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介绍

2024-06-16

融资担保公司介绍(精选7篇)

1.融资担保公司介绍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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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担保公司介绍 篇二

一、担保贷款融资与创投投资区别

1、融资对象

担保贷款融资通常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扩展、传统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主要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而创业投资通常投资于高新技术的创业和新产品的研发,主要是一些有开拓性和创造性的中小企业。

2、融资审查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对融资企业的审查主要以财务分析和物质保证为重点,有无偿还能力为关键,主要关注企业现在运行的状况。而创业投资对被投企业的审查是以技术实现的可能为重点,把技术创新和市场前景作为审查的关键。

3、融资方式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的盈利采源于担保贷款收取的保费,所以担保公司非常关注贷款资金的安全,以便能够顺利地收回本金和利息。而创业投资通常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与企业同舟共济,所以说相对于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而言,创业投资者更关注于风险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4、融资管理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与融资企业之间是一种简单的担保与被担保关系,有些时候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它会对企业在管理方式,投资策略等方面进行监督,但绝对不会参与到企业内部的决策。而创业投资公司会通过派人进入被投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财务部门等方式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共同创业,共同发展。

5、融资回收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按照与被投企业的担保合同期限到达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解除担保合同。而创业投资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撤出投资。

6、融资风险

一般担保贷款融资通常都有担保或者一些固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所以风险相对要小好多,创业投资因为是面对一些中小企业投资,并且通常没有抵押和担保,所以风险很大。但一旦成功,回报率会比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回报率高几倍,甚至几十倍。

7、市场重点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关注现有的市场,所以比较容易预测。而创业投资更注重企业未来的潜在的市场前景,相比较而言更难预测。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创投公司合作必要性

虽然创投公司投资与担保公司业务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但创投与担保公司仍然存在合作必要性。

1、有利形成创投公司业务发展的快速通道

(1)缺乏项目来源渠道。目前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还有大量的创业投资公司等,这些基金都想找优质项目,但具体怎么找、到哪里找项目,传统上,都是依靠项目经理全国各地各个园区奔跑,当然,一些投资基金会通过园区管委会、当地政府作为媒介推荐项目,但效率较低,没有一个高效的项目来源渠道,往往最后可能一年半载都找不到一个投资项目。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以担保公司的担保项目为切入口,从中筛选优质、有潜力的投资项目,可以大大丰富创投公司项目来源。

(2)缺乏筛选好项目的有效机制。传统的股权投资基金即使在寻找到投资项目后,需对项目进行筛选,但怎么进行有效项目筛选是个难题。由于担保公司早已介入担保贷款,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现金流等情况较为熟悉,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创投公司可以挖掘潜力项目,创新项目筛选机制。

(3)优质项目可持续发展流动资金来源难问题。创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初创->成长->扩张->成熟)不仅需要创业投资等形式的股权融资,更需要担保贷款等形式的债务融资,但长期以来困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其中首当其冲的是银行融资要求的有效担保缺失等原因。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这一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在有效合作机制下,创投公司投资的项目如需后续流动资金,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

2、有利于解决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控制问题

(1)有利于丰富担保公司承保后对承保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监测手段。与创投公司投资业务不同,与商业银行一样,担保公司在进行承保后,很难通过向企业选派董事、监事或派驻董秘、财务总监等方式,较深层次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因此,很难及时、准确获取企业运营真实信息,而对企业经营与财务风险的识别往往都在事后,从而加大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的风险。通过与创投公司合作,在有效沟通合作机制下,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之间可互通有无,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进一步扩大担保公司的盈利方式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尽管中小企业发展势头很好,但仍面临着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财务等不确定因素,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费低,代偿风险大,获取的回报与承担的风险很不匹配,因此,担保公司缺乏长期可持续的盈利模式。通过与创投公司合作,担保公司不仅可享受股权投资带来的效应,同时还可降低其代偿风险,扩大其盈利,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见,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客观上需要加强与创投业务之间的密切合作,与创投机构结成亲密伙伴,拓展为创投机构投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创投公司合作模式选择

1、互相参与对方项目评审会/保审会

前面提到过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存在互推优质项目的共赢点,因此在合作模式上,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可以互相邀请对方参与各自的项目评审会或保审会,主动参与对方的项目,从而加强对项目的了解以促进双方合作。

2、试行投保联盟方式

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可试行“投资联盟”方式,所谓“投资联盟”指的是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签署的“投保联盟协议”,担保公司会为创投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授信担保额度。在此范围内,创投下属高科技企业如遇资金短缺,可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担保贷款,而无需经过烦琐的审查,直接用于高科技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保联盟”这一创新产品的出现,使高科技企业的贷款难和银行放款难得到较好解决。银行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放款,培育更加宽广的金融合作空间,创业投资方能有效控制资金风险,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而企业则避免与银行交往的烦琐程序,在短时期内获得流动资金。

投保联盟方式的实现可通过担保公司与创投机构达成《业务结盟合作协议》及与创业企业签订《担保协议》中,可以特别约定:第一,创业企业成功后,担保公司可以要求将一定比例的担保责任按照事先约定的较低参股价格转为股权(即“担保转股权”),或者约定担保公司在承保期间和保证责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按照事先约定的较低参股价格认购创业企业一定数量的增资(即“担保转期权”)的选择权,一同享受创业企业的巨大成功,大幅提高担保公司的收益回报,而不仅仅是微薄的担保费收入;第二,若创业企业失败,在创业企业无法全额清偿时,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引发损失的一定比例由创投机构承担,从而部分减少代偿损失,更为重要的是,此约定可以起到有效约束创投机构随意要求担保公司为创业企业担保的盲目性。

3、组建创业投资担保公司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开展业务上的交叉融合是创投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共同需要和利益所趋,其合作形式有很多种。其中,共同出资组建创业投资担保公司,从资本与效益根本层面上把两者“捆绑”在一起,是一种较为牢靠的“双赢”形式。该方式可考虑由担保公司牵头,联合创投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吸收创投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自愿参股,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其资本规模视主发起人的资金实力强弱和参股的创业企业数量多少而定,但一般要求在人民币1个亿以上为佳,未来随着加入的创业企业数量增多,资本规模可稳步扩大。

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实质上是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创业企业三家从资本与效益两个层面上“捆绑”在一起的“公司型”基金。主要是考虑到国内尚无《基金法》,只能以《公司法》作为法律依据,以公司制形式组建担保有限公司,即“创业投资”。其主营业务为担保与自有资金投资两项业务。担保业务性质上是互助担保基金,即中小企业互助担保体系,实行会员制,主要为会员单位的银行融资需求提供担保服务;会员主要来自创投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也可适当吸纳其它愿意参与互助担保体系的中小企业。自有资本金投资业务的运作可采取“基金管理型”,即“委托管理模式”。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将资本的70%~80%委托给创投机构管理,利用创投机构丰富的运作经验和完善的平台,开展创业投资行为,投资于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领域,获取资本的高额增值。

摘要: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创投公司开展风险投资,需要加强担保与创投之间的密切合作,担保与创投机构结成亲密伙伴,共同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分析创投投资与担保融资差异的基础上,分析创投与担保开展合作的必要性,并对合作模式进行探讨。

3.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模式介绍 篇三

关键词:资产担保债券 期限错配 融资模式 国外经验

丹麦是世界上第三大资产担保债券(Covered Bond)市场,其独特的资产担保融资模式有着200多年的历史,被誉为世界上最古老的、运行最稳定的资产担保模式之一。

在历次金融危机中,丹麦资产担保模式稳如磐石。在不需要政府提供援助的情况下,自身就能平稳地发挥作用。乔治·索罗斯就曾多次建议奥巴马政府借鉴丹麦模式进行改革,在他看来如果美国政府能够以丹麦模式为模版,结合实际情况,就有可能彻底解决美国房屋贷款系统中一系列严重问题。

资产担保债券简介及在丹麦的发展现状

(一)资产担保债券简介

资产担保债券是银行等信贷机构用本机构资产负债表中部分资产项做担保对外发行的长期债券。担保资产主要包括住宅抵押贷款、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对政府部门贷款和船舶抵押贷款等。债券持有人具有双重优先追索权,即债券发行人承担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当发行人破产无力清偿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对担保资产的优先处置权。

(二)丹麦资产担保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最初发行于1795年哥本哈根大火之后的第二年,是世界上最早发行资产担保债券的国家之一。截至2011年底,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总存量为2.64万亿丹麦克朗(1克朗约等于人民币1.1元),其中地产担保2.59万亿丹麦克朗,船舶担保450亿丹麦克朗,较2007年金融危机前总增长为7000万丹麦克朗。丹麦资产担保债券2011年发行总量为1.1万亿丹麦克朗,约占其市场存量的42%(见图1)。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商包括8家信贷机构,其中Nykredit为欧洲最大的资产担保债券发行人,在丹麦占40%的市场份额;丹麦银行和其全资控股子公司Realkredit Danmark总共占36%的市场份额。值得一提的是,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自1797年发行至今,从未发生过针对债券投资者的信用违约,被誉为金融危机中的避风港。根据丹麦国家银行(即丹麦央行)统计,自2008年9月美國次贷危机起,外国投资者连续23个月成为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最大买主,其中将近70%的浮动利率担保债券均被外国投资者购买(见图2)。

(三)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形式

2007年以前,丹麦政府规定只有专属抵押贷款银行(specialized mortgage bank)才能发行资产担保债券,所有涉及房地产领域的贷款都必须由这些机构通过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在市场上进行融资。为了遵循欧洲统一标准,丹麦议会在2007年通过一项法案,除专署抵押贷款银行以外,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也被允许发行担保债券。此后,丹麦资产担保债券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只能由专属抵押贷款银行发行的资产担保债券,这种债券与丹麦传统资产担保债券没有本质区别,同时满足欧盟标准和丹麦2007年以前法律标准,其利率、发行规模、期限必须与抵押贷款利率、融资额、期限完全匹配;二是符合欧盟标准,但其发行无需遵循丹麦传统的完全债券转手系统的资产担保债券,因而这种形式的资产担保债券无法完全规避期限错配等风险。本文主要介绍具有期限完全匹配特点的第一种形式。

丹麦传统资产担保债券模式的主要特点

(一)资金平衡原则

丹麦政府规定,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担保债券,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必须和债券发行金额、期限、利率完全匹配,从而实现了资产负债的完全匹配,在根本上避免了期限错配等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资金平衡原则”(见图3)。

丹麦模式的“资金平衡原则”产生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分离的效果。由于信贷机构从借款人收到的利息、本金和需要支付给债券投资人的利息、本金完全匹配,信贷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仅限于因借款人违约而不能够支付利息和本金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基于抵押贷款的特殊性,信用风险大多可以通过加强信用评估和完善法律条款加以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可控风险。而市场风险则会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政治等很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完全在信贷机构的掌控之外。尤其是在经济危机爆发的时候,银行间市场资金流动紧张、甚至冻结,政府往往不得不出手为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在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美国和德国分别付出了高达3000亿美元和1000亿欧元的财政援助代价。而丹麦模式的风险分离机制则在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信贷机构对经济危机的抗冲击能力。这也就是为什么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融资市场在2008年次贷危机,甚至在1813年丹麦政府破产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正常运行的根本原因。近几年,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日均成交量活跃,高于丹麦政府债券。

(二)资产担保债券与担保资产池均保留在发行人表内

丹麦专属信贷机构基于其表内的信贷资产作为担保资产池发行担保债券,具有一定的证券化理念,但担保资产仍保留在信贷机构资产负债表上,与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的出表方式不同。这也是资产担保债券与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不同。担保资产保留在表内的一大优点是,资产担保债券的发行规模受限于发行人表内合格信贷资产规模(或担保资产池)的大小,从而可以避免出现如资产证券化产品层层打包、过度发行所带来的风险。

(三)对担保资产池进行动态调整

资产担保债券的合格担保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不同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静态无调整模式。丹麦法律对符合担保资产池入池信贷资产的标准进行了规定。如对于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住宅抵押贷款,其贷款价值比(loan-to-value,贷款金额与抵押资产价值之比)分别不超过80%和60%。对于资质恶化的担保资产将被踢出担保资产池,信贷资产正常到期后,收回的资金可以重新进行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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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资产池的动态调整确保其每一笔基础资产均具备较高的信用资质,降低了信用违约情形的发生。

(四)债券持有人拥有双重追索权

从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诞生至今,监管和法律始终重视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资产担保债券具有双重追索權,即担保债券持有人对债券发行人拥有第一追索权,同时对担保资产池拥有优先追索权。因此资产担保债券的清偿顺序高于发行人所发行的优先无担保债券、次级债券等传统债券。若发行人违约,担保资产池将被单独分离出来,对资产池的处置收益优先向担保债券持有人支付,剩余的处置收益才向其他债券持有者支付。

(五)超额担保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

超额担保(over-collateralization)是指担保资产池的总价值超过资产担保债券发行的总价值,从而用资产池中的超额价值为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若发行人违约,这部分超额担保只能用来支付债券投资人的权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一般来说,超额担保包括强制性超额担保和自愿性超额担保两部分。根据丹麦法律规定,担保资产池的最低超额担保为8%风险加权资产,以上部分属于自愿性超额担保。另外,丹麦信用按揭法案(Danish Mortgage Act)第152c款对超额担保资金的投资范围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的法律与监管

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法案始立于1851年。在过去的150多年中,丹麦模式经历了7次与时并进的改革,现已按照欧盟资产担保债券指引发展成为一种非常完善的资产担保模式。其中最近一次的改革发生在2007年7月,丹麦监管当局通过的法案使得资产担保债券符合欧盟的相关指引。

(一)欧盟关于资产担保债券的指引

1.《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引》(UCITS)

资产担保债券的特征由1988年《可转让证券共同投资计划指引》(Directive on 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s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作出规定。该指引22(4)条款规定了最低要求,该要求为资产担保债券在几个不同欧洲金融市场监管领域的特别处理(privileged treatment)提供了基础。简言之,22(4)条款要求如下:债券的发行人必须是信贷机构;债券的发行必须由专门法律所监管;发行机构必须处于审慎的公共监管之下;合格担保资产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担保资产池必须提供足够的抵押,以便为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全部期限内的债权提供担保;万一发行人违约,债券持有人对担保资产池具有优先的要求权。

2.新《资本要求指引》(CRD)

在欧盟层面,资产担保债券监管的另一个基石是新《资本要求指引》(Capital Requirement Directive, CRD)。该指引建立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修订国际化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的建议的基础之上。新《资本要求指引》将适用于欧盟所有的信贷机构和投资服务提供者。CRD 列明的合格担保资产包括:给欧盟成员国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欧盟外其他国家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贷款价值比(Loan to value, LTV)分别不高于80%和60%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贷款价值比不超过60%的船舶贷款;经信贷质量检查评估合格的给其他银行的贷款不超过资产池总量的15%等。另外,丹麦、德国、西班牙、瑞典、芬兰等国明确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ABS、MBS不能进入担保资产池。

(二)丹麦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资产担保债券的监督和管理

丹麦金融服务管理局(Danish FSA)对资产担保债券发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所有房产价值评估必须向丹麦金管局汇报。如果金管局认为估值过高,将会要求发行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如果重新评估结果仍过高于金管局评估,金管局将会要求发行机构减少贷款额。

2.所有发行机构必须按季度向金管局汇报信用风险敞口、市场风险敞口、和偿付能力。

3.金管局会定期对发行机构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抽查。

借鉴丹麦资产担保债券模式以解决资产错配问题

资产和负债期限错配的最常见表现是“借短放长”,即借入短期资金负债来为长期资产融资。对金融机构而言,可能因到期支付困难面临流动性风险。严重的期限错配会导致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危机,甚至可能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2008年雷曼兄弟的破产,与其负债端过度依赖短期融资市场从而造成流动性危机有直接关系,成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一)资产错配问题的几个方面

国内期限错配主要存在于商业银行领域。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资产错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传统存贷款业务的期限错配,贷款的中长期化以及存款的活期化,造成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二是,理财业务的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的资金投向多为信托受益权等期限较长的资产。资金来源与资金投向的借短放长,造成期限错配问题。在理财产品大规模到期时,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面临考验;三是,同业业务的期限错配,银行同业业务期限错配主要表现为借入短期资金,通过信托受益权、票据受益权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等方式,投向期限更长的非标债权资产。6月中下旬国内银行间货币市场发生的“钱荒”现象与银行同业业务期限错配问题密切相关。

(二)丹麦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模式对解决期限错配问题的借鉴作用

引入丹麦的资产担保债券融资模式对于解决我国商业银行期限错配问题提供了很好的思路。

首先,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以为中长期贷款提供长期的低成本资金来源,降低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丹麦传统的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债券主要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融资,遵循严格的期限、利率、规模完全匹配原则,几乎可以完全消除期限错配风险。在银行揽存压力上升、存款波动较大的市场环境下,资产担保债券扩大了银行的长期资金来源,便于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其次,担保债券的发行可替代部分理财产品,降低理财产品所带来的期限错配风险。资产担保债券遵循资金平衡原则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对投资者保护力度强,具有与高等级政府债券相近的信用评级。但其收益率较政府债券更高,因此适合有长期投资意向的个人投资者持有,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部分理财产品发行,符合理财产品逐步规范化发展的趋势。同时,还为保险机构等长期资金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

再次,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降低对同业负债的依赖。丹麦资产担保证券市场中,商业银行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在新巴塞尔协议下,商业银行持有的资产担保债券风险权重仅为10%-20%,甚至可以低至4%的水平,显著低于目前国内同业业务20%-25%的风险权重。因此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可以替代部分同业负债,降低整个银行系统同业业务规模。从而避免同业业务的同质性带来的系统性冲击。

最后,银行发行资产担保债券与资产担保池均保留在表内,便于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降低银行表外业务的期限错配风险。

引入资产担保债券需具备的制度环境

经过200多年的发展,目前丹麦制定了专门的资产担保债券法律,对发行机构、资产担保池中担保资产的资质要求(LTV限制等)、担保资产池的动态调整机制、发行人违约后的清偿顺序、监管机构、双重追索权、投资者保护机制等均有明确规定,已建立了一整套的法律框架。这是资产担保债券模式能够稳健运行的制度保障。因此国内引入资产担保债券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等制度框架。此外有关资产担保债券发行人范围、投资者群体、合格担保资产的标准界定等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

作者单位:欧阳国熠 丹麦银行金融市场部

张彬 中债信用增进公司

责任编辑:廖雯雯 夏宇宁

4.融资租赁产品介绍 篇四

融资租赁业务

◆产品简介: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待租赁期结束后,再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在这过程中我行可以直接或间接给予客户融资,来满足其扩大生产规模,购买机器设备等而设计推出的融资产品。分设备融资租赁、设备经营租赁、融资型售后回租、设备出口租赁;直接融资型供应商租赁、分成合作型供应商租赁、委托代理型供应商租赁、回购融资型供应商租赁、综合服务型供应商租赁。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生产规模扩大,急需购进或更新机器设备等,急于流动资金支持的生产型企业;扩大销售门路,加速资金周转回笼的供应商;

5.海外融资方式介绍 篇五

(一)企业国际股票融资。包活发行B股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海外直接发行股票并上市;H股;红筹股;利用存托凭证发行股票并上市;寻求变通形式发行股票并上市等

(二)在其它国家发行国际债券。

(三)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四)国际银行贷款。

(五)贸易融资。目前,比较流行的贸易融资方式主要责保付代理,出口信贷,票据发行等。

(六)BOT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

境外融资优势

1、政治及经济稳定因为境外公司多用作保护财产,如果注册当地的政府不稳定,公司的财产如存款等,就可能被没收或国有化。

2、金融业发达银行及商业活动资料受法例严密保护:例如维京岛政府法例,除非涉及毒品走私的刑事罪行,维京岛的法庭是不会命令有关银行或公司注册代理告知他国政府或第三者有关客户之资料;加上维京岛公司的董事名册、股东名册并非公众记录,除董事授权外,其它人是无法取得有关资料。

3、足够法例保障作为境外金融中心,其中一个要点,是要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完善的法律保障,有经验的法庭和法官,都是不可缺少的。例如:泽西洲的信托法及维京岛的国际商业公司法。

4、非居民进出自由,又无外汇管制大多数的境外公司均无外汇及资本流通的管制。

5、租税规定宽松,免境外来源所得税或税率极低

6、多是英联邦成员国 ,法系多是英美的普通法法系。

什么是海外融资

海外融资其实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最常见的是股票和债权。但也可以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分,和境内融资没什么大的区别,只有发展程度的区别还有就是管制不同。融资方式上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

海外融资是指通过海外金融市场来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中长期资金。目的是进入资金成本更优惠的市场,扩大企业发展资金的可获取性,降低资金成本。

海外融资主要的融资方式包括海外债券融资,海外股票融资,海外投资基金融资,外国政府贷款

融资租赁又是金融租赁,是指当项目单位需要添置技术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代其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再出租给项目单位使用,按4102期收回租金,其租金的总额相当于设备价款、贷款利息、手续费的总和。租赁期满时,项目单位即承租人以象征性付款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承1653租人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6.融资担保公司介绍 篇六

河南省担保行业的发展起源于21世纪初。2007~2010年底, 河南省投资担保业迅速增长, 至2010年底数量已达到1, 600多家, 注册资金约600亿元, 担保业的迅速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压力, 同时也为民间资本开辟了一条相对稳定的投资渠道。但是由于准入门槛低, 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担保公司在迅速发展的同时, 风险也在集聚提高。自从2014年9月份四川出现大面积担保公司倒闭潮以来, 河南的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相继出现挤兑风波和兑付困难问题, 目前河南郑州八成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处于停顿或半停顿状态, 导致聚众上访, 游行静坐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不断发生, 因此如何应对担保行业的风险危机, 稳定社会秩序, 促进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将成为一项难题。

二、融资担保公司所面临的风险

(一) 担保公司的外部风险

1、政策方面的风险。

我国于2010年3月, 颁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规范, 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和受托投资等业务;但目前河南省的大部分担保公司都在经营着从民间高息吸收存款, 并以更高的利息发放贷款的业务, 但这些行为并没有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管制与约束。在实际经营过程中, 部分地方政府为落实中央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提高政绩等目的, 支持一些没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大量高额的吸收民间资本, 由于没有有效的政策监管体制, 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较大, 这也增加了民间资本流失的可能性。

2、信用方面的风险。

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需要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但是河南省信用担保体系尚不健全。长久以来, 担保公司很难进入银行的征信系统来共享企业的信用状况信息, 对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担保公司只能通过从业经验进行分析, 这种主观的分析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 大大增加了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多表现为借款人蓄意骗保、恶意拖保、捐款逃跑等现象, 给担保公司带来巨额损失。

3、法律方面的风险。

目前, 担保行业缺乏系统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虽然《担保法》在一定程序上针对该行业的风险提出规定, 但是过于笼统, 在操作中缺少一定的适用性。河南省也出台了一些有关融资担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但这些文件多数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全照搬, 存在着众多的监管漏洞, 往往是出现问题之后再制定新的法律去修补以前的漏洞, 这就导致对担保行业的法制建设存在着一个滞后性的问题, 增加了担保行业破产倒闭的风险。

(二) 担保公司的内部风险

1、融资风险。

通过调查分析, 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90%以上来自于民间借贷。目前, 银行的利率最高为8%,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能达到15%~20%, 放100万元每个月利息就有十几万元。这就增加了融资担保行业的财务风险, 为了追逐更高的利益, 担保公司必须把这些钱投资于收益更好的行业或者是急需用钱的企业, 长此以往, 担保公司就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2、投资风险。

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向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银行合作赚取担保费;二是向一些企业违规发放高利贷款。由于担保业务赚取的佣金较低, 承担的风险高, 一般每年按2.5%~3%收取担保费, 但是出一单风险差不多要30单业务来弥补, 由于该业务风险较大, 融资担保公司的大部分资金都投向了资金短缺的房地产等行业。目前,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 造成资金无法按时回笼, 使得担保公司融资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从而增大了破产倒闭的可能性。

3、经营风险。

融资担保企业是高风险行业, 要妥善应对这些风险, 担保行业需要完善的决策制度, 优化的财务管理体制以及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 因此担保行业需要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 若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不高, 则无法保证正常的经营过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开展, 从而导致违规操作, 对受保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监控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对担保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可忽视的风险威胁。

三、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措施

(一) 政府方面。

首先, 河南省政府要在不与国家法律冲突的前提下, 针对本地区担保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要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执行细节, 要具备较强的可执行性, 为监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使监管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其次, 政府部门对担保公司要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体制, 加强对担保市场准入、退出的监管, 省工信厅要严格行使审批权, 对即将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实地调查, 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日常经营过程中, 政府要注重对对担保公司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管, 对担保公司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落实制度, 把监管工作具体细化到各个部门, 各个人员, 认真总结各地监管工作的好经验, 对好的经验措施积极进行推广;再次, 政府部分对注册成立的担保公司要建立担保公司责任准备金制度, 担保公司设立后应当将准备金按照其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存入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 除担保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 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这将有效防范民间资本的流失, 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最后, 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和借款公司同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来说, 市场信息的透明度非常重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 融资担保公司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担保公司首先要就自己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担保金额等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有效的方式及时予以披露;另外, 担保公司也要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 以减少担保行为中的不安全因素, 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二) 担保公司自身。

担保行业是一个风险性较高的行业, 融资担保公司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自身风险的防范:

1、完善工作业务流程。

担保公司内部各部门要职责分离, 各司其职, 相互制衡, 对担保投资行为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工作。在投资进行前, 担保公司建立对借款单位和个人资信调查制度, 真实准确地获取借款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偿债能力等有关信息, 要把一些信用有问题、偿债能力差, 财务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剔除在担保范围以外;另外,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也要注意, 即使贷款企业各项指标都符合规定, 但是也不要把太多的资金集中到某一行业或企业, 以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在款项借出后, 担保公司要指派专门工作人员定期对借款单位的运作状况进行监督, 有效掌握借出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应立即收回贷款或要求借款人以有效资产作抵押等。

2、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人力资本是公司最大的资本, 融资担保行业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 风险的控制需要专业人员来做保障, 这就要求担保公司的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因此, 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应是具有银行、保险、证券、担保、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 并要有多年的金融业从业经验, 熟悉担保业法律法规及担保业务的工作流程。担保行业应建立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进入担保行业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资格, 具备风险警惕性和风险防范能力;另外, 对于担保行业的从业人员要进行继续教育, 定期进行培训, 了解当前的经济状况和投资环境, 提高我国担保从业人员的综合风险素质。

3、创新反担保制度。

担保行业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中小微企业等一部分借款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其难以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反担保物, 但是担保企业可以通过创新反担保及再担保制度将风险降低至可以接受的程度。如担保公司可以采用租金绑定、第三方仓库监管存货、应收账款质押等组合方式来进行反担保, 这种方式不仅能拓宽企业和担保公司的业务渠道, 也可以避免企业因库存过多而占用流动资金, 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 即使客户违约, 担保公司也可以通过处理货物回笼资金。另外, 融资担保公司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条款, 这样可以从心理上加强企业的履约责任, 避免恶意逃债。

(三) 投资者。

居民投资者在将资金存放于担保公司时, 时刻面临因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而导致自有资金血本无归的风险。近年来, 大规模的融资担保公司出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利益的驱使, 存款利息赶不上通货膨胀, 人们感受到财富缩水, 都想赶紧挣一些快钱, 在民间借贷高收益的诱惑下便铤而走险, 这也给了非法集资以可乘之机。因此, 投资者在存放资金时, 切不可只贪图高额利息。首先, 在投资前应对担保公司的状况进行详细的分析, 了解担保公司资金的动向, 最好通过融资担保公司这个中介和资金的使用者签订一对一的协议条款, 明确资金和使用范围和各方责任, 当担保公司或者的借款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时, 投资者有权选择其中的任意一方清偿。其次, 投资者在签订协议时需注意, 借款期限不易太长, 以便能够在可控的时间内收回自己的资金。另外, 一旦担保公司出现问题, 投资者需联合起来, 扩大影响范围, 以合法的方式向政府寻求帮助, 进而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介入, 以有效地解决纠纷, 将风险降至最低。

四、结论

融资担保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事物,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虽然在发展中面临着众多问题, 但是随着担保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 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以及自身的不断完善, 风险必将得到有效控制, 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将健康地发展下去, 为河南省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朱艳萍, 席升阳.我国民营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与防范.创新科技, 2009.4.

[2]苏郑伟.论担保公司风险管理与可持续发展问题.苏州科技信息, 2010.8.

7.担保公司: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篇七

案例一

成立于1999年的A公司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油田化学剂的研发、销售以及工程技术服务,主营产品包括泥浆助剂、水泥浆助剂、采油助剂、酸化助剂、水处理剂等五大系列。

长期以来,A公司的产品对内主要销给全国各大油田,对外则销往美国、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苏丹等多个国家。2011年以来,由于国外客户的需求加大,导致A公司的产品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为了把握市场机遇,该公司拟购入一批新的生产设备,扩大生产能力。可是,公司的现有资金均已投入生产经营,缺乏额外资金用来购买新设备,因此产生了融资的需求。当时,该公司的房产已全部用于银行抵押贷款,难以再融资,后来通过行业协会的介绍,该公司结识了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担资本”)。

中担资本初步了解了A公司的融资需求后,立即对其展开了全面调查,发现其优势明显。一是规模优势,公司总投资3500万元,占地30亩,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并在河北省设有一个占地面积250余亩、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的大型生产基地。二是技术优势,公司内大专以上人员的占比为80%,其中包括多名专家教授、博士后;公司还与中科院、石油勘探院等科研院所及高校保持着长期的技术合作。三是客户优势,公司现为中石油、中石化指定的网络定点生产厂家,并在国外拥有稳定的客户资源。鉴于这些优势,中担资本同意为该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并很快为其制订了融资方案,通过将股东个人的两套房产作反担保抵押,为其担保融资900万元。

在实际操作中,中担资本极力推动这次融资工作,A公司也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从而使得整个融资过程十分顺利快捷,银行很快向A公司发放了900万元的贷款。目前,A公司用这笔资金购买的新设备已经正式投入生产。

案例说明:无论是担保机构还是银行,都愿意向资质较好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本案例中,企业在规模、技术、客户方面都具备优势,再加上企业发展稳定,融资用途正当,自然就赢得了担保机构和银行的青睐。

案例二

B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广东省一家专业从事线束生产、提供各类电气联接产品及电气自动化成套的企业,业务涉及电力自动化、工业自动化、交通自动化、建筑自动化和新能源等领域,并于2006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2007年通过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

B公司在广州市番禺区有一个生产基地,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2010年年底,由于发展需要,该公司欲将生产基地的建筑面积扩至1.5万平方米。此次扩建需要资金5000万元,而B公司只能自筹3500万元,另有1500万元的资金缺口。该公司因为缺乏足值的抵押物,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于是向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创富担保”)求助。

创富担保掌握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后,立即对其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该公司具备高度专业的生产能力,多年来在产品设计、物料集成、零件制造、产品装配、运输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第二,该公司从1999年开始分销德国某知名品牌的电联接产品,目前是该品牌在华南区最大的分销商;第三,凭借上述两项优势,该公司近几年承接了大量的自动化成套项目,这项业务已成为其新的业务增长点。因此,创富担保决定帮助该公司融资,并结合其自身情况制订了1500万元的融资方案。该公司同意该方案,并提供了房产和生产设备作为反担保抵押。

此后,经过创富担保的一番努力,加上B公司的积极配合,银行很快向B公司发放了一年期贷款1500万元。这笔资金的到位使得B公司的扩建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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