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共12篇)
1.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篇一
新准则下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
由于新会计准则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与税法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保持了一致,所以,一般情形下,企业无需再对接受捐赠资产进行纳税调整。但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确定的价值存在差异,则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对因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弥补亏损后的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在不超过5年内的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应纳税所得额计交所得税。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不大,则直接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收入金额较大,所得税费用负担较重,应按照捐赠资产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按照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按当期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此外,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2.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篇二
职工薪酬, 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 职工薪酬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工资。
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构成工资总额的各组成部分, 与国家统计局口径一致。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 职工福利费。
包括职工医疗费用、职工因公伤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医务福利部门的人员工资、维护经费等。
(三) 社会保险费。
即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目前情况下, 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五种 (简称“五险”) 。
(四) 住房公积金。
即为解决职工住房而建立的一项社会统筹基金。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职工单位和职工本人按工资总额的同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 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 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
(六) 非货币性福利。
即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向职工提供的福利。通常包括:企业以自产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使用, 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等。
(七) 辞退福利。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到期或未到期只要解除劳动关系均要支付) 这种补偿是对职工利益的保障所必需的。
(八) 其他职工薪酬。
即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比如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离职职工的待遇;内退职工、待退休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生活费及相关的劳保福利待遇等;对职工的股份支付等。
总之, 职工薪酬是广义的概念, 它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提供的劳务报酬和福利待遇等。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也属于职工薪酬。
二、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可以从账户设置、账务处理两方面分析:
(一) 账户设置。
职工薪酬的核算需要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总账, 并进行相应的明细核算。该账户借方登记实际发放和结转的职工薪酬数额, 贷方登记应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数额, 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 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其主要涉及的明细账户有:
1、“工资”明细账户。
主要用于核算企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借方登记支付数额, 贷方登记发生数额, 余额在贷方, 表示应付未付金额。
2、“社会保险费”明细账户。
主要用于核算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借方登记缴纳数额, 贷方登记计提数额, 余额在贷方, 表示应缴未缴数额。
3、“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主要用于核算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借方登记缴纳数额, 贷方登记计提数额, 余额在贷方, 表示应缴未缴数额。
除此之外, 还按“职工福利”、“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累积带薪缺勤”、“辞退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账户, 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构成内容较多的职工薪酬如“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还应按组成内容设置专栏, 进行更为具体的明细核算。
(二) 账务处理。
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 企业应当在职工在职的会计期间, 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 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账户外, 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 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其中:基本生产车间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工人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辅助生产车间生产工人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账户;企业各车间、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制造费用”账户;对于提供装修业务等劳务负担的工资记入“劳务成本”账户。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 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其中单独从事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人员的工资记入“研发支出”或“无形资产”账户核算;应由工程建设负担的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等账户。
3、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 计入当期损益。
比如厂行政管理人员和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通过“管理费用”账户核算, 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通过“销售费用”账户核算。
4、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
以上职工薪酬是按照其发生地点进行归集, 按照用途进行分配的。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应当按照职工所在岗位进行分配。分别借记“生产成本”账户、“制造费用”账户、“在建工程”账户、“无形资产”账户、“管理费用”账户等,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账户 (或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账户 (职工负担部分) ,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账户 (或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账户) 。
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摘要:2006年2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准则》 (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 中对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等作了有关规定。本文从职工薪酬的范畴、会计处理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从而探讨职工薪酬具体核算办法。
关键词:职工薪酬,准则范围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企业财务会计》, 程运木、黄董良主编, 中国财经出版社, 2007年9月版;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人民出版社, 2007年4月版;
[3]《新准则下会计科目的变化》, 郭学新、方蕾, 会计之友, 2008年第2期上;
[4]《企业会计准则2006》,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年2月版;
[5]《企业财务会计》 (第三版) , 葛家澍, 耿金岭,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年2月版;
3.新准则下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研究 篇三
关键词:研究开发费用;费用化;资本化
1 新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及优点
1.1 新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
我国新会计准则就把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其他研发费用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条件包括: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效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和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1.2 新会计准则的修订将给企业带来的优势
(1)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费用本质上是资本化支出,具有明显的后效性。在开发经费投入后,其效果可能要经过数年才能体现出来。由于管理者的任期并不是永久性的,如果把开发经费支出作费用核算,该项支出的增加必然会引起本期利润的下降。
(2)开发费用资本化能更客观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开发支出为企业的投资者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了关于企业革新活动进展和成功可能性的信息,将开发费用加以资本化后作为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可以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评估的信息。
(3)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新会计准则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处理。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显然,开发活动的实质在于它是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经过分析,能够确定其能为企业带来可以可靠计量的经济利益,就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这种做法完全符合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4)符合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研发费用“有条件”的资本化,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就能够在资产负债表的列报中了解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投资力度、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的评估等信息,更加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5)符合配比原则的要求。研发费用在研发期间往往金额较大,若按旧会计准则作费用化处理,那么研发期间的利润就会相对偏低;而开发成功后,在受益期间,利润就会相对偏高,造成收入与费用的严重不配比。而新会计准则“有条件”的资本化的处理方法,恰恰体现了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其核算的正确性和企业不同期间经营成果的可比性,更加有利于企业对不同期间经营业绩的评价。
2 新会计准则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新准则在一定的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1)未严格制定研究和开发阶段的标准。虽然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强调其“创造性”;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本或其它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无形资产研发业务复杂、风险大,尤其是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清楚地划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显然很困难。
(2) 操作性不强。企业很难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操作性不强。新准则对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在同时满足相应的五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无形资产。但这五个条件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出客观合理的判断。企业在判断哪些活动属于研究阶段,哪些活动属于开发阶段时,常常难以把握,导致对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的划分也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
2.2 新准则增大了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
如上所述,新准则中的许多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企业管理者裁决,这样为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相当的空间,企业可以依照自己意愿“合理”地把研发费用费用化或资本化,从而达到其操纵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
3 完善现有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思路
3.1 自主选择处理研究开发费用的方法
在中国新的经济环境下,对于新准则的实施,应该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进行区别对待,即各个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自主选择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1)对于科技型企业,发展主要依靠研究开发活动的研究成果,通常研发活动比较频繁,所投入的金额比较大,开发时间比较长,应该选择进行有条件资本化的处理方式。
(2)对于传统的企业即企业的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如服务业等,可以根据情况具体选择是进行费用化还是有条件资本化。
3.2 披露研究开发费用
在年末时,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研究与开发支出费用的相关信息予以更详细的披露,以便报表使用者了解有关企业前瞻性的信息。但是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应根据其重要性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例如每年研究开发投入的总额及其中计入无形资产价值的金额;无形资产中以知识为基础的知识资产的金额、所占的比例;研究或开发项目的进度、成功的可能性,研究或开发费用的支出情况,可能获得的收益等等。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是:更合理,也更符合逻辑性,兼容了全部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两者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其所披露的信息更充分,也易于被信息使用者所理解,并充分体现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原则;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增强潜在债权人和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3.3 设置便于会计实务操作的账户
设置“研究开发支出”、“研究开发失败准备”、“主体公积”和“研究成果”四个账户。
(1)“研究开发支出”账户用来反映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该账户应按研究支出、开发支出设置二级账户,按研究、开发项目设置明细账;若无法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则可按项目设置明细账。
(2)“研究开发失败准备”账户用来反映所计提的研究、开发的失败准备金,是“研究开发支出”账户的备抵账户。
(3)“主体公积”账户用来反映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取得成功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带来的权益的增加数。
(4)“研究成果”账户用来反映企业在研究过程所形成的研究成果。若企业有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时,可增设“科研经费”账户,该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所收到的科研经费及其支用情况。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是更合理,也更符合逻辑性,兼容了全部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两者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点,避免了会计人员难以划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支出,也避免了全部费用化当开发成功时不确认为无形资产价值的弊端。
参考文献
[1]刘兆萍.无形资产准则的变化及其影响[J].证券市场周刊,2006,(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曾爱民.新旧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之比较研究[J].会计研究.2006,(9).
4.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篇四
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5.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篇五
再保险作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对此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
(二)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
(三)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二、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
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三、结束语
6.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篇六
准则修订前设置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的目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换句话说就是“谁受益,谁负担费用”。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在准则和准则指南中都没有说明跨期摊提费用怎么进行账务处理。本文对该问题作一探讨。
一、待摊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一)按新准则规定,“待摊费用”科目中一些内容已不在该科目中核算。
1.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2.固定资产修理费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不再采用待摊或预提方式,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预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用,应在“长期待摊费用”账户核算。
4.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采用一次转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
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贷记“周转材料(在库)”;摊销时应按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
(二)除上述几项业务外,还有一些需要在“待摊费用”科目中核算的业务。比如:预付保险费、预付报刊订阅费、预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但是新发布的会计科目表中,删去了“待摊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中也删去了“待摊费用”项目。这几项业务如何处理,有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支出发生时一次计入损益。
这种观点认为,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付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摊销期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费用,支出发生时一次计入损益与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对全年的损益影响是一样的。但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没有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不能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不能体现“谁受益,谁负担费用”。比如:2007年12月支付2008年的报刊杂志费,是不能计入2007年损益的。
第二种观点:设置“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因此,企业如有预付保险费、预付报刊订阅费、预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等业务,可以增设“待摊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中反映。
例1:假定某企业10月份通过银行预付第4季度保险费1260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6900元,辅助生产车间18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2700元,专设的销售机构1200元。
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摊费用——预付保险费 12600
贷:银行存款12600
10月份该企业要编制待摊费用分配表(略),然后,根据待摊费用分配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保险费2900
管理费用——保险费900
营业费用——保险费400
贷:待摊费用——待摊保险费 4200
该企业11、12月份再做与10月份相同的会计分录即可。
第三种观点:不增设“待摊费用”科目。
企业预付保险费、预付报刊订阅费、预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时,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款项”项目中反映。
例2:假定某企业2007年1月1日租入管理用办公设备一批,每月租金7000元,每季初支付租金。1月1日支付租金时:
借:预付账款——预付租金 21000
贷:银行存款21000
2007年1~3月份摊销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设备租金 7000
贷:预付账款——预付租金 7000
例3:假定某企业2007年12月预付2008年上半年报刊杂志费12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预付账款——预付报刊杂志费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2007年12月31日,“预付账款”的借方余额12000元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预付款项”项目中
2008年1~6月份摊销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报刊杂志费 2000
贷:预付账款——预付报刊杂志费 2000
例4:假定某企业10月份通过银行预付第4季度保险费1260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6900元,辅助生产车间18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2700元,专设的销售机构1200元。
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预付账款——预付保险费12600
贷:银行存款12600
10月份该企业要编制待摊费用分配表(略),然后,根据待摊费用分配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保险费 2900
管理费用——保险费 900
营业费用——保险费 400
贷:预付账款——预付保险费 4200
该企业11、12月份再做与10月份相同的会计分录即可。
二、预提费用在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
(一)按照新准则,预提的租金和短期借款利息已不在本科目核算。
1.预提短期借款利息
按照新准则,企业预提的短期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中核算。预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
行存款”。
2.预付固定资产租金
按照新准则,企业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例5:甲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管理用办公设备一批,每月租金8000元,按季支付。3月3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应付租金。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1月31日计提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金:
借:管理费用8000
贷:其他应付款 8000
2月底会计处理同上。
(2)3月31日支付租金:
借:管理费用 8000
其他应付款16000
贷:银行存款24000
(二)除上述两项业务外,还有一些业务需要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比如:预提保险费等。但是新发布的会计科目表中,删去了“预提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中也删去了“预提费用”项目。这几项业务如何处理,也有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不预提,支出发生时一次计入损益。
比如:6月末支付前半年的保险费,全部计入6月份的成本费用中。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
第二种观点:设置“预提费用”科目核算,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中反映。
第三种观点:不增设“预提费用”科目。
企业预提保险费等时,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反映。
例6:甲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3月末支付一季度的保险费,则1月末、2月末预提保险费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3月末支付保险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贷记“银行存款”。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资产负债表中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项目,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即不增设“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企业预提保险费等时,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企业预付保险费、预付报刊订阅费、预付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时,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款项”项目中列示。
宁波明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刘克文(搜集整理)
7.委托贷款账务处理例解 篇七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对于一年期 (包括一年) 以下的委托贷款, 在企业的“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 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本金、应计利息) ”科目下进行核算。具体核算如下:
一年 (含一年) 以下的委托贷款, 在“短期投资”科目下进行核算;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 借记“短期投资”科目, 按支付的手续费, 借记“财务费用”, 两者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月月末时, 按应计的利息, 借记“短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银行代扣营业税的通知单时,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每月收到银行扣除营业税后的利息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短期投资”科目。
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 在“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科目下设置“本金”和“应计利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发生委托贷款时, 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 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月月末, 按其应计的利息, 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银行代扣营业税的通知单时, 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每月收到银行扣除营业税后的利息收入时, 借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 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收回本息时,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其本金和已计未收利息, 贷记“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等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1]A公司于2006年6月1日, 委托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 在发放委托贷款的时候支付银行手续费5万元。银行将这笔100万元的资金贷给B企业并按季进行结息, 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年, 年利率为12%。
(1) 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短期投资——委托贷款1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5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2) 每月月末计提利息
借:短期投资——应计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3) 银行每季度向B企业收回贷款利息30000元 (1000000×12%÷4) , 并按照《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营业税1500元 (30000×5%) 。银行同时还要向A公司支付利息, 该利息是扣除营业税后的数额28500元 (30000-1500) 。收回利息后, 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贷:短期投资——应计利息30000
(4) 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短期投资——委托贷款1000000
[例2]承例1, 将贷款期限改为2年。
则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 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财务费用——手续费50000
贷:银行存款1050000
(2) 每月月末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1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
(3) 收回利息, A公司根据银行转来的相关代扣税款通知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1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30000
(4) 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本金100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8.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篇八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债务重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以及相关的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改变了以前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将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现有准则强调账面价值,而新准则更强调公允价值这个观念,这与整个新准则颁布的背景是有密切关系的,也与整个中国经济的日益国际化是分不开的。
一、新准则中债务重组业务处理的主要变化
(一)新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现有准则是强调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这里新准则体现了两点不同,1.不再强调账面价值而是强调公允价值;2.强调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资本公积。这样,实质上与税法更接近,也意味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接近。笔者认为,如此一来,以后纳税调整事项实质上更简化了。
(二)新准则规定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这里也强调了公允价值。但这里与第五条比又有点小区别。第六条并没有强调“计入当期损益”,这意味着这一条除了强调按公允价值计量外,并没有作其他方面的修订。
(三)债权人的处理大体与债务人的处理差不多,也主要是强调公允价值
例如,新准则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这里不仅强调了“公允价值”,而且也强调了比照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实际上也是指“计入当期损益”,这样与税法的规定更为接近。
由此可见,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在以各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都是主要强调公允价值,而不是如现有准则一样强调账面价值,这是新准则与现有准则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要特别注意。
二、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比较分析
(一)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别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换为资本的方式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或者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者享有的股权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债务人的处理。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贷:银行存款(支付的现金),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差额)。税务处理为:税法规定,债务人债务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应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因此,会计和税法此处规定已达成一致。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其一,以存货清偿债务时,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等科目、存货跌价准备;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存货的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存货的公允价值×17%),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差额);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存货的账面价值);贷:存货(存货的账面价值)。其二,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净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银行存款等(支付的清理费用);借:应付账款等科目(债务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净额减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贷:固定资产清理(净额)。其三,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等科目(债务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投资收益(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公允价值);贷: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账面余额),投资收益(投资的公允价值减账面价值),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差额)。如果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投资的公允价值,则投资收益为借方,否则为贷方。对无形资产清偿债务可比照上述处理。而税法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由此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债务重组收益的确定上已趋于一致,不必作纳税调整。但上述资产转让收益在会计和税法上还存在差异,主要是税法对会计中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不予承认。纳税人应当就此项差异作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债权人的处理。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金额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收到现金低于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准备),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而税务处理为:税法规定,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如果符合坏账的确认条件,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扣除,计入当前损失,否则不能冲减应税所得额。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相应的会计处理为: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转销债权的账面价值,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所接受的资产价值已经发生减值,应在期末与相关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资产类科目(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差额),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等科目(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如果债权人收到的是存货,则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进项税额;如果是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那么投资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从投资的成本中扣除,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看出,以上述几种方式清偿债务,会计与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会计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与税法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差异基本消失。债权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之间的差异主要由企业的坏账政策和税法规定的坏账计提比例不同引起的。对于转销的坏账准备,应考虑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与税法的差异。这部分差异如果前期已作为时间性差异确认了递延税款,则本期应转回相应的递延税款;如果没有差异,则债权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一致。
(二)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清偿债务
新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与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如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1.债务人的处理。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此处,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计算方法为:将来应付金额现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一豁免的债务)×(1+利率)×贴现系数。会计处理为:借:应付账款(减记的金额);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税务处理为:税法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在此处的差异较大。会计确认的重组收益大于税法确认的重组所得。当期,债务人应当将多计的重组收益作纳税调减。
下面笔者对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是否属于时间性差异进行分析。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日后偿还债务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重组债务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又会于日后偿还债务时以财务费用的形式冲减偿债期的利润。因此两者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且属于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重组日,债务人应当计算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未来所得税影响金额,并确认为递延税款贷项。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税率);贷:递延税款,等到偿还债务时再转回此递延税款贷项。
2.债权人的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关于债权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债权的账面余额-豁免的债)×(1+利率)×贴现系数。如果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计提的坏账准备),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会计分录为: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将来应收金额现值)。如果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现值,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账款,不足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会计分录为: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差额);贷:应收账款(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一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税务处理:税法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此处的差异有两个方面:债权的计税成本和会计成本的差异性。这要看企业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和税法允许的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是否一致。两者可能不一致,此时两者的差异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要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而税法不考虑现值问题,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两者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对债权人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要确认递延税款借项,待到收回债权时转回。
三、结束语
9.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篇九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0.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篇十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执行的计划经济,财税是不分家的,因此当时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的是高度统一的。
改革开放以后,进行市场化改革,市场主体多元化,不再是清一色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国家必须进行依法管理,因此就分别有了会计法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税法等。会计与税务的分别立法,自然就带来了税务与会计的差异。
财政部在2月份宣布废除了39项会计准则制度,目前留下继续有效会计准则制度有三项:
1、企业会计制度;
2、小企业会计准则;
3、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是一个过渡产物,与其配套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11废止)和《小企业会计制度》(.1.1废止)已经先后废止,可以预见该制度的废止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因此,本文更多以《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来分析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税会差异所指的“税”包含那些?
一般日常所说的税会差异的“税”主要是指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流转税的税会差异主要要来自于会计核算收入的确认原则与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产生等。最常见有增值税、消费税涉及的视同销售,营业税涉及的预收款纳税义务产生,增值税、营业税提前开具发票纳税义务提前,会计上由于按照准则判定不符合收入确认而税务上却须确认纳税义务等。
流转税产生的税会差异相对简单。企业所得税由于本身比较复杂,与会计核算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等密切相关,所以涉及的税会差异就很复杂。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税会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资产方面
1、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采用金融资产四分类方法,对债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均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持有期间利息的计提在约定付息日,不采用实际利率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金融资产应在初始确认时分为四大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又可进 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简称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某项金融资产具体应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管理意图。《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利息应按实际利率计算。
二者差异对税会差异的影响:《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上就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因此不会产生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无论是公允价值变动、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利率法等都会产生税会差异。
2、存货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3、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区分有无商业实质,也不区分对被投资企业有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均采用成本法核算,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初始计量需区分是企业合并形成还是其他方式取得,来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其中涉及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的,要按相关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在后续计量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不具有共同控 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该采用成本法;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
4、固定资产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即折旧政策基本与税法规定保持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取消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量化标准,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运用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5、长期待摊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 待摊费用(开办费)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保持与所得税法基本一致的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 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筹建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再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列示,而是直接列入了“管理费用”中。
因此,小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特点是,资产处理强调历史成本,不计提减值准备,并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实现了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资产税务处理”相一致。由于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 得税负债,只会对出现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即可。而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会计计量属性并不仅限于历史成本,会计账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负债方面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会计方法也减少预提的使用。如,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 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不采用实际利率法。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的说明,在实际支付补偿时计入损益科目,不采用在劳动合同解除日按折现值预提的做法。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同短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相同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付债券是按摊余价值计量并按实际利率确认费用处理的。辞退福利中如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要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值后的金额作为该辞退福利的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11.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篇十一
关键词: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开支范围规定
中图分类号:DF4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209(2009)5-0039-01
2006年新修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明确将企业职工福利费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并且新的《财务通则》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都对职工福利费的列支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使运行多年的职工福利费核算方法发生了实质性变革。因此在新准则下正确理解和核算职工福利费,个人认为必须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 取消了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标准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提取取消了原制度按工资总额14%的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但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也可以按福利费实际发生额据实列支,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在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先将以前年度结余的应付福利费进行抵扣,直至账户余额清零。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中的流动负债、存货成本和经营成果中的期间费用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会计处理上,取消了原来的“应付福利费”一级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发生的福利费按照计算对象列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2 明确规范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由于职工福利性质费用支用得越多,可在国家与股东之间分配的利益就越少,所以需要一定的配套政策,来规范职工福利性质费用的开支范围。新《企业财务通则》(2006)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等支出;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此外,对于惠及全部或部分职工的一些福利性费用,如职工旅游费、节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等,由于是用于职工个人,所以也是禁止企业承担的。这些规定有助于杜绝公款私用、以权谋私的现象,避免因个别人不当行为危及企业、国家和股东利益,而不是真正降低职工收入水平。企业可以通过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的方式,将暗补变为明补。
3 对非货币性福利支出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分情况处理:
(1)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4 规范了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新准则要求: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1)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例: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1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0000
当上述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0000
12.新会计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篇十二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首次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 并鼓励其他企业提前执行, 力争在不久的时间内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时确了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 这与绝大部分企业和上市公司目前采用的应付税款法有很大的差异;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在首次执行日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并将影响金额调整留存收益。本文要试谈使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1 资产负债债务法理论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一经确定, 即可计算暂时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1.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企业取得资产和负债时的金额确定其计税基础,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进行比较, 所产生的差异称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 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 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原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该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及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 并应提供相关的证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1.2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 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 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1.3 所得税费用在利润表中的列示。
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应交所得税) , 二是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的交易和事项以及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影响。
2 首次执行日所得税的处理
2.1 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计算计税基础进行比较, 重点检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折旧方法和残值率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固定资产和没有实际发生的预计负债等项目, 分别计算出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和公司目前执行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递延所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2.2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期初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递延所得税税资产作为非流动资产单独列示, 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非流动负债单独列示, 将两者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例如:某上市公司所得税率33%, 2006年末公司按账龄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30万元, 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的扣除标准为5%。扣除金额为3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暂时性差异500 (5470-5970) 万元, 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65 (500×33%) 万元;公司某机器设备原值500万元, 2006年末会计折旧200万元, 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 税法规定折旧为300万元, 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 (300-200) 万元, 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33 (100×33%) 万元;假设公司除以上两项以外没有其他暂时差异。在编制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时在非流动资产项列示16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非流动负债项列示33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时调整上年末留存收益132 (165-33) 万元。
3 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正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 会计处理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3.1 公司在资产取得或负债发生时, 确认其计价基础是否与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计税基础存在差异。
对于存在差异的, 就按照公司适应的所得税计算该差异对未来纳税的影响, 并根据该影响的金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相应的所得税负债。某一会计期间, 适用的税率发生变化时, 企业应当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并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例:上例中该公司2007年末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仍为6000万元和530万元, 2008年所得税率为25%, 没有其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 (165-500×25%) 万元。
3.2 在会计期末,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资产的价值进行检
查复核, 判断资产的价值是否下跌, 并对于下跌的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也就是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价, 当某一资产或负债的重新计价基础与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时, 则计算确定其计价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确认相应的递延所提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某些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 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性差异, 应当确认其纳税影响, 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3.3 在会计期末, 公司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
复核, 当发现在未来期间无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润时, 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相应的减记。
3.4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各报表时, 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导致合并资产负债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差异的,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摘要:本文要试谈使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如何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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