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权转让合同(共9篇)
1.车辆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一
车辆转让协议书
售车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有的车辆转让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事宜,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车辆的基本信息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
厂牌型号:
二、车辆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后,确定车辆的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乙方需要在2016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总价款。
三、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对转让车辆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甲方在交付汽车时应当提供完整的车辆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汽车购置发票、使用说明、车辆行驶证等,并说明该车的现状。
2、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乙方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3、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四、免责条款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暂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等车辆过户条件成熟时,再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自2016年
月
日起,该车即交付给乙方,此后因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罚款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利用本车辆从事犯罪活动的,由乙方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罚款、车辆维修以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费用。
五、其他
1、甲、乙双方均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且清楚可能发生的后果和责任。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单位: 时间:
乙方: 单位: 时间:
2.车辆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二
袁斌受伤后,因医疗费花费巨大没钱继续治疗,于全也因为家庭拮据,拿不出钱来赔偿。2008年3月2日,袁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全、小波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法院最后认定小波将报废车辆转让给他人使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应按30%过错赔偿袁斌27000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得到赔偿款后,袁斌继续进行治疗。后经鉴定部门鉴定,袁斌因该次事故共构成两个十级伤残。2012年11月4日,袁斌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于全和小波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万元。
案件审理后,法院判决小波和小波连带赔偿原告20万元,小波赔偿其中50%,10万元。双方接受判决没有上诉。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国务院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废车辆用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讓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所以,法院的判决时恰当的。
3.车辆转让合同 篇三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收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我本人因身体有病无法正常经营本车辆,自愿将车辆转让给乙方,愿乙方尽快去公司按政府政策要求更新车辆,至于什么时间更新与甲方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车辆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将自有车牌浩为黑C出租车(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起亚牌轿车)及该出租车营运手续(营运证号:黑交运政绥远字)转让给乙方。
二、此出租车(含营运手续)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元),乙方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转让款,甲方收款后楚剧收款凭证。
三、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过户时(因政府政策原因除外),甲方应立即无条件退还所有购车款。因政府政策原因该出租车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政府允许出租车办理过户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该出租车在经营期满仍未能办理过户时,政府允许出租车办理营运手续更新时,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营运手续更新事宜。自交易日起,政府发放的年所有燃油补贴均归甲方所有,年及其以后的所有燃油补贴均归乙方所有。
四、成交日期为年月日,甲方于成交日将车辆及相关手续(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保险单、营运证)交给乙方,在年月日以前该车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交通事故、违章等一切事宜均由甲方承担。在年月日以后该车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受,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五、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合法、真实、有效,否则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全额退回乙方购车款,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六、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不得单方改变,如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必须向对方赔偿车辆转让款三倍的违约金。
七、转让后如果出现政府或警察及运管部门干涉转让等事宜,甲方一概不负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八、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4.车辆转让合同不过户 篇四
甲方(转让方):刘恒
乙方(受让方):席介军 甲方拥有白色奥铃车壹辆,使用性质非营运,需转让,经双方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车辆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车辆情况:车号:陕K1045B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年车主:吴保,身份证号:
二、车辆产权总转让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00元。
三、成交前若有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均由甲
方负责;成交后出现一切交通事故及连带责任均由乙
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责任。
四、甲方必须保证此车辆不是盗抢、拼装、套牌车辆,该车不能有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纠纷等,如甲方要
求过户时,过户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必须执行以上条款,双方不得因价位或某
种原因违反以上合同之约定条款,如违反承付对方违
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
按手印后生效,以资以共同信守执行。
甲方:
乙方:
5.车辆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车牌号码为 的小型汽车所有权及号牌使用权有偿转交乙方。为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转让所有权车辆(下称此车辆)及使用权号牌(下称此号牌)信息:
1、车型: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4、车牌号:
5、出厂日期:
6、车辆报废日:
二、号牌使用权转让期限及费用
号牌使用权转让期限为 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此车辆费用及号牌使用费共计 元(大写:),由乙方于此车辆交付之日一次性支付。
/ 3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承担此车辆及号牌转移给乙方后发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赔偿责任,乙方使用期间车辆导致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
2、此车辆转移给乙方后,若乙方用此车辆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其它有损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3、号牌使用权转让期限结束后,甲方有权收回号牌,并保留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享有的权利。
4、甲方将此车辆(含此车辆的行驶证、合格证、登记证、购车发票、完税证明及备用钥匙等)交付乙方时,同时收到乙方一次性支付的车费及号牌使用费。
5、甲方保证该车交付乙方时处于正常状态、无未处理违章记录、未脱审。
6、在号牌使用权转让期限内,甲方应:
a)不对此车辆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转让、过户、抵押、质押及其他损害乙方车辆所有权及号牌使用权的行为。
b)为乙方完成保险及车辆年审等手续提供必要协助。c)为乙方换车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处理车辆(报废或出售)、更新指标、购置新车上牌等,届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给乙方或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场。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拥有此车辆的所有权,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拥有此号牌的使用权。
2、若乙方在号牌使用权转让期限内换车,乙方享受此车辆报废或出售的收益、自行承担购车费用及相关税费、有权对其所换车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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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号牌使用权转让期限内,乙方保证不能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由于乙方或乙方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等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在号牌使用权转让期限内应当按时为此车辆购置保险,包括全额交强险、全额商业险(含保额不低于2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
5、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的保险购置费用、年审费用、燃油费用、路桥费、维修保养费等费用。
6、乙方使用此车辆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乙方自行承担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其它经济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若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换车,双方应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并办理新车的质押手续。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除非本协议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号牌使用权转让期结束。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 甲方和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甲方 : 乙方:
(签字/手印)
(签字/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6.论合同债权的转让制度 篇六
关键词:合同法;债券转让;法律制度
一、研究背景
合同债券的转让研究包括债务主体的变更,对于合同权利的转让来说,理论上合同转让就是通过法律形式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的,这些主要表现在:①债务主体变更债务关系,根据原债务人的请求,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关系转移到新的债务人替代承担,这种债务的转移需要签订协议。其法律效果在于解除了原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与内容,保证了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向债权人负责。从实质上分析,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将新的合同代替旧的合同进行交易,将债务清偿。根据债务关系与合伙人变更的情况出现后,该合伙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根据法律推定条款认可新合伙人承担退伙人的债务。②债券的核心是财产权的归属,债券的财产权具有价值性特点,债券的流通能够满足当事人回收债权的特点,债权人的最大收益就是要满足自身要求。债券的流通一般不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利的影响。国外各国的合同债券转让制度都会根据债权的性质,对当事人与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做出规定。③债券转让不会对债权人带来影响,也不会给债务人造成额外损失,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保证,所以才能让债务履行的对象和债务的质量不受到影响,更好地维持债务与债权之间的关系。
二、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合同的债券转让,指的是在通过转让特定的债权为标准后,标志着一种合同的权力转让,是合同转让中最为常见的,是一种典型的,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的一种法律内容,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债权人的自由权利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理自己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债务人以自己对他人的债权作为担保或清偿方式,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有较多实益。我国民事立法对债权单独让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曲折过程。此次制定的统一的合同法,适应现代民法关于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趋势,在坚持合同权利可以转让的前提下,同时还取消了关于“不得牟利”的限制。
2.合同债权转让的效力
合同债券转让的效力中,根据《合同法》的债券转让的合同债权本身的权利来看,实际利益的基础不稳定,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作为一种财产转让和他人的关系作为判断,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一样,作为转让的标的。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物权的转让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一是物权行为除当事人合意外,其标的物为动产的,尚须交付,其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尚须登记,方能生效;而债权让与除证券化的债权外,无须交付或登记,一经合意即可生效。二是两者的效力不同,物权行为产生的是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债权让与引起的是权利的转让,是建立在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因此完全受合同法调整。
三、债权转让的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四、债权转让的法律构造分析
1.债权转让的立法选择
债权转让的律法选择通过法律制度的设立和法律内容的具体立法规则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自由主义,这里指的是债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通知债务人本身,债务人需要时,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获得债权转让的消息,但是不能向原债权人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这就是债权人的自由主义表现之处。债权人的债权转让关系只要确定,债务关系一直存在,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各项资金。
第二,严格限制主义。即债权转让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方为有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根据以上论述,债权自由转让的权利得到了《合同法》的保护,没有让合同关系遭到破坏,给债务人没有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但是这种自由性会导致一些诈骗或虚假行为的恶意影响,导致债权转让的不利。自由性的体现有时会损害合同自由原则本身的价值,不合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债权转让的过程中,主张合同自由的原则,需要尊重债权人的价值观与意识,要通过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要保证债务人的债务不会超出额外损失,也不会让债权人遭受额外的损失,弥补了债权自由转让中的不足,严格限制了债权人的转让安全性和合法性。
2.通知的效力
通知的效力表现在物权行为与非物权行为的立法模式存在一定区别。两种立法模式分别对应的是债权转让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在债权转让的成立生效后,债务人产生的债权效力,与受让人的新的债权人关系,都是通过债务人与债务人不生效的关系而存在的。债务人不知道存在债权转让的关系,也需要向债权所有人支付债务偿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80条条款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笔者认为,这种主张并不合乎债的内在逻辑结构,也不符合债的本质。
nlc202309020013
根据通知效力可以得知,第一,只要债权转让关系经过法律审查是成立的,则一经生效,未通知债务人的条件下,债权转让的效力也是存在的。按照这种逻辑关系腿短,受让人此时拥有权力,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偿还债务,债务人也有义务向债权人支付欠款。这会使受让人陷于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却又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的尴尬。其次,若依上述主张该债权转让已生效,此时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就应导致该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但基于已经生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他又不是债权人(受让人才是真正的债权人),这将会使债权转让理论陷于两难的矛盾之中而无法圆释。
3.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
通过我国法律内容各项条款与制度的基础分析,债权转让关系无论是基于债权人与受让人的物权关系,还是基于合同法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其受债者本身的相对性的制约条件还是存在的。都不会涉及和危害到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效力。即通过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债权关系的变化,通过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如果有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效力的原因在于,债权多重的转让关系不清晰的前提下,可能会对债务人清偿债务与债权人追索债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与阻碍。首先是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之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次受让人的情形。如果债权人在第一次转让后,通知了债务人,次受让人当然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这并不涉及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而是债权人不能将一个实际上不存在的债权转让给次受让人(该债权已属于受让人)。其次,如果债权关系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债务人本身关系也存在不明的,类似存在债务人的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等多重关系人的存在,就会引起主债务未能转移,债务关系也无法随之发生变化的关系转移。债权人如果未能进行债务人的债务关系转移,债权关系转让的效力无法得到清偿,发生的债权关系转让的效力与主债权和债务之间的关系转移也会存在差异。这种债务关系的转移,会随着债权转让次数的增加而变得更加复杂,背离了债务的主从关系原理。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债权转让的标的是以合同债券为主,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与内容,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同债权转让能够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自身利益,不仅仅限定在合同之中,其他债权也是可以引用的。法律法规之中,合同债券转让的生效条件是一个关键研究内容,要保证债权人有义务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债权人的效力转让也要保护自身利益为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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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战立.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J].企业经济,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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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宿辉,何佰洲.建设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让问题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2010(01).140-144
7.车辆不过户转让合同范本 篇七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龙小伟的三桥车,牌号,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币)____________,小写。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______年月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______年月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成交前若有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成交后出现一切交通事故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责任。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
车辆转让合同不过户范文篇二甲方(售车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车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自有车辆(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一辆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价款元(大写人民币:),车辆与价款均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交付;具体协议如下,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必须保证此车辆不是租赁、盗抢、套牌、车辆。
2、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
3、甲方明确说明此车辆不能过户,但该车所有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完全归乙方。
4、本协议签定之日起,因该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经济纠纷等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人员伤亡均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甲方:
乙方:
日期:
车辆转让合同不过户范文篇三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方拥有白色奥铃车壹辆,使用性质非营运,需转让,经双方友好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签订本车辆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车辆情况:车号:陕K1045B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年车主:吴保,身份证号:
二、车辆产权总转让款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00元。
三、成交前若有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成交后出现一切交通事故及连带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任何责任。
四、甲方必须保证此车辆不是盗抢、拼装、套牌车辆,该车不能有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纠纷等,如甲方要求过户时,过户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必须执行以上条款,双方不得因价位或某种原因违反以上合同之约定条款,如违反承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以资以共同信守执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车辆转让合同不过户范文篇四售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车辆情况
1、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行驶公里: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号:____________;车辆保险险种及到期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费)证□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定编证(使用证)□营运证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备胎□千斤顶□钥匙
3、甲方保证所有的车辆信息属实,车辆无事故造成车架或其他结构性损伤史。
4、乙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除上述3之外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
1、转让车辆价款为RMB元(大写:人民币壹拾陆元整):其中车辆价款为RMB元,车牌价款为RMB元。
2、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甲方收款后,出具相应收据并于年月日交付乙方该车辆及其证件、备件。
三、过户及相关问题约定
1、甲乙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把该车辆交付给乙方占用使用,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乙方的使用。
2、车辆于本合同签订日以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乙方无涉,签订日之后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就过户问题达成如下共识:
①双方约定该车辆继续挂靠在甲方的名下,并不立即发生实际的过户行为。若日后乙方要求为该车辆办理过户,甲方需无条件、及时地协助乙方办理。甲乙双方约定最终过户时间为年月日。
②因甲方喜爱该车辆之车牌,故和乙方约定在其购买新车后,将该车辆车牌转让甲方,同时甲方支付乙方购买新车牌之费用,完成该车辆上牌及过户手续。如购买新车牌之价格超出RMB元,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③如因相关政策及法律约束,无法按上述①约定转让车牌,则甲方将放弃该车辆之车牌,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④日后车辆办理过户的费用由______________方承担。
4、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5、在未办理车辆过户期间,该车辆发生的法律关系与甲方无涉,均有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等)。
6、本合同签订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自本协议签订并交付车辆之日,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受,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等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7、因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故甲方的亲属对该车辆不享有继承权。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甲方并要求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若因甲方的责任导致车辆在约定之时不能过户,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车辆总价款的______%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后果。
3、车辆交付后,乙方必须按时交纳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如因未按时交纳而致使甲方垫付上述费用及承担罚款和诉讼费等,乙方除应立即偿还甲方垫付费用及罚款、诉讼费外,还应每日按甲方垫付款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甲方垫付该款之日计算至乙方全部偿还该款之日。
4、因双方约定该车辆并不立即办理过户,故甲方需及时将乙方使用该车辆时所发生的各项问题及时转告乙方(如违章罚款通知)。若因甲方故意拖延给乙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甲方需每日按此拖延总费用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因双方约定该车辆并不立即办理过户,因此,任何涉及第三人的纠纷(含善意第三人和事故第三者责任等)由具体事由发生人独立承担责任,并对因该事由造成的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车辆______%作为违约金。
五、附则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纠纷且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8.车辆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八
本合同于 2018 年 月 日在 珠海 签署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方将拥有的 _________________车辆对外公开转让,于2018 年 月 日通过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络竞价拍卖方式转让,乙方以人民币 _元中标。现甲、乙双方就该资产转让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标的物、价款、期限和方式
1、标的和价款:转让标的为甲方将拥有的车辆,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或价格鉴定报告对转让标的物内容及对该评估结果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以公开竞价拍卖的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2、支付期限与方式
(1)乙方将中标成交价款以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后 2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
(2)成交价款转至以下帐户:
帐户名:珠海市社会发展研究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香洲支行 帐 号: ***41。
二、转让资产的有效性
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资产没有设置抵押权。
三、资产交接及双方责任
1、甲方应在乙方签订合同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的资产以评估报告所列清单(评估对象及范围)的内容及受让方竞价前对标的物的了解、实地察看(如拍照,提出疑问后得到的书面答复)为依据。甲方不保证移交的标的物无瑕疵,乙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资产。
2、中标方配合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完毕再提车。
3、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移交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乙方承担标的物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责任,若乙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风险视同转移。
4、乙方对于动产标的的搬离自签署合同之日起 3 日内完成,乙方自行负责标的物的拆卸、运输、场地垃圾清理等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5.乙方应在竞拍中标后 20 个日历日内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后提车。
6.乙方参与竞买时已充分知悉甲方披露的全部事项,接受全部条件要求,承诺全面履行披露事项中要求的中标(成交)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支付价款,甲方给予乙方 2 天的付款宽限期,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 1% 的逾期违约金。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价款并在宽限期届满之时仍未足额支付的,视作乙方不履约,甲方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处置。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六、附则
本合同一式 3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1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9.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东山县西浦镇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泽园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钦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甲方转让给乙方海域使用权两宗,海域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国海证103570031号(宗海面积7.039公顷、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和国海证103570032号(宗海面积1.23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两宗海域使用权的终止日期均为2059年9月29日,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及港口用海,项目名称为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项目性质为经营性。该标的转让行为已经取得东山县人民政府同意。甲方承诺交付给乙方的该两宗海域使用权无权属及经济纠纷,且符合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条件,该两宗海域使用权无他项权和法院查封情况。甲方对本条前述基本情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
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甲方委托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公开招集竞买方,乙方被确定为买受方,本合同项下两宗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整,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将海域使用权转让总价款付清。乙方预先向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壹佰万元可冲抵转让价款。
四、产权交割及权证的变更:
乙方向甲方付清海域使用权转让总价款后15日内,甲方将涉及本次转让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随附资料清单),由乙方凭此清单逐项核对与验收,核对无误、验收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及其经办人员在该清单上盖章、签字后视为交割完成。甲方将转让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交割完成后,甲乙双方凭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相关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更改或更换海域使用权证书,同时按规定缴交税费。
五、税费负担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海域使用权所涉及的税、费按如下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及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资产审计评估费用、契税等税费(但甲方需提供合法的凭据)。
六、本合同生效后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本合同生效后,与该两宗海域使用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海域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用海类型和海域用途,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对该两宗海域使用权已开发、利用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为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相关的所有政府批文及码头工程的勘察、设计、环评等成果)也随之转移给乙方。甲方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给乙方。
本合同生效后,因国海证103570032号(宗海面积1.231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的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为逐年缴纳,该宗海域使用权剩余期限海域使用金的缴纳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在受让年限内,如需改变该两宗海域使用权规定的海域用途和用海类型,需取得原出让方同意,并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所需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七、期限届满处理
1、本合同规定的海域使用权期满,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并自行承担所需费用。
2、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准予续期的,乙方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并退还乙方已经缴纳的转让价款;乙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已缴纳的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中扣除,乙方已经缴纳的剩余转让价款应退还乙方,但是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其已经投入的项目投资建设资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清合同标的转让价款的,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未支付价款0.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付清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将涉及本次转让的相关资料提交给乙方(随附资料清单)的,每逾期1日,应按乙方已支付价款0.0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未提供转让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已付海域使用权转让价款,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参照本合同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争议处理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乙方同意接受转让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公告》、《竞买须知》、《产权交易电子竞价规则》、《漳州市国有资产产权(物权)受让意向登记表》、《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对转让标的物相关文件皆已查阅并无异议。
乙方对转让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内容(含瑕疵)无异议。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的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其他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产权交易机构备存一份。
本合同附件目录:
1、产权交割资料清单;
2、东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3、厦银兴资评(2010)102072评估报告书。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官方范本)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并经宁波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 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公顷。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乙方如需继续使用的,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向甲方重新办理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有关手续。
第四条 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为_________,海上构筑物为_________。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擅自改建或者扩建海上建筑物。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或者改建或扩建海上构筑物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为:
1、全额缴纳。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应缴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2、批准减缴。经_________批准(文号_________),同意减缴海域使用金,减缴方式为_________。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应按每公顷每年_________人民币缴纳,应缴总额为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3、批准免缴。经_________批准,或根据_________,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免缴海域使用金。
4、法定免缴。本合同出让的海域属于法定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乙方不得利用本出让海域兼营经营性用海活动。确需兼营经营性活动的,须报经甲方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5、其他_________
以上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除乙方一次性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外,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未缴纳的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办法缴纳:
1、一次性缴纳。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部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
2、分缴纳。甲方同意乙方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本合同经乙方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第一年应缴海域使用金。从第二起,缴纳时间为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分期缴纳。甲方同意乙方分_________期支付海域使用金,每期应缴_________年海域使用金。乙方应本合同经乙方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缴纳第二期海域使用金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以此类推。
4、其他方式缴纳。
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发生调整或者变化的,本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应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地点。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将本合同要求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甲方指定的缴纳地点或者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帐户名为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为: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或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的任何延迟缴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证书办理。
乙方缴纳完全部或部分(分缴纳的,缴纳完第一年;分期缴纳的,缴纳完首期)海域使用金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权注册登记,通知乙方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
本合同出让海域内构筑物竣工后,乙方应委托具有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海域使用竣工测量,向甲方提交海域使用竣工测量成果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对实际占用海域范围超过本出让海域面积的,乙方应补缴超出出让海域面积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等变更。
海域使用权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已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剩余期限。
分、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必须在缴纳完第五条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后方可转让海域使用权,并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乙方在转让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权时,与第三方协商并由第三方缴纳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并签定书面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发生海域使用权继承的,属分、分期或者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继承权发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由继承人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本出让海域的,甲方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当的补偿。
第十二条 使用期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乙方应负责清理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下列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乙方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
2、依法对乙方用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乙方的非法违法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4、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2、甲方应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甲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发生非法违法用海活动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权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
3、对阻挠、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海洋环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扰;
3、受让范围海域发生重大自然变化或海洋环境发生恶化,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5、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让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和调查;
6、当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
8、乙方负责本出让海域所涉及养殖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处理,并承担养殖物、建筑物及生产设施拆除等政策处理的相关费用。
9、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拆除海域使用范围内的非永久性建筑,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根据本合同规定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要求其限期缴纳。在宽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分期、分或其他方式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乙方不按期、不按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征海域使用金总额3‰的滞纳金。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甲方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所定事项,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出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是个人的,加盖个人手印)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本合同适用于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在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时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由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三、该《合同》出让方必须是海域使用权审批机关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委托代理人办理并由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具有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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