法出具鉴定结果。

案例三:

原、被告均为网络游戏的提供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称,因被控侵权源程序不是软件完整的源程序,故无法验证被控目标程序与被控侵权源程序是否一致,但经过对被控目标程序反编译后比对,被控目标程序与被控侵权源程序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因被控侵权源程序不是软件完整的源程序,因此,无法与原被告的软件源程序进行实质意义的比对,且被控侵权源程序存在的少量源程序在原告提供的源程序中也没有对应内容。被告以鉴定机构的上述结论为依据,认为原告没有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三个案例中,法院支持了案例一中原告提交的网络博客的证据,尽管该份经过公证的确实疑点重重;在案例二中,一审法院以原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案例三中,法官以被告拒绝提交被控侵权的软件源代码为由判决被告败诉;在很明显在后两个案例中审理法官将案件的举证责任分别判由原告和被告承担,案例二中法院因无法判定是否侵权而判决被控软件不侵权,案例三种同样是因为无法判定侵权,但是法官认为造成无法判定结果的原因是被告拒不提供被控软件的源代码,因此判定被控软件侵权。

严格的来讲,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都会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点,因此不能因为案例二和案例三看似矛盾的判决而断言某个法官犯了错误,笔者仅以此为例来说明软件著作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复杂性。

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古罗马法上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五句话:“原告对于其诉,以及其诉请求之权利,须举证证明之”,“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若提出抗辩,则就其抗辩有举证之必要”,“为主张之人负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事物之性质上,否定之人无须证明”。可见,罗马法就举证责任确认了两个基本原则,其一为“原告有举证责任之义务”,它是“无原告就无法官”这一古老法则在证据法上的映现。其二为“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即“肯定者应负举证,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当时的证明责任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就此,奠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案例二中,法官认为因为被告的软件采用了加密措施,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结论,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不举证证明,被告即获胜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被告软件侵权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法官判决原告败诉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在案例三中,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则与上述的举证责任不同。因为在现实中,特别是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问题等案件中如果仍然沿用旧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受害者则显失公平。因此,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法律同时规定了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承担的举证模式,即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案例三中,被告方无疑是持有被控软件的源代码的,但是,被告以软件源代码用以鉴定后有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源代码用于对比,如果被告提供源代码,则无疑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从原告的角度来讲,被告之所以不提供源代码是因为被告害怕对比,即人们常说的“心中有鬼所以躲躲藏藏”,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最终在没有专业结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推定被告的软件抄袭了原告的软件,某种程度上有其法律依据的。但是,笔者认为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时,由于软件著作权纠纷的特殊性,应当十分慎重使用举证责任倒置。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技术的复杂性决定了源代码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对比才能够确定被控软件源代码与原告源代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技术处理的不确定性,使得被告保存的源代码并不会产生十分明确的证明效力。考虑到源代码所凝聚的知识积累和时间积累在没有确定是否侵权时,对原告和被告都很关键,特别是在部分企业试图通过诉讼来阻止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非正当目的情况下,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慎重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例一中证据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认定与上述的分析有关,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立案的标准也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问题,各地对于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标准上也各有不同,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原告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

(1)侵权的程序、文档以及与之进行对比的原告的程序、文档;

(2)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证据;

(3)原告的软件与被告软件的对比情况。

9.网络软件故障案例分析 篇九

网络故障诊断以网络原理、网络配置和网络运行的知识为基础,从故障的实际现象出发,以网络诊断工具为手段获取诊断信息,沿着OSI七层模型从物理层开始依次向上进行,逐步确定网络故障点,查找问题的根源,排除故障,恢复网络的正常运行。

网络故障症状包括一般性的(如用户不能上网、不能访问网上邻居等)和较特殊的(如路由器不在路由表中)。常见的网络排障思路如下:

第一步:识别并描述故障现象

分析网络故障时,首先要清楚故障现象,应该详细了解故障的症状和潜在的原因。例如,服务器不响应用户的请求,可能的故障原因是服务器配置问题、接口卡故障或路由器配置命令丢失等。收集需要的用于帮助隔离可能故障原因的信息,如广泛地从用户、网络管理系统、协议分析跟踪、路由器诊断命令的输出报告、软件说明书中收集。

第二步:制定诊断方案,列举可能导致故障的原因

可以根据有关情况排除某些故障原因,

例如,根据某些信息可以排除硬件故障,从而把注意力放在软件上。

第三步:排除故障

认真做好每一步测试和观察,每改变一个参数都要确认其结果,确定问题是否解决。如果没有解决,继续下去,直到故障症状消失。

从下面两个实例来做更具体分分析:

实例1:不能访问服务器

要先测试一下这一故障是否只影响一台工作站,这可以通过其他工作站访问服务器来证实。如果有类似故障的工作站出现在同一网段或连接在同一交换机上,那么就要分析这一网段子网掩码是否设置正确,交换机是否正常工作。除此之外,还要看一下服务器是否禁止了这一网段工作站的服务。

实例2:传输上百兆数据时出现“网络资源不足”的提示

新买来一台微机,接入局域网,当与其他的微机传输几十兆的数据时没有任何问题,但达到上百兆时,过一会儿就会出现“网络资源不足”的提示,紧接着就再也找不到网络邻居了。

按常规,网络故障一般不排除以下几点:网卡有问题、水晶头做得不规范、网线有问题、网卡驱动或网络协议有问题等。但是根据故障现象来看,以上猜测都可以排除,因为任何一个地方存在问题,就不可能在微机之间进行数据传输,从而可以判断问题应该出在环境因素上。由于大量的数据传输需要频繁的数据读取,这就要有一个相对平稳的传输环境,而网卡附近有干扰时,这种平稳的环境就会被破坏。一般要确保网卡不插在离显卡很近的插槽上,因为现在的显卡一般都带有风扇,而显卡风扇将影响到网卡的工作,尤其是显卡在频繁工作时,影响将更加明显。把网卡拔下来,插到离显卡一个较远的插槽上,即可解决大量数据传输时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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