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罪犯自我改造能力

2024-10-21

培养罪犯自我改造能力(共4篇)

1.培养罪犯自我改造能力 篇一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7年第3期)

罪犯改造文化研究

叶 扬

(广东省阳春监狱,广东阳春,529615)

中国有几千年的法制史,有丰富多彩的监狱文化,在新形势下随着我国监狱工作的迅速发展,以文化人已经成为当前监狱工作的热点课题之一。回顾新中国监狱发展史,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更加重视监区文化建设,2003年司法部将这些实践活动上升为规章,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2003年6月13日,司法部令第79号)中设专章,即第五章《监区文化》。近年来,文化建设不局限于监区,提出“监狱文化建设”和建设“文化监狱”等更高层次的理念,文化影响力不断扩大。监狱文化内容广泛,本文只对罪犯改造文化进行专门研究。

罪犯改造文化概念

罪犯改造文化是指在改造过程中形成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成果的总称。基

①本特征:

(一)民族性。我国从古代的“皋陶造狱律法存”、秦以前的夏台、圜土、囹圄、狴犴,到后来的监狱等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监狱文化。比如,我国监狱最早关于对罪犯进行教化的思想,据《周礼》记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将社会的危险分子关押到“圜土”(即监狱)去实行教养。

(二)地域性。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罪犯改造文化的地域性差异更加明显,山东省的一些监狱用“儒家文化”改造罪犯形成特色品牌,江西省部分监狱用“红色文化”改造罪犯,广东部分监狱则用“岭南文化”改造罪犯建立模式等。

(三)多样性。罪犯文化具有多样性,从形态上有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等多种形式;从内容上有文体活动、歌舞晚会、书画比赛和征文活动等多种方式。

(四)时代性。创新发展是罪犯文化的灵魂,新中国监狱工作从解放初期的以集中教育为主,到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分类教育,再到现在提倡个别改造,时刻都在发展变化。过去犯人唱歌就是比较时髦的文化活动了,当下,不但许多监狱建设了大型的狱内文化广场,并细化到罪犯监舍“走廊文化”和“床头文化”等,逢年过节,还举行全监性大型文艺演出,规模不断扩大,与时俱进的时代气息和文化氛围十分浓厚。

(五)特殊性。罪犯文化有共性,又有特殊性,总体上是法文化的范畴。罪犯文化在监狱特定的环境中形成,是为监狱的安全稳定和提高改造质量服务的法制文化,具有鲜 ★作者系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特聘心理矫治专家、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理论研究带头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客座教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广东省高明监狱副调研员。

①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2页。明的法制指导性和服务于改造的目的性。

罪犯改造主流文化

一、罪犯主流文化概念和特点 罪犯主流文化是指在改造过程中,受到监狱机关大力倡导的,起主要影响的改造文化。基本特点:

(一)传承性。新中国罪犯改造的思想文化中,比如,人是可以改造的理念,劳动改造人的思想文化等一直被传承下来,并不断发展完善。

(二)倡导性。监狱大张旗鼓地倡导罪犯主流文化,比如在罪犯中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有益身心的文娱体育活动和书画文化活动,用先进的科学文化占领罪犯改造阵地,丰富罪犯精神文化生活,树立正气,提升正能量。

(三)教化性。罪犯主流文化对罪犯具有教育、感化、矫治等多种改造功能,比如,罪犯改造行为文化,对罪犯改造行为起到导向、约束、激励和养成作用,是再社会化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四)发展性。监狱文化中的传统与现代,主流与非主流都是相对的。历史上许多传统文化是某个时代的主流文化,比如儒家文化,汉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那时儒家文化是主流文化。今天儒家文化已经成为传统文化,非主流,但是,可以吸其精华,古为今用,传承发展。

二、罪犯改造的思想文化

(一)思想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根据罪犯改造文化的存在形态和层次不同,分为器物文化、制度文化和思想文化等。其中思想文化主要是指处在最高层次、以精神形态存在的文化,即关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的文化。

(二)人是可以改造的思想文化。人是可以改造的是毛泽东关于罪犯改造理①论的重要部分。对罪犯能不能改造这一根本理论问题,毛泽东同志坚定地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罪犯是可以改造的。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人是可以改造的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罪犯改造的重要思想文化。

(三)劳动改造的思想文化。②通过劳动对罪犯实施感化教育,早在18世纪资产阶级监狱改良时期,劳动感化一词就已经出现。劳动创造了人则是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提出的科学论断。我国劳动改造的刑事政策和思想形成于解放初期,1951年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出现了一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为了不让他们坐吃闲饭,由国家组织他们从事兴修水利、筑路、开荒和建屋等生产建设劳动,并促使他们在劳动中得到改造,在劳动中增进人与人之间的了解,培养组织纪律性,改造思想,消除恶习,学会劳动技能,创造财富。1954年 8月26日原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这项改造人的活动法规化。目前劳动改造不但是我国改造罪犯的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三大基本手段之一,也是重要的思想文化。

三、罪犯改造的法制文化

(一)法制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总称。法制文化是指人们在认识和实践中形成和积累的对法制观念和法制实践的普遍观念和行为习惯,以及与此相应的体现民主与法制精神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等组成的法制文化体系。罪犯文化是法制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①孟庆丰:《毛泽东罪犯改造理论的特点与伟大贡献》,载王明迪等主编《岁月铭记—新中国监狱工作50年》一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27页。

②中国劳改学会:《中国劳改学大辞典》,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91-299页。

(二)罪犯法制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在古代中国刑罚一体,将其分开研究比较困难。中国古代的刑罚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归为五种。隋以前的五刑为: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前四种为肉刑。至隋文帝制《开皇律》,基本上以五刑:笞刑、杖别、徒刑、流刑、死刑取代了旧五刑,以身体刑(又称痛苦刑)取代了肉刑。①中国刑罚思想文化主要体现在:

第一,刑罚总的发展趋势是从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和刑事处罚从轻的趋势发展。人类刑罚由肉刑报复的血腥状态、监禁刑报应的落后时期,发展到当代的试行社区矫治的非监禁刑的文明阶段,是世界刑罚发展的方向和社会政治文明的标志。

第二,刑罚功能由报复、报应和功利主义为主向以预防和教化目标为主转变,刑罚的功能分为惩罚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教育功能、威慑功能、安抚功能和保障功能等,重在预防,分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服刑改造属于特殊预防。

四、罪犯改造的科学文化

(一)科学是指被发现、积累并公认的普遍真理或普遍定理的运用,已经系统化和公式化了的知识。科学知识不等于科学文化,科学文化包括对科学的信念和观念、正确认识科学对社会文化和个人影响的积极作用,积极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等。

(二)罪犯改造的科学文化内容。(1)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的社会发展观念,破除天命论的唯心史观,消除封建迷信思想,确立科学的社会发展观。(2)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充分运用科学的改造理论和方法,从根本上改造自己。目前我国监狱学科建设已取得丰硕成果,但出版的著作大多是警察学习的,指导罪犯

②改造实践的罪犯科学改造读物甚少。(3)积极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体活动,勤看书学习,不断提升科学文化素质。

(三)监狱以制度保障罪犯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司法部79号令),监狱组织的文化教育,应当根据罪犯不同的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中专)教育,监狱创办罪犯文化技术学校。鼓励罪犯自学,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为他们参加学习和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尚未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已完成义务教育或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罪犯,鼓励参加其他文化学习。

监狱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参加技术教育;有一技之长的,可以按照监狱的安排,选择学习其他技能。

为了提高罪犯的科学文化素质,目前有的监狱组织他们参加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服刑期间能获取大学毕业文凭;有的与地方高校合作,进监狱办学,建立罪犯技术培训基地。

五、罪犯改造的行为文化

(一)行为是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罪犯行为文化是指在服刑改造过程中所做出的有价值的,促进改造和社会安定的经验及改造活动。

(二)罪犯改造行为文化的规制建设。(1)1982年2月18日公安部根据《中 ①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161页。②王明迪主编:《服刑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1页。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有关规定,颁布《犯人守则》,是第一部系统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当时监狱归公安部主管。(2)《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l990年11月6日由司法部令第12号发布施行。共l6章33条,规定了基本规范、生活规范、生产劳动规范、学习规范、文明礼貌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言行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随着形势发展,《罪犯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具体规定了罪犯奖惩的行为,监狱法第29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所列6种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监狱法第57条规定罪犯有所列7种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监狱法第58条规定罪犯有所列破坏监管秩序8种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三)建立行为激励机制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行为重在正面激励,监狱建立严格的日、月、季度、半年和考核制度,奖勤罚懒,恩威并施,形成抑恶扬善环境,让罪犯看到改造成绩好坏与减刑假释等切身利益的关系,坚定改造好的信念,在希望中改造。

六、罪犯改造的环境文化

(一)环境既包括以大气、水、土壤、植物、动物、微生物等为内容的物质因素,也包括以观念、制度、行为准则等为内容的非物质因素;既包括自然因素,也包括社会因素;既包括非生命体形式,也包括生命体形式。狭义的环境指相对于人类主体而言的一切自然环境要素的总和。罪犯改造的环境文化是其在改造过程中,对监狱的认识、对罪犯与监狱环境关系的认知状况和水平的群体性反映状态,由环境认知文化、环境规范文化、环境物态文化和环境习俗文化构成。

(二)新中国罪犯改造环境文化建设规制主要有:《监管改造环境规范》,l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l1号发布施行,共5章33条。要求监管警戒设施、罪犯生活区、生产区和学习场所,要规划合理,确保安全,利于监管,方便生产和生活,做到监院建筑物布局、建造规范合理,监舍、教室、监区环境清洁整齐,车间、场院设置有序,并对监管警戒设施规范、罪犯生活区规范、生产区规范做了具体规定。

(三)监狱环境文化的作用机制和价值取向:①

1.监狱环境改造机制。监狱环境的改造机制具有双重性,要实现监狱环境刑罚性的过度体现对罪犯改造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环境压抑),与监狱环境改造所期待的积极作用(环境促进)之间的平衡发展,充分发挥监狱环境的积极促进作用。

2.罪犯对监狱环境形象的价值取向。调查中多数罪犯喜欢“环境美化绿化的监狱”,有少数罪犯喜欢“花园式监狱”,只有极少数罪犯喜欢“戒备森严的监狱”。监狱的“戒备森严”形象不可取,“花园式”也得不到多数罪犯的认同,监狱环境存在适度性问题。

3.罪犯对关押空间环境的价值取向。活动空间是环境心理学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罪犯喜欢“多人混合关押”的监舍,只有少数罪犯喜欢“单独关押个人”的监舍。监舍爆满挤拥固然不可取,但大部分罪犯也不 ①叶扬等:《监狱环境矫正理论研究》,载于爱荣主编《监狱矫正论坛2008》,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64-82页。喜欢单独关押,可能与害怕孤独或不习惯有关,自古以来人类就普遍具有群体归属感。

4.罪犯对监狱执法环境的价值取向。罪犯期望监狱执法环境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其中最期望监狱在考核计分、减刑假释等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罪犯亚文化

一、罪犯亚文化概念

罪犯亚文化是指与他们的主流文化相对应的非主流的局部文化现象。与主流文化相比,亚文化是在监狱主流文化背景下,属于罪犯所特有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不仅包含着与主流文化相通的部分价值观念,也有属于罪犯独特的价值观念。比如罪犯同性恋行为,在监狱不提倡,在社会不禁止。另一类与主流文化相对立的消极文化现象,比如狱霸行为、自杀行为和诈病行为等消极文化现象,与亚文化的区别是,亚文化目前不被监狱法律规定明文禁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主流文化,消极文化现象则被禁止。由于对罪犯文化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本书将罪犯消极文化现象归到亚文化中加以研究。罪犯亚文化的存在具有客观现实性,管控得当,引导及时,可以向主流文化靠拢,为提高改造质量服务,否则影响改造。

二、罪犯纹身行为

(一)纹身,又称文身、刺青,是用带有颜色的针刺入皮肤底层而在皮肤上制造一些图案或字眼出来,即指刺破皮肤而在创口敷用颜料使身上带有永久性花纹。纹身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有流行,肤色较深的民族一般没有这种文化习俗,中国近几百年间也比较少见。纹身现象存在的文化基础是许多民族认为可以防病袪灾。也有的民族用纹身标明地位、身份或某一集团的成员资格,但是,最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美观。

(二)罪犯纹身行为多发生在入监前,狱内罪犯不能纹身。根据调查,罪犯纹身现象根据内容不同分为文字类和图案类两大类型。

1.纹身的文字类图案:第一、励志类:比如在手臂上纹:有志者事竟成;非宁静无以致远,非淡泊无以明志等。第二、悔恨类:比如在手臂上纹:痛改前非。第三、情意类:比如在手臂纹:情字。

图1 罪犯文身照片 2.图案类:第一、英雄人物:比如在腹部纹关公像。第二、意中人:比如在大腿内侧纹美女图。第三、动物类:比如在胸、腹部纹雄鹰和老虎等。第四、神灵类:比如在背部纹龙和凤等。

图2 罪犯文身照片

(三)对罪犯纹身行为的管控。(1)纹身不是监狱现行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是,罪犯如果在狱内纹身,将相关工具和物品带进狱内,可能影响狱内安全稳定,目前不应允许罪犯在狱内进行纹身活动。对已有纹身行为罪犯要做好排查,必要时定期进行分类辅导和个别疏导。(2)对入监前已经纹身的罪犯,服刑期间要求清除的,在医疗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满足要求,但是,一般等出狱后自行处理。(3)防止罪犯以纹身图案类型为标志拉帮结伙进行反改造活动。有的纹身图案本身就是罪犯价值观念和犯罪心理的表露,比如胸部纹有穷凶极恶的蛇蝎类图案罪犯,犯罪时多心恨手辣,要加强管控、引导和疏导。

三、罪犯同性恋行为

(一)同性恋是指同性之间相恋,分男男和女女同性恋两种基本类型。如果细分还有双性恋,即既与异性恋,又有同性恋;境遇型的同性恋,比如,罪犯由于在狱内长期性饥渴产生的同性恋行为,一旦出监,有异伴侣,同性恋行为即消失。同性恋现象古已有之,甚至封建皇帝与大臣之间都有这种行为。同性恋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发生,目前有的国家已将同性恋行为合法化,承认同性婚姻。

(二)司法部1990年11月6日公布施行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第48条规定:“说话和气,举止文明,说真话、实话,不说粗话、脏话,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严禁同性恋。” 但是,司法部2004年5月1日公布的《罪犯行为规范》施行后,则废止了“严禁同性恋”的规定。

(三)对罪犯同性恋行为的管控。(1)同性恋不再是我国罪犯行为规范中的禁止性行为,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不提倡。因为在狱内同性恋的时空受到严格限制。对有同性恋行为罪犯要做好排查,需要定期进行分类辅导和个别疏导,化解心理问题。(2)同性恋是与性有关的问题,监狱需要研究管控罪犯性心理问题的多种途径和方法。罪犯普遍有性需求,并在监管条件下感到性压抑,同性恋成了境遇性选择,必须严格管控,适时得当的性教育,通过学习劳动和文体活动的体力注意力转移,心理帮助和宣泄,性替代品在罪犯中使用的探索,都能消除罪犯 性心理问题,并防范事故发生。

四、罪犯狱霸行为

(一)“牢头狱霸”是指在狱内对符合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特征的罪犯。他们在狱内充当犯人自然的“带头人”,“英雄人物”、“领军人物”,有较强的组织煽动能力,有的成为狱内抗拒改造的组织力量,是狱内危害性较大的亚文化现象。

(二)“牢头狱霸”形成原因。(1)由于受到罪犯在社会原先形成的帮派等亚文化的影响,他们将犯罪时的江湖义气观念带进狱内,成为“牢头狱霸”。有的就是因为江湖义气走上犯罪道路,成为阶下囚。(2)在改造初期,由于犯罪恶习还没有得到彻底改造,部分罪犯利用监管漏洞,受原有帮派观念影响,以及“牢头狱霸”自身的条件,比如身体强壮、组织能力强和有影响力等优势,在狱内搞“牢头狱霸”活动,成为危险性较大的抗改力量,必须严惩不贷。

(三)对“牢头狱霸”行为的管控。(1)依法依规“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严厉打击,铲除滋生“牢头狱霸”土壤。(2)打防并举,加以引导,分化瓦解帮派团伙,积极推进监狱文化建设,将消极能量转化为改造的正能量。(3)管教结合,定期对“牢头狱霸”进行排查,分类辅导和个别疏导,专项治理,倡导积极的行为规范。

五、罪犯暴力亚文化行为

(一)暴力犯罪行为本身不是文化现象,罪犯在走向暴力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喜欢“用拳头”说话的行为习惯,信奉“谁的拳头大谁就有理”的价值观念,相信“暴力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心理倾向,才是亚文化,是暴力犯罪的重要根源。

(二)暴力犯罪罪犯的心理特点。第一,暴力文化浓厚,法制观念淡薄,崇尚暴力,相信暴力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最有效手段和方法。过去犯罪分子是谋财害命,偷或抢到钱后害怕恶行败露而行凶杀人;现在是害命谋财,先将人杀掉,才看身上有多少钱,不留活口,也不管口袋里有或没有钱物。现场的暴力抢劫代替了往日的鼠窃狗偷。他们入监后有的仍然组织暴力团伙,哄监闹事,宣染暴力文化。第二、个性冲动,自我控制能力差,入监后仍打架斗殴,甚至公开顶撞警察,不服管理,个别铤而走险,劫持人质,企图越狱脱逃等。

(三)对暴力亚文化现象的管控。(1)从转变亚文化观念入手,通过系统的法制文化知识教育疏导,转变落后的亚文化观念,回归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行为规范。(2)通过劳动强化、体育活动转移和亚文化心理倾向矫治等方法,提升自我控制能力,消除冲动个性倾向。(3)对劫持人质、聚众闹监和暴狱等严重暴力行为监狱要有专项防控预案,定期组织防控演练,警钟长鸣,防患未然,对为恶者严惩不贷,提倡法制和科学文化。

罪犯文化建设创新实践

罪犯文化建设创新对象范围广阔,可以是纵向的传承与发展,比如,新中国监狱由办特殊学校,到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也可以是横向的区域性特色品牌创建,比如广东用岭南文化改造罪犯,山东用儒家文化改造罪犯,创建品牌。不管形式如何,关键是能否为监狱工作实践服务。从这个意义出发,下面选择了两个在工作实践中对监狱改造文化进行传承与创新的例证作为参考。

一、罪犯法制文化专项矫治活动

(一)创新基本情况。广东省阳春监狱将中国传统的法制文化和现代心理矫 治手段融入罪犯改造,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监狱组织编写罪犯《法制文化矫治指引》,在新犯中开展法制文化专项教育活动;2007年5月,在监狱心理矫治中心设立《法制文化矫治室》,开展专项心理矫治活动。据统计,从2006年至2015年已有2万多人次先后接受了法制文化专项心理辅导和个别心理矫治,收到比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单纯从文化角度改造罪犯针对性不强,当前罪犯中暴力犯罪比例不断增大,普遍文化素质差,法制观念淡薄,将“传统文化、法律制度和心理矫治”三个层次结合起来,增强了心理矫治的针对性,显著提高矫治效果,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法制文化矫治理论和方法”,① 是对我国法制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二)法制文化矫治主要对象。参加专项矫治罪犯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罪犯有心理问题,比如在临床上有焦虑和敌对等心理症状,感到精神痛苦,影响人际交往、学习和劳动等活动。第二,心理问题是由法制原因直接引起的,比如罪犯不服法律判决,但其原因不是法院判决本身存在问题,而是自身明辨是非能力差,对法律认知的误区造成。法制文化矫治主要适用对象是法制观念淡薄、不认罪悔罪、具有反社会人格障碍、惯犯累犯、抗拒改造罪犯等。主要内容包括法制文化、刑罚文化、监狱文化和囚犯文化四大部分。

(三)罪犯法制文化矫治目标。分三个目标层次:(1)知识层次:掌握基本的法制文化知识,消除法制认知误区, 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2)信念层次:确立坚定的守法信念,是罪犯改造的关键环节。(3)行为层次:消除恶习行为,养成守法行为习惯,做守法公民,是罪犯改造的最终目标。

(四)罪犯法制文化矫治模式。根据矫治目标不同,可以采取不同的矫治模式,因人施治:(1)增长法制文化知识矫治模式。矫治对象主要是不懂法的罪犯,不知法为何物。矫治重点是学习法制文化知识,增强学法和守法自觉性,认清罪与非罪界限,产生对犯罪行为的悔悟,做守法的公民。可以是集中辅导,也可以是个别疏导。后者要按心理咨询的要求个人申请经批准后安排。(2)增强法制文化观念矫治模式。矫治对象主要是知法犯罪的罪犯。矫治重点是在学习法制文化知识基础上,加深对法制文化思想和理念的学习,转变落后观念,深刻认识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引导悔悟,从而增强守法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做守法公民。这类罪犯多以集中辅导方式进行,一般2-3次见效。

二、罪犯书画文化专项矫治活动

(一)创新基本情况。书法是语言符号的书写法则,是指按照文字特点及其涵义,以其书体笔法、结构和章法写字,使之成为富有美感的艺术作品。中华书法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绘画在技术层面上,是一个以表面作为支撑面,再在其之上加上颜色的做法,那些表面可以是纸张或布,加颜色的工具可以通过画笔、也可以通过刷子、海绵或是布条等。在艺术用语的层面上,绘画的意义亦包含利用此艺术行为再加上图形、构图及其他美学方法去达到画家希望表达的概念及意思。绘画在美术中占大部分。书画活动对人的身心都具有广泛的增益效果。

根据目前新收罪犯中,职务犯罪、智能型犯罪人数比例不断上升,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罪犯不断增多等特点,广东省阳春监狱于2011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罪犯《书画文化矫治工程》,在监狱心理矫治中心设立《书画文化矫治室》,内容分四部分:中国书画文化精要、书法文化矫治原理和方法、书画要术和书法园地 ①叶扬等:《罪犯法制文化矫治理论研究》,载于爱荣主编《监狱矫正论坛第3卷2010年》,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83-92页。等,深受有书画爱好的罪犯欢迎。

(二)罪犯书画文化矫治的方式和方法。(1)罪犯个人申请的书画活动。在心理矫治中心在心理咨询师指导下进行书画活动,主要达到放松和调节心理目的。(2)罪犯集体书画文化活动。监狱组织有书画爱好的罪犯开展书画学习辅导班,系统辅导书画文化知识;监狱有组织地在罪犯中开展书画比赛活动,营造一种书画文化氛围,从而调动罪犯参加书画文化矫治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监狱为罪犯举办书画作品展览等,都可以丰富精神生活,调节心理平衡。

2.罪犯劳动改造法学试卷[定稿] 篇二

一、单项选择题

1.监狱法是刑事法律体系中的(C)

A.刑事实体法

B.刑事程序法

C.刑事执行法

D.刑事综合法 2.我国第一部监狱法《大清监狱律草案》草拟于(D)A.1907年

B.1908年

C.1909年

D.1910年 3.“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是(C)A.1954年提出的B.1964年提出的C.1995年提出的 D.1996年提出的 4.监狱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由(D)

A.经济性质决定的 B.政治性质决定的 C.法律性质决定的 D.国家性质决定的 5.刑罚执行的法律根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和(B)A.决定

B.裁定

C.规定

D.规章 6.刑罚行刑是保全社会、预防犯罪的(A)

A.法律措施

B.政策原则

C.有效途径

D.法律责任 7.未成年犯的劳动具有教育性和(B)

A.惩罚性

B.习艺世

C.强制性

D.操作性

8.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B)

A.管理教育为主

B.教育改造为主

C.学习技艺为主

D.劳动改造为主 9.中国古代最早的劳役刑出现在(B)

A.夏代

B.商代

C.西周 D.战国 10.罪犯在履行劳动义务时必须具有()

A.劳动能力

B.劳动知识

C.劳动技能

D.劳动效果

二、多项选择题

11.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内容包括()

A.思想教育

B.劳动教育

C.文化教育

D.生产技术教育

12.根据《监狱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我国监狱系统?(A.监狱

B.未成年犯管教所

C.拘役所

D.看守所

13.我国监狱罚规定罪犯的权利包括()

A.人格不受侮辱权

B.人身安全权 C.合法财产所有权

D.辩护权)

E.申诉控告权

14.我国的监狱是()

A.一般的国家行政机关

B.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

C.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

D.专门从事生产或教育的企事业单位 15.狱内管理原则主要有()

A.依法管理原则

B.严格管理原则

C.科学文明管理原则

D.间接管理原则

E.直接管理原则

三、判断改错题

16.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7年。(错)

十年

17.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按原罪处罚。(错)

依法从重处罚。

1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

诉,也可以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错)

可以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9.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怀孕或着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自伤自残的罪犯都可以监外执行。(错)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监外执行。

20.收监,又称收押,是指监狱将被判处死刑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收监关押的活动。(错)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四、名词解释题 21.监狱:

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22.监狱法制建设:

要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把监狱的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行,切实做到依法治监。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监狱的全部工作均应严格依法办事。法制化是监狱工作发展的应有之义,是国家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

23.刑满安置:

是指监狱会同社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罪犯刑满释放后,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作出妥善的安排,以解决他们的户口、就业等问题,给予他们学习、工作或劳动的机会。

24.罪犯劳动:

是我国监狱依照法律法规以劳动作为改造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劳动技能的活动。25.分押分管制度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五、简答题

26.简述我国监狱的任务。

我国监狱的任务:一是惩罚罪犯,二是教育改造罪犯,三是要正确地处理惩罚与改造的关系,既要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又要有所侧重,即侧重于改造,以教育改造人作为监狱行刑的宗旨。

27.刑满安置有何意义?

一是有利于巩固改造成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二是有利于稳定狱内秩序,促进狱内服刑罪犯积极改造。三是有利于调动新满释放人员的积极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28.简述监狱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监狱是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不可替代。

(二)监狱和罪犯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

监狱可以依法单方面确定其与罪犯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需征得罪犯的同意。不对等性,不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三)罪犯权利的局限性

罪犯不能完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他们的某些权利被依法剥夺。

(四)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29.简述收监的程序。

监狱收押罪犯的程序是:①审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书。即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是否齐备,记载是否有误。②对送押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即检查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等。③人身和物品检查。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当予以没收,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如果发现可供侦查、审判的材料,应及时送交主管的侦查、审判机关。④对收监的罪犯填写《罪犯入监登记表》。⑤向罪犯家属发出通知书。罪犯入监后,监狱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须在收监后5日内发出通知书。对无家属的罪犯,监狱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30.教育改造有何作用?

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惩罚与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的重要职责。多年来,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不断改革创新,在罪犯心理矫治、改造评估、服刑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掌握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新形势下,滋生和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监狱在押犯的构成日益复杂,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犯等罪犯数量不断增多,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的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尖锐,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从监狱工作情况看,监狱正处于体制转换的重要时期,一方面,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工作稳步推进,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监狱设施明显改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一些长期影响和制约监狱工作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监狱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从教育改造工作本身来看,教育改造罪犯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方式、方法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教育改造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六、论述题

31.试论研究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和特点。罪犯法律地位的概念

法律地位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状况所决定的,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地位在法律上的反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的基本规范,调整着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以权利与义务这对对立统一的基本法律要素为内容构成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过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国家制定了法律规范,规定了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一定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它们之间关系具有了法律上的性质,公民依据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反映出他们在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法律地位差异。

罪犯法律地位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罪犯权利的特点 1.罪犯权利的广泛性

罪犯所享有的权利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政治上的权利,也包括刑事、民事上等诸多方面的权利。罪犯作为公民拥有较大的行为尺度的权利范围,说明我国监狱把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这一行刑目的置于刑罚执行工作的首位。2.罪犯的权利的真实性 法律赋予罪犯的权利是实实在在的,我国《监狱法》78条中涉及保障罪犯的条文有20多条。我国《监狱法》总则第7条明确规定了罪犯享有的诸多权利。我国《刑法》、《刑诉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显然也包含着对特殊公民的人权保护。此外,《刑法》、《刑诉法》从各自职能角度,分别规定了减刑、假释的条件、程序,与《监狱法》减刑、假释规定相衔接,确保符合减刑、假释的罪犯享有减刑、假释权。由此看出,罪犯的权利具有真实性。3.罪犯权利的保障性

保护罪犯的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因而保护罪犯权利的实现,是法律赋予监狱人民警察的一项极其重要任务。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确保罪犯权利的实现。与此同时,我国刑事法律还规定执法监督程序,保障罪犯权利不受侵犯。4.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是从权利而言的,具体是指构成罪犯权利的主观形态与客观形态相互脱节的性质特点。罪犯享有一定权利,但其权利仍旧是依附于其人身自由被剥夺这一法律前提的。罪犯由于特定的法律地位,以及由这种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人身特殊法律状态,不仅使得罪犯权利在实体上被剥夺(主要表现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无政治权利)和限制,而且使得罪犯行为能力由于身处高墙电网之内受到很大减弱、限制、中止或冻结,导致罪犯权利的客观形态与主观形态往往相互脱节,从而导致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罪犯义务的特点

(1)履行义务的强制性。凡法律义务都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但是不同性质的法律义务,其国家强制力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由于罪犯义务是由国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确定下来的罪犯刑事责任,这种义务具有刑事法律性质。同时,这种义务的履行又是在监狱的监控之下进行的,罪犯只能绝对服从,不能拒绝和逃避。

3.培养罪犯自我改造能力 篇三

关键词:刑罪目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

自从刑事社会学派以来,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报应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的报应。功利的态度在刑罚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攻占报应的核心地位。虽然报应仍旧在现代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已经不能与往昔同学了。于是,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法和刑罚执行上原有的思维观念也不得不相应的转变。无论是理论工作还是实践者,无不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游戈,谁都没有绝对地主张某一种理论应 该一统天下,仅仅是过多地倾向于某一种理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虽然就是渊源而言,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论,但是在如今就其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报应论者同样又能赞成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处理复杂事务的方法随之发展,同时使用或数种方式以其必然。惩罚犯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威胁他人,既有报应的成分,又有威胁,剥夺罪犯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因此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单个。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机逐渐确立其刑罚执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为作为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实现所以以上刑罚目的的最好方式。他们背后潜在的理论根据或者观念依托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合体。换言之,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内容。

一.“把犯人当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

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的问题,“世界一切物质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统一。

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坚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

在如今,监管工作也要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使之”成其为人的方向。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

“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在这些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

二.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培养

(一)通过进行改造目的教育,培养改造动机。

对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养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会和监狱机关希望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所达到的结果,当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后,实际上就把社会对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通过教育,应使他们相信,监狱不是为了单纯制裁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挽救他们,把他们造就成适应社会的新人。同时,使他们看到改造前途,树立改造信心,形成长远的改造动机,产生正确的改造态度。比如,通过法律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罪责感和伏法认错的需要,通过进行德育教育,使他们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产生自我矫正与自我完善的需要。只要坚持进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认识改造的社会意义和与个人前途的关系,就能逐步培养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

(二)通过强化罪犯的“闪光点,”培养改造动机

大多数罪犯都希望给警察留下良好的遵守监规纪律的印象,得到警察特别是专管干警的认可肯定。

在每个罪犯心灵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闪光点,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就有可能转化为积极的改造动机。如某罪犯的母亲来接见时,钱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窃贼。我们可以启发他将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看问题,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有的罪犯拒绝拉拢入伙,并向干部汇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并予以鼓励,更加坚定了他们改好的信心。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态需要,如亲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导,也有可能成为“闪光点”而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

(三)通过干部言传身教,培养改造动机

监狱的特殊环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会渣滓的丑严现象,也能使他们看到人类的优良品德,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监狱干部通过言传,使他们懂得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产生自觉地学习模仿真善美的意向;同时又通过身教,使这种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见,存在于他们身边。

(四)通过体现政策,培养改造动机

罪犯罪犯入狱后,一般都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吃,住,医疗,劳动保护,家庭生活困难,妻子要求离婚等。我们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必定会使他们产生对党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时及时问题解决不了,只要干部尽了力,他们也会受到感动而努力改造。

(五)通过净化改造环境,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培养改造动机

这里讲的是改造狱内外人际关系和交往的问题,罪犯的改造动机,不仅是个体心理现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体心理。罪犯接触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彼此之间的影响很大。罪犯集体的共同舆论对于罪犯的言行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极情绪和违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对改造动机产生有害的影响,而在积极的共同舆论作用下,一个采取消极改造态度的罪犯,也会由从众逐渐同化而内化,树立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就狱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对罪犯的正确态度,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怀与鼓励,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综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灵复苏,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加速他们走向新生的进程。

三.劳动改造及其合理性

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我们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因为我们在历史的篇章中翻开惩罚史就能很容易的发现几乎是在每个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迹。也就是让那些犯罪的人进行艰苦的苦力劳动,比如秦造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曾经动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劳动改造”,而是“劳动惩罚”,并且纯粹是一种惩罚手段,所以根本上体现是报应的观念。从这一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般,现代的劳动改造实际上仍旧应该保留着惩罚的报应的成分。

何谓劳动改造?就定义而言,或许我们可以举出很多种不同类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倾向某种表达,从语词结构上讲劳动改造由劳动与改造两个词语组成。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因此,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人类,劳动创造了人类的本质。人类的生存,发展只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众多的物质资料,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才能实现。并且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精神财富多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不断积累的。虽然劳动还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但是劳动是人类谋生的手段。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也就没有人类的社会。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就是劳动改造的哲学基础,也是劳动改造的必要性之一。

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蹈覆辙。

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适宜的生产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期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甚至于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的念头。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多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进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而重新犯罪。

最后国家通过财政支出准备相应的生产资料,罪犯自然成为劳动者,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必须的产品。国家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罪犯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生产出劳动效果———产品。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样不仅为满足社会需求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且也可以满足了自己的生产,生活需求。

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的方法。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

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的影响被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因此教育作为改造的方式,就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它的目的与劳动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它们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在监狱中通常称的“三课”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文化教育简单地讲就是传授文化知识,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进行划的教育,最高级别是自考。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按照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要,设置不同的职业技术培训,传授理论知识和开展技术实践。

三者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最终都希望达到相同的效果。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错误性,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免在以后的行为中再犯相同的错误。文化知识是一个人明白道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识才能与书交流,与人交流。所以必须给罪犯开设文化课,传授知识,使其明白事理。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监狱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让罪犯在刑期内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技术,回归社会后,而不至于无法适应回归社会的环境。因此“三课”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归社会后,不至于再犯罪。也因为于此,检验教育改造的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三课”教育效果的最终实现。

总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顺应了刑罚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现实中教育改造有两种效果——成功和失败,但是总的趋势是实现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常人。

宗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发挥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参考资料:

(一)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

(二)《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

4.培养罪犯自我改造能力 篇四

王海峰 贾鑫1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人是一种不能剥夺感觉的生物门类,即人需要沟通、交流、亲情、温暖、尊严和尊重,罪犯也是人,因此他们亦需要沟通、交流、亲情、温暖、尊严和尊重这些感觉。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主要原因是不良的社会环境和不良的人格所导致,不良的社会环境,如缺乏温暖和关爱或者温暖与关爱过度皆会形成不良的人格,而不良的人格最终会使其由于缺乏抵制力和某种奢靡的物质冲动而走上犯罪。故罪犯改造中需注入正确和适量的温暖与关爱,纠正其不良的人格,而亲情帮教与家访不失为罪犯改造中正确的注入适量温暖与关爱的途径,在罪犯的实际改造中,分外有效,该引起监狱工作者充分重视。

一、亲情帮教与家访的理论依据

(一)毛泽东关于罪犯改造的基本思想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我国的监狱工作,在诸多论著、讲话中涉及到了监狱建设和罪犯改造方面的问题,如“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犯人之所以甘为犯人主要是由于社会不把他当人看,要恢复他的人格,必自 1 王海峰,定西监狱一监区教导员 贾

鑫,定西监狱一监区民警 尊重他是一个‘人’开始”、“犯人是人,且多是社会上不幸的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采取教育的政策还是采取丢了不要的政策;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还是采取镇压他们的方法,采取镇压、压迫的方法,他们宁可死,你如果采取帮助他们的方法,慢慢来,不性急。一年两年七年八年,绝大多数人是可以进步的”„„类似的理论在其著作、批示和谈话中还有很多,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的理论体系。从这些理论中,我们不难看出罪犯是人,我们必须尊重罪犯,把罪犯放在一个和我们一样平等的位置,倾听其诉求,给予他们关怀和帮助,慢慢地,将他们改造过来,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新人。

毛泽东同志这些关于罪犯改造的理论对我们的监狱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时至今日,依然对我们监狱的发展、罪犯的改造与教育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我们今天监狱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社会化等各项管理方法的提出都是毛泽东同志监狱理论的发展和承继,也正如此,毛泽东同志关于罪犯改造的基本思想也是本文要论述的亲情帮教和家访的理论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罪犯走上犯罪之路,最终受到法律的依法惩罚,在行刑场所执行刑罚,其本身不但在心里、道德上承受了苦痛,而且在身体上也承受着一定的苦痛和煎熬,诚如意大利刑事法学家贝卡利 亚曾经说过,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迫使已经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根据贝卡利亚的理论,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主要任务并不是让服刑罪犯感受到刑罚的折磨和痛苦,而是阻止他们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也就是***同志提的在全国监管场所贯彻的任务,即减少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这是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内监狱工作贯彻的首要标准。无论是贝卡利亚的这一理论,还是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归根结底,其目的是将服刑罪犯改造成新人,同时,通过对违法分子的刑罚惩治能够起到制止其他人也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具体到刑罚执行的机构监狱及刑罚执行者监狱人民警察来说,首要任务就是想方设法找到改造罪犯的最佳路径,根据分析不难推断出人性化、科学化的管理和改造模式已经成为当下监狱工作的主要策略,而亲情帮教和家访正是这一策略的体现,也是改造罪犯值得重视的路径。

二、亲情帮教与家访的涵义与实施措施

(一)亲情帮教与家访的涵义

亲情帮教是在罪犯改造过程中,引入社会帮教机制,即社会力量、尤其是罪犯亲属对罪犯注入适量和正确的关爱与帮助,通过这种关爱与帮助,使得罪犯体味到温暖与关怀,从而从心灵深处反思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及对亲人造成的巨大伤害,彻底产生悔过心理,是一种有效的改造措施;而家访则是监狱人民警察在直接管理罪犯的过程中,了解困扰罪犯日常改造的主客观管因素后,综合评定认为影响 其改造的主要因素是来自罪犯的家庭,譬如家庭离婚、财产纠纷、家人的不谅解和痛恨,家人的遗弃和长时间的不看望、家庭实际困难等,而后做出去该犯家里深入了解实际情况,争取解决一定问题,再将问题反馈给罪犯,让其放心改造,是解决罪犯心理顾虑和思想负担的一种有效的方式方法。

(二)亲情帮教的实施措施

亲情帮教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有效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避免流于形式。具体做法是在服刑罪犯被送往监狱服刑时即与其家属签订《亲情帮教协议书》,这样一方面使得帮教对象有了具体的可操作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使得帮助者有了一定的道义约束,故能将这种帮教活动做好。

除此外,定期不定期的由监狱组织大规模的帮教活动,让罪犯的直接帮助者走进监狱,近距离了解和感受罪犯的实际生活和改造表现,这样不仅使得社会人员更进一步了解长期以来公众心目中威严的监狱,揭开其神秘面纱;也可使得罪犯近距离感受到其亲属和帮助者的殷切期望,故能进一步努力反思和好好改造。当然这种大规模的帮教活动不是每个罪犯在定期举行的活动中都能够参与或者有必要参与,而是专门针对特定的服刑罪犯,再根据总服刑罪犯的人数选取,而选取参加现场帮教活动的罪犯也根据平时监狱里的表现抽取,如表现好的和表现不好者选取的比例,譬如,定西监狱的做法颇具代表性,在定期组织的亲情帮教中,选取百分之五的罪犯参加,而这百分之五的罪犯中,改造好者和改造不好者的比例为二比一选取,而且在选取 罪犯的过程中,颇注重刑期长的,也就是说具有实际帮教意义的罪犯。

(三)家访的措施

同亲情帮教一样,家访也是一种很有效的罪犯改造措施,在家访的具体实施中,首先监狱基层单位的直接管理民警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上报监区讨论,在监区讨论后,认为确实有必要进行家访,通过家访能够稳定罪犯的情绪和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再上报监狱狱政科,待其批准后可前往罪犯家里了解实际情况。当然,家访的准备根据服刑罪犯的具体情况对待,譬如说是罪犯生病需要保外就医,而家属不理不管的,争取说服家属;罪犯家里痛恨和不谅解的,可将罪犯在狱内的实际改造情况及悔改情况拍摄成DV,给家属看,民警再在此基础上说服,而后再将家属的谅解情况等配成DV,回狱后传给罪犯看,已达到家访的目的。除此外,家访的情况还有很多,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须是有必要,而且通过家访切实能够促进罪犯改造。

三、亲情帮教和家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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