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金融系金融学本科学生学年论文实施办法(共6篇)
1.(12)17.金融系金融学本科学生学年论文实施办法 篇一
上海金融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毕业论文的质量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下同)是本科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培养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而设置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工作包括选题与开题、指导与撰写、答辩与成绩评定、质量检查、档案管理等环节和内容。
第三条选题与开题
1.毕业论文的题目由学生所在院(系、部)于第七学期内公布并由学生选定。
2.题目内容一般应以研究现实问题为主,应能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范围大小和难易程度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现有条件。
3.题目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改变,个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者,须向指导教师说明理由,报本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以下简称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变。
4.毕业论文原则上为一人一题。毕业设计如需二人以上共同完成,需由指导教师提出,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但每个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其所承担的工作。
5.学生根据确定的选题,认真填写《上海金融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登记表》,在征求指导教师意见的前提下,认真完成开题,拟定写作(设计)进度,列出参考文献。
第四条指导与撰写
1.各院(系、部)应选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一名教师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超过10名。指导教师由院(系、部)分管领导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2.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在拟定论文提纲、收集、选择和运用资料以及写作方法等方面给以指导;要向学生讲清课题意义,提出明确要求;介绍有关参考资料,指导拟定论文写作提纲;检查学生论文撰写进展情况;认真审阅论文初稿,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教师在指导工作中,既要认真负责,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防止包办代替。要鼓励学生勇于探讨和钻研问题,并进行大胆创新。
3.指导教师应随时掌握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度和质量,对所指导的每位学生的指导、检查、答疑等不得少于5次。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上海金融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情况记录表》。
4.指导老师对学生毕业论文全过程进行全面考核,按照《上海金融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参考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填写《上海金融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及评语表》,并评定百分制成绩。
5.学生撰写毕业论文需熟悉和掌握写作论文所必须的资料,对所研究的课题进行比较全面、深入、系统的分析和阐述,并具有一定的独立见解。论文要理论联系实际,论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清楚,文字简练通顺。
6.毕业论文撰写应符合有关学术道德规范,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成果。
7.毕业论文结构格式应符合《上海金融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结构格式标准》的要求,字数在8000以上字为宜。
8.毕业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定稿后,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装帧一式三份。
第五条答辩与成绩评定
1.所有本科生毕业论文必须参加答辩。答辩采取答辩小组人员与答辩学生直接对话方式,不得采取电话答辩等远程答辩方式。
2.各院(系、部)应成立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院(系)的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答辩小组,具体负责答辩工作。答辩小组一般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3~5名教师组成。答辩小组设组长一名,主持答辩工作,设答辩秘书一名,负责答辩过程记录。答辩小组要对参加答辩的学生写出评语和评定百分制答辩成绩。
3.每篇毕业论文的答辩原则上不少于15分钟。
4.答辩工作应于第八学期第十二周前完成。
5.毕业论文成绩由院(系、部)答辩委员会最终确定。
6.答辩委员会最终确定成绩采用结构评分方法,依据是指导教师评分和答辩小组评分,且各占50%。成绩最终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来表示。
7.论文成绩优秀率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专业当年毕业生的15%。
第六条组织与管理
1.各院(系、部)答辩委员会要负责本院(系、部)论文工作计划审定、指导教师配备、时间安排、进展情况和质量检查及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推荐的确定工作。
2.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本科毕业论文进行抽查并对各院(系、部)毕业论文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估。
3.毕业论文的撰写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但论文选题、配备指导教师等工作,应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完成。
4.第八学期第十三周前,各院(系、部)应将学生论文最终成绩汇总制作成绩单,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交教务处存档。
5.第八学期第十三周前,各院(系、部)教学秘书负责登录学生毕业论文成绩,同时,将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报教务处。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不超过该本科毕业生的5%。
6.对校级优秀毕业论文的作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7.毕业论文由各院(系、部)存档5年,其中校级优秀论文归学校档案室永久存档。
第七条质量检查
1.论文撰写过程中,学校和各院(系、部)对论文撰写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所发现影响论文质量的问题及时整改。
2.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各院(系、部)应组织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毕业论文进行抽查。抽查论文不低于论文总数的20%。抽查内容包括毕业论文选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指导教师指导情况、答辩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
3.为了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不断提高毕业论文水平,每届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各院(系、部)应认真做好总结,并撰写一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
4.学校组织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各院(系、部)毕业论文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院(系、部)。
第八条各院(系、部)根据所开设的专业特点,在不违背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计划中对毕业论文有明确要求的各专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条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毕业论文规定同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04级学生开始施行。
2.(12)17.金融系金融学本科学生学年论文实施办法 篇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2016]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从总体规划上指导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高管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审议高管层提交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战略、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以及向董事提交报告等方面。
第七条 高管层负责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目标,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机制和流程,授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落实情况。
第八条 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内营业网点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同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内控合规考核范畴,分解任务,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切实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贯穿于各业务条线、各环节、各网点,形成了统筹安排、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
第九条 ****村镇银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室经理为成员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服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其他部门和辖内机构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
(二)负责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监督、评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
(四)负责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高管层是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执行主体,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
(二)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三)及时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状况,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五)负责其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管理。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运营服务部:运营服务部为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职责:拟定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政策、战略、目标以及相关制度、办法、流程;监督、评价辖内机构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对重大金融消费争议,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研究金融消费者特点、趋势;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工作;定期分析、汇总、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完善投诉受理流程和处理程序;统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受理消费各类投诉,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事件,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投诉者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处理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单位转交的客户投诉函件;定期研究、分析、汇总和评价消费者投诉情况,并向高管层和相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情况;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参与部门: 1.业务部门。承担对各自客户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辅导、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调查、受理、反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指导网点履行对客户办理各项业务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各项职责。负责本条线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合理揭示产品风险,负责本专业条线产品宣传工作。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强化员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
3.办公室。负责建立消费者保护应急体系和危机处理工作;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舆情监测,及时消除和化解负面影响。4.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合理设定金融收费项目、标准和披露相关信息。
5.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董事会、高管层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6.科技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推动系统内消费者争议数据信息库的建设以及数据的日常维护;负责客户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7.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管理和服务条线的职责,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三章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义务
第九条 各机构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
第十条 各机构应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 各机构应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各机构应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三条 各机构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各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各机构应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第十六条 各机构应当尊重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七条 各机构受理下列消费者申诉事项:
(一)消费者办理存贷款业务的争议;
(二)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争议;
(三)消费者办理投资银行产品的争议;
(四)消费者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争议;
(五)消费者信贷征信记录相关的争议;
(六)消费者对****村镇银行提供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争议;
(七)消费者对****村镇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争议。
第十八条 消费者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而与本机构(网点)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向本机构受理部门投诉;
(二)向村镇银行客服中心投诉;
(三)上述方式协调未果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第十九条 消费者向受理机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是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消费者;
(二)仅限于与本机构有业务往来发生争议的事项;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申诉范围;
(五)属于被申诉机构管辖范围的申述;
(六)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转交的消费者投诉事件。
第二十条 消费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申诉。受理机构(部门)设置申诉登记表。由申诉人在提起申诉时填写;以电话方式提起申诉的,由受理机构(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询问如实填写,并将事后补交的文字材料附后。申诉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的机构(网点)的名称、详细地址等信息;
(三)申诉事由(购买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日期、名称、数量、金额、受损害的事实、与被申诉的机构交涉的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申诉请求;
(五)经办人员、登记时间。
第二十一条 收到申诉登记表或者口头申诉,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申诉,应当受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
(二)申诉内容不齐全、理由不充分的或申诉时不填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三)同一申诉事项已经申诉调处结案,对调处结果仍不满意的;
(四)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六)恶意诽谤,故意报复、损害他人声誉的。对不属于初始被申诉单位管辖的投诉事件,初始被申诉单位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申诉。
依前款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被申诉单位应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或以传真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受理单位(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后,可以采取口头答复和书面答复、协商调查处理、转送、移送等方式办理。
通过转送、移送方式办理的申诉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移送给有关部门和辖内机构办理,并填制申诉转(移)送通知书。第二十三条 属于本机构直接受理的客户申诉事项或自治区联社客服中心、人民银行或相关单位转送、移送的申诉事项,受理机构(部门)应指定专人现场核实和调查情况,妥善解决纠纷。
第二十四条 投诉受理部门人员在受理、处置投诉事件过程中,原则上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核实情况,调查人员可采取现场询问当时人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通过查阅有关资料、电子或音像等信息资料,核实确认过错方,在处理申诉的过程中,应当填写申诉调查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约见当事人,合理进行协商调处。确系信用社内部员工操作失误或服务态度问题,应予以赔礼道歉,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确认,给客户形成损失的,要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妥善处理纠纷。
第二十五条 投诉受理人员对消费者申诉事项进行协商调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诉人告知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经投诉受理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期至10日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诉处理结果的回复,投诉受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申诉人来函申诉的,以函件形式回复;
(二)申诉人电话申诉的,以电话方式回复;
(三)申诉人当面申诉的,当面回复或事后以电话方式回复;
(四)申诉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诉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
根据申诉案件处理情况及回复方式,投诉受理人员制作申诉办结单,经申诉人、投诉受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和盖章确认后,办结申诉案件,并留存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在投诉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投诉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单,向本机构分管领导报告处理情况。属于总行督办的投诉事件,在事件处理后3个工作日向运营服务中心反馈客户投诉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单。对各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转交的消费者投诉事件,在投诉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转送单位反馈客户投诉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单或电话回复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经过核实处理后,消费者对调处、调解结果不满意或者有关纠纷无法调处的,被申述单位要积极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掌握工作主动性。
第二十九条 各机构要单独开通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安排专人值守,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接受消费者的电话申诉。
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
第三十条 各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内控管理体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报告相关工作委员会和高管层,并及时督促相关机构和部门进行整改,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执行情况;
(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
(三)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的执行情况;
(四)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执行情况;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执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执行情况以及考评制度落实情况;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执行情况;
(八)其他消费者保护工作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机构或个人,依据具体情形,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负面影响的机构和负责人予以通报、警示和约见谈话;
(二)对不履行告知义务,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制定格式合同文本误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主动兜售与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篡改、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极坏影响以及因内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存在恶意欺诈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机构负责人责任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考核、评价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评价和考核。运营服务部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和消费者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包括被申诉数量、申诉办结率、消费者对解决争议的满意度等指标,以及是否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并由专职领导负责,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有完整的办事程序等。评价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并向被评价机构进行反馈。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评价结果应纳入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考核当中。对于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评价得分较高的机构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负责任、不配合、机构制度不健全、虚与应付、满意率低的机构和个人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项评价指标的取得和计算:
(一)被申诉数量由各机构投诉受理部门依据申诉受理登记簿据实统计;
(二)申诉办结率为已办结申诉数量与受理申诉数量的比值,已办结申诉数量由各机构投诉受理部门统计或向申诉人回访取得;
(三)满意度为申诉人满意处理结果的申诉数量与总申诉数量的比值,申诉人满意处理结果的申诉数量由各机构投诉受理部门通过向申诉人回访取得;
(四)其他指标由通过现场检查以及统计、调查、座谈、反馈取得。第三十五条 监测和报告。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应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汇总本机构及辖内机构消费者权益制度执行和客户投诉情况,建立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监测台帐,按季出具工作报告。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定期监测、分析并提供本机构、本部门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业务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运行机制执行情况、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的执行情况、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和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报告程序和时限。各分支机构、相关部室应在季后2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报告本机构和部门、专业条线的工作情况,牵头部门应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高管层报告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和执行情况。并按时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等报送情况。
第七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七条 各机构应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目标和方案,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十八条 各机构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和媒体等联系,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各机构应当加强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舆情监测,及时掌握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反应、评价和态度,对有关负面信息应快速反应,妥善处理。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各机构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机制,特别是对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或个体重大投诉事件要统一指挥,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总行(牵头部门)报告情况,总行牵头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高管层进行汇报,并积极争取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协调应对。
第九章 附 则
3.(12)17.金融系金融学本科学生学年论文实施办法 篇三
二、继续完善并落实学生会各项制度,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为使学生会组织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学生会工作正常运行,我们在总结前一学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和运行机制,特别是考核制度、文件管理制度、会议制度以及办公室值班制度等等,加强内部建设。在前一学期实施的过程中,已经显露出这些制度仍然存在不适应和待加强落实的地方,因此我们会广泛听取各部门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并加强执行力度。广泛听取同学们对学生会的意见,及时了解同学们所需,集思广益,加强学生会与同学的联系,我们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调研工作,制定详细的调研工作计划,注重于调研的实效性、广泛性和深刻性,尽量调动整个学生会系统的力量,聆听多方面的声音。并结合的到我们相关工作中去,有目的、有方向、有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让金融系学生会成为为学生服务的部门。紧密结合我系学生实际,为系同学提供活动平台,满足广大同学的需求,这是我系学生会为学生工作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加强了学生会、班级和同学之间的联系,使学生会有效的和班级联系在一起共同努力,打造有金融系特色的学生会体制,更好的服务同学,真正的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的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三、各部工作计划(要点)。企划部:
1、办公室开展日常活动
2、外联举办与其他8个系的外联交流座谈会
3、联系与其他学院学生会的交流活动
4、外联成立外联协会 文体部:
1、金融系班级拔河比赛 首次举办由班级策划的活动,主要形式是由文体部主办,06金融1班协办
2、组织参加学院运动会 3、12月25日策划与其他院系以联宜形式举办圣诞晚会 自律部:
1、寝室文化活动
2、开展日常寝室检查和到课率检查 学习部:
1、开学初,组织关于毕业生的自身规划和建设的讲座
2、制作考证指导手册
3、开展关于金融月的系列活动(1.)与金融协会合作举办模拟股市(2)金融专业模拟招聘会 组织部:
1、开展日常活动
2、证券公司参观之行
3、实帐操作系列活动
流程:讲座-报名(全院)-培训-比赛
4、社会服务与社区合作建立免费书亭 宣传部:
1、建立金融系博客
4.(12)17.金融系金融学本科学生学年论文实施办法 篇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激励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全市经济发展的力度进行考核,对支持力度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利用财政存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工商银行***支行、农业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银行***支行、***银行***分行、***金盛村镇银行。
三、评价体系
(一)考核指标
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参评银行对当地经济的支持程度、风险把控能力、社会效益贡献、社会服务等设定如下指标:
1、主要指标
(1)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包括期末存贷比、完成信贷计划、期末短期贷款所占比重、全年上交税收、期末涉农贷款额、期末中小企业贷款额、期末重点项目贷款额、期末支持企业户数等。
(2)全口径信贷投放及存款情况:包括期末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所占比重、全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全年贷款发生额所占比重、期末贷款增长额、期末贷款增长额的增长比例、期末存款余额所占比重、期末存款余额增长比例等。
2、附加指标
(1)资金支付环境:包括服务质量、POS刷卡机数量、ATM自动取款机数量、银行卡发放数量等。
(2)不良贷款管理:按照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和当年不良贷款下降率确定。
(3)社会综合评价:根据市政府及人民银行掌握的投诉和表扬情况、千人评机关名次、各银行参加市上活动情况、报送报表及材料情况等。
(二)考评标准
1、主要指标,占综合得分的80%。
(1)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占综合得分的40%。其中: ①期末存贷比(10%)
②完成信贷计划(8%)
③期末短期贷款所占比重(6%)
④全年上交税收(5%)
⑤期末涉农贷款额(3%)
⑥期末中小企业贷款额(3%)
⑦期末重点项目贷款额(3%)
⑧期末支持企业户数(2%)
(2)全口径信贷投放,占综合得分的40%。其中:
①期末贷款余额(8%)
②期末贷款余额所占比重(5%)
③全年贷款累计发生额(6%)
④全年贷款发生额所占比重(4%)
⑤期末贷款增长额(5%)
⑥期末贷款增长额的增长比例(4%)
⑦期末存款余额所占比重(5%)
⑧期末存款余额增长比例(3%)
2、附加指标,占综合得分的20%。其中:
(1)资金支付环境,占综合得分的5%。其中:
①服务质量(1%)
②POS刷卡机数量(1%)
③ATM自动取款机数量(2%)
④银行卡发放数量(1%)
(2)不良贷款管理,占综合得分的5%。其中:
①不良贷款率(3%)
②当年不良贷款下降率(2%)
(3)社会综合评价,占综合得分的10%。其中:
①千人评机关名次(4%)
②参加市上活动情况(3%)
③报送报表及材料情况(3%)
(三)奖项设定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按照项指标综合得分排名,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
3四、考核程序
(一)成立机构
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支行、银监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考核及日常工作。
(二)考核程序
1、各参评银行于次年元月15日前根据上业务情况,向考核领导小组报送有关资料,作为考评依据。
2、考核领导小组召集考核领导小组组成部门,对参评银行进行考核,对各参评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按计分办法排列名次,拟定获奖名单,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领导小组。
3、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在次年的元月31日前确定评审结果。
(三)考核要求
1、考核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行业规定,保守参评银行的商业秘密。
2、各参评银行要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工作业绩,如发现虚假数据,取消参评资格。
3、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与资金安全和金融安全有关的重大案件,不参加当年考评奖励。
4、对部分指标考核核定取数主要来源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及统计口径。
五、考核结果
(一)表彰奖励
市政府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获奖的银行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主要负责人奖金按照获
奖金额的30%确定,其他班子成员的奖励由各银行自行确定比例和列支。
(二)财政存款、项目账户
考核结果作为市财政存款及项目账户在银行分配数额的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局根据财政资金的收支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情况,按照各银行的总得分在各银行评分总和所占的比例,作为财政存款、项目账户开设在该银行的分配比例,确定该银行获得的财政存款分配数额和项目账户的开设。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支行负责解释。
5.(12)17.金融系金融学本科学生学年论文实施办法 篇五
(2009年1月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基本原则
(一)以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要求为目标;
(二)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申报与认证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教师评议与同学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三)发挥评价过程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奖选优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评价指标体系及具体操作办法
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思想品德、知识水平、综合能力和身体素质等四个方面。
(一)思想品德评价 1.评价依据
对学生日常行为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日常行为的评价主要包括:(1)学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表现,包括班团、社团、学生会、学园、学院(系)、学校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学习、科研实践、学科竞赛、学术研究、课外创新发明、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等。
(2)学生干部在社会工作中的表现。
(3)学生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的表现。(4)学生在宿舍文明建设中的表现。
(5)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情况。2.评价方式及结果
思想品德评价通过“记实”和“评议”两种方式实施。“记实”为贯穿全学年的量化评价,“评议”为学年末进行的定性评价。
(1)“记实”包括“申报认证”、“宿舍记实”和“违纪行为”。“申报认证”是指学生按照“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程序,向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申报个人在学习、生活与工作中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为及表现,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和各学院(系)、学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确认。“申报认证”的内容包括评价依据中的第(1)、(2)、(3)项。
“宿舍记实”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浙江大学学生宿舍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违纪行为”包括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和学院(系)、学园等部门通报批评的行为。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其思想品德等级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申报认证”占“记实”评价结果的85%,“宿舍记实”占“记实”评价结果的15%。
(2)“评议”包括“个人自评”和“班主任和同学评议”。“个人自评”是指学生在学年小结表上作小结。“班主任和同学评议”是指班主任和全班同学对本班同学的“记实”评价结果进行评议和确认。
(3)评价结果的确定。
由班主任召开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成员参加的审定会,讨论决定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的评定比例为50%,“良好”的评定比例控制在50%左右,“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若“评议”结果与“记实”评价结果基本一致的,则以“记实”评价结果为准;若“评议”结果与“记实”评价结果不一致的,则可对“记实”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班主任签字报各学院(系)或学园审核。
(二)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评价 1.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的学年学业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学习质量和水平。
2.评价方式及结果
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9月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学校采用学年总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各学院(系)或学园应综合考虑上述反映学生学习质与量的评价指标,根据学院(系)或学园的实际情况确定学生学力水平的排名计算办法,进行同类同年级学生的综合排名。
(三)综合能力评价 1.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在学术、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组织能力和创新能力。
2.评价方式及结果
(1)各学院(系)、学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供的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校级和学院级志愿者活动、其他类别的实践活动的获奖表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排名,评价结果作为“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2)各学院(系)、学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干部参加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排名,评价结果作为“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3)各学院(系)、学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供的参加文化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的获奖表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作为“文体优秀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4)各学院(系)、学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对学生提供的参加科研实践活动、学科竞赛、学术研究、课外创新发明等活动的获奖表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作为“研究与创新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四)身体素质评价 1.评价依据
主要依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评价,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2.评价方式及结果
由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测试,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后报各学院(系)或学园。
三、组织实施
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各学院(系)或学园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学院(系)或学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下设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与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合署),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小组(与团支部素质拓展认证小组合署),负责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
四、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2008-2009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6.(12)17.金融系金融学本科学生学年论文实施办法 篇六
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及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情况。
第三条 天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支付系统应同时加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四条 天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以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支付系统。
直接参与者是指与支付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间接参与者是指委托直接参与者通过支付系统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参与者支付系统行号应与该参与者的银行机构代码一致。行别为“城市商业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编制支付系统行号时应注意不得与其他城市商业银行行号重复。编制规则为:前三位为行别代码313;第四位至第七位为天津城市代码1100;第八、第九位北京银行为10,盛京银行为20,大连银行为30,天津银行为40—45;第十、第十一位为01—99;第十二位为校验位。其他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加入支付系统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支付结算处(以下简称人行支付结算处)另行规定行号编号范围。
第二章 加入
第六条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
(三)满足加入支付系统的技术及安全性指标;
(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五)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六)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的程序是:申请、审查、批准、实施、验收、加入。
第七条 申请。以直接参与者身份申请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报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应对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和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进行描述。
(二)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第八条 审查。人行支付结算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以下简称支付结算司)。
第九条 批准。人行支付结算处收到支付结算司的书面批复后,将批复转发申请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科技处(以下简称人行科技处)向申请机构提供前置机配置指引;如申请机构申请以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由人行科技处向其提供支付系统接口规范。
第十条 实施。申请机构应在收到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前置机、网络和购买密押设备。
(二)以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申请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
(三)申请机构应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支付系统前置机和行内系统的操作培训;
(四)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验收。申请机构准备好接入支付系统的技术环境后,需要认真自查,填写《金融机构接入支付系统技术环境确认表》(见附表),签字盖章后提交人行科技处。
(一)以直连方式接入支付系统的申请机构在完成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后,向人行科技处提出接口验收申请;
(二)人行科技处牵头组成接口验收小组,成员由人行科技处、人行支付结算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清算中心(以下简称人行清算中心)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
(三)接口验收小组对申请机构接口软件开发及行内系统改造验收通过后,应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名,申请机构加盖公章。如申请机构接口软件和行内系统由申请机构总行开发和改造、并已通过验收的,可向人行科技处提交免验申请,免验申请应附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加入。申请机构完成实施工作后,应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提出正式加入支付系统的书面申请,包括:
(一)申请书。应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二)验收报告;
(三)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四)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人行支付结算处受理正式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形成书面意见(附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上报支付结算司。第十四条 人行支付结算处收到支付结算司的《关于XX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的通知》后,将通知转发申请机构,并组织人行科技处、清算中心、营业部和申请机构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申请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机构正式加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前的准备工作。
(一)申请机构的技术准备。
1.人行清算中心向申请机构发布天津CCPC支付系统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及MBFE网络监控机的对外IP地址及大、小额中间件网络端口号;并要求申请机构再次确认MBFE生产系统前置机IP地址。
2.在确认MBFE 生产系统前置机IP地址后,由人行清算中心技术人员实施CCPC支付系统边界防火墙配置;并要求申请机构相关网络技术人员完成本行网络安全配置。根据人民银行的网络监控要求,在进行网络安全配置时,同时开放对CCPC所公布上述三个设备的IP地址的校验连接,便于CCPC对MBFE的日常网络监控、检查。
3.在完成相关网络安全配置后,人行清算中心与申请机构相互配合完成主机系统的网络连通性测试。
4.由申请机构确认其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正式上线使用的中间件的选择情况。同时,人行清算中心根据申请机构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需求,为其分配小额支付系统CICS CPMI镜像交易ID号。
5.申请机构工作人员凭介绍信和身份证明到人行清算中心领取地方押密钥和行名行号数据。
6.人行清算中心根据商业银行直接参与者采用的通信中间件,按照上线步骤操作流程完成CCPC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创建相应地CICS CPMI镜像交易、MQ队列与TLQ队列)。
7.申请机构按照上线步骤操作流程完成MBFE的工作。
(二)申请机构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人行营业部)领取办理开立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销户申请书》、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预留印鉴卡。
(三)申请机构应在T-3日至T日(T日为金融机构直接参与者加入大额支付系统的生效日期)每日与人行营业部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资金余额准确无误。
(四)申请机构在T-2日携带以下资料到人行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 1.《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4.《关于xx金融机构正式接入支付系统开办业务的通知》,并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5.天津银监局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6.《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申请书》; 7.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预留印鉴卡。
(五)申请机构在T-1日日终后,须派人携带预留印鉴和相关账簿到人行营业部进行余额核对。
(六)申请机构在T-1日前,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同城清算差额归属关系的变更。
(七)申请机构应在T日营业开始携带老账户的转账支票、进账单办理老账户的销户计息和新、老账户的资金划转事宜。
(八)申请机构应在T日携带《中国人民银行销户申请书》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老账户购买的剩余转账支票。
(九)金融机构老账户在T+1日进行正式销户。
(十)申请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签署《高额罚息贷款协议》,协议一式三份,货币信贷管理处留存一份,营业部留存一份,申请机构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以间接参与者身份加入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其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人行支付结算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发送支付结算司。
第三章 变更
第十七条 参与者变更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等要素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人行支付结算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发送支付结算司。支付结算司收到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信息变更的生效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接入方式由间连变更为直连的,具体流程参照实施细则十一、十二、十三条。
第十九条 间接参与者申请变更为直接参与者的,参照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系统的流程办理。
第四章
退出
第二十条 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应向人行支付结算处提出书面申请;人行支付结算处在受理退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书面意见(附申报材料)上报支付结算司。
第二十一条 人行支付结算处收到支付结算司书面批复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发申请机构。
直接参与者收到上述书面批复后,应立即向人行营业部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销户申请书》办理销户手续,交回购买的剩余转账支票,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一)向人行科技处移交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
(二)注销支付系统密押设备及密钥;
(三)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间接参与者退出支付系统,由所属直接参与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人行支付结算处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发送支付结算司,支付结算司收到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后确定其退出支付系统的具体日期,并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的内容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中相关条款或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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