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细则》有关资料(共8篇)
1.关于制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细则》有关资料 篇一
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文件
连建管〔2011〕127号
关于贯彻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住建局、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管理,防止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根据我市实际,对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规定如下:
一、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字,加盖施工企业公章后交建设单位留存。用工人员管理台帐可存放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存放施工企业时,施工现场要有台帐复印件备查。
五、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并专款专用
建设单位要将农民工工资款和其它工程款分开拨付,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施工企业要将农民工工资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每个付款期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并参考已完工程量人工工日含量,向建设单位申报农民工工资数额,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农民工工资花名册。建设单位审核后分别拨付农民工工资款和其它工程款,审核依据包括施工单位申报数额和已完工程量人工工日含量。建设单位可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款,并监督施工企业发放到位,收到施工企业的工资发放登记表、发放工资照片后,拨付其它工程款。
六、施工企业要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中国传统节日如春节、中秋节及学生开学前一月要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要建立工资登记表,工资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当月工日数、累计总工日数、当月支付工资工日数、已支付工资工日总数、未支付工资工日数,工资登记表由用工人员本人签名、按手印(与用工登记表同一指模),经班组长签名、项目负责人签名、施工企业加盖公章,工资登记表一式五份,一份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一份项目部留存,一份施工企业留存,一份报建设单位留存,一份报当地清欠办留存。
鼓励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建立银行卡,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支付。
七、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保管,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复印件放置施工现场备查。开工前,施工企业要将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管。各专业工程完成以下工作内容,经建设、监理
2.关于制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细则》有关资料 篇二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岁末年初,正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高发期。在当前特殊的经济环境下,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保持我县良好的发展局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细化责任。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乡镇、开发区、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当前一项中心工作来抓。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原则,加强领导,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对施工单位以工程未结算或因质量纠纷而拒付工资的,按照“谁总承包,谁负总责”原则,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凡因工程业主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业主单位先行垫付;工程款已付清的,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施工单位难以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从先期缴纳的工程开发保障金里面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的由企业负责解决,建筑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解决;企业、总承包单位有困难的,由主管、业主单位负责解决;主管、业主单位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各乡镇、开发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清欠工作进行协调和监察;县发改委负责系统内基建投资项目清欠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清欠工作;县交通局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清欠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清欠工作。
二、畅通渠道,及时清欠。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期间,建立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举报休息日值班制度,并保持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同时,要将投诉举报电话在新闻媒体、项目建设施工现场、企业生产生活区进行公布,以帮助农民工了解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要及时立案,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迅速将投诉举报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一般案件要在一周内办结,春节前所有投诉案件必须结案。
三、落实制度,建章立制。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要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不讲诚信、层层转包、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的建设单位和包工头,要列入黑名单,取消其行业准入制度。各乡镇、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完善应对农民工工资拖欠而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各项应急预案,坚决依法打击堵塞交通、冲击机关
等过激行为,确保社会稳定。县政府应急办近期要牵头对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政府。
四、加强领导,强化督查。为加强清欠农民工资工作的协调和配合,县政府成立灵璧县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局,县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县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公安局、水利局、工商局、建设局、发改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春节前,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到县经济开发区和各乡镇,对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是各类建筑、交通、水利、餐饮等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县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投诉案件的受理、交办、督办及处理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将每周工作开展情况报县政府。
附:灵璧县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灵璧县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赵学东(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章馨(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张殿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李强(县交通局副局长)
曾强(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鹏(县水利局副局长)
魏荣凯(县工商局副局长)
汤辉(县建设局副局长)
吴心灵(县发改委纪检组长)
王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3.关于制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细则》有关资料 篇三
工作方案
根据县委、县政府针对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要求和部署,为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做法
2014年度,我单位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92件,法定期限内结案62件,涉及农民工690人,追讨农民工工资1483万元,通过信访、网络舆情、宣传部门及三维数字中心转办的举报投诉案件38件,规定时效内结案38件,办结率100%,全年开展了6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做法有以下5点:
(一)足额收取保证金。我单位对立项项目按照规定和程序足额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而从源头上控制和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建立实名登记制度。在建筑企业项目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在农民工进驻工地时进行实名登记,并制定考勤表和工资表,避免发生劳务用工纠纷。
(三)加强巡查及执法力度。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理,及时追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事态恶化。
(四)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对于有些单位法定代表人隐匿、逃匿,致使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而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生活费,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五)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及时掌握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另外,通过专项检查,能够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二、存在的问题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新形势下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较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维权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
(二)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默契,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到多个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三)农民工理性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够。部分民工投诉不按程序来,怨气很大,在时有过激行为,也有越级上访,还有在媒体上发表有关言论,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还有部分工人与工头串通一气以讨要工资为名而讨要工程款,大大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四)劳资关系不断复杂化,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部分建筑企业将工程层层分包,他们层级之间通过承包协议确定关系,最低层的包工头向工人支付工资。包工头人间蒸发或挪款他用和包工头管理不善,导致民工拿不到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解决方案及措施
(一)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把好职责关,监督好本系统有用工行为的项目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多部门联动,共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
(三)加强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各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门会议,及早发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在建的大量违法违章建筑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与土地、住建等相关部门联系,加强执法力度,从源头上防止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先督促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保证金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针对招商引资项目,发改、国土等部门要督促项目在建设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4.关于制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细则》有关资料 篇四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2005-05-16 【生效日期】2005-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黔府发〔2005〕1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经济的健 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一年多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 部署,扎实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以下简称清欠工作),取得了 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来已久,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实现清欠预定目标,任务仍然相当艰巨。为确保2006年底前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 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和标准?
(一)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1)2003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的 工程款,必须在2006年底前基本还清。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前基本做到 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前达到清欠的标准。(2)建 立长效机制,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 统称建设单位)已偿还拖欠工程款的;(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的;(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并已裁决的;(4)中央及省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拖欠工程款;(5)在合同中明确用承兑汇票或延期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只要未超过合同支付期,不应算 作拖欠工程款。?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
(一)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各地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项 目,或中 央项目(含国债项目)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拖欠的工程款,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 关部门按原审批的资金筹措渠道落实资金进行偿还。各地人民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工程建设的 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基建投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付政府拖欠工程款。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原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无法确定拖欠主体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偿还责任主体。对因超概算导致政府投 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经审计机关审计或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 见,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对同意调整概算的,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确定的资金来源偿还拖 欠工程款。对不同意调整概算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项目建设主 管部门等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谁超概、谁承担”的 原则,由责任单位偿还拖欠工程款;无资金来源的,可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还款。?
(二)认真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 工程款,由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 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 履行还款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 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 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政府部门要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 额,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对还款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清 欠进展情 况,进一步完善还款计划,切实落实还款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快清欠进度。对 拖欠严重、还款计划履行不好的地区和单位,省清欠办要进行现场督查。?
(四)妥善解决拖欠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对已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各地人民 政府要督 促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还款协议偿清被拖欠的工程款;对2003年底前竣工未结算 工程项目(或工程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要责令发包人尽快完成结算,并制定还款计 划。工程款结算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要求进行。对结算存在争议的,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合同有约定的 按 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对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法院起诉。对逾期仍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政府投资项 目,由审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特殊情况,致使拖欠工程款成 为“死账”等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妥善解决办法。
三、按照“老账还清、新账不欠”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清理工作?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 所承包工 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工程项目 经理为直接责任人。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 施。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垫付数额以未结 清的工程款为限。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 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 业要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建设,坚决防止因建设单位拖 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工程总承 包企业的监管,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总承包企业,要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经理,依法给予限期停业或吊销项目经 理资格的处罚。
(二)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 民工,必 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招用农民工。用工企业招用农民工 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劳动报酬、工伤保险等 条款,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工伤处理等内容,并按分级管 理原则在1个月内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农民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日 常处理制度。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企业,要及时依法处 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与用工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及时受理并依 法处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合同,督促用工企业履行 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并按规定保存2年以上。农民工领取工资,应办理签收手续。用工企业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 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1个月将农民工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建筑业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办理劳务工资支付信用担保手续,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当年应付劳务工资总额的30%,或 按照工程造价的1―3%交纳劳务工资支付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 门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信用监管。用工企业必须将所 承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中11月 至次年2月要按月上报,上报时间为下一季度(月)的5日前。用工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在付清农民工工资前,对省 内企业要取消其进行新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对省外企业要清除出省。?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被用工企业招用并建 立劳动关 系后,享有用工企业职工应有的权益。建筑劳务用工企业工会要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级工会组织应帮助、指导农民工与用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 与用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被拖欠工资 的 农民工,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各地人民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经费。
(六)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行 政主管部 门,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 发事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等问题。
四、标本兼治,建立健全防止产生新拖欠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项目审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对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各级项目审 批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立项。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本金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不 予批准建设。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开工报告审批部门提供项目资金落实的证明材 料。对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本;属于银行贷 款的,由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本;属于自有资金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 资金证明文本。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决防止 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概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深化政府投资 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行代建制,并逐步在各地(州、市)、县(市、区)推行。银行应根据金融法规、信贷原则、产业政策的要求和项目投资的风险状况,加强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授信审查。
(二)加强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发放。大力推行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 制度。从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工 程用款专户。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 过一年的,专户资金数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 落实证明,有条件的还可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履约保函(担保文件或其他支付保证形式的证 明)。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的开户银行每月底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等存款人核对 账目。建设单位、工程承包企业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目并在规定期限内 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工程用款专户资金不足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补足,否则视 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工程用款专 户资金情况时,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 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规定,做好工程用款专户的款项函证工作。
(三)健全市场信用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培育建筑市场信用担保中介机 构,健全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制度,逐步完善工程款支付、建筑劳务工资支付和施工承包履约(包括施工进度和质量保证及保修履约)信用担保机制,尽快形成全省建筑市场信用担保网 络。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险、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含不按还款协议支付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督促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其新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 部门不通过其资质年检和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 其办理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手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除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工程外,一律不批准其建设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属于其他建设单位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授 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定其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对有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 务等严重丧失商业信用的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双方应 依法签订 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 支付的相应措施,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积极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查处当 事人的合同违法行为。?
逐步建立和推行建设项目按形象进度支付、分阶段结算工程款的制度。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 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财政部建 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 规 范结算和支付行为。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房屋建筑工程结算分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 饰装修阶段和竣工阶段,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由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进入 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前一阶段工作应完成并结清(含财务结清和合同结清)工程款。对未 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分阶段结清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的,视为建设资金不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手续 完备的,集中支付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中标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 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有关凭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工程,预留金额不得超过工程结算 总额的5%,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必须结清。不得扣留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和收取各类押 金。工程承包企业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对 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保修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合同 规定索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工程承包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记入不良信用 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清欠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进一步完善清欠工作机制。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 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 04〕1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继续扎实开展清欠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省国土资源厅、省 统计局、省国资委为省清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办事机构,层层落实责任,确 保清欠目标如期实现。?
(二)严格行政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清欠工作的监督力度,对不能认真贯 彻 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 责任。?
(三)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 真做好清 欠宣传工作。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予以曝光;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要加强宣传。特别要注重加强清欠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自觉增强法制意识 和维权意识,形成清欠工作的良好氛围。??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5.关于制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细则》有关资料 篇五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58号 【发布日期】1993-06-25 【生效日期】1993-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解决拖欠教师工资和政策规定补贴的紧急通知
(1993年6月25日桂政发〔1993〕58号)
长期以来,我区广大中小学教职员工兢兢业业、呕心沥血,为发展广西教育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教育面临着一个不可忽视的严重问题,有些地方拖欠中小学教师(含民办、代课教师)工资和政策规定补贴不兑现的问题非常突出,教师对此意见极大。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且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现就解决拖欠教师工资和补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各市、县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解决、兑现拖欠教师工资和各种补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据调查统计,全区现有五十七个市、县拖欠教师工资和各种补贴八千多万元。由于教师工资不保证,政策规定补贴不兑现,严重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正常的学校教学秩序。教师外流、学生辍学现象十分严重。有的教师向自治区领导写信反映,有的教师准备上访,甚至有的正酝酿罢课或上街游行。希望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尽快制订解决、兑现拖欠教师工资和补贴的计划。
二、二、本通知下达后,各地立即组织力量清理拖欠数额,并安排专款兑现拖欠的教师工资。各地首先要兑现教师当月的工资、补贴,并作出拖欠款的补还历年计划。今年教师节前必须全部兑现历年拖欠的教师工资及补贴。兑现计划要在七月底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三、自治区分配到各地的教育专款必须全部下拨到位,及时发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四、四、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紧急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和领导,不得推诿、应付。对行动慢、效果不明显的,要严厉批评;对因兑现不力、推诿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者,要撤职查办,严肃处理。
五、五、今后,各市、县要继续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执行有关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切实做好解决教师的工资发放工作,保障教师的基本生活条件,稳定他们的思想,为进一步发展广西的教育事业共同努力。
6.关于制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细则》有关资料 篇六
“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形成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良好机制下,随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的加大,群发性、突发性、大规模的拖欠工资行为在一定程度得到了扼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力的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稳定。但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未根本消除,投诉、举报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为此,本文结合 XX近几年实际,通过对“欠薪”现象存在根源的剖析和思考,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效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基本情况
从 2009 年看,据不完全统计,XX 县建筑行业参加施工较稳定的农民工 2800 多人(不含向家坝施工区),约占用工总数的 60%以上。农民工已成为 XX 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 XX 县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农民工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应制度措施的不完善及一些施工企业对农民工的管理责任不到位,导致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还较为突出,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可忽视的重大社会问题。近三年,我县接待受理投诉、举报建设
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案件,2007 年 77 起,涉及农民工 1465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178.63 万元,2008 年 61 起,涉及农民工 747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148.9 万元;2009 年 31 起,涉及农民工 1030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325.48 万元。今年截至 6 月底 8 起,涉及农民工 173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2.86 万元。此类案件的发生,给一些农民工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从而导致有的农民工产生过激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近年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主要成果及作法
近年来,XX 县委、县政府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各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扎实有力,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上,2007 年至今共接待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187 起,涉及农民工 3415 人,追还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675.87 万元。其作法:一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的要求,建立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体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我县在搞好投诉举报的同时,顺藤摸瓜,主动出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真履行
牵头部门的职责,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重点工作。深入建筑工地,督促建筑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禁止将工资发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组织及
“包工头”,确保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对农民工投诉举报,及时立案处理,并积极引导农民工合法维权,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确保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在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存在拖欠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大量使用农民工的重点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和日常巡视监察,有效预防和遏制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三是设立投诉举报绿色**。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我县开通了投诉举报绿色**,设立举报信箱,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县委书记、县长实行每月大接访信访接待日,做到了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投诉举报绿色**设立,收到一定效果。四是建立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XX 县 2007 年制定出台了《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在此基础上,2009 年又制定出台了《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今年又专门制定了《XX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警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保障金制
度和预警机制的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出台,在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五是积极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普法宣传,XX 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放在事前教育和有效预防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主导作用,借助舆论工具大造声势。在网站、窗口出公布维权电话,在工地设立维权告知牌等,便于农民工投诉、举报,维护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集中时间开展街头宣传,集中为返乡农民工讲解维权知识;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和厂矿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活动,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帮助用工单位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加以整改,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系统管理的方方面面。我县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上虽取得了一定成效,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比例在逐年下降,但是拖欠克扣工资行为仍时有发生,在一些企业中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尤其在建筑行业表现更为突出。当前,在解决拖欠的制度和机制上还
不十分健全。如,对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在保障建筑企业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还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上还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企业违法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劳动保障部门在打整体战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整合和强化,调整劳动关系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产生拖欠的原因和解决拖欠问题面临的困难:
(一)产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1、工人与建筑企业、包工头的关系是形成工资拖欠的根本原因。目前建筑工程施工的方式普遍是由建筑企业把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工人由包工头招用、管理,工资支付也由包工头具体支配。建筑企业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工人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社会保险、未参与对工人的培训、考勤、考核等管理。工人平时只能领取饭菜票或借支生活费,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企业结算,并得到承包款后才能领到。由于工人的工资未按时足额发放而又与包工头的工程款直接挂钩,一旦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工程无法按时完工并验收结算、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发生工程款纠纷、包工头将承包款挪用或因管理不善而卷款逃跑,工人的工资就不可避免地被拖欠。因
此,现有建筑工程施工中的承包人用工形式和工人工资支付方式是造成工人工资被拖欠的根本原因。
2、三角债问题是造成拖欠的的死结。欠民工的是班组长,欠班组长的是包工头,欠包工头的是项目经理,欠项目经理的才是建筑商。而欠建筑商的又是谁呢?是业主。这样的“三角债”现状,让处于拖欠链条上的几个环节,依靠自身力量都无法解决。
一旦建设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施工单位,企业的资金链受到影响,就会出现因拖欠工程款产生工资的拖欠。
3、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建筑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僧多粥少”的现状导致建筑企业之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处于建设方为了降低成本、转嫁风险,竞相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甚至资金充裕的一些建设方也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长期以来垫资施工已成了承建工程中的普遍现象。施工企业垫资的压力随着层层转包分摊,最后无力转到欠民工,造成民工工资的拖欠。
4、建筑企业工程层层转包、分包造成的拖欠。由于转包、分包等施工方式的普遍存在,包工头似乎已经是建筑业的一种无法摆脱的顽症,建筑领域的资金供给链无形的越拉越长,一般情况下需经过建设方--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包工头—班组长,才能流向民工。民工处于资金供给链的最后一环,这种建筑行业特有的用工模式,一旦其中任何
一方出现问题都会殃及民工,民工往往成为前面各环节主体转移风险、转嫁债务和争夺利益的牺牲品,是最脆弱、最具依附性的一环。因此,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成为不变的事实。
5、建筑企业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关系不明确,易造成拖欠。当前,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实际签订率并不令人满意。一是建筑企业用工形式不利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二是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积极性不高;
多数是经亲友、同乡、熟人介绍的,对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依附性强,与建筑企业或者包工头之间基本不会签订用工合同;一般情况下在雇主未与其进行结算出具凭据前,对雇主的欠薪行为只能忍而让之。一旦与雇主关系不和,向雇主讨要工资时,民工一无用工合同、二无欠薪依据,给清欠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三是建筑施工企业拒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觉得增加了用工成本,也感到麻烦;而是要求农民工与项目部、包工头签劳务承包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又往往是一种“口头协议”。一旦拖欠工资现象发生,往往空口无凭。三种因素导致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明确,容易造成工资的拖欠。形成拖欠后,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很难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特别是一些恶意拖欠的包工头,无理的阻挠和干预,更加加大了我们调查取证的难度,从而加大了清欠工作的难度。有些拖欠案件我们明知存在拖欠但苦于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持,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
理。
6、劳动力过剩,农民工成为弱势群体。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使得一些施工企业在分包工程和招用农民工时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如此的供求关系和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则造成劳动协议双方的不平等,从而为企业欠薪埋下了祸根,使得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是一些农民工找工作,认为只要有活干,不考虑施工方是否具备资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能按时支付工资和参加工伤保险等;二是农民工
要想在企业里干活呆下去,就得听老板的话,老板欠农民工两个月工资,也不敢吭一声,若要敢吭一声,老板立马找个接口就把农民工开了。无奈的农民工在施工方拖欠工资时又没有据理力争、讨价还价的勇气,致使应得到的工资一拖再拖,数额越拖越大。给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增加了难度。三是农民工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自身维权意识差,很少用付诸法律的方式寻求保护。四是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法治意识不强,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更愿意招用农民工,却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降低劳动保护条件。
7、对开发商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头缺乏有力制约和监督处罚机制,最易造成拖欠。一是对开发商无缴存工资保障金制度制约。开发商开发投资房产,大部分是银行贷
款进行开发,一旦受市场因素影响,资金出现短缺,便不能及时拨付乘建施工单位工程款,导致乘建施工单位无力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则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二是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 XX 承包建设工程,对建筑企业工资保障金缴存意识不强,造成的拖欠。即使缴存了工资保障金,3%的比例远不够制约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冒险违法拖欠。还有不少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只考虑到自己是过客建筑商,认识上追求利益最大化,根本不注重企业形象和诚信,守法意识也不强,对劳动者工资能拖则拖、能欠的则欠,磨到工程完工验收后,拍屁股一走了之。即使农民工投诉、了之不了,在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时,也是把拖欠的工资支付了事,企业和“老板”没有任何损失。而我们行政执法部门监督处罚,现行的政策或措施力度不够,企业违法成本低于所获利益,致使一些施工企业和“老板”敢于冒险违法。
8、建筑施工管理不规范。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就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期以及材料的使用、工程款的结算等方面往往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定明确具体的施工合同。一旦双方发生矛盾和纠纷,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结算和工资的支付,在追讨的过程中,往往双方各执一辞,互不认账,劳动保障部门对双方谁的说法都无法采信,往往只能采取调解的办法来进行处理,增加了处理的难度,吃亏的往往是农民工。再则一些劳务分包商、包工头与建设施工单位在材料的使
用、工程款的最后结算上发生矛盾和纠纷,也打着农民工工资拖欠理由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让劳动保障部门不明情况而耗去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介入协调解决。他们这种打着农民工工资拖欠理由来解决工程合同(经济合同)纠纷的行为,也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9、一些施工企业和“老板”在利益的驱动下,恶意克扣和拖欠工资。他们总是寻找种种理由,把责任推到农民工身上。
(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面临的困难
1、政策及法律不健全。一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对于一些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项目承包人缺少强制手段,无法采取有效措施。
目前有关处理欠薪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但在认定上只有“无故拖欠”行为才被视为违法行为。二是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三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实施中也遇到新的问题和矛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的缴存比例对一些冒险违法施工企业和“老板”(特别是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远不够制约(一般工程中人工工资最低也在 30%左右)。缴存农民工
工资保障金制度上没有对开发商或业主方、劳务分包企业有明确的制约机制,让开发商或业主方、劳务分包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缺乏责任意识和足够重视,在工程款的拨付或资金的落实到位上不及时或态度不积极,特别是开发商。
2、经济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混为一谈。投诉举报或清欠工作中经常碰到承包人或小包工头在工程完工后,因工作量、结算工资数额以及以施工质量、工期等经济承包关系问题上出现纠纷或扯皮,工程款不到位或结算不了,而带着农民工借口工资拖欠理由向相关部门施压解决或借口克扣工资甚至携款逃匿的情况,也有层层转包致使拖欠工资难以认定的情况。这些把经济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混为一谈的问题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也造成农民工工资解决的困难。这些问题确实令人深思、难以释怀。
3、建筑行业“泡沫化”的现象比较严重。人人以为只要涉及建筑行业就能赚钱,就能赚大钱,特别是一些小包工头,对自身的资金能力,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等估计不足,盲目的承接工程,一旦亏本以后,就无力承担农民工的工资。
4、盲目贪大投资。少数开发项目,开放建设单位盲目贪大投资规模,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这样的能力的情况下,盲目上马,急于施工,使得资金链不能形成良性循环,开发建设单位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施工企业工程进度的需要,施工
企业也没有垫付资金的能力,往往形成大量的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到位,施工企业也就无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体制问题和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造成农民工工资解决的困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行业管理规则,导致民工工资拖欠难以解决。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制度措施又相对滞后,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需要众多相关部门协调,按权限行事,造成农民工工资解决的困难。因此,也出现行政不力的局面。
四、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策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是积极探索建立政策保障、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管理有序、措施有效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农民工欠薪保障制度问题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落实。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职工的工资权益,县政府相继制订出台了保障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县劳动保障部门也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建立了预警机制。这些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县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全县在制度治理农民工欠薪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问题,单靠救火式的应急处置是不行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按
照制度治理的要求,着眼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治理企业欠薪的长效机制。认识上的统一,必然会带来行动上的同步,在治理我县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问题上应当树立以下观念:第一,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做好我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它的建立和实施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影响我县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步伐,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从农民变为市民,其劳动报酬权益获得救济得到保障是首要条件。第三,开展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是深入贯彻我县建设“平安 XX”制度战略的要求。也是持续改善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第四,开展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的要求。只有每个劳动者的工资权得到制度的切实保护,才能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本保证,也才能体现人的社会价值和尊严,社会才能更加和谐,人民的生活才能更加安康。第五、开展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是一项长期重要战略任务。应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各种手段,协调各方力量,加大制度治理工作力度,建立
措施有效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和巩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努力为我县进一步加快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良好法制环境。
(二)着眼治本,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建立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
1、为了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更好的、有力的进一步发挥建设领域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重要作用。一是缴存保障金比例可实行 3%到 10%一个范围浮动比例缴存,对一些冒险违法施工企业和“老板”(特别是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商、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不诚信施工企业可实行最高比例缴存。二是对工程投资总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可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上明确分年度或分进度缴存,这便于有规定可操作。三是对不属于建设局职能范围办理开工许可证制约之外的水利、交通、电信、电力等盲区行业建设工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也应当建立前置把关制约机制。四是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职能上没有开工许可或停工整改
可利用的强制措施监管手段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制约或查处职能,建议收取保障金的职能划归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纪委监察、财政几家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执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严格执行新建工程缴存工资保障金制度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积极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规范新
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不缴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总承包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的要责令停工,并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属违法、违纪的严厉查处。从而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3、可在本县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 。为了更有效预防和处置工资拖欠事件,加大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力度。可在本县辖区内建设领域企业中试行设立项目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的工资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在企业中设立工资预留账户,更有利于拖欠工资问题的解决。
4,建立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制度。为更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监管制度上来加大规范建设领域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管理力度,结合我县实际、建议在《
XX 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相配套的监管办法。更具体明确用工责任主体与自然人关系、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各责任方、企业工资支付内部管理行为规范要求、企业工资支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及使用限制、违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查处责任落实等方面的综合监管制度措施。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协同解决,
抓好落实和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互相配合、协同解决,抓好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涉及的各部门、各方面、各项工作,都是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都是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整个链条上的环节,和谐地相互配合,有利于发挥最大的功效。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体制,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实行综合治理、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原则。要着眼整体、注重系统,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内向型联动机制,实质性地定期与不定期的开展以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整治。三是根据政府行政问责四项制度要求,建立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或纪委监察部门可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订《某某工程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考核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同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考核领导干部政绩挂钩,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不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针对有些行业欠薪链条过长,违法分包转包现象严重的现状,建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度。五是劳动保障
部门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的加大对我县已出台的保障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的监控和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执法能力,尤其快速处理能力。建议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对欠薪的用人单位的财产实行暂行扣押或者财产保全的权力,克服欠薪者逃逸后不能及时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的程序性缺陷,也能避免欠薪者转移财产。加强同人民法院的配合,建立欠薪突发事件的快速受理、快速查处、快速处理、快速执行的绿色**,切实提高对欠薪突发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
2、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关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积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工作。建立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的制约机制,建立并依法实施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监管制度。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前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或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建立
《建筑企业动态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禁止有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进入建筑领域,禁止其参加投标、承包项目等,从
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建立《建筑工程人工费保证金制度》,即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按照不低于人工费总价的 50%办理人工费担保。施工中一旦发生人工费拖欠,经核实后,可直接从责任方的担保费中支付。三是建设业主单位是第一监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发放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可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意识。在每次拨付工程款时,应查对施工单位直接发放或直接监管发放的工资表,确认施工单位没有拖欠工资,才能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四是在一手抓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监管的同时,另一手抓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因为后者对发生欠薪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惩戒力度更大,影响更广。
(四)建立规范有序的建设领域劳务市场。截至目前,我县无一家建设领域较为规范的劳务公司。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都是使用无资质(或自然人包工头)的劳务队伍参与工程施工,劳务上多数是口头承包协议,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不明确,易造成用工或劳资纠纷。因此,在我县成立建设领域较为规范的劳务公司势在必行,行业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的用工监管,严禁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参与工程施工,严禁“转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
(五)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终受害的是农民工这部分弱势群体。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增强建设方、施工方懂法、守法意识和提高劳动者合法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1、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工程建设方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的意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狠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特别是建设方、施工方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识。每年,除分期分批对施工企业的法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外,还应对他们进行一次系统的行业法律、法规培训,使其懂法、守法,教育各方信守合同。
2、深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意义重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是在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中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使用人单位、农民工领会法的精神,掌握法的内容,增强法律意识,促进法的实施。针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探索制定《建筑企业简易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
7.关于制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细则》有关资料 篇七
川府办发电〔2003〕9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建设的投入和建筑业的产值逐年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原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日趋严重,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大局出发,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各地要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和清欠办公室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组织、协调、联络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认真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省政府将把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加大督办力度。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清欠工作力度
(一)关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自身财力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政府拖欠的工程款。从2004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2月30 日止,3年时间内还清所欠工程款(其中:2004年偿还所欠工程款不少于50%; 2005年偿还所欠工程款不少于30%,2006年偿还全部拖欠的工程款)。凡逾期未按比例偿还所欠工程款的,除极特殊的项目经批准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竣工已结算但至今没有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2004年3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确有困难的,必须于3月1日前与债权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在此之前已经签订还款合同的仍可执行原合同。还款合同要报当地市(州)、县(区)清欠办公室备案,以监督、检查其还款执行情况。总的还款期限是:1999年12月31 日之前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1年不得少于还款总量的70 %; 2000年l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期间竣工的工程,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第1年不得少于还款总量的50%;第2年不得少于30%。对竣工未结算的工程,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时结算和 1
支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延结算时间。
(三)对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政府投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办理。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拖欠,施工企业与建材生产厂家之间的材料设备款拖欠可参照本通知有关条款进行清理。
(五)施工企业收回工程拖欠款应首先用于支付劳务企业的劳务费用。
(六)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拖欠款。按照《 合同法》 第286 条规定,对确实不能偿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施工企业优先受偿。
三、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利益和社会稳定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 〕 l 号)精神,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一)严格规范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行为。建筑业企业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非法人资格的包工头或无组织的散杂农民工承接工程。凡违反规定使用非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以及无组织的散杂农民工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支付工资欠款。
(二)劳务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报酬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执法监察,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偿付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对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进行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和造价管理机构的作用,及时排解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签订合同,载
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凡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业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一)严禁业主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其他约定条款中附加垫资条款或变相垫资条款,避免工程从开始开工就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对严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与建筑业企业串通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黑白合同”、“阴阳合同”等行为要严厉查处。
(二)为解决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而引起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建筑业企业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责令建筑业企业限期改正或返工修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的评判。
(三)对工程造价等方面的经济纠纷,造价管理部门要做好计价和计价办法方面的咨询解释工作,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正确计价。及时受理建设工程计价、报价、结算等方面的投诉,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在建设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依靠仲裁机构对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作出科学、准确的裁决。
(四)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清理和治理拖欠工程款行为。对已完工但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计划部门不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竣工工程,属于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五、各方配合,联合执法,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2003年12月9日联合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设、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银行等部门紧密配合、联合执法,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
(一)严格对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凡资料不全和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不许报建,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对用于该工程建设的资金,银行应监督执行,中途不得撤走资金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建安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账户;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工程备料预付款的证明以及建筑业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入帐书面证明。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或担保制度。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总工会《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规定,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企业必须按规定预交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签订工程
施工合同30日内,建设单位(业主)和建筑业企业须按工程合同价的5%分别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办理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预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交保证金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人工工资保证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的人工工资。
各地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须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日内办妥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该方式的担保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农民工工资担保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10%;工程合同价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10%与超过500万元部分的5%之和,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工程总承包企业办理的担保正常终止时间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
二是以企业为单位办理。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川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三级企业50万元;二级企业100万元;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200万元。每一担保期限一般为3年,企业应在担保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并办妥下一担保手续。
(三)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建筑业企业,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及时偿付的应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督促其尽快偿付。对拒不偿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计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资质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尽快还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贷款的银行,由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经理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要坚决清除出四川省建筑市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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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制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细则》有关资料 篇八
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城区管委会、各县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县多次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主要涉及建筑、煤炭、交通、林业、水利等领域,严重影响了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此,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城区管委会、各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信访稳定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的方针,强化措施、密切配合,确保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同时要注重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职责,常抓不懈。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灵石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组(见附录)。
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 兼任。
三、部门职责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快速处置,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发生的欠薪逃匿、转移资产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在24小时内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同时,要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当即立案,快速审理,对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裁决,也可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该部分,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并配合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收回施工许可证。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拒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信访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处理工作,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领导组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煤管部门负责煤炭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协助人社部门依法查处煤炭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交通部门负责对全县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管,配合人社部门查处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工商部门负责按照人社部门《有关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名单》的通报,以不良信用记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同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经贸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协助人社部门查处所辖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规划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查处并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工程。
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大调解机构协调处理居民自建房拖欠劳务费问题,疏通非企业雇主拖欠劳务费的解决渠道,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援助。
水利部门负责对所主管水利建设项目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协助人社部门查处所主管水利建设项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林业部门负责对所主管林业项目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协助人社部门查处所主管林业项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对因恶意欠薪逃匿造成拖欠问题难以解决的,按照欠薪罪的处理程序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打击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信访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负责工资支付令的裁定、工资等相关案件的处理及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对不认真执行政府投资项目规定和监管不利、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不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生、扩大及造成恶性事件发生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劳务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积极推动建立治理企业欠薪工作机制,加强对欠薪企业的督促检查,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广电部门负责宣传报道全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工作,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
供电、供水部门负责根据专项行动领导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水电供应及停用工作。
四、专项行动的内容、方法、步骤
(一)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3、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4、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上,有无代领代发行为,工资发放是否造有工资表。
(二)检查方法与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 月 日到 月 日)此阶段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居民自建房施工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年 月 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的书面总结及《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报送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2、检查治理阶段(月 日到 月 日)
此阶段由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组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及时上报重大拖欠工资案件的查处情况、涉嫌欠薪逃匿案件和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查处和进展情况。对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对因工作量、工资额等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劳动争议仲裁进行调查处理;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由业主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补助。
3、总结汇报阶段(月 日到 月 日)
专项行动检查组对检查情况的书面总结、可行性建议和专项行动检查统计表等应及时上报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五、长效措施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单位要清醒认识当前民工工资问题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坚持“注重预防、严厉打击”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拖欠、谁清欠”原则,在工作中探索、建立本单位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同时为从根源上和萌芽上治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屡禁不止的问题,积极推行好如下十条措施:
(一)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县纪检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规建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会议由县政府办根据县人社局提请适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问题
(二)由县人社局和县住建局负责在全县建筑领域和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
(三)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对所管辖各类企业和主管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加强监管、检查,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每月向领导组办公室通报所管辖领域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制定处置群体性及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所管辖领域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制度,把所辖行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监控纳入单位日常工作之中并就工作情况予以问责和考核;特别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劳务费发放情况的监管。
(四)对因恶意欠薪逃匿造成拖欠问题难以解决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追找逃匿人员,并按照欠薪罪的处理程序依法严厉打击;对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五)建立预防和处置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我县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下称群体性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因劳资关系恶化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处置。
事前,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因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对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事发后,各职能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就位,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到主动协调、积极配合、果断处置。同时,应急指挥部要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资源,拟定处置措施。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了解引发事件的起因和有关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带头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善后处理时,对处置事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是闹事者还是自己的工作人员都要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和慰问;对现场受损坏的建筑物和公共设施,要及时组织抢修,保障事发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同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做好对触犯刑律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严格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的有关决定,要组织专门人员尽快落实、兑现,防止出现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新纠纷。
(六)规范工资支付方式,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分离。由人社局及住建局、交通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逐步推行建设领域实施各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或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制发工资表,按月把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做到月月清、季度清、年度清。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足额支付,并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严禁通过包工头进行分配。每月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在用工场所公示不少于5日;并要求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合同中明确将工资与工程款分离,分离后工资支付不足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七)、建立违法用工处理机制
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备案、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取消招投标资格,停发施工或开工许可证,降低相应资质和信贷等级,不予办理年检、注销等手续,不予评先晋级。各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督查通报。对于严重违法的用工单位,要狠抓一批典型、报道一批典型,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予以曝光,以震慑不法、警醒他人。
(八)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劳动监察执法装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做好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办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备案、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用工行为。
(九)县级专查、部门自查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日常巡查相结合,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县政府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和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检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分析研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方面的问题,对失职人员进行问责,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十)、严格履职问责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切实履职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对工作不到位、制度不执行、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手段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生、扩大及造成恶性事件发生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纪检部门要一律严格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于 年 月 日前报送县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组名单
附: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领导组名单
纪检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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