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4-11-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用11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一

沪建建管(2005)第15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工作,规范检测市场和提升检测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检测在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改变现有检测委托方式,从原来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任务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且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不得“同体检测”,即施工企业内部试验室仅作为本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部门,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

三、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若无法就复检检测机构达成一致,或对复检结果有异议,可由各方共同向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申请协调。

四、加强检测行业信息化管理,所有检测机构应加入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的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局域网以及通过互联网与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连接的管理工作,确保网络正常连接,准确、及时地上传检测信息。对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要结构材料的力学性能试验全面实现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工作,做好检测软件的研发、服务和推行工作。

五、建立健全检测机构档案管理制度,推广使用全市统一的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格式,检测委托合同(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和工程项目分别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六、加强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检测机构从事检测管理、检测操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管理、检测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

七、建立工程、建材检测合同登记和检测结果上报制度。检测机构应将委托合同信息、检测结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传输到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控制中心,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检测信息要在24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质监站报告。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将信息汇总、整理传入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确保管理部门加强对检测活动的过程监控。检测合同未经登记或检测结果未上报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

八、建立检测机构诚信手册管理制度。记录检测机构的良好或不良行为,作为机构资质就位、业务增项和行业评估、评比的重要依据,传入本市联合征信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诚信手册记载内容和不良检测机构名单,并为委托方选择检测机构提供信息查询。

九、在工程建设中将全面推行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由保险公司或风险管理单位委托机制,检测费用由风险管理单位统收统付,从投资预算中单列,保险公司或风险管理公司列入报价中,保证检测费用独立到位。推行检测机构参与抽样和取样制度,逐步将检测机构仅对来样负责转变为对工程现场质量负责,与见证取样相关各方共同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确保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引入保险机制,推动检测机构参加职业责任险以分担检测机构存在的对检测结果判别错误的风险,并承担应有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根据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对检测机构能力和行为评估的结果,设置浮动费率,激励检测单位提高业务水平,减少责任事故。

十、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定、完善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建设工程检测规范》(暂名)的地方标准。积极倡导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遵守“独立、公正、科学、诚信” 的原则从事检测活动。

市、区两级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和建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检测机构以及检测行为的日常监管,并会同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切实落实上述意见,从而规范和健全本市检测行业各项管理制度,为工程安全和质量提供科学依据和保障。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二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三

一、加强对境外影视剧引进立项和审批管理

(一)总局每年分兩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二)立项通过的境外影视剧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局报审,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三)为提高引进节目质量,扩大高清节目源,应优先引进高清版本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原则上控制在50集以内。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初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从立项环节开始加强对题材和内容的审查,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

(五)境外影视剧列入立项规划后因故不能报审或报审后内容未能通过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一产地、同一题材的节目一次。

二、加强引进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一)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二)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三)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三、加强引进剧播出管理

(一)各级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

(二)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四)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五)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六)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电视频道播出境外影视剧的监管,加大对违规频道的处罚力度。如发现违规情况,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违规播出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完成后180日内再次出现违规播出行为的机构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同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总局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同时废止。

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四

关于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节能效果,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精神,加强对本市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对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等墙体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等建筑节能材料,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二、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协会)具体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工作。

(一)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的供应商,向市建材协会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3、产品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产品质保书和使用说明书应由供应商统一出具。产品质保书应包括保温系统和系统组成材料的有关规定内容;

4、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应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准,以及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评估证书。

(二)市建材协会应当当场复核全部备案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在供应商作出相应的质量诚信承诺后,当场予以登记,并向其发放《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行业质量诚信手册》。

(三)市建材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制订行业质量诚信行为规范。

市建材协会应当建立经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材料的供应商的质量诚信档案,开展质量诚信评比,记录质量诚信良好行为,定期评定质量诚信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质量诚信优良企业。

三、供应商应当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并向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单位提供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登记核验单、产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和资料,对所供应的建筑节能材料质量负责。

供应商每年应当提供两次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抽样的建筑节能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其中每两年应当有一次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四、建设单位应当选用或者督促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选用达到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经本市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不得向工程的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推销或者要求使用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

五、设计单位应选用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选用建筑节能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相关技术指标。

六、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要求,采购选用经本市备案登记的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进场验收制度,严格查验相关的备案登记核验单、产品质保书、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和资料,检查建筑节能材料的外观质量和产品标识。

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对进场的建筑节能材料现场取样,并送经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材料采购验收检验使用综合台帐》要求做好建筑节能材料采购、验收、检验和使用记录。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使用单位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和质量检测加强监督,并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理监督台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节能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八、检测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开展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九、本市建设工程和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的质量监督检查。

供应商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建筑节能材料的行为及其产品质量违反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或连续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清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材料管理规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建筑节能材料名称和执行标准一览表

附件:

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五

闽建建[2010]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并列入安全施工措施费。

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1、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经改造或大修的;

4、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5、高度每增加60米的;

6、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三、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详见附件),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应配合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2005)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检测。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必须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1-

监理单位必须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

六、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七、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关键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

八、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按照《整改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自行改换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单机档案,保证检测数据的可追溯性,以便核查。单机档案内容包括:委托检测协议、使用单位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检测原始记录、整改通知单、检测报告和整改反馈单等。

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行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采取不定期和随机抽查的形式,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件: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和具体要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6.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六

鄂建[2012]3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综合节能能力,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和“两型”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筑节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作为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工作联动、闭合管理、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得到贯彻执行。

(三)强化建筑节能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工作,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应选择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给予处罚,列入不良记录。对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质量不合格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建设业主行为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二)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工程,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且不得降低原设计的建筑节能水平,并办理备案。

(三)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分部分项工程予以通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对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

(四)严格执行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因特殊条件拟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新建、改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鄂建[2009]82号),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六)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或委托监理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对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应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凡建筑节能未组织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加强工程设计管理,提升建筑节能设计水平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按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节能系列图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

(二)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应明确建筑的体型系数、建筑节能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屋面、墙体、门窗、分户墙、架空楼板、楼板和地面的节能构造做法、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用能系统的设计选型及性能指标,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构造。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建筑节能计算书、设计图纸等相关内容应一致。

(三)设计单位应将建筑节能纳入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设计内部校审制度,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部品)和设施、设备系统在建筑中应用水平。建筑工程设计应按功能要求合理组合空间造型,充分考虑建筑体形、窗墙比、围护结构、冷热桥处理等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确定冷(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建筑设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学习、掌握、选择建筑节能新技术,加强对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研究,因地制宜采用经济、适用、可行的节能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政策,积极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设计文件中有关建筑节能的计算参数和构造做法必须真实,与施工图纸的设计选用一致,不得提供虚假设计参数和构造做法。涉及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进行验收。设计文件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墙体保温体系的防火隔离带等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构造处理必须达到相应的设计深度,并在设计交底时予以明确告知。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对建筑节能计算书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无建筑节能节点构造或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未对建筑节能进行表述或表述不清、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一律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项审查情况汇总表、审查情况记录表、建筑节能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以及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并加强分包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对进场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进行查验,确保其与产品说明书、产品标识以及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相一致,同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及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指标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特别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质量控制和防火安全监管。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

(三)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重点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调试,调试结果应当符合设计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针对工程的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质量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

(五)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须现场抽样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对施工现场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存在的建筑节能质量问题和隐患,应当书面通知责任单位改正,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功臣质量监督机构。

(六)项目监理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和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日志。

(七)建筑节能设计文件需要变更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行为时,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主持建筑节能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并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载明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八)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检验规程实施建筑节能检测工作,并出具合法检测报告。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对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报告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对在建筑节能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应及时书面通报建设单位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一)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城市建设规划,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依法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设计与施工阶段监管。对没有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工程,违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定的工程,未按要求设计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未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设计变更后未报送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工程,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期限未整改到位的工程,实施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工整顿。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公布所建工程建筑节能信息。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与设计图纸、计算书的一致性。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未设计安装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工程、未设计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节能施工质量作为监督重点,实施专项质量监督。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编制建筑节能施工和监理专项方案,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和监理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与监理;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进行查验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严禁使用;督促施工企业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外保温材料防火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五)建筑节能和墙材革新管理机构承担本级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受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组织相关机构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对应用于工程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实施备案管理;对本地工程中使用的墙体材料和节能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抽查,在工程砌体结构隐蔽前对实心粘土砖使用情况实施核验。

7.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七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1)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3)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5)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3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2)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3)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4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5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2)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3)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 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3)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7加强政策引导

(1) 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01-01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4) 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8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快产业重组步伐。

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9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1)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4)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8.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八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09年)》和《云南省新一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10年)》(云发〔2008〕13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云南省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巩固和扩大三年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有效地遏制毒品和艾滋病的蔓延,构筑教育系统的坚固防线,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和学校认真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生教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符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坚持活动载体的创新,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云南省在过去一轮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教育系统在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战线上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帮助青少年掌握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的知识与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使命。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精心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交流与合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创新地开展,在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中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

(二)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各州市教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艾办、禁毒办对学校禁毒防艾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调保证学校禁毒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扩大宣传面,争取社会各界和多种渠道的支持,更为有效地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

(三)人员保障到位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

2.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健康教育工作小组。

3.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教师。

4.各基地要有专人负责基地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课程建设

1.课程设置

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体〔20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实施。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结合“三生教育”内容,穿插生命意义内容、参与式教学活动、相关生活技能教育、教学技能训练。随着每年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发展,教学内容要随之更新。

3.课程教学方法及手段

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中可采用讲授法、同伴教育法、参与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实践教学法、微格教学法等。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制作教学课件,充分利用教学媒体(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等),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功能,增强教学的高效性。

在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过程中,要全面把握课程目标,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态度、价值观及基本技能,最终达到抵御毒品和预防艾滋病的综合能力;在预防艾滋病教学中,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授课和活动组织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艾滋病防治的行动;拓展教学空间,加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的密切联系,预防知识教育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4.教材建设

(1)继续以基地为依托,做好教材建设工作,在教学实践中检验并改进现有教材。

(2)继续做好精品教程、教学课件以及活动包的开发。

(3)前期开发的《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师指导丛书》高师院校本、普通院校本、中学本、小学本已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下一步需做好丛书的征订工作。

5.队伍建设

(1)各学校要有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力度,选拔培养骨干教师,积极参与省级培训和外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校内和校际间的教学观摩、研讨活动,增强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2)各学校要提供一定的科研课题、经费,带动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效果。

(二)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建设

1.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禁毒防艾基地建设的通知》(云教体〔2006〕8号)文件执行。

2.根据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加强领导和统筹,研究工作,开拓思路,进一步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发挥基地和示范学校在全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加大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投入,增强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实力。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评估,规范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

4.积极开展基地和示范学校与省外、国外的交流活动,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争取做到一般教师骨干化,骨干教师专家化,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课程精品化,增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力量。

(三)加大师资培训力度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实施意见》文件精神,2008~2010年,全省将培训4 000名教师宣传骨干。云南省教育厅将依托各个基地和示范学校和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1.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省级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2.加强州市级培训者的培训(TOT),为州市培养骨干力量,多级联动,尽可能多的培训骨干教师。

3.积极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学生宣传志愿者和教育志愿者的培训。

4.建立和完善云南省高校大学生禁毒防艾教师资格认证实训项目,以通过项目实施充实云南省中小学禁毒防艾教师队伍,实现禁毒防艾的可持续发展。

(四)丰富和规范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

总结以往开展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的经验得失,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继续围绕“5·25”、“6·26”、“12·1”进一步开展2009年云南省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深化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影响,发挥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扩大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宣传覆盖面。

(五)完善“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网站建设

1.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扩大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开展远程教育,及时提供全面、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多样化的教学形式,为全省各学校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扩大禁毒防艾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通过将网站信息发布量作为年终评估的参考指标等方式自上而下加大对各高校信息更新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优秀新闻评选等,丰富网站信息内容,继续做好完善网站功能的工作,完善网站留言板等常用功能。

3.开发网络视频平台,力求提供最为直接的信息资源,不断加强教学板块设计、开发网上相关教育测评系统。

(六)深化科研工作

1.争取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多种渠道的经费支持,鼓励以基地、学校为单位或单位间的团队合作,深入开展多视角、多领域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理论研究。

2.鼓励支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教师积极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升理论水平,增强教学综合能力。

3.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经费,提供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项目,鼓励骨干教师申报研究。

(七)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1.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和教育学生志愿者培训,与红十字会、疾控中心、禁毒局、防艾局等部门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和宣传活动,增加社会覆盖面。

2.把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三生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融为一体,依托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学科研示范培训基地,继续健康教育展览馆的后续建设工作,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全面展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3.对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中的典型问题加以提炼和研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行理论提升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4.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加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师资的培养力度,加强教学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提升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水平,凝练经验,辐射社会。

四、落实责任,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一)各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上报相关的管理文件,加强本地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的督导和检查。

(二)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基地、各高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将禁毒防艾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的内容,建立奖惩机制。

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九

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人口办《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09]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在全市建立“以房找人”和“查人知房”双向互联的实施途径,真正做到“两个实有”的全覆盖管理,形成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为主的人口动态管理新机制。现就贯彻执行《实施意见》,配合做好“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思想认识。实现“两个实有”的全覆盖管理,形成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为主的人口动态管理新机制,不仅是本市强化社会综合管理的有力抓手,更是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安保工作的重要支撑。各区(县)房管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这项工作的意义,从平安办博的大局出发,把贯彻执行《实施意见》作为今年下半年的工作重点,积极组织力量,在区(县)“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各区(县)房管局要贯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安指导、部门司职、社区实施”的属地化、社区化运作机制,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结合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相应的工作推进方案。要加强与区(县)人口办的沟通,及时交流和总结工作经验,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街、镇房产办事处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充实基层管理力量,完善基层管理制度,创新适应社区工作特点的管理机制。

三、紧密协作,推动信息共享。为配合推进本市“两个实有”管理信息化建设,市局已向市公安局提供了相应的房屋信息比对数据、建筑物三维模型数据等。下一步,将继续深入研究和探索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确定共享目录。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在继续做好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两个实有”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情况跟踪,并配合公安部门指导社会综合协管队伍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

四、齐抓共管,规范租赁行为。强化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是“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区(县)房管局要切实承担对违规租赁行为进行认定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各出租居住房屋必须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且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非家庭成员租住一室的“集体宿舍”,不得设在居住小区内。同时,应当将查处工作纳入社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范围,对违规租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发现违规租赁行为,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街、镇人口办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

五、加强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各区(县)房管局要按照“两个实有”

全覆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已备案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和已备案房地产经纪企业的居住房屋租赁中介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街、镇人口办做好“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工作,在为来沪人员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商务楼门禁卡、出入证、停车证等证件服务时,应当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以及身份证件、居住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已备案房地产经纪企业在达成居住房屋租赁委托业务时,应当宣传有关房屋租赁和人口综合管理政策,并告知租赁当事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六、加强宣传,取得群众支持。各区(县)房管局要在区(县)“两个实有”全覆盖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地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本区(县)对“两个实有”全覆盖工作的宣传活动,配合编写相关的政策宣传材料,深入社区进行政策宣讲,营造“两个实有”管理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工作措施顺利推进。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十

国办发明电〔2008〕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陆续发生数起校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造成多名学生伤亡。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一住宅楼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邻近刘家村幼儿园5名幼儿死亡,2名幼儿重伤。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学校、幼儿园及其周边建筑进行安全检查,并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未成年人生命安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工作。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周密的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排查责任。检查的重点是,学校校舍、围墙、挡土墙、厕所、浴室、库房、水井、水池、走道栏杆和供水、供电等设施,学校及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并对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对学校所处自然地理环境进行风险勘察。专项检查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进行梳理分类和治理整改,明确整改责任,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一)加强对校内建筑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各级各类学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等建筑,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质量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加固方案,限期完成改造。对学校重点部位和设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全改造,确保安全达标。对易发生危险的校内水井、水池、楼梯等,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加盖、加装防护栏等措施。重点加固学校围墙尤其是毗邻公路的学校围墙,改建学校厕所,更新校舍老化电路,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增设逃生通道,防患于未然。不得将学校场地出租用于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校园内场地开放用于停放社会机动车辆。

(二)加强对学校及周边企业安全隐患治理的督促检查。对排查出的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治理,通过下达整改指令、现场监督整改、严格整改验收等措施,确保整改效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整改治理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采取暂时停工停产措施;安全隐患严重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改不合格,不得复产复工;对非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指导监督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师生安全;不能保证安全的,要限期搬迁。各类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要充分听取当地教育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当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参与相关工作。

(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学校及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保障在校师生安全的要求,提高隐患治理标准,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工程建设等活动,应事先向附近学校通报,并告知有关安全防范知识。要主动根据学校师生活动范围等实际,合理设置警示标志、绕行指示标志等,引导师生避让危险。有关企业在附近学校师生上下班(课)、举办活动等时段,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不能保证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安全的,要停止有关生产活动。学校也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安全情况,采取暂时调整课时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要在已开展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周边安全防范教育工作,把有关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教科书和各级学校学生课外读物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实践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避险技能。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制度化和常态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和学校工作奖惩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督导。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施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教育,把对周边学校的安全保护纳入企业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管理,科学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确保不影响周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广大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四、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强化学校及周边安全监管。要严格项目审批和资质认定,提高学校周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施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企业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学校及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与学校签订安全保证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学校周边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鼓励在校师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举报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学校及周边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迟报、瞒报的,要追究有关学校的责任。

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监总局等部门要在11月上旬,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针对查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1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篇十一

《若干意见》强调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和推广节能绿色建筑建材, 指出:要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 缩短建造工期, 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 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 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力争用10 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要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 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 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若干意见》还对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城市节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出: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 (高切坡) 、隧道 (地铁) 、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 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上一篇:大学一分钟自我介绍范文下一篇:地震中的父与子阅读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