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2024-06-16

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精选7篇)

1.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篇一

攀财会计字„2011‟19号

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规范电子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依据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承兑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第二条 承兑受理

1、承兑审批:客户申请承兑时,信贷部按照《攀钢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受理。

2、系统操作:对公司审批通过办理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客户,信贷部通知客户发出出票登记申请信息(信息应包括的内容:电子票据种类、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不得转让标志、出票人类别、出票人名称、出票人组织机构代码、出票人电子签名、出票人账号、出票人开户行行号、承兑人名称、承兑人开户行行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帐号、收款行行号)。经人民银行电票系统确认后,出票人在票据状态为“出票已登记”时,向我公司发起提示承兑申请信息。信贷部收到出票人提示承兑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对承兑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并对该笔承兑进行真实贸易背景进行审查,然后提交复核人员进行复核,通过后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承兑结果通知出票人。

会计部根据信贷部提供的承兑明细清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商业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核算)

第三章 提示付款

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第三条 提示付款申请

1、提示付款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

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存放同业

贷:贴现

2、代理提示付款申请(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票据在到期日前或提示付款期内,录入员负责在“提示付款申请”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提示付款业务”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

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

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

借:存放同业

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四条 逾期提示付款申请

1、逾期提示付款(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

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汇报部门经理,部门及时查明拒付原因,并及时报风控部,由风控部根据拒付原因出具书面意见:再次提示付款或进行追索,营业部根据风控部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收款处理:收到到期票据的款项后,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电子票据进行登记;会计部根据银行进帐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借:存放同业 贷:贴现

2、代理逾期提示付款(集团客户为票据权利人)日常处理:对提示付款逾期的电子票据,录入员负责在“逾期提示付款”中进行选票录入(收款人的备注信息通过收款行选择后自动产生),录入逾期说明;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逾期提示付款业务”复核,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提示付款申请失败,需重新复核;

拒付处理:录入员负责查询付款人的签收回复,对拒绝付款的电子票据查明原因,通知客户;

收款处理:录入员负责对收到票款的票据进行登记;营业部根据收款回单对客户进行上账处理:

借:存放同业

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第五条 确认提示付款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需确认提示付款时,录入员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解付确认通知"处理,通知客户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商票解付确认"处理,录入员随时监控客户"商票解付确认",如果客户在电子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 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承兑付款确认的,根据财务公司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营业部负责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账务处理:

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

贷:应解汇款

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处理付款应答并由营业部进行支付,账务处理:

借:应解汇款

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

(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由录入员代承兑人拒付应答。

会计部根据营业部扣款特转凭证以及上账特转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贷:商业承兑汇票(表外核算科目)

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确认提示付款前准备工作

公司信贷营销部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出具"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催收通知书",通知出票人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扣除已缴保证金后余额存入其结算账户。

录入员负责每日查看承兑汇票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具特转凭证向出票人收取票款,账务处理:

借:吸收存款(客户账户)

贷:应解汇款(2)电子票据承兑到期解付

录入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通知”中处理汇票"银承汇票解付",复核员在汇票到期日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确认”中处理"银承汇票解付确认",营业部负责账务处理并对外付款:

借:应解汇款

贷:存放同业

如果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复核员必须负责银承汇票解付确认处理。

会计部根据营业部扣款特转凭证以及对外支付特转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贷:商业承兑汇票(表外核算科目)

(3)垫款处理

出票人结算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票款时,营业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司信贷营销部,信贷营销部出具"电子商业汇票垫款通知",会计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发生承兑汇票垫款后,公司信贷部负责就垫付款项向出票人催收,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减少垫款损失。

第四章 质押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第六条 质押申请

1、质押受理:客户申请质押时,信贷部按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受理。

2、系统操作:我公司作为质权人时,出质人发出质押申请信息,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质押票据的各项要素进行审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成功或失败)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质押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第七条 质押解除

质押人发出解除质押申请信息(信息内容:电子票据号码、票据金额、质权账号、质权人开户行号、质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质权人类别、质押解除申请日期、质权人签章。还可以选择填写“批次号”项和“质权人备注”项。),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质押票据的各项要素进行核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任),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

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质押解除成功或失败)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质押解除申请回复结果通知出质人。

第五章 保证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第八条 保证受理

1、保证受理:客户申请保证时,信贷部按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受理。

2、系统操作:被保证人发出保证申请信息,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保证申请信息进行核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分管领导提交后再经过风控部门提交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成功或失败),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收到回复结果通知被保证人、保证人。

第六章 追索

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第九条 追索申请(财务公司为票据权利人)

1、非拒付追索

财务公司持有票据,若遇票据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需要进行非拒付追索,由公司风控部核实非拒付追索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后,移交营业部进行非拒付追索;

2、拒付追索

若为拒付追索,营业部收集票据付款人的拒付证明材料。

3、系统处理

录入员根据追索理由负责在“追索申请”中录入追索申请,复核员负责在“交易复核”中进行“追索申请”复核,并寄出追索证明;录入员随时监控发出追索申请的票据,被追索人同意清偿申请后,录入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通知”中进行“追索同意清偿”通知处理,复核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确认”中进行“追索同意清偿确认"处理。

第十条 追索确认

财务公司被票据权利人追索时,录入员负责在“财务公司业务通知”中进行“追索签收通知”处理,通知风控部,并将相关材料移交风控部,风控部根据相关材料出具处理意见,由复核员根据风控部意见在“财务公司业务确认”中的

“追索签收”中进行"同意"或"驳回"处理。

第七章 收票

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第十一条 代理客户收票

录入员负责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收票通知”处理,复核员根据客户提供的收票清单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收票确认”。

第十二条 代理客户处理转让背书

录入员负责在“代成员单位业务通知”中进行“转让背书通知”处理,复核员根据客户提供的收票清单在“成员单位业务确认”中进行“转让背书确认”。

第八章 贴现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第十三条 贴现受理

1、贴现审查:客户申请贴现时,信贷部按照《商业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受理。

2、系统操作:

贴出人向财务公司发出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信息(信息包括:电子票据号码、票据金额、贴现种类、贴现申请日期、贴现利率、贴现实付金额等要素),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对贴现的各项要素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交复核员进行复12

核,并提交部门主管人员(经理或副经理),由部门主管人员向资金部提交后再提交部门分管领导或总经理进行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复核员回复该笔贴现申请并由系统生成报文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送。

复核员负责监控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反馈报文检查结果(通过或未通过),根据反馈的不同报文作相应处理,并将提示贴现申请回复结果通知贴出人。

3、账务处理:操作完成后,信贷部通知营业部为客户上账:

借:贴现

贷:吸收存款(客户账户)

第九章 转(再)贴现

该项业务操作由资金运营部负责。第十四条 转贴现

在交易人员获得相应业务申请审批后,交易员登录进入发起转(再)贴现界面,在贴现方式下选择转贴现,在贴现方式下选择“买断式”(或者回购式),填写交易申请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出人开户行行号,填写转贴现利率,在选择是否可转让项下选择“可再转让”,填写贴入人信息,并在“贴出人备注”项中填写资金入账信息,包括贴出人开户行行号、贴出人账号和贴出人联系电话,然后增加选择要转贴

现票据,最后提交。

交易复核人进入复核界面选择转贴现转出对要转出票据进行复核,复核有误则需转贴现发起人重新检查,提交。复核无误点击“执行”。交易审批人进入交易审批界面对发起的转贴现交易进行审批执行。

发起人对发给人行的报文予以监控,在收到人行通用确认报文后要及时跟贴入人联系让对手方进行相关操作直至收到贴入行“转贴现贴入接收报文”。发起人在确认收到贴入行“转贴现贴入接收报文”后,及时督促交易对手划款,并通知会计部做入账处理:

(1)买断式 借:存放同业

贷:贴现(2)回购式 借:存放同业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第十五条 再贴现

在交易人员获得相应业务申请审批后,交易员登录进入发起转(再)贴现界面,在贴现方式下选择“再贴现”,在贴现方式下选择“买断式”(或者回购式),填写交易申请日期,贴出人名称,贴出人开户行行号,填写转贴现利率,在选择是否可转让项下选择“可再转让”,填写贴入人信息,14

并在“贴出人备注”项中填写资金入账信息,包括贴出人开户行行号、贴出人账号和贴出人联系电话,然后增加要转贴现票据,最后提交。

交易复核人进入复核界面选择转贴现转出对要转出票据进行复核,复核有误则需转贴现发起人重新检查,提交。复核无误点击“执行”。交易审批人进入交易审批界面对发起的转贴现交易进行审批执行。

发起人对发给人行的再贴现申请报文予以监控,在收到“人行通用确认报文”后要及时跟人行交易人员联系让对方进行相关操作直至收到人行发送的“再贴现接收报文”。发起人在确认收到“贴入行再贴现接收报文”后,与对手方联系划款事宜,并通知会计部做入账处理:

(1)买断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2)回购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第十六条 转贴现业务赎回

根据转贴现合同约定交易人员在赎回开放日与交易手方沟通,让对手方发起“交易赎回申请”,并取得公司内部业务审批。当了解到交易对手已经向财务公司“发起赎回申

请”,票据交易员进入到业务确认界面,选择要赎回的票据并选择“通知”,在通知完毕后,票据操作人员进入票据系统进行确认,同时通知会计部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向对方账户划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存放同业

以上工作完成后,票据交易人员需注意查看人民银行反馈的“通用确认报文”,跟踪交易至系统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再贴现业务赎回

根据再贴现合同约定交易人员在“赎回开放日”与人行沟通,让人行发起交易赎回申请,并取得公司内部业务审批。当了解到人行已经向财务公司发起赎回申请,票据交易员进入到业务确认界面,选择要赎回票据选择通知,在通知完毕后,票据操作人员进入票据系统进行确认,同时通知会计部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向人行账户划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以上工作完成后,票据交易人员需注意查看人民银行反馈的“通用确认报文”,跟踪交易至系统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第十章 纸质票据登记查询

第十八条 委托收款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营业部负责。

代客户保管的纸质票据财务公司在办理代理托收时,录入员负责在“纸质交易登记”中进行“委托收款”选票录入;复核员负责在“纸质交易复核”中进行“委托收款”复核,复核员负责监控向人行系统提交的信息,如提交成功,表示登记成功,如提交不成功,表示登记失败,需重新复核。

第十九条 承兑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信贷部完成承兑业务手续后,由信贷员进入纸制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逐笔手工登记汇票信息,并可对已登记的商业汇票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贴现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信贷部完成贴现业务手续后,由信贷员进入纸制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逐笔手工登记汇票信息,并可对已登记的商业汇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质押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信贷部完成质押、质押解除业务手续后,由信贷员进入纸制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逐笔手工登记汇票信息,并可对已登记的商业汇票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质押解除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信贷营销部负责。

信贷部完成质押解除业务手续后,由信贷员进入纸制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逐笔手工登记汇票信息,并可对已登记的商业汇票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转(再)贴现登记 该项业务操作由资金运营部负责。

在交易人员获得纸质票据转(再)贴现业务申请审批后,根据转(再)贴现合同内容在电子票据系统对纸质票据做相应登记,回购式纸质票据转(再)贴现业务在电子票据系统中不做登记。

在票据交易人员进行纸质票据转贴现时,贴入方负责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做登记。纸质票据再贴现时由财务公司负责登记相应票据信息。票据交易人员在电子票据系统中对再贴现票据登记内容录入后,复核人员对交易人员所录信息一一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保存。

第十一章 指令监控

第二十三条 在电子商业票据系统中,除风险控制部需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期间的各类异常指令状态进行监控外,各部门对本部门处理的指令(包括发出的指令、需通知的指令、需确认、驳回、拒付的指令等)的状态都有及时18

监控的职责,确保指令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如果发现指令状态出现异常,需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风险控制部,由风控部提出处理意见,风控部同时要做好相关异常情况的记录工作;若发现指令状态异常因为系统技术原因(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或其他计算机软硬件出现故障)引起,风控部应及时向网络部反映,由网络部及时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计算机软硬件进行必要的维护,确保指令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等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攀财会计字„2010‟35号《财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2.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篇二

从法律层面来看, 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的法律关系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调整, 他们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但是, 作为一种新兴票据形式, 电子商业汇票又有其特殊性。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行为和票据业务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汇票现有法律框架下, 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 并对《支付结算办法》涉及的商业汇票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调整。

从使用层面来讲, 电子商业汇票的诞生提高了集团公司的支付效率, 丰富了集团公司的融资手段。电子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 增强了集团公司资金安全性, 提高了集团公司支付效率, 降低了集团公司的票据使用成本。

1.电子商业汇票增强了集团公司资金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 大大提升了票据的安全性。电子商业汇票在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集中登记, 保证了票据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降低票据被克隆、变造、伪造以及丢失、损毁等各种风险。另外, 电子商业汇票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的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机制代替纸质签章, 提高了签章的准确性, 避免了伪造公章或专用章等造成的损失。

2.电子商业汇票提高了集团公司支付效率。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到期委托收款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集团公司借助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票据在全国的流转, 大大提升了票据流转效率, 减少了资金在途。电子商业票据交付的电子化, 避免了因邮寄导致票据丢失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问题;背书的电子化, 避免了背书不连续、不规范现象的产生, 避免了票据兑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票据和资金在线同时交割方式 (即DVP方式) , 降低了资金和票据交割不同时造成的信用风险。

3.电子商业汇票降低了集团公司的票据使用成本。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保管均由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承担, 对于票据的持票人而言, 无需再使用专门的场地保管票据, 大幅节约了用于保管票据的人力、物力。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到期委托收款等票据行为的电子化有效降低了票据传递成本。

作为企事业单位之间商业信用融资的工具, 电子商业汇票承认财务公司承兑的汇票属于银行承兑汇票, 以及最长付款期限延长至1年等变化将提高集团的融资能力。

1.电子商业汇票促进了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流通。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最大不同在于承兑人不同, 这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 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办理贴现的难度较银行承兑汇票高。在纸质商业汇票运行模式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主体只有银行。而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主体有银行和财务公司, 承认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 承认财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 其信用等同于银行信用, 高于商业信用, 这将大大提高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 从而促进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流通。

2.电子商业汇票提高了集团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效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 财务公司和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都是银行承兑汇票, 他们的流通度趋于一致。集团公司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必须经过调查和审查两个阶段。对于银行来说, 调查和审查基本上都是在集团公司提出申请以后来做, 耗时较长, 有些银行由于内部控制需要, 还要经过分行或总行审批, 流程比较长。在中国, 由于绝大部分的财务公司都是单一机构, 没有分支机构, 审批流程较短。另一方面, 财务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内部金融机构, 对集团内的成员单位比较了解, 调查阶段的资料收集工作在平常都已经基本完成, 成员单位申请开具汇票时, 只需要审查交易的真实性, 这将大大提高了集团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效率。

3.电子商业汇票降低了集团公司的财务费用。无论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集团成员单位来讲, 都是将这一部分费用作为财务费用确认损益, 但对于集团公司而言, 就不一样了。成员单位在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则该承兑费用将全部作为财务费用, 进入集团公司的损益。如果在财务公司开具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由于财务公司是集团内部单位, 在集团合并报表中, 集团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具财务公司承兑票据的承兑费用可以与财务公司的承兑收入相抵消, 不会增加集团公司的财务费用。换言之, 对集团而言, 如果通过财务公司开具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就是零成本获取等同于银行信用的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集团的财务费用。

4.电子商业汇票增加了集团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集团成员单位即使通过财务公司代理, 申请开具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也要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部分银行规定, 这部分保证金存款只能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不能按照较高的同业存款利率计息, 这就无形中减少了财务公司的利息收入, 减少集团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 由于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流通性趋同于银行承兑汇票, 集团公司将增大在财务公司开具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量, 减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量, 从而减少财务公司在银行存放的保证金存款, 增加同业存款, 增加财务公司的利息收入。

5.电子商业汇票增强了集团的短期融资能力。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延长至1年, 将加快短期贷款票据化趋势。由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相对于贷款来讲, 不但条件比较宽松、手续简单, 而且成本要低廉许多。目前, 银行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只收取承兑手续费万分之五, 并未对银行承担的风险进行价格补偿, 因此, 集团公司去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只承担万分之五的成本, 而办理一年期银行贷款, 集团公司则要支付5.56%的利息, 即使利率下浮10%, 集团公司也要承担5.04%的利息, 承担的成本远远高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的推广, 将促使集团公司更多的用电子商业汇票替换一年期的贷款以灵活运用金融工具, 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

3.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规范我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根据行领导的指示,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现下发你行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行根据《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备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关于各行的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审批权限和承兑余额占同期贷款余额比例的上限,总行将另行下达。

三、各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风险监控,对于(含)以后发生的承兑汇票业务如发生垫款,各行应将责任人和有关情况逐笔上报。

4.公司商业汇票管理办法 篇四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定义来看,企业是申请企业开户的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主要提供的资料有:企业的基础资料、购销(或建筑安装)合同等,具体流程主要在于银行内部流程,建议与本公司开户行客户经理联系落实。

5.商业汇票贴现协议 篇五

商业汇票贴现协议

贴现申请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银行:

帐号:

贴现人(下称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和履行。

第一条贴现金额

甲方提供商业汇票(大写)张,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张,合计票面金额(大写);商业承兑汇票/ 张,合计票面金额(大写)/,向乙方申请办理贴现。

经乙方审核,同意对上述商业汇票办理贴现。

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

1、商业汇票贴现利率为%;

2、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贴现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日。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息计算;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划款日期。

3、本合同实付金额为(大写),(小写)。

第三条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二、甲方保证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及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甲方保证其商业汇票取得行为是合法、善意的。

三、甲方保证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四、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商业汇票向乙方贴现,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第四条贴现资金的追索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汇票退票或乙方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的,乙方对甲方享有追索权,并有权自票据到期之日起就汇票未如期清偿的款项按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在此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发生下述事件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立即返还

贴现资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账户中扣划上述款项: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二、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人财务状况恶化,将无力履行其付款义务;

三、承兑人被解散、撤消、关闭或发生破产;

四、承兑人主要财产发生毁损,或者被查封、扣压、冻结、没收、拍卖、变卖或征用。

五、承兑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影响乙方的债权安全。

第六条协议附件

下列文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贴现的商业汇票;

二、贴现凭证(代替贴现申请书);

三、真实贸易背景资料;

四、/

第七条修改、补充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补充、修改或解除。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对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壹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贴现申请人:(公章):贴现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6.商业承兑汇票的应用 篇六

一、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现状

对于企业来说, 发展商业承兑汇票存在诸多益处:一是使用便捷, 手续简单;二是通过票据转让, 能制约企业间的货款拖欠;三是与向银行贷款相比, 能降低财务费用;四是有助于充实企业信用记录, 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虽然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存在很多好处, 但是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相比,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发展缓慢, 未能充分体现信用功能融资功能。商业承兑汇票使用率为什么偏低, 其主要是因为两者是建立在不同的信用基础之上的。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进行承兑, 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的。众所周知, 在我国银行信用是得到广泛认可的, 商业活动中收款方乐于接受银行承兑汇票。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是建立在交易双方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 由于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 不时有企业故意拖欠货款, 甚至是赖账不还, 这些都降低了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 影响了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 导致其在经济活动中难以大规模流通;加之目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 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1. 签发数量较少。

目前, 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极少, 企业更愿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占比过低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2. 流通领域较窄。

受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影响, 目前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煤炭、航空等行业, 以及某些关联企业或产业链中上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 主要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

3. 流通性较弱。

由于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可, 受票人接到票据后多是到银行进行贴现或到期兑现, 背书转让的较少, 主要在同城范围内使用。由于异地企业间相互了解较少, 为规避票据风险, 企业一般只接受本地企业承兑或转让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影响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开展的原因

1. 社会商业信用基础薄弱。

企业只信任自己熟悉的本地企业, 只受让本地企业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 导致商业承兑汇票使用区域受限。

2. 商业承兑汇票的社会认可度较低。

持票人将其转让的难度较大, 企业收到商业承兑汇票后一般很少进行背书转让, 大多是到银行申请贴现或到期收现。

3. 商业承兑汇票法律制度不健全。

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经济需要有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与之相适应, 使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背书、贴现等环节失信行为在《票据法》中予以跟进。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应用范围

上述三个原因叠加的后果便是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在社会上流通起来, 起不到其应有的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那么, 如何提高商业承兑汇票的应用范围呢?要做好商业承兑汇票推广工作, 必须提高其信用度, 打造可靠票据。这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联手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

1. 签发企业。

签发企业作为票据的付款人, 对维护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负有最直接最重要的责任。商业承兑汇票流通状况的优劣与否, 直接关系其切身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 一个企业可能既是票据的签发者又是接受者, 只有己方切实履行付款义务, 他方才有可能如期履约。如此才能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2.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推广中, 负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在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过程中, 商业银行应从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 切实加强管理职能, 对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 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及财务信息的变化, 确保其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 优化商业承兑汇票流通环境。

3.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作为金融领域的权威机构, 负有制定金融政策的职责, 能够引导一个国家金融政策的走向, 并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开展进行引导与监控。中央银行在票据业务发展中的作用是关键的,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相关政策。中央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 可以制定与商业承兑汇票有关的金融政策, 并指导商业银行开展此类业务。

(2) 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为营造有利于商业承兑汇票流通的经济环境, 中央银行可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和影响力, 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 并建立全国性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以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3) 实行严格的信用考评制度。对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 要降低其信用等级或停止其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资格, 减少商业承兑汇票延迟付款或拒绝付款情况, 确保商业承兑汇票的信誉不受影响。

4. 地方政府。

7.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 篇七

第一章 概 述

一、定义

我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作为承兑人,根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二、对象

出票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三、条件

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承兑业务(简称“低风险承兑业务”,下同),出票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

(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出票人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四)个体工商户只能申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承兑业务。

四、种类

(一)非低风险承兑业务

非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他符合我行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担保品价值未完全覆盖我行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承兑业务。

(二)低风险承兑业务

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总行授权书中所称低风险业务品种项下的承兑业务。具体包括:

1.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暂不包括记账式国债)或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00%外汇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2.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

3.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或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全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或提供担保项下的承兑业务。

低风险业务品种由总行在授权书中作出明确规定。

(三)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为在其开户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五、期限

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手册中各种期限的计算,适用于民法通则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为到期日)

六、金额

(一)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于农业银行评定的AAA级以上(含)客户,确有业务需求的,承兑行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单张汇票承兑最高限额范围内办理单张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

七、费用和逾期利息

(一)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0.5‰

(二)承诺费。对在农业银行办理未提供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可以按照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收取承诺费用。

收费计算公式:收费金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金额-保证金)×收费费率×承兑期限。其中:收费费率为2%(月费率),上下浮幅度均为100%。承兑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

对收费费率要下浮10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三)逾期利息。出票人如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八、授权管理

(一)各分支机构办理承兑业务资格: 1.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2.承兑业务审批权限原则上集中在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因业务需要确需对支行转授权的,须报经一级分行审批。

3.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不受单笔权限限制,原则上可转授经营行办理,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未设置信贷管理部门的按岗位分离审查)、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批。但对于金额超过一定额度(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书中确定)的低风险承兑业务,应向上一级行报备。

九、评级、授信管理

(一)办理承兑业务需先对出票人进行信用评级,按照农业银行信用评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对仅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客户,可以不受客户信用评级的限制。

(二)所有承兑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先授信后用信原则,严禁无授信、超授信办理承兑业务。

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授信额度的核定可与相关业务一并报批(可不必单独上报授信相关资料)、审批,业务审批后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业务结束后自动取消该授信额度。

十、额度控制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上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业务品种系数和区域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限额理论值,再结合业务余额、增长速度、市场份额等因素拟定辖内各分支机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限额。

各分支机构依据上级行的授权,在核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限额内办理承兑业务,凡突破授信限额的,需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十一、部门职责

(一)客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合同及办理担保手续;承兑后的跟踪检查;督促客户及时筹集兑付资金;清收汇票垫付款项;将汇票承兑、兑付、垫款等事项及时登记信贷管理系统,并与会计结算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核对。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查,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区域授信限额,对区域授信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分析、考核,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整体风险的控制。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管理承兑保证金;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合同扣收情况及时通知客户部门;与客户部门定期进行承兑数据核对。

十二、环节控制

严禁逆程序、缺程序办理承兑业务,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会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审查、会计核算,按环节操作,对于前一环节手续不齐全、不完整,或存在瑕疵的,经办部门不得向下一环节移交,下一环节经办部门也不得受理。

要严格票据传递手续,内、外部传递要分开进行,经由银行内部传递的,一律不得由客户经手,要进一步严密交接手续,建立相应的交接登记簿,交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并签字确认。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客户部门(调查岗)负责承兑业务的受理。出票人向农业银行客户部门提出承兑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客户部门对出票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进入调查环节。对不同意受理的承兑业务,客户部门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一、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二、客户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3.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4.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有效贷款卡,开户许可证。

5.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留存原件)。

6.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7.有行业资质分类的企业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8.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且农业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9.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二)客户除了提供上述基础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承兑申请书(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制式合同文本)(留存原件)。

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3.承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未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需提供的相关担保资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1.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③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

④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授权文书证明;保证人依照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法人书面授权。

⑤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

⑥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⑦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资料。

2.抵押担保。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上款第①至④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②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

③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质押担保。比照抵押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

(四)上述客户资料如已具备并仍然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第二节 业务调查

客户部门(调查岗)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经营状况、担保情况、交易情况等进行调查,填制《客户基本情况表》(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已填制该表的可省略)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调查表》,形成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调查

对出票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营业执照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出资应到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记录、工商管理部门公共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确定营业执照无被吊销、注销等情况。

2.税务登记证应由税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4.公司章程应真实、有效。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信贷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签字,同时决议应达到公司合同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并注明召开日期,加盖公章。

5.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签字应真实、有效。

6.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

7.贷款卡(证)。调查贷款卡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审合格。8.账户开立。出票人应在承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9.评级授信情况。出票人应经我行信用评级并在规定的信用等级范围和有效期内,应经我行统一授信且发生本次信用后仍在授信额度内。

二、信用状况调查

1.调查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资信情况。

2.调查出票人的银行信用状况。客户部门应当查询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出票人开户、销户、在各金融机构授信和用信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存款及结算往来情况、对外担保、诉讼情况,判断出票人整体银行信用状况。

3.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状况。

(1)调查出票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状况及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以及商业诉讼情况。

(2)调查出票人《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及有无偷漏税记录。

三、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

(一)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1.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应明确、可靠。具体调查中,调查人员应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是否存在滚动申请承兑商业汇票的情况。

是否界定为滚动承兑应结合客户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具体分析,如客户没有兑付到期票款的能力,在到期前通过申请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再用贴现资金兑付即将到期的承兑汇票,则视为滚动承兑;利用拆借资金兑付到期票款后,再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贴现资金用来偿还拆借资金的,也视同滚动承兑。

2.出票人与交易对象之间交易的商品应适销对路。3.出票人的货款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应匹配。4.出票人生产经营应当正常,销售货款回笼应顺畅。

5.出票人为物资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购货物应已落实销售对象或客户群体,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未出现毁损。

(二)财务状况分析

1.调查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各期报表之间应有效衔接,报表数据不存在大起大落,发现问题应进行仔细分析并说明原因。

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认真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客户部门应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调查。调查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应重点调查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是否给付对价,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杜绝只重形式审查,无视其实质贸易背景的现象。主要调查要点包括:

(一)从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1.商品、劳务交易内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

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应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客户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情况、盈利情况应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相适应,无明显的金额夸大、数量失真的情况;对所申请汇票金额较大的,该笔交易应与该客户以往的大宗交易记录相称。原则上,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年签发量应控制在其年营业收入或年经营性现金流入量的60%以内。

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应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从交易合同分析

1.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经济运行规律。

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

3.交易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4.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应清晰。

5.如交易合同已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应在其有效期内办理承兑业务。6.交易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即交易合同项下已承兑额度加上本次申请承兑额度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对申请承兑次数频繁,金额较大的,应将交易合同原件(或已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与该客户以前办理承兑时的留档复印件进行核对,防止其用一笔交易,重复申请承兑。

7.交易合同中应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汇票用途应为该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

8.从交易商品的产地或供货地与合同交货地的关系,分析商品运输方式是否合理。

9.交易合同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应合理,如商品定价和商品物流的方向应符合客观实际。

10.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

对于确无交易合同的客户,以下能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1.对于商业订单、商业计划书或商品调拨单,经调查后确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并加盖交易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可视为交易合同。

2.对于优良大型集团性客户对其关联企业或商业伙伴之间采取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方式确定交易关系,根据以往一贯的交易履约情况等途径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状况的,该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经加盖供货方公章或合同章或销售主管部门业务章的可视同交易合同。

3.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企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

五、保证金的调查

(一)办理承兑业务应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开立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也可视同保证金)。

1.办理承兑业务原则上应当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20%的保证金; 2.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一级分行批准,可视情况减收或免收保证金。

(二)保证金来源调查

1.保证金来源必须合规合法,原则上应为客户正常的经营收入或货款回笼。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兑。

2.向出票人发放的贷款不能作为承兑保证金。

六、担保情况调查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视情况以信用方式办理承兑。

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出票人,根据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对出票人提供的担保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保证金与承兑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一)担保合法性调查。认真调查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条件是否具备。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提供担保的合法性手续(如董事会决议)应齐全、有效,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应真实、有效;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抵(质)押物应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证明材料应当齐全、有效。

(二)担保可靠性调查。

1.保证担保的。应测算保证人理论最大的保证担保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该理论值内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

2.抵(质)押担保的。应根据评估情况客观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结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抵(质)押率,确定抵(质)押物最大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担保余额应不超过其最大担保能力。同时抵(质)押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估价可信度、抵(质)押期长短、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在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抵(质)押率范围内合理确定实际抵(质)押率。

(三)确定担保最佳方案。客户经理在客户能够且愿意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当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实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多个(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七、对于集团性客户关联企业之间承兑业务的调查还应注意:

(一)注重集团客户基本情况的调查。集团客户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完善、财务制度应健全,高管人员的信用和资信状况应当良好。分析集团客户财务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利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客户信用状况,通过税务、海关等部门信息以及报刊、杂志等媒体的公开信息,全面掌握集团客户基本面情况。对于公司治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资本运作频繁的家族式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

(二)注重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合理性的调查。关联企业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应必要、真实、合理,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允价格原则,所交易的标的对于供需双方应存在供应链或上下游关系,特别是对于两个贸易型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注重担保落实。对于集团性客户,要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和保值增值能力强的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集团性客户采用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对集团本部(母公司)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严格审查集团本部实际担保能力,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不能接受以空壳的集团本部为所属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对家族式的民营企业尤其如此);从严控制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保证担保额比重,对民营企业可增加股东的连带保证担保和还款责任。

八、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调查人员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

(三)出票人信用状况。包括出票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业银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商誉情况等。

(四)出票人承付能力状况。包括客户市场、竞争力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等情况分析。

(五)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调查。

(六)保证金和担保情况调查。

(七)信贷风险评价。

(八)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九)结论。包括是否同意承兑及承兑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收费、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监管要求等。

(十)调查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

第五节 贷后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承兑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贷后检查的方式和频率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贷后首次跟踪检查

经营行客户部门必须在承兑后15天内,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低风险承兑业务除外),并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重点检查汇票交付情况、限制条款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包括保证金入账、封存等情况)。

二、定期检查

承兑业务发生后(低风险承兑业务除外),客户部门应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跟踪检查,定期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并撰写检查报告。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是否已履行,有无套取银行信用的行为。

对于非低风险的承兑业务,承兑行客户部门应在汇票承兑后三个月内取得该笔汇票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或其他能表明交易履行的证明材料。

2.出票人的资信状况。复测客户信用等级,检查出票人在各行信用履约情况,在农业银行办理承兑业务的兑付情况,是否及时兑付。

3.出票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对工业企业要重点了解掌握其产品销售情况,销售货款回笼情况,销售货款是否通过农业银行结算;对商业零售企业要了解分析其在农业银行结算资金流量及存款有无大起大落;对物资贸易批发企业要跟踪所购货物销售情况,货款回笼有无问题,监控货款回笼存入农业银行;对施工企业主要检查工程款拨付是否及时,是否通过农业银行结算。

4.出票人在承兑银行、其他银行贷款和为他人担保的变化情况,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保证金账户金额是否足额,是否存在被挪用行为。

三、做好承兑业务的监测。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辖内承兑业务的兑付、垫款和清收情况,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情况等按月监测。对承兑业务垫款的,要落实有关部门组织清收。

第三节 单笔承兑业务流程

一、提交资料。信用社指定的客户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与信用社同时向农行经营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盖章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留存原件)

(二)信用社的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留存原件)

(三)客户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复印件。

(四)真实、有效、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五)信用社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承诺函。(留存原件)

二、业务调查

经办行客户部门(调查岗)负责对信用社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出票人主体资格、交易情况等进行调查,填制《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附件4),撰写调查报告,调查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连同有关材料移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审查。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用社主体资格情况和资信状况。1.信用社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信用社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我行规定的有关条件; 3.发生本次信用后,对信用社的信用额度是否控制在我行对信用社核定的授信额度内;

4.信用社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我行代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出现未及时兑付而导致垫款的情况等。

5.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出票人情况调查

1.出票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年检有效。

2.具备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贷款卡应已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3.公司章程对出票人办理承兑业务无限制,如有限制应经有权部门书面同意;出票人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三)真实商品、劳务交易关系调查。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商品、劳务交易内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提供的交易合同应符合第二章第二节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我行与信用社的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备。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是否签订并真实有效,信用社是否出具《委托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知书》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承诺函》,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五)调查结论。包括是否同意承兑及承兑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收费以及监管要求等。

三、业务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收到客户部门(调查岗)移交的《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及相关调查资料,负责对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和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料完整性审查。审查信用社及出票人应提交的资料、客户部门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信用社资格审查。审查信用社主体资格是否具备,资信状况是否良好,与我行委托代理手续是否齐备、有效。

(三)出票人情况审查。审查出票人主体资格是否具备。

(四)真实交易关系审查。审查承兑业务对应的交易关系是否真实。

四、业务审批

若属本级行权限内的,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将签署意见的《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及相关调查资料报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在《代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调查、审查、审(报)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如超本级行审批权限,则按有关业务流程逐级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按照授权管理规定需履行报备手续的,向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经审查、审批认为所申请承兑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填写书面通知,及时通知信用社,说明原因,并退回信用社提交的原始资料。

五、办理承兑手续

(一)签订合同。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的,经办行与企业签订承兑合同。

(二)存入保证金。对提供保证金的信用社,农业银行经办行要求其在同业存款账户B户中存入不低于所签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入帐证明复印件交经营行客户部门入信贷档案管理。

(三)出票。

1.经营行客户部门客户经理根据信用社委托的金额、期限及要求的时间等条件,将承兑审批表(复印件)、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委托书》(复印件)等资料交会计部门;

2.会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出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承诺费。

3.会计部门将汇票交信用社经办人员,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客户部门保存汇票复印件。

(四)兑付。

1.信用社应在汇票到期前5日将足额资金转至其在农行B账户,农行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及时督促。

2.农行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及时通知会计人员将信用社同业存款B账户中同等额度资金转入企业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以便按规定见票付款。

3.如汇票到期日信用社B账户无足额资金,农行经办行可直接从信用社任何账户上划转等额资金用于支付代其承兑的汇票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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