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精选11篇)
1.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关于加强医院各类物资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病区、科室
为了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的国家、省、市采购工作的政策和法规,使医院物资(含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化学试剂、办公用品、床上用品、设备、基建材料等后勤用品)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透明化,有效制止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我院领导班子经过反复思考、深入调查,决定制定《关于加强医院各类物资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加强领导
1、成立招标采购委员会,由院长任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对物资采购计划审核、采购的程序、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进行全程监督。
2、成立院采购中心,由分管院长负责,需要采购的部门选派1-2名人员作为兼职成员。采购中心负责全院各类物资采购事宜,对采购项目、计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具体运作进行组织、控制和管理。
二、采购工作遵循的原则
1、招标采购委员会人员、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
2、采购物资必须根据我院的实际需求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集中采购。在本着处处节约,维护医院利益的原则下,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中标客户。
3、验证准入,无证缺证禁止的原则。物资采购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和验证,供货方如证件不全,禁止采购。一次性卫生材料的采购除保证三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齐全外,必须有消毒日期、方式、标志。
4、周密调研,充分论证的原则。各类物资采购前,必须进行调研和论证,充分了解供货方得生产状况、产品信誉、市场结构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性。
5、违反程序、即行终止的原则。所有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如有违反,采购委员会确认后或监督委员会发现报采购委员会确认后,立即终止和纠正采购行为。
6、廉洁自律、严守纪律的原则。承担采购的科室和人员实行“六公开”“五不准”制度。
六公开:公开进货渠道;公开进货品种、数量;公开价格;公开进行业务洽谈;公开验收结果;公开扣率、让利、宣传费、论证费、试验费数额。
五不准:不准公开或暗箱索贿、受贿;手续不合格、发票不符合要求不准付款;计划、采购、验收不准一人完成 ;不准私自更改采购计划;不准私自参加有关公司邀请的吃、玩、旅游和各种发布会、座谈会等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范围
1、采购方式: 先报后批进行招标采购、定点采购、零星采购、分期付款的方式
2、采购范围:
2(1)办
公
类:各类办公用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广告印刷品、图书资料等
(2)总务后勤类:电工电料、水电五金及设备、劳保用品、塑料制品、被服床单元及洗涤用品、消防器材、基建材料、燃油、燃煤、车辆及维修等后勤物资。
(3)药品耗材类:中西药品、化学试剂、卫生材料、一次性耗材等。(4)设
备:医疗器械及大中小医疗设备等
四、采购方法:
对医院下列商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根据所授权限予以实施。
1、药品耗材类、印刷品等一律实行招标定价(药品采购执行政府招标定价),由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
2、总务后勤类物资根据市场行情询价议价方式采购,常用的量大的后勤物资采取招标方式或者询价议价进行采购。由医院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3、10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招标采购,由医院招标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4、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备可采取招标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由医院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5、1万元以下的设备及物资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由医院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五、分级审批权限: 1、1万元以上的商品采购计划由院长审批。2、5000元∽1万元之间的商品采购计划由分管院长审批。3、5000元以下商品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主任审批。
六、采购程序
1、计划和立项:
(1)医院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或者使用部门主任、护士长拟定采购计划单,按分级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后,交采购中心按计划采购。原则上按常用,易存放的物品每年采购两次;常用,不易存放的物品每季采购壹次。
(2)药品耗材类由药剂科库房管理员根据各临床科室用药情况(包括品种及数量),结合医院基本用药目录拟定采购计划单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署意见,报经分管院长、院长分级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委员会组织实施。申购使用新的药品及一次性医疗耗材,必须由使用科室提交书面申请。经领导审核同意后,要求供应商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资质齐全后,由使用科室对新产品进行试用。试用后如反映良好,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新产品价格的确定。少量采购新产品。如在少量新产 品使用过程中无问题出现,则进入正常采购流程。
(3)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或临时急需采购,由使用科室提出,经过分管院长征求院长同意后,及时交采购中心采购。
(4)十万元以上物资采购(常规采购除外),使用科室依据业务需要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专业委员会论证认可后,报采购中心,经招标采购委员会民主决策集体审核批准立项。
(5)特殊物资(体内植入物)的采购,由使用体内植入物的科室提前1-2天提供植入物的品种、规格、并认真填写植入物申请表。不是首次使用的直接由药械科按相关程序处理。首次使用的由使用科室将植入物申请表上报药械科交分管院长审批交采购中心采购,采购中心在充分尊重临床科室的需求前提下,依据询价比价结果确定植入物的品种,药械科、使用科室应按设备科、感控办的规定对植入物进行严格验收、登记、交接等工作,以确保植入物的安全使用。
2、调研和论证
物资采购计划立项后,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采购中心、使用科室、业务科室、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和考察,10万以上项目原则上分管院长必须参加调研,3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院长参加调研,与物资采购有关的外出考察,考察结束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如实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必要时出示样品,提供讨论决策的依据。
3、招标、议标
医院大宗物资及设备通过调研和论证后,经采购委员会决策购买的,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招标的,由招标采购委员会指导采购中心按政府既定的规章办理。可以由医院自行操作的议价采购,由采购委员会指导采购中心按院内规定组织实施,申请实施的使用科室、职能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审计科等有关部门均应全程参与。招标、议标结果应由所有参加招、议标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4、验收和入库
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制度,常用后勤类、办公类物资由总务库管人员、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采购中心下发的通知单共同负责验收,药品耗材类由药械科库房管理员、药械科负责人共同负责验收(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进口批文、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数量、单价、总价等),合格后方可入库。
一次性卫生材料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营销员证、发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集账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查验产品务必检查合格证、消毒日期、出厂日期、有效日期,并有感控办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入库。
仪器设备有设备科、使用科室、审计科依据采购合同要求共同验收,30万元以上设备原则上由分管院长组织验收(进口设备邀请商检局)
所有物资的验收,均应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并有全体验收人员签名。
5、物资的报销 物资采购发票应先由采购人员、证明人、验收人、采购中心主任签字,报分管院长审核,最后由院长审批报销。缺一手续财务科不得付款。分期付款的按招标采购合同付款比例,依据发票审批手续进行分批付款。
七、常规物资采购时限
各物资库管人员应在每月的4-5日和20-25日集中报送采购需求计划表,采购中心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交仓库验收入库。
八、采购的监督
1、成立招标采购监督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办公室、审监科、财务科、工会负责人组成,全程监督招标采购过程。
2、采购委员会成员、采购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物资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在物资采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自觉抵制采购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3、医院药品、医疗物资采购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物资招标采购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医疗物资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把好采购程序关,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接受群众对药品、医疗物资采购中违纪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2.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CAS5) 对生物资产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为农业投资项目生物资产的经济评价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据此对农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有关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问题谈些看法。
一、农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生物资产处理存在的问题
1. 尚未将生物资产准确地进行区分。
农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生物资产既包括类似果树、奶牛、种畜等可供多年使用的资产, 又包括大田作物、生猪等在一个生产周期结束时销售的资产, 还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林等。CAS5第三条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 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 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可见, CAS5对于不同类型生物资产的概念和处理方法都有明确的规范。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处理方法类似于流动资产的处理方法, 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理方法类似于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但是目前在农业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中, 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区分及其处理均不规范:
一种情况是, 将消耗性生物资产当作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固定资产处理, 列入建设投资, 采取与建筑物、机器设备等相同的方法来进行确认、计价和核算, 按类似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计提折旧。例如, 在绿化苗木培育项目中, 一些本应作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苗木, 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栽培才能达到出售条件, 但将其作为投资项目, 因其生长时间较长而被当作生产性生物资产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 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被计入投资额, 导致投资额增加。而按照固定资产逐年计提折旧的方法处理, 又会影响成本效益的估算。
另一种情况则是, 将生产性生物资产当作流动资产处理, 如将购进种畜的费用等计入经营期间的成本, 这种费用化的处理, 既减少了投资额, 又增加了当期成本。
上述两种情况都违背了CAS5关于生物资产的会计核算原则, 导致投资项目现金流量在时间序列上的分布发生变动, 影响投资项目决策指标计算的准确性。
2. 缺乏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估算。
自制生物资产是指农业生产者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生物资产。目前在农业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中, 为减少工作量, 多数农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不做明细测算, 而是直接用同类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来代替。在自制生物资产种类较多的情况下, 为避免在不同生物资产之间分摊期间费用的繁琐, 一些项目评估报告直接将自制生物资产的生产成本计入项目的总成本, 完全省去了对单位产品生产成本的估算。例如, 在蔬菜种植与加工项目中, 对于作为加工环节原材料的蔬菜直接按市场价值估价, 省略了对蔬菜种植成本的估算;或将蔬菜生产所投入的物质资料和人工费等直接纳入项目的总成本集中测算。这种一揽子测算出来的成本显然是不准确的, 不利于项目方案的设计和比较选择, 如在上述蔬菜种植与加工项目中, 投资者可以选择“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收购农户种植的蔬菜, 也可以自建生产基地解决原料问题, 而成本高低是对两者作出选择的重要参考因素。
没有自制生物资产成本的正确估算, 也就无法与外购生物资产成本进行比较, 这样, 对于投资项目是否应当建立生产基地、应该采取何种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等问题, 都难以解决, 从而影响到投资项目方案的设计和选择。
3. 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计算过于简单。
生物资产与其他资产的一个显著不同特点就是它有生命, 而生产性生物资产更具有动植物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生命周期特点, 其价值转化机理也不一样, 一般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并不完全适合。
目前, 在农业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中, 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一般都采用年限平均法, 然而不同生物资产折旧残值率和折旧年限是不相同的, 对它们采用统一的残值率和年限不利于保证投资项目评价的准确性和项目之间的可比性。例如奶牛, 从实际情况来看, 其折旧年限3~8年不等, 残值率5%~30%不等。这种差异本身是出于对不同品种奶牛生产性能的考虑, 但客观上也给评价者提供了广阔的操作空间, 使其能够对投资项目各年的折旧额随意调整。
普遍使用年限平均法, 虽然操作简便, 但其计提的折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变动并不完全一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与其生产能力密切相关, 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生产能力具有寿命期内中间高、两头低的规律, 也就是说, 生产性生物资产寿命中期价值损耗快, 寿命初期和晚期损耗慢。在年限平均法下, 各期计提的折旧金额相等, 价值损耗自始至终保持相同的速率, 这并不能反映生产性生物资产价值变动的实际情况, 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差异。同时, 不恰当的折旧金额也会通过影响成本进而影响所得税的金额, 最终作用于项目的现金流量, 导致现金流量发生改变。
二、改进生物资产处理方法建议
生物资产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对农业投资项目的准确评价意义重大。为了科学地评价农业投资项目中生物资产的价值, 本文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 准确区分生物资产的类型。
生物资产类型能否准确地区分, 对于估算农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及经营成本等指标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如何区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应根据CAS5的相关规定, 以该资产在项目中的使用方式和项目本身的经营目的作为判断标准。
(1) 根据生物资产在项目中是否可以反复使用区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只有一个生产周期, 农产品收获之后就不复存在。而生产性生物资产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产生价值, 不断产出农产品或者是长期役用, 且其本身并不因使用而消失。
消耗性生物资产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不再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存货的特征, 属于劳动对象。生产性生物资产具备自我生长性, 能够在持续的基础上予以消耗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其服务能力或继续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属于劳动手段。例如肉畜、蔬菜、大田作物、用材林等, 它们一旦收获或出售, 都不能在项目中继续存在, 因而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而种畜、果树等, 在其提供产品的过程中本身长期存在, 可以在多个生产周期内保持生产能力, 不断提供产品, 因而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
(2) 根据项目本身的经营目的区分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例如果树、种畜, 在专门销售果树种苗、种畜的项目中, 它们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但在生产水果、育肥畜的项目中, 它们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
另外,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有些生物资产可能同时具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特征。例如, 中药材厚朴一般需要15年左右方能采伐取皮, 而在达到采伐条件之前, 其树叶和种子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这样, 相对于树叶和种子, 厚朴树是生产性生物资产, 而相对于厚朴皮, 厚朴树则是消耗性生物资产。考虑到厚朴种植以取皮为目的, 笔者认为将之按消耗性生物资产处理较为适宜。
2. 加强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估算。
CAS5第二章对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作出了规定, 对这类项目进行经济评价时, 可以结合项目方案设计, 依照CAS5的相关规定对自制生物资产的成本进行估算, 与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进行比较分析, 以作为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
3. 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方法。
CAS5规定,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年限平均法直接按照生物资产的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工作量法一般按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所能提供的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额;产量法则按照生物资产提供的农产品产量或新的生物资产的数量来提取折旧。
由于农业投资项目涉及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各年的产量水平通常都能从技术专家处得到资料, 因而可以根据生物资产提供的农产品产量或新的生物资产的数量来提取折旧, 相对于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而言, 产量更能体现生物资产自身的生长发育规律。一般来看, 生物资产成熟期提供的产量多, 其提取的折旧相应较多, 这也符合成本收益配比原则。可见产量法更适合用于生物资产计提折旧。但对于某些生物资产使用寿命较长的项目, 例如果树栽培, 通常进入盛果期后各年产量相对稳定, 而果树寿命期又远大于项目经济评价的计算期, 所以在评价中使用年限平均法也是可行的。
三、结束语
生物资产的多样性和再生产特性决定了在农业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生物资产不能与一般资产完全一致, 准确地分类、估算成本以及计算折旧, 对于保证项目经济评价的准确性意义重大。因此, 项目评价人员学习和借鉴CAS5的有关规定, 对于提高项目经济评价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孔莉, 虞莉娟.生物资产计量、折旧与披露问题浅探.财会月刊, 2010;1
[3].郁仲平.生产性生物资产初始计量的探讨.中国农业会计, 2010;3
3.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据统计,目前中国约有400万网站,其中有90% 以上都是从事网络出版的,也就是说,以前信息内容都是经过传统出版社、报纸杂志社等向公众发布的,而现在大部分内容的传播则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基于这样的发展环境,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面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势在必行。
2002年,针对网络出版管理,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并实施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十几年过去了,整个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加快相关管理规定的修改也势在必行。近几年,我们一直组织力量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2015年应该是修改力度最大的。相关的规定有望在2016年出台。
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涉及的内容很多,具体内容已经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这里不多说。新修订的规章制度还没有正式出台,这里,我仅就有可能与大家从事的网络出版活动有关的几个要点做些介绍。
首先,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网站的负责人必须是中国公民,这一条是一个硬要求。这个要求以前没提出过,现在有必要提出。加强媒体传播(现在还包括互联网)管理是世界共识,这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例如,最近就有消息报道,普京要求,在俄国进入到媒体行业,不光是身份的问题,双重国籍也不行,要办媒体,必须是俄国人。其实在办报刊出版社方面,上个世纪90 年代的法国就有这样的要求的。我们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也强调了这一点。
其次,从事网络出版,你的服务器必须放在国内。这就是说,网络出版网站要想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方面的内容增值服务,要想做大做强,要想在社会上搞云出版等等,有一个总体的要求——服务器必须在国内,这是一个硬性要求。所以,国内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出版转型也好,或者说其他的社会网站在进入到网络出版领域要做大做强也好,你的服务器必须放在国内。
再次,境外资本不得进入网络出版,这也是一个硬要求。
以上是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里面会涉及的几个要点,这里只是吹个风,供大家从事网络出版活动,以及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参考,上述政策要点的准确具体表述,应以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
4.项目费用预算管理规定(暂行) 篇四
1、目的
项目费用预算是项目费用控制的基准;实行项目费用预算是了调动公司全体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的项目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制定项目预算费用的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加清晰,规范化的进行项目费用预算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合同项目的项目费用预算工作的管理。
3、项目费用的范围
项目费用包括项目软件费用和项目硬件费用两部分。
3.1 项目软件费用
本规定中的项目软件费用是指除项目分包费用、项目人工工资、公司管理费用及项目间接费用外的项目的固定总价范围的费用,包括以下十三种费用:
(1)项目直接人工时奖金费用:用于完成本项目所需花费的人工时奖金费。包括项目设计直接人工时费、项目采购或采购管理/服务人工时费、项目施工管理人工时费、项目开车管理人工时费、项目分包、外包管理人工时费、项目管理人工时费和机动费;其中机动费是指由于新产品、新工艺及进度等原因需要项目组成员加班完成而发生的补偿人工时;以及由于因各种原因而出现工作量的变化如返工或新增的少量工作量而增加的额外人工时费;
(2)差旅费:包括现场调查、技术调查、基础(初步)设计审查、现场设计、设计交底、派遣施工代表所发生的费用;总承包项目完成采购、施工、开车实施所发生的差旅费用以及项目在现场发生的现场设计、施工和开车人员伙食等费用;
(3)出国费用:按公司出国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4)办公费:项目在总部和现场所发生的包括办公用房租用费、办公用品及各种耗材的购置费和维护费用;
(5)文印费:项目在总部和现场发生的文印、复制、装订费以及资料托运费;(6)接待费:项目在总部和现场用于项目相关单位以及项目团队建设的费用;(7)邮电通讯费:项目在总部和现场发生的电话费、传真费、邮寄费和网络通讯费等;
(8)交通费:现场交通工具的所有费用、总部到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用车费。(9)安全/劳保用品费用:按公司相关规定配置。
(10)外包/外聘费用:项目外包以及项目外聘人员发生的除因外包而发生的管理人工时外的其他费用;
(11)甲方费用:合同规定或经公司领导批准的用于甲方在公司总部发生的住宿、伙食、办公等费用;
(12)项目其他费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经理提出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项开支--如注册费、项目报批/报建费等;
(13)预备费; 3.2 项目硬件费用;
主要指总承包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费、施工安装费等费用。对这类费用公司实行目标控制原则,项目组在实现公司批准的费用目标后,公司对项目组进行特别的嘉奖; 4.项目费用预算管理程序 4.1 项目费用预算编制方法
项目合同是项目费用预算编制的依据; 4.1.1 项目直接人工时奖金费用
项目设计部分:在项目策划的基础上,以项目文件清单为基础,按照定额进行计算;由专业负责人完成各自专业的成品文件清单和人工时估算,交各部(室)主任/或授权人审查并签字,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后汇总;专业部(室)对成品文件清单、人工时估算的工作量和定额的适用性的审核负责,项目经理对项目设计的工作范围负责;
对项目工作中设计人员因参加项目采购、施工、开车工作的需要如编制请购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及参加评标和合同技术附件谈判等而增加的工时费由专业人员估工后计入直接人工时;
对项目工作中设计人员因参加项目采购、采购管理/服务(如采买、检验、催交和运输)、施工、开车工作的需要而增加的工时费;这部分设计人员的人工时由相关专业(采购、施工、开车)提出人力动员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分别计入采购、施工、开车人工时费用中;
项目采购、采购管理/服务(包括采买、检验、催交和运输,不含请购文件、ACF和CF):在项目策划的基础上,以项目采购工作包为基础,按照定额(由采购部负责编制,经项目管理部批准后执行)进行计算。采购经理完成人工时估算,交采购部主任审查并签字,项目经理审核确认后汇总;采购部对采购工作包的划分和定额的适用性的审核负责,项目经理对项目采购的工作范围负责;
项目施工管理:根据合同周期及施工计划,考虑项目难度或合同规定的施工管理服务人工时及项目计划周期,由施工经理编制施工管理工作人力动员计划,经施工管理部审查批准后报项目经理;施工管理部对施工管理人力动员计划的审核负责,项目经理对项目施工管理的工作范围负责;
项目开车管理:根据项目合同规范及装置特点和开车计划安排,考虑项目难度或合同规定开车服务人工时及项目计划周期,由开车经理编制开车管理工作人力动员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查后报项目管理部审核,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部应对项目开车管理工作人力动员计划和项目开车管理的工作范围共同负责;
项目管理部分:根据项目情况及项目实施周期,考虑项目难度或合同规定项目管理服务人工时及项目执行周期,分别由设计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开车经理编制项目管理人力动员计划交项目经理汇总后编制项目总体人力动员计划报项目管理部审核;
项目经理汇总上述各项项目直接人工时后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
4.1.2 差旅费:项目经理提出包括现场调查、技术调查、基础(初步)设计审查、现场设计、设计交底、派遣施工代表出差计划;总承包项目完成采购、施工、开车实施所发生出差计划;以及项目在现场发生的现场设计、施工和开车人员伙食等现场人员动力计划,经项目管理部审核,资产财务部协助完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差旅费费用计划应在项目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特别是对现场部分的费用,在项目现场启动前,项目经理应在进行认真的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独立现场部分费用预算报告,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计划应主要包括现场伙食及现场人力动员计划;现场部分费用报告原则上随项目预算报告一并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如果现场先期需发生费用,项目经理也可将现场费用标准先行单独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如果现场部分费用的发生在项目预算审批后,则现场部分费用在现场启动时,项目管理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3 出国费用:按照合同内容,由项目经理提交出国人员派遣计划报项目管理部审核并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由经营部根据公司规定协助完成预算;
4.1.4 办公费:总部办公费用根据项目成品文件的数量按照定额记取,由项目管理部提出预算报告;现场办公费,办公租房费,由项目经理按照现场人/月计划计算报项目管理部审批;
4.1.5 文印复制费:总部文印服装费根据项目成品文件的数量按照定额记取,由项目管理部提出预算报告;现场文印服装费有项目经理部提出详细的计划报项目管理部审批; 4.1.6 接待费:按照合同性质和合同内容,由项目经理提出接待计划,项目管理部负责审批,包括总部和现场两部分费用;
4.1.7 邮电通讯费:按照项目工作月计划,由项目经理提出预算要求报告项目管理部审批,包括总部和现场两部分费用;
4.1.8 交通费:项目经理根据现场人力动员计划和项目出差计划编制项目交通费的预算,报项目管理部审批;
4.1.9 安全/劳保用品费用:按公司相关规定配置;
4.1.10 外包、外聘费用:项目经理根据合同要求和公司批准的意见提出外包、外聘的费用预算计划,报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由于外包而发生的项目和专业管理人工计入项目直接人工时;
4.1.11 甲方费用:项目经理根据合同规定或经公司领导批准的,用于甲方在公司总部发生的住宿、伙食、办公等费用,编制预算计划提交项目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
4.1.12 项目其它费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经理提出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项开支,项目管理部列入预算提交公司审批;
4.1.13 预备费:前十二项项目成本的10%计;
对于公司成熟的项目和产品,公司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自上而下、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人工时的核定或/和直接下达工作量到专业; 4.2 项目预算费用审批程序
4.2.1 项目经理应在项目开工后最迟一个月内完成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报项目管理部审核,项目管理部应在收到项目预算报告的最迟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完成审核程序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各公司领导应在收到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见附表1《项目预算费用汇总表》;
4.2.2为了加快项目费用预算审核的进度,提高审核的时效性,对新工艺,不熟悉的产品或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项目或不能确定的工作性的项目,本着加快费用预算时效性的原则,项目和专业可以在估工时适当开口,但项目和专业应对不明确部分作出详细说明,以便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通过跟踪检查进行调整;
4.2.3专业部室在项目费用的预算过程中特别是在审核各专业(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开车)的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对本部门工作量和定额套用负责,部室领导一定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审查原则;同时也要积极向项目管理部和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争取合理人工时预算,真正履行好部门的管理职责;
4.2.4项目经理在审核各专业(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和开车)的工作是否符合项目合同工作范围要求的基础上将上述各项的内容汇总成为项目预算申请表,送项目管理部审核并完成修改;
4.2.5资产财务部对项目差旅费预算的审核负责;
4.2.6资产管理部应对项目工作范围、项目管理人力动员计划、项目出差计划、项目现场人力动员计划计划和项目预算定额的适用性审核负责;项目管理部将完成审核后的项目费用预算报告提交公司领导审批;4.2.7项目管理部将项目费用预算报告提交项目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总经理审查批准;4.2.8项目管理部在审查专业人工时和项目经理提出的其他费用时,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要同项目经理或/和专业部室进行沟通,相互阐述审查意图,说明编制依据;4.2.9项目预算一旦批准,项目管理部应负责保存完整的预算文件,直至项目结算完成。批准的预算立即向项目经理转达,三天内项目经理负责把有关的预算结果向相关专业负责人和专业部室领导发放;4.2.10项目管理部要注意整理和总结预算过程中有关专业和项目的数据,如出现由于部门专业预算工作不细,部室把关不严的状况时,应及时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以寻求解决方案;对项目经理所负责的费用部份更要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采取有效的方法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2.11项目预算费用审批顺序
项目管理部
项目分管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总经理
4.3项目费用的调整程序
4.3.1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上游专业的进度延误,上游专业较大的文件质量问题而导致本专业工作量的增加;由于业主或项目经理要求的返工或新增加的工作量等原因引起的本专业工作量的增加,专业负责人可以向项目经理提出增加人工时申请报告;报告需经室主任审查同意后提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判断是利用4.3.2调节还是利用机动费调节,或是申请预备费调节;4.3.2项目经理有权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况(但不限于)进行跨专业的人工时费用进行调整: 由于上游专业的进度延误造成下游专业工作人工时的增加; 因为上游专业的文件质量而导致其他专业工作量的增加; 由于项目专业分工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由于专业工作范围的变化; 因项目经理决定的其他各类工作内容的变化;
5.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规划实行并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理》、《慈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汇编》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慈东工业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1.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2.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文件及要求选址的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3.规划建设科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规划要求及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4.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方案,提交规划建设科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供正式盖章的红线图。
5.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土地勘测定界资料向规划建设科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供经土地测绘部门盖章的地形图10份、立项文件复印件2份,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6份,并经环保部门签
字后报规划建设科办理。规划建设科在收齐上述有关资料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妥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经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并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 在项目总平面图确认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确认的方案进行建筑单位设计。在完成施工图后,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收齐资料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料如下: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审核时交验原件;
3.建设项目文件3份(复印件);
4.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4份(原件2份,复印件2份);
5.项目可行性备案报告会审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件1份;
6.建设项目施工图2套(及电子文档);
7.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消防、环保、气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月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放验线手续
1.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开工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后,持经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及红线图委托持证测绘单位实施定位放线。并将有关定位放线资料送开发区规划建设科。
2.规划建设科在接到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资料后组织验线。验线分初验和复验,初验在建设单位委托放线完成后进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复验在建(构)筑物基础垫层完工后进行。
3.定位放线初验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测绘单位重新放样,直至验线合格后可施工建设。
4.初验合格而复验不合格者,如因施工未按初验合格的定位施工,应视为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罚。
5.定位放线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4]03《关于发布<测绘收费标准>补充说明和补充项目的通知》执行,在放线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未领取测绘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取放线费。
第九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用地行为:
1.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2.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1.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2.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的。
3.建设工程未经规划监察科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影响新区规划的。
5、建设工程竣工后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不符的(其中4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得超过200平方米,4000平方以上的工程不得超过5%)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第八条第(1)、(2)、(5)项情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2.第八条第(3)项情形的,处以建筑物放线费2倍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位置移动的,再按本条第(1)项规定处罚;
3.有第八条第(4)项情形的,由 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及围墙建设前,其材料、色样须报规划建设科进行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 对管线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负责进行审查,核发管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书,并负责规划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各单项工程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文件资料,然后由规划建设科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申请表3份;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验线合格资料1份;
6.实测1:500竣工图1份,并提供磁盘;
7.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资料1份。
慈东工业区管委会
6.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权属用地面积的比值。表达公式为: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项目权属用地面积。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中,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代征用地面积。
第四条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
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建设单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第五条 公共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六条 建筑层高应严格控制,其中住宅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6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8米,普通商业(门面房)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8米,超市、大型商场、电影院、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层高根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确定具体层高。
以上各类建筑,凡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2.2米,则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不足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在符合建筑间距、退让、高度、日照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情况下,增加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但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增加证明。
第八条 对容积率计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做出特别说明,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7.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我市财政预算执行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合同备案,是指由市财政局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行为完成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签订合同并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和合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合同备案工作具体由市招管局政策法规处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负责。
第四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担保文件报市招管局备案。
第六条 合同经市招管局备案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合同备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的,由合肥招标投标中心项目负责人书面发函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接到督促函之日起10日内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经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书面发函督促,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仍未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分情况加以处理。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的,市财政局收回采购人本项目预算指标。因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订和办理备案手续的,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招管局根据相关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在合同备案后及时将合同签订、备案情况通过网络平台传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8.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机械制造企业技改技措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1总则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规模经济的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决定对控股子公司技改、技措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作如下规定:
2燃油喷射系统产品的控股子公司的技改、技措项目规定
2.1 子公司的技术改造要在总公司统一规划的原则指导下制定本公司的技改、技措计划,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2.2 子公司实施技改、技措的依据是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技改、技措计划。
2.2.1总经理在授权权限内的技改、技措项目由子公司直接组织实施。
A子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其总经理的技改项目审批权限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单台设备不超过10万元)。
B子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其总经理的技改、技措项目审批权限按注册资本的3%为限(其中单台设备不超过10万元)。
2.2.2超过授权权限的技改、技措项目须报请总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和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A 子公司在对技改、技措项目按规定通过工艺评价(对欲购设备的选型、技术先进性、可靠性、经济性作出评价)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等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填写子公司内部审批表,必须经子公司技术、财务部门会签和总经理批准,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B总公司工程部门组织公司产品、工艺、质量等相关部门对子公司所申请设备进行会审并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C所申请设备由总公司工程部门组织招标采购,特殊情况由总公司工程部门委托子公司招标采购。
2.3威孚公司国际业务部门行使公司进出口自营权。子公司凡是列入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措施计划的国际采购业务,统一委托威孚公司国际业务部门代理。
3.非燃油喷射系统产品的控股子公司的技改、技措项目,经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4.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审计部门、工程部门负责解释。
制订部门:投资审计处、工程处审核:赵献时、冯志明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9.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篇九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八章 奖 惩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逐步实现项目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转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结合农业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实施的、农业部负责监理的、农业部部属科研、教学、推广单位承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第四条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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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科教司负责转化资金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中心协助科教司承担项目申报、评审、监理和验收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
下简称“三院”)协助科教司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加强信息沟通与协调。科教司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及时与项目组织单位沟通情况、交流信息;中心不定期印发《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情况简报》,在农业部科教信息网上开辟“科技成果转化”专栏,为项目单位提供交流平台;“三院”应及时与部科教司通报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沟通信息;项目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上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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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科教司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农业部工作重点,确定申报重点领域,分配推荐项目数量。
有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三院”根据分配的项目数量按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并排出推荐顺序。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合同书(内容草本)》;
(四)相关附件(含附件目录):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成果证明、能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作用的证明文件、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企业章程(企业申请提供)等;
(五)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第十一条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1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9份,并分别在封面右上角标注“正本”、“副本”。副本申请书首页的“申请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人签字”均须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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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科教司根据项目特点,按照不同领域聘请有关技术、管理、财务专家,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上报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造册,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和有效,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申报领域,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守则等要求进行评审,采取独立打分制。
评审的程序、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中心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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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由科教司组织项目单位按规定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监理由科教司组织,中心参与,会同“三院”和有关专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实地考察与上报材料相结合等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每年1月31日前由中心提出本项目监理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术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每年11底前填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表》,并于12月10日前将监理表、相关附件和数据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中心。中心经审核汇总,提出监理意见,起草监理总结等材料,经科教司审核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单位名称或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应于30日内正式行文说明原因、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执行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项目单位需对合同内容及目标进行调整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具证明,经科教司提出意见并报科技部批准后
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科教司、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项目最新进展、实施情况。中心负责以简报形式将日常监理结果及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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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单独设帐核算,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转化资金应主要用于在成果熟化过程中必需列支的仪器设备、材料等硬件购置、试验示范、基本建设改造、培训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转化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捐赠和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资金用于转化资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合同终止,须及时进行财务清算,上交转化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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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于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中心根据各项目单位验收申请提出项目验收计划。经科教司批准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中心下达的验收计划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包括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
项目单位应于计划验收日期15日前,将全套验收材料、验收专家组建议名单和验收议程建议报送中心,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项目验收表》,项目数据软盘、资金使用审计报告,及其它附件材料。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名单由项目单位提出建议,报中心确定。专家组由该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5至7人组成。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并查看现场方式进行,由科教司或科教司委托中心主持。重大项目报请科技部主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修订的验收材料报送中心。报送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验收表》一式三份、数据软盘一式二份、《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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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科教司对项目组织得力、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申报项目时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建议缓(减)拨或停拨经费、中止或终止合同,或三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
(一)不按《合同书》要求进度进行项目实施;
(二)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三)不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四)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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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0.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
目管理暂行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作为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原有的管理办法有些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8]6号文件精神,根据机构改革后国务院赋予国家计委的管理职能,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将工作重点切实转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机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利用国外贷款水平,保证主权外债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主要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贷款(含联合融资、与货款项目相关联的全球环境基金等赠款)、日本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日元贷款和不附带条件贷款)和其他国家政府(混合)贷款,由我国政府向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机构)统一筹借,形成国家主权外债;是国家可直接掌握和调控的资源,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及有关政策合理有效使用。
(二)根据中央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今后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指导思想是: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和效益,保证债务安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原则上用于政府主导型项目,主要投向农业、水利、林业及生态、交通角色源、环保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坚持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并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重点安排西部地区项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着力提高贷款使用效益;充分考虑项目的承受和配套能力,注意量力而行。
(四)坚持“统一规划,归根对外,分工协作,明确责任高效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借用还管理机制,确保主权外债安全。
二、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总量、结构及项目的规划管理
(一)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及地方发展计划部门研究编制国家中长期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计划,提出利用贷款的方针政策、贷款总规模和投资结构及有关措施等,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国务院审批。
(二)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单位)和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提出的贷款申请,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国家利用外资方针政策,根据不同贷款来源的特点,经综合平衡后,分别制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其中,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规划,经商财政部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是地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统一负责贷款备选项目的筛选及申报工作。各地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贷款规划工作,努力提高申报的贷款项目质量。需地方财政承担偿债责任或提供担保的项目,地方发展计划部门需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或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四)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向国家计委提出或车头提出贷款项目申请。如贷款债务需由地方承担的,则需经地方发展计划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上报。
(五)所有贷款项目均须列入相关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后,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对外提出,开展工作。对未经国家计委列入贷款规划的项目,各地方、部门在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政府贷款机构)联系、交往中,一律不得做出承诺。
(六)国家计委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计划部门研究分析国内外新情况,及时提出对策措施,着力优化贷款结构,努力提高贷款项目和整体规划质量。
三、加强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管理,努力提高贷款项目质量
(一)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直接关系到贷款项目的质量和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在接到国家计委下达的有关贷款规划的通知后,应积极会同项目单位抓紧开展利用贷款的有关准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正式进行对外贷款协议(或合同)的谈判、签约,如有特殊情况,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对外签约的项目,必须报经国家计委同意或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方能进行,但所签协议(合同)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方可生效。
由金融机构负责转贷的项目,转贷金融机构应根据由其转贷的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进度,及早开展项目的评估工作;国家计委在审批此类项目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有转贷金融机构出具的转贷意见。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达到相应深度,做好建设方案的论证,落实国内配套资金等各项建设条件,明确贷款偿还方案和偿还责任。国家计委负责进行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和地方的协调,做好重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项目利用外资方案的审批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利用外资方案,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并审批。利用外资方案的重点是做好贷款采购清单和贷款偿还方案,要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不得将贷款用于采购项目外的货物或非生产性货物(如小轿车等)。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需单独报批利用外资方案:
1、对于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的打捆项目(对外为一个项目,对内由若干个子项目组成),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贷款规划后,由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一揽子项目建议书或总体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批;其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接现行规定办理,在此基础上,编制项目总体利用外资方案,由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r火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报国家计委审批。
2、对于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用内资建设转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经国家计委批准列入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后,如建设方案与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变化的,需编制利用外资方案,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
(三)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贷款等重要项目的有关对外磋商(包括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调查评估)活动,做好项目的贷款规模、建设内容等重大问题的把关工作;及时协调项目准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家计委通报有关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国内外程序的衔接,坚持以国内建设程序为主的原则。在对外工作中,应以国家批准的贷款规划、项目批准文件为依据,如出现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内容、贷款规模等的评估意见与我方有较大差距的,应及时报告国家计委;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或签署备忘录。项目单位应及时将与外方会谈的主要内容和外方提交的评估备忘录报送国家计委。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对外磋商、谈判。谈判结果如与原批准的贷款金额、建设内容等有出入的,应报经国家计委复审同意后再对外承诺、签约;必要时,还应报国务院审批。
(六)对已列入贷款规划、且对外工作已进行相当深度的项目,如无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得再调整贷款渠道;确需调整的,需报国家计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和建成后运营管理。对于地方打捆项目,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项目执行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的对外联络、组织协调和具体执行工作,同时注意发挥各子项目业主单位的作用。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主动协调、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和健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有资格的采购代理公司。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标书,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内容,严禁将贷款挪作它用。若确有需要调整采购内容,需按程序向原审批机关报送调整方案,经批准后方能进行。要严格遵循国家《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及国外贷款机构采购指南,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时要认真贯彻促进国内制造产业发展的方针,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档次、规格在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其标书编制及招标过程中应尽可能为国内产品中标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国内企业中标率。国家计委参与协调招标采购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国务院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货物关税优惠均有关规定,需由国家计·委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发展计划部门出具相关贷款项目确认书。项目一单位到国家计委办理有关贷款确认书时,需有地方计委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按项国隶属关系)出具的正式文件。
(四)加强贷款项目余款使用管理。当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准的贷款使用内容完成采购后出现余款时,如项目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剩余贷款,应编制项目余款使用方案,按隶属关系由地方发展计划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程质量和贷款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的有关要求,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项制度。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贷款的重大项目,国家计委将纳入稽察特派员检查制度,强化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反程序、擅自改变贷款采购内容或挪用资金等重大问题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国家计委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暂停贷款支付或暂停审批该地方、该行业的贷款项目等措施,直至违规得到纠正。
(六)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限额以上项目建成后原则 上一年内,各项目单位或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向国家计委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可结合国外贷款机构的要求进行。
(七)建立项目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项目单位应定期色(每半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限上项目需报送国家计委。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委有关国外贷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组织项目单位及时准确填报数据。
五、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
(一)主权外债的偿还直接关系到国家对外信誉,必须加强和完善其债务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转贷机制,规范担保行为。各转贷机构应根据国家确定的转贷原则及时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积极协助项目单位做好转贷工作。
(二)各转贷机构要加强和规范项日的转贷及债务管理,主动给项目单位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定期(每半年)向国家计委报道有关数据资料,包括分项目的贷款支付及偿还情况。
(三)加强地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管理。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根据国家全口径外债管理的要求,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地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管理工作。要建立以主权外债逾期率(拖欠主权外债本息总额/主权外债余额)为主的地方主权外债风险监测考核指标体系。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向国家计委批道主权外债逾期率等考核数据。地方主权外债逾期率将作为国家计委安排、审批新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逾期率超过二定比例的地方,国家计委将暂停审批该地方新的利用国外贷款项日。
(四)为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要求,有效发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效益和作用,国家允许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让经营权和进行所有权结构调整,包括运用与外商合资、合作、兼并、股票海外上市等方式,盘活资产存量和改善经营机制。经营权转让和所有权结构调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在建贷款项目或尚未全部偿还主权外债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和所有权结构调整时,必须事先征得转贷机构对剩余债务偿还安排的认可,同时,还需事先向有关国外贷款机构通报。严禁各种形式的逃废主权外债的行为。
(五)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外债外汇管理。贷款签约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有关贷款的结售汇及具体外债登记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此前国家计委发布的有关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转贷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力合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把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
发文名称: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外资[2000]638号)
11.项目部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一
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
设
部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四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全国电力发展规划装机容量范围内负责专项规划的审定,统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实施滚动管理,根据电力规划建设规模确定的周期(一般为三年),统筹确定热电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七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根据燃料特性确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燃用煤矸石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 热电联产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热电联产应当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第十条 在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和西藏)且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城市,应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取代分散供热的锅炉,以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耗。
在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地区)如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可适当建设供热机组,并可考虑与集中制冷相结合的热电联产项目。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除工业区用热需要建设供热机组外,不考虑建设采暖供热机组。
第十一条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区应当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以实现集中供热。
第十二条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中,优先安排背压型热电联产机组。
背压型机组的发电装机容量不计入电力建设控制规模。
背压型机组不能满足供热需要的,鼓励建设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高效供热机组。
第十四条 在电网规模较小的边远地区,结合当地电力电量平衡需要,可以按热负荷需求规划抽凝式供热机组,并优先考虑利用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机组;限制新建并逐步淘汰次高压参数及以下燃煤(油)抽凝机组。
第十五条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覆盖的供热半径一般按20公里考虑,在10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一般按8公里考虑,在8公里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此类热电项目。
第三章 核准
第十六条 除背压型机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热电联产建设方案与热电分产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热电联产年能源消耗量和在当地排放的污染物总量低于热电分产的,方可核准热电联产项目。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供上一款所需资料。
第十七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是项目核准的基本依据。项目核准应当在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拟建项目应当经科学论证和专家评议后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热电联产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配套热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当地整合供热区的方案,已有机组改造和小火电机组(小锅炉房)关停方案,以及相应的承诺文件,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的热力价格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热电联产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第十九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在申报核准时,除提交与常规燃煤火电项目相同的支持性文件外,还需提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设备的订货协议,有关部门对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项目申报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以及近三年核验情况。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问题,推广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天然气、煤气和煤层气等资源实施分布式热电联产。
中小城镇季节性采暖供热应当符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先进适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大力发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积极探索应用高效清洁热电联产技术,重点开发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煤炭气化、供热(制冷)、发电多联产技术。
第二十二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在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由市场竞争形成;在未实行竞价上网的地区,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执行国家公布的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二十三条 热电联产项目的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当地供热定价成本及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煤热联动。
对热电联产供热和采用其他方式供热的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同热同价。
第二十四条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上网发电。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运行时,依据实时供热负荷曲线,按“以热定电”方式优先排序上网发电,在非供热运行时或超出供热负荷曲线所发电力电量,应按同类凝汽发电机组能耗水平确定其发电调度序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项目检查和认定核验制度。热电联产项目必须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构实现联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核准机关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竣工检查,确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要求。受托组织竣工检查的单位,应将检查结论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经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等政策。热电联产企业与其他供热企业应同等享受当地供热优惠政策或补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核验。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组织专项稽查。经查明确有弄虚作假的,责令其停止上网运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 燃用煤矸石和低位发热量小于12250千焦/千克的低热值煤的项目审批核准,应按照燃煤项目进行管理,适用本规定以及其他燃煤项目的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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